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論譯註 · 刑德第五十五

【題解】 本篇就「刑」和「德」的問題,實質上是關於「法治」和「禮治」的問題,展開辯論。大夫提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則民慎,設法而奸禁。」御史也指出「執法者國之轡銜,刑法者國之維楫也。」充分肯定了法律和刑罰對治理國家的作用。文學則反對「法治」,堅持「禮治」,說什麼「法令眾,民不知所辟」,說刑罰只能「破其船」,「覆其車」,使國家滅亡。主張「治民之道,務篤其教而已」,宣揚「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說這是「百世不易之道」。這完全是復古倒退的主張。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故禁不必①,怯夫僥倖②。誅誠③,跖、■不犯④。是以古者作五刑⑤,刻肌膚而民不逾矩⑥。 【注釋】 ①禁不必:這裡指執法不果斷。必,果斷。 ②「怯夫」原作「法夫」,《論勇篇》:「怯夫有備其氣自倍。」此本書用「怯夫」之證,今為改正。 ③「誠」原作「誡」,今據張敦仁說校改。誅誠,懲罰堅決。 ④跖、■,見《力耕篇》注釋。 ⑤五刑:各書所言不同。《漢書·刑法志》說是指墨(臉上刺字)、劓(y@,割掉鼻子)、宮(閹割男子的生殖器)、刖(yu8,砍足)、殺(死刑)。 ⑥刻肌膚:泛指受刑。逾矩:超越規矩,指犯法。 【譯文】 大夫說:政令是用來教育百姓的,法律是用來監察壞人的。政令嚴明百姓就會謹慎,法律完善壞人才能禁絕。網眼稀疏野獸就會跑掉,法律鬆弛罪犯就會漏網。罪犯漏網,人們就要胡作非為,輕易犯法。所以,執法不嚴,膽怯的人也會抱著僥倖的心理去犯罪;懲罰堅決,即使像跖、■那樣的人也不敢犯罪。正因為這樣,古代才制定了五種刑法,人們受了刑就不敢犯法了。 文學曰:道徑眾(1),人不知所由;法令眾,民不知所辟(2)。故王者之製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曠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隱遠方,析乎知之(3),室女童婦(4),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5)。昔秦法繁於秋荼(6),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有司治之(7),若救爛撲焦而不能禁(8);非網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方今律令百有餘篇(9),文章繁,罪名重,郡國用之疑惑,或淺或深,自吏明習者不知所處,而況愚民乎!律令塵蠹於棧閣(10),吏不能遍睹,而況於愚民乎!此斷獄所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也(11)。「宜犴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谷(12)?」刺刑法繁也。親服之屬甚眾(13),上殺下殺(14),而服不過五(15)。五刑之屬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過五。故治民之道(16),務篤其教而已。 【注釋】 (1)「徑」原作「德」,《治要》作「徑」,今據改正。 (2)辟:同「避」,躲避。 (3)析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今據《治要》改正,意思是通過分析了解了。析:分析,判斷。 (4)《治要》「室」作「愚」,義較勝。「愚女」與「童婦」對言,「童」讀如《淮南子·氾論篇》「商朴女童」的「童」。《大戴禮記·王言篇》:「商懿女憧。」「童」和「憧」義同,就是愚昧無知的意思。說略本陳遵默。 (5)獄:監獄。犴(2n),也是監獄。《詩經·小雅·小宛·釋文》:「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6)秋荼(t*):一種秋天開白花的茅草,這裡比喻刑法繁苛。 (7)治,原作法,今據《治要》引改。《史記》亦作「治」。 (8)《史記·酷吏傳》:「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正義》:「顏云:『遁,避也,言吏避於君,氓避於吏,至乎喪敗,不可振救。』」