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譯註 ·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四

(廿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原文】 律云:見血為傷[1],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傷損條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訟敕:諸齧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2]敕《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痕傷。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刃背、木桿棒[3]、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若被打死者,其屍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或有溺污內衣。 若在辜限外死,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 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須在頭面上、胸前、兩乳、脅肋旁、臍腹間、大小便二處,方可作要害致命去處。手足折損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蔭,方是生前打損。 諸用他物及頭額、拳手、腳足堅硬之物撞打,痕損顏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腫,次重者紫赤微腫,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損者,其色微青。凡他物打著,其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拳手打著即方圓,如腳足踢,比如拳分寸較大。凡傷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當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著兩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氣蓄積向里,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若是打著當下身死,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即時向里,可以當下身死。 諸以身去就物謂之「磕」。雖著無破處,其痕方圓,雖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傷,皮雖傷而血不出者,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凡行兇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則多先在實處。其被傷人或經一兩時辰,或一兩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餘日身死。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跡輕重。若是先驅捽[4]被傷人頭髻,然後散拳踢打,則多在虛怯要害處,或一拳一腳便致命。若因腳踢著要害處致命,切要仔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防日後問難。 凡他物傷,若在頭腦者,其皮不破,即須骨肉損也。若在其他虛處,即臨時看驗。若是屍首左邊損,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順故也,若是右邊損,即損處在近後,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後,即又慮凶身自後行他物致打。貴在審之無失。 看其痕大小,量見分寸。又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處,定作虛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傷處皮膜[5]相離,以手按之即響。以熱醋罨,罨則有痕。 凡被打傷殺死人,須定最是要害處致命身死。若打折腳手,限內或限外死時,要詳打傷分寸闊狹,後定是將養不較,致命身死。面顏、歲數,臨時聲說。 凡驗他物及拳、踢痕,細認斜長、方圓,皮有微損。未洗屍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塗,後以醋、糟,候一時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將櫸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周青色,聚成一片,而無虛腫,捺不堅硬。 又有假作打死,將青竹篦火燒烙之,卻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譯文】 刑法規定:見血就構成傷害。除拳腳傷外,其餘都算器傷。即使兵器不用銳器鋒利的一面,也算器傷。 刑法傷損條規定的保辜期限:拳腳傷限十日,器傷限二十日。 關於處理鬥毆的法令規定:咬人,按器傷論。 元符年間解釋刑法的《申明刑統》規定:用靴鞋踢傷人,根據司法機關鑑定,如果是堅硬的靴鞋,就按器傷論處;如不堅硬,就不能按器傷論處。 又:如用額部、肘部、膝部抵死人或頭部撞死人,都按器傷論處。 