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譯註 ·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二
(五)疑難雜說下
【原文】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讎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讎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讎,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讎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1]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2],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嘆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3]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4]有兇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驗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復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5]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更在審詳原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事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如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弟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簽刺筭害[6]之類。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譯文】
有人被殺死在路旁,檢驗官前往驗屍,起初以為被強盜所殺,經查點隨身衣服財物並沒有短少,只是全身被鐮刀砍傷十多處。檢驗官道:「強盜殺人的目的是為了劫取財物,現在東西都在,刀傷很多,不是仇殺是什麼!」於是叫看熱鬧的人走開,喚死者老婆問道:「你丈夫向來與誰結怨最深?」回答說:「我丈夫素來與人無仇,只是前幾天有某甲來借錢,不曾借到,曾說限定日期要錢,並沒有很深的冤讎。」檢驗官暗暗記下某甲的住址,打發好幾個差人分頭告示:「附近居民要把家中所有鐮刀立即呈繳檢驗,如發現有隱藏不交的,必然是殺人兇手,一定要徹底究辦。」不多久,居民繳上鐮刀七八十把,一齊排列地上。這時正是大熱天,飛來許多蒼蠅,聚集在其中一把鐮刀上。檢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是誰的,馬上就有一個人承認是他的。這人就是向死者借錢不遂、限定日期要錢的某甲。捉住審問時,某甲卻不承認。檢驗官就指著那把鐮刀讓他自己看:「別人鐮刀上不停蒼蠅,而今你殺了人,鐮刀上的血腥氣還在,以致蒼蠅飛聚,賴得掉嗎?」圍著看熱鬧的人都非常佩服。這個殺人犯只好磕頭服罪,不能再抵賴了。
從前有個在很深的池塘里溺死人的案件,已經隔了很久,事主是有錢有勢的人家,原來想瞞著不報官驗屍,後來被仇人告發。預審官見屍體都爛完了,只有一副骨頭還在。這個案件,上司幾次派檢驗官,都沒有人肯接受任務。一連督促了好幾個人,才有一個官員願意承擔。這個官員接受任務後,立即就地檢驗骸骨,先點驗一遍,沒有發現問題。於是就把骷髏頭洗乾淨,用小口瓶盛清潔熱水從腦門慢慢灌注,看有沒有細碎泥沙從鼻孔流出來,就憑這點斷定是不是生前投到水裡溺死的。因為凡是生前落水的,由於拚命吸氣,鼻孔里必然會吸進一些泥沙;死後投到水裡的,就沒有這種現象。
廣西有個兇犯謀殺了一個小和尚,搶劫了他所攜帶的東西。案發時,距離行兇的日子已經很久了。兇犯招供,說是「打劫後,把他推到水裡」。捕盜官在下游撈著一具這樣的屍體,可是皮肉爛完了,只剩下一副骨頭,無法辨認面貌和致死原因。雖然和口供對得起來,但承審官員擔心可能會有巧合,終是不敢判決。後來仔細審閱案卷,發現裡面有初驗預審官取得死者兄長的供述,說他弟弟生來是龜胸,身材又很矮小。於是派官復驗,查得果然是龜胸,才敢判定。
南方百姓常常會因為一些小爭執而自殺,很多並藉此誣賴對方。誣賴的辦法是先把櫸樹皮搗爛,敷在皮膚上裝成傷痕,然後自殺,死後敷樹皮的地方就很像被鈍器打傷的樣子。怎樣來鑑別呢?只要察看到「傷痕」裡面是深黑色,四邊青紅色,形成一塊痕跡,沒有浮腫,這就是生前用櫸樹皮敷成的假傷痕。因為活著的人血脈流通,由於櫸樹皮的作用,會形成一定痕跡(如果用手按捺,傷損處有明顯的浮腫,就不是櫸樹皮敷的)。如果是死後用櫸樹皮敷的,四邊就沒有散淡的青紅色,只呈現淡黑色,用手按捺也不堅硬,這就是死後用櫸樹皮裝成的傷痕。這是因為人死以後,血液循環停止,櫸樹皮就不能起作用了。這類案件,更重要的還靠深入調查清楚致死的真正原因,驗看屍體傷痕的長短分寸,和所用來行兇的鈍器的大小能不能吻合,全面審查分析,就不致辦錯案子。
檢驗工作中,遇到肥壯屍體,沒有損傷,又不黃瘦,不能隨便認作病死;假使屍體沒有損傷,只是黃瘦,也不能僅僅根據表面現象就認作病死,一定要仔細驗出到底為什麼死的。檢驗這類屍體,最容易發生差錯。
檢驗疑難案件,特別是原被告又有些錢勢的,一定要挑選熟練的檢驗人員和奉公守法的可靠公差,讓他們緊跟著長官一同前往,沿路飲食和出恭、解溲等,都要派人監視,等候他們辦完再同行,不要讓他們單獨行動。如不這樣,就可能有人暗地收買他們。這類案件,即使檢驗出真實死因,也會因差役收受賄賂而出毛病。出了毛病,承辦官員受處分還在其次,把案情弄顛倒,冤屈了人命,問題就嚴重了。
受檢驗的屍體,既驗不出傷損,又肯定不是病死,難作結論的,先要讓死者親屬等寫下甘結,保證不生異議;然後剃掉死者頭髮,仔細驗看生前有沒有被人用尖銳的東西釘進囟門或頭頂心等處殺害送命。
對於被用殘酷手段殺害的屍體,還應驗看牙齒、舌頭、耳朵、鼻孔以及手指甲、腳趾甲里有沒有被用竹籤等刺傷致命。
檢驗屍體中,對於認作被打後服毒身死、被打後自縊身死及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的案件,最要緊的是把它的特徵查驗清楚,才能作出結論上報。因為社會上常常有打死人後把毒藥灌進嘴裡,假裝成是自己服毒的;也有打死後用繩索吊起來,假裝成是生前上吊自殺的;也有打死後拋到水裡,假裝成是投水自殺的。這類案件,在這些關鍵問題上稍有出入,就會把案件搞錯,干係不小。所以一定要仔細檢驗死者身上的傷痕,如果傷痕不在要害致命部位,而要定為被打後上吊、投水或服毒自殺之類,都必須要有真實可靠的證據,才可保證無誤。
