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譯註 ·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三
(十七)驗骨
【原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前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須仔細詳定。
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1]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婦人只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無縫。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2]。
胸前骨三條[3]。
心骨一片,嫩如錢大[4]。
項與脊骨各十二節[5]。
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6]。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人各十四條。
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1]。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邊,皆有捭骨;婦人無。兩腳膝頭各有骨[2],隱在其間,如大指大;手掌腳板各五縫[7],手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8],餘十四指並三節。
尾蛆骨若豬腰子,仰在骨節下。
男子者其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稜角,周布九竅。
婦人者其綴脊處平直,周布六竅。
大小便處各一竅。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細篾串訖,各以紙簽標號某骨,檢驗時不至差誤。
【注釋】
[1]男女腰間各有一骨……樣——指骶骨,準確的形狀如右圖所示。
[2]骨——(yǎn,音掩)可能是臏骨的別稱。臏骨俗稱膝蓋骨,是膝前的栗狀短骨,它的作用是掩護膝關節。所以又稱掩骨,轉寫作骨。但據《洗冤錄詳義》載:「膝蓋骨亦名臏骨,形圓而扁,中有骨一塊,如大指甲大。」「骨隱在膝蓋中間,如大指大,圖格不載,《論沿身骨脈篇》內亦不敘。」經查圖格內只有膝蓋骨沒有骨。從上面看來,骨又不像是臏骨,而是另一塊骨頭,但「兩腳膝頭」除臏骨外,沒有其他隱藏的小骨頭了。
【譯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根骨頭,這和一年有三百六十五天是吻合的。
人的屍體腐爛後,男人的骨頭是白色的,女人的骨頭是黑色的(女人生前行經,出血像流水一樣,血液流散,所以骨頭是黑色的;顏色和服毒藥而死的骨頭差不多,應該仔細鑑別)。
腦顱骨:男人從頭頂到耳部和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有一條橫縫,從這條橫縫的中點往下至髮際,又有一條直縫。女人的頭骨只有六片,腦後有一條橫縫,卻沒有當中直下的直縫。
各人的牙齒多寡不等,有的二十四顆,有的二十八顆,有的三十二顆,有的三十六顆。
胸前骨有三根。
心坎骨一片,只有銅錢那麼大。
項骨和脊骨各有十二節。
從項部到腰部共有二十四塊脊椎骨,最上的一塊叫大椎骨。
左右肩井骨和飯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人兩邊各十二根,其中八根長的,四根短的。女人兩邊則各有十四根。
不管男人或女人,腰部都有一塊手掌那樣大的骨頭,上面有八個洞孔,分成四排,其形狀如右圖:
手骨和腳骨各有兩段。男人左右手腕和左右脛骨旁邊都有捭骨(女人沒有)。兩邊膝頭地方各有一塊和大拇指差不多大小的骨,隱藏在膝蓋中間。手掌和腳板各有五串小骨頭,手、腳的大拇指(趾)和腳的小趾各只有二節,其餘十四指(趾)都是三節。
尾蛆骨好像豬腰子一樣,掛在脊椎骨節的最下面。
男人的尾蛆骨和脊椎骨相連的地方稍凹,兩邊有尖瓣,像菱角,四周有九個小洞孔。
女人尾蛆骨和脊椎骨聯結處平直,周圍有六個小洞孔。
大小便的地方各有一個洞孔。
需要檢驗的骨頭,都要用麻繩或細篾一根根串起來,並用紙簽標明是什麼骨頭,檢驗的時候才不會搞錯。
【原文】
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9],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1],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橫髃骨,橫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10]。缺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胲。胲兩旁者曲頷,曲頷兩旁者頤,頤兩旁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者目,目兩旁者兩小眥。兩小眥上者上瞼,下者下瞼。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近鼻者兩大眥。近兩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旁者釵骨[11]。釵骨下中者腰門骨,釵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旁生者胻骨。胻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趺,趺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煅,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藁薦遮定,蒸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12]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須著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血皆浸骨損處,赤色青黑色。仍仔細驗,有無破裂。