又:各種器傷是指鐵鞭、鐵尺、斧頭、刀背、木桿棒、馬鞭、木柴、磚頭、石塊、瓦片、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等等。 被打死的,屍體張嘴睜眼,頭髻散亂,衣服不整齊,兩手不握拳,有的還小便在褲里。 如果在保辜期限以外身死,應該檢驗受傷的部位在不在頭部,是不是因為護理不好,感染破傷風而死的。 檢驗器傷和拳腳傷痕,只有在頭面上、胸前、兩乳、脅肋旁邊、臍腹部,大小便二處(指陰門和肛門),才能定作要害致命的部位。手腳被打傷折斷也可能造成死亡。這種傷痕周圍有血蔭的,才是生前打斷的。 凡是用器具和頭額、拳、腳等堅硬的東西撞打的,傷痕的顏色最重的呈紫黑色,並有些腫脹;次重的紫紅色,稍有些腫脹;較輕的只是紫紅色;最輕的青色;過了保辜期限的,傷痕轉為淡青色。如果是用器具打的,傷痕多是斜長形或橫長形;如果是拳頭打的,一般呈類圓形;腳踢的,比拳打的稍大些(按傷痕大小鑑定是拳腳還是別的東西打的,應該比對這些東西量出分寸)。被打後兩日身死,傷痕會比剛打時大一些,這是毒氣逐漸向里聚積的緣故,據此便可以斷定是被打後過了一兩日才死。如果是當時打死的,傷痕深重並呈紫黑色,這是由於當時毒氣迅速向里聚攏,所以馬上就能致命。 凡是身體撞碰著東西,叫做「磕」。這樣傷著的,痕類圓形,一般不至使皮膚破裂,縱使有時皮破,也不會太深。要是被東西或拳腳打傷,表皮受傷還沒出血的,傷痕周圍有紫紅色的血蔭,這一點和磕傷不同。 行兇人如果用棍棒等毆打,那麼傷痕多在有骨頭的硬實的地方,被害人有的只隔一兩個時辰,有的隔一兩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餘日身死。有的行兇人用堅硬的東西毆打,當場打死的,應該仔細驗看傷痕輕重。假使是先抓住被害人的頭髮,然後拳腳交加,則傷痕多在沒有護骨的虛軟要害地方,這樣凶毆,有時一拳一腳便能致命。如果是用腳踢在要害致命部位身死的,一定要仔細驗看行兇人腳上有沒有穿靴鞋,驗屍報告書上寫清楚,防止以後上司駁問。 凡器傷的,如果傷在頭部,皮雖不破,骨肉必有損傷;如果傷在其他虛軟部位,應該當場驗看。如果屍體左邊有損傷,那就是兇犯右手拿著兇器順手從正面毆擊的;如果傷在右邊,或在右後邊,可能是兇犯右手拿著兇器從身後或近後邊打的;如果傷在右邊正前,就不可能是兇犯右手拿著兇器從身後邊打的了。究竟怎樣認定,貴在仔細審查,不要盲目下結論。 屍體傷痕大小要量清楚,並看其中哪幾處是可以致命的;但只指定傷勢最重的一處,作為要害致命傷處。 打傷的地方,皮膚和肌膜分離了,用手按捺就有響聲。如果看不出傷痕,可用熱醋洗敷,傷痕就會顯現出來。 凡是被打傷致死的,要從許多傷痕中驗定最為要害的一處為致命傷。如果只是打斷了手腳,在保辜期限以內或者保辜期限以外死的,都要審查傷痕大小和闊狹分寸。這種情況,往往是調養不好而死的。現場檢驗的時候,應該把死者的面容、年齡等查驗清楚。 檢驗器傷和拳腳傷痕,應仔細辨認是斜長的還是類圓形的,皮膚有沒有損破,以便確定是什麼傷痕。這種屍體可以在洗屍以前,用水把屍首灑濕,先用蔥白搗爛敷在受傷地方,然後用糟醋洗敷,隔一個時辰,除去這些東西,用水洗屍,傷痕就會顯現出來。 如果是用櫸樹皮敷成一種痕跡,假裝器傷的傷痕,這樣的「傷痕」當中皮肉糜爛,一團黑色,四周呈青色,聚成一塊,卻沒有真傷痕那樣浮腫,用手按捺,也不堅硬。 還有用火燒的青竹篾灼皮肉成傷,假裝打死的,這樣的「傷痕」只是焦黑色,既淺又平滑,一點也不堅硬。 (廿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髻[6]緊。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若用磁器,分數不大。逐件器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著氣喉即死。 若將刃物自斡[7]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但傷著膜,分數雖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雖三兩處,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8]氣系[9]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之狀。此亦難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其皮頭皆齊,必用藥物封扎,雖是刃物自傷,必不能當下身死,必是將養不較致死。其痕肉皮頭卷向里。如死後傷者,即皮不捲向里,以此為驗。 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齒內有風著於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濃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 驗自刑人,即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識認,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 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譯文】 凡是用銳器自己割頸(喉)部死的,屍體口眼緊閉,兩手握拳,兩手臂向里彎曲(死者用手緊握著刀子,像用力的樣子,兩手自然是握緊的),皮膚黃色,頭髮不散亂。 如果用小刀子自割頸(喉)部,傷痕只長一寸五分到二寸;用切菜刀割可長三至四寸多;如果用鋒利的磁片自殺,傷痕不長。用各種銳器自殺以及用尖小刀頭猛戳的,只要傷著氣管,便會立即身死。 如果用銳器在頸(喉)部、心前、上腹、兩脅肋、太陽穴、頂門等要害地方剜割的,只要傷到體內,雖然傷口不大,也會馬上身死;如果戳得不深以及雖深而不在要害部位,雖然戳了兩三個地方,也不一定致命。 如果用左手舉刀自殺,必然是從右耳朵後下刀,抹過喉頭一二寸;如果用右手,必然從左耳朵後下刀。如刀子抹在喉骨上,一下子死不了,因為喉骨是比較堅硬的。