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樂考原 · 卷六 後論
《燕樂考原》卷六後論
燕樂二十八調說上第一
燕樂之源,據《隋書音樂志》,出於龜茲琵琶,惟宮、商、角、羽四均(當是四聲調!也就是四音階!四聲調為四均說,系作者的獨見),無征聲。一均(聲調)分為七(律)調,四均故二十八調也。
其器以琵琶為主,而眾音從之。《遼史樂志》曰:「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之,皆從濁至清」是也。
虞世南,「聲備商、-角,韻包宮、羽。」與段安節《琵琶錄》,「商、角同用,宮逐羽音」二語正同,皆不雲有徵聲。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矣!(四弦四均說,系作者的獨見!但依樂理而論,一弦本不止一均!)
第一弦聲最濁,故以為宮聲(琵琶四弦分稱為宮商角羽是作者的獨見!),所謂「大不逾宮」也。(大不逾宮指鍾,與琵琶無關!)分為七調:曰高宮、曰仙呂宮、曰中呂宮、曰黃鐘宮、曰道宮、曰正宮、曰南呂宮,謂之七宮。
此弦雖曰宮聲,即用琴之第七弦,名為黃鐘,實太簇清聲。(否!琴之第六弦,方為黃鐘。琴之第七弦,當是太簇)
故沈存中云:「夾鍾(之)宮今為(時調)中呂宮,[黃鐘為太簇,故夾鍾為中呂,下同]
林鐘(之)宮今為(時調)南呂宮,
無射(之)宮今為(時調)黃鐘宮」也。
(宋之鐵尺律高於唐之玉尺律二律,故宋之黃鐘與唐之太簇等高!)
]
第二弦聲次濁,故以為商聲,分為七調:曰高大石調、曰林鐘商(即商調)、曰雙調、越調、曰小石調、曰大石調、曰歇指調,謂之七商。
此弦琴中無此聲,即今三弦之老弦(A?)。
(今三弦之老弦與琵琶纏弦方是等高,無論三弦還是琵琶,最低弦與次低弦多為四度,而非兩度!若此則三弦之老弦與中弦卻成為大二度!)
琴散聲無二變,故以應鐘當之,名為太簇,實應鐘聲(?)。
故沈存中云:」無射(為)商今為(時調)林鐘商也」。[太簇為應鐘,故無射為林鐘。?]
(宮聲差兩度,是唐宋律制不同的關係,商聲所差則系之/為調名制不同,及聲律調名與時調名不同的關係,作者把三者混同了!作者且因不知有之/為調名制之差別,乃有宋南渡後改律.之誤說!)
第三弦聲次清,故以為角聲,分為七調:曰高太石角、曰林鐘角(即商角)、曰雙角、曰越角、曰小石角、曰大石角、曰歇指角,謂之七角。
此弦琴中亦無此聲,即今三弦之中弦(D?),與七商聲相應(D?),故其調名與七商皆同,所謂「商、角同用」也。名為姑洗,實亦應鐘聲。
故沈存中云:"黃鐘(為)角今為(時調)林鐘角" 也。[姑洗為應鐘,故黃鐘為林鐘] (否!亦系聲律調名與時調名不同的關係)
第四弦聲最清,故以為羽聲。所謂「細不過羽」也,分為七調:曰高般涉調、曰仙呂調、曰中呂調、曰黃鐘調(即黃鐘羽)、曰正平調、曰般涉調、曰高平調、(即南呂調),謂之七羽。
此弦即今三弦之子弦(A?),實七宮之半聲(高八度),故其調名與七宮多同,所謂「宮逐羽音」也。名為南呂,實亦太簇聲。
故沈存中云:」黃鍾(為)羽今為(時調)中呂調」(南呂為太簇,故黃鐘為中呂,下同。)
「林鐘(為)羽今為(時調)黃鐘調」也。(今《補筆談》誤大呂調)
後之言樂者,不知二十八調為何物,不知古今律呂不同為何故,多置之不論,即論之,亦茫如捕風。故或於琴徽應聲求之,或直以為貿(雜也)亂,皆不得其解而妄說也。
蓋燕樂自宋以後,汩(ㄍㄨv沉沒也)於儒生之陋者,數百年矣。明魏良輔制水磨腔,又高於宋之燕樂,雖有六宮十一調之名,其實燕樂之太簇一均而已(?)。
今為考之陳編(古書也),按之器數,積之以歲月心力,始得其條理,惜孤學獨是獨非,未敢自信,願與世之同志者共質(評也)焉。
燕樂二十八調說中第二
宋南渡燕樂不用七角聲及三高調,蓋東都教坊之遺制也。
至如七商、七羽,亦如七宮,用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則與東都之燕樂互異焉。(何異?)
夫古今律呂不同,世儒不得其解,已疑為貿(易也)亂。而東都之律呂,復異於南渡,苟不深求其故,則歧路之中,又有歧焉,益樊然(紛亂貌)莫辨矣!
七商(之大石調?)本起太簇也,南渡乃起黃鐘。
故姜(夔)堯章云: 「黃鐘(之)商俗名大石 調」。
王(灼)晦叔云: 「夾鍾(之)商俗名雙 調」,
朱文公( 熹 )云: 「無射(之)商俗名越 調」,
而周(密)公謹亦有: 「夷則(之 商俗名林鐘)商調也」。
[七商起太簇,則無夷則(之)商]
(若以夾鍾為律本,方無大呂、夷則兩均之所有聲調。
七商起太簇,則何以見得,就無有夷則(之)商呢?)
七羽本起南呂也,南渡方起黃鐘。
(七羽起盤涉調
「為調名制」屬南呂羽,
宋「之調名制」為黃鐘之羽,
六度之差乃「之/為調名制」不同的關係!)。
故王(灼)晦叔云:
「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
「夾鍾(之)羽俗呼中呂調」,
「林鐘(之)羽俗呼高平調」,
「夷則(之)羽俗呼仙呂調」。
周(密)公謹亦云:
"中呂(調)、夾鍾(之)羽也」,
「高平(調)、林鐘(之)羽也」,
「仙呂(調)、夷則(之)羽也」。
案,《夢溪筆談》(采「為調名制」),燕樂字譜分配十二律及四清聲:
七宮一均,(殺聲)用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等大呂均)七律,故殺聲用
六[配黃鐘清]、
(下)四[配大呂]、
(下)一[配夾鍾]、
上[配仲呂]、
尺[配林鐘]、
(下)工[配夷則]、
(下)凡[配無射]七字也。
七商一均,(殺聲)用太簇、夾鍾、仲呂、林鐘、南呂、無射、黃鐘(等夾鍾均)七律,故殺聲用
(高)四(配太簇)、
(下)一(配夾鍾)、
上(配仲呂)、
尺(配林鐘)、
(高)工(配南呂)、
(下)凡(配無射)、
六(配黃鐘清)七字也。
七羽一均,(殺聲)用南呂、無射、黃鐘、太簇、姑洗、仲呂、林鐘(等無射均)七律,故殺聲用
(高)工、(配南呂,舊作」四」誤!)、
(下)凡(配無射)、
六(配黃鐘清)、
(高)四(配太簇)、
(高)一(配姑洗)、
上(配仲呂)、
尺(配林鐘)七字也。
[七角不用,故不數]。
南渡之律呂,雖與此異,而殺聲則未聞有異,是名異而實不異也。
(所謂名異者,之/為調名制不同也。南宋采「之調名制」、北宋采「為調名制」。)
於是:
大石調本太簇(為)商,更為黃鐘(之)商矣;(之/為兩制間,商調差大二度)
雙 調本仲呂(為)商,更為夾鍾(之)商矣;
小石調本林鐘(為)商,更為仲呂(之)商矣;
歇指調本南呂(為)商,更為林鐘(之)商矣;
商 調本無射(為)商,更為夷則(之)商矣;
越 調本黃鐘(為)商,更為無射(之)商矣。
此七商互異之故也。
般涉調本南呂(為)羽,更為黃鐘(之)羽矣;(之/為兩制間,商調差大六度)
中呂調本黃鐘(為)羽,更為夾鍾(之)羽矣,
正平調本太簇(為)羽,更為仲呂(之)羽矣;
高平調本姑洗(為)羽,更為林鐘(之)羽矣;
仙呂調本仲呂(為)羽,更為夷則(之)羽矣;
黃鐘調本林鐘(為)羽,更為無射(之)羽矣:
此七羽互異之故也。
(兩理,角調之兩制間,會差大七度。但作者是完全不知道,之/調名制間之區別的。)
姜堯章《大樂議》曰:[見《宋史樂志》]
「鄭譯八十四調,出於蘇只婆之琵琶,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律調)之宮、商、羽(三聲調)而已(宋後闕角調),於其中又闕大呂之商、羽(即高大石與高般涉)焉。
[(闕三高調,今雲商羽,)
蓋當時高宮尚存,(故只雲闕大呂之商、羽)]
亦其證也。
二十八調闕七角聲及三高調,尚有六宮十二調。
干興(公元1022)以來,教坊新奏又闕一正平調,金、元人因之,遂餘六宮十一調」雲。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云:
」自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
元人之不考如此。]
燕樂二十八調說下 第三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陶宗儀《輟耕錄》論曲,皆雲有六宮十一調。六宮者: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是也。[舊皆以正宮(原文為仙呂宮)為首之次序,今以均次表之,十一調仿此。]
十一調者:商調、雙調、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般涉調、高平調、宮調、角調、商角調是也。(此三調皆無曲也! 當是中呂調、仙呂調、黃鐘調。)
案,燕樂既有七宮、七角矣,何由又有宮調、角調也?
七角調宋教坊及隊舞大曲已不用矣,何由元人尚有商角調也?
皆可疑之甚者!
考《宋史樂志》,太宗所制曲,干興(公元1022)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所謂十七調者,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六宮; 商調(《宋史》誤脫「商調」,今補)、雙調[《宋史》誤脫「調」字,今補]、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仙呂調、中呂調、黃鐘羽[即黃鐘調]般涉調、高平調、十一調。
燕樂二十八調,不用七角調及宮、商、羽三高調,七羽中又闕一正平調,故止十七調也。此則正史所傳,鑿然可信者矣!