煮骨不得見錫,用則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將藥物置鍋內,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解法見驗屍門。
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其色白與無損同,何以辨之?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候油溢出則揩令干;向明照損處,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處則無損。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損處,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又法,用新綿骨上拂拭,遇損處必牽惹綿絲起。折者,其色在骨斷處兩頭[13],又看折處,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毆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非。
髑髏骨有他故處骨青,骨折處帶淤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14]。
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骸骨,謂屍仰臥,自髑髏喝,頂心至囟門骨、鼻樑骨、胲頷骨、並口骨並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腮膚骨並全;兩肩井、兩臆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臁肕、並髀骨及左腳踝骨、腳掌骨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喝,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凡驗原被傷殺死人,經日屍首壞,蛆蟲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傷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為證。若無傷骨損,其骨上有破損,如頭髮露痕,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毆死者,死傷處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用水衝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脫;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
驗骨訖,自髑髏肩井臆骨[15],並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蓋並髀骨,並標號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莖,左右各十二莖,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莖莖依資次題訖。內脊骨二十四節,亦自上題一、二、三、四,連尾蛆骨處號之。並胸前龜子骨[16]、心坎骨亦號之,庶易於檢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尋常不系在骨之數;經打傷損,方入眾骨係數,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先用紙數重包定,次用油單紙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處,封頭印押訖,用桶一隻盛之,上以板蓋,掘坑埋瘞,作堆標記,仍用灰印。
行在[17]有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變黑黯,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切須仔細辨別真偽。
【注釋】
[1]骨——(nào,音鬧)即肱骨。
【譯文】
人體骨骼結構,從手說起,兩手指頭最前端有指甲的那一段叫末節,末節後面是中節,中節後面是基節。基節的後面、腕骨的前面是掌骨,掌骨上面生掌肉,掌肉後面可以彎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邊高起的一塊叫手外踝(指橈骨莖突),裡面突出的一塊叫手內踝(指尺骨莖突),和兩踝骨連在一起的叫臂骨(指前臂骨中橈骨),輔助臂骨的是尺骨,接連這兩根骨頭的是肘骨。肘骨前面可以彎曲的部分叫曲肘。曲肘上面是肱骨,肱骨上面是肩髃,肩髃的前邊是橫髃骨,橫髃骨的前面是髀骨,髀骨當中有一塊凹陷進去的骨頭叫血盆骨。血盆骨的上面是頸,頸的前面是嗓喉,嗓喉的上面是喉結,喉結上面叫下巴殼(即下頜骨體前面正中部分)。下巴殼的兩邊叫曲頷(指下頜角),曲頷的兩邊叫頤(指下頜骨及頰部附近),頤的兩邊是下牙床骨。下牙床骨上面是耳朵,耳朵上面是曲鬢(相當於顳部)。曲鬢再往上就是天靈蓋,天靈蓋前面的空隙叫囪門。囪門下面叫髮際,髮際正下面是額。額下面是眉際,眉際的末尾是太陽穴。太陽穴的前面是眼睛,眼睛兩旁是左、右外眥,左、右外眥上面是上眼皮,下面是下眼皮,當中能觀看的是瞳孔,瞳孔靠近鼻子的是兩內眥,接近兩內眥的是鼻根。鼻根上面是印堂(即兩道眉毛的中間部分),印堂上面是腦角,腦角下面是承枕骨。脊椎骨下部的橫骨叫髖骨。髖骨兩邊是釵骨,釵骨下面正中是腰椎,和釵骨連在一起的是股骨。股骨下面可以彎曲的是膕窩,膕窩上面生著膝蓋骨。膝蓋骨下面生著脛骨,脛骨旁邊是胻骨。胻骨下面外邊高起的是左右足外踝,裡邊高起的是左右足內踝。脛骨前面垂下的是左右跂骨。跂骨前面是趾骨基節,趾骨基節前面是末節,末節相連的是足趾甲。趾甲後面是腳背,腳背下面凹陷的一塊叫足心(指足底弓),下面叫蹠骨。蹠骨後面是踵肉(指足底後跟的皮肉),踵肉後面是腳跟(指跟骨的跟結節)。