要是抹在喉骨下,就容易送命,因為喉骨下虛軟容易割斷。凡是用刀自殺的,傷口起手處都較重,收手處較輕(如果是左手握刀自殺,那麼喉頭右邊下刀的地方深,左邊收刀的地方淺,中間也不及右邊深。因為自殺的人,往往用力下刀,感覺極痛而漸漸縮手,所以越往後越輕淺。這樣自殺死的,左手必然作握刀的樣子。用右手自殺的也是這樣,下刀、收刀部位則相反)。 凡在喉部自殺只有一道刀痕。如果頓時身死,傷口必然達一寸七分深,食管和氣管完全割斷;如果自殺後一日內身死的,傷口有一寸五分深,食管斷,氣管有點破傷;如果三五天以後才死的,傷口只一寸三分深,只食管斷,頭髻散亂。 還要看死者如面帶愁容,眉毛緊鎖,這就是自殺的情狀(這點不一定)。 如果自己用刀剁下胳膊或指頭,則傷口四周皮肉整齊,且一定有藥物包紮著。這樣雖然是用刀自傷的,因不在要害,一定不會當場身死,因而致死的必是調養不好造成的。這樣的傷痕皮肉向里蜷縮。假如是死後砍斷的,皮肉就不向里卷,憑這一點就可以斷定是生前傷還是死後傷。 有人自己用牙齒咬下指頭的,如果牙縫裡有破傷風桿菌侵入創口,大多都不治身死,活著的少。咬破的地方有一道瘡口,指骨折斷,必然膿水模糊,皮損肉爛。因此調治無效,致命身死,這樣的創口有牙齒的印痕,皮肉不整齊。 檢驗用銳器自殺的屍體,要先訊問原報案人:死者是什麼身份?自殺是在什麼時候?用什麼刀?如果有人來認屍,就要問明死者年齡多少,生前習慣用左手還是右手,如果死的是童僕、丫頭,就要先向東家討賣身契來看,再問死者有無親戚,生前習慣用左手還是右手,並要仔細驗看傷痕。 還要驗看傷口,如是生前刀傷就必然會淌血,死後刀傷就沒有血流下來。 (廿四)殺傷 【原文】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臟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刃物斫[10]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斫斷頭髮,如用刃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若夫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簳[11],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12]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原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13]。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劃著三兩痕。 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血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膜[1]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紋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干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黏,受刃處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行兇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污,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原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原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原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讎[14]? 【注釋】 [1]膜——(liáo,音聊)古書上謂腸間脂肪叫,膜就是網膜。 【譯文】 凡是被人殺死的,屍體嘴巴和眼睛張開,頭髮散亂,兩手半握著,被殺傷的要害部位,傷口都比較大,皮肉多捲起凸在外面,如果刀子戳穿了腹膜,肚腸等臟器就會流出來。 被傷的人看見行兇人用利器砍來時,必然抵禦,用手遮擋,手上就一定有損傷;即使有人來掩護,背部也會挨著。如果行兇人在死者沒骨頭的虛軟要害部位只一捅便結果了性命,那麼死者手上便沒有傷,所受傷的地方就必然是深重的。如果行兇人用利器砍在頭頂上、後腦袋或髮際,必然會砍斷頭髮,好像用剪刀剪的一樣。如果頭頂骨破傷,那就是刀尖刺著的。檢驗時,應該用手摸捏,看骨頭有沒有損破。 用刀刃、斧頭砍傷的傷痕,外面闊長,裡面狹。大刀砍下的傷痕,砍得淺的狹細,砍得深的必然粗闊。刀傷的,傷痕兩頭都是尖小的,沒有像自殺那樣有起手、收手輕重之別。槍刺的傷痕,刺得淺就較狹,刺得深必然透進去,箭射的創口為圓形。如果只用竹槍、尖竹擔刺著要害地方,創口多不整齊,傷洞大小都不一樣。 檢驗被鋒利兇器殺死的屍體,必須驗看死者原來穿著的衣服有沒有破洞,如果身上有傷,而衣服不破,就要看血污是在衣里還是在衣外。如在衣里,就是被傷後才穿上的。又如用刀劃破腸子而流出腹外,那麼被傷的腸子,一定不止一道傷痕,而有兩三道。為什麼只劃了一刀卻有兩三道傷痕呢?因為人的腸子盤藏在兩脅下,所以猛劃一刀便會傷著兩三段腸子。 檢驗刀槍等銳器殺死的屍體,驗屍報告書上應該寫清楚:屍體倒在什麼地方?穿什麼衣裳?衣裳上有沒有血跡?傷口長、闊和深各多少?有沒有深入肉里?是肚腸流出來,還是腸油連膜都流出來?斷定致命傷是哪一塊?還要查驗傷口地方衣服有沒有穿洞。如果被竹槍等尖銳的東西刺死的,就寫明是尖硬東西刺傷致死的。 檢驗被殺屍體,先要驗看是不是銳器傷,是生前傷還是死後傷。如果是生前銳器傷,傷口哆開很闊,組織蜷縮,呈花紋交錯。如果傷口皮肉很平整,就是死後假裝的銳器傷。生前銳器傷,傷口有血水,皮肉上沾滿鮮紅色的凝血塊。如穿透髒膜就會死亡。