就是此文所本。 (9)《晉書·刑法志》:「叔孫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疑此文「百」上脫「三」字。 (10)棧閣:存放文件、檔案的屋子。《漢書·刑法志》:「及孝武即位,..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義與此同。 (11)「禁」下原無「滋多」二字,今據《治要》訂補。 (12)《詩經·小雅·小苑》:「交交桑扈,率場啄粟。哀我填寡,宜岸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谷?」《釋文》云:「《韓詩》(岸)作『犴』,云:『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13)此文原作「親服之屬甚眾,上附下附,而服不過五,五刑之必三千,上殺下殺,而罪不過五」,今據張敦仁說校改。親服:為親屬服喪。 (14)「殺」(sha@):差別。「上殺下殺」,指親疏關係的差別的主張。 (15)服不過五:超不過五服。五服,封建社會規定的喪服制度,依照親疏關係,分五等孝服和守孝時間:斬衰,服三年喪;齊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七月;緦麻,三月。 (16)「民」下原無「之」字,今據華氏活字本、楊沂孫校本及《治要》補。 【譯文】 文學說:道路多了,人們不知該走哪條;法令多了,百姓不知怎樣避免犯法。因此,實行王道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像日月那樣明亮,百姓就不會迷惘;像大路一樣寬廣,百姓就不會疑惑。即使是偏遠地區的人,通過判斷也能了解法令,愚昧無知的婦女兒童,也都知道怎樣避免犯法。這樣,沒人犯法,監獄也就沒有用處了。從前,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還多,法網比凝結的油脂還細密,然而上下互相包庇,奸詐虛偽的事層出不窮,即使官吏產加懲處,也像去救已經腐爛和燒焦的東西一樣,是不能制止的;這並不是法律鬆弛,罪犯漏網造成的,而是廢棄禮義,亂用刑法的結果。現在制定的法律、政令有一百多篇,章目繁瑣,罪名眾多,就是各郡施行起來,也感到疑惑不解,定罪時或者輕或者重,就連通曉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何況無知的百姓呢!法律、政令的典籍放在閣樓上,塵封蟲蛀,連官吏都不能全部過目,又何況無知的百性呢!這就造成要決斷的案件越來越多,百姓犯法也日益增多了。《詩經》上說:「家裡有人入監,親人拿糧算卦,怎樣才能平安?」這就是諷刺刑法繁苛的。穿喪服的親屬很多,但按親疏關係上下推算,也不會超出五服。五刑的條例多達三千條,但上下比較歸類,也不過五種刑法。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過是專心專意地進行禮義教化罷了。 大夫曰:文學言王者立法,曠若大路。今馳道不小也①,而民公犯之,以其罰罪之輕也。千仞之高②,人不輕凌,千鈞之重③,人不輕舉。商君刑棄灰於道④,而秦民治。故盜馬者死,盜牛者加⑤,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也。武兵名食⑥,所以佐邊而重武備也。盜傷與殺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責其意也。猶魯以楚師伐齊,而《春秋》惡之⑦。故輕之為重,淺之為深,有緣而然。法之微者⑧,固非眾人之所知也。 【注釋】 ①馳道:天子所行的道路。其制始於秦。《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治馳道。」據《漢書·賈山傳》:「秦為馳道於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濱海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松。」故曰「不小」。 ②仞,解見《復古篇》注釋。 ③鈞:古代的重量單位,三十斤為一鈞。 ④商君:商鞅,見《非鞅篇》注釋。刑棄灰於道:即把爐灰倒在路上的人要受刑罰,乃殷時舊法,見《韓非子·內儲說上》。