滴骨親的檢驗方法——比如某甲是父體或母體,死後骸骨還在,某乙自認是某甲的親生兒女,怎樣來鑑定是不是親生的呢?可以做這樣的試驗,就是從某乙身上刺一兩滴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死者親生的兒女,血液就會滲到骨頭裡去,否則就滲不進去。老百姓所說的滴骨親,就是這個辦法。
檢驗骸骨,必須選擇晴朗的天氣。先用水把骸骨洗乾淨,用麻繩按人體結構串好,放在竹蓆上。另外在地上挖一土坑,為五尺長,三尺闊,二尺深;先多用些柴炭在坑裡煅燒,燒到表土發紅,除去火,再用二升好酒和五升酸醋潑在坑裡,趁熱氣蒸騰的時候,把骸骨抬進坑內,用草蓆緊緊蓋住,蒸骨一兩個時辰。等地皮冷卻後,便取去草蓆,抬出骸骨,對著陽光用紅油傘遮住骸骨檢驗。如果骨頭上有被打的地方,就會顯露出淡紅色的血蔭。如果骨頭打斷了,在折斷的兩頭接續處,都有血蔭的痕跡。把這種有血蔭的骨頭拿到有陽光的地方照看,顏色紅潤,就能肯定是生前被打。骨頭上如果沒有血蔭,縱然有損傷折斷,也是死後造成的傷痕。對於這樣的骸骨,切忌用酒醋去煮,防止煮了以後,更加不便檢驗。這樣的檢驗,必須在晴朗天進行,陰雨天是很難看見的。如果連日陰雨不便檢驗,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用煮骨法。辦法是用一隻瓮,像煮東西一樣,裡面放醋,用炭火煮,再多放些鹽、白梅和骸骨一同熬煮。煮骨時,檢驗官一定要親臨監視,等千百滾後,取出骨頭用水洗乾淨,在太陽光下照看,就能看出傷痕。損傷的地方由於血液滲入,便呈現暗紅色或青黑色。但還要仔細驗看骨頭有沒有破裂,如有破裂,損傷就可以肯定了。
煮骨不能用錫器。用了錫器,骨頭會變成烏黑顏色。假如有人從中作弊,在鍋里暗暗地下藥,就會使骨頭上有傷的地方反而變成白色,損傷就看不出來了(解除這種藥物的方法見驗屍篇)。
如果骸骨有時經過兩三次蒸驗,有損傷的地方和沒有損傷的地方一樣是白色,該怎樣鑑別呢?可以把需要檢驗的有損傷的骨頭,用食油慢慢灌注。凡是骨頭,大的有縫,小的有孔,等油灌滿溢出就停止,用布把溢出的油擦乾,然後把骨頭拿到明亮的地方去照。有損傷的地方,油流到那裡就會停住,呈現出明顯的黑影子,骨頭上明亮部分就說明沒有損傷。
另一個辦法是:用上好的墨磨得濃濃的,塗在需要檢驗的骸骨上,幹了以後再用水洗掉。假如骨頭上有損傷的地方,墨汁就會滲透進去;沒有損傷的地方,墨汁就滲透不進去;打斷的地方,墨汁就留在接續的兩頭。
又一個辦法是:用新絲綿在需要檢驗的骸骨上揩擦,遇到有損傷的地方,必然會把綿絲牽扯起來。骨頭折斷的地方,有許多芒刺,再看這些芒刺是向里還是向外。凡是毆打折斷的,芒刺向里,如果芒刺向外,就不是打斷的。
腦殼如有傷,呈青色,骨頭破折的地方,會帶有瘀血。
仔細驗看骨頭上,如發現有青蔭或紫黑蔭,長的是鈍器打的,圓的是拳頭打的,大的是頭撞的,小的是腳尖踢的。
前後左右骸骨上只要發現有一點傷痕,或者是致命傷,或者不是致命傷,就要著令檢驗人員認定唱報。
用上述辦法檢驗完畢,檢驗人員還要唱報骸骨的前後左右情況,這就是:先把屍骨仰臥,從腦殼起唱報,頂心至囟門骨、鼻樑骨、頦頜骨以至口骨都完整;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穴、兩耳、兩腮骨都完整;兩肩井、兩臆骨完整;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完整。
左臂骨、腕骨、掌骨和髀骨完整;左肋骨完整;左胯骨、左腿骨、左脛骨、髀骨和左腳踝骨、腳掌骨都完整。右邊也同樣唱報。
然後翻轉來唱報,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完整。
凡是檢驗被殺傷死的,日子隔久,屍體腐爛,被蛆蟲吃得只剩下骨頭了,原來受傷的地方,瘀血沉著在骨頭上,有干黑血跡,就能作為證明。如果沒有這種血跡,骨頭卻有破損。這種破損的痕跡,細得像頭髮絲一樣,又像陶器上的裂紋,紋路不十分明顯。有這種裂紋的,也是生前損傷的明證。
生前是被毆打死的,如果致命要害部位的骨頭還沒有破損,那麼這部分的死肉必然緊緊地粘貼在骨頭上,就是用水沖刷也去不掉,只有用指甲才能剔掉。剔掉死肉後,骨頭上的傷痕就看得很清楚。
骸骨檢驗完畢,應從頭顱骨、肩井臆骨起,連同臂腕掌骨和胯骨、腰腿骨、脛骨、膝蓋骨、髀骨,分別左右,標明名稱。肋骨有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要分出左右次序,如左第一根、左第二根、右第一根、右第二根等。根根按照次序把名稱寫清楚。脊椎骨二十四節,也要從上到下按一、二、三、四的順序,連同尾蛆骨一齊標明。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也要標明。這樣才易於查點和湊成原形。左右肩、左右胯、左右腕都有蓋骨,通常情況下不把它包括在標記的骨頭數內,只有當這一部位有損傷,才要標記。這樣,還是在標記各部分骨頭的時候,也把它包括進去為好。標寫清楚後,先用幾層紙把它包起來,再用油紙包裹三四層,用繩交叉扎系三四處,用印封好,一齊裝到一隻木桶里,上面用板蓋好,然後挖土坑埋掉,並做成墳堆,插上標記,周圍蓋上石灰印。
杭州有一種毒草名叫賤草,有人把它熬成膏汁出售。如果拿這種膏汁染骨頭,骨頭就會呈現烏黑色,粗看和傷痕差不多。如果仔細辨認,就會發現生前被打的傷痕處有血蔭;如果光有烏黑顏色而沒有血蔭,骨頭又沒有破損,就不能隨便認作傷痕。因此,一定要仔細辨別真假。
(十九)自縊
【原文】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雲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18],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19],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腳上有血蔭[20],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21],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雲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系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1]垂下,踏高入頭在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或復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復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