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樂考原 · 卷四 角聲七調

凌廷堪 《燕樂考原》
《燕樂考原》卷四角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為七角。 《琵琶錄》:上聲,角七調── 第一運越 角 調, 第二運大 石 角調, 第三運高大石角調, 第四運雙 角 調。 第五運小 石 角調,亦名正角調,(七角生於姑洗,則小石角當姑洗之位,故為正角。)(此論只能成立於宋之閏角──宋之小石閏角始以姑洗為殺聲。且若然,則以太簇、南呂為殺聲的大石調、盤涉調,何以又不被稱為正商、正羽?) 第六運歇 指 角調, 第七運林 鍾 角調。(七角次序,悉依七商,所謂「商角同用」也。) 又:商、角同用。 :沙識旦,(《隋志》:三曰沙識,即角聲也。)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 《宋史樂志》: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即林鐘角)曰越角,皆生於應鐘。(應鐘本黃鐘均之變宮聲,故云「以變宮為角」)。(「皆生於應鐘」者,以殺應鐘之大食角為七角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角,越角、大石角、高大石角、雙角、小石角、歇指角、林鐘角。(次序與《琵琶錄》同,亦以越角為首。) [案:燕樂七角一均,即琵琶之第三弦也。分為七調,名為七角,實亦應鐘變宮聲,非正角聲也。 故《宋史樂志》雲「閏為角」,又雲「以變宮為角」。 沈氏《補筆談》雖緣飾古律,以姑洗角為大石(正)角, 而景佑《樂髓新經》則固以應鐘角為大石(閏)角。而《宋史樂志》亦云「七角生於應鐘」也,故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七角生於應鐘」,與」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何干呀?)段安節曰「商、角同用」是也。 七商一均,實應應鐘以下七律,而猶用太簇以下七律之名。(前有雲「燕樂七商,是用太簇為首的七律」,(但此七律應屬夾鍾均),唯「雖名為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為首的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 至於七角一均,則名與實皆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矣。(此七律屬黃鐘均。何以見得七角只屬一均,且名與實皆此七律呢?) 沈氏因姑次為角,乃用姑次以下七律,不足據也。何以知之?於殺聲知之也: 第一為大石角,應七商之大石調(與大石調同均),實應鐘聲(若然則為閏角)。燕樂以高凡宇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補筆談》:應鐘(為)角,今為歇指角,用(低)尺(即勾)字;)(高凡宇所配為應鐘,低尺字所配則為蕤賓。大石角屬黃鐘均,殺聲若為高凡宇(應鐘)則為正角、殺聲若為低尺宇(蕤賓)則為閏角。《補筆談》之歇指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為應鐘高凡,不為低尺。若屬閏角,則殺聲為蕤賓低尺,不為應鐘。大石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為姑洗乙,若屬閏角,則殺聲為應鐘高凡,故皆誤!以下同!) 第二為高大石角,應七商之高大石調,實黃鐘聲。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補筆談》:黃鐘(為)角,今為林鐘角,用尺字;) 第三為雙角,應七商之雙調,實太簇聲。燕樂以高四宇配太簇,故殺聲用四字也。(《補筆談》:太簇(為)角,今為越角,用(高)工字; 第四為小石角,應七商之小石調,實姑洗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一字也。(《補筆談》:姑洗(為)角,今為大石角,用(高)凡字;) 第五為歇指角,應七商之歇指調,實蕤賓聲。燕樂以勾字配蕤賓,韓氏邦奇曰「勾字即低尺」,故殺聲用尺字也。(《補筆談》:蕤賓(為)角,今燕樂皆無) 第六為林鐘角,應七商之林鐘商,燕樂以高尺字配林鐘,故殺聲亦用尺字也。(《補筆談》:林鐘(為)角,今為雙角,用(高)四字;) 第七為越角,應七商之越調,實南呂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工字也。(《補筆談》刻本誤作「上」字。) (《補筆談》:南呂(為)角,今為小石角,用(高)一字;) 七角一均,考《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及隊舞大曲已不用,並闕宮、商、羽三高調。 而太宗所制,干興以來通用之新奏七角一均,及三高調之外,又闕一正平調,所謂十七宮調是也。 政和論樂者,未詳加考核,遂謂征、角二調,隋、唐以來已失,而妄補之,不知北宋之初,曲破及小曲尚有七角一均也。) [又案:宋教坊已來,不用七角一均,以其與七商相應也。 元雜劇以來,不用七羽一均,以其與七宮相應也。 以考之,七征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七變徵一均,亦用應鐘以下七律。