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遊記〉與中國古代政治 · 如意真仙不許孫行者白手來取落胎泉的水

唐僧四眾經過西梁女國,唐僧及豬八戒吃了子母河的水,腹痛成胎,必須喝了解陽山破兒洞落胎泉的水,方能解除胎氣。但是這個泉水是屬於如意真仙的。孫行者恃其神通廣大,借了瓦缽,到解陽山取水,而如意真仙卻說:「泉水乃吾家之井,憑是帝王宰相,也須表禮羊酒來求,方才僅與些須,你擅敢白手來取!」(第五十三回)在正史之上,庶民對於天子,而敢同如意真仙那樣,主張權利,謂非給予賠償,不得侵害的,恐怕沒有。 人類對其勞力所生的結果,均欲取得之以作自己的財產,這是人之常情,古今中外莫不相同。勞力與財產在經濟上本來有互相作用的關係。財產因勞力而取得,勞力因財產而提供。財產多少可以表示勞力多少,亦往往可以表示能力大小。故在財產之中乃包含有人格觀念,凡破壞財產權的無異於破壞人格權。過去各國刑法常以竊盜與傷人同罪,強盜與殺人同罪。例如德國舊刑法,凡使人受輕傷者,唯於告訴之時,(第二三二條)才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二三條)反之,普通竊盜罪,可依職權,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四二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以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二四條)反之,重大竊盜罪,處十年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四三條)而且強盜所受的刑罰又與故意殺人,即故殺幾乎相同(第二四九條及第二一二條)[1]。即毀傷財產與傷害身體,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樣的。 歐洲各國受了羅馬法的影響,學者均視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馬凱維尼(N. Machiavelli)主張君主專制,甚至謂君主可以不講信誼,而使用一切奸謀詭計,但他又說:「君主絕不可侵害人民的財產。人們死了父親,不久就會忘記;失掉財產,終身不忘。」[2]布丹(J. Bodin)以主權屬於君主,君主既有主權,所以不受法律限制,不但自己公布的法律,便是教皇制定的法律,也無妨束之高閣。但他又謂君主的權力應受自然法的拘束,例如個人的財產權是根據自然法而設置的,所以非經人民同意,不得徵收租稅[3]。學說如斯,其表現於法律之上者,例如英國的大憲章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既禁止官吏強取人民的糧食、器具、馬匹、車輛了,而第三十九條又說:「自由民除非領主依法審判,並遵照法律規定之外,不得沒收其財產。」[4]美國的獨立宣言雖然只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乃上帝給予吾人的權利,不可讓與。人類設置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護這種權利。」[5]而未曾明白提出「財產」及「所有權」的觀念。然獨立時代各邦所發表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權利典章(Bill of Rights)無不宣布財產及所有權為神聖的權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權利典章第二條云:「私有財產唯於必要之時,才得供為公共之用;而供為公共之用之時,對於所有主,必須給予以賠償金。」[6]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權利宣言第十條亦說:「個人的財產非經本人同意,或經人民代表同意,縱是極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須徵收私人財產之時,對是所有主,應給予賠償。」[7]法國的人權宣言第十七條云:「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並給予以適當賠償者,不得侵害之。」[8]自是而後,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國公布魏瑪憲法[9]之時為止,列國憲法均有保障所有權的條文。這種條文不是對人民保護個人的所有權,而是對政府保護人民的所有權。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權,所以產業能夠發達,社會能夠進步。 管子有言:「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耶?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而後治之。」