蓋元人不深於燕樂。見中呂、仙呂、黃鐘三調與六宮相復,故去之,妄易以宮調、角調、商角調耳,所以此三調皆無曲也。[《中原音韻》有商角調<黃鶯兒>六章, 併入商調,則商角即商調之誤也。]
六宮之道宮,元人雜劇不用,金人院本有之,是金時六宮尚全也。
十一調之小石調(附於大石調)、歇指調(附於雙調)(等兩商調)、仙呂調(附於雙調)、中呂調(附於中呂宮)、黃鐘調(附於黃鐘宮或仙呂宮)、般涉調(附於中呂宮)、高平調(附於雙調)(等五羽調),元人雜劇皆不用,金人院本亦有之,唯無歇指調,是金時十一調僅闕一調也。
以金、元之曲證之,《中原音韻》小石調注云,「亦入大石調」,則小石調附於大石調矣。(兩調同音階)
元北曲雙調有,則歇指調附於雙調矣。(兩調同音階)
般涉調諸曲,《綴耕錄》皆併入中呂宮,則般涉調附於中呂宮矣。
中呂調金院本與同用,則中呂調亦附於中呂宮矣。(兩調同均)
元北曲商調有,則高平調(即南呂調)附於商調矣。
元南曲有「仙呂入雙調」之名,則仙呂調附於雙調矣。(兩調同殺聲)
黃鐘調金院本與同用,則黃鐘調附於黃鐘宮矣。(兩調同均)
又,金院本有羽調、元南曲有羽調,此羽調不知於七羽中何屬?當是黃鐘羽也。本仙呂宮曲,亦在仙呂宮之後,然則黃鐘羽又可附於仙呂宮也。
故元人雜劇及(元陶九成) 《輟耕錄》有曲者,只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正宮、南呂宮五宮,商調、雙調、越調[其錦案,越調無曲,疑傳寫脫誤]、大石調四調;較《中原音韻》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調,明人不學,合其數而計之,乃誤以為九宮,至於近世,著書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為典要也。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上第四
燕樂之字譜,即雅樂之五聲二變也(否!燕樂字譜是固定調,而五聲二變是首調!)。論樂者自明鄭世子(朱載堉)而後,如胡氏彥升《樂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學正聲》(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
合字配下征聲,
四字配下羽聲,以
上字配宮 聲、
尺字配商 聲、
工字配角 聲、
(高)凡字配變徵聲,
六字配 征聲,
五字配 羽聲,
乙字配變宮聲,
而世終以其與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與宋人無異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雲配宮聲(或征聲)也!)
[(清)吳氏穎芳《吹豳錄》(1762)又謂合字當配林鐘,而以宋人配黃鐘為誤,則亦不知聲與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征音階為基本調,宋以正聲音階為基本調,故唐以合字配林鐘,宋以合字配黃鐘,兩皆不誤!與聲律之有別無關!)
蓋十二律長短有定者也,五聲二變,遞居之無定者也。
黃鐘為宮,亦可以為商、為角,為征、羽,為二變也(不錯!),
黃鐘為合,亦可以為四,為上,為尺、工,為乙、凡也
(否!燕樂字譜為固定調!唐以合字配林鍾,宋以合字配黃鐘!)。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黃鐘,不雲以合字配宮聲也
(可不是麼!但同樣的論據,作者卻有相反的結論!
因為他以為燕樂字譜也是首調!故與五聲二變合,而與律名不合!
實則燕樂字譜當是首調!故與五聲二變不合,而與律名合!)。
[考《隋志》,鄭譯似以合字當宮聲。然譯之言曰:「應用林鐘為宮」,則亦知以征聲為合字(用林鐘為宮與以征聲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黃鐘,不雲宮聲也]。(不雲宮聲,不是因為黃鐘不為宮聲,而是合字本不為宮聲,只是黃鐘!)
(元)趙(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為宮,曰黃鐘之均;
二弦為宮,曰夾鍾之均;
三弦為宮,曰仲呂之均;
四弦為宮,曰夷則之均;
五弦為宮,曰無射之均。
仲呂均者,琴之正(宮)調也,各調皆以此為主。
三弦為仲呂,[琴弦一為黃鐘,二為夾鍾,三為仲呂,四為夷則,五為無射,六、七即一、二之清聲。五聲雖遞交,而五律之各不變,故燕樂亦用此五律,加大呂、林鐘,則為燕樂之七律矣。]
(否!正調定弦為黃/太/仲/林/南,屬仲呂均。定弦若為夷/夾/無/仲/黃五音,則如上所述,系一弦為角之夷則均。不知作者何以數度認為,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樂以仲呂配上字,則是宋人亦以上字為宮無疑也(仲呂既並不永遠是宮,則仲呂配上字,與上字為宮何干?)。
[(明)宋濂《論琴》謂南宋以仲呂為宮無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為宮之遺法。]
仲呂配上字為宮聲,則
林鐘配尺字為商聲,
南呂配工字為角聲,
應鐘配(高)凡字為變徵聲,
[燕樂所謂變徵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即此意,蓋應鐘本變宮(?),今配變徵故也。](此說無理!不堪一駁。)
黃鐘配合字為下征聲,
太簇配四字為下羽聲,
姑洗配乙字為變宮聲,
黃鐘清配六字為征聲,
太簇清配五字為羽聲,
(以上律名所配字譜無誤!但並言為某聲者,無據!)
而蕤賓之配勾,
[燕樂因蕤賓為變徵,故立勾字之名,其實即下尺也。]
夷則之配下工,
無夷之配下凡,
大呂之配下四,
夾鍾之配下乙,皆所以輔五聲二變者也。
又各聲皆分高下,惟上字無高下,亦可見宮聲之獨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余字皆無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見宮聲之獨尊?)
然則宋人之所配,與後人寧有異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為宮聲,遂起扞(ㄏㄢ\)格(牴觸),不知宋人未嘗以合字為宮聲也。
(作者認為宋人未嘗以合字為宮聲,而是以上字為宮聲,合字為征聲也!但事實上,聲名是首調,字譜與律名則是固定調,無論唐宋都只以字譜配固定的律名,未嘗言及配首調聲名)。
[宋房庶謂太常樂黃鐘適當仲呂,司馬溫公以為開元之仲呂。此又唐人以上字為宮之一證。]
(宋之黃鐘適當唐之仲呂,就只能證明唐以宋之林鐘為黃鐘麼!也就是說唐朝是以下征音階為基本調啦!又怎能證明唐人以上字為宮呢?)
夫雅樂去二變可以成樂,俗樂去乙、凡亦可以成樂,若合字為宮,則乙、凡不當二變之位,而俗樂不能去二變聲,轉可以去五正聲矣!有是理乎?
(事實上日本唐傳雅樂音階,就是這樣!)
今樂器中,惟琴尚有五聲二變之名,而古人精義,多為陳言瞽(瞎)說所晦(隱也!),學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於俗樂也。
至於蕭山毛(奇齡1623-1713)氏以四字為宮,而乙、凡不當二變,乃移二變於宮、征之後以就之,益武斷,不必辨矣!
[蕭山(毛奇齡)說經,廓(ㄎㄨㄛ\掃)除宋儒蒙晦,於聖門頗為有功,然間有矯枉過正,近於武斷者,不獨論樂也,學者辨之。]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下第五
《遼史?樂志》大樂各調。其聲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宋史?樂志》雖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緊(如五)之分,亦止此十聲,蓋唐人之遺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註:「契丹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疑唐之遺聲。」]
自明以來,俗樂字譜,但有九聲,無勾字。
(明)韓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
韓氏之言雖以意斷,而實與古人暗合,何以證之?於燕樂殺聲征之也。
按,五聲二變只有七聲,今字譜有九聲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樂二十八調殺聲,有六無合,有四無五,有尺無勾,沈氏《筆談》可考也。
(否!勾是蕤賓,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鐘),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與四合兩字,兩不相侔,不可並論!)
燕樂以勾字配蕤賓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呂,皆無蕤賓。唯七角一均,名為起姑洗,實生於應鐘,則歇指角即蕤賓角,殺聲當用勾字。而沈氏乃雲「歇指角用尺字」,豈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證邪?
宋人以字譜分配律呂,某宮某調,則殺聲用某字。「殺聲」者,即姜堯章所謂「住聲」。蔡季通所謂「起調/畢曲」也。
[蔡氏畢曲,即竊燕樂之殺聲以為說,而增一「起調」以惑人。]
(沈括之殺聲乃調首宮音,姜夔之住聲,亦是宮音,王延齡認為起調就是音階的首音,而非曲調的首音,若然,則三者本皆不誤!)
以今器考之,琵琶
第一弦最濁,即琴之第七弦,燕樂七宮應之。
三弦第一弦最濁,即琵琶之第二弦,燕樂七商應之。
七宮一均殺聲:
高 宮用(下)四字(為宮),即「四字調」(宮=G? 正工調)、
仙 呂 宮用(下)工字(為宮),即「工字調」(宮=D?)、
中 呂 宮用(下)一字(為宮),即「一字調」(宮=A?)、
黃 鍾 宮用(下)凡字(為宮),即「凡字調" (宮=bE)、
道 宮用 上字(為宮),即「上字調」(宮=bB)、
正 宮用 六字(為宮),即「六字調」(宮=F)、
南 呂 宮用 尺字(為宮),即「尺字調」(宮=C)、
此今琵琶之七調也。
七商一均殺聲: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為宮),即「一字調」(宮=A?)、
商 調用(下)凡字(為宮),即「凡字調」(宮=bE)、
雙 調用 上字(為宮),即「上字調」(宮=bB)、
越 調用 六字(為宮),即「六字調」(宮=F)、
小 石 調用 尺字(為宮),即「尺字調」(宮=C)、
大 石 調用(高)四字(為宮),即「四字調」(宮=G正工調)、
歇 指 調用(高)工字(為宮),即「工字調」(宮=D)、
此今三弦之七調也。
今之俗樂, 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則今之四字調乃古之正宮(正工?)。
(上兩表:宮調之四字調屬高宮, 商調之四字調屬大石調,則今之四字調怎會是古之正宮呢?)
一字調乃古之高宮
(上兩表:宮調之一字調屬中呂宮,商調之一字調屬高大石調,則今之一字調怎會是古之高宮呢?),
[今人不用一字調,猶宋教坊不用三高調之遺。]
(下)一字(夾鍾)調乃古(唐)之高 宮,(宋之中呂宮。)
(下)凡字(無射)調乃古(唐)之仙呂宮,(宋之黃鐘宮。) (宮=bE)、
上字(仲呂)調乃古(唐)之中呂宮,(宋之道 宮。) (宮=bB)、
六字(黃鐘)調乃古(唐)之黃鐘宮,(宋之正 宮。) (宮=F)、
尺字(林鐘)調乃古(唐)之道 宮,(宋之南呂宮。) (宮=C)、
四字(太簇)調乃古(唐)之正 宮,(宋之高 宮(大呂?)) (宮=G正工調)、
工字(南呂)調乃古(唐)之南呂宮,(宋之仙呂宮(夷則?)) (宮=D)、
故南宋七商,亦用黃鐘至無射(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也。
七角一均,閏聲也,[燕樂七閏為角,非正角聲。]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麼(末)弦也,
[唐人六ㄠ皆在七羽。羽弦最小,故曰"ㄠ弦」。]
元人已不用。
今俗樂所用之七宮,又古燕樂之七商,則今樂又高於古樂二律矣。
[太簇高黃鐘二律。]
此皆按之典籍器數而得者,非向壁虛造(憑空想像)也。
由此觀之,古之字譜,與今之字譜,古之宮調,與今之七調,無以異也,學者又何疑乎?
(否! 古之字譜,屬固定調,今之字譜屬首調。古之宮調,有四聲調,今之七調,只屬一聲調!豈非有異?)