【原文】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7]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8]、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復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要檢異同。
【譯文】
收到人命狀子,切不能輕易相信,必須經過詳細檢驗,而且檢驗一定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
首先應挑選一些誠實可靠的公差,派他們到民間查訪;查到確屬非正常死亡,等他們報告後,再研究處理。
要經常教育下屬,在檢驗工作上,一定要謹慎從事,不得草率。
對屍體作初次檢驗,必須認真負責,而且一定要明確地指出致死的要害部位和原因,不許隨隨便便地填上「屍首壞爛,無法檢驗」字樣,塞責了事。
在進行初驗的時候,如訊明確是爭鬥致死,雖然已經隔了很多日子,也不能認作「無從檢驗」,以免上報後,遭上司反駁。因此,一定要仔細驗出致命傷在哪裡。如果實在日子隔得太久,腐爛不堪,才能報「屍體確屬無法檢驗」。
屍體經初驗後,有無損傷都應在檢驗的地方鋪上竹蓆,把屍體安放席上,用東西蓋好。周圍蓋上石灰印,記下灰印數目,交給守屍捕役、鄉勇、鄰人看守,要他們具結附在案卷里,交給復驗官,防止屍體被人破壞。如果是疑難案件,初驗官員就不能走遠,以便等到復驗發現有不同情況時進行核對。
(七)復檢
【原文】
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前檢受弊,復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依隨。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復檢,如屍經多日,頭面胖脹,皮發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復檢狀申。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仔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復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9]埋瘞[10],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舁[11]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復,仍責看守狀附案。
【譯文】
復驗的結果與初驗的相同,才可作出結論上報。假使初驗時把致命傷處弄錯了,損傷情況不對頭,比如把毒死定作病死,諸如此類,不必一一列舉。初驗出了毛病,復驗豈能再不用心審究?如果馬虎從事,就會和初驗者一樣要受到失職的處分。
復驗所得的情況如果和初驗的只有很小的出入,就可以遷就同意初驗結果;如果有很大出入,就不能隨便同意。因此,必須反覆審問案件關係人,如大家認為初驗和實情不符,才能根據復驗結果,把和初驗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的地方,向上報告說明。不能根據一己之見,把初驗的結論隨便否定掉。
復驗的時候,如果屍體放得太久了,面部膨脹,且發出一股難聞的臭氣,皮膚、頭髮脫落下來,兩唇外翻,嘴巴張開,眼球突出,渾身生滿蛆蟲,腐爛得實在不能下手,像這樣的情況,如果是用銳器、鈍器、拳打、腳踢,傷在沒有骨頭的虛軟地方,方可作「無從復驗」上報。假如是銳器、鈍器傷及骨頭,就應該在用水沖洗後,仔細驗看,並在驗屍報告書上說明致命傷在哪裡。一件人命關天的案子,豈能任意用「無從檢驗」上報了事呢?
復驗官檢驗完畢,如果當事人都沒有異議,才能把屍體交給親屬。沒有親屬的,並給轄地內鄉官負責掩埋,還要他們看守好,不准用火葬和使屍體拆散失落。如果當事人有爭論,就不能把屍體交給親屬,可挖一個土炕,把屍體連襯墊的東西一齊安放在土坑裡,上面用門板蓋著,再堆上泥土作成墳堆,周圍蓋上石灰印,做好記號,以備日後可能再派官員來檢驗,還應責令地保等具狀負責看守。
(八)驗屍
【原文】
身上件數正頭面、有無髻子?髮長、若干?頂心、囟門、髮際、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如自縊,舌有無抵齒?胲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12]。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次揣捻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人言陰門。兩腳、大腿、膝、兩腳臁肕、兩腳脛、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脊、腰、兩臀瓣、有無杖疤。谷道、後腿、兩曲、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腳踝。右側亦如之。四縫[13]屍首須躬親看驗。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谷道,並系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眾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
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皂角,方詣屍前。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多備蔥、椒、鹽、白梅[14],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仍帶一砂盆,並捶研上件物。
凡檢復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仍仔細驗頭髮內、谷道、產門內,慮有鐵釘[15]或他物在內。
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體屍。
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16]一作茜。草投醋內,塗傷損處,痕皆不見。以甘草汁解之,則見。
人身本赤黑色,死後變動作青色[17]。其痕未見,有可疑處,先將水灑濕,後將蔥白拍碎令開,塗痕處,以醋蘸紙蓋上,候一時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見。
