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論譯註 · 周秦第五十七

【題解】 本篇繼續就「禮治」和「法制」問題展開辯論。因為周朝實行「禮治」,秦朝實行「法制」,所以用「周秦」作為篇名,御史堅決擁護「立法制辟」的重要措施。文學則堅持「禮治」,繼續宣揚「禮周教明,不從者然後等之以刑」的「先禮後刑」的主張,其目的是攻擊漢武帝推行的「法治」。 御史曰:《春秋》罪人無名號,謂之雲盜,所以賤刑人而絕之人倫也①。故君不臣,士不友②,於閭里無所容。故民恥犯之③。今不軌之民④,犯公法以相寵⑤,舉棄其親⑥,不能伏節死理⑦,遁逃相連,自陷於罪。其被刑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際,若身體相屬,——節動而知於心。故今自關內侯以下⑧,比地於伍⑨,居家相察,出入相司⑩,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誰責乎? 【注釋】 ①人倫:這裡指人類。 ②士:古代介於大夫和庶民之間的階層。 ③恥:原作「始」,今據郭沫若校改,下文「夫何恥之有」,即承此而言。 ④「今」,原作命,今據郭沫若校改。 ⑤相寵:互相以為光榮。 ⑥舉:完全。 ⑦伏節死理:伏法認罪。 ⑧關內侯:漢官爵名,列第十九級,屬於列侯,有侯號而居京畿,沒有國土,故稱關內侯。 ⑨比地於伍:古時將百姓相鄰的五家編為「一伍」,五家互相監督,如有一家犯罪,其他國家 不告發,也要受處罰。 ⑩相司:「司」同「伺」。相互監督。 【譯文】 御史說:《春秋》上犯罪的人不寫罪名名稱,都叫做「盜」,是為了鄙視犯罪受刑的人,把他們排除在人類之外。君主不以他們為臣,士人不與他們交往,在家鄉都無藏身之處。所以百姓以犯罪為恥辱。現在不守法規的人犯了國法反以為榮耀,完全拋棄父母妻小,不肯伏法認罪,不斷地逃竄,連累了親人,自己陷進了罪惡的深淵。這種人受到刑罰制裁,難道不應該嗎?一家之中,父子、兄弟之間,就像身體各個部位相連一樣,動一個關節都連著心。所以如今從關內侯以下,實行五家連坐,各家互相窺察,出入互相監督,做父親的不教育自己的兒子,做兄長的不規勸自己的弟弟,不責備他的父兄還責備誰呢? 文學曰:古者,周其禮而明其教(1),禮周教明,不從者然後等之以刑。刑罰中(2),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誅不仁也(3)。輕重各服其誅,刑必加而無赦,赦惟疑者。若此,則世安得不軌之人而罪之?今殺人者生,剽攻竊盜者富(4)。故良民內解怠(5),輟耕而隕心(6)。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7),身放殛而辱後世(8),故無賢不肖,莫不恥也。今無行之人(9),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禮義(10),恆於苟生(11)。何者?一日下蠶室(12),創未瘳(13),宿衛人主(14),出入宮殿,由得受奉祿(15),食大官享賜(16),身以尊榮,妻子獲其饒。故或載卿相之列,就刀鋸而不見閔(17),況眾庶乎?夫何恥之有!今廢其德教(18),而責之以禮義,是虐民也。《春秋》曰:「子有罪,執其父。臣有罪,執其君,所失之大者也(19)。」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相坐(20),什伍相連(21),若引根本之及華葉(22),傷小指之累四體也。如此,則以有罪誅及無罪(23),無罪者寡矣。臧文仲治魯,勝其盜而自矜。子貢曰:「民將欺,而況盜乎(24)!」故吏不以多斷為良,毉不以多刺為工(25)。子產刑二人,殺一人,道不拾遺,而民無誣心(26)。故為民父母,以養疾子(27),長恩厚而已。自首匿相坐之法立(28),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矣(29)。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匿之,其不欲服罪爾(30)。聞子為父隱(31),父為子隱(32),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兄弟緩追以免賊(33),未聞兄弟之相坐也。聞惡惡止其人(34),疾始而誅首惡(35),未聞什伍而相坐也(36)。老子曰:「上無欲而民朴,上無事而民自富(37)。」