字譜十字見《遼史》,(明)唐(順之)荊川(1507─1560)謂載籍無考,而以《楚辭》「四上競氣」當之,誤也。
述琴第六
琴之一弦為黃鐘,二弦為夾鍾,三弦為仲呂,四弦為夷則,五弦為無射,六弦、七弦則一、二之清聲也。
(此系一弦為Mi,四弦為Do之夷則均)
一弦為宮,謂之「黃鐘之均」,即慢角調也。
二弦為宮(一弦為羽),謂之夾鍾之均,即清商調也。
三弦為宮(一弦為征),謂之仲呂之均,即(正)宮調也。
四弦為宮(一弦為角),謂之夷則之均,即慢宮調也。
五弦為宮(一弦為商),謂之無射之均,即蕤賓調也。
(以上皆采緊角為宮法,故生低五度調。)
非一弦(必)定為征也,唯仲呂之均,一弦始為征爾。
[《律呂正義》:」一弦為征」,專指正宮一調而言。]
非三弦十一徽,(必定)應五弦之散聲也,乃宮弦(之)十一徽(大三度),(方)應小間(角弦)之散聲爾。
蓋琴無變宮/變徵二弦,其商弦與征弦、角弦與羽弦、征弦與宮弦,(羽弦與商弦)其中皆有二變。是名為隔一弦,實隔二弦也。故按十徽(純四度),即應小間(高純四度弦)之散聲,唯宮弦與角弦,則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征(大三度),始應小間(高大三度弦)散聲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詳矣。其《七弦琴圖說》曰:「慢角調於大弦十一徽應三弦散聲」,慢角調大弦為宮,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為宮,則四弦為征矣。
又曰:「清商調於二弦十一徽應四弦散聲」,清商調二弦為宮,故二弦下一徽也。二弦為宮,則五弦為征矣。
又曰:「宮調於三弦+一徽應五弦散聲」,宮調三弦為宮,故三弦下一徽也。三弦為宮,則一弦為征矣。
又曰:「慢宮調於四弦十一徽應六弦散聲」,慢宮調四弦為宮,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為宮,則二弦為征矣。
又曰:「蕤賓調於五弦十一徽應七弦散聲」,蕤賓調五弦為宮,故五弦下一徽也。五弦為宮,。則三弦為征矣。
何嘗拘定一弦為征,三弦獨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著,以一弦為征,及三弦獨下一徽,為獨得之秘,
[一弦為征,明鄭世子(朱載堉)已有此說。]
反覆辨論,而不知其昧於旋宮之理也。
故於姜氏之說,不得其旨,反謂斯言只得乎當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傎(顛)也!
蓋自唐、宋以來,樂之失其傳也久矣,以王(坦)氏習予其器,又殫(ㄉㄢ竭盡)畢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過如此,況不習其器,而托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謂琴聲不當用律呂,只當較以五聲二變。斯言也,但可以論琴徽,不可以論琴弦也。夫五聲二變,高下無定者也,無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於所往。
若不考律呂,而但用五聲二變,譬之舍規矩(畫方圓的工具)而談方圓,棄權衡(稱輕重的工具)而論輕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雖具五聲二變,而琴弦必用黃鐘、夾鍾、仲呂、夷則、無射五律之名,然後無定之聲,皆歸於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豈虛哉!
(王氏所謂」琴聲不用律呂,只當較以五聲二變」者,當系指不同均之調,首調定弦往往相同之謂也!如
黃鐘均與大呂,應鐘同定弦──一弦為宮
仲呂均與姑洗,夾鍾同定弦──一弦為征
無射均與南呂,夷則同定弦──一弦為商
夾鍾均與太簇,大呂同定弦──一弦為羽
夷則均與林鐘,蕤賓同定弦──一弦為角
茍論律呂,則許多均調(如大呂,夷則….),因轉調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絲聲之度,長短不齊,今之琴徽可驗也。[琵琶、三弦同。]
竹聲之度,長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驗也。[簫管同。]
《續漢志》載京房之言曰:
「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竹聲不可以度調,指管樂有管口補正問題。)
准之狀如瑟,則絲聲也。其律之長短皆用準定之,但以准之尺為律之寸而已,非竹聲真度也。
[《史記》律數,亦是絲聲,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絲聲之度,而非竹聲之度)
自後儒者悉依其數以制律,故陳其義則可觀,施於用則鮮合。
而竹聲真度,僅存於伶人(如晉協律中郎將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簡編具在,無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謂伶人之口?列和之辭是也;何謂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書律志》載列和對荀勖之辭曰:
[同。]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 (長笛有七,由倍無射至姑洗,長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呂至應鐘,長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東廂長笛長四尺二寸。」 (應倍無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聲均。」(此指七短笛,七長笛則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聲濁者用三尺二笛,聲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蓋列氏以來相傳之舊軌也。
載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黃鐘笛長三尺八寸,(黃鐘笛之前,當尚有更長之二笛,一名倍無射長四尺二寸,一名倍應鐘長四尺,由倍無射至姑洗七笛,屬長笛之五聲二變)
大呂笛長三尺六寸,
太簇笛長三尺四寸,
夾鍾笛長三尺二寸,
姑洗笛長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黃鐘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呂笛長二尺九寸,
毅賓笛長二尺八寸,
林鐘笛長二尺七寸,
夷則笛長二尺六寸,
南呂笛長二尺五寸,
無射笛長二尺四寸,
應鐘笛長二尺三寸。
此蓋竇公以來相傳之遺則也。
自黃鐘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即列和所云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也。
列和又雲
「東廂長笛長四尺二寸」,以其數推之,則黃鐘笛之前,尚有二笛,蓋長笛之五聲二變也。(即列和所云「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
自中呂笛至應鐘笛,七律率短一寸,即列和所云「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也。(蓋短笛之五聲二變也)
列和又雲,「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以其器考之,則笛之差數,即笛孔之距,蓋短笛之五聲二變也。
列和所云三尺二笛者,即梁武之夾鍾笛也。
列和所云二尺九笛者,即梁武之中呂笛也。(《宋書律志》謂三尺二笛應倍無射律,二尺九笛應黃鐘律)。
故今時所用之笛,七孔相距,長短如一,與琴徽之相距不同,稽之古法正合。(否!民間勻孔笛, 七孔相距,並非完全長短如一,也並非七平均律!)
然則經生文士之辨論雖紛,而弦工吹師之授受又變也。
荀勖不知竹聲之度,異於絲聲,乃依京房之術,妄以笛孔取則琴徽,
[見晉、宋二志。]
反譏列和作笛無法,無怪其十二笛當時不能用, 後世不可行也。
(否!荀勖之泰始笛,已作管口補正,目的正在於使竹聲之度合於絲聲之度,詳見1995人民音樂出版社王子初。之所以未見用者,可能是因為民間已慣用七勻孔律)
後之論樂者,於簫笛之孔,漫不加察,豈知為竹聲之關要乎?
今之簫蓋古之笛,今之笛蓋古之橫笛也。
(十二枝的套笛,既古已有之,可見要奏燕樂28調之七均,並無問題!)
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說第八
起調、畢曲用某律,即為某調,始見於蔡(元定)氏《律呂新書》,蓋因燕樂殺聲而附會之者, [朱子所云《行在譜》,亦即燕樂之殺聲]古無是也。
(福建)安溪李氏(光地,字晉卿1642-1718)論樂,篤(深)信不疑,彼蓋不習於器數,因無足責焉耳。
明荊川唐氏(順之1507─1560)頗知於燕樂推尋,乃亦言宮調之辨惟在起調/畢曲,殊可哂(ㄕㄣv譏)也。
夫沈存中(沈括)、姜堯章(姜夔)但言燕樂某宮調殺聲用某字(否!姜白石但言住聲,未言殺聲,亦未言燕樂某宮調住聲當用某字),非謂殺聲用某字方為某宮調也,亦非謂宮調別無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如宮調別無可辨,徒以殺聲辨之,則黃鐘起調/畢曲謂之黃鐘宮者,改作太簇起調/畢曲,又可謂之太簇宮,則宮調亦至無定不可據之物矣!(宮調非以起調/畢曲辨之,是不錯的! 但宮調以殺聲辨之則更是對的!只是起調/畢曲並非殺聲而已!)
夫五聲之於耳,猶五色之於目也,必青色然後謂之青,必黃色然後謂之黃,必赤白、黑色然後謂之赤、白、黑也。
若不問其何調,而但以起調/畢曲辨之,則與以一色之物,但題青、黃、赤、白、黑之號以辨之者何異?
試以今之度曲家明之,工字調與六字調,迥不相同,雖俗工亦知之也。
倘以工字調之曲,用六字起調/畢曲,即可謂之六字調,聞之者有不啞然失笑者乎?](舉例不當!工字調與六字調之別在調高,而不在畢曲。若工字調與六字調之別本在畢曲,則工字調之曲,用六字起調/畢曲,當就可謂之六字調麼!兩者並不宜相喻!燕樂宮調之別在殺聲,也就是音階這一層次)
近方氏成培談燕樂,亦仍其謬,謂如黃鐘宮則用合字起調/畢曲,然則以合字起調/畢曲,不拘今七調中何調,皆可謂之黃鐘宮,是古之宮調尚未明,今之宮調已全昧,古之宮調反不如今之七調鑿(顯)然為可考矣!(不但燕樂宮調與起調/畢曲無關,所有中國音樂根本也與主音無關!)
推其意,以為燕樂有二十八調,今只七調,對之如治絲而棼(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正確,使問題更加複雜),心目俱亂,中既無所見,而外又震於考亭(先生,朱熹)、西山(先生,宋蔡元定號)之名,遂不得不從其說。
不知燕樂二十八調(中之七律調),即今之七調,一均七調(一旦七宮),四均故二十八調,不必作捕風系(捉)影(虛幻無實或無根據地臆測)之談也。
即以蔡氏之說而論,
黃鐘(之 )宮、
無射(之 )商[即無射(作)宮]、
夷則(之正)角[即夷則(作)宮]、
仲呂(之 )征[即仲呂(作)宮]、
夾鍾(之 )羽[即夾鍾(作)宮]井用黃鐘起調/畢曲者,在燕樂殺聲則有六、凡、(下)工、上、(下)一之不同,亦毫釐之於千里也。
(否!此五調之殺聲皆為黃鐘六,並無不同!作者不知之/為調名制之別,乃有此言!.)
且其所論者雅樂耳,[雅樂亦無此說特就蔡氏言之]方氏必欲強合於燕樂,其參差不齊之故,雖支離牽附,究何益乎?
方氏又譏今之度曲家殺聲不用本律,不知在宋已然,沈存中所謂「諸調殺聲不能盡歸本律」是也。
(否!沈括的「不能盡歸本律「指譜字的對應律,與殺聲無涉)
殺聲雖不歸本律,而調之為調,不因殺聲而改,則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其理益明矣!