而七變宮一均正宮、高宮諸調名,皆與七宮同也。 然則所謂十二均、八十四調、六十中管調者,亦不過徒有其名而已,不能用也。 故云,「後周故事,七正、七倍,合為十四聲也」。(五聲二變,倍之為十四。) 聲止十四,則調亦十四可知矣。(此聲數,既含七正、七倍,則與調數何干?)(七宮、七商合為十四。姜堯章雲十二調者,蓋去二高調)(十四調若系由七宮、七商組成,此處何雲七正、七倍?) 古人制調,一均必有一均之器, (《文獻通考》>:」舊制每變宮之際,必換管弦」。 《夢溪筆談》:」今樂部有三調,樂器皆短小」。) 燕樂七角一均,唯琵琶獨彈,轉弦移柱為得之,其它樂無此均之器、不得與之相協。故不知者遂以為失傳耳。 今之論樂者,乃欲於一管之中備八十四調,或六十調,及求之不得,則曰古樂已亡,嗟呼,豈其然哉?) [又案:南宋七閏角一均,借用七商,(七閏角調與七商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之)閏俗名大石角, 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夾鍾閏俗名雙 角, 仲呂閏俗名小 石 角, 林鐘閏俗名歇 指 角, 夷則閏俗名商 角, 無射閏俗名越 角」。 七正角一均,則借七宮(七正角調與七宮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角俗名正黃鐘宮角, 大呂角 俗名高 宮角, 夾鍾角 俗名中 呂 正角, 仲呂角 俗名道 宮角, 林鐘角 俗名南 呂角, 夷則角 俗名仙 呂角, 無射角 俗名黃 鍾角。」 蓋七角一均,本非正聲,故於琵琶弦借用之。(就只是同均麼!) 閏角則借用七商,故其調名與七商同; 正角則借用七宮,故其調名與七宮同。(實則七商/七正角/七變徵七征/七羽/七潤角皆與七宮同均也,無所謂借不借用。) 宋人舊制。班班可考,故所用四均假借,原有脈絡可尋。廷堪鄙見向已及此,若非張氏《詞源》來相印證,則亦不敢毅然自信也。 然則嚴君所惠,其有功於學者,蓋非淺鮮矣。(《詞源》二卷,未再,今得此影抄宋本,阮中承已進呈。) 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二運大石角調。 (《琵琶錄》之 七宮以殺黃鐘之正 宮為第一運; 七商以殺黃鐘之越 調為第一運; 七羽以殺黃鐘之中呂調為第一運; 則七角的第一運,就當是殺黃鐘之高大石角, 而不應是中呂調。 若然則大石角調當是第七運,而非第二運。) 《宋史律曆志》: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 《補筆談》:高凡字配應鐘 又:姑洗(正?)角今為大石角,殺聲用(高)凡(應鐘)字。(否!殺聲用高凡應鐘者,應鐘為閏角調,姑洗為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為高乙字姑洗。) 又:大石角與大石調(及正宮、盤涉調)同(均,黃/林/太/南/姑/應/蕤),加下五(大呂),共十聲。 《詞源》:黃鐘(為)閏俗名大石角。 [案:《宋史樂志》:「七角均生於應鐘」者,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此本律之名也。(若然,則「生於太簇之七商均」者,何以作者認為,「亦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可見非是!) 沈存中七角起於姑洗者,(沈括何有此言?)蓋以黃鐘均姑洗為角,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此古律之名也。 《琵琶錄》以第二運為大石角者,此仍依七商之次序也。(因大石角屬黃鐘之均?) 《宋志》云:「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者,指本律也。 《補筆談》云:「姑洗(之正)角今為大石角」,指古律也。(否!《宋志》、《補筆談》皆為宋律,《宋志》為閏角、《補筆談》為正角,故差五度。唐律大石角屬太簇均,正角殺蕤賓,閏角殺夷則,皆亦不為姑洗亦不為應鐘。) 《補筆談》「以(高)凡字配應鐘」, 又雲,「大石(閏)角殺聲用(高)凡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均)以下七律,(否!如上所述,皆為宋律,一正角一閏角而已。) 故《詞源》曰,「黃鐘(均之)閏俗名大石角」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大石角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角曲九:、(翠雲裘)、、、、、、、;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角曲一:。 [案:《宋史樂志》隊舞大曲已無七角一均,惟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有之,至干興以來遂不用。 《姜白石集》自度曲有。下注云「黃鐘角」,考東都因唐人舊制,則黃鐘(為正)角當是(林鐘)商角。(若然亦是宋制。) 若以南渡七商、七羽推之,則黃鐘(之)角當是大石角也。 又云:「此曲因,名曰黃鐘下徵調」。(「下徵調」者,下征音階也,由此亦可見得徵調就是下征「音階」,而非征「調式」。) 曰:」黃鐘清角調」。此不過假用荀公曾(荀勖02??-0289)笛律調名,即(姜)白石所謂「稍以儒雅緣飾」而已,非於徵、角二均實有所見也。 