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8)。比地何伍,而執政何責也? 【注釋】 (1)周:周密,周全。明:宣揚。 (2)中:適合,恰當。 (3)《孟子·萬章上》:「舜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殺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誅不仁也。」 (4)剽攻:搶劫,掠奪。 (5)解怠:同懈怠,鬆懈。 (6)隕心:喪失信心,灰心喪氣。 (7)《公羊傳·襄公二十九年》:「刑人則曷謂之閽?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輕死之道也。」 (8)放:流放。殛(j0):殺死。 (9)無行:品行不好。 (10)捐:拋棄。 (11)恆:經常,長久。苟生:苟且偷生。 (12)蠶室:古代受宮刑(割去生殖器)者所居溫暖的囚房。 (13)瘳(ch#u):痊癒。 (14)宿衛:舊時在宮殿里值夜守衛。 (15)由得,原作「得由」,今據上下文意乙正。「由」通作「猶」。說本陳遵默。 (16)大,讀如「泰」。秦漢時有大官令丞,主管皇帝膳食事宜,屬少府。 (17)刀鋸:古代刑具。刀用於割刑,鋸用於刖刑。閔:同「憫」。 (18)「今」字原無,今據《治要》補。 (19)這是《公羊傳·成公十六年》文,今本「臣有罪執其君」句在「子有罪執其父」句上。聽:這裡是判決案件的意思。 (20)「相」字原作「小」,今據《治要》引改正。下文「未聞父子相坐也」,「未聞兄弟相坐也」,兩個「相」字,都承此而言。親戚:這裡指父子和兄弟之間。 (21)什伍:古代五家為「伍」,兩伍為「什」。 (22)華:同「花」。 (23)誅及,原作反誅,正嘉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誅及」,今據改正。 (24)「況」下原有「民」字,盧文弨曰:「下『民』字疑衍。」案攖寧齋抄本正無此「民」字,今據刪。《困學紀聞》十引此文與今本同,並云:「文仲、子貢不同時,斯言誤矣。」盧文弨曰:「子貢與臧文仲不同時,或從後論之。」案《韓詩外傳》三:「季孫子之治魯也,眾殺人而必當其罪,多罰人而必當其過,子貢曰:『暴哉治乎!』.又曰:『以身勝人謂之責,責者失身』云云。」這裡的「臧文仲」或是「季孫子」錯了的。 (25)毉:同「醫」。 (26)誣心:欺騙的念頭。 (27)疾子:有病的兒子。(28)首匿:首謀藏匿罪人。漢時有首匿連坐的法令。武帝時執行最嚴。《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29)「多」下原無「矣」字,《急就篇補註》引同,今據《治要》引補。 (30)「其」,原作豈,今據《治要》引改正。《公羊傳·文公十五年》:「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即此文所本。 (31)「聞」字原錯在上文「而刑罪多」句下,今據陳遵默說校正。 (32)《論語·子路篇》:「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通典》六九引董仲舒《春秋決獄》:「《春秋》之義,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33)語本《公羊傳·閔公二年》。《公羊傳》、《穀梁傳》「免」皆作「逸」。《漢書·鄒陽傳》:「陽見王長君曰:「慶父親殺閔公,季子緩追免賊,《春秋》以為親親之道也。』」即用《公羊傳·閔公二年》語,字亦作「免」,與此同。 (34)《公羊傳·昭公二十年》,「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其人」、「其身」,字異義同。 (35)《公羊傳·僖公十七年》:「君子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 (36)「而」原作「之」,「也」字原無,今並據《治要》引訂補。 (37)《老子·德經》第五十七章:「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文選·東京賦》注引《老子》「朴」上亦有「自」字。 (38)語見《論語·顏淵篇》。 【譯文】 文學說:古時候,規定周全的禮義,宣揚教化,禮義完備,教化嚴明,不服從的人再按其輕重不同程度,處以不同的刑罰。刑罰恰當,百姓沒有怨言。