若屍上有數處青黑,將水滴放青黑處,是痕則硬,水住不流;不是痕處軟,滴水便流去。
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若陰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隱而難見,以白梅搗爛,攤在欲見處,再擁罨看。猶未全見,再以白梅取肉,加蔥、椒、鹽、糟一處研,拍作餅子,火上煨令極熱,烙損處,下先用紙襯之,即見其損。
昔有二人鬥毆,俄頃一人仆地氣絕,見證分明。及驗,出屍乃無痕損。檢官甚撓。時方寒,忽思得計,遂令掘一坑,深二尺余,依屍長短,以柴燒熱得所,置屍坑內,以衣物覆之。良久,覺屍溫,出屍以酒醋潑紙貼,則致命痕傷遂出。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屍首,謂屍仰臥自頭喝:頂心、囟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云產門全,女人云陰門全。兩髀、腰、膝、兩臁肕、兩腳面、十指爪並全。
左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屍,腦後、乘枕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兩臀並谷道全,兩腿、兩後、兩膽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譯文】
身上各處檢驗項目——正面檢驗:頭(有沒有梳髮髻?)、髮長(多少?)、頂心、囟門、髮際、額部、兩眉、兩眼(是開著還是閉著?如果是閉著,應掰開驗眼珠是否完整。)、鼻子(兩個鼻孔)、嘴巴(是張著還是閉著?)、牙齒、舌頭(如果是上吊自殺,舌頭有沒有抵著牙齒)、頸喉、胸膛、兩乳(女人兩個乳房)、胸口、肚、臍、小腹、陰莖、陰囊(用手捏摸兩睪丸是否完整。已婚婦女叫產門,未婚女子叫陰門)、兩腳、大腿、膝蓋、兩小腿、兩腳腕、兩腳背、十腳趾連趾甲。
將屍身翻轉俯臥進行背面檢查:腦後、乘枕、項部、兩肩胛、背脊、腰、臀部兩側(有沒有挨棍子的創疤?)、肛門、大腿後側、兩膕窩、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朵、面龐、頸、肩膀、肘、腕、臂、手、五指連指甲(是否完整?或者有沒有拳曲起來?)、腋窩、脅肋、胯、大腿外側、外膝、外小腿、腳踝。
右側與左側同樣檢驗。
屍體的前後左右,檢驗官必須親自驗看: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穴、頸喉、胸膛、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肛門,這些都是要害致命部位(女屍看陰門、兩乳房)。其中如果發現有一處損傷在要害部位,即使不是致命傷,也要檢驗人員驗明唱報。
先訊問案件關係人,要他們說出死者的大約年齡。檢驗時,要仔細觀察死者容貌,或者訊問死者家屬,把死者年齡弄確實。
檢驗的時候,先要多燒些蒼朮、皂角薰煙,然後再靠近屍體。檢驗完畢後,在三五步遠的地方,叫人弄一些木炭燒紅,用醋潑在炭火上,趁著煙氣蒸騰的當兒,參加檢驗的人從上面跨過,身上沾帶的臭氣就自然消失了。
檢驗的時候,要多準備蔥、川椒、食鹽、白梅等,以備發現不了傷痕時,用這些東西如法擁敷,就可以使傷痕顯現出來。並且還要隨帶一個瓦盆和捶子、研子等,用來搗研以上藥物。
檢驗一定要全神貫注,不可怕髒怕臭。切不可讓檢驗人員用東西遮蓋男女外陰部等,這樣會大大誤事。要仔細檢驗頭髮叢和肛門、陰道,看有沒有釘入鐵釘或塞入其他東西。
把致命要害部位的傷痕檢驗出來以後,才可以押雙方當事人和在場的死者親屬來看屍體,但千萬不能讓這些人靠屍體太近,防止他們破壞屍體。
檢驗屍體上的損傷,要仔細量出長闊、深淺、大小分寸,作出是什麼原因致死的結論。
檢驗人員受人收買,往往把芮(一作茜)草放在醋里,塗在有傷痕的地方,就會看不出傷痕。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用甘草汁解消芮草的作用,使傷痕重現。
人的皮膚本來是帶些紅黑顏色的,死後會泛出青色。假使看不出傷痕,認為有可疑的地方,可先用水把皮膚灑濕,然後把蔥白打碎、攤開,塗在可能有傷痕的地方,再用紙蘸醋蓋上,大約過一個時辰除去,用水洗乾淨,傷痕就會顯現出來。
如果屍體上有幾塊青黑的地方,可用水慢慢滴注。假如是傷痕,皮肉會比較堅硬,水滴便停滯在那裡不流下來;假如不是傷痕,皮肉就較鬆軟,水滴就會流掉。
檢驗屍傷和骨傷,如果在受傷的地方看不見傷損的痕跡,可以用糟醋洗敷屍體,把屍體抬到露天地方,用新油過的綢子或明亮的雨傘,張蓋在需要驗看的部位,迎著陽光,隔著綢(或傘)觀看,就能看見傷痕。如果是陰雨天沒有陽光,用炭火隔著照,也是很好的方法。這樣做後,如果傷痕還看不見,就把白梅搗爛,攤在需要驗看的地方,然後用糟醋洗敷,再隔著綢(或傘)照看。如果仍看不見,可再用一法:剝下白梅的肉,加進適量的蔥、川椒、食鹽、酒糟等,合在一起研爛,做成餅子,放在火上烤得很熱很熱,再用一張紙襯在需要驗看的地方,把熱白梅餅放在上面熨烙,傷痕就會顯現出來。
從前有兩個人打架,忽然一個倒地氣絕身死,在場的人看得很清楚。可是檢驗的時候,卻看不出一點傷痕。檢驗官很傷腦筋,當時天氣寒冷,忽然想出一個主意,於是就布置挖一個土坑,深二尺多,長寬和屍體一樣,用柴火放在裡面把土坑燒熱,然後把屍體放進坑裡,用衣物覆蓋好,隔了好久,等屍體溫暖了,再抬出來,用蘸了酒醋的紙貼在屍身上,致命傷痕便顯現出來了。
按照以上做法,把致命傷痕檢驗清楚以後,檢驗人員還要挨次唱報屍體四面其他部位沒有傷損的情狀,那就是讓屍體仰面躺著,從頭唱報起:頂心、囟門完整,額完整,兩額角完整,兩太陽穴完整,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都完整,胸、心、臍、肚完整,陰莖和陰囊完整(已婚婦女說產門完整,未婚女子說陰門完整),兩股、兩腰、兩膝、兩小腿、兩腳背、十趾(連趾甲)都完整。
左邊手、臂、肘、腕和指甲完整,左肋連脅完整,左腰胯及左腿腳都完整。右邊也和左邊一樣唱報。
翻轉屍體,唱報腦後、乘枕完整,兩耳後、髮際連項完整,兩背胛連脊完整,兩腰眼、兩臀和肛門完整,兩腿、兩膕窩、兩小腿、兩腳跟、兩腳板心都完整。
(九)婦人
【原文】
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若是處女,札四至訖,舁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18]剪去中指甲,用綿扎,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19]。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20]。