此雲商君之法,當是殷人原有此法,商君又仿而行之,主張輕罪重罰。《史記·李斯傳》李斯也有這話。 ⑤加:同「枷」,舊時一種套在脖子上的刑具。 ⑥武兵名食:是說邊防軍士兵的威武、糧秣大盛的意思。武兵,即「武軍」。名,大的意見。 ⑦《公羊傳·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公至自伐齊。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未得乎取谷也。曷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何休註:「魯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故雖得意,猶致伐也。」本篇言「而《春秋》惡之」,即指「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而言。 ⑧微:精微。 【譯文】 大夫說:文學說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樣寬廣。現在的法令也像馳道一樣並不狹窄,可是人們卻公然犯法,就是因為對犯罪行為懲罰太輕了。萬丈的高山,人們並不輕易去攀登,幾萬斤的重物,人們也不敢輕易去推舉。正因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為一條罪,所以才把秦國的百姓治理得很好。盜馬的人處死,盜牛的人判枷刑,是為了重視農業而杜絕輕易毀壞耕畜的行為。邊防軍的士兵威武、糧秣大盛,是為了加強邊防重視戰備。因偷東西而傷了人與殺人同罪,是為了使犯罪的人從內心感到害怕,並對他的邪念加以譴責。這就像魯國借用楚國的軍隊去討伐齊國,而被《春秋》所憎惡一樣。所以輕罪重判,罪淺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來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 文學曰:《詩》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小人所視。」言其明也(1)。故德明而易從,法約而易行。今馳道經營陵陸(2),紆周天下(3),是以萬里為民阱也(4)。罻羅張而縣其谷(5),辟陷設而當其蹊(6),矰戈飾而加其上(7),能勿離乎(8)?聚其所欲,開其所利,仁義陵遲(9),能勿逾乎?故其末途至於攻城入邑,損府庫之金,盜宗廟之器,豈特千仞之高,千鈞之重哉!《管子》曰:「四維不張,雖皋陶不能為士(10)。」故德教廢而詐偽行,禮義壞而奸邪興,言無仁義也。仁者,愛之效也;義者,事之宜也。故君子愛仁以及物(11),治近以及遠。《傳》曰:「凡生之物,莫貴於人(12);人主之所貴,莫重於人。」故天之生萬物以奉人也,主愛人以順天也。聞以六畜禽獸養人,未聞以所養害人者也(13)。魯廄焚,孔子罷朝,問人不問馬,賤畜而重人也(14)。今盜馬者死,盜牛者加。乘騎車馬行馳道中(15),吏舉苛而不止(16),以為盜馬,而罪亦死。今傷人持其刀劍而亡,亦可謂盜武庫兵而殺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為逆而輕主約乎(17)?深之可以死,輕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18)。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今傷人未有所害(19),志不甚惡而合於法者,謂盜而傷人者耶?將執法者過耶?何於人心不厭也(20)!古者,傷人有創者刑(21),盜有臧者罰(22),殺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傷人,罪與殺人同,得無非其至意與?大夫俯仰未應對。 【注釋】 (1)這是《詩經·小雅·大東》文。砥(d!):磨刀石,這裡是平坦的意思。履:實行。 (2)經營:往來規度的意思。陵陸,見《本議篇》注釋。 (3)紆(y&):彎曲,迂迴。周:環繞。紆周,即布滿。 (4)阱(j!ng):陷阱。 (5)罻(w8i)羅:羅網。縣:同「懸」。 (6)辟陷:陷阱。 (7)矰弋,原作矯弋,今據孫詒讓說校改。矰,射鳥的一種短箭。矰弋:即繫著繩子的箭。飾:裝設。 (8)離:通「罹」,遭害。 (9)陵遲:衰敗。 (10)今本《管子》有「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語,此是以意引用。四維:指禮、義、廉、恥。 (11)仁,古通「人」。 (12)《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十一年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語本《孝經·聖治章》。 (13)《孟子·梁惠王下》:「吾聞之也:君子不以其所養人者害人。」《呂氏春秋·審為篇》:「吾聞之:不以所養害所養。」又見《淮南子·說林篇》、《列子·說符篇》。 (14)《論語·鄉黨篇》:「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15)行馳,原作馳行,今據張敦仁、楊沂孫說乙正。 (16)苛:同「呵」,禁止。 (17)「而」原作「面」,今據楊沂孫說校改。 (18)論心定罪:乃公羊家的主張。《春秋繁露·精華篇》:「《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漢書·薛宣傳》:「《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這完全是強調動機,否認效果的唯心主義和形上學思想的具體表現。 (19)此句原作「念傷民未有所害」,與上下文不貫;以前後文意求之,「念」為「今」字形近之誤,「民」與「人」為轉寫之誤,今輒為訂正。 (20)不厭:不服。 (21)創:創傷,傷痕。 (22)藏:即「贓」,贓物。 【譯文】 文學說:《詩經》上說:「大路像磨刀石一樣平坦,像射出的箭一樣筆直。」意思是說周禮易於遵行。又說:「君子走在大路上,小人看得清清楚楚。」意思是說周禮明顯易懂。聽以道德標準明確,人們就容易遵從,法律簡要人們就容易實行。現在馳道通達丘陵平地,遍布天下,這是等於把萬里河山當做了百姓的陷阱。張開的羅網吊掛在山谷里,隱蔽的陷阱設在路當中,帶繩的箭飛在頭頂上,百姓能不遭殃嗎?你們滿足了人們的私慾,為他們謀取財利大開門路,而仁義日益衰敗,百性能不犯法嗎?所以最後百姓起來造反,攻打城鎮,搶奪國庫里的金銀財物,盜竊宗廟裡的祭器,豈止是去攀登萬丈高山,去推舉萬斤重的東西呢?《管子》上說:「不提倡禮、義、廉、恥,即使皋陶也當不了法官。」所以道德教化廢棄了,欺詐虛偽就要風行,禮義破壞了,奸猾邪惡就要流行,這是說因為沒有了仁義啊!仁,就是愛的體現;義,就是辦事合乎禮。因此君子總是從愛人推及到愛物,從治理近處推廣到遠處。《春秋》上說:「所有生物中沒有比人更寶貴的,所以帝王所珍視的莫過於人了。」天生萬物是為了養活人,帝王愛人是順從天意的,我們只聽說用各種家禽、家畜供人役使和食用,從來沒聽說過飼養家禽、家畜是用來害人的。過去,魯國的馬棚失火了,孔子退朝後,只問傷人沒有,卻不問馬怎麼樣,這是看重人而不看重馬。現在偷馬的人要判處死刑,偷牛的人加重處罰。有人騎馬、乘車在官道上走,官吏喝令他停車,他不停下就認為是偷馬的,同偷馬的一樣判處死刑。如今要是有一個傷害別人的人,拿著他傷人的刀劍逃走了,你也可以說他是偷了武庫里的兵器而把他殺掉嗎?君主定的法律而百姓違犯了,你也可以說他是目無君主有意造反嗎?從嚴可以處死,從寬可以赦免,這不是法律禁令的本意。法律是根據人之常情制定的,而不是設下罪名去坑害人的。所以依照《春秋》的要求來審理案件,是根據罪人內心動機的好壞定罪。動機好的雖然犯了法可以免罪,動機壞的雖然沒有犯法也要處以刑罰。想傷人而沒有傷人,動機不太壞而又沒有犯法的人,能說他是強盜而傷人了嗎?這樣定罪豈不是執法者太過分了嗎?對此,人心是多麼不服啊!古時候傷人有傷痕的要受刑,偷盜有贓物的要受罰,殺了人的處死。而現在卻把為了自己奪取對方武器時傷了對方的人,看成和殺人同罪,這恐怕不是立法的本意吧?大夫一會兒低下頭,一會兒抬起頭,沒有回答。御史曰①:執法者國之轡銜②,刑罰者國之維楫也③。故轡銜不飭,雖王良不能以致遠④;維楫不設,雖良工不能以絕水。韓子疾有國者不能明其法勢⑤,御其臣下,富國強兵,以制敵御難,惑於愚儒之文詞,以疑賢士之謀,舉浮淫之蠹,加之功實之上,而欲國之治,猶釋階而欲登高,無銜橛而御捍馬也⑥。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況無法乎?其亂必也! 【注釋】 ①「御史」原作「御史大夫」,盧文弨曰:「『大夫』二字疑衍。」今案盧說是,據刪。前《遵道篇》:「大夫曰:『御史!』御史未應。」大夫才轉而「謂丞相史」,丞相史把話題接過去了。