(否!調之為調,皆因殺聲而改,殺聲若不同,音階即各異也!宮調之辨在此! 宮調之辨,既在殺聲,而不在起調/畢曲,則起調/畢曲,不必合於殺聲,有何不可?)
蕭山毛(奇齡)氏曰,「設有神瞽於此,欲審宮調,不幸首聲已過,必俟歌者自訴而後知之?」誠快論也。
(此結論不錯!但真正原因是殺聲本非曲調的起調/畢曲,而是音階的起調/畢曲麼!)
徵調說第九
絲聲以一弦為一均(旦),猶之竹聲以一管為一均,金石以一虡(ㄐㄩ\架)為一均也。
(一虡鐘磬若十二律具備,又何止一均?作者以為的「均」,與樂界之認知,絕不相同!)
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無徵調也。
(凌廷堪所謂的均,似相當於蘇只婆的旦,即何昌林之所稱為縱均者,所以一旦是可以有四聲調的,以西樂譬之,C旦就可有C大音階與c小音階兩音階,合稱C旦。
同理林鐘弦就有林鐘(為)宮, 林鐘(為)商, 林鐘(為)羽, 林鐘(為)角四音階,此四音階皆以林鐘為宮,合稱為林鐘旦,但凌廷堪卻稱為征旦!矛盾)
然唐人樂器中有五弦彈者,能備五調,[杜氏《通典》謂之五弦琵琶]。
蓋五弦則宮、商、角、征、羽五(聲)調皆全矣!
元稹詩云:
「趙璧(人名)五弦彈徵調,征聲巉絕何清峭。」
[《樂府雜錄》:五弦,貞元中有趙璧者妙於此技也。白傅諷諫有,近有馮季皋。]
又張祜詩云:
「徵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
皆雲此器有徵調也。
《新唐書樂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國所出,舊以木撥彈,樂工裴神符初以手彈。」
(故樂史謂手搊琵琶者,初為五弦琶)
又,西涼伎、天竺伎、高麗伎、龜茲伎、安國伎、疏勒伎、高昌樂皆用五弦,亦此器也。
此器至宋初尚存,徽宗時,置大晟府,命補徵調,其時在事如柳(永)耆卿、周(邦彥)美成輩,不過習於燕樂之抗墜,余則佐之以俗工,雖唐人五弦之器,亦不之知,元稹、張祜詩亦未之考,但借琵琶之黃鐘宮弦妄為之,而住聲(畢曲於)林鐘,謂之徵調,故丁仙現聞之,即譏其落韻也(因住聲於林鐘本無畢曲於林鐘之意)。
又不能備七征,但有黃鐘征而已。
案,(北宋)蔡絛《鐵圍山叢談》云:
「(宋徽宗)政和間作燕樂,求征、角二均韻,亦不可得,有獨以黃鐘調均韻中為曲,而但以林鐘律卒之,是黃鐘視林鐘為征,雖號徵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為征之均韻也。」(因為徵調是指下征音階,與畢曲本無關。)
《姜白石集》云:
「黃鐘以林鐘為征,住聲於林鐘,若不用黃鐘聲,便自成林鐘宮矣。故大晟府徵調兼母聲,一句似黃鐘均,一句似林鐘均,所以當時有落韻之語。「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舊曲正宮前兩拍是徵調,故足成之。雖兼用母聲,較大晟曲為無病矣」。
[余皆論琴,與燕樂無涉、故不錄。]
合二說觀之,豈非宋人借黃鐘宮弦以為徵調之明證哉?
姜氏又謂徵調無清聲,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無射均即徵調也],
(以此也可見徵調與均有關,而與畢曲無關!),
難入燕樂。則亦不知唐人五弦之器有徵調矣,甚矣解之難人索也!
夫借黃鐘宮弦以為徵調,雖住聲(畢曲)於林鐘,而其為黃鐘宮聲自若也。
(住聲本無畢曲之意,世人都誤)
即此,足見蔡元定起調/畢曲為某調之不足憑矣!
乃或者謂燕樂無徵調,猶之三大樂無商聲,則又與於穿鑿
(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誣誕之甚者。
朱文公云:
「不知有何欠缺,做徵調不成?」
朱氏不知樂,固自言之,(如清吳梅亦言:」非不為也,是不能也」)不似後人強不知以為知也!
燕樂以夾鍾為律本說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樂書》[見《宋史.樂志》云:]「燕樂獨用夾鍾為律本。」此何說也?曰:此燕樂之關鍵!
初讀之亦不能解,積疑至二十餘年,漸有所悟入,始知蔡氏雖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書樂志》云:
「俗樂二十有八調,其宮調應夾鍾(為宮之七均)之律,燕設用之,其器以琵琶為首。」
《宋史樂志》云:
「燕樂聲高,實以夾鍾為黃鐘」
凡樂器,皆以聲之最濁者為黃鐘之宮聲,即所謂「律本」是也。
《遼史樂志》云:
「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自是唐人相傳之舊法。
琵琶第一弦聲最濁,即燕樂之「律本」也,其弦之巨細,如琴之第七弦。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弦也。]
考趙孟俯《琴原》:
「以二弦為宮,謂之夾鍾之均。」
二弦者夾鍾也,七弦比二弦,是夾鍾清聲也。
以琴之夾鍾清聲(七弦?),為琵琶之黃鐘宮聲(何意?),故曰燕樂以夾鍾為「律本」也。(否!「燕樂獨用夾鍾為律本」者,唐燕樂七均──夾/無/仲/黃/林/太/南,形同夾鍾一均之謂也。宋燕樂改用形同大呂均的,大/夷/夾/無/仲/黃/林等七均後,已改為用大呂為「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雖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樂書》又云:
「緊五者夾鍾清聲,俗樂以此為宮。」
此說則誤甚。
俗樂以夾鍾為宮者,謂琴之夾鍾清聲。非謂燕樂緊五之夾鍾清聲也,故曰燕樂高於雅樂。
若用緊五為宮,則燕樂中再無高於緊五之聲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極易明,不謂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
(否! 俗樂以緊五(夾鍾清聲)為宮,則低八度之下乙亦為宮矣!就算燕樂中再無高於緊五之聲者,仍有許多低於緊五之聲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
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詞塵》云:
「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夾鍾為律本者,以緊五為夾鍾之清聲,而曲之腔,樂器之字眼,皆從五字調(G調?)而生也。」
此說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誤而誤者也。
夫宋人所謂下五、高五、緊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緊五哉?
且字眼(調?)皆從五字調而生者,
蓋謂五字調(G調)之
工字(mi)為五字(la)即工字調,
尺字(Re)為五字(La)即尺字調。
此亦俗工相沿之膚(淺也)語,
不知六字調(f調)之
工字(mi)為六字(so)亦工字調(D調),
尺字(Re)為六字(so)亦尺字調(C調),
七調旋相為宮皆如此,不獨五字調也。
(卓論!
以 上字調之工字為上字者,即工字調,
故以工字調之上字為工字者,即上字調、
以工字調之尺字為工字者,即尺字調、
以五字調之工字為五字者,即工字調、
以五字調之尺字為五字者,即尺字調、
以六字調之工字為六字者,即工字調、
以六字調之尺字為六字者,即尺字調、……………..
不獨上字調、工字調、五字調、六字調也。)
今笛之七調,以琵琶弦諧之,實應唐、宋人燕樂之七商(太簇均?何據?)。
蓋今之俗樂,又高於古燕樂二律矣!方氏於古今器數,全未考究,僅能吹笛唱崑山調,不知夾鍾為何物,夾鍾在何處,漫欲於今值中求燕樂之律本,豈非強作解事者耶?
又或曰:子論二十八調,則以琵琶宮弦為太簇,論律本,又以為夾鍾,何說之歧也?(可不是麼?)
曰:《夢溪筆談》以高四字近夾鍾,《補筆談》又以高四字配太簇,蓋燕樂聲高,本無正黃鐘聲,故可以為夾鍾者,亦可以為太簇,非歧也。
(否!《夢溪筆談》以高四字近古樂之夾鍾姑洗之間(與太簇無涉),唐樂之姑洗為宋樂之太簇,《補筆談》才說宋樂以高四字配太簇(與夾鍾無涉),非謂高四在夾鍾/太簇之間,所以可以為夾鍾,亦可以為太簇!
即如凌廷堪所論在夾鍾/太簇之間者,亦高四字而已,亦非合字(黃鐘),則與律本何干?可知非是!
所謂律本,乃」聲之最濁者」,即生律之本也,所以都是以五度環來論的, 所謂最濁之音是指五度環最左方的音。以律言黃鐘為生律之本,以聲言則宮聲為生律之本。
俗樂二十八調,以夾鍾為律本者,28調之七律調,為以夾鍾為律本之七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也!此七律可以構成以夾鍾為宮的正聲音階如下:
夾無仲黃林太南
鍾射呂鍾鍾簇呂
變變
宮征商羽角宮征
如此而已!與」高四可以為夾鍾者,亦可以為太簇無涉」!
至於燕樂七均為什麼是以夾鍾為律本的七均,而非以黃鐘為律本的七均呢?
我們以西樂為譬,西樂雖以C調為基本調,但常用調則是bEbBFCGDA七調,也就是以bE為律本的七調,如下:
bEbBFCGDA
變變
宮征商羽角宮征
這是以正聲音階為基本調的說法
若是以大調音階為基本調,則是以bB為律本的七調,如下:
bEbBFCGDA
清 變
角宮征商羽角宮
但無論如何,都並非以C為律本的七調麼。
同此,則燕樂雖以黃鐘調為基本調,其常用的七調並非以黃鐘為律本的(黃林太南姑應蕤)七調,而是以夾鍾為律本的(夾無仲黃林太南)七調,則又有何不可呢?)
明人九宮十三調說第十一
明(江蘇)吳江沈伯英(沈璟1553-1610)本毘(ㄆㄧ/)陵(明)蔣(孝)氏之舊,著《增定南九宮十三調曲譜》,其中有仙呂、仙呂調、羽調、正宮、正宮調、大石調、中呂、中呂調、般涉調、南呂、南呂調、黃鐘、越調、商調、小石調、雙調、仙呂入雙調十七宮調而已。
[非《宋史》十七宮調也]
不知所謂九宮十三調者,何所指也?後之作者讀者,徒沿襲其名,而不暇求其說。
沈(璟)氏復以名同而音律不同者列於後,雲某調在九宮,某調在十三調,竟似鑿然(明確)有九宮十三調者。學者益增其惑,不知皆沿明代之俗稱,非事實也。
考元人雜劇及(陶宗儀著)《(南村)輟耕錄》,但有(缺高宮、)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缺道調宮、)正宮、南呂(宮)五宮,(缺高大石、林鐘商、) 商調、雙調、越調、(缺小石調、)大石調(缺歇指調)四調,合九宮調,此九宮之所由來也。
(元周清德著)《中原音韻》九宮調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調,謂之十二調。元末南曲無商角,有羽調,又增一仙呂入雙調,合十三宮調。此十三調之所由來也。
沈(璟)氏胸中亦不知九宮十三調為何物,但沿時俗之稱,而貿然(貿昧地)著書,題於卷首,即起沈氏而問之,恐亦茫無所對也。
何以知之?沈氏既有仙呂、又有仙呂調,既有中呂、又有中呂調,既有南呂,又有南呂調(即高平調)。此猶可曰:宋人燕樂仙呂、中呂、南呂三律,本有宮(調)、(羽)調之分也。
至於既有正宮、又有正宮調,此何說也?