所以舜懲辦了四個壞人,天下都信服,這是因為懲辦的是不仁的人。根據罪行的輕重,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應受刑罰的決不寬赦,寬赦的只是嫌疑犯。這樣做,世間哪能找到不守法規的人來判罪呢?現在殺人犯反而活著,搶劫盜竊的人成了富翁,所以善良的百姓內心鬆懈,停止耕種,喪失信心。古時候,君子不接近受過刑的人,受過刑的人不被當作人,自身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後代也蒙受恥辱,所以不論賢或不賢的人,都以犯法為恥。現在品行不好的人因貪利而犯了罪,蒙受刑罰的恥辱,拋棄了禮義,還能長期地苟且偷生。為什麼呢?因為有的人受了宮刑,傷未痊癒,卻成為皇帝的宿衛,出入宮殿,還領到俸祿,得到大官的膳食享受,自己本身尊貴榮耀,妻室兒女也獲得富裕的生活。有的人位在卿相之列,雖受刀鋸之刑而不見有傷心的表現,何況普通的百姓呢?哪有什麼羞恥!現在廢除了仁德教化,而卻要求百姓懂得禮義,這是殘害老百姓啊。《春秋》上說:「兒子犯罪,抓他的父親。臣犯了罪,追究他的國君。這樣處理案件的人錯誤就太大了。」現在因兒子犯了罪,制裁父親,因弟弟犯了罪,懲辦兄長,親戚和鄰居也都牽連有罪,好比拔樹根連及花和葉子,傷一小指牽連四肢一樣。像這樣因為一人犯罪而懲辦那些無罪的人,無罪的人就太少了。臧文仲在魯國執政時,制裁了魯國的強盜,自以為有功而自誇。子貢就說:「百姓都要欺騙你了,更何況盜賊呢?」所以做官的不以多懲罰人而高明,醫生不以多動針為本領。子產治理鄭國,只處罰二人,殺掉一人,於是出現了道不拾遺的景象,百姓也沒有邪念了。所以做官的人對待百姓就像父母對待自己有病的孩子一樣,多多施恩惠罷了。自從施行首匿相坐之法以後,骨肉之情就沒有了,而刑罰和罪名也增多了。父母對於兒子,雖然犯了罪還要替他隱瞞,就是不願服連坐之罪罷了。只聽說過兒子為父親隱瞞罪惡,父親為兒子隱瞞罪惡的事,從來沒聽說過父子互相連坐的事情。只聽說過兄弟之間不要逼迫太緊,以免互相傷害的事,從來沒聽說過兄弟互相連坐的道理。只聽說憎恨壞人,只恨壞人本人,痛恨帶頭作惡的人而懲辦那些首惡,從沒有聽說十家連保、五家相坐。老子說:「做君主的不貪慾,老百姓自然儉樸,做君主的不好事,百姓自然富裕。」做君主的要像個做君主的樣子,做臣子的要像個做臣子的樣子,做父親的要像個做父親的樣子,做兒子的也要像個做兒子的樣子。如果能這樣,鄰居何必要編為什、伍?而執政的官員又何必責令什、伍相互監督呢? 御史曰:「夫負千鈞之重,以登無極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臨不測之淵,雖有慶忌之捷①,賁、育之勇②,莫不震懾悼栗者③,知墜則身首肝腦塗山石也。故未嘗灼而不敢握火者,見其有灼也。未嘗傷而不敢握刃者,見其有傷也④。彼以知為非⑤,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懼而為善。故立法制辟⑥,若臨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則民畏忌,而無敢犯禁矣。慈母有敗子,小不忍也,嚴家無悍虜,篤責急也⑦。今不立嚴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敗子,則惑矣⑧。 【注釋】 ①捷,原作「健」,今據張敦仁說校改。慶忌:春秋時吳王僚之子,以勇聞。為公子光勇士要離所殺。 ②賁、育:孟賁、夏育,見《論勇篇》注釋。 ③震懾悼栗:膽戰心驚。 ④《淮南子·氾論篇》:「故未嘗灼而不敢握火者,見其有所燒也;未嘗傷而不敢握刃者,見其有所害也。」 ⑤以,同已。 ⑥辟,法律。制辟:也就是立法。 ⑦《韓非子·顯學篇》:「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史記·李斯傳》:「故韓子曰:『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者何也?則能罰之加焉必也。』」《索隱》:「格,強悍。奴,奴隸也。」篤責:即督責,管教。 ⑧《史記·李斯列傳》:「今不務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敗子也,則亦不察於聖人之論矣。」 【譯文】 御史說:背著千鈞重物,去登極高的山峰,站在懸崖峭壁上,面對看不到底的深淵,雖然有慶忌那樣的敏捷,孟賁、夏育那樣的勇敢,也沒有不膽戰心驚的,因為他們知道如果掉落下去,必然粉身碎骨,肝腦塗地。