這裡,因「大夫俯仰未應對」,故御史得間進言耳。以下往返,凡八舉問答之詞,御史始「默然不對」,而大夫乃繼續發言也。 ②轡:駕駛馬的韁繩。銜:馬嚼子。 ③維:繫船的繩子。楫:船槳。 ④王良:春秋時晉國人,善於駕駛車馬。 ⑤韓子:即韓非。戰國時韓國公子,與李斯俱從學於荀卿,數以書干韓王,不用,乃退而著書。後李斯主滅韓,韓非主存韓,為韓王使秦,欲改變李斯計劃,鬥爭甚烈。卒死於秦。著有《韓非子》五十五篇。此句原作「韓子曰疾有固者」,張敦仁曰:「『曰』字當衍。」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固」作「國」今據刪改。此下所舉,皆概見《韓非子》書中。法勢:韓非法治理論的內容,「法」,法制;「勢」,權勢。 ⑥橛(ju6):馬銜。捍:《韓非子·五蠹篇》作「駻」,《淮南子·氾論篇》作「駻」,都是「悍」字之借。凶暴不馴的意思。 【譯文】 御史說:執行法令對於國家就像馭馬要有韁繩和馬嚼子一樣重要,使用刑罰對於國家就像駕船要有纜繩和槳一樣必不可少。所以韁繩嚼子不齊備,即使是最好的御手王良也不能使馬跑遠路;沒有纜繩和槳,就是再好的船工也無法駕船渡河。韓非曾感慨有的國君不明了法制和權勢,不能用法律治理他的臣民,做到富國強兵,克敵制勝,抵禦外患,反而被愚蠢儒生的花言巧語所迷惑,懷疑賢人的計謀,抬舉了輕浮陰險像蛀蟲一樣的壞人,甚至給了他們超過其功勞和真實本事的權力,用這種辦法,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好像撤掉梯子登高,不用馬嚼子而駕馭烈馬一樣,是根本辦不到的。現在刑法完備人們尚且犯法,何況沒有法律呢?那樣國家就必然混亂了。 文學曰:轡銜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調。法勢者,治之具也,得賢人而化。執轡非其人,則馬奔馳。執軸非其人①,則船覆傷。昔吳使宰嚭持軸而破其船②,秦使趙高執轡而覆其車③。今廢仁義之術,而任刑名之徒④,則復吳、秦之事也。夫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韓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從,卒蹈陷阱⑤,身幽囚,客死於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辯⑥,斯足以害其身而已。 【注釋】 ①軸:古通「舳」(zh*),即船舵。 ②宰嚭(p!):即伯嚭,春秋時楚伯州犁的孫。楚殺郤苑,嚭出奔吳,吳王夫差以為太宰。性貪,受越賄,陰謀殺伍子胥,卒以滅吳。見《史記·吳越世家》。 ③趙高,見《復古篇》注釋。 ④刑名之徒:指法家學派而言。《史記·老莊申韓列傳》:「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又說:「韓非者..喜刑名法術之學。」《漢書·元帝紀》:「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顏師古註:「劉向《別錄》云:『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就是「綜核名實信賞必罰」的意思。 ⑤卒蹈,原作舉陷,攖寧齋抄本、倪邦彥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卒陷」,今據校正。 ⑥「夫」上原有「秦」字,《百家類纂》無「秦字,今據刪。 【譯文】 文學說:韁繩和馬嚼子是駕馭車馬的用具,只有善於駕馬的人才能很好地使用它。法律和權勢是治理國家的工具,只有賢人才能很好地運用它。駕馭馬匹的人不是騎手,馬就會狂奔亂跑。掌舵的人不是船夫,船就會毀壞沉沒。從前,吳國讓伯嚭掌舵(權),結果壞了船(亡了國)。秦國讓趙高駕車,結果翻了車(秦朝滅亡)。現在廢棄以仁義治國的方法,而任用那些主張嚴刑峻法的人,這是重蹈吳、秦滅亡的覆轍啊。所以做皇帝的要效法夏禹、商湯、文王、武王,當丞相的要效法周公,研究、推行治國方法的要效法孔子,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韓非詆毀先王之道而不遵從,捨棄正統的法令而不用,最後終於掉進陷阱,身被囚禁,死在異鄉秦國。所以不懂得治國的大道理,只知道異端邪說,這只能危害自己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