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21]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附)小兒屍並胞胎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22]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象,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象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23]軟弱。生下腹外死者[24],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譯文】
檢驗女屍,檢驗官不能擺起道學先生一副迂腐樣子站得遠遠的,聽任檢驗人員隨便驗報。
假如檢驗的是處女屍體,要把現場四面接界地方記錄清楚,然後抬到明亮平穩的地方。先叫接生婆剪掉中指的指甲,用絲棉把指頭包紮好,先讓死者母親、家屬及兩三個鄰居婦女,一同驗看死者是不是處女。方法是讓接生婆用剪掉指甲包了絲棉的中指頭插進女屍的陰道,抽出後,絲棉上面如沾有黑血,就是處女,沒有就不是。
有的婦女死了,不知生前有無胎孕,可以叫接生婆檢驗。如果有胎孕的,從心口到肚臍,用手拍打時就會好像鐵石一樣結實;如果沒有胎孕的,就是鬆軟的。
如果驗出女人屍體既沒有胎孕,又沒有損傷,那就要接生婆檢查陰道,看有沒有塞進什麼東西。
有的胎孕婦女被殺害,或者因為孩子生不下來身死,屍體暫時埋放在地窖里,檢驗的時候卻發現有死嬰孩。研究其道理,這是因為屍體埋放在地窖里,受了地下水氣、火氣和地風等吹蒸,以致屍體膨脹,骨節縫裂開,肚裡的胎兒就被擠壓出來了。生下的孩子也有臍帶等,都流到死屍腳下。死屍的產門有血水、淤血等髒東西流出。
檢驗財主家丫頭、女傭等的屍體,先把屍場的四面接界量好,再把屍體扛到大路上,檢驗有沒有損傷,讓眾人觀看,以免眾人懷疑檢驗人員袒護財主,說七道八。
(附)孩屍和胞胎
有個因為爭鬥結仇把自己的孩子殺死而誣陷對方的案子,這個人把孩子的手腳捉住,朝孩子的頸(喉)部用腳跟踩死。這樣的案件,檢驗人員只要用手按摸死孩的喉部,喉頭必然塌陷,就可驗出死因,從而斷定是否誣告。
對小孩屍骨的驗定,可以寫「檢驗了十二三歲的小孩屍骨一具」。假如有人挑剔,問:「為什麼不斷定是男是女?」就可解釋:「我本來只說是十二三歲小孩,並不曾說是男是女。因為法律規定稱小孩,沒有規定一定要分男女。」
墮胎案件,法令規定:凡是墮下還沒有成人形的胚胎,要打一百棍;墮下成人形的胎兒,要判三年徒刑。法律所說的「墮」,是指打(胎)而落,要胎兒落地才構成墮胎罪。據《五藏神》一書說:「懷胎一個月的像露水般的一滴,兩個月的像桃花樣的一塊,三個月的就能看出是男是女,四個月的就具有人形,五個月的就有筋脈骨骼,六個月的生有頭髮,七個月的右手會抖動,如是男孩在母體的左腹部會感覺出來,八個月的左手也會抖動,如是女孩在母體的右腹部也會感覺出來,九個月的在肚裡會三度變換位置,十個月的就完全成熟要臨產了。」
檢驗墮下沒有成人形的胚胎,只能看到血肉一片或一塊。如果隔了幾天,腐爛了就化成血水。至於說墮下已成人形的胎,是指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齊全,也有臍帶等。這樣的情況,可叫接生婆來驗明月份,鑑定成人形還是未成人形,寫出鑑定書附在案卷里。
胎兒受驚後,死在母體肚裡然後墮下的,胞衣呈紫黑色,血蔭模糊不清;生下後才死的,胎屍是淡紅色,沒有紫黑色,胞衣呈白色。
(十)四時變動
【原文】
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胖匹縫切,脹臭也。脹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皮膚脫爛,皰疹[25]起。經四五日發落。
暑月罨屍,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青黑,不見的實痕。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稍或疑處,浮皮須令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蔭分明[26]。
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27],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
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皰疹起。
經六七日發落。
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
經半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
或安在濕地,用薦席裹角埋瘞[28],其屍卒難變動。更詳月頭月尾,按春秋節氣定之。
盛熱,屍首經一日即皮肉變動,作青黯色,有氣息。經三四日,皮肉漸壞,屍脹蛆出,口鼻汁流,頭髮漸落。
盛寒,五日如盛熱一日時,半月如盛熱三四日時。
春秋氣候和平,兩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壞,瘦老者難壞。
又南北氣候不同,山內寒暄不常,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譯文】
春季,屍體經過兩三天,口、鼻、肚皮、兩脅、胸前等部位的皮膚顏色即稍微發青。如經過十天,鼻孔、耳孔里有臭血水流出來。脹臭的肥胖屍體就有這種現象。久病瘦弱的人,死後要半個月才有這種現象。
夏季,屍體經過一兩天,臉上、肚皮、兩脅、胸前的膚色逐漸發生變化。如經過三天,嘴裡、鼻孔里便流出臭血水,且有蛆蟲爬出,遍身膨脹發臭,嘴唇翻張,皮膚起皰疹、脫爛。經過四五天,頭髮就會脫落。
大熱天,用糟醋等洗敷屍體,有損傷的地方表皮大都呈白色,沒有損傷的地方卻是青黑色,看不清到底哪裡是真實傷痕。檢驗官員假使怕髒怕臭,憑眼見現象馬馬虎虎驗過,往往會誤事。對於稍有懷疑的地方,必須剝掉浮皮,假使有損傷,浮皮下面就會有很明顯的血蔭。
還有,大熱天屍體九孔里不見有蛆蟲,卻先從太陽穴、髮際、兩脅、肚皮裡面爬出蛆蟲來,這些部位必定有損傷。
秋天,屍體經過兩三天後,也是先從臉上、肚皮、兩脅、胸前皮膚的顏色起變化。經過四五天後,嘴裡、鼻孔里就有臭血水和蛆蟲出來,渾身脹臭,嘴唇翻起,開始起皰疹。經過六七天後,頭髮就會脫落。
冬季,屍體經過四五天後,全身皮膚就慢慢地變成黃色,並且萎縮變緊。
經過半個月後,先從臉上、嘴巴、鼻子、兩脅、胸前開始發生變化。
有些屍體用草蓆裹扎,安放在潮濕的地方,這樣的屍體在短期內很少會發生變化。觀察屍體的變化,還要細算死的時間是在月頭還是月尾,根據當時節氣,來觀察屍體經隔的日子。