而燕樂黃鐘亦有宮、調之分,何以有黃鐘(宮調)而無黃鐘(羽)調?
可見沈氏於宮調全無所解,則其所謂某調在九宮、某調在十三調者,皆自欺之讕(ㄌㄢ/誣陷)言也。
蓋古人著書,於樂書多空言無實,後人讀書,於樂書多不求甚解(深入理解),即其淺者而觀之,已如是矣!
夫燕樂但有七宮,去高宮不用,僅有六宮;合七商、七角、七羽,當有二十一調,去七角不用,當有十四調;又去二高調及正平調不用,僅有十一調;合六宮計之,則有十七宮調,烏睹所謂九宮十三調哉?
後世曲譜,皆沿沈氏而為九宮之名(如),復有引「六甲九宮」之語,為者,又桐城方(苞)氏,因見沈氏有十三調之稱,遂雜湊黃鐘調、正宮調、大石調、小石調、仙呂調、中呂調、南呂調、雙調、越調、商角調、角調、般涉調、子母調(?)十三調之名,以足其數,皆不可為據。
至於七宮之道宮、七羽之高平調,自元以來皆不用,舊曲具存,班班(明著)可驗。
近長洲徐(大椿1693-1771)靈昭乃以沈(璟)氏附錄,不知宮調之,定為,屬之道宮,又以所犯諸曲屬之高平,皆師心(自用)憑臆,益不足論矣!
南北曲說 第十二
今之南、北曲,皆唐人俗樂之遺也。德清胡(彥升)氏《樂律表微》謂:」今之南曲,不用一、凡(Si、Fa),為雅樂之遺聲」,其說非也。
字譜之一、凡,即古之二變也。
蓋古樂有不用二變者,有用二變者:
經典相承,但云五聲者,此不用二變者也;
兼雲七音者,此用二變者也。
《左傳》昭公二十年:
「晏子曰,五聲六律七音。」
又二十五年:
「子太叔曰:七音六律,以奏五聲。」
七音者,(東漢)服氏(虔《春秋左氏傳解》)注云:
「黃鐘之均,黃鐘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征,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見《魏書.樂志》]
(唐)陸氏(元朗,字德明550-630)《(經典)釋文》云:
「七音,宮、商、角、征、羽、變宮、變徵也。」
是雅樂亦兼用二變也。
《通典》:
「祖孝孫以梁、陳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
是雅樂亦有南北也。
姜堯章(姜夔)「側商調序」云:
「琴七弦具宮、商、角、征、羽、者為正弄,加變宮、變徵為散聲者曰側弄。」是無二變者,琴之正調也,有二變者,琴之側調也。(此單論定弦,以五聲定弦者,曲中亦可有二變,以二便定弦者,曲中亦可無二變,不能相提並論。)
蓋龜茲琵琶未入中國以前,魏、晉以來,相傳之俗樂,但有清商三調而已。(否!還有楚、側兩調。)清商者,即《通典》所謂清樂,唐人之法曲是也。清樂之清調、平調,原出於琴之正弄(此說何據?),不用二變者也。清樂之側調,[即瑟調]原出琴之側弄(此說何據?),用二變者也。
至隋、唐,本龜茲琵琶為宴樂,四均共二十八調。宴樂者,即《通典》所謂「燕樂」,唐人之胡部是也。
燕樂二十八調,無不用二變者,於是清樂之側調,雜入於燕樂,而不可復辨矣!
故以用一、凡,不用一、凡為南、北之分,可也(否!亦不可!);以雅樂、俗樂為南北之分不可也。
然則今之南曲,唐清樂之遺聲也;今之北曲,唐燕樂之遺聲也(何據?):皆俗樂,非雅樂也。
《夢溪筆談》云:
「唐天寶十三載,以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三者判然不同,則清樂,燕樂與雅樂無涉可知矣!
白香山詩自注云:
「太常選坐部伎絕無性識者,退入雅樂部。」
所謂雅樂者如此,安能如今南曲之諧婉可聽哉?
清樂者,梁、陳之舊樂。梁、陳南朝也,故謂之南曲。
燕樂者,周、齊之舊樂。周、齊北朝也,故謂之北曲。
事隔千載,而沿革之脈絡,尚隱隱可尋也。
至於近世(清雍干間《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周祥鈺輩,以宮、商之調為南曲,角、羽之調為北曲,又以正宮為南曲,以高宮為北曲。
夫七角、七羽、及高調,其廢已久,世俗雖有宮調之名,所用者實燕樂太簇一均(此說無據!),憑何器而分角、羽乎?且南、北之分,全不關乎宮調也,亦同歸於「不知而作」焉已矣!
聲不可配律說第十三。
律(音名)者,六律六同也。其長短分寸,有定者也。如黃鐘之長,不可為無射也,應鐘之短,不可為大呂也。
聲(階名)者,五聲、二變也,其高下相還於六律、六同之中,無定者也。
如:
「黃鐘為角,又可以為宮;
太簇為征,又可以為角;
姑洗為羽,又可以為征」也。
《堯典》:
「律和聲。」
「大師掌六律、六同,皆文之以五聲。」
(校:後二語為所言。)
《禮運》:
「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孟子》:
「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皆此義也。
燕樂之字譜,即五聲、二變也(否!燕樂之工尺字譜,原為固定調,正是」有定者也」的律名),蓋出於龜茲之樂。中外之語不同,故其名亦異也。當其初入中國之時,鄭譯以其言不雅馴,故假聲律緣飾之。其言曰:
「(林鐘之宮)應用林鐘為宮,乃用黃鐘為宮。」
所謂林鐘者,即征聲也。黃鐘者,即宮聲也(林鐘/黃鐘皆律名,征聲/宮聲皆聲名,鄭譯何嘗以律名為聲名呢?)。
所謂宮者,則字譜之合字也(否!宮為階名,合為譜字名,兩不相侔!),猶言應用征聲為合字者,乃用宮聲為合字也。
(此說無理!鄭譯但言聲/律未嘗言及譜字,且丘瓊蓀考證:燕樂之合字配黃鐘,唐宋皆然)
以聲配律,實始於此。黃鐘聲最濁,故以合字配之也。(以合字配黃鐘,只能說以譜字配律,怎能說是以聲配律呢?是凌廷堪誤把工尺譜字與聲名之間畫上等號)
又云:「應用林鐘為宮」,則亦疑征聲當為合字,宮聲不當為合字矣!
至宋楊(瓚)守齋以琴律考之,確然知宮聲非合字(工尺譜字原是固定調,與聲名之間本來就不能畫上等號麼!),乃以仲呂為宮聲。燕樂以仲呂配上字,是以上字為宮聲也(否!工尺譜字原為固定調,配律不配聲,以仲呂為宮與以仲呂為上是兩回事!)。蓋琴律一弦為黃鐘,三弦為仲呂:正宮調一弦為合字,故以合字配黃鐘;三弦為上字,故以上字配仲呂也(這是琴樂的首調說法,與燕樂原采固定調不同!)。何嘗以合字為宮聲,上字為角聲哉?(若以合字為宮聲,則上字為清角聲,角聲當為乙字)宋人樂譜所注十二律呂及四清聲者,蓋即字譜十字高下之別名耳(也就是工尺譜字本為固定調麼),不可以稱謂之古,遂疑其別有神奇也。
自學者不明律有定/聲無定之理,遂泥定黃鐘之一均不可移易,不論何均,遇黃鐘之律,則以為宮聲,遇太簇之律,則以為商聲,遇姑洗之律,則以為角聲,遇林鐘之律,則以為征聲,遇南呂之律,則以為羽聲,遇應鐘之律,則以為變宮聲,遇蕤賓之律,則以為變徵聲,而旋宮之義遂晦。
於是論燕樂者,以宮聲為合字,而有一、凡不當應鐘,蕤賓之疑。
論雅樂者,以七聲用七律,而有隋廢旋宮,止存黃鐘一均之疑。
論琴律者,以三弦獨下一徽,而有姑洗而用仲呂為角之疑。
而《尚書》、《周禮》、《禮記》、《孟子》諸書,舉不可讀矣,皆以聲配律之說啟之也。
不知燕樂字譜,即五聲二變也,非六律六同也。
(否!燕樂字譜,正六律六同也,非五聲二變也!凌廷堪所論原亦如此,結論卻反是!)
宋人以六律六同代字譜者,蓋緣飾之以美名,即鄭譯之意也。
(否!燕樂字譜,正六律六同也!故以字譜代六律六同)
以聲配律,始於鄭譯,成於沈括,皆無他奧義。
(鄭譯未嘗言及工尺譜字,沈括則但以工尺譜字配律呂,未嘗配及聲名!聲不可以配律是不錯的,但工尺譜字確可以配律。凌廷堪之誤,.在於把工尺譜字與宮商聲名視為一物!)
後儒不遑(暇也)深求其故,遂怖其言,若河漢(天河)之無極,苟明律與聲不同之故,則千古不解之惑,可片言而決矣!
表
燕樂表
(宋)沈(括)存中《補筆談》云:
「燕樂二十八調,
黃鐘(為)角今(時調名)為林鐘角,
黃鐘(為)羽今(時調名)為中呂調,
夾鍾(為)宮今(時調名)為中呂宮,
林鐘(為)宮今(時調名)為南呂宮,
無射(為)宮今(時調名)為黃鐘宮,
無射(為)商今(時調名)為林鐘商。
其古今律呂不同,從未有能言其故者。」
夫沈存中非上古之人,宋燕樂非神瞽所制,世之言樂者,已不能知其故,則其所言之古樂,果可以深信乎?
(否!沈括采「為調名制」
時調林鐘角,屬夷則(之)角,黃鐘(為)角
時調中呂調,屬夾鍾(之)羽,黃鐘(為)羽
時調中呂宮,屬夾鍾(之)宮,夾鍾(為)宮
時調南呂宮,屬林鐘(之)宮,林鐘(為)宮
時調黃鐘宮,屬無射(之)宮,無射(為)宮
時調林鐘商,屬夷則(之)商,無射(為)商
與古今律呂不同,完全無關!
燕樂之宮調理論,更非不可以深信!)
又《補筆談》所云:
「仲呂(為)商今(時調名)為雙調,
南呂(為)羽今(時調名)為般涉調」者,
(宋)王(灼)晦叔《碧雞漫志》乃云:
「夾鍾(之)商俗呼雙調,
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
則復與沈說互異,讀之彌增其感。
(否!沈括采「為調名制」, 王灼采「之調名制」
時調雙 調,屬夾鍾(之)商,仲呂(為)商
時調般涉調,屬黃鐘(之)羽,南呂(為)羽
兩皆不誤!凌廷堪不知有之/為調名制之別,乃自雲「心目俱亂」!)
