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遊記〉與中國古代政治 · 孫行者與緊箍兒
《西遊記》稱孫行者為心猿,這個心猿曾打到地府,強銷死籍,打到天宮,強索官職。他既有上天入地之力,故可稱為力之象徵,若合「心」之一字言之,則為「力之意志」。意志本來自由,而再加之以力,則更無拘無束,由意志自由表現為行動自由。行動自由出於個人,有時尚難免妨礙他人自由;要是出於政府,勢將變成暴政。
所謂「政治」由吾人觀之,不外命令與服從的強制關係,一方有命令的人,他方有服從的人,命令的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強制服從的人作為或不作為,這種強制關係何以發生?人類生存於社會之內,固然有連帶關係,而同時又互相對立。由於連帶關係,便發生了「眾人的事」;由於互相對立,又使人們關於眾人的事,發生了各種不同的意見。怎樣綜合各種不同的意見而統一之,乃是維持社會和平的前提。這種統一的意見就是國家的意見,而可以強制人民服從。固然統一的方法隨社會的勢力關係而不同:或由一人統一,而強制千萬人服從;或由少數人統一,而強制多數人服從;或由多數人統一,而強制少數人服從。統一的人雖有多寡之別,而其對於異議的人,能夠強制其服從,則為古今政治的共通性質。
要強制別人服從,「權力」是必要的,所以政治乃以權力為基礎;而政府亦不外權力的組織。政府的權力必須委託自然人行使。這個自然人既然掌握權力,難免不濫用權力,以他個人的事宣布為眾人的事,租稅、徭役,不是用以增進眾人的福利,而是用以滿足個人的享樂。個人的福利與眾人的福利同視,其結果,便發生了「朕即國家」的觀念。
如何控制政府濫用權力,更切實言之,如何控制組織政府的自然人濫用權力,那就需要「緊箍兒」了。孫行者戴上緊箍兒之後,不敢不聽唐僧的教誨,不敢再對唐僧無禮,「死心塌地」,隨他而去,「再無退悔之意」。(第十四回)緊箍兒是佛老如來交給觀世音菩薩,(第八回)再由觀世音菩薩交給唐僧,最後才由唐僧授與孫行者的。孫行者戴在頭上之後,見肉生根,不能取下。他若不遵教誨,唐僧只將咒語一念,他就眼脹頭痛腦門皆裂。(第十四回,參閱第八回)孫行者神通廣大,可以藉以成事。而「性潑凶頑」,往往「不伏使喚」,若能加以拘束,則一方可以使喚,他方不敢行兇。(第八回及第十四回)觀世音菩薩對孫行者說:「你不遵教令,不受正果,若不如此拘束,你又誑上欺天,知甚好歹。須得這個魔頭,你才肯入我瑜珈之門。」(第十五回)這是緊箍兒的效用。
自古迄今,人君如堯、舜者少,人臣如皋、契、稷、夔者亦少。韓非說:「今貞信之士不盈於十,而境內之官以百數;必任貞信之士,則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則治者寡,而亂者眾矣。」(《韓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貞信之士既然不可多得,則為預防政府不會濫用其權力,亦有緊箍兒的必要。這個緊箍兒就是法律。法律不但拘束服從者,且又拘束命令者。韓非說:「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韓非子》第六篇《有度》。按此語亦見於《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說:「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韓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按此語亦見於《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人主群臣均受法律的拘束,於是政治上便發生了一種變化,命令的人本來可依自己的意欲,能(können)為其所欲為;現在須受法律的限制,唯依法律之規定,得(dürfen)為其所能為。換言之,不是權力不足,不能為(Nichtkö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為(Nichtdürfen)[1]。這樣,命令的人本來只有權力,現在便負一種依法行使權力的義務。服從的人本來只負義務,現在也有一種無須服從違法的命令的權利。權力受了法律的限制,變為「權限」,從而個人之服從權力,亦由權力之發動局限於法律所允許,而變成服從法律[2]。法律為命令者及服從者共同遵守的規範,因之,「以罪受誅,人不怨上,以功受賞,臣不德君」。(《韓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儲說左下》)此即慎子所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鉤,非以鉤策為過於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窮,則事斷於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怨於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但是緊箍兒不是孫行者自己製造,而是如來製成之後,經過觀世音菩薩交給唐僧,而戴在孫行者頭上的。韓非、慎子固然主張法治,現在試問此種法律由誰制定呢?照韓非說:「人之情性,賢者寡而不肖者多。」(《韓非子》第四十篇《難勢》)而人類又有利己之心,「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韓非子》第十七篇《備內》)人之情性如此,人主自亦不能例外。倘法律是由人主制定,則人主將依自己的利害,隨時改變法律。「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韓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此乃必然之勢,無可避免。商鞅說:「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商君書》第十八篇《畫策》)但是法之不行,往往是自上犯之,如何防止人主不至犯法,吾國法家對這問題,常避而不說,所以他們雖然主張法治,而他們所謂的法治乃無法使之實現。