系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復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余,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救解,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22]之類,塵土滾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系定;或於項下作活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凡驗自縊人,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仔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仔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仔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復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雲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注釋】
[1]——(kuì,音愧)用繩子、帶子拴成的結。
【譯文】
上吊自殺死的,兩隻眼睛閉著,嘴唇發黑,唇皮張開,牙齒露出。如果繩索勒在喉結上面,死者嘴巴和牙關緊閉,舌頭抵住牙齒而不露出(或者牙齒咬住舌頭一點點)。如果繩索勒在喉結下面,嘴巴就會張開,舌尖露出齒外二分至三分。死者面帶紫紅色,嘴邊兩角有濃稠的口水垂掛到胸面前;兩手握著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屍斑,好像火灼的一樣;肚皮下面直到小腹也因血墜而有青黑色的屍斑;大小便自動流出來,大腸頭有時有一兩滴血。頸(喉)部的索痕(縊死索溝)是紫紅色,有時是瘀血黑色,一直延伸到左右耳朵後的髮際。這道索痕長約九寸到一尺多一點(有的說男人索痕長一尺一寸,女人長一尺)。如果死者雙腳懸空,頸(喉)部的索痕就深;如果還沒有完全離開所踏的東西,索痕就較淺。肥胖人索痕深,瘦的人索痕淺。用細緊的麻繩、草索在很高的地方上吊,身體完全吊在繩子上死的,索痕深;如果用全幅綢子或白細綢、領巾等吊在低的地方,索痕就淺。在低的地方上吊,身體多半躺著,有的側著身子,有的仆著。側著身子的,索痕傾斜地橫在頸(喉)部;仆著身子的,索痕兩邊對稱,從頸(喉)部到耳朵邊即止,一般都不到腦後髮際下。
上吊自殺,吊的地方一般應高於八尺以上。兩腳懸空的,墊腳的東西應比腳離地面距離高一倍。如果自縊在床欄杆、椅子、火爐上、船艙內,只要這些地方有二三尺高,也能吊死。
下雨天,如果死者曾從泥濕的地方走過,應該驗看死者是赤腳還是穿鞋,墊腳東西上有沒有留下腳印。
上吊自殺,繩套有可以滑動的活套頭、不能滑動的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等數種。檢驗時,應該看死者是用什麼東西墊腳才把頭伸進繩套里,而且垂下的繩套還必須大於死者的腦袋,死者能把腦袋伸進去,才是真自縊。用活套頭上吊,死者腳接觸地或者跪在地上,都可以吊死。
用死套頭,死者腳接觸地面或者跪在地上,也可以吊死。
單系十字套頭,人要懸空才能吊死;如果腳尖還接觸地面,一般吊不死。
所謂單系十字,就是死者自己先用繩帶拴在頸項上,再把另一頭用手系在高處。這類自縊,一定要先看上頭拴系地方的灰塵痕跡,以及死者用什麼東西墊腳,要能攀得上去繫繩才是。假使上面拴繫繩頭的地方太高或者太大,死者雙手夠不上,拴不上去,那就是別人把他吊上去的。還要看所拴系的繩帶的伸縮情況,一定要垂下的套頭離拴系的地方有一尺以上,才是自縊。如果套頭緊緊抵住吊的地方,就一定是別人吊起來的。
所謂纏繞系,是死者先用繩帶在頸項上纏繞兩道,自己用東西墊腳,拴系在高處,垂吊而死。或者是先把繩帶拴系在樑上或樹枝上,繩套垂下來,用東西墊腳把頭伸進繩套里,在頸項上再纏繞一兩道。凡這樣吊死的,必然有兩道索痕:上一道纏過耳朵後,斜向髮際,就消失了;下一道平繞頸項一圈。檢驗人員和差役遇到這樣複雜的情況,怕說不清楚,常常會請求檢驗官允許只報一道索痕。對於這樣的請求,千萬不能答應。因為,要是不報上一道索痕,就看不出自縊的特徵——八字不交,而下一道索痕又正是致命要害所在,所以兩道索痕都不能不報。如果照差役們的打算只報一道,假使復驗官不肯盲目贊同,而是照實填寫在復驗報告書上,死者親屬又有意見,那時再派第三個檢驗官檢驗出來,該怎樣辦呢?所以還是據實報告最穩妥,不能隨便把兩道索痕當作一道檢驗。兩道索痕重疊和分開的地方,要分別量好,把貼肉地方的繩帶起訖處做成記號,再把這段繩帶在頸項上照原樣纏繞,把長短闊狹對驗清楚。這樣不管怎樣復驗都不會產生麻煩問題。
凡是因為害病,仰身躺在床上,自己用繩帶等勒死的,這樣的屍體兩眼閉著,嘴唇張開,露出牙齒,咬住舌頭,舌頭露出齒外一二分;皮膚蠟黃色,身體瘦弱,兩手握拳,肛門有糞便流出;左右兩手多是把繩帶拉得緊緊的,死後仍捏在手裡。檢驗的時候,應該量度兩個拳頭相距幾寸。這樣的屍體頸(喉)部下索痕呈紫紅色,周圍長一尺多,繩結在喉下,前面索痕較深;如果曾被解救過,則肚皮發脹,牙齒多不咬舌,肛門口也沒有糞便流出。
如果確實是上吊自殺的,把死者腳底下泥土挖深三尺左右,就會發現木炭。有這樣東西的,才是真正自縊無疑。
如果是屋下自縊,應先驗看上吊的地方,像梁棟和各種橫木等,其上面塵埃滾亂了很多處,才是真正自縊。如果只有一處沒有塵埃,就不是自縊。
檢驗是否自縊,可先用手杖在所繫繩索上輕輕敲打幾下,如繩索繃得緊緊的就是真自縊;如繩索比較鬆緩的就是移屍。一般來說,把自縊的屍體再移到別的地方懸掛起來,原來勒的繩索經過移動,會出現兩道索痕。
凡是檢驗上吊自殺的屍體,先要查明吊在哪個地面上,哪條街巷,哪戶人家,誰首先發現,用什麼東西吊死的,吊在什麼地方,是打十字死結的還是在頸項上作活結套的。再驗死者穿著的衣裳是新的還是舊的,打量屍身四面接靠的地方,東、西、南、北靠近什麼東西,臉朝什麼地方,背向什麼地方,死者是用什麼東西墊腳的,上面要量度垂掛下的腦袋距所吊的地方多少尺寸,下面要度量腳尖離地有多少尺寸。即使上吊的地方很低,也要把這兩個距離量清楚;然後當著大家的面把屍體解下來扛到露天或明亮地方,再把繩套解掉,量出繩索全長多少,套在頸項上的一段多長,再量索痕,從喉部量到耳朵後髮際索痕消失的地方為止,看索痕多闊,橫長多少,斜長多少,然後依法檢驗。