高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角調。(如上所述,高大石角調當是第一運,而非第三運。) 《宋史律曆志》:黃鐘(為)角為高大石角。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仲呂(為正)角今為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否!殺聲用六字者,黃鐘為閏角調,仲呂為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為上字仲呂。) 又:」高大石角同高宮(與高大石調、高盤涉調),(加高宮)加高四(太簇),共十聲。」 《詞源》:」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 高大石角居第二,故《宋志》雲,「黃鐘(為閏)角為高大石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仲呂位在第二,故《補筆談》雲;「仲呂(為正)角今為高大石角」也。(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且高大石角調本就並非第二運,而是第一運。) 《琵琶錄》:以」第三運為高大石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六字配黃鐘清」,又雲「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 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也。)(完全是附會!實則大呂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高大石角,乃因大呂均之商調,俗名稱為高大石,而「商角同用」之故!) 《宋史樂志》;由破二十九,高角曲一(即高大石角):; [案:《宋史》此曲,明南監本作商角(當是高角)、北監本作高角。考曲破林鐘角已有一曲,林鐘角即商角,不當重出。 又無高大石角,則高角當是高大石角,南監本誤也。) 小曲二百七十,高角曲九;、、、、、、、、;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角(即大石角)曲一:。 [案:此調《宋史》皆作「高角」,蓋高大石角之省文也。此益見前商角即高角之誤。) 雙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四運雙角調」。(如上所述,雙調當是第二運,而非第四運。) 《宋史律曆志》:」太簇(為閏)角為雙角」;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林鐘(為)角今為雙角,殺聲用(高)四字」。(否!林鐘為角調,則顧名思義,所殺者林鐘六字,而非高四字太簇。殺聲用高四字太簇,則並非林鐘為角調。) 又:」雙角與中呂宮(及雙調、中呂調)同(夾鍾均),加高一(姑洗),共十聲」。 《碧雞漫志》:據《理道要訣》,唐時在太簇(為)角,今已不傳。(唐律之太簇(為)角,系高大石角,太簇(之)角,系大石角,皆並不為雙角。) 《詞源》:」夾鍾(之)閏俗名雙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雙角居第三。故《宋志》云:」太簇(為閏)角為雙角」也。(雙角宋屬夾鍾均,唐屬仲呂均,殺姑洗,皆不居第三。其它俗調名之得名,也不全應調次,可見此說無據!)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林鐘位在第三,故《補筆談》云:」林鐘角今為雙角」也。(否!唐宋律制之差只兩度,差五度者系正/閏角之別,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 《琵琶錄》以第四運為雙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高四字配太簇,又雲「雙角殺聲用四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否!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乃正/閏角之別。) 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 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夾鍾(之)閏俗名雙角」也。) (完全是附會!實則夾鍾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越角,乃因夾鍾均之商調,俗名稱為越調,而「商角同用」之故!) [又案:七角自宋干興以來久不用,故王(灼)晦叔有「唐時在太簇角,今已不傳」之語,考(宋)太簇角即雙角也。(但唐時,太簇(為)角,則並非雙角,而是高大石角。) 近吳下老伶周祥枉、鄒金生等,強作解事,以南曲屬之宮、商二均,北曲屬之角、羽二均,又以七宮之正宮為南曲,高宮為北曲,遂創為仙呂入雙角之譜,皆憑願而談,於古無征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雙角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雙角曲九:、、、、、、、、;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雙角曲一:。 