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譯註 · 致士第十四

荀況 《荀子譯註》
[題解] 本篇主要論述了招引賢士的方法,如「刑政平」、「禮義備」、「明其德」等等。篇中同時也強調了賢士對於國家治亂的重要作用。 [原文] 14.1衡聽、顯幽、重明、退奸、進良之術(1):朋黨比周之譽,君子不聽;殘賊加累之譖(2),君子不用;隱忌雍蔽之人(3),君子不近;貨財禽犢之請(4),君子不許。凡流言、流說、流事、流謀、流譽、流愬不官而衡至者(5),君子慎之,聞聽而明譽之(6),定其當而當(7),然後士其刑賞而還與之(8)。如是,則奸言、奸說、奸事、奸謀、奸譽、奸愬莫之試也,忠言、忠說、忠事、忠謀、忠譽,忠愬莫不明通方起以尚盡矣(9)。夫是之謂衡聽、顯幽、重明、退奸、進良之術。 [注釋] (1)衡:通「橫」,遍,到處。幽:隱晦,指隱居的賢士。重(ch6ng蟲):再。明:顯著,指已顯揚的賢士。奸:指下文的「奸言、奸說、奸事、奸謀、奸譽、奸塑」。良:指下文的「忠言、忠說、忠事、忠謀、忠譽、忠塑」。(2)賊:陷害好人(見2.3)。累(l8i類):禍害。譖(z8n怎去聲):誣陷。(3)隱:通「意」。意忌:猜忌。雍:通「壅」,堵塞。蔽:遮蓋。(4)禽:家禽。犢:小牛。禽犢:泛指送人的禮物。(5)流:指沒有根據。愬(s)訴):通「訴」,訴說。官:官方,指正當的途徑。用作「至」的狀語。衡:通「橫」,指不正當的途徑,等於現在所說的「小道」(消息)。(6)譽:通「舉」,列舉。(7)而:當為「不」字之誤。(8)士:當為「出」字之誤。還(xu2n旋):通「旋」,立即。與:給予。(9)方:並。尚:通「上」,作狀語,向上的意思。盡:竭盡。 [譯文] 廣泛地聽取意見、使隱居的賢士顯揚、使顯揚的賢士進一步顯揚、使奸邪退卻、使忠良進用的方法:宗派集團互相勾結的吹捧,君子不聽從;殘害賢良、橫加罪名的誣陷,君子不採用;猜忌、埋沒賢才的人,君子不接近;用錢財禮物進行賄賂的請求,君子不答應。凡是沒有根據的流言、沒有根據的學說、沒有根據的事情、沒有根據的計謀、沒有根據的讚譽,沒有根據的訴說等等不是通過正當途徑而是從四處傳來的東西,君子對它們持慎重態度,聽到了就把它們公開地列舉出來,確定它們是恰當的還是不恰當的,然後對它們作出懲罰或是獎賞的決定並立即付諸實施。像這樣,那麼奸詐的言論、奸詐的學說、奸詐的事情、奸詐的計謀、奸詐的讚譽、奸詐的訴說就沒有敢來試探的了,忠誠的言論、忠誠的學說、忠誠的事情、忠誠的計謀、忠誠的讚譽、忠誠的訴說就都公開表達、通行無阻、並起而進獻於君主了。以上這些就是廣泛地聽取意見、使隱居的賢士顯揚、使顯揚的賢士進一步顯揚、使奸邪退卻、使忠良進用的方法。 [原文] 14.2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刑政平而百姓歸之,禮義備而君子歸之。故禮及身而行修,義及國而政明;能以禮挾而貴名白(1),天下願,令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詩》曰(2):「惠此中國,以綏四方。」此之謂也。川淵者,龍魚之居也;山林者,鳥獸之居也;國家者,士民之居也。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國家失政則士民去之。 [注釋] (1)挾:通「浹」,周遍。(2)引詩見《詩·大雅·民勞》。 [譯文] 江河湖泊深了,魚鱉就歸聚到它那裡;山上樹林茂盛了,禽獸就歸聚到它那裡;刑罰政令公正不阿,老百姓就歸聚到他那裡;禮制道義完善周備,有道德的君子就歸聚到他那裡。所以禮制貫徹到自身,品行就美好;道義貫徹到國家,政治就清明;能夠把禮制貫徹到所有方面的,那麼高貴的名聲就會顯著,天下的人就會仰慕,發布了命令就能實行,頒布了禁約就能制止,這樣,稱王天下的大業也就完成了。《詩》云:「施恩這個國都中,以此安撫天下眾。」說的就是這種道理。江河湖泊,是龍、魚居住的地方;高山樹林,是鳥、獸棲息的地方;國家,是士、民居住的地方。江河湖泊乾涸了,那麼龍、魚就會離開它;高山樹林環境險惡,那麼鳥、獸就會離開它;國家政治混亂,那麼士、民就會離開它。 [原文] 14.3無土則人不安居,無人則土不守,無道法則人不至,無君子則道不舉。故土之與人也、道之與法也者,國家之本作也(1);君子也者,道法之總要也,不可少頃曠也。得之則治,失之則亂;得之則安,失之則危;得之則存,失之則亡。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傳曰:「治生乎君子,亂生乎小人。」此之謂也。 [注釋] (1)作:開始。本作:本源。 [譯文] 沒有土地,那麼人民就不能安居;沒有人民,那麼土地就不能守住;沒有正確的原則和法制,那麼人民就不會來歸附;沒有君子,那么正確的原則就不能實行。所以土地和人民、正確的原則和法制這些東西,是國家的本源;君子,是正確的原則與法制的總管,不可以片刻空缺。得到了他,國家就能治理好;失去了他,國家就會混亂;得到了他,國家就會安定;失去了他,國家就危險;得到了他,國家就能保存;失去了他,國家就會滅亡。所以,有了良好的法制而發生混亂的國家,有過這種情況了;有了君子而政治混亂的,從古到今,還不曾聽說過。古書上說:「國家的安定產生於君子,國家的混亂來源於小人。」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文] 14.4得眾動天,美意延年。誠信如神,誇誕逐魂(1)。 [注釋] (1)逐:趕走。魂:靈魂,精神。逐魂:失神。弄虛作假的人往往提心弔膽,所以會魂不附體。 [譯文] 得到了民眾,就能感動上天;快樂的心境,可以益壽延年。真誠老實,就能精明如神;浮誇欺詐,就會落魄喪魂。 [原文] 14.5人主之患,不在乎不言用賢,而在乎不誠必用賢(1)。夫言用賢者,口也;卻賢者,行也;口行相反,而欲賢者之至、不肖者之退也,不亦難乎?夫耀蟬者(2),務在明其火、振其樹而已;火不明,雖振其樹,無益也。今人主有能明其德,則天下歸之若蟬之歸明火也。 [注釋] (1)「誠」上《集解》無「不」字,據《群書治要》卷三十八引文補。(2)耀:照。耀蟬:是一種捕蟬方法。即在夜晚用燈火照蟬,蟬撲向火光,便可捕捉。 [原文] 君主的毛病,不在於不談論任用賢人,而在於不能確實堅決地去任用賢人。談論任用賢人,是口頭上的;屏退賢人,是行動上的;口頭上和行動上互相違背,卻想要賢能的人前來、不賢的人退去,不也是很難的嗎?那照蟬的人,他的工作在於點亮燈火、搖動樹身而已;如果燈火不亮,那麼即使搖動樹身,也毫無好處。現在君主中如果有人能使自己的德行賢明,那麼天下的人投奔他就會像蟬撲向明亮的火光一樣了。 [原文] 14.6臨事接民,而以義變應,寬裕而多容,恭敬以先之,政之始也;然後中和察斷以輔之,政之隆也;然後進退誅賞之(1),政之終也。故一年與之始,三年與之終。用其終為始,則政令不行而上下怨疾,亂所以自作也(2)。《書》曰(3):「義刑義殺,勿庸以即(4),女惟曰:「未有順事(5)。』」言先教也。 [注釋] (1)進:指選拔賢良。