大熱天,屍體經過一天皮肉就發生變化,出現青黑顏色,有臭味散發出來。經過三四天後,皮肉開始逐漸腫臭腐爛,孳生蛆蟲,嘴裡、鼻孔里有血水流出,頭髮漸漸脫落。
大冷天,屍體隔五天相當於大熱天隔一天,隔半月相當於大熱天三四天。
春秋時節氣溫正常,兩三天相當於夏季一天,八九天相當於夏季三四天。
但是,人有肥瘦和老少的區別,肥胖、年輕的屍體容易腐爛,消瘦、年老的屍體不容易腐爛。
還有南北各地氣候不一樣,山區冷熱不正常,在檢驗的時候這些情況都要仔細考慮到,不要用上述標準硬套。
(十一)洗罨
【原文】
宜多備糟醋。襯屍紙惟有藤連紙[29]、白抄紙可用,若竹紙見鹽醋多爛,恐侵損屍體。
舁屍於平穩光明地上,先干檢一遍,用水沖洗。次挼皂角[30]洗滌屍垢膩,又以水沖盪潔淨。洗時下用門扇、簟席襯,不惹塵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擁罨屍首。仍以死人衣物盡蓋,用煮醋淋。又以薦席罨一時久,候屍體透軟,即去蓋物,以水衝去糟醋,方驗。不得信行人說,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
初春與冬月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仲春與殘秋宜微熱。夏秋之內,糟醋微熱,以天氣炎熱,恐傷皮肉。秋將深則用熱,屍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31],以氣候差涼。冬雪寒凜,屍首僵凍,糟醋雖極熱,被衣重疊擁罨,亦不得屍體透軟。當掘坑長闊於屍,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以火燒令通紅,多以醋沃之,氣勃勃然,方連擁罨法物襯簟舁屍置於坑內,仍用衣被覆蓋,再用熱醋淋遍。坑兩邊相去二三尺,復以火烘。約透去火,移屍出驗。冬殘春初,不必掘抗,只用火烘兩邊,看節候詳度。
湖南風俗,檢死人皆於屍旁開一深坑,用火燒紅,去火入屍,在坑內潑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良久,扛出屍。或行兇人爭痕損,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至於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人屍至三四次經火,肉色皆焦赤,痕損愈不分明,行吏因此為奸。未至一兩月間,肉皆潰爛。及其家有論訴,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損並不得而知。火坑法獨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譯文】
檢驗屍體的時候,要準備充足的糟醋。襯屍用的紙只有質量高的藤連紙、白抄紙才合格。竹製紙沾上鹽醋就爛掉了,會損毀屍體,不宜用。
檢驗的時候,把屍體抬放到平穩光亮的地面上,先檢驗一遍,然後用水洗屍體,擦一些皂角,洗去屍體上的污垢,再用水沖乾淨(洗的時候,下面要用門板、竹蓆等墊著,以免沾染了泥土)。洗完後,按照一定做法,用糟醋擁蓋屍體,仍用死者衣服把屍體全部蓋好,再用煮熱的醋澆淋。然後用草蓆緊蓋一個時辰,等到屍體軟透後,拿去遮蓋的東西,用水衝去糟醋,才能進行檢驗。不要聽信檢驗人員的話,只用酒醋在屍體上潑洗一下就算完事。這樣,傷痕就顯現不出來。
初春和冬天,天氣寒冷,要把醋煮得熱一些,酒糟也要炒熱才能使用。春二三月和九月,應該用溫熱的糟醋。夏天和初秋,糟醋只要稍微有點熱就可以了;因為在炎熱的天氣,過熱的糟醋容易傷損屍體皮肉。秋天隨著氣候轉涼,糟醋要用熱的,並在離屍體左右手和肋部三四尺的地方用火烘烤。冬天風雪凜冽,屍體僵凍得硬邦邦的,即使用滾熱的糟醋洗敷,用好幾層厚厚的衣被蓋著,也不能使屍體變軟。怎麼辦呢?那就應當挖一個三尺深、比屍體長闊一些的土坑,坑底鋪一層木柴和炭,用火燒得通紅,然後多用醋把火潑熄,趁著熱氣蒸騰的時候,把屍體連擁敷襯墊的東西一齊抬放到坑裡去,仍舊用衣被蓋好,再用熱醋淋透,離坑兩邊二三尺的地方,燒火烘烤。大約屍體透軟後,把火撤去,扛屍體出來檢驗。如果是在冬盡春初的時候,就不必挖火坑,只需在兩邊烘烤屍體就可以,這主要看氣候決定。
湖南地方檢驗屍體的習慣做法是:在屍體旁邊挖一個很深的土坑,用火燒紅後,將火撤除,把屍體放在坑裡,潑下糟醋,再從四面用火烘烤,隔很久,才把屍體扛出來檢驗。這樣檢驗,遇到有些兇犯對傷痕有所爭執,或者死者親屬因驗不出傷痕不肯罷休,以至有三四回扛進火坑重新檢驗的。屍體在火坑裡經過三四回烘烤,皮肉都烤焦紅了,傷痕更加看不出來,檢驗人員和差役們更容易從中作弊。這樣,雖在寒冬,不到一兩個月,屍體都爛了。那時,死者親屬再有什麼爭論和控訴,等到官員聚集下來復驗,已經隔了幾個月,只剩下一副骨頭,皮肉上的損傷再也檢驗不出來了。這種火坑法只有湖南才採用,做審判官的應該懂得這個方法的弊病所在。
(十二)驗未埋瘞屍
【原文】
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或在山嶺溪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在溪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若屋內,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訖,方可舁屍出驗。
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札,或是隨身行李,亦具名件。訖,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乃驗。未要便用酒醋。
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32]?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33],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系配隸人[34],所配隸何州、軍?字亦須計行數。如經刺環[35],或方或圓?或在手背、項上,亦計幾個?內是刺字或環子?曾艾灸或用藥取?痕跡黯灠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於灸處撻之可見。辨驗色目人[36]訖,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37]?有灸瘢?系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並新舊荊杖[38]子痕,或腿或腳底。甚處有舊瘡癤瘢?甚處是見患?須量見分寸,及何處有黯記之類,盡行聲說。如無亦開寫。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髮長若干?年顏若干?
