鹽鐵論譯註 · 詔聖第五十八
【題解】
「詔聖」目錄原誤作「諸聖」,今據本篇改正。詔,告。「詔聖」,就是告以所謂聖人之道的意思。本篇繼續就「禮治」和「法治」的問題進行辯論。文學美化「成、康之世,賞無所施,刑無所加」,胡說什麼「聞禮義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認為「反古而悖民心」,必然導致「罷民不畏刑法」,「匹夫奔萬乘」的所謂嚴重後果,堅持「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主張。御史在駁斥文學時提出「衣弊而革才(裁),法弊而更制」的變革主張,從「時世不同,輕重之務異」的歷史進化觀點出發,認為「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強調執行法治,「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
御史曰:夏後氏不倍言①,殷誓,周盟,德信彌衰②。無文、武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失勢,而見奪於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③,法弊而更制。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④,權也,非撥亂反正之常也⑤。其後,法稍犯,不正於理。故奸萌而《甫刑》作⑥,王道衰而《詩》刺彰,諸侯暴而《春秋》譏⑦。夫少目之網不可以得魚,三章之法不可以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畫衣冠非阿⑧,湯、武刻肌膚非故⑨,時世不同,輕重之務異也。
【注釋】
①「倍」原作「信」,形近而誤,今改。本書《世務篇》:「宋襄公信楚而不備。」今本「信」誤作「倍」,這是本書二字互誤之證。《淮南子·氾論篇》:「夏後氏不負言,殷人誓,周人盟。」即此文所本。負,古音與「背」、「倍」同。
②彌:更加。
③才:通裁。
④一切,原作一卒,正嘉本、攖寧齋抄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百家類纂》、《百子類函》作「三章」。盧文弨曰:「《大典》亦作『一卒』,未詳」。案當作「一切」,音相近之誤,今改。以其為「一切之令」,故云「權也」。《復古篇》:「扇水都尉所言,當時之權,一切之術也。」用法與此相似。凡權時設置之令、之法、之制,皆可謂之一切之令,一切之法,一切之制。《漢書·貢禹傳》:「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闢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變。」王先謙《補註》曰:「謂權時之變法。」又《王莽傳》下:「又下書曰:「惟設此壹切之法以來,常安六鄉,巨邑之都,枹鼓稀鳴,盜賊衰少..今復壹切行此令,盡二年止之,以全元元,救愚奸。」《文選》曹子《求通親親表》:「今臣以一切之制,永無朝覲之望。」《集注》:「李善曰:『《漢書音義》曰:一切,權時也。』《鈔》曰:『一者,非久長合於古法,一時間權□□。』」《文獻通考·自序》:「雜征斂者,..皆衰世一切之法也。」諸用「一切」字,義與此同。漢高帝約法三章,至文、景之世。
⑤撥亂反正:治理亂世,使其復歸於正。《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即此文所本。
⑥甫刑,即《呂刑》、《尚書》篇名,周穆王巨呂侯所作,主要闡明刑法,故稱《呂刑》。後呂侯子孫改封於甫,故又以其子孫之國號稱為《甫刑》。見《尚書·呂刑》序傳及疏。
⑦《孟子·離婁下》:「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義與此同。
⑧唐、虞畫衣冠:傳說唐堯、虞舜時人犯了法,只在衣帽上寫字或畫圖以示懲罰。阿:偏袒。
⑨刻肌膚:指肉刑。非故:並非主觀故意如此。
【譯文】
御史說:夏朝人從不違背諾言,商朝人只相信誓言,到了周朝惟有訂立盟約才能取信,原來的道德信義逐漸衰落。沒有像周文王、周武王那時的人,卻要推行他們那時的法律,這就是殷、周失去權勢,而被諸侯奪去天下的原因。所以衣服不合適了,就要改裁新衣,法制有了毛病,就要進行變法。高祖剛平定天下時,發號施令,施以恩德,實行一切之令,這是權宜之計,不是治亂歸正的典法。後來,犯法的逐漸多了,訟事不能得到正確治理。所以,隨著奸偽的事情不斷出現,就有《甫刑》產生,隨著王道衰落就有《詩經》中的諷刺詩出現,由於諸侯暴亂才出現《春秋》的指責。魚網的網眼不密,就無法捕到更多的魚,只有約法三章,不可能治理國家。所以法令不得不增加,法律條文不得不增多。堯舜時畫衣冠作為刑罰,並不是袒護罪犯,湯、武時用肉刑也不是故意嚴懲犯人,因為時代不同了,刑罰的輕重也就不一樣了。
文學曰:民之仰法(1),猶魚之仰水。水清則靜,濁則擾。擾則不安其居,靜則樂其業。樂其業則富,富則仁生,贍則爭止(2)。是以成、康之世,賞無所施,法無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賞而不賞,民莫不仁也。若斯,則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馬也(3),行則頓之,止則擊之。身創於箠,吻傷於銜(4),求其無失,何可得乎?乾谿之役土崩(5),梁氏內潰(6),嚴刑不能禁(7),峻法不能止(8)。故罷馬不畏鞭箠(9),罷民不畏刑法。雖曾而累之(10),其亡益乎(11)!