如果是死後用刀子割傷的創口,肉色干白,更談不上有凝血塊了(因為人死後血液循環停止,所以肉色是白的)。 對於這樣的屍體,要責令檢驗人員負責鑑定是生前傷痕還是死後傷痕。 活人被銳器殺死的,挨刀的地方皮肉緊縮,周圍有血斑。被活活肢解肢體的,被砍下部分的筋骨皮肉黏糊在一起,受刀的地方皮肉蜷縮,骨頭露出來。 死人被肢解,屍體皮肉顏色和形態都沒有變化,創口周圍沒有血斑,被割的地方皮不緊縮,傷痕盡頭沒有血流出,肉是白色。即使傷口裡面有點血,洗掉後再擠捺也不會再有的,就不是生前被傷的。 那些被割下腦袋的,如果是活著的時候被斬,頸項筋肉是縮進去的;死後割下的,頸項和平常一樣,筋肉並不收縮。 檢驗被殺死的屍體,如果是尖銳的刃器刺傷的,驗屍報告書上才能寫「被刺要害」字樣;如果是平頭的刃器殺的,就不能用「刺」字。如果被傷著上腹、兩肋下或肚臍下,寫清楚傷痕長闊分寸後,還要寫明刺穿內臟網膜,肚腸流出,有血污,驗明是要害部位被傷致命身死。如果傷在胸前肋部,只寫刺進內臟,有血污,驗明是要害致命身死。傷在頸(喉)部,就寫傷口深達項部,頸椎傷破,周圍所割的傷口不整齊,食管和氣管都割斷,有血污,因而致命身死。這也可寫明是要害部位。假使傷在頭面上,或在太陽穴、後腦袋、髮際,那只有兇器壓力大,才能報骨頭損破;如果腦漿迸出,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不管哪一部分被砍傷,或被刺傷,假使隔了幾天後才死的,應寫調治無效,致命身死。 檢驗兇殺案件,去屍體現場前,應先訊問原報案人:捉到兇手沒有?兇手是什麼身份?使用什麼兇器?兇器繳到沒有?如繳到了,要驗看兇器大小,畫成圖樣。如果沒有繳到,就要追問兇器在哪裡,要叫原報案人畫出兇器圖樣來。畫畢,命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上簽字畫押。還要問原報案人:兇手與被害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讎? (廿五)屍首異處 【原文】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仔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1],系生前斫落;皮肉不捲凸,兩肩井不聳,系死後斫落。 【注釋】 [1]聳——(tuō,音脫)皮膚壞破剝落的意思。聳可作骨肉高低不平、血肉模糊解。 【譯文】 檢驗身首異處的屍體,要先著死者家屬辨認屍身、首級(腦袋)。一定要把屍身現場四面接界地方仔細測量清楚。量完後,再量腦袋離屍身多少遠,是在屍身左邊還是右邊,或者離肩或腳多少距離。被肢解的四肢,也要分別量好,寫明離屍身多少遠,然後拿被砍下的四肢和屍身拼湊,腦袋和頸項拼湊,量好被砍兩頭的分寸,如能銜接起來,就是砍斬性的銳器砍落的。如果頸項上皮肉蜷縮,骨頭凸出,兩肩血肉模糊,乃是生前砍下;假使皮肉不蜷縮,骨頭不凸出,兩肩皮肉正常,則是死後砍下的。 (廿六)火死 【原文】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菸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菸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揞漿皮[1]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上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15]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屍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屍被火化盡,只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原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 或檢得頭髮焦拳,頭面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憑,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 【注釋】 [1]揞漿皮——揞(ǎn,音俺)本意指用藥麵兒或其他粉末敷在傷口上,這裡用作掩藏;(tà,音沓),皮膚突起。揞漿撻皮是積水起泡的意思。 【譯文】 生前被火燒死的,屍體口鼻裡面有菸灰,四肢蜷曲(因為死者生前被火燒,掙扎逃命,張開嘴巴,拚命呼吸,所以把菸灰吸進口鼻里)。如果是死後燒的,屍體的四肢雖然也彎曲,但嘴裡沒有菸灰;如果沒有燒著兩肘骨和膝骨,四肢也不會彎曲。 如果是年老害病,失火燒死的,屍體皮肉焦黑或者捲縮,兩手拳曲,手臂彎在胸前,兩膝也彎曲,嘴張眼開,有的牙齒咬著嘴唇,有的皮肉裂開,裡面還會燒出黃色的油脂來。 假使被人勒死後拋在火里燒的,屍體頭髮焦黃,頭面和全身燒得焦黑,皮肉蜷縮,不流膿水,也不起泡,頸項上有被勒的痕跡。 還有銳器殺死,假裝火燒死的,假如已燒成一堆骨頭,可指揮檢驗人員撿起殘餘骸骨,扇去地上灰塵,在屍體被燒的地面上用濃米醋和酒潑灑。如果是殺死的,必然有血流進地里,就能看出鮮紅的血跡。這類案件,應該先問清楚死者生前住在什麼地方,以防殺死以後,把屍體移在別的地方燒掉,這樣就驗不出地上的血跡了。 一般來說,住屋不是瓦頂就是茅草頂的。火燒死的,屍體就會在茅草或瓦片下面;假使死者與人有仇,冷不防的時候,被人推到火里燒死,屍體就在茅、瓦上面。同時還要驗看,死者頭朝哪裡?腳朝哪裡?是否符合推進去的方向?也可以看出問題。 假使屍體全部被火燒完,只剩下灰燼,找不到整塊的骨頭,應責令檢驗人員、鄰居、證人證明,說明上述屍體,或者由於失火燒毀,或者被人燒毀,骸骨都燒完了,確是無從檢驗,才能向上級回報。 檢驗被火燒死的屍體,應先問原報案人:火從哪裡起來?起火的時候,死者在什麼地方?為什麼待在那裡?燒的時候,有沒有人去搶救過?還要切實調查清楚死者生前有沒有與人鬧過意見。問清楚了,才能檢驗。 