(《管子》第四十八篇《治國》)孔子以足食為行政之要務,(《論語·顏淵》)且說:「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同上)孟子謂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亦說:「王者富國,霸者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筐篋,實府庫。筐篋已富,府庫已實,而百姓貧,夫是之謂上溢而下漏。入不可守,出不可以戰,則傾覆滅亡可立而待也。」(《荀子》第九篇《王制》)顧吾國古代乃以國家為皇帝的私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土地屬於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屬於皇帝,因之人民勞動所得的結果遂亦屬於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權,道德上雖為虐政,法律上無須負責。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護人民財產的條文,然其所保護者乃是禁止個人侵害個人的財產,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財產。換言之,人民對於政府不能主張權利,政府要怎麼樣,人民就須怎麼樣。同時在學說之上又有「為富不仁,為仁不富」之言。這固然因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括索民膏,而致引起社會對於財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則人們唯勤唯儉,由自己勞力,正當獲得的財富,遂亦掛上了不仁之名。白圭「薄飲食,忍嗜欲,節衣服,與用事僮僕同苦樂」。(《史記》卷一百二十九《貨殖傳》)勤苦如此,倘若斥之為不仁,那麼,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與貧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同上)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個人的所有權,他方觀念上社會又認財富為不仁的結果。財產不安定,資本無法蓄積,從而各種產業就不能作「擴張再生產」。生產規模一仍舊貫,而人口增加不已,社會消費力超過於社會生產力,貧窮成為普遍的現象。這個時候,若再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則人民受了生活壓迫,勢必相聚蒲,蝟毛而起,大則稱帝稱王,小則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亂了。亂事既然發生,丁壯斃於鋒刃,老弱委於溝壑,幸而存者不過十之二三。社會消費力固然減少,但是內亂不但可以減少社會消費力,且亦可以破壞社會生產力。倘令生產力的破壞超過於消費力的減少,則亂事繼續進行,一直到社會的生產可以供給社會的需要,才見停止。此時,苟有人焉出來收拾殘局,則社會便由紛亂而轉變為小康之治。古人所謂「一治一亂」,實由於人口法則的作用,而所有權沒有保障,產業不能發達,則為最大原因。 但是如意真仙的所有權亦有問題,西梁女國的婆子說:「卻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來了一個道士,稱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兒洞改作聚仙庵,護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賜與人。但欲求水者,須要花紅表禮羊酒果盤,志誠奉獻,只拜求得他一碗兒水哩!」(第五十三回)由此可知落胎泉本來屬於公有,自從如意真仙來了之後,才倚強攫為私有。有力的既得恃強壟斷泉水,則有大力的當然更能夠倚力奪取泉水。孫行者對如意真仙的徒弟說:「你去說我老孫的名字,他必然做個人情,或者連井都送我也。」(第五十三回)「所有」不以勞力為根據,唯視力之大小為移轉。我閱到這裡,不禁想起南北朝時代豪族封固山澤之事來了。 吾國古代以農立國,土地乃是最重要的財產。自秦用商鞅之法,壞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之後,土地就歸屬於個人私有。固然「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記》卷一百二十九《貨殖傳》)而「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同上)又是國人理財之道。土地成為國人爭取的對象,土地遂不免集中起來。東漢末年,「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成群,徒附萬計」。(《後漢書》卷七十九《仲長統傳·理亂篇》)魏時,「大族田地有餘,而小民無立錐之地」。(《魏志》卷十六《倉慈傳》)晉興,循而未革,經數代的兼併,一直到了南北朝,就發生一種現象。永嘉喪亂,北方受害甚烈,「中原蕭條,千里無煙」。(《晉書》卷一百九《慕容皝載記》)南方蒙禍較少,「荊揚晏安,戶口殷實」。(《晉書》卷六十五《王道傳》)北方民人分散,土業無主,到了社會安定,業主歸鄉,而田園已歸別人所有。