凡是檢驗上吊自殺的,先要訊問原報案人,問清死者身份,什麼時候發現的?有沒有解下來救治過?什麼時候報案的?如果有人認識死者,就要問清死者年齡、職業,家裡有什麼人?為什麼在這裡上吊?如果是奴僕,要先叫僱主拿契書來審查,看契書上寫的年齡多少?有沒有親戚?再到現場驗看吊掛的地方、位置、痕跡等。如果發現時曾解下來救治過,就要問清楚解下的時候,心跳、脈搏有沒有停止?解下約多少時候才死去?這些一定要看仔細、問仔細。
檢驗吊死的屍體,如果不是很有把握,不要馬上作出自縊致命的結論。對這種情況,只能證明此人是生前用繩索系在喉結下或喉結上要害部位致命身死的,以防死者或有被謀害等冤情。為什麼要這樣呢?比如有人睡著,被人用繩索勒死吊掛起來,對於這類案件,檢驗官怎麼能斷定是上吊自殺的呢?所以一定要慎重細緻。
常常有些人家的丫頭、長工或外人在家裡上吊自殺,這家的主人不懂法律,認為這是倒霉的事,為了避免屍體發臭污穢以及官府檢驗所引起的麻煩,就偷偷地移屍到外面去吊掛起來。這樣經過移動後,原來的一道索痕就變成兩道了。原自縊的索痕紫紅色有血蔭,移動後的索痕呈白色沒有血蔭。這樣,移屍的情節是很明顯的,應該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檢驗屍體的時候,要把生前痕和死後痕都寫清楚。因為移屍的罪責不過是打幾下板子;如果把兩道索痕只報一道,漏掉一道,而復驗官驗的又不一樣,他卻照實報兩道索痕。這樣明顯的前後不一致,審判官必然懷疑,就更要加重那些被牽連人的責任了。
上吊死的,沒有被及時發現,日子久了,屍體腐爛,腦袋還掛著,屍身斜躺在地上,皮肉爛得能看見骨頭。這樣的屍體,只要驗看還掛著的腦袋,要是繩索嵌進皮肉像一道溝槽(指兩耳朵後連頜巴下形成的溝槽深達骨頭);並驗得兩手腕骨、腦顱骨,都呈現深紅色,就可斷定是自縊死的(另一種說法,這樣的屍體牙齒和十指尖骨都變成深紅色)。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原文】
自縊,被人勒殺或筭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23],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發。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24]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皺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並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仔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25]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系縛者,無血蔭,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干。
【譯文】
上吊自殺的案件中,有被人勒死或打死,偽造現場,假裝自縊的,這類情況是容易辨別清楚的。真是自縊的人,用繩索、綢巾等東西壓迫後,即形成斜向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的索痕;死者眼睛閉著,嘴唇張開,兩手握拳,牙齒露出;繩索壓在喉結上面的舌尖抵住牙齒,壓在喉結下面的一般舌頭都伸出來;胸前有濃稠口水滴掛,肛門有糞便流出。如果被人打死、勒死而假裝自縊的,一般都嘴巴張開,眼睛睜著,手掌舒張,頭髮蓬亂,頸(喉)部因死後血液循環停止,索痕淺而淡薄,舌頭不伸出來,也不抵住牙齒,頸項上有指甲抓掐過的傷痕;另外身上還有致命傷損的地方。
只有當死者被活活地勒到半死的時候,馬上就用繩索吊起來,假裝自縊身死的情況比較難於辨別。如果現場情況可疑,不像自縊的,還是暫時定做被勒死,再偵察破案。
凡是被人隔著堅硬的傢伙,像窗欞、樹幹之類的東西勒死,假裝自縊身死的,頸(喉)部的索痕不交在一起,一般都是平行的,但很深,呈黑色,也不會斜伸到耳朵後髮際。
被人勒死的,繩結一般都在死者項部;死者兩手不下垂,即使下垂也不是筆直的,而且項部有繩結的壓痕。有的是背靠在柱子上被勒的,因衣襟被扭扯住,頸部還被衫領卡得緊緊的,皮膚上就有衫領的暗痕,也屬要害部位窒息身死。
凡是檢驗被勒死的人,對於頸項部繩索或布帶系扎的情況,纏繞的道數,檢驗時都要仔細交代清楚。凡是用繩索在頸項上纏繞的,一般都在項部的正中或偏左、右的地方打結,應該還有剩餘的繩頭垂著。屍體仆在地上的,是因為被勒時掙扎。這樣的屍體,都會掙扎得頭髮散亂,身上許多地方還有碰擦的傷痕。
檢驗被勒身死的人,應仔細勘察現場中死者掙扎時所留下的各種痕跡。
有一種死後才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和頸項等處,因為死後血液循環停止,被綁紮地方的壓痕不是紫紅色,卻是白色的。這就證明是死後綁縛的。死後綁縛的,沒有血蔭,即使綁得很緊,壓得很深,也是白色的,沒有青紅紫色。
有人用燒紅的火篦在屍體頸項上烙成痕跡,想偽造生前的索痕,這也很容易辨別出來。這種傷痕呈紅色或焦紅色,還帶些水濕,不像生前痕是枯乾的。
(廿一)溺死
【原文】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26]。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著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復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污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原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
若在江、河、陂[27]、潭[28]、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29]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數日,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屍時面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30]!