所以沒有被火燒傷過的人,不敢用手去抓火,因為看到過有被燒傷的。沒有被刀子傷過的人,不敢用手抓刀刃,因為看到過有被割傷的。那些人已經知道做了壞事,一定要受到懲罰,而且要連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因而學好。所以,制訂法律,就好似面臨百仞深谷,以手去抓火,用腳去踩刀刃一樣,老百姓就會害怕而不敢去犯罪了。慈善的母親之所以有不成器的兒子,是因為小的差錯總不忍心管教。嚴厲的家庭中沒有蠻橫的奴僕,是因為管教得緊。現在如果不提倡像嚴厲的家庭那樣管制下面人的辦法,而去學慈母那樣遷就不成器的兒子,那就糊塗了。 文學曰:紂為炮烙之刑(1),而秦有收帑之法(2)。趙高以峻文決罪於內(3),百官以峭法斷割於外(4)。死者相枕席(5),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6),不寒而慄。《詩》云:「謂天蓋高?不敢不局。謂地蓋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為虺蜥(7)!」方此之時,豈特冒火蹈刃哉?然父子相背,兄弟相慢(8),至於骨肉根殘,上下相殺。非輕刑而罰不必,令太嚴而仁恩不施也。故政寬則下親其上(10),政嚴則民謀其主(11)。晉厲以幽(12),二世見殺(13)。惡在峻法之不犯(14),嚴家之無悍虜也?聖人知之,是以務和而不務威(15)。故高皇帝約秦苛法(16),以慰怨毒之民(17),而長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是以恩施無窮(18),澤流後世。商鞅、吳起以秦、楚之法為輕而累之(19),上危其主,下沒其身,或非特慈母乎! 【注釋】 (1)炮烙之刑:傳說是商紂的一種酷刑,將犯人綁在燒紅的銅柱上。 (2)帑:古通「孥」(n*),妻和子。《史記·商君傳》:「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 (3)峻文:苛刻的法律條文。內:指朝廷。 (4)峭法:嚴厲的法律。外:指各郡縣。 (5)枕席,同枕藉,交錯地倒或躺在一起。死者相枕席:形容屍體堆積之多。 (6)側目:不敢正視。重足:疊足而立,不敢前進。形容害怕得很。《漢書·汲黯傳》:「今天下重足而立,仄目而視矣。」顏師古註:「重累其足,言懼甚也。仄,古側字也。」 (7)這是《詩經·小雅·正月》文。蓋:同「盍」,即何的意思。局:曲,彎腰。蹐(j0):小步,形容走路的人小心。虺(hu0):毒蛇。蜥(x0):蜥蜴,又叫四腳蛇。「虺蜥」,見人躲避,這裡藉以形容膽小。 (8)慢:輕侮,冷淡。 (9)「也」字原無,今據《治要》引補。 (10)「其」字據《治要》引補。 (11)「其」字據《治要》引補。 (12)晉厲:即晉厲公,春秋時晉景公子,名壽曼。曾西敗秦,南敗楚,威震諸侯,後被大夫欒書和中行偃二人捉捕囚禁而死。幽:囚禁。 (13)二世見殺:指秦二世胡亥被趙高所殺。 (14)惡:同「烏」,疑問詞,怎麼,哪裡。 (15)和,原作知,今據明初本,《治要》引改。下文「長和睦之心」,即承此而言。 (16)約:簡化。 (17)「以」字原無,今據《治要》引補。怨毒:怨恨,憎惡。 (18)「恩施」原作「施恩」,今據《治要》引補。 (19)累:增加,加重。 【譯文】 文學說:商紂王設有炮烙的刑罰,秦國立有收孥的法律,趙高在朝廷之內以苛刻的法律判決罪人,百官們在各郡縣以嚴酷的刑法懲治罪犯。死屍縱橫,受刑的人一個接著一個,百姓不敢正眼相看,害怕得連腳都不敢移動,真是不寒而慄。《詩經》上說:「誰說上天很高?人們不敢伸軀。誰說大地很厚?人們不敢動移。哀嘆世上人們,怎能不成蛇蜥!」在那時候,人們怎麼敢抓火踩刀刃呢?但是父子互相背棄,兄弟之間關係冷淡,以至骨肉之間互相殘害,上下之間互相殘殺。不是刑罰輕和該懲罰而沒有懲罰,而是法令太嚴不施仁德和恩惠的緣故。所以刑法寬百姓就親近君主;法律苛刻百姓就謀害君主。正是因此,晉厲公被囚禁而死,秦二世被殺。怎麼說在嚴峻的刑法之下就沒有犯罪的人,嚴厲的家庭就沒有蠻橫的奴僕呢?聖人懂得這個道理,所以致力於教化,而不用刑罰威脅。過去高祖簡化了秦國的苛刻刑法,安慰那些怨恨秦朝的百姓,培養大家與朝廷和睦的感情,唯恐刑罰太重而恩德太薄。所以恩德無窮,流傳後代。商鞅、吳起認為秦國和楚國的刑法太輕,而加重了刑法,結果不僅害了他的君主,把自己的性命也斷送了。或許不只是慈母不教育孩子而造成的後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