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樂考原 · 卷五 羽聲七調

凌廷堪 《燕樂考原》
羽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中呂調、正平調、高平調、仙呂調、黃鐘羽、般涉調、高般涉為七羽」。 《琵琶錄》:」平聲,羽七調── 第一運中呂調, 第二運正平調, 第三運高平調, 第四運仙呂調, 第五運黃鐘調, 第六運般涉調, 第七運高般涉調」。 (此皆以黃鐘七律為次序。) 又:」宮逐羽音」。 《遼史樂志》:」沙侯加濫旦 [案:《隋志》,四曰沙侯加濫,即變徵。六曰般瞻,即羽聲也。與此不同也) (《遼史》將「沙侯加濫」做為「四曰」用,而非「變徵」。) 中呂調、正平調、高平調、仙呂調、黃鐘調、般涉調、高般涉調。」 《宋史樂志》:」羽聲七調,曰般涉調,曰高般涉調,曰中呂調,曰正平調,曰南呂調,(即高平調。) 曰仙呂調,曰黃鐘調,皆生於南呂。 [案:此即以南呂七律為次序。) (「皆生於南呂」者,以殺南呂之盤涉調為七羽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七羽,中呂調、南呂調(自注,又名高平調)、、仙呂調、黃鐘羽(按,自注,又名大石調,疑誤)(當是又名黃鐘調)、般涉調、高般涉調、正平調。」 [案:正平調次序當在中呂調之下,此誤。) [案:燕樂七羽一均,即琵琶之第四弦也,分為七調,此弦最細,得宮弦之半,名為七羽,實太簇之清聲(何據?),故其調名,多與七宮相應。段安節曰,「宮逐羽音」是也。 考《隋書音(?)樂志》,七聲之次, 一曰娑 陀 力,即宮聲也, 二曰雞 識,即南呂(以《遼志》考之,當作商)聲也, 三曰沙 識,即角聲也, 四曰沙侯加濫,即變徽聲也, 五曰沙 臘,即征聲也, 六曰般 贍,即羽聲也, 七曰俟 利 建,即變宮聲也。 而《遼史樂志》以沙侯加濫旦為第四弦七羽一均者,蓋《隋志》以七聲之次序言,故沙侯加濫為「第四」之變徵聲。《遼志》以四均之次序言,故沙侯加濫為「第四」之最細羽均也。(否! 《遼志》將「沙侯加濫」,做為「第四」之意。) 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琵琶止四弦,故以最濁者為七宮一均,最清者為七羽一均也。 《隋志》又以般贍為羽聲,《遼志》七羽之首曰般涉調,般涉即般贍之轉音,亦未嘗不與《隋志》合也。(此合,彼終不合!) 七羽第一調為般涉調,應七宮之正宮,因宮聲亦以正宮居第一也。(盤涉調與正宮調「同均」之謂也。與是否「居第一」無關。) 第二調為高般涉調,應七宮之高 宮,因宮聲亦以高 宮居第二也。 第三調為中 呂 調,應七宮之中呂宮,因宮聲亦以中呂宮居第三也。 第四調為正 平 調,應七宮之道調宮,因宮聲亦以道調宮居第四也。 第五調為南 呂 調,應七宮之南呂宮,因宮聲亦以南呂宮居第五也。 第六調為仙 呂 調,應七宮之仙呂宮,因宮聲亦以仙呂宮居第六也。 第七調為黃 鍾 調,應七宮之黃鐘宮,因宮聲亦以黃鐘宮居第七也。 《琵琶錄》羽七調,以第一運為中呂調者,黃鐘均南呂為羽,七羽唐人首南呂,則中呂調乃黃鐘(為)羽,故為第一運——七調以黃鐘為次序也。南宋燕樂七羽,亦用黃鐘以下之七律(那七律?),則般涉調即黃鐘(均之)羽,與《琵琶錄》不同也。 (《琵琶錄》乃唐書,唐人用「為調名制」,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以「殺聲」為黃鐘之調為首。 《宋史》用「之調名制」,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以「均名」為黃鐘之調為首。) 七羽一均,元人雜劇皆不用,蓋已附於七宮及七商矣。(當是皆已改用宮/商兩調音階記譜了。) 此(羽)弦即今三弦之子弦,唐時新翻屬之七羽者,楚人以小為麼,羽弦最小,故聲之繁急者,則謂之麼弦側調。 又案:《碧雞漫志》曰:「,一名。」 段安節《琵琶錄》云:「,本錄要也,樂工進曲,上命錄其要者。」 又雲,「正元中,康崑崙琵琶第一手。兩市樓抵斗聲樂,崑崙登東彩樓,彈新翻羽調必無敵。曲罷,西市樓上出一女郎抱樂器雲,我亦彈此曲,移在楓香調中,下撥聲如雷,絕妙如神,崑崙拜請為師。女郎更衣出,乃僧善本,俗姓段。」 今「六么」行於世者四: 曰黃鐘(均之)羽、即俗呼般涉調, 曰夾鍾(均之)羽、即俗呼中呂調, 曰林鐘(均之)羽、即俗呼高平調, 曰夷則(均之)羽、即俗呼仙呂調。皆羽調也。 崑崙所謂「新翻」,今四羽中一類乎?或他羽調乎?是未可知也。段師所謂「楓香調」,無所著見,今四羽中一類乎?或他調乎?亦未可知也。 考(何考?)七羽一均為麼弦,自高般涉一調不用外,尚有六調,故謂之六么,後遂因 之以為曲名;所謂「綠腰」「錄要」者皆穿鑿耳。(何據?) 若段師之楓香調,則別立嘉名,如《宋史樂志》「鳳鸞商」「芙蓉調」之類,今不可考矣! 