退:指斥退奸臣。誅:指懲處罪犯。賞:指獎賞功臣。(2)「政之始」是德化,「政之終」是賞罰。不教而殺是暴虐,所以不但政令不能實行,而且會激起民憤而產生動亂。(3)引文見《尚書·康誥》。但此文的文字及意義與今本《尚書》不同。(4)庸:用。(5)這句是嚴於律己、寬於待人之語,意思是:我沒有把政事治理好,所以使民眾犯了法。 [譯文] 面臨政事、接觸民眾時,根據道義變通地來對付,寬大而廣泛地容納民眾,用恭敬的態度去引導他們,這是政治的第一步;然後中正和協地觀察決斷去輔助他們,這是政治的中間階段;然後進用、黜退,懲罰、獎賞他們,這是政治的最後一步。第一年給他們實施第一步,第三年才給他們實施最後一步。如果把最後一步用作為第一步,那麼政策法令就不能實行,而官民上下也會怨恨,這就是動亂會從這裡產生的原因。《尚書》說:「即使是合宜的刑罰、合理的殺戮,也不要用來立即執行,你只能說:『我還沒有理順政事。』」這是說應該先進行教育。 [原文] 14.7程者,物之准也;禮者,節之准也(1)。程以立數,禮以定倫;德以敘位,能以授官。凡節奏欲陵(2),而生民欲寬。節奏陵而文,生民寬而安。上文下安,功名之極也,不可以加矣。 [注釋] (1)節:即下文的「節奏」,參見10.18注(8)。(2)陵:見10.18注(12)。 [譯文] 度量衡,是測量物品的標準;禮制,是確定禮節禮儀等法度的標準。根據度量衡來確定物品的數量,根據禮制來確定人與人之間的等級關係;根據品德來依次排列級別地位,根據能力來授予官職。凡是禮節禮儀等制度要嚴格,而撫養人民要寬容。禮節禮儀制度嚴格,就文明;撫養人民寬容,就安定。上面文雅下面安定,這是立功成名的最高境界,不可能再有所增加了。 [原文] 14.8君者,國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亂。自古及今,未有二隆爭重而能長久者。 [譯文] 君主,是國家中最高貴的人;父親,是家庭中最高貴的人。最高貴的人只有一個,就安定;如果有兩個,就會混亂。從古到今,還沒有兩個最高貴的人互相爭奪權力而能長久的。 [原文] 14.9師術有四,而博習不與焉(1)。尊嚴而憚,可以為師;耆艾而信(2),可以為師;誦說而不陵不犯(3),可以為師;知微而論,可以為師。故師術有四,而博習不與焉。水深而回,樹落則糞本,弟子通利則思師。《詩》曰(4):「無言不讎,無德不報。」此之謂也。 [注釋] (1)博習:博學。與(y)譽):參與。(2)耆(q0齊):六十歲。艾:五十歲。(3)這句指學了能貫徹到行動中。陵:超越。不陵:指遵守。(4)引詩見《詩·大雅·抑》。 [譯文] 成為老師的辦法有四種,而博學並不包括在這裡面。尊嚴而使人害怕,可以成為老師;年老而有威信,可以成為老師;誦讀解說經典而在行動上不超越、不違犯它,可以成為老師;懂得精微的道理而又能加以闡述,可以成為老師。所以成為老師的辦法有四種,而博學並不包括在這裡面。水深了就會打旋,樹葉落下就給樹根施了肥,學生顯達得利了就會想到老師。《詩》云:「說話總會有應答,施恩總會有報答。」說的就是這種道理啊。 [原文] 14.10賞不欲僭,刑不欲濫。賞僭則利及小人,刑濫則害及君子。若不幸有過,寧僭無濫;與其害善,不若利淫。 [譯文] 獎賞不要過分,刑罰不要濫用。獎賞過分,那麼好處就會施加到道德不良的小人;刑罰濫用,那麼危害就會涉及到道德高尚的君子。如果不幸發生失誤,那就寧可過分地獎賞也不要濫用刑罰;與其傷害好人,不如讓邪惡的人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