事涉數世,取證無憑,爭訟遷延,莫能判決,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大有害於國計民生,於是遂依李安世的建議:「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魏書》卷五十三《李安世傳》)南方如何呢?「洛京傾覆,中州士女避亂江左者十六七」。(《晉書》卷六十五《王道傳》)他們南渡之後,又在江南「水耕火耨」的地區,建立他們的政權,並利用政治上的權力,兼併了許多土地[10],「編戶之命竭於豪門,王府之蓄變為私藏」,(《宋書》卷四十二《王弘傳·贊》)遂令南朝政府不能不承認他們的所有權,不過買賣之時,須納租稅而已[11]。南北法律既然承認既成的事實,凡土地屬於今主者,不問其人取得土地之方法如何,是由勞力乎,抑由強力乎,今主對之均有所有權,不許別人再來奪取。這樣,豪族要再兼併土地,就只有利用買賣之法,而提供相當的代價。這對於豪族是不利的,所以他們又採取另一個方式:封固山澤的方式即侵占那些沒有所有主的山澤。我們只看南北朝政府禁止封固,就可反證封固之盛行。在北朝,東魏孝靜帝武定五年九月己亥,文宣(即高洋)奏請豪貴之家不得占護山澤。(《北史》卷六《齊本紀》上)在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七年七月丙申詔曰:「名州大川往往占固,有司嚴加檢糾。」(《宋書》卷六《孝武帝紀》)齊高帝建元元年四月己亥詔曰:「二宮諸王悉不得封略山湖。」(《南齊書》卷二《高帝紀》)梁武帝天監七年九月丁亥詔曰:「藪澤山林,並加封固,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梁書》卷二《武帝紀》)他們封固山澤之後,也和如意真仙「倚強護住落胎泉」,凡求水者須奉獻禮物一樣,「薪采漁釣,皆責稅直」。(《宋書》卷二《武帝紀》中) 求富不用勞力,而用強力。不勞而有財產,勞苦終日,財產反有喪失之虞,這是與經濟原則相反的。其結果也,有勞力的或怠用其勞力,不想蓄積資本,引起官府的覬覦;或惡用其勞力,違法犯禁,走上不軌之途。其尤壞的則為奔競夤緣,取得政權,利用政權,取得財產。官職成為儲財的工具,於是「告時乞職者以家弊為辭,振窮恤滯者以公爵為施,至乃貪污者謂之清勤,慎法者謂之怯劣」。(《晉書》卷六十九《劉波傳》)其尤甚者,且侵占公家業產以為私有。如在晉代,「郡守長吏,牽曳百姓,營起廨舍。先之室宇皆為私家,後來新官復應修立」。(《晉書》卷七十五《范寧傳》)而國家且有輪流貪污之制,晉范甯說:「頃者選舉唯以恤貧為先,雖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同上)例如王述為宛陵令,頗受贈遺,而為州司所檢,王道使人譴之,述曰:「足自當止。」(《晉書》卷七十五《王述傳》)而南北朝時,王秀之為晉平太守,至郡期年,謂人曰:「此邦豐壤,祿俸常充,吾山資已足,豈可久留,以妨賢路。」上表請代,時人謂王晉平恐富求歸。(《南齊書》卷四十六《王秀之傳》)這種政風可以說是每朝末代的普遍現象。反過來說,一個朝代有了這種政風,便可表示已經到了末代,無可救藥。東漢時,左雄批評當時政府為:「謂殺害不辜為威風,聚斂整辨為賢能,視民如寇讎,稅之如豺虎」,(《後漢書》卷九十一《左雄傳》)其後引起黃巾之亂,漢祚隨之而亡。如意真仙擁護所有權,吾人本來欽佩,豈意他的所有權竟是倚強取得的。財產之中本來包含有人格觀念,這種財產所包含的人格是卑劣的,不是賢良的。換言之,這種財產愈多,該人人格愈低。一方國家不能保護所有權,同時對於奪取所有權的人,又不敢加以制裁,久假不歸,成為如意真仙的所有物,讀書至此,不禁廢卷而太息。 * * * [1] 見Anton Menger, Nene Staatslehre, 4 Aufl., 1930, S. 149. [2] F. W. Coker, Reading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1938, p. 283. [3] H. Cunow, Cie Marxsche Geschichtts, Gessellschafts und Staatstheorie, Bd. 1, 4 Aufl., 1923, S. 64. [4] 關於大憲章原文,請閱C. Stephenson and F. G. Marcham, 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1937, pp. 115-126. [5] G. Jellinek, Die Erklärung der Menschen und Bürgerrechte, 4 Aufl., 1927, S. 11. [6] a. a. O., S. 29. [7] a. a. O., S. 28. [8] a. a. O., S. 28. [9] 魏瑪憲法第一五三條第三項雲,所有權負擔義務,行使所有權之時,須有助於公共福利。 [10] 《宋書》卷二《武帝紀》中:「中興以來,治綱大弛,權門兼併,強弱相陵,百姓流離,不能保其產業。」 [11] 《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有百分收四,名曰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