南宋七羽,亦用黃鐘以下七律(那七律?)。故(王灼,字)晦叔所舉七羽律名,與《樂髓新經》、《補筆談》不相合也。 今以《宋史樂志》考之,教坊所奏中呂調、南呂調、仙呂調皆有,金時、尚在仙呂調,至元人則統名之曰仙呂,而宮、羽不分矣。(宋人采只以一音階記譜之「之調名制」,仙呂調與仙呂宮同均,故都被改以仙呂宮來理解與記譜了。) 又案:燕樂止官、商、角、羽四均,一均七調,合之為二十八調,無所謂八十四調也。 吾歙方氏成培著《詞塵》,頗談燕樂,乃刺取(明)唐(順之,字荊川1507─1560)氏中所載,十二均八十四調為圖,又臆取《通典》子聲附註於下,而歸重於起調/畢曲。其實不知二十八調在何處也。 間有辨論,僅就今人所吹之笛而衡量之,並不知燕樂之原出於龜茲琵琶也。 近之言樂者,若德清胡氏(彥升,著《樂律表微》)及方氏(成培),尚不糾纏於卦象算術,而亦不兔謬悠如此,又何怪樂學之日晦一日乎? 又案:宋仁全見於《宋史》卷七十一四,(明)唐(順之)荊川(1507─1560)乃從此錄入耳,(清)嘉定錢(塘)溉亭見方氏《詞塵》中所引《樂髓新經》,作書詢其所由來,方氏復書言,舊有此書,今已失去,尚見於唐氏云云。 然則錢(塘字溉亭)、方(成培)二君皆未檢《宋史律曆志》也。方氏從錄出《樂髓新經》十二均八十四調,而以《通典》附註於下,所謂割牛補馬,誣己欺人者,故其誤字亦不能校正。 近來論樂者,皆不知而作,往往如此,亦不僅方氏一人矣。 盤涉調(一作」般瞻」) (作者以同屬黃鐘「均」的正宮、大石調、盤涉調、大石角為首) 《琵琶錄》:」羽七調,第六運般涉調」。 (《琵琶錄》除角聲外,則以同「殺」黃鐘之調為首運。) 《宋史律曆志》:」南呂(為)羽為般涉調。」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南呂(為)羽今為般涉調,殺聲用(高)工字。」(今刻本誤作四字。) 又:」般涉調用九聲,與正宮、大石調(及大石角)同(黃鐘均)」。 《碧雞漫志》:」黃鐘(之)羽即俗呼般涉調」。 《詞源》:」黃鐘(之)羽俗名般涉調」。 [案:燕樂七羽之第六運,即按琵琶四弦之第一聲也。(何據?) 中呂調為黃鐘(為)羽,故為第一運。(即黃鐘「殺」) 正平調為太簇(為)羽,故為第二運。 南呂調為姑洗(為)羽,故為第三運。 仙呂調為仲呂(為)羽,故為第四運。 黃鐘調為林鐘(為)羽,故為第五運。 般涉調為南呂(為)羽,故為第六運。 高般涉調為無射(為)羽,故為第七運。 若南宋七羽首黃鐘(均),則般涉調居第一,又與此不同矣! 琵琶第四弦聲最細,故謂之羽聲。七羽一均,實應七宮之半聲,則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作者在卷二(宮聲七調)時說: 黃鐘(七宮?)一均,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卷三(商聲七調)又說: 太簇(七宮?)一均,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卷四(角聲七調)又說: 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 這裡卻又說 七羽一均,實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皆不知何據?) 此調居第一,名為南呂,實應太簇(?)。故不曰南呂羽,而曰般涉調也。此調《中原音韻》尚有之,元人雜劇則附於中呂宮矣!) [又案:《碧雞漫志》:「黃鐘(之)羽俗乎般涉調。 然《理道要訣》稱,」黃鐘羽時號黃鐘商調,不可曉也。」(當是黃鐘羽調) 公考唐及北宋七羽起(?)南呂,則林鐘(為)羽為黃鐘羽,亦名黃鐘調。 南宋七羽起黃鐘,則黃鐘(之)羽為般涉調。 《理道要訣》所謂「黃鐘羽時號黃鐘商調」,蓋誤衍一「商」字耳。此毫無可疑者,而王晦叔以為不可曉,然則晦叔之於燕樂,亦在影響之間,非真知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幾十八調(四十六曲), 般涉調曲二:、; 隊舞大曲十八,般涉調曲一:; 曲破二十九,般涉調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般涉調曲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般涉調曲六:、、、、、; 雲韶部大曲十三,般涉調曲一:。 [案:柳永《樂章集》般涉調有、、、四曲。 張先《子野集》般涉調有一曲。 《碧雞漫志》,般涉調有令。] [又案:《東坡集》雲,「其詞蓋世所謂般贍之也。般贍,龜茲語也,華言為五聲,蓋羽聲也。於五音之次為第五,今世作般涉,誤矣!」 東坡此論,蓋據《隋書音樂志》而言。 竊謂《隋志》七聲之次,六曰般贍,非第五也。其曰 「華言五聲」者,即「華言長聲」、「華言應聲」之類,非次也。 