【譯文】
未曾埋葬的屍體,有的倒在屋內地上或躺在床上,有的在屋前屋後露天地方,有的在山上、在溪澗里、在草叢中或樹木上,各式各樣。檢驗前要把屍體所在的地方看好,位置量好;四周毗鄰地方的地形、地勢如何?距離某個顯目的地方多遠?如屍體在溪澗里,上至山腳或離岸有多少遠?是在誰家的地面上?地名叫什麼?如果在屋裡,又是在什麼地方?屍體上下有沒有墊著或蓋著什麼東西?以上這些都勘驗完畢,才把屍體扛出來檢驗。
檢驗的時候,應該先把屍體上的衣服剝掉。如是婦女,並除去首飾。從頭上到鞋襪,所穿戴的,都要一件件筆錄清楚。如果還有隨身行李,也要把名稱、件數開寫清楚。然後用溫水把屍體洗一遍,才開始檢驗。剛檢驗的時候,不要馬上用酒醋潑洗。
剝掉衣服洗完後,先看屍身上有沒有刺軍籍字號?是在額角還是臉上?字有多大?是些什麼字?共幾行?或幾個字?是屬於哪個軍的?如果是充軍的囚犯,是發配到哪個州、哪個軍的?刺字也要看幾行?如果刺的是記號,要看是方的還是圓的?還看手背、頸項上刺了幾處?刺的是字,還是圓圈?有沒有用艾葉薰灸或用藥塗除過?痕跡暗淡不明或形成疤痕的,可削一根竹片,在這些地方括幾下就可看清楚。把死者身份驗看清楚後,再看屍身上哪些地方有刺花?有沒有艾灸的疤痕?這種疤痕是新的還是舊的?有沒有膿血?共有幾個?背脊上、屁股上,有沒有新的或舊的棒瘡?腿上、腳上有沒有受過刑杖的痕跡?哪些地方有舊的瘡癤疤?哪些地方還生著瘡或癤子?都要把長短分寸量好,以及哪些地方有暗記等,都要報清楚。如沒有這些東西,也要寫清楚。再者,屍體身長多少,頭髮長多少,年歲多少,都要估量登記。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殯屍
【原文】
先驗墳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土堆一個,量高及長闊,並各計若干尺寸,及屍見?[39]殯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屍頭腳所向,謂如東頭腳西之類。頭離某處若干?腳離某處若干?左右亦如之。對眾爬開浮土,或取去?磚,看其屍用何物盛簟?謂棺木,有無漆飾?席,有無沿褖[40]及簟[1]之類?舁出,開拆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
【注釋】
[1]簟——(fèi,音廢)同笈。簟是指用篾條或蘆葦編織的蓆子。
【譯文】
對於已掩埋的屍體,應先驗看墳堆,是在誰家地上?地名叫什麼?量出墳堆高、長、闊各多少尺寸。如果屍體殯放在房屋下,也要查明是在誰家屋下,磚的高、長、闊等都和前面一樣量定。
接著根據墳上標誌,看屍體頭腳朝什麼方向,如頭朝東、腳朝西等。頭離某個明顯目標多遠?腳亦離多遠?屍體左右也要同樣量清楚。然後當眾扒開浮土,或者搬掉放的磚塊,看屍體是用什麼東西裝墊著?如果有棺材,就要看有無油漆過?有無雕畫一些花紋等裝飾?如果是蓆子,有無邊飾?是粗的還是細的?篾編的還是草織的?登記清楚後,再抬出來開拆,把屍體扛到光線充足的地方檢驗。
(十四)驗壞爛屍
【原文】
若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
屍首變動,臭不可近,當燒蒼朮[41]、皂角辟之。用麻油塗鼻,或作紙攄子搵[42]油塞兩鼻孔,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遇檢,切用猛閉口,恐穢氣沖入。量札四至訖,用水衝去蛆蟲穢污,皮肉乾淨,方可驗。未須用糟醋,頻令新汲水澆屍首四面。
屍首壞爛,被打或刃傷處痕損,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
【譯文】
對於腐爛屍體,檢驗官如果怕臭怕髒,不親自到場檢驗,往往會把事情辦壞。
屍體腐爛後,產生一股難聞的臭氣,使人無法靠近。檢驗時,要燃燒蒼朮、皂角來避臭氣。另外在鼻孔里塗一點麻油,或者用雙紙捲兒蘸些麻油塞在鼻孔里,並在嘴裡含一小塊生薑。接觸屍體的時候,嘴巴必須緊閉,防止臭氣沖入。把屍體現場四面接界的地方量好後,先用水沖洗屍體,衝去蛆蟲和骯髒的東西,待皮肉乾淨了,才可以檢驗。對於這樣的屍體,不需要用糟醋,只要不斷舀水從屍體前後左右沖洗。
屍體腐爛了,生前被打或被銳器所傷的地方,皮肉是紅色,傷重的是青黑色,緊貼骨頭的地方並不腐爛,蛆蟲也無法吃。
(十五)無憑檢驗
【原文】
凡檢驗無憑之屍,宜說頭髮褪落,曲鬢、頭面、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1]皮壞爛,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如皮肉消化,宜說骸骨顯露,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今來委是無憑檢復,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及定奪年顏形狀、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並無骨損去處。