【注釋】
(1)仰:依賴。
(2)「贍」原作「澹」,《治要》作「贍」,今據改正。本書《授時篇》:「富則仁生,贍則爭止。」字正作「贍」。贍:滿足的意思。
(3)若拙御之御馬也,原作若拙御馬,今據《治要》改。《漢書·王褒傳》:「《聖主得賢巨頌》:『庸人之御駑馬,亦傷吻敝策,而不進於行,匈喘膚汗,人極馬倦。」王褒所謂「庸人」,即此文「拙御」之意。
(4)吻:嘴角。
(5)乾谿:春秋時楚國地名,在今安徽省毫縣東南。《淮南子·泰族篇》:「楚靈王作章華之台,發乾谿之役,外內騷動,百姓罷敝,棄疾乘民之怨而立公子比,百姓放臂而去之,餓於乾谿,食莽飲水,枕塊而死。」
(6)梁:春秋時國名,在今陝西省韓城市南。氏:古代帝王對貴族的稱呼。如夏後氏、范中行氏等。《左傳·僖公十九年》:「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滅梁。」
(7)「嚴刑」二字原無,據郭沫若校補。案後文「嚴刑峻法」即承此而言,下既雲「峻法不能止」,則上必是「嚴刑不能禁」,郭補「嚴刑」二字是。
(8)「能」字原闕,今據盧文弨校補。
(9)罷(pi):同「疲」,睏倦已極。
(10)曾:同「增」
(11)亡:同「無」。
【譯文】
文學說:老百姓依賴法律,就像魚依賴水一樣。水清,就生活得安靜,水混,就要受到驚擾。同樣,社會秩序混亂,百姓就不能安居,社會穩定,百姓就安居樂業。安居樂業就富裕,富裕了就會講仁義,人們的欲望滿足了就會停止爭奪。所以,周朝成、康時代,沒有什麼賞賜,也沒有什麼刑罰施加。並不是應當判刑的沒有判刑,而是百姓沒有犯法的;也不是應當獎賞的沒有獎賞,而是百姓沒有不講仁義的。如果像這樣,則官吏還有什麼事情可干呢?今天的官吏,像一個愚蠢的趕車人駕馭馬車一樣,馬在行走,卻要它停下,馬停下了又要鞭打它。馬身上被鞭子打傷,嘴角被馬嚼子勒破,還要求它不出錯,怎麼可能呢?楚靈王因修建乾谿之台,使國家土崩瓦解;梁國內部自行崩潰,嚴刑峻法也不能制止。疲乏的馬不怕鞭打,累垮了的人不怕刑罰,即使加重刑罰來束縛他們,對於挽救國家的滅亡又有什麼益處呢?