言樂者高談(律管之)周徑,剖析毫芒,更無暇及此也。
廷堪積思有年,考之典籍,證之器數,稍稍窺其原本,始知平易如菽粟,非有神奇不傳之秘也(否!其秘,凌廷堪實未之詳也!)。
於是不揣(ㄔㄨㄞv忖度愚陋,僭(越份)為之表,俾(使)承(繼)學之士,一覽而知焉!
七宮、七羽表:
七 宮
七 羽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之)
夷
則(之)
夾
鍾(之)
無
射(之)
仲
呂(之)
黃
鍾(之)
林
鍾(之)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夾
鍾
無
射
(為)
仲
呂
為
黃
鍾
為
林
鍾
為
太
簇
為
南
呂
為
姑
洗
為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高
宮
仙
呂
宮
中
呂
宮
黃
鍾
宮
道
調
宮
正
宮
南
呂
宮
高
般
涉
仙
呂
調
中
呂
調
黃
鍾
調
正
平
調
般
涉
調
高
平
調
下
四
下
工
下
一
下
凡
上
六
尺
下
凡
上
六
尺
高
四
高
工
高
一
《宋史,樂志》(載蔡元定)云:
「燕樂七宮皆生於黃鐘,七羽皆生於南呂。」(燕樂
七宮皆生於黃鐘,
七商皆生於太簇,
七羽皆生於南呂,
七角皆生於應鐘者,
當系指
七宮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黃鐘為宮之音階,
七商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太簇為宮之音階,
七羽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南呂為宮之音階,
七角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應鐘為宮之音階,如下:
黃鐘均 黃林太南姑應蕤
鍾鍾簇呂洗鍾賓
七宮之音階 以黃鐘為宮 152637#4->1 2 3 #45 6 71
七商之音階 以太簇為宮 b7415263->1 2 34 5 6b7 1
七羽之音階 以南呂為宮 b3b741526->1 2b3 4 5 6b7 1
七角之音階 以應鐘為宮 b6b2b3b7415->1b2 b3 4 5b6 b7 1
)
案,燕樂之源,據《隋書?音樂志》,出於龜茲琵琶。
《遼史?樂志》亦云:
「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則七宮一均,琵琶之第一弦也(何以見得?)。
此弦即以琴之第七弦為之。琴之第七弦,實太簇律(半?)律,
[其景錦案 」律律」當是半律之偽]
故燕樂之黃鐘,實太簇聲,所謂高二律也。
(唐宋分用玉/鐵尺律,以是宋之黃鐘等於唐之太簇,此即高二律之緣,與燕樂宮調相當於琴樂第七弦太簇半律無關!)
燕樂聲高,無正黃鐘聲(?),或又以為夾鍾半律(?)。
七羽一均,琵琶之第四弦也(何以見得?)。
此弦為第一弦之半聲,即太簇清聲。
故燕樂之南呂,亦太簇聲也。
(黃鐘南呂皆為太簇?若可以這樣任意指稱,則28調之謎,還有何不可解之處呢!)
第一弦最大,故以為宮聲,第四弦最細,故以為羽聲。蓋取「大不逾宮,細為(不)過羽」之義。
(「大不逾宮,細不過羽」指製作鍾時,最大的鐘不應低過於黃鐘聲,以免勞民傷財,與琵琶之定弦無關!)
段安節曰,「宮逐羽音」,故七羽調名與七宮多相應也。
《補筆談》云:
「大呂(為)宮今為(時調)高 宮,
夷則(為)宮今為(時調)仙呂宮,
夾鍾(為)宮今為(時調)中呂宮,
無射(為)宮今為(時調)黃鐘宮。
中呂(為)宮今為(時調)道調宮,
黃鐘(為)宮今為(時調)正 宮、
林鐘(為)宮今為(時調)南呂宮「
「無射(為)羽今為(時調)高般涉調,
中呂(為)羽今為(時調)仙呂調,
黃鐘(為)羽今為(時調)中呂調,
林鐘(為)羽今為(時調)黃鐘調。
太簇(為)羽今為(時調)正平調,
南呂(為)羽今為(時調)般涉調,
姑洗(為)羽今為(時調)高平調,
」
觀表可不煩言而解。
七羽與七宮,雖有清濁之分,而實與七宮相復。
(此說為凌廷堪獨創,但並無論據)
故金人院本以後,七羽即不用,蓋併入七宮也
(否!由日本唐傳雅樂可知,羽調音階是含大三度與小二度之五聲音階,有日本味,所以元後才失傳)。
以琴律考之,第七弦乃夾鍾之半律,
(前言:琴之第七弦,實太簇半律,今又言:乃夾鍾之半律,若然,則七羽與七宮,實不相復?)
今以為燕樂之黃鐘。
(否!以夾鍾為律本,並非以夾鍾為黃鐘!)
故曰,燕樂以夾鍾為律本也。
(俗樂二十八調,以夾鍾為律本者,28調之七律調,為以夾鍾為律本之七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也!如此而已!
燕樂以夾鍾為律本,並非燕樂以夾鍾為黃鐘之意!)
道調宮即《宋志》之道 宮也,
高平調即《宋志》之南呂調也,
黃鐘調即《唐志》之黃鐘羽也。
考《宋志》,林鐘(為)羽當為(時調)黃鐘調,
《補筆談》作 (時調)大呂調。(否!大呂調非時調名,當是黃鐘調)
南呂(律)配(高)工字,般涉調為南呂(為)羽,殺聲當用(高)工字。
《補筆談》作四字。皆傳寫之誤也。
(《補筆談》此段文字多誤,惟此字所載未作四字,而為(高)工字。)
七商、七角表:
七 商
七 角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夾
鍾
(之)
無
射
(之)
仲
呂
(之)
黃
鍾
(之)
林
鍾
(之)
太
簇
(之)
南
呂
(之)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高
大
石
林
鍾
商
雙
調
越
調
小
石
調
大
石
調
歇
指
調
高
大
石
角
林
鍾
角
雙
角
越
角
小
石
角
大
石
角
歇
指
角
下
一
下
凡
上
六
尺
高
四
高
工
下
凡
上
六
尺
高
四
高
工
高
一
《宋史?樂志》雲,「燕樂七商皆生於太簇,七角皆生於應鐘。」
則七商一均,琵琶之第二弦也。
(何以見得?燕樂七商皆生於太簇者,七商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太簇為宮之音階也)
此弦琴中無此聲(琴中豈無太簇聲?),琴散聲不用二變,故以為應鐘聲。(何意?)即今三弦之老弦也(何以見得?)。
七角一均,琵琶之第三弦也,(何以見得?)此弦琴中亦無此聲(古琴正調一二三弦定為黃鐘,太簇,仲呂,故無姑洗聲?)。
即今三弦之中弦也(何以見得?)。
段安節曰,「商、角同用」,則亦應鐘聲(明明是姑洗,那會是應鐘!),其調名皆與七商相應。故《宋史?樂志》直雲七角皆生於應鐘,不雲姑洗也。
然則燕樂太簇,姑洗二均,皆應鐘聲也。
(太簇,姑洗皆為應鐘?若可以這樣任意指稱,則28調之謎,還有何不可解之處呢!)
《補筆談》雲,
「夾鍾(為)商今為(時調)高大石調,
無射(為)商今為(時調)林鐘商,[其錦案:此下當有」仲呂商今為雙調「七字。]
(仲呂(為)商今為(時調)雙 調)
黃鐘(為)商今為(時調)越 調。
林鐘(為)商今為(時調)小石調,
太簇(為)商今為(時調)大石調,
南呂(為)商今為(時調)歇指調,
中呂(為正)角今為(時調)高大石角,
黃鐘(為正)角今為(時調)林鐘角,
林鐘(為正)角今為(時調)雙 角,
太簇(為正)角今為(時調)越 角,
南呂(為正)角今為(時調)小石角,
姑洗(為正)角今為(時調)大石角,
應鐘(為正)角今為(時調)歇指角。」
觀表亦不煩言而解。
七角之聲,雖少清於七商,而實與七商相復。
(此說為凌廷堪獨創,但並無論據)
故北宋干興以來,七角即不用,蓋併入七商也。
(否!角調音階是含大三度與小二度之五聲音階,比元時才失傳的羽調,其日本味更濃,所以早在宋時已先羽調失傳。)
七角既生於應鐘,則小石角乃姑洗(為閏)角,林鐘角即林鐘(為閏)角,
(否!《孟溪筆談》所載之小石角乃南呂(為正)角,林鐘角乃黃鐘(為正)角)
故段安節《琵琶錄》曰,「小石角亦名正角調。」
(小石角之亦名正角調與此何干?)
《景佑樂髓新經》曰:
「林鐘(為閏)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也。
[此角為閏角]
大石調、高大石調、小石調,即《唐志》、《宋志》之「大食調」、「高大食調」、「小食調」也。
林鐘商即《宋志》之商調也。
大石角、高大石角、小石角,即《唐志》、《宋志》之「大食角」、「高大食角」、「小食角」也。
林鐘角即《宋志》之商角也(?)。
宋人以蕤賓配勾字,(時調)歇指角為蕤賓(為)角,
(《孟溪筆談》所載之歇指角殺聲雖為蕤賓/勾,但聲律調名則為應鐘(為)角,而非蕤賓(為)角)
殺聲當用勾字,今(《孟溪筆談》)不用勾字,而與林鐘角同用尺字,可見勾字即下尺也。
(時調)越角為南呂(為)角(《孟溪筆談》所載之越角殺聲雖為南呂/工,但聲律調名則為太簇(為)角,而非南呂(為)角),殺聲當用(高)工字,《補筆談》作上字,蓋因字形而致誤也。
(此段《補筆談》多誤,惟此字所載確為工字,所誤者當為高工,缺一高字)
南宋七商表
大
呂
(之)
夷
則
(之)
夾
鍾
(之)
無
射
(之)
仲
呂
(之)
黃
鍾
(之)
林
鍾
(之)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高
大
石
調
林
鍾
商
調
雙
調
越
調
小
石
調
大
石
調
歇
指
調
七商本生於太簇,南渡以後,亦如七宮,用黃鐘以下(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當是七均,且用黃鐘以下(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者,非獨七商,七角、七羽亦然!)之名。
(唐之燕樂以夾鍾為律本,28調分屬 夾無仲黃林太南 七「均」,
宋之燕樂以大呂為律本,28調分屬大夷夾無仲黃林 七「均」,
──但七商之殺聲,屬 夾無仲黃林太南 七「律」、
七羽之殺聲,屬 無仲黃林太南姑 七「律」。)
故姜(夔)堯章云:
「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姜白石采之調名制,大石調屬黃鐘(之)商)
王(灼)晦叔云:
「夾鍾(之)商俗呼雙調」,
朱(熹)文公云:
「無射(之)商俗呼越調",
而周(密)公謹自度曲,亦有無射商也。(此句何干?)