【注釋】
[1]——(dá,音撻)皮膚突起。
【譯文】
遇到無從檢驗的屍體,應該報告說頭髮脫落,曲鬢、頭面和渾身皮肉全部變為青黑色,皮肉腐爛,被蛆蟲咂食得連骨頭都露出來了。
如果皮肉都爛完了,應該報告說骨骸都顯露出來,屍身上下皮肉都爛完,只有少數沒有爛完的筋肉(韌帶),粘連骨骸,模糊一片,確是無法檢驗出死者生前渾身上下有沒有損傷或有哪些毛病,也無法看出年齡、相貌、死亡原因等。用手摸捏周身上下,也沒發現骨頭有折斷損傷痕跡。
(十六)白僵死、瘁死
【原文】
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上鋪薄布,可與炭等,以水噴微濕,臥屍於上,仍以布覆蓋頭面肢體訖,再用炭火鋪擁令遍,再以布覆之,復用水遍灑。一時久,其屍皮肉必軟起。乃揭所鋪布與炭看,若皮內軟起,方可以熱醋洗之,於驗損處以蔥、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作餅子,火內煨令熱,先於屍上用紙搭了,次以糟餅罨之,其痕損必見。
【譯文】
檢驗經久沒有腐爛的和乾癟的屍體,方法是在地上鋪一層熱炭灰,大約和屍體長闊差不多,上面鋪一層薄布,把灰蓋住,用水把布噴至微濕,將屍體安放在布上,用布蓋沒,再以炭灰擁蓋屍體,復用布蓋在炭灰上,並用水透灑一遍。這樣隔一個時辰,屍體的皮肉就會變軟。然後揭開布,扒去灰,如果皮肉已經變軟了,即可用熱醋洗擦屍身,用蔥、椒、鹽、白梅和糟一起研爛,做成餅子,在火上烤熱,在懷疑有傷損的地方襯一張紙,把烤熱的糟餅放在上面熨燙,傷痕就必然顯現出來。
* * *
[1] 齎——(jī,音機)給付的意思。下文「奪其所齎」的「齎」字作名詞用,指所攜帶的東西。
[2] 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因受當時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光憑這一點來證實殺人仍不夠準確。如果刀上沾的是其他動物血,蠅子也會飛聚。現代法醫物證學可對刀上的斑跡通過化學試驗證明是否血跡;並運用種屬試驗鑑別是否人血;進而運用法醫血型血清學證實是否被害人的血型,這樣的證據價值就更為可靠紮實。
[3] 髑髏——(kū lóu,音窟樓)即頭顱骨,俗稱腦殼。
[4] 廣右——宋代路名,分嶺南地方為廣南東路和廣南西路。廣右即指廣南西路,後稱廣西。
[5] 櫸——俗作椐,是一種有數十米高的落葉喬木,樹皮呈灰褐色。
[6] 筭——(筭suàn,音算),竹片制的算籌,俗借作算,作動詞用是謀劃的意思。算害,就是謀害。
[7] 簟——(diàn,音電)竹蓆、細葦席叫簟。
[8] 弓手——善射的鄉勇,宋時募弓手捕拿盜賊。
[9] 都——宋代王安石創行保甲法,以十戶為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保和大保都有長,都設保正一人,副一人。
[10] 瘞——(yì,音意)埋葬。
[11] 舁——(yú,音余)扛抬。
[12] 奶膀——即乳房。
[13] 四縫——指前後左右。
[14] 蔥、椒、鹽、糟、白梅——椒指蜀椒,與蔥、鹽糟有殺蟲、吊傷、通關節的作用。白梅是用初熟的青梅子鹽漬而成,是酸劑。這些東西混合使用,可以消毒、去污,使傷痕顯現。
[15] 慮有鐵釘——驗屍時要考慮到頭顱骨內是否有鐵釘釘入。這種案例有時會遇到。如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新崛起的廣東某城市的一個建築工地,幾個正在休息的工人發現掘出的土堆處,有個骷髏頭骨在爬坡,滑下後又爬,不勝駭異。檢視之下,原來裡面藏有一隻大癩蛤蟆,是這隻蛤蟆馱著死人頭殼在爬坡。取出蛤蟆,頭殼內竟發現還釘有一枚生鏽的大鐵釘。此事引起當地政法機關的注意,查得挖土處乃解放初期一暴病死亡的基層幹部埋屍之處。當時就有群眾懷疑這個幹部死得蹊蹺。至此政法機關偵查破案,查獲兩名兇犯。原來是這個幹部之妻與住在他家的一個工作組成員通姦,共謀殺害親夫。埋葬後屍體腐爛,因地處水圳旁,被癩蛤蟆占據作穴。這隻癩蛤蟆吃死人腦汁等長肥了出不來,挖土時始重見天日。這個案件的破獲說明即使在科學昌明的現時代,仍有奸刁之徒用這種古老的殺人手段行兇作案。
[16] 芮(草)——芮(ruì,音瑞)一作茜,多年生蔓草,莖方中空;葉長卵形或長心臟形,前端尖;葉柄與細莖都生逆刺,每莖輪生四葉;夏秋之交開淡綠色小花,多聚生;漿果黑色;根赭黃色,可做染料和藥用。
[17] 青色——用油浸漬叫(ōu,音甌),青色即泛青色。
[18] 坐婆——又名穩婆,即接生婆。