御史曰:嚴牆三刃①,樓季難之;山高於雲,牧豎登之②。故峻則樓季難三刃③,陵夷則牧豎易山巔④。夫鑠金在爐⑤,莊■不顧;錢刀在路,匹婦掇之⑥。非匹歸貪而莊■廉也,輕重之制異,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仰而不可逾,可臨而不可入。《詩》云:「不可暴虎,不敢馮河⑦。」為其無益也。魯好禮而有季、孟之難⑧。燕噲好讓而有子之之亂⑨。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注釋】
①嚴牆:即岩牆,也就是高峻的牆。說本陳遵默。刃,同仞,見《復古篇》注釋。
②牧豎:牧童。
③「季」下原脫「難」字,今據明初本,攖寧齋抄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補。楊沂孫曰:「『季』下當有『難』字。
④陵夷:山坡緩平。上述這段文字又分見《荀子·宥坐篇》、《韓非子·五蠹篇》、《史記·李斯傳》,而字句各有不同。蓋法家學派通用理論。
⑤鑠(shu^:)熔化。
⑥掇:拾取。這段話也分見於《韓非子·五蠹篇》和《吏記·李斯傳》,字句不同,而意義則完全一樣。
⑦《詩經·小雅·小■》文。原文「可」作「敢」。暴:空手搏鬥。馮:同「憑」。馮河,徒涉,無舟而渡。
⑧《孟子·告子下》:「魯繆公之時,公儀子為政,子柳、子思為臣,魯之削也滋甚。」《淮南子·齊俗篇》:「魯國服儒者之禮,行孔子之術,地削名卑,不能親近來遠。..魯治禮而削,知禮而不知體也。」
⑨燕王噲讓國於子之一事,詳見《史記·燕召公世家》。
【譯文】
御史說:兩丈多高的高峻的牆,善於登高的樓季也難上去;高聳入雲的山峰,牧童卻能爬上去。所以,筆直高牆雖然只有兩丈多高,樓季也覺得為難,山路平緩,牧童就能輕易地爬上山頂。爐內熔化的金子,連莊■也都不顧;而錢幣扔在路上,一般婦女也會拾取。這不是婦女貪財而莊■廉潔,而是法律輕重不同,而利害分明啊。所以法律可以依賴而不可違反,可以遵循而不可以觸犯。《詩經》上說:「不可赤手斗虎,不敢無舟渡河。」因為這樣沒有處好。魯國崇尚禮義,卻有季孫、孟孫等三分公室的事變,燕王噲好禮讓,卻發生了子之之亂。所以禮讓不足以禁止邪惡,而刑法卻能制止暴亂。聖明的君主憑藉法治,才能長期統治眾民,永久地保住政權。
文學曰: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1);不教而殺,是虐民也(2)。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3),嚴刑峻法(4),不可久也。二世信趙高之計,渫篤責而任誅斷(5),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民多者為患,厲民悉者為能(6)。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7),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8),父不得於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死不再生,窮鼠齧狸(9),匹夫奔萬乘(10),舍人折弓(11),陳勝、吳廣是也。當此之時,天下俱起(12),四面而攻秦(13),聞不一期而社稷為墟,惡在其能長制群下(14),而久守其國也?御史默然不對。
【注釋】
(1)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原作使民不逾上乎(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乎上」。)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今據《治要》改。《百家類纂》、《百子類函》改作「使民不逾,逾則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
(2)《論語·堯曰篇》:「不教而殺謂之虐。」虐:殘害。
(3)也,原作矣,今據《治要》改。《韓詩外傳》二:「高牆豐上激下,未必崩也,降雨興,流潦至,則崩必先矣。」又見《說苑·建本篇》。
(4)嚴刑峻法,原作嚴法峻刑,今據《治要》引改。陳遵默曰:「按上文『峻法不能止』即此所出。」
(5)《治要》「渫」作「深」;「篤」作「督」。篤,「督」古字通。「渫」字不誤,「渫」有繁重意。《呂氏春秋·觀表篇》:「今侯渫我而不辭。」高誘註:「重過為渫過。」《史記·匈奴傳》:「今聞渫惡民,貪降其進取之利。」渫惡,謂常常作惡。渫字義與此同。《淮南子·本經篇》:「積牒施石以純修碕。」高註:「牒,累也。」《後漢書·王符傳》註:「牒即今疊布也。《史記·張釋之傳》:「諜諜多言。」《索隱》:「諜音牒。」《漢書·張釋之傳》作「喋喋多言。」《方言》三、《廣雅·釋詁》俱云:「葉,聚也。」《廣雅·釋詁》:「揲,積也。」則凡從葉得聲之字,都有累積,重疊之意,亦可為證。
(6)《孟子·滕文公上》:「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趙岐註:「是為厲病其民以自奉養。」即此文所本。厲:虐害。悉:全,盡。
(7)黔(qian):黑色。秦始皇更名老百姓為黔首,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8)任,原作往,今據《治要》、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校改。《戰國策·秦策下》:「故過任之事,父不得於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即此文所本,過任,超過了自己的能力。
(9)狸:即狸貓。
(10)奔:投向,頂頭而上,猶言拚命。萬乘:謂天子。
(11)舍人:官名。戰國秦漢時王公貴官家都有舍人,和門客一樣,如李斯為呂不韋舍人,就是一例。舍人折弓事,《呂氏春秋·適威篇》:「子陽極也,好嚴,有過而折弓者,恐必死,遂應猘狗而弒子陽。」又見《淮南子·氾論篇》。
(12)天下俱起,原作天下期俱起,「期」字涉文「一期」而衍,今刪。
(13)四面,原作方面,四字草書與方字形近而誤,今改。《漢書·賈山傳》:「天下四面而攻之。」又《董仲舒傳》:「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視效,遠方之所四面而內望也。」又《嚴助傳》:「一方有急,四面皆從。」皆作「四面」之證。