檢驗到頭髮燒成焦卷,頭面和身體全部燒得焦黑的屍體,驗屍報告書上應該寫明:死者渾身上下,檢驗不出有沒有傷損等情況,也辨認不出多大年齡、什麼相貌、形體,只從死者口、鼻腔里驗得有無菸灰。有,就可確定是火燒死的。如燒得更重,確實找不到憑據,就不要說口、鼻腔里有無菸灰的話了。 (廿七)湯潑死 【原文】 凡被熱湯潑傷者,其屍皮肉皆拆[16],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肉多爛赤。 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是兩後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不同。 【譯文】 被滾熱水燙死的,屍體皮肉開裂,表皮脫落,呈白色,滾熱水直接燙著的部分,皮層也是白色,肌肉大都紅爛。 如果是跌進湯火里死的,大都是撲著倒下去,主要燙傷部分在手腳、頭面、胸前。如果因為被毆打或被頭撞、腳踢、手推到湯火里去的,多傷在兩後腿彎和大腿、臀部。遇有打傷的地方,被燙後起泡不大,與其他燙傷部分不一樣。 (廿八)服毒 【原文】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腫,面作青黑色,唇捲髮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鬚髮浮不堪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谷道腫突,或大腸穿出。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脹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飽後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髒虛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並不青者,卻須參以他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經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黲[17]黑色。 死後將毒藥在口內假作中毒,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 凡服毒死,或時即發作,或當日早晚,若其藥慢,即有一日或二日發。或有翻吐,或吐不絕。仍須於衣服上尋余藥,及死屍坐處尋藥、器皿之類。 中蟲毒[18],遍身上下、頭面、胸心並深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糞門內瀉血。 鼠莽草[19]毒,江南有之。亦類中蟲,加之唇裂,齒齦青黑色。此毒經一宿一日,方見九竅有血出。 食果實、金石藥毒[20]者,其屍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類拳手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體肉縫微有血,或腹脹,或瀉血。 酒毒,腹脹,或吐瀉血。 砒霜、野葛[21]毒,得一伏時[22],遍身發小皰,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 金蠶蠱毒,死屍瘦劣,遍身黃白色,眼睛塌,口齒露出,上下唇縮,腹肚塌。將銀釵[23]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雲如是:只身體脹,皮肉似湯火皰起,漸次為膿,舌頭、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蠶蠱毒之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與糞門皆露出,乃是中藥毒、菌蕈毒之狀。如因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與糞門不出,乃是飲酒相反之狀。 若驗服毒,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探入死人喉內,以紙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無,其色鮮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壓下,入腸臟內,試驗無證,即自谷道內試,其色即見。 凡檢驗毒死屍,間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者,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訖,卻用熱糟醋自下罨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其毒氣熏蒸,黑色始現。如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則其毒氣逼熱氣向下,不復可見。或就糞門上試探,則用糟、醋當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24]三升炊飯,用淨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飯上炊[1]。取雞子一個,鴨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令勻,依前袱起著,在前大米、占米飯上。以手三指緊握糯米飯如鴨子大,毋令冷,急開屍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遮屍口、耳、鼻、臀、陰門之處,仍用新棉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25],用猛火煎數沸,將棉絮放醋鍋內煮半時取出,仍用糟盤罨屍,卻將棉絮蓋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屍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來棉絮上,不可近。