【譯文】
生前溺死的,屍體在水裡,男的仆俯著,女的仰臥著。一般頭部都仰抬著,兩手兩腳向前伸,嘴巴閉著,眼睛有開有閉,兩手握拳,腹部膨脹,拍起來有響聲(失足落水死的五指張開,眼睛微睜著,腹部有些膨脹;投水自殺的手握拳,眼睛閉,肚皮脹得很大);兩腳板底發白,皮皺而不脹;頭上髮髻仍然緊結不散,頭髮叢里、手腳指(趾)甲縫裡以及穿鞋的鞋裡都是沙泥;嘴和鼻孔里都有許多水泡沫流出,夾帶著一些淡紅色的血沫;有的屍身上還有撞破擦破的傷痕。這都是生前溺死的特徵(因為人落水後必然掙扎,忍不住要呼吸,水也隨著吸進腸胃,所以兩手自然拳曲著,趾(指)甲縫裡有沙泥,嘴和鼻孔里有細小泡沫流出,腸胃裡灌滿了水,顯得膨脹)。
屍體撈起後,如果挨延了些日子才檢驗,那麼經過風吹日曬,渾身表皮就會脫落下來,或者生一些白色的皰。
如果身上沒有發現損傷,面色紅紫,這是被人倒抱在水裡浸死的。
如果屍體臉面淡紅色,嘴和鼻孔里有泥水泡沫流出,肚裡有水,腹部有些膨脹。有這些特徵,就可以斷定確實是生前溺死。
如果因為受疾病痛苦,投水求死,那就不論水有多少深淺,都可以致死。這樣死的,身上沒有傷痕。
病死的人,如果被人拋到水裡,則嘴和鼻孔里無水泡沫,肚裡沒有水,不脹,面色淡黃,身體較瘦。
如果因為害病身不由己,摔倒在泥水溝里死亡的,這樣的屍體嘴和眼睛張開,兩手稍微握著。身上衣裳和口裡、鼻孔里、耳朵里、髮際都沾有黑色泥污的,應該脫下衣裳,用水淋洗,然後用酒噴灑屍體。被泥水浸沒的地方,即可發現皮膚有點發白,腹部有點膨脹,指甲縫裡有泥污。
如果被人打殺死後拋在水裡,入水深則屍身會發脹,水淺就不太脹;屍體皮膚淡黃色而不發白,口、眼開著,兩手散開,頭髮蓬鬆,腹部不脹;口、眼、耳和鼻孔里沒有水滴流出,指甲縫裡也沒有沙泥;兩手不拳曲,兩腳板底也不發皺發白,卻有點浮腫的樣子。屍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痕跡,這種傷痕呈黑色,屍體稍瘦。臨場檢驗的時候,如果驗出身上有損傷,要把這些傷痕一一登記清楚。即使是被毆打後自行投水死的,也要捉拿各種關係人,送官府追究。
投井自殺、被人推入井裡害命及自己失足落井身死等各種屍體,樣子大同小異。三者頭部都有被磚石碰擦的傷痕,指甲縫和毛髮里有沙泥,腹部膨脹。屍體側著或俯伏時,嘴裡有水流出。如果沒有其他明顯的特徵,只能籠統地定做「落井身死」,這樣就包括投井自殺和被人推跌落井等情況了。但還是稍微有差別的:被推跌和自己失足落井的,手是舒張的,眼睛稍微睜開,腰包里可能有銅錢銀子等值錢的東西;投井自殺的,則眼睛緊閉,手握拳,身上沒有錢物。
一般來說,自己投井的,雙腳直插井底;如果頭部朝下面,可能是被人追趕,倉皇投入,或被人推跌進去的。如果是失腳落井,應該檢驗失腳地方的泥土痕跡。
投河自殺和被人推到河裡淹死的,如果河水比較深闊,屍身上就沒有碰擦傷痕,指甲縫裡、頭髮叢里也沒有沙泥。如果河水比較淺窄,屍體情況和投井、落井差不多。一般來說,河水大約有三四尺深就能淹死人。檢驗的時候如果驗不出其他損傷,只能籠統地定作「落水身死」,這樣也包括自己投河和被人推下河等情況。如果身上捆有繩索,或稍有損傷等可疑的地方,就應該檢驗作被人謀害,拋在水裡淹死。這樣,不過多做點工作——限期破案,捉拿兇手。切不可為了少發一個破案的限令而留下難以預料的後患。
掉在河、池裡溺死的屍體(能行運船隻的叫河,不能行運船隻的叫池),檢驗的時候,先問原報案人:什麼時候看見屍體在水裡?看見的時候屍體就停在那裡還是從別地漂流過來?如果是漂流來的,就要問明是從哪個方向漂來的,為什麼流到這裡便停住了,怎樣向官府報告的。如果報案人說:親眼看見死者落水,就問當時有沒有搶救。如果曾進行過搶救,救上岸時就斷氣了還是上岸後才斷氣的?是立即報告官府還是過了多少時間才報告?都要一一問清楚。
如果屍體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飄浮,水面寬闊,難以標明四邊接壤地界的,只需把屍體飄浮的位置勘驗清楚。如果屍體並未浮出水面,是打撈出來的,就應該問清楚:屍體是在什麼地方打撈起來的?如果在池塘里或坑洞裡,有水可以淹死人,就應量出水深多少,坑洞還要量出四面接界地方。江、河、陂、潭裡的屍體,在浮起或發現地方的岸頭地段,以及發現屍體的池塘、坑洞等是什麼人所有或使用?地名叫什麼?都要查清楚。
對於在井裡溺死的屍體,檢驗的時候,也要先訊問原報案人:怎麼知道井裡有人的?當他發現有人的時候,人死了沒有?如果知道沒有死,為什麼不進行搶救?屍體還沒有浮上來,怎麼知道井底有人?如果是屋邊的井,就要問:死者是什麼時候不見的?又怎麼知道他在井裡?凡是井裡有死人,井面必然浮有水泡沫,以此便可測知井底有沒有人。