小石角(一作小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五運小石角調,亦名正角調。」 (如上所述,小石角當是第三運,而非第五運。) 《宋史律曆志》:」姑洗(為閏)角為小石角」。 《補筆談》:」高一字配姑洗」。 又:南呂(為)角今為小石角,殺聲用(高)一字(姑洗)。(否! 南呂(為)角者,顧名思義是殺南呂高工字的,殺聲用(高)一字姑洗的,當是姑洗為角。) 又:小石角與道調宮(及小石調、正平調)同(仲呂均),加勾(蕤賓)字。共十聲。 《詞源》:」仲呂(之)閏俗名小石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小石角居第四。故《宋志》云:「姑洗(為閏)角為小石角」也。黃鐘之均,以姑洗為角,故《琵琶錄》:」小石角調亦名正角調」也。(若然,何以又無正商、正羽呢?)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何據?)南呂位在第四,故《補筆談》雲,「南呂角今為小石角」也。(完全是附會!實則仲呂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小石角,乃因仲呂均之商調,俗名稱為小石調,而「商角同用」之故!) 《琵琶錄》以第五運為小石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高一字配姑洗,又雲「南呂角(原作「雙角」)殺聲用一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否!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乃正/閏角之別。) 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仲呂閏俗名小石角」也。)(上雲小石角位在第四,故稱南呂角。此又另雲用黃鐘七律,故南呂閏俗名小石角,可見都非是!)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小石角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小石角曲九:、、、、、、、、; [案:《宋史》作小石調,考小曲前已有小石調七曲,則此當作小石角。)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小石角曲一:。 [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小石角有一曲,注云,「笙獨吹」。 又一曲,注云「笛起」。) 歇指角 《琵琶錄》:角六調,第六運歇指角調。(如上所述,小石角當是第四運,而非第六運。) 《宋史律曆志》:」蕤賓(為閏)角為歇指角」。 《補筆談》:」勾字配蕤賓」。 又,」應鐘(為)角今為歇指角,殺聲用尺字。」 (否! 南呂(為)角者,顧名思義是殺南呂高工字的,殺聲用(高)一字姑洗的,當是姑洗為角。) 又,」歇指角與南呂宮(及南呂調、高平調)同(林鐘均),加下工(夷則?),共八聲」。(其餘角調皆用十聲、唯此林鐘之閏角的歇指角,只用八聲!) 《詞源》:」林鐘(之)閏俗名歇指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歇指角居第五。故《宋志》云:」蕤賓角為歇指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何據?),應鐘位在第五,故《補筆談》云:「應鐘角今為歇指角」也。(前雲歇指角居第五,此雲應鐘位在第五,究是歇指角在第五,故為蕤賓之角呢?還是應鐘位在第五,故名歇指角呢?可見皆非!) 《琵琶錄》以第六運為歇指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勾宇配蕤賓,則本律殺聲當用勾字,今雲」歇指角殺聲用尺字」,不雲用勾字,則勾字為下尺字可知(字譜之序,先下後高)。(凌氏語無倫次!姜夔既說」歇指角,殺聲用尺字」、「不雲用勾字」,則殺聲又怎會「當用勾字」呢?) 韓(邦奇)苑洛謂「勾字即低尺字」與古暗合也。近有謂今之高上即古勾字者。此則臆說。上字不分高下,宮聲獨尊故也。今人所用之高上字,蓋清宮矣。)(否!洽好相反!古「勾」字者,正相當於「高上」,與「清宮」無涉!清宮是宮的「高八度」,高上則只是上的「高半音」。寒邦、凌廷勘皆誤!) [又案: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林鐘閏俗名歇指角」也。)(《詞源》既雲」林鐘閏名歇指角」則與」用黃鐘以下(?)七律」,何干呀?)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歇指角曲一:; 小曲二百七十,歇指角曲九:、、、、、、、、;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歇指角曲一:。 林鐘角(又名商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七運林鐘角調」。(如上所述,林鐘角當是第五運,而非第七運。) 