歐洲的政治思想對這問題,確比吾國進步。孟德斯鳩說:「依吾人日常經驗,凡有權力的人往往濫用其權力。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只有用權力以制止權力。」[3]孟氏對於人性既同吾國法家一樣,不予信任,故其結果,亦主張法治而反對人治。至於實現法治的方法則為三權分立。所謂三權分立是將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分屬於三個機關,使它們互相牽制。三種權力均以別種權力為緊箍兒,則濫用權力之事當然可以減少。美國制定憲法之時,受了孟氏思想的影響,分權主義成為當時政治家的信條。他們也同孟氏一樣,對於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哲斐孫(T. Jefferson)說:「信任我們的代表,忘記了我們權利的安全問題,這是危險的事。信任(confidence)是專制之母。自由政府絕不是建設於信任之上,而是建設於猜疑(jealousy)之上。我們用限制政權(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們托其行使權力的人,這不是由於信任,而是由於猜疑。我們憲法不過確定我們信任的限界。是故關於權力之行使,我們對人不要表示信任。我們須用憲法之鎖,拘束人們,使其不能做違法的事。」[4]馬的遜(J. Madison)亦說:「人類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統治人類,沒有控制政府的必要。組織政府是令人類統治人類,一方需要政府能夠統治人民,他方又要求政府能夠控制自己,困難就在這裡。政府隸屬於國民,這是控制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經驗告訴吾人,除此之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權力之時,須使各種機關互相牽制。」[5]他又說:「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集中於一手之上,這簡直可以定義為暴政(tyranny),固不問權力集中於一人,集中於少數人,或集中於多數人;也不問其人取得權力,是由於世襲,由於任命,或由於選舉。」[6]Virginia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第五條說:「三種權力必須分離而分屬於三個機關,任何權力均不得行使別個權力的職務,任誰均不得同時行使一個權力以上的權力」,這個規定又成為同年六月二十九日憲法條文的一部[7]。Massachusetts一七八○年六月十六日憲法第一篇權利宣言第三○條云:「本國政府乃法治政府,不是人治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en),故立法部絕不行使行政權與司法權或二者之一;行政部絕不行使立法權與司法權或二者之一;司法部絕不行使立法權與行政權或二者之一。」[8]美國聯邦憲法也本此宗旨,採用三權分立之制,立法權屬於國會,(憲法第一條第一項)行政權屬於總統,(第二條第一項第一目)司法權屬於法院。(第三條第一項)
制衡原理比唐僧之控制孫行者似更進步。何以說呢?唐僧能夠控制孫行者,孫行者不能控制唐僧。孫行者神通廣大,識皂白,辨邪正,唐僧西行求經,一路遇到魔障,理應接受孫行者的意見,不宜自作主張,猶如「漢典故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後漢書》卷七十六《陳忠傳》)一樣。但是漢時皇帝有任免丞相的權,丞相無拘束皇帝之力。丞相所請求的,皇帝不予批准;丞相所反對的,皇帝必欲施行,丞相亦莫如之何。漢在武帝以前,丞相確有牽制皇帝之力。
(周亞夫為丞相)竇太后曰:「皇后兄王信可侯也。」上(景帝)曰:「請得與丞相計之。」亞夫曰:「高帝約『非劉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約,天下共擊之』,今信雖皇后兄,無功侯之,非約也。」上默然而沮。(《漢書》卷四十《周亞夫傳》)
可以視為一例。丞相有此權力,一因天子選用丞相的權受到相當限制,二因丞相自己有其社會的勢力以作後盾。所以天子雖尊,亦不敢任用佞幸為丞相,並以丞相為傀儡,任意施行不合理的政策。漢高祖奮身於隴畝之中,其登帝位,是由群臣推戴,功臣宿將「心常鞅鞅」[9]。高祖為了安慰他們,不能不剖裂疆土,封為列侯。列侯衣租食稅,固然和王國不同,不足成為反抗中央的勢力,但是其勢亦足以迫主。諸呂作亂所以失敗,就是因為列侯不與外戚合作。文帝由外藩入承大統,也是由於列侯迎立。(參閱《漢書》卷四《文帝紀》)列侯在政治上不但成為一個勢力,且成為對抗天子的一個勢力。漢興,丞相必以列侯為之。(《漢書》卷五十八《公孫弘傳》)這個制度繼續到武帝元朔五年公孫弘為相之時才見撤銷。(同上)在其尚未撤銷以前,天子須於列侯之中選擇丞相,而列侯之力又可以拘束天子,所以西漢初年丞相是代表列侯統百官,總百揆,藉以牽制天子之專制。「丞相所請,靡有不聽」,這唯在丞相有其獨立的社會背景之時才能做到。丞相沒有獨立的社會背景,而天子若有任免丞相之權,則天子自可控制丞相,以丞相為傀儡。漢初,列侯儘是功臣,列侯衣租食稅,其所食的租稅稱為戶稅,每戶一歲二百。(《漢書》卷九十一《貨殖傳》)最初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文景之世,流民既歸,戶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戶,小侯亦倍,富厚如之。(《漢書》卷十六《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但是物盛必衰,農村之中乃發生了兼併的現象,土地漸次集中起來[10]。土地兼併,農民流亡,稅戶當然減少,而列侯的戶稅也就隨之銳減。