若七商如北宋起太簇,則無所謂無射商矣(咦?上文不就明載:朱文公云:「無射商俗呼越調"、《補筆談》云:無射商今為林鐘商麼?),觀表自知之!
南宋七羽表:
大
呂
(之)
夷
則
(之)
夾
鍾
(之)
無
射
(之)
仲
呂
(之)
黃
鍾
(之)
林
鍾
(之)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高
般
涉
仙
呂
調
中
呂
調
黃
鍾
調
正
平
調
般
涉
調
高
平
調
七羽本生於南呂,南渡以後,亦如七宮,用黃鐘以下七律之名,
(其所謂南渡以後,七羽皆用黃鐘以下七律之名,實因1117年後,中國已改採了「之調名制」,所以燕樂28調之所有聲調,皆屬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了!非獨七羽方如此! )
故王(灼)晦叔云:
「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
夾鍾(之)羽俗呼中呂調,
林鐘(之)羽俗呼高平調,
夷則(之)羽俗呼仙呂調。」
又云:
「(唐)林鐘(之)羽時號平調,(宋)今呼高平調(林鐘之羽)也。」
周(密)公瑾亦云:
「中呂(調)、夾鍾(之)羽也,
高平(調)、林鐘(之)羽也,
仙呂(調)、夷則(之)羽也。」
與北宋律名不同,觀表自知。(咦?何由知之呀?)
南宋七閏表: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之調名制」)
高
大
石
角
林
鍾
角
雙
角
越
角
小
石
角
大
石
角
歇
指
角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北宋七閏角
(「為調名制」)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筆談》七正角
(「為調名制」)
七角一均,所用律名,在在不同,竟成移步改觀,閱之心目俱亂。
初以為此均北宋以來即不用,遂置之弗論,今得《詞源》考之,亦具有條理。
《筆談》用姑洗以下七律(仲黃林太南姑應),因姑洗為(正)角故也(但殺聲卻仍在閏角!)。
《宋史》用應鐘以下七律(黃林太南姑應蕤)者,所謂七(閏)角皆生於應鐘是也。
蓋七角一均,本無正聲,生於應鐘者,則借用七商一均(?)。
生於姑洗者,則借用本均之名(?),其實琵琶之第三弦(?)。
或借用七商一均、或借用七宮一均、或借用本律一均,不過「徒有其名」而已,皆古人久不能用之調。
故《筆談》以姑洗(為正)角為大石角者,借本律之名(?)也,以下則
仲呂(為正)角為高大石角,
林鐘(為正)角為雙 角,
南呂(為正)角為小石角,
應鐘(為正)角為歇指角,
黃鐘(為正)角為商 角(林鐘角),
太簇(為正)角為越 角也。
《宋史》以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者,借用七商之律名也(?不知何謂借本律之名,何謂借用七商之律名)。以下則
黃鐘(為閏)角為高大石角,
太簇(為閏)角為雙角,
姑洗(為閏)角為小石角,
蕤賓(為閏)角為歇指角,
林鐘(為閏)角為商角,
南呂(為閏)角為越角也。(《宋史》皆較《筆談》高五度)
七角一均,南宋雖不用,仍借七宮之律名。
《宋史》「閏為角」,故《詞源》云:
「大呂(之)閏(角)俗名高大石角,
夷則(之)閏(角)俗名商 角(林鐘角),
夾鍾(之)閏(角)俗名雙 角,
無射(之)閏(角)俗名越 角
仲呂(之)閏(角)俗名小石角,
黃鐘(之)閏(角)俗名大石角,
林鐘(之)閏(角)俗名歇指角」也。
蓋南宋(采之調名制後)宮、商、角、羽四均(聲調),皆用黃鐘以下之(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原各有經緯不紊也。
入之者淺,故望洋輒嘆,今為表而出之,則亂絲皆秩然就緒矣!
[此與說,系先生己已年五月三十日所草創也。
越翌日,不幸哲人遽(ㄐㄩ\忽也)萎,故未及整齊,手自訂正,編入於此書。且篇內「以下則仲呂角」、「以下則黃鐘角」,並「故《詞源》」云云,亦均未舉其辭。
今冬往海州之板浦,搜集先生遺書歸,並得此稿,原取《詞源》互相參考,補錄於此,更附數語以別之使夙昔曾見是書者,不致譏其以偽亂真雲。
時嘉慶庚午(1810年)十二月除夕前三日,受業宣城張其錦謹識於長溪之曲肱亭。]
姜堯章《七弦琴圖說》表
自鄭世子(朱載堉)論琴,以大弦為征,學者群然從之,不知此特正宮(當是正調)一調耳,他調則還相為宮矣!宋姜堯章(姜夔字白石)《七弦琴圖說》,言之最詳,《宋史》僅載其說,而佚其圖,讀者遂無從得其端緒,亦言樂者一大迷津也。
夫琴以按十一徽(大三度)應隔一弦之散聲,相和者則為宮弦(本弦若為宮弦,則隔一弦為大三度之角弦)。宮以此定,調以此辨,不必問其何弦也。
昧者惟知三弦(宮弦)獨下一徽(其餘之弦,皆以按十徽(純四度)與隔一弦之散聲相和,如征弦之合宮弦,羽弦之合商弦,……惟宮弦以十一徽與隔一弦之散聲角弦相應,故謂宮弦獨下一徽),自矜創穫,反謂姜氏不知其所以然,豈知其於姜氏之書,句讀尚未分乎?[觀王氏坦《琴旨》可見]。今依姜氏之說,繹之為表庶學者不迷於所往焉!
慢角調[即黃鐘均]
(一說,由正調(仲呂調)慢角(三)弦,成黃鐘均,故名慢角調。
二說黃鐘調慢15263五音,成一弦為宮之應鐘調,故稱為慢角調。
黃鐘調因與應鐘調一樣,皆屬一弦為宮之琴調,故亦稱為慢角調。)
宮——一弦
商——二弦
角——三弦
變徵 —○
征——四弦
羽——五弦
變宮 ─○
宮——六弦
商——七弦
姜堯章云: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應鐘當亦是並用慢角調者。)故於大弦(宮弦)十一徽(大三度)應三弦(角弦)散聲。
(黃鐘,大呂,應鐘三調,一弦皆為宮,如下表所示,故並用!
應蕤大夷夾無仲黃林太南姑應蕤
鍾賓呂則鍾射呂鍾鍾簇呂洗鍾賓
--------------------------------------
商征宮角羽商征宮角羽商征宮角)
[案:慢角調大弦(一弦)為宮,則十一徽(大三度) 為角聲,三弦散聲亦為角聲,故應之。
若三弦為角,則十徽(純四度)為羽聲,五弦亦羽聲,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蓋十一徽應隔一弦之散聲者。惟宮應角,止隔商聲一弦(為大三度)故也。至於
商與征:隔角與變徵兩聲,
角與羽:隔變徵與征兩聲,
征與宮:隔羽與變宮兩聲,
羽與商:隔變宮與宮兩聲。(以上皆為純四度)
琴無二變,雖隔一弦,實隔兩弦,故皆以十徽應散聲也。此其故,雖鄭世子(朱載堉)不知,他何論焉?]
清商調[即夾鍾均] (黃鐘調緊362(角羽商)三弦,成夾鍾均,故名清商調)
羽——一弦
變宮— ○
宮——二弦
商——三弦
角——四弦
變徵 — ○
征——五弦
羽——六弦
宮——七弦
姜堯章云:太簇、夾鍾並用清商調,故於二弦(宮弦)十一徽(大三度)應四弦(角)散聲。
(夾鍾,太簇兩調,一弦皆為羽,如上表所示,故並用,與清商無關!)
[案:清商調二弦為宮,則十一徽為角聲,四弦散聲亦為角聲,故應之。若三弦為商,則十徽為征聲,五弦亦征聲,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
宮調[即仲呂均](三弦為宮者,為(正)宮調)
征——一弦
羽——二弦
變宮- ○
宮——三弦
商——四弦
角——五弦
變徵— ○
征——六弦
羽——七弦
姜堯章云:姑洗、仲呂、蕤賓(否!蕤賓一弦當為角,三弦當為羽,而不為宮)並用宮調,故於三弦十一徽應五弦散聲。
[案,宮調三弦為宮,則十一徽為角,五弦亦角聲,故於十一徽應之,三弦獨下一徽,惟正宮調為然。姜氏之說最詳析。後世大弦為宮,大弦為征,幾成聚訟。不知大弦為宮,則大弦獨下一徽,而三弦乃用十徽應五弦散聲,非正宮調矣!此理極易明,不謂言琴者皆昧昧也。]
慢宮調[即夷則均](黃鐘均慢一弦(宮弦)為林鐘均,故稱慢宮調,蕤賓及夷則均之定音,與林鐘均同,故亦稱為慢宮調。)
角——一弦
變徵— ○
征——二弦
羽——三弦
變宮— ○
宮——四弦
商——五弦
角——六弦
征——七弦
姜堯章云:林鐘、夷則(及蕤賓)並用慢宮調,故於四弦十一徽應六弦散聲。
[案,慢宮調四弦為宮,則十一徽為角聲。六弦亦角聲,故於+一徽應之。若三弦為羽,則十徽為商聲,五弦為商,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
蕤賓調即無射均(此蕤賓與律名、調名皆無關!不知因何得名?)
商——一弦
角——二弦
變徵—○
征——三弦
羽——四弦
變宮—○
宮——五弦。
商——六弦
角——七弦
姜堯章云: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否!應鐘一弦當為宮,三弦當為角)故於五弦十一徽應七弦散聲。
[案,蕤賓調五弦為宮,則十一徽為角,七弦為清角,故於十一徽應之。若三弦為征,則十徽為宮,五弦為宮,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
姜氏之言,詳析如此,而昧者孰視無睹,仍坐雲霧中,甚矣,真讀書者之難也!]
燕樂合琴表
琴律所用者,黃鐘、夾鍾、仲呂、夷則、無射五律也。(此屬一弦為角之夷則均,不知作者因何數雲,其為「琴律所用者」。)
分五弦命之,六、七乃一、二之清聲。燕樂七宮,則加大呂、林鐘為七律(即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是則此處所言之燕樂屬宋制之鐵尺律)。
南渡後,雖七商、七羽二均,亦用此七律矣!(此乃因改採一均只有一宮之「之調名制」故。且非特七商、七羽,七宮、七角亦然!)可見燕樂之原,雖出於龜茲琵琶,未嘗不用琴之律名也。(這些都是中國的傳統律名,與琴何干?)