還要量出井的四面接界地方,這些地方是誰的地面?地名叫什麼?如果屍體沉在井底,就不必量四方距離,只須大體估量一下多少深,再把屍體撈出來。
屍體在井裡,如已膨脹,就會浮出水面一尺多,水淺就不會浮出。如果浮出來,就要看頭或腳朝上還是朝下,先量水深。如果沒有浮出,也要用竹竿量到屍體近邊的水深尺寸,還要看頭或腳是朝上還是朝下。
檢驗溺死的屍體,如果被水浸久了,屍體臭脹,看不出明顯的致死原因,驗屍報告書上可以寫:頭髮脫落,頭面臭脹,嘴唇翻出,屍體渾身上下都成青黑色,表皮脫落。驗明確是本人在井裡或河裡,死後水浸,經隔多日,所以呈現這種體貌。現在無法驗出死者遍身有沒有損傷或其他致命原因。容貌形體如何、多少年紀也看不出來,只驗得嘴和鼻孔里有泡沫,腹部膨脹;確是在某處淹死的,因水浸多日,無法檢驗。這樣就用不著申明是怎樣致命的。
春初氣候寒冷,屍體要幾天後才能浮出水面,和春夏秋末不一樣。
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的奴婢或妻女,沒有落水之前就曾被毆打,身上有傷,現在又驗出確實是自己跳到水裡或投井自殺身死,在驗屍報告書里也要寫清楚所有傷痕,作出被打後投水自殺的結論。
投井自殺的人,如果不曾與人爭鬥,檢驗的時候頭部、面部發現有銳器傷,且帶有血跡,好像是生前傷。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檢查井裡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鋒利東西,是不是投井時被這類東西劃著。因為人剛落井的時候還有生命,血液還在循環,被劃傷就必然會帶血。這類情況,如果驗成生前銳器傷,追究牽連起來,豈不要命!
* * *
[1] 蔡州人——蔡州原系古代蔡國轄地,至隋唐設置蔡州,舊城在今河南汝南縣。南宋後期金人曾遷都於此。這裡的蔡州人可能指金人(東胡族)。
[2]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一般成年人的牙齒是三十二顆,有的人少於此數,有的人單數,這是沒有出齊的緣故,並且有年齡上的差別。至於三十六顆,那是異常現象。
[3] 胸前骨三條——即指胸骨柄、胸骨體、劍突三者而言,今稱胸骨。
[4] 心骨一片,嫩如錢大——心骨,古人又名心坎骨、鳩尾骨、護心骨、蔽心骨。人體實際上並沒有這塊骨頭,可能是劍突骨化後,由於下端部分分裂、穿孔或其他情狀,以致古人把它誤認為二骨(胸前骨下條和心骨)。
[5] 項與脊骨各十二節——古人所指項骨十二節和脊骨十二節,可能是二十四塊獨立椎骨中的上位十二塊(頸椎七塊,加上位胸椎一至五塊),稱為項骨,其餘稱脊骨,所以自項至腰,共二十四塊椎骨。「上有一大椎骨」,可能是指寰椎(第一頸椎)。
[6] 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肩井不是骨名,乃肩胛骨上緣的中陷部分,形狀像井,所以稱肩井。飯匙骨即肩胛骨前面貼近背肋像翅狀一樣的部分,形狀又像飯匙,所以稱飯匙骨。
[7] 手掌腳板各五縫——即五條掌骨和蹠骨的意思,如按縫來說,則只有四縫。
[8] 腳第五指各二節——腳第五趾不是二節,而是三節。
[9] 肘骨——臂中部彎曲處,其背側面稱肘,也就是肱骨與橈、尺骨的關節部伸側,古人可能將肘關節(包括肱骨末端和橈、尺骨近端)當做單獨的肘骨。
[10] 肩髃、橫髃骨、髀骨、缺盆(血盆)——髃(yú,音余),腢俗字。古人把肩胛骨和鎖骨混在一起,分為肩髃骨、橫髃骨、髀骨、血盆骨和飯匙骨等,這些骨頭的今名叫什麼,很難說得出來。根據《洗冤錄詳義》記載和解剖部位揣摩,大概肩髃即肩胛骨的喙突(或者包括肩峰和鎖骨肩峰端在內),橫髃骨是肩胛岡,髀骨指肩胛骨的背面,飯匙骨指肩胛骨的肋面(即前面),血盆骨就是鎖骨。
[11] 釵骨——釵骨的今名是什麼,說不出來。《洗冤錄集證》和《洗冤錄詳義》都註明是肋骨。如果是指肋骨,怎麼會和腿骨連在一起?也可能是指髖骨的髂骨翼,但下面正中就不是腰椎。以現代解剖學知識來看,原文述釵骨的這三句說不通,也連不起來。
[12] 蔭、暈——光、影、色、澤四周模糊的叫暈。蔭、暈同義。館本《洗冤錄》:「凡傷以蔭暈為主,蔭之為形,要皆自近而遠,由深漸淺,自濃及淡,而將盡之處,又皆如雲霞,如雨腳,如晴雲之若有若無,可望而不可即,鮮潤淡宕,要皆自然之氣所致,故其色活,此為檢傷綱領。如紅自紅,紫自紫,呆板積於一處,蔭腳全無,則偽造也。」這裡描述蔭、暈的形狀以區別真偽傷痕甚為確切。