(14)「長」字原脫,今據《治要》補。案此承上文「故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而反法之,「治要」是。
【譯文】
文學說:古時候,以仁義約束百姓,使百姓不違犯禮義;如果不進行教育而犯罪就殺,就是殘害百姓。與其制訂刑法使百姓不敢觸犯,不如提倡禮義使百姓不敢違反。只聽說推行禮義,刑罰就能運用得恰當,沒有所說過施行刑罰,孝悌之風就能興起的。在狹窄的地基上建築高牆,是不能建成的。用嚴刑峻法治理國家,是不能長久的。秦二世聽信趙高的計謀,用繁重的刑罰任意殺人,路上行人一半是囚徒,被處死的人日益增多。官吏以多殺百姓為忠,以欺凌搜刮百姓為能。百姓(豪民)受不了他們的苛求,平民受不了他們的刑罰,使天下的人憂愁而無法生活。所以父親不能要求兒子做他辦不到的事情;君主不能對臣子提出無止境的要求。如果到了死不復生的地步,被逼得走投無路的老鼠也敢於咬狸貓,普通老百姓也敢和天子拚命,舍人也敢殺主人,陳勝、吳廣就是這樣的。在那個時候,天下的人同時起來,從四面攻打秦朝,聽說不到一年的時間,秦國就滅亡了,哪裡還能長期統治民眾而永久保住政權呢?御史默然不答。
大夫曰: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①,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議②。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③。令何為施?法何為加?湯、武全肌膚而殷、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④,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亂。《春秋》原罪⑤,《甫刑》制獄⑥。今願聞治亂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注釋】
①瞽(g()師:古時樂人都讓瞎子充當,故稱瞽師。
②訾(z9):誹謗,詆毀。
③《黃帝內經·素問》:「善言古者合於今,善言天者合於人。」《荀子·性惡篇》:「故善言古者,必有節於今,善言天者,必有徵於人。」陸賈《新語·術事篇》:「善言古者,合之於今,能言遠者,考之於近。」《漢書·董仲舒傳》:「善言天者,必有徵於人,善言古者,必有驗於今。」這一定是古時通行諺語,故各家都喜歡引用它。
④二尺四寸:指寫律的竹簡長度。《漢書·杜周傳》叫「三尺法」,《朱博傳》叫「三尺律」。《隋書·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話。但《後漢書·曹褒傳》則云:「褒撰次禮制,寫以二尺四寸簡。」又《周磐傳》亦云:「編二尺四寸簡,寫《堯典》一篇。」「二尺四寸」當是實際長度,「三尺」乃舉成數而言。故所言不同。
⑤原罪:根據動機好壞來定罪,即《刑德篇》「論心定罪」之意。《漢書·薛宣傳》:《春秋》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義與此同。
⑥制獄:哀憐折獄,即憐憫受刑的人。
【譯文】
大夫說:瞎眼的樂師不知黑白,但善於辨別聲音;儒生們不懂得治理國家的道理,卻誹謗朝廷。善於談論天理的人應能合乎人間的事情,善於談論古代的人應能考察現今的實際。政令為什麼要施行?法律怎樣算增加呢?商湯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國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就制定法律來說,古今是一樣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卻亂了。《春秋》主張按動機來定罪,《甫刑》上憐憫罪人。現在願聽聽治和亂的根本原因,周、秦為什麼不同呢?
文學曰:春夏生長,聖人象而為令①。秋冬殺藏②,聖人則而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強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湯、武經禮、義③,明好惡,以道其民④,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義,殷、周所以治也。上無德教,下無法則,任刑必誅,剔鼻盈虆⑤,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終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異,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⑥。
【注釋】
①象:依照,效法。
②殺藏:肅殺,收藏。
③經禮義:以禮義為治理國家的綱領。
④道:同「導」,開導。
⑤虆(lei):盛土的竹籠。
⑥悖(b8i):背離,違背。
【譯文】
文學說:春夏萬物生長,聖人效法這種現象制定政令。秋冬萬物肅殺收藏,聖人模仿它施行法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導百姓;法律就是刑罰,用以禁止強暴。二者是治理國家的工具,有使國家存亡的效果,但在於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湯王、周武王以禮義為治理國家的綱領,分明善惡,以開導百姓,沒有施加什麼刑罰,而百姓都自覺地按照禮義去做,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緣故。上邊不用仁德教化,下邊沒有法則,濫用刑罰,厲行誅殺,割下的鼻子裝滿了土筐,砍下的腳裝滿了車,以至黃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夠容納天下的犯人,終於導致國家滅亡,秦始皇就是這樣的。不是法律不一樣,而是所作所為違反了古人的作法,背離了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