《宋史律曆志》:」林鐘(為閏)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黃鐘(為正)角今為林鐘角,殺聲用尺字」。(否!顧名思義,殺聲用尺字者,林鐘尺為閏角,黃鐘(六,為正)角者,殺聲用六字(黃鐘),不用尺字(林鐘)!) 又:」林鐘角與仙呂宮(及仙呂調、林鐘商)同(夷則均),加高工(南呂)共十聲」。 《詞源》:」夷則(之)閏俗名商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林鐘角居第六,故《宋志》云:「林鐘(為閏)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也。 《宋史樂志》:「七商亦生於林鐘」,故此調又名商角。在七商為商調,在七角則為商角矣。 (否!《宋史樂志》宮聲七調皆生於黃鍾、商聲七調皆生於太簇、羽聲七調皆生於南呂、角聲七調:皆生於應鍾。無皆生於林鐘者!何況無論七角是「皆生於何律」,與只為七角其一的樂調,調名之為商角,又何干呢?)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何據?),黃鐘位在第六,故《補筆談》雲,「黃鐘(為)角今為林鐘角」也。(否!唐宋律制之差只兩度,差五度者系正/閏角之別,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 《琵琶錄》以第七運為林鐘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 (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前已述及,林鐘角當是第五運,而非第七運。實則夷則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林鐘角者,乃因夷則均之商調,俗名稱為林鐘商,而「商角同用」之故!) 《補筆談》以尺字配林鐘,而林鐘角殺聲用尺字,是亦用本律。林鐘下蕤賓一位,勾字為下尺,則林鐘為高尺矣。) (咦!前言「高上即古勾字為臆說」、「勾即低尺」。今又言「勾字為下尺」,這「下尺」不就是「高上」麼?) [又案: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夷則(之)閏俗名商角」也。 (《詞源》既雲」夷則閏名歇指角」則與」用黃鐘以下(?)七律」,何干呀?)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林鐘角曲一:;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林鐘角曲一:; [案:《宋史樂志》,琵琶獨彈曲破又有、,不知於七角中何屬也。) 小曲二百七十,林鐘角曲九:、、、、、、、、;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林鐘角曲一:。 [案:林鐘角即商角也。七角自北宋干興以來已不用,而《中原音韻》仍有商角調、、、、、共六曲。元人散曲亦同,不知何所本。 考(元陶九成) 《輟耕錄》,以此數曲入商調,則所謂商角者,殊不可據。南曲亦入商調,可證也。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亦有商角調一曲,注云「觱栗獨吹」。考天基聖節為宋理宗生日,則南宋之世,尚有此調,存以備考。 越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一運為越角調。」 (如上所述,越角當是第六運,而非第一運。) 《宋史律曆志》:」南呂(為閏)角為越角」。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太簇(為)角今為越角,殺聲用(高)工字」。(今本誤作上)(否!顧名思義,太簇(為)角殺聲當用高五字,用高工字殺者,則為南呂(為)角。)」 又:越角與黃鐘宮(及黃鐘調、越調)同(無射均),加高凡(應鐘),共十聲。 《詞源》:」無射(之)閏俗名越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越角居第七,故《宋志》雲,「南呂(為閏)角為越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七律,太簇位在第七,故《補筆談》雲,「太簇(為正)角今為越角」也。 《琵琶錄》以第一(原文作七)運為越角,依七商之次序也。 考《琵琶錄》雲,「商角同用」,故七角次第,悉依七商矣。 (否!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運次呢?可知非是!前已述及,越角當是第六運,而非第一運。實則無射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越角者,乃因無射均之商調,俗名稱為越調,而「商角同用」之故!) 《補筆談》以高工字配南呂,又雲,「越角殺聲用工字(南呂)」,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無射閏俗名越角」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越角一:; 小曲二百七十,越角九:、化畢池露>、、、、、、、。 [案,《宋史樂志》因舊曲造新聲者二十八調,於七角中獨少越角,疑脫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