[19] 是與不是處女——現代法醫學主要觀察處女膜有無破裂來判斷是否處女。處女膜是陰道口周圍的一圈薄膜,是陰道黏膜皺襞的延續,由堅韌的黏膜組織構成,一般厚約1毫米。處女膜的形狀多種多樣,最常見的是環狀,半月狀亦較為常見。處女膜的破裂,大多是由第一次性交造成。日常生活中,如騎馬、騎自行車、跑步、游泳等運動,一般不易引起處女膜破裂。只有外力直接作用於處女膜上才能使它破裂。因此,處女膜有無破裂,對判斷曾否性交過,究竟是與不是處女,是一個重要而有價值的標誌。
[20] 如有孕……無即軟——古代對屍體檢驗主要靠屍表檢查。婦女死了,不知生前有無胎孕,就採用手拍打的方法。拍打時好像鐵石一樣結實的,認為有胎孕;若是鬆軟的,認為沒有胎孕。這種方法是不可靠的,很容易把子宮內長瘤也當成胎孕;剛懷孕一兩個月的是拍打不出來的。現代法醫學從屍表檢查看腹部外表有無妊娠紋;最可靠的是通過屍體解剖檢查子宮內有無胎兒來證實。
[21] 有孕婦被殺……惡物流出——這是世界法醫學著作中對棺內分娩現象的最早記載。
[22] 《五藏神》——《景岳全書·婦人規》上篇:五藏論有耆婆論曰:「一月如珠露,二月如桃花……」云云。《五藏神》可能是印度醫學著作。
[23] 血蔭——光、影、色、澤四周模糊的叫蔭。
[24] 墮胎兒……生下腹外死者——判斷新生兒是活產還是死胎,主要是根據胎兒出生後在母體外曾否進行呼吸,已呼吸的為活產,否則為死胎。檢查新生兒曾否呼吸,現代法醫學是通過屍體解剖作肺的浮揚試驗和胃腸的浮揚試驗。同時,也可作肺的組織學檢查。所謂肺浮揚試驗,是由於已呼吸的肺內含有空氣,致使肺的體積增大,比重減少而小於水,所以將肺投入水內即上浮,這種現象為肺浮揚試驗陽性反應,說明新生兒是活產,可證明為死嬰。死胎的肺未經呼吸,肺內不含空氣,因而肺呈實體狀,比重大(1.046~1.056),入水即下沉,是為肺浮揚試驗陰性反應。這是判斷新生兒是活產還是死胎的最重要依據。新生兒出生後,在吸入空氣的同時,也將一部分氣體咽入胃內,隨著時間的推移,空氣由胃向十二指腸及小腸內移行,所以胃腸浮揚試驗是肺浮揚試驗的一個重要輔助試驗。根據胃腸內有無空氣,也可幫助判明新生兒屍體是活產還是死胎。同時,根據空氣分布的部位,可以推測新生兒生存的時間。但是,屍體腐敗就會影響結果的判斷。對此,檢驗時必須充分注意。新生兒是活產還是死胎關係遺產繼承。如死嬰為遺腹產,哪怕只活幾秒鐘,他(她)也可繼承其父的遺產或代位繼承其祖父母的遺產。他(她)所繼承的那份遺產再為死嬰的繼承人(如生母)所繼承。死胎則不能。所以在現代法律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25] 皰疹——皮膚上暴起的許多小疙瘩,通常是紅色,小的如針尖,大的如豆粒。
[26] 底下血蔭分明——據《洗冤錄詳義》解釋:「大熱天損傷的地方,經洗敷以後,皮膚與肉脫離,所以表皮泛白。剝去表皮,就看出血斑。沒有損傷的地方,因腐敗的關係,呈現青黑色。」但實際情況並不一定如此,可能是偶然現象。
[27] 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必此處有損——九竅指頭部七竅,陰部兩竅。損傷的地方,附有膿血,頭部有創傷,則腐敗的腦質更容易向外流出,均容易引蠅類產卵生蛆。
[28] 用薦席裹角埋瘞——另本作「用薦席裹著」,無「角埋瘞」三字,比較好解釋。本節講的都是未埋葬屍體,上句「安在濕地」也是未埋葬的意思,這三個字可能是多出來的。
[29] 藤連紙——用古藤作原料製成的一種質量較高的紙。《廣輿記》:「由拳山在餘杭,旁有由拳村,出藤紙。」又浙江嵊州剡溪地方,用古藤造紙。這兩個地方的藤紙,在從前都是很著名的。
[30] 皂角——一名皂莢,是一種豆科植物,其莢煎汁,可以除污去垢,洗滌衣服。
[31] 火熁——熁(xié,音脅),火迫的意思。
[32] 軍號——軍隊的番號。
[33] 刺大小字體——宋時沿襲前代的黥刑,在罪犯的額頭、臉上或者手臂上刺字體或標誌(刺明所犯罪行及發配地點),用墨塗上,永遠去不掉。目的在於防範罪犯逃跑,並使之終生受辱。為了防止強征來的士兵逃跑,也在他們臉上或手臂上刺字或刺軍號。
[34] 配隸人——即配軍。宋時處刑的犯人多半發配邊遠地方軍中服役,稱為配軍。宋代施用黥刑的範圍極廣,並且常常是加杖、配役、刺字三者同時施用,稱為刺配。
[35] 刺環——宋代黥刑的一種,在盜賊耳後或手臂上刺圓環;杖刑刺圓環,叛徒、流二刑刺方環;三次杖刑改刺面。環徑不超過五分(1.65厘米)。
[36] 色目——本指名色、名目。宋元之世,通稱西方各異族之人民為色目人,意思是色目相異,不常聞見之人也。
[37] 雕青——在人體上刺花紋,塗上青色。這種風習在唐宋時代很盛行,如《水滸》中的史進身刺九紋龍。
[38] 荊杖——用荊木製作的刑杖。因荊木有彈性,封建統治者便用來作為標準的刑杖。
[39] ?殯屍——?,館本《洗冤錄》作攢。殯屍是停柩待葬的屍體。
[40] 沿褖——褖同緣,沿褖即蓆子的邊飾。
[41] 蒼朮——多年生草本菊科植物,根木質,像老薑,蒼黑色,可供藥用和解穢毒。
[42] 搵——(wèn,音問)按沒到水裡。這裡是浸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