後除去棉絮,糯米飯被臭惡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藥之狀。如無,則非也。試驗糯米飯封起,申官府之時,分明開說。此檢驗訣,曾經大理寺看定。 廣南人小有爭怒賴人,自服胡蔓草[26],一名斷腸草,形如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經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竅潰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雞兒,細研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蘇。如少遲,無可救者。 【注釋】 [1]——(fēn,音分)米煮半熟撈起蒸飯叫。 【譯文】 服毒死的,屍體嘴巴和眼睛一般多開著,面孔烏紫或呈青色,嘴唇紫黑色,手腳指(趾)甲都是青黑色,有的七竅(口、眼、耳、鼻)流血。 中毒深重的,屍體渾身黑腫,面孔呈青黑色,嘴唇蜷縮起泡,舌頭縮進或開裂,腫爛而稍微伸出,嘴唇也腫爛或開裂,指甲尖呈黑色,喉部和腹部膨脹,也是黑色,還起一些皰;有的身上有青斑,眼球突出,口、鼻、眼睛裡面有紫黑色的血污,鬍鬚、頭髮浮亂不堪。這樣死的,生前必然嘔吐過一些臭髒的東西,或拉過黑血,肛門浮腫脫出,有的大腸頭也拖出來。有些空肚子服毒的,只有腹部青脹,嘴唇和指甲並不發青;也有吃飽後服毒的,只有嘴唇、指甲發青,肚皮不發青;還有腸胃虛弱和年老病人,只消吃一點點毒藥便很容易死亡,肚皮、嘴唇、指甲都不發青。這些特殊情況,在審查驗定時還應該參照其他一些症狀。 生前中毒的,屍體渾身青黑色,即使隔了很久,有的皮肉還是黑色。如果日子久了,皮肉腐爛,露出骨頭,這種骨頭則是淡青黑色的。 人死以後,再把毒藥抹進死人嘴裡假裝中毒死的,死者皮肉、骨頭都沒有中毒死的特徵,只是黃白色。 服毒死的人,有的服毒後即時發作,有的當日發作;如果藥性較慢,也有隔一兩日才發作的。服毒後有的人反胃嘔吐,有的人嘔吐不止。檢驗這類屍體,應該從死者衣服口袋裡尋找,看有沒有吃剩下的毒藥,並在死者居住的地方尋找盛藥的器具等,作為旁證。 中蠱毒死的,渾身上下、面孔、胸口都呈深青黑色,腹部膨脹,有的口裡吐血,有的肛門瀉血。 吃了鼠莽草中毒死的(江南有這種草),和中蠱毒死的人樣子差不多,外加嘴唇燥裂,齒齦呈青黑色。中這種毒的,要過一日一夜,才見九竅出血。 吃了有毒的果實和無機毒物死的,屍身上下,有的有一兩塊紅腫,好像拳腳打傷的傷痕;有的呈大片的青黑色,指甲烏黑,身體皮肉摺縫的地方,有輕度的出血;有的腹部膨脹;有的瀉血。 中酒毒死的,腹部膨脹,有的上吐血,下瀉血。 服砒霜或野葛中毒的人,不過煮一餐飯時間,渾身就會發許多小皰,呈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有裂紋,並生一些小刺皰,嘴唇破裂,兩耳脹大,腹部膨脹,肛門口脹裂,十指甲呈青黑色。 中金蠶蠱毒死的,屍體瘦弱,渾身呈黃白色,眼睛凹陷,嘴張齒露,上下嘴唇蜷縮,肚皮塌陷。用銀釵插進咽喉試探,銀釵呈濁黃顏色,用皂角水擦洗也洗不掉。另一種說法是:中金蠶蠱毒死的,只是身體腫脹,皮膚好像被湯火燙傷的一樣,發許多小水皰,慢慢地變成膿皰,舌頭、嘴唇、鼻子都破裂。這是中金蠶蠱毒死的症狀。 手腳指(趾)甲和身上呈青黑色,嘴巴、鼻孔一般有血流出,皮膚多破裂,舌頭伸出,肛門脫出,這是吃了含毒的藥物和野菇而死的症狀。假如因大量吐瀉而顯得瘦弱,皮膚帶點黑色,沒有破裂,嘴裡不流血,肛門也不突出,這是喝酒中毒而死的表現。 檢驗服毒死的屍體,辦法是用一根銀釵,用皂角水揩洗乾淨,伸進死者咽喉,並用紙塞緊嘴巴,隔很長時間才拿出來,銀釵即變成了青黑色。然後用皂角水揩洗,如中毒死的,銀釵上的青黑色就揩洗不掉;如果不是中毒死的,揩洗後就恢復原狀,仍是鮮白顏色。 服毒、中毒死的,假使是生前吃了有毒的東西以後,又吃了許多別的東西,把毒物壓到胃腸底部去了,用銀釵從咽喉試探不出來,可改從肛門口插進去,就能發現青黑色。 檢驗毒死屍體,遇到有那種服毒已久,毒氣積聚在腑臟深處,用銀釵試驗不出來的,可先把銀釵或銅釵伸進死者咽喉里,然後,用熱糟醋,從下腹部洗敷,漸漸地洗敷到上面,使熱氣透入到屍體腹內,壓迫毒氣向上升,銀釵上便見黑色。假使用熱糟醋從相反的方向洗敷,即從上向下洗敷,那麼熱氣就會壓迫毒氣向下,咽喉里的銀釵便不會變黑色。但假如把銀釵塞在肛門口試探,從上向下洗敷就對頭了,就能見黑色。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用大米或黏米三升炊飯,另外用純淨的糯米一升,淘洗後,用炊布包好,疊在大米、黏米飯的上面炊蒸,再拿一個雞蛋(鴨蛋也行)打破,取出蛋清,與糯米飯拌得均勻,仍舊用包糯米飯的炊布盛著放在大米、黏米飯上。然後用三個指頭撮一團和鴨蛋一樣大的糯米飯,趁飯熱時,迅速掰開死者嘴巴,放在牙齒外面,並用三五張小紙,遮住死者的口、耳、鼻、肛門和陰戶。再用新棉絮三五條,濃醋三五升,用猛火把醋煮得大滾,把棉絮浸在醋鍋里煮半個時辰,拿起後,用糟醋洗敷屍體,然後再把用醋煮過的棉絮緊蓋在屍體上。如果死者生前確是中毒,屍體就會腫脹起來,從嘴裡噴出許多黑臭的骯髒液體,噴在棉絮上,使人無法靠近。然後除去棉絮,糯米飯上沾了許多骯髒液體,也變成了黑色,並且帶有濃重的臭味,這就是中毒死的明證。這樣做後,假如沒有噴出這些黑臭東西來,就可以斷定不是中毒死的。用來做試驗的糯米飯,應用器皿盛著封起來,申報審判長官時,詳細說明這種證物是怎樣取得的。以上檢驗方法,曾經過最高司法機關審查認可。 兩廣有些地方的人常常因鬧小意氣,吃胡蔓草自殺,藉此誣賴人。胡蔓草又名斷腸草,形狀和阿魏差不多,葉子長而尖,枝葉蔓生,吃了三片以上葉子的就會死亡。乾枯的或收藏日久的斷腸草,研成粉末吃了也同樣會毒死人。如果吃下不久,即用人糞汁灌進去,可以解救。