正宮調大弦為征,姜堯章已詳言之。宋吳(?)元士云:「古黃鐘(均)今慢角(調,第一弦為宮),古(第三弦)清角今正宮(第一弦為征)。」
又以琴之第三弦為宮,以第六、第七弦為征、羽,以第一、第二弦為征、羽之應。(見《朱子文集答吳元士書》)
其說與姜氏同,而朱子不以為然,蓋以慢角調(一弦為宮)為正宮(正調),故有仲呂(三弦)為角之疑,宜乎其琴律說多不得旨要也。作燕樂合琴表。
琴律 姜氏 趙氏 燕樂
《琴原》
一弦 黃鐘為宮 慢 角 黃鐘均 合 、黃鐘 正宮
下四、大呂 高宮
高四、太簇
二弦 夾鍾為宮 清 商 夾鍾均 下一、夾鍾 中呂宮
高一、姑洗
三弦 仲呂為宮 宮 調 仲呂均 上 、仲呂 道宮
勾 、蕤賓
尺 、林鐘 南呂宮
四弦 夷則為宮 慢 宮 夷則均 下工、夷則 仙呂宮
高工、南呂
五弦 無射為宮 蕤賓調 無射均 下凡、無射 黃鐘宮
高凡、應鐘
[案,琴律但有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五律(當是五調之誤!),無姑洗也。朱子因正(宮)調三弦獨下一徽,遂謂琴本姑洗為角,今改用仲呂角為疑。蓋因仲呂下姑洗一律(凌氏率皆以「高音」為「下」!),故三弦亦獨下一徽,(此處卻以低音(高徽)為下。)不知正(宮)調三弦非角聲也。
夫正宮調以仲呂為宮,故仲呂弦獨下一徽(以十一徽應大三度的角聲)。 若慢角調則以黃鐘為宮,而黃鐘弦又獨下一徽,豈可因此而疑黃鐘為大呂乎?(疑黃鐘為大呂?不知何意!)其弊皆坐止知有正宮一調故也。
吳元士知之,而不能言其義,朱子不知,而又穿鑿(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言之。
今姜氏之圖雖佚,而其說尚存。由此求之,不獨琴律明,而燕樂亦明,可不謂非厚幸邪?
琴正(宮)調七弦為下征、下羽、宮、商、角、征、羽之七聲,應燕樂(當是工尺,燕樂以合應黃鐘,不以合應下征,)合、四、上、尺、工、六、五之七字,本無疑義,必考之以琴律,則《補筆談》所云:」合字配黃鐘,下一字配夾鍾、上字配仲呂、下工字配夷則,下凡字配無射」,自黃鐘、仲呂二律外,余皆與字譜不合。(否! 琴律所用者,本非黃鐘、夾鍾、仲呂、夷則、無射五律。)
故《夢溪筆談》又云:
「高四字(太簇)近夾鍾(姑洗之間),
尺字(林鐘)近夷則(南呂之間),
高工字(南呂)近無射(應鐘之間)」
,以遷就之。(否!此段系指唐宋律制差(不到)兩律!與「遷就」無關! 凌廷堪但有不解處,則以「遷就」、「緣飾」視之)
則琴律雖與字譜合,然移之他調,又不能相合,可見字譜但可配五聲二變,斷不可配十二律呂也
否!燕樂工尺譜原是固定調,正可以配十二律呂,工尺譜字之所以無法配琴調之五聲二變,乃因琴調采首調製)。
少日嘗作,有「工尺須從律呂求」之句。當時入之未深,尚不免為沈存中(沈括)所紿(ㄉㄞ\欺。否! 工尺譜原是固定調,沈括不誤!)。
今始知字譜自字譜,存中但緣飾以十二律呂之名,猶之今吏部稱冢宰,戶部稱大司農耳。若以五聲二變求之,則不能無所遷就。觀《筆談》已難自守其說,況後世乎?(否! 沈括不誤!凌廷堪但有不解處,則以「緣飾」視之!)
燕樂有合、四,又有六、五, 猶之琴有一、二弦,又有六、七弦也。故琴加二變聲為九聲,而燕樂加一、凡二聲,亦有九聲也。(工尺譜字有十五聲,不止九聲)勾字雖配蕤賓,而二十八調殺聲皆不用(否!若角調屬閏角,則歇指角殺聲為蕤賓!)。歇指角本蕤賓(為)角,殺聲應用勾字,乃不用勾字而同尺字,則勾字為下尺字可知(尺字當為勾字之誤!)。然則律呂之名者,皆遷就也。(否!凌廷堪但有不解處,則以「遷就」視之!)
言琴者不稽之於燕樂,終屬扣盤捫鑰(揣測誤會)而已!
琴律(當是「琴調」。)不用二變,而燕樂有之,故姜氏(白石)云:
「黃鐘、大呂(應鐘),並用慢角調,(宮調)
太簇、夾鍾 ,並用清商調,(羽調)
姑洗、仲呂、蕤賓,並用(正)宮調,(徵調)
林鐘、夷則 ,並用慢宮調,(角調)
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商調)
皆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
趙氏(孟俯)云:
「黃鐘之均(宮調),大呂、太簇如之;(否!太簇系羽調!)
夾鍾之均(羽調),姑洗 如之,(否!姑洗系徵調!)
中呂之均(徵調),蕤賓、林鐘如之;(否!林鐘系角調!)
夷則之均(角調),南呂 如之,(否!南呂系商調!)
無射之均(商調),應鐘 如之。」 (否!應鐘系宮調!)
亦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所兼之律,雖有不同,而五調之正律,實無異也。(否!琴五調,各書不見得多相同!)
蓋琴弦者律也,可以律名之,琴徽者聲也,不可以律名之。世之言琴者,乃有某律在某徽之內,某律在某徽之外之說,皆不明聲與律不同之故,宜乎為(清)王(坦)吉途(《琴旨》作者)所誚(ㄑ一ㄠ\譏)也。(否!律指音名,聲指階名,互為表里。)
與阮伯元侍郎書
承詢近來心得,唯於樂律似稍稍有所獲。但苦書少,又精力不繼,不能用心探討耳!
閒為《燕樂考原》一書,中言二十八調,頗為自來講樂家所未悟,其不遽(ㄐㄩ\倉促)爾錄寄者,緣此書及《禮經釋例》尚為有關係之作,非雜文詩詞可比,懼以未定之本,流布於外人也!
其書不論(律管之)容積周徑,不論六十律及八十四調。
蓋容積周徑,如推步之算曆元虛數,皆無用之說也。不知至元辛巳可為元,崇禎戊辰亦可為元,康熙甲子亦可為元也。
猶之今笛自吹口至出音孔,約長八九寸,即黃鐘也;簫約長一尺五六寸,亦黃鐘也;琴弦約長三尺有餘,又黃鐘也。此易知者也。
六十律八十四調,如月之有九道八行,皆疑世之言也!不知行朱道、黑道者,
止此月道也,行青道、白道者,亦此月道也!
猶之京房六十律、錢樂之三百律,止此五聲二變也!
鄭譯八十四調[聲成文謂之「音」,後世始謂之「調」]、蔡元定六十調,亦此五聲二變也。此又易知者也。(茍依凌氏之言,則中國豈非就只有一種音階了?)
[字譜唐以後始有之,蓋即龜茲之樂,然字雖異,其所以七聲相旋者,不能異也!
如今曰上尺,古曰宮商;猶之中法曰降婁之次(?),西人曰白羊宮(?)也!
(明)唐(順之)荊川(1507─1560)以《楚辭》」四上競氣」,為即今之字譜,此附會之說,近人多從之,而未悟其失。]
概樂自鄭譯而後,乃一大變更。周官同律無論矣,漢以來之樂,以京房律准為根,絲聲倍半,相應與竹不同,
[竹聲半太簇,始應黃鐘,](因管口補正的關係,半黃鐘之管長,得音比半黃鐘低)故荀勖笛律,以絲度為竹度則不能行。而梁武帝十二笛,仍用列和之制也。
隋以來之樂,以蘇祇婆琵琶為根,琵琶四弦,一弦七調(否!七調有何須用一弦之理、之實?)故為二十八調。
唐宋以來之雅樂,及燕樂宮調字譜,皆琵琶之遺聲也[燕樂無徵調,不必補]。
然二十八調實止十四調──以七羽合於七宮;以七角合於七商也!
(否!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調失傳下的情況,並非28調的本質)觀段安節《樂府雜錄》」商角同用,宮逐羽音」二語,可知矣!(岸邊成雄認為:」商角同用,宮逐羽音」二語是指商調之調名與角調類似,如雙調/雙角,歇指調/歇指角…..羽調之調名與宮調類似,如仙呂調/仙呂宮, 中呂調/中呂宮….)
[《夢溪筆談》所載燕樂宮調,與律呂異名,其故雖沈存中(沈括)、姜堯章(姜夔)不能言之,(但丘瓊蓀已力證出其聲律對應)今皆推得其所以然,誠生平一大快事,容後寄正](凌廷堪不知南北宋,有之/為調名制之分,乃有律呂異名之疑。其所謂『推得其所以然』者,迨如『宋南渡後,全面改度』之類!)
北宋干興以來,通用者六宮十一調,而自明至今,燕樂之宮調,此七商一均而已(止七商一均難解!其意當系言,止某律(如太簇)一均而已)。此古今言樂之最要關鍵。蔡季通(蔡元定)、鄭世子(朱載堉)皆未知也!
[毛(奇齡)西河武斷,江(?)、戴(?)二君亦無確見,若(清)胡彥升但知唱崑山調及推崇考亭(先生,朱熹)耳!]
昨寄來錢溉亭(錢塘)論樂諸篇,以為必有妙理,及讀之,仍是郢書燕說,偶有所見,皆取諸《律呂正義》,又不能發明之。
其餘皆言算數,甚矣此學之難索解人也。(錢塘)溉亭但取今之笛,以上考律呂,此必不得之數也。
夫今笛與古律,中隔唐人燕樂一關,此關不通,而欲飛渡,何其傎(ㄉㄧㄢ顛)也!
持今笛以求燕樂之二十八調,尚不可得,況律呂乎?
[今笛止七調,欲備八十四調,必十二笛而後可,於此即見(錢塘)溉亭之愚矣!]
試起(錢塘)溉亭而問之,何者為二十八調?恐亦茫然張兩眸也!
竊謂推步(推算)自西人之後,有實測可憑,譬之鳥道羊腸,繩行懸度,茍不憚(ㄉㄢ\畏也)辛苦,無不可至者。
若樂律諸書,雖言之成理,及深求其故,皆如海上三神山,但望見焉,風(聞也)引之則又遠矣!何者?一實有其境,一虛構其理也。
他日吾書成,庶東海揚塵(顯露也),徒步可到矣,乃戲為遊仙詩曰:
三千弱水不勝舟 丱(ㄍㄨㄢ\小)女童男枉自求
誰言丹成非異事 如今緩步到瀛州
因念此中神悟,雖容甫(汪中1744-1794)、眾仲(孔廣森1752-1786)二君尚存,亦難語此。可與語者,惟大弟耳!
所以每至讀書有得之際,輒思之入骨也。
書至此,時已二鼓(更也)。寒月在雲,將有雪意,縮地(化遠為近)無方,溯洄(追思往事)靡致,浮(飲干)一大白,默然就枕而已。
想吾弟閱之,亦同此相思之況(情)也。余具別(信)紙,廷堪頓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