段安節唐人,其作《琵琶錄》已有「般涉調」之名,「涉」即「贍」之轉音,非誤也。東坡於此,蓋未之深考矣!] 金院本般涉調十三曲:、、、、、、、、、、、、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般涉調八章:、(即)、、、(即)、(即)、、(與中呂煞尾同)。 高盤涉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七運高般涉調。 《宋史律曆志》:」無射(為)羽為高般涉。」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為)羽今為高般涉調,殺聲用(下)凡字」。 又:」高般涉調用九聲,與高宮、高大石調(及高大石角)同(大呂均)。」 《詞源》:」大呂(之)羽俗名高般涉調。」 [案:七羽之第七運,即琵琶四弦之第二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二,名為無射,實應夾鍾,故不曰無射羽,而曰高般涉調也。此調高於般涉調一律,故曰高般涉調。] (此調高於般涉調一律,故曰高般涉調,完全可以理解。但七羽何以實應(用)太簇為首之夾鍾均七律?此調何以居琵琶四弦之第二聲?則完全無據!) [又案:《琵琶錄》高般涉調下注云,「雖去中呂調之運,如車輪轉,卻去中呂一運聲也。」文義不可曉,疑有脫誤。] [又案:《琵琶錄》雲,「初制胡部,無方響,只有絲竹,緣方響不應諸調,有直拔聲。太宗於內庫別收一片鐵,有似方響,下於中呂調頭一運(原作「韻」,據《樂府雜錄》本改。)聲名大呂,應高般涉調頭。方得應二十八調。」(此處亦疑有脫誤)。 又云:「觱栗,大龜茲國樂也,亦曰『悲栗』,德宗朝,有尉遲青,官至將軍,時青州有王麻奴者善此技,河北推為第一手,到京見青。青即席地令坐,因於高般涉調中吹曲。曲終,汗泱(原作「洽」)其背,尉遲頷頤而已。謂曰,何必高般涉調也?即自取銀字管,於平般涉調吹之。麻奴涕泣愧謝。」此皆唐人論高般涉調者也。 高般涉調自北宋干興以來已不用,故錄其語以備考。竊謂七羽高矣,而高般涉調尤高,尉遲青能於平般涉調吹之,故麻奴愧謝也。 「銀字管」即中管也,「平般涉調」即般涉調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高般涉調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高般涉調曲九: 、、、、、、、、;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般涉調曲一:。 中呂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一運中呂調。」 《宋史律曆志》:」黃鐘(為)羽為中呂調」。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黃鐘(為)羽今為中呂調,殺聲用六字。」 又:」中呂調用九聲,與中呂宮、雙調(及雙角)同(夾鍾均)」。 《碧雞漫志》:」夾鍾(之)羽即俗呼中呂調。「 (南渡七羽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下仿此。) (否! 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周密《齊東野語》:」中呂(調)、夾鍾(之)羽也。」 《詞源》:」夾鍾(之)羽俗名中呂調。」 [案:七羽之第一運,即琵琶第四弦之第三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何據?),則此調居第三,名為黃鐘,實應仲呂,故不曰黃鐘羽,而曰中呂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羽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此調居第三,當夾鍾之位,故《碧雞漫志》、《齊東野語》皆以中呂調為夾鍾羽也。] (前言「此調居第三,實應仲呂」,此又言「此調居第三,當夾鍾之位」,豈有左右街得逢源之理?)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中呂調曲二:、; 隊舞大曲十八,中呂調曲一:; 曲破二十九,中呂調曲一:;I 小曲二百七十,中呂調曲九:、、、、、、、、;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中呂調曲四:、、、; 雲韶部大曲十三,中呂調曲一:。 [案:柳永《樂章集》,中呂調有、、、、、、、、、、、、、、十五曲, 又一曲旁註中呂調。 張先《子野集》,中呂調有、、、、[與中呂宮,字句同]。 《碧雞漫志》,舊曲三,其一屬中呂調。 又,中呂調有近」。 