[13] 折者,其色在骨斷處兩頭——這句話似緊接「不損則墨不浸」後面。
[14] 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這樣說法太籠統了,據以辦案,難免差誤。
[15] 臆骨——(yì,音憶)即鎖骨近胸骨部分,俗稱血盆骨。
[16] 龜子骨——龜子骨即胸骨,包括胸骨柄、胸骨體及劍突三部分,在喉的下面,形如龜板。
[17] 行在——皇帝出巡暫駐的地方叫行在。宋朝的首都原在汴梁(開封),金人南侵後,遷都臨安(杭州),所以這裡指杭州。
[18] 若勒喉上即口閉……若勒喉下則口開——縊死舌頭是否伸出,主要是看繩套是否壓迫著舌根,如果壓迫著舌根,則口開舌出。但這只是指一般情況說的,還有很多例外。
[19] 面帶紫赤色——縊死面部顏色,較多的是蒼白色,較少的是青紫色。在窒息過程中,由於呼吸運動受阻,血液循環產生障礙,如果繩索只壓迫頸靜脈,而未壓到頸動脈,則動脈血液繼續流入頭部,而靜脈回流困難,導致繩索上部的血液停滯,故顏面發紺,呈青紫色。
[20] 腿上有血蔭——人死後會出現屍斑、瘀點。縊死的,如死後經過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屍體仍在懸吊中,則血液沉降,屍斑在小腿下部、兩手、兩腳最顯著。加上體內毛細血管及直腸等血管較豐富的部位破裂,形成大小瘀點。
[21] 大小便自出——窒息時的呼吸困難期,直腸與膀胱的肌肉收縮,括約肌放鬆,因而大小便自出。男屍往往還有精液流出。
[22] 楣、梁、枋、桁——楣是門和窗上的橫木;梁是承擔全屋重量的柱子上面的大橫木;枋是梁頭方木;桁是梁間橫木。
[23] 隔物……勒死——抗日戰爭時期,上海淪陷,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前,「兩租界」(公共租界、法租界)成為孤島。其邊緣地段,如滬西曹家渡一帶,為敵偽黑社會勢力所盤踞,租界警力管不到,市民視之為「歹土」。在那裡,買兇殺人的事常發生:花幾塊錢雇個殺手,把對象誘騙到該地,視路人稀少,其人行走不備時,用繩索從背後兜住其頸脖,背起就跑,不多遠該人就氣絕身死。這種殺人手段,上海話叫「背娘舅」。這也是一種「隔物背勒」,不過它隔的不是窗欞、木柱之類的「物」,而是殺手的身體。死者項後八字不交。這類案件多是謀財、謀色害命,或者泄私憤等仇殺,是卑鄙的;也有抗日游擊隊鋤奸,處決漢奸,不動刀槍,結果一條人命,則是正義的,是亂世風雲的一個小插曲。
[24] 結締——就是繩結,死結叫締。
[25] 角子——額角上卷束的頭髮叫角子。
[26] 男俯臥,女仰臥——日本淺田一在他編的《最新法醫學》第213頁有這樣的敘述:「此時,男屍腹部向下浮,女屍腹部向上浮,不論東洋和西洋,也不管古代和現代,不會錯的。」日本中田篤郎在他編的《新法醫學》第233頁也有這樣的記述:「自古以來,我國民間都說,男屍是俯著浮的,女屍是仰著浮的,外國的書里也有這樣記載,實際情況多是如此。」
[27] 陂——(bēi,音碑)有圍障的大池塘。
[28] 潭——溪河中水深的地方叫潭。
[29] 坎阱——低洼的坑洞。
[30] 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建國初期,福州市開元寺住持雪荔老和尚思想進步,獻寺產給國家辦醫院,遭到徒弟反對,常被冷諷熱嘲。老和尚受不了,一日用鉛筆草草地寫了絕命書,在室內用剃鬚刀割咽喉部自殺,不死,復投井自殺身死。屍出井時因見頸喉部有好幾道刀痕,血流滿身,從室內至井邊有較長一段路,沿路血跡斑斑,不類自殺。偵查機關認為是寺內小和尚謀害,刑訊逼供把兩個徒弟問成死罪。兩個徒弟口供反反覆覆,歷久不能決。當時福建省政法委員會主持工作的蘭榮玉副主任審批此案時,派得力幹部多方調查,細察當時法醫對屍體的檢驗報告,頸喉部的多道刀痕都是排連的,起手重而縮手輕,血跡垂直流注,符合自殺特徵;並對絕命書作筆跡鑑定,證實確是雪荔和尚親筆所書,不是徒弟偽造。又查這個雪荔和尚原是大學生出家,身體素來健壯,又有很強的毅力;在他盛年時為超度其亡母,曾把自己的小指頭蘸燈油點燃七七四十九夜而將小指燃盡。根據其體力、毅力分析,斷定為先用剃鬚刀自殺未遂,復奔至井邊,投井自殺身死的。排除他殺可能,刀下留人,兩個徒弟無罪釋放。由此來看,本書第廿三節說「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不能作機械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