這種草很怪,有人走近它,葉子就會搖動。它的嫩芽最毒,用這種嫩芽泡浸的液汁,只要咽下一點點,所有的孔竅便會出血而死。解救的方法是趕快用孵化不出來的雞蛋,搗爛後用麻油拌調,掰開嘴巴灌進去,使毒物完全嘔吐出來,服毒者才能從昏迷狀態中甦醒過來。這樣中毒的,只要稍微遲慢一步,便無藥可救。 (廿九)病死 【原文】 凡因病死者,形體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低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余無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體瘦劣,肉色痿黃,口、眼合,兩手微握,口齒焦黃,唇不著齒。 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肉色微黃,口、眼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無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蓋其人未死時,涎壅於上,氣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中暗風,屍必肥。肉多滉[27]白色,口、眼皆閉,涎唾流溢。卒死於邪祟,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風,如發驚搐[28]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縮,臂、腿、手、足細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仔細分別。 傷寒[29]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唇亦微綻,手不握拳。 時氣死[30]者,眼閉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31]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則凍死證。 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污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細。 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他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原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需牒請復驗。 【譯文】 害病死的人,身體瘦弱,皮膚枯黃,嘴巴和眼睛一般都閉著,肚皮凹陷進去,眼睛也是蠟黃的,兩手稍微握著,頭髮散脫,身上可能有經過針灸治療的新舊疤痕。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異常表現,就是因病死亡。 那些因為貧窮患病去討飯而倒斃街頭的人,身體都瘦弱不堪,皮膚枯黃,嘴巴和眼睛閉著,兩手稍微握著,嘴巴和牙齒枯燥而發黃,嘴唇和牙齒相離。 因內感中風突然死亡的人,屍體多很肥胖,皮膚稍帶黃色,嘴巴和眼睛閉著,頭髮不亂,嘴裡有涎沫,渾身上下沒有其他異常表現。 突然昏迷倒地死亡的人,肌肉不凹陷,嘴巴和鼻孔里有涎沫流出,面色紅紫。這是因為這種人還沒有死的時候,涎沫壅塞,呼吸受阻,所以臉上、口、鼻孔里有這種特徵。 突然中風死亡的人,眼睛睜開,眼珠翻白,唇開齒露,牙關緊閉,有的顏面神經麻痹,嘴巴和眼睛歪斜,兩邊口角和鼻孔里有涎沫流出,手腳屈曲。 中暗風死的,多是肥胖人,皮膚多像水浸過的一樣發白色,嘴巴和眼睛閉著,涎沫從嘴裡淌出來。因感染邪氣而突然死亡的,屍體肥瘦都有,兩手握拳,手腳指(趾)甲大都發青。有的中暗風好像驚怖痙攣死的一樣,嘴巴、眼睛多歪斜,手腳屈曲,四肢枯細,也有涎沫流出(以上三項死狀大體差不多,檢驗的時候需要仔細分辨)。 害傷寒病死的人,渾身紫紅色,嘴巴和眼睛都張開,有紫紅色的汗汁流出,嘴唇有些燥裂,手掌舒開,不握拳。 害時疫死的人,眼睛閉著,嘴巴張開,渾身黃色,表皮有些脫落,四肢伸直。 中暑死的,通常多在陰曆五、六、七月大熱天,屍體眼睛閉著,舌頭不伸出,肛門不脫出,面色黃白。 凍死的人,面色枯黃,嘴裡有涎沫,牙齒緊閉,屍身僵直,兩手緊緊地抱著胸前,衣著單薄。檢驗的時候,用酒醋擦洗,屍體得到一些熱氣以後,兩面頰就泛紅,好像荷花的顏色一樣,嘴裡有涎沫流出來,但不稠粘,這就是凍死的特徵。 餓死的人,渾身黑瘦,屍身硬直,眼睛閉著,嘴巴張開,牙關緊咬,四肢僵直。 有些害病死的,碰上春、夏、秋初氣候炎熱,報案遲了,隔了兩三天,屍身肚臍上下部分,兩脅肋骨縫裡,呈現淡淡的青色。這是病人死後,隔了一些時候,屍體發生變化,肚子裡那些骯髒的東西腐爛了,發散到皮膚上,所以有此顏色,而並不是生前有其他緣故引起,檢驗的時候一定要看仔細。 檢驗無主的病死屍體,到屍體現場後,首先要問原報案人:死者是從哪裡來的?什麼時候來的?什麼時候得病的?病重的時候,有沒有報官作成病人親口陳述的筆錄?有沒有什麼人認識他?如果報官時作成口述筆錄,就要問:死者是得什麼病死的?年齡多大?得病多久才報官作成口述筆錄?錄取口述後隔了幾天才死亡?如果生前不曾作成口述筆錄,就要問為什麼錄取不到口述。如果是奴婢,要先向主人討賣身契書看,問有沒有親戚,害什麼病死的,曾經請過什麼醫生,吃過什麼藥,曾否向官府報告作成口述筆錄。如沒有,要問為什麼不報告作成口述筆錄,然後要眾人證明認定。如果沒有其他可疑情況,就可以寫出眾人認定的驗屍報告書,寫明死者渾身黃色,身體瘦弱,確是生前害某種病身死,連同醫生疾病診斷書附卷上報。如各方面證明確實是害病死的,雖然得病後不曾報官作成口述筆錄,但不是非正常死亡,就不必再請官復驗。 (三十)針灸死 【原文】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譯文】 因用針灸治病,發生醫療事故而死亡的,應該拘傳醫生到案,檢驗針扎的穴位是不是合乎醫理的刺激點。