又,中呂調有慢、有近拍、有序。] 金院本,中呂調十五曲:、、、、、、、、、、、、、、尾。 正平調(一作平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二運正平調。 《宋史樂歷志》:」太簇(為)羽為平調。」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太簇(為)羽今為正平調,殺聲用(高)四字。」 又,」正平調用九聲,與道調宮、小石調(及小石角)同(仲呂均)」。 《詞源》:」仲呂(之)羽俗名正平調。」 [案:七羽之第二運,即琵琶四弦之第四聲也。(何據?) 南呂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四。 名為太簇,實應林鐘,故不曰太簇羽,而曰正平調也。 正平調《宋史樂志》間有稱平調者,省文。猶之高大石角或謂之高角也。 考(唐)七羽用太簇以下七律,則林鐘(之)羽為正平調,南宋用黃鐘以下七律,則林鐘(之)羽為高平調。 《碧雞漫志》云:「林鐘羽時號平調,今俗呼高平調」,益由此致誤。 不知平調、高平調律名雖同,而唐、宋與南宋所當之位則異,非一調也。律名古今不同,王晦叔尚為其所眩,元以後更何論乎?] (宋律比唐律高二度,宋林鐘(之)羽,相當於唐南呂(之)羽──高平調。) 《宋史樂志》:隊舞大曲十八,平調(即正平調)曲一:; 曲破二十九,平調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平調曲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平調曲一:。 [案。《宋史樂志》,隊舞大曲、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皆有南呂調,又有平調,則此「平調」即正平調,非高平調也。 柳永《樂章集》,既有平調,後又有南呂調,則「平調」亦即正平調也。] [又案:《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正平調無大曲,小曲無定數,干興以來新奏即不用矣。 柳永《樂章集》,平調有、、、四曲, 又旁註平調。 《姜白石集》有正平調近一曲。 (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有正平調、二曲。] [又案:周邦彥注云,「案此調,自「章台路」至」歸來舊處」是第一段,自」暗凝佇」至」盈盈笑語」是第二段,此謂之『雙拽頭』,屬正平調。自『前度劉郎』以下,即犯大石,系第三段。至」歸騎晚」以下四句,再歸正平。」則乃正平調之犯曲也。] [又案:《碧雞漫志》,「本林鐘羽,而近所分二曲,在仙呂、正平兩調,亦羽調也。 調(亦名高平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三運高平調。 《宋史、律曆志》:」姑洗(為)羽為高平調」。 《補筆談》:」高一字配姑洗」。 又:」姑洗羽今為高平調,殺聲用一字」。 又:」南呂調用七聲,與南呂宮、歇指調(及歇指角)同(林鐘均)」。 《姜白石集》:」高平調——林鐘(之)羽」。 《碧雞漫志》:林鐘(之)羽時號平調,今俗呼高平調也。(誤!參見正平調) 《齊東野語》:」高平、林鐘(之)羽也」。 《詞源》:」林鐘(之)羽俗名高平調」。 [案:七羽之第三運,即琵琶四弦之第五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應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五,名為姑洗,實應南呂,故不曰姑洗羽,而曰南呂調(即高平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羽一運,亦用黃鐘以下七律,此調居第五,當林鐘之位,故《白石集》、《碧雞漫志》、《齊東野語》皆以高平調為林鐘羽也。] (否!唐之南呂相當於宋之林鐘,故南呂調(高平調)在唐為南呂(之)羽、在宋為林鐘(之)羽。如此而已!) [又案:正平調省文則曰「平調」,南呂調高於平調一律,(當是一聲,實高兩律。)故謂之高平調。 是以北宋人既有平調,又有南呂調,此明證也。 王晦叔謂「平調俗呼高平調」者誤矣!說見前。]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南呂調曲二:、; 隊舞大曲十八,南呂調曲一:(明南監本,調字上衍一宮字。); 曲破二十九,南呂調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南呂調曲七:、、、、、、;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南呂調曲二:、; 雲韶部大曲十三,高平調[即南呂調]曲一: 。 [案:柳永《樂章集》,南呂調有、、、、五曲。 張先《子野集》,高平調有、、、、[又名]、、、八曲。 《姜白石集》高平調有一曲。 「天基聖節排當樂次」,有高平調一曲,注云「笛獨吹」。] 金院本,高平調五曲:、、、、。 [案:金院本有南呂調,當是南呂宮之誤,故不入此。 明人若北曲譜,於此調下注云「借南呂」,不知高平調即南呂調也。] [又案:元人北曲,商調中有「高平殺」,又有「高平隨調殺」,則高平調元以後併入商調矣! 仙呂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四運仙呂調」。 《宋史律曆志》:」仲呂(為)羽,為仙呂調」。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中呂(為)羽今為仙呂調,殺聲用上(仲呂)字」。 又:」仙呂調用九聲,與仙呂宮、林鐘商(及林鐘角)同(夾鍾均)」。 《碧雞漫志》:」夷則(之)羽即俗呼仙呂調」。 《齊東野語》:」仙呂(調),夷則(之)羽也」。 《詞源》:」夷則(之)羽俗名仙呂調」。 [案:七羽之第四運,即琵琶四弦之第六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六,名為仲呂,實應無射,故不曰仲呂羽,而曰仙呂調也。](否!仙呂調對應的聲律調名,正就是仲呂為羽。) [又案:南宋燕樂七羽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此調居第六,當夷則之位,故《碧雞漫志》、《齊東野語》皆以仙呂調為夷則羽也。](夷則(之)羽,與仲呂(為)羽是同一事。只有之/為調名制之別,凌氏對此卻毫無所知!)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仙呂調曲二:、; 隊舞大曲十八,仙呂調曲一:; 曲破二十九,仙呂調曲一:;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仙呂調曲一:; [案:琵琶獨彈曲破,又有正仙呂調一曲。] 小曲二百七十,仙呂調曲十五:、、、、、、、、、、、、、、;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仙呂調曲四:、、、; 雲韶部大曲十三,仙呂調曲一:。 [案:柳永《樂章集》,仙呂調有們、、、、、、、、、(慢曲)、、、、、、、 、、、(令曲)、、 、、、、、二十七曲。 張先《子野集》仙呂調有(一作)、 、(與大石調字句同)、、(與中呂調字句同)五曲。 《姜白石集》仙呂調有一曲。 《碧雞漫志》,「今世乃仙呂調。」 又雲,「近世有,前七拍、後九拍屬仙呂調」。] [又案:《白石集》自製一曲,有注「仙呂調犯商調」(當是雙調)。序雲,「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宇住,雙調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於雙調曲中犯道調。其它准此。」 竊謂仙呂調上字住,商調凡字往。所住字不同,何由相犯? 若雙調則亦上字住,蓋「商調」當作雙調,傳寫之誤耳。 元人南曲「仙呂入雙調」,實導源於此。(卓見) 近汪氏紱(ㄈㄨ/)《參讀禮志疑》乃雲,「今以仙呂調曲辭,而錯在雙調曲中」,此不知本之言也」。] 金院本,仙呂調二十七曲:、(整金冠>、、、、、、、、、、(疑即)、、、、、、(重複)、、、、、、、、、尾。 黃鐘調(一作黃鐘羽) 《琵琶錄》:」羽七調,第五運黃鐘調」。 《宋史律曆志》:」林鐘(為)羽為黃鐘調」。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為)羽,今為大呂調[疑有誤](否!即黃鐘調。見《筆談燕樂28調》」今大呂調,乃古林鐘羽」),殺聲用尺(林鐘)字」。 又:」黃鐘羽用九聲,與黃鐘宮、越調(及越角)同(無射均)」。 《詞源》:」無射(之)羽俗名羽調」。 [案:七羽之第五運,即琵琶四弦之第七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為林鐘,實應黃鐘,故不曰林鐘羽,而曰黃鐘調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黃鐘羽曲一:; 隊舞大曲十八,黃鐘羽曲一:; 曲破二十九,黃鐘羽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黃鐘羽曲七:、、、、、、;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黃鐘羽曲一:; 金院本,黃鐘調五曲:、、、、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