他們最初因為收入增加,不免窮奢極侈。戶稅減少之後,他們還是奢侈,入不敷出,只有借債。他們向誰借債?向富商巨賈借債[11]。但是借債只能挽救一時之急,接著而來者則為更甚的貧窮。這個時候,國內又有七國之變,中央政府為了討伐七國,乃使列侯從軍,令其糧而出。列侯貧窮,又須借債,其息十倍[12]。亂事平定之後,不但藩國失去勢力,便是列侯也更貧窮。列侯經濟上既然破產,便不能不依靠朝廷的薪俸和賞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生活既然倚靠朝廷,於是政治上又須忍受皇帝的壓迫。武帝時代既發行皮幣,以榨取列侯的動產[13],又假酌金之名,沒收列侯的食邑[14],或委以太常之職,而乘機以罪廢之[15]。列侯失去勢力,政治上就發生了一個變化:前此有功者才得封侯,封侯者才得為相,現在列侯沒落,任誰都可以為相,而為相之後,任誰都可以封侯了。即前此須有功而後封侯,封侯而後才為相,現在可以先為相而後封侯。丞相一職解放於列侯之外,固然政治脫去了貴族的色彩,然而因此,丞相沒有背景,便失掉牽制天子的力量。到了這個時候,不是「丞相所請,靡有不聽」,而是天子所要求的,丞相必須奉行。其或不肯奉行,則天子一怒,念起緊箍兒咒,必使你「痛得豎蜻蜓,翻筋斗,耳紅面赤,眼脹身麻」。(第十四回)哀帝之於丞相王嘉,即其例也[16]。這與英國內閣總理以國會為後盾,一方英王的詔令須有內閣總理副署,他方國會又能控制英王之錢袋者,大異其趣。唐僧之與孫行者有似於皇帝與丞相的關係。唐僧肉眼凡胎,不識魔怪,孫行者勸他「收起慈悲之心」,他偏要「一心向善」,認妖精為好人。(第二十七回、第四十回、第八十回)孫行者畫地作圈,請他坐在中間,以為強似銅牆鐵壁,他偏要走出圈外。(第五十回,參閱第五十三回)孫行者不能拘束唐僧,又沒有別的力量能拘束唐僧。唐僧會不會濫念咒語,一唯良心是視,既沒有法律可循,而又不受任何掣肘,一切問題都是由此發生。孫行者「怕念緊箍兒咒」,往往遇到妖精,不敢打殺,而聽唐僧墮入妖精圈套,(第四十回,參閱第二十七回、第八十回)最後還是孫行者「勞苦萬端,方救得出」。(第五十三回)由此可知孫行者固然要受緊箍兒咒的拘束,而唐僧如何應用緊箍兒咒,似亦有拘束之必要。否則他將不聽良言,自作主張,其尤甚者,或將利用咒語以控制孫行者之神通廣大,做出各種枉法之事,以滿足他個人的野心,這是《西遊記》的漏洞,其實就是吾國政治思想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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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G. Jellinek, Systen, der subjektiven Ö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
[2] 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
[3] F. W. Coker, Readings in Petitical Philosophy, 1938, p. 618.
[4] 引自B. F. Wright, A Source Book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1929, p. 227.
[5] The Federalist, Modern Library, 1937, No. 51, p. 337.
[6] Ibid., No. 47, p. 313.
[7] 引自C.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 1928, S. 127.並見於The Federalist, No. 47, p. 319.
[8] 引自H. Fine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odern Government, Vol. I, 1932, p. 162, n. 1.
[9] 《漢書》卷一下《高祖紀》十二年,呂后曰:「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北面為臣,心常鞅鞅。」
[10] 《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云:「於是罔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併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
[11] 《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云:「而富商賈或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焉。」
[12] 《漢書》卷九十一《貨殖傳》云:「吳楚兵之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貸子錢家。子錢家以為關東成敗未決,莫肯予。唯毋鹽氏出捐千金貸,其息十之。三月吳楚平,一歲之中,則毋鹽氏息十倍,用此富關中。」
[13] 《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云:「禁苑有白鹿,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
[14] 《漢書》卷六《武帝紀》:「元鼎五年列侯坐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如法奪爵者百六人。」參閱如淳注。
[15] 《容齋隨筆》卷七《漢晉大常》。
[16] 哀帝時,董賢愛幸於上,上欲益封賢二千戶,丞相王嘉封還詔書,上怒,嘉竟坐言事,下獄死,參閱《漢書》卷八十六《王嘉傳》、卷九十三《董賢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