這種案件,雖是無意殺人,但總是醫療過失,也應驗定是針灸殺人,追究醫生「不應為而為」的刑事責任。 (三十一)札口詞 【原文】 凡抄札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云: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譯文】 製作病人口述筆錄,要防止所報病重的人,不是真正的病人。比如:有的人心存不良,預先布置別人假裝害病,官府查問時,假病人就編些假話代為掩飾。這種情況,當場是難以辨別清楚的。怎麼辦呢?主管官員應在所判狀紙內寫明:「日後如果死亡報官,一定依法逐項仔細檢驗。」這樣預先敲一下警鐘,使得那些企圖做壞事的有財有勢的人有所顧忌。 * * * [1] 見血為傷——拳腳傷和器傷,一般不破口,只是青紫紅腫,較嚴重的也有破口出血。見血就構成傷害,檢驗官便可憑傷驗斷。 [2] 元符——宋哲宗第三次改元年號(公元1098~1100年)。 [3] 木桿棒——木製杆棒。宋代很時興以棍棒作武器。宋太祖趙匡胤善使棍,元曲:「一根棍棒打天下,四百州郡盡姓趙。」這裡指齊眉棍、哨棒、水火棍之類。 [4] 捽——(zuó,音昨)用手揪住。 [5] 膜——人體保護內部組織的一層薄膜。這裡是指腹腔膜等。 [6] 髻——頭頂上挽束的髮捲。 [7] 斡——(wò,音臥)本作旋轉解,這裡是刺拉的意思。 [8] 食系——即食管,是咽頭與胃部的連通管。 [9] 氣系——即氣管,空氣從這裡出入肺臟。 [10] 斫——(zhuó,音灼)用刀斧砍。 [11] 簳——(gǎn,音杆)釋作箭、箭杆。《列子·湯問》中有「乃以燕角之弧、朔篷之簳射之」。考簳本是一種小竹,或即箭杆,高七八尺,葉闊大如箬,杆細而強韌,可作箭杆,也可削尖頭作箭。 [12] 竹槍、尖竹擔——指竹製無刃刺器。 [13] 隱對痕,血點可驗——如果身上有傷而衣服不破,就要看血污是在衣里還是在衣外。如在衣里,就是被傷後才穿上的。 [14] 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讎——封建法制規定,五服之內幼犯長和卑犯尊都要加重處刑。所以,殺傷案件要查明是與不是親戚,以定輕重;查明有無冤讎,以便區別是有意謀害還是爭吵斗殺。 [15] 釅——(yàn,音宴)濃厚的意思,泛指可飲液體的色、香、味很濃郁,如釅醋、釅酒。 [16] 拆——同坼(chè,音徹),裂開的意思。 [17] 黲——(cǎn,音慘)淺青黑色。 [18] 蟲毒——即指蠱毒。《本草綱目》「蠱蟲」下說:造蠱的人把上百種毒蟲裝在器皿里,使它們互相咬吃,最後生存的那一條就用來做蠱。又說:蠱毒不只一種,都是違反自然規律的毒氣,一般都是通過飲食害人。南方有蜥蜴蠱、蜣蠱、螞蟥蠱、金蠶蠱、草蠱、挑生蠱等。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里也說:放蠱的是把蠱毒放在飲食里殺人,人吃了不知道。從古以來都認為蠱是害人的東西。由此可見,「蠱毒」、「放蠱」之說,在我國流傳已好幾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湘西等地仍時有所謂「放蠱」的案件發生,許多人疑神疑鬼,錯把發冷發熱、腹痛、泄瀉、四肢無力、精神不振、咳嗽、氣喘等一般病症當作中「蠱」,把人死後屍體上正常出現的屍斑當作中「蠱」的徵象。那些用死斑蝥研粉製成的所謂解藥、醒藥等卻是含有劇毒的害人、騙人的東西。所謂中「蠱」後,毒性往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以後才發作,發作後要幾個月或幾年才死去,這些都是沒有科學根據的。 [19] 鼠莽草——又名䒽(音罔)草、芒草、莽草。李時珍說:此物有毒,食之令人迷惘,故名。山中人以之毒鼠,謂之鼠莽。 [20] 果實、金石藥毒——除文中所提到的砒霜、斷腸草、毒菇等外,當時較常見的還有鹽滷、輕粉、冰片、汞、金、巴豆、草烏頭、苦杏仁等。 [21] 野葛——漆科植物,落葉灌木。莖蔓延細長,有細根,攀緣附著在垣籬木石的上面。葉卵形,有長柄,每組三小葉,到秋天呈紅色。初夏時候,開黃綠色簇生小花。果實多毛,有劇毒,誤食之則舌唇潰爛,嚴重的有生命危險。亦名鉤吻、斷腸草。 [22] 一伏時——伏通庖,一伏時即做一頓飯的時間。又元人王與著的《無冤錄》認為「一伏時」為一晝夜。砒霜、斷腸草中毒可能因用量、毒物進入人體的途徑不同,毒性發作的時間也不同,故兩說兼錄。 [23] 銀釵——又名銀探子,長約一尺二寸,圓直如筷子而稍細,用純銀制,舊時用來檢驗屍體。 [24] 占米——館本《洗冤錄》作黏米。應系黃尖米。 [25] 新棉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用三五升醋怎能煮三五條棉絮,擁蓋屍體也不一定要這麼多棉絮,清人即已懷疑,原文數字上似有訛錯。 [26] 胡蔓草——《本草綱目》說:鉤吻、野葛、冶葛毒根、胡蔓草、斷腸草、黃藤、火把花都是一樣東西。東人叫胡蔓草,又叫斷腸草,進入人畜肚內即粘腸上,半日即黑爛,所以叫斷腸草。雲南人叫火把花,岳州人叫黃藤。 [27] 滉——(huàng,音晃)水深而廣。 [28] 搐——也叫「痙攣」或「驚厥」,是肢體發生間歇性、節律性不隨意的肌肉收縮。 [29] 傷寒——傳染病之一,是由一種杆狀菌侵入腸部發生潰瘍而起的,經過一至三星期的潛伏期後,即開始惡寒發熱、倦怠、腰痛、便秘或泄瀉、脾臟腫大、胸腹部發生淡紅色的薔薇疹。從發病到恢復要五星期,以第三星期為危險期,且容易發種種的併發症。中醫認為這種病可能是觸冒嚴寒而起的,所以叫傷寒。 [30] 時氣死——指傳染性疾病致死。「遍身黃色」很像黃疸症狀,可能是指傳染性肝炎致死的。 [31] 中暑——病名。由於在烈日下或高溫環境中時間太久,身體調節體溫的能力不能適應,體內產生的熱不能向外散發,積聚而發生高熱。患者頭痛、眩暈、心悸、噁心、出冷汗、體溫上升。如不及時搶救,可致死亡。可採用降溫、供給鹽水水分、針刺及藥物治療等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