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遊記〉與中國古代政治 · 唐太宗還魂延壽二十年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一切宗教共通的觀念。縱在陽世,因果報應亦在若明若昧之間。司馬懿受兩世託孤之命[1],就友誼言,亦應竭股肱之力,效忠貞之節,而乃欺凌幼主,誅戮大臣,子師廢齊王而立高貴鄉公,昭弒高貴鄉公而立陳留王,每乘廢置,竊取威權,三世秉政,卒遷魏鼎,其創業之本異於前代。「晉明帝時,王道侍坐,帝問前世之所以得天下。道乃陳宣帝(司馬懿)創業之始及文帝(司馬昭)末高貴鄉公事。明帝以面覆床曰:『若如公言,晉祚復安得長?』」(《晉書》卷一《宣帝紀》)前此,「欺他人孤兒寡婦,狐媚以得天下」,(石勒之言,見《晉書》卷一百四《石勒載記》上)現在生兒(惠帝)愚暗,而又為其後(賈后)所制;前此殺害曹爽,使曹家兄弟不能屏藩王室,現在則八王作亂,骨肉自相殘殺,而亡國之日,「宋受晉終,馬氏遂為廢姓」,(《南史》卷四十三《齊高帝諸子傳·論》)可謂慘矣。而「齊受宋禪,劉宗盡見誅夷」,(同上)報應又不爽了。隋奪宇文(北周)天下,而弒隋煬帝的便是宇文兄弟;(宇文化及、宇文智及)唐奪楊(隋)之天下,而亂唐之政治的則為楊家兄妹。(楊國忠、楊貴妃)冥冥之中似有安排,這個安排似非出自神的自由意志,而是基於因果法則。
照吾國傳說,司國家治亂的為上天,司個人禍福的為地府。國家治亂姑舍不談,個人禍福則依善惡以為斷。「那行善的,升化仙道;盡忠的,超生貴道;行孝的,再生福道;公平的,還生人道;積德的,轉生富道;惡毒的,沉淪鬼道」,這喚作六道輪迴。(第十一回)而沉淪鬼道的則有一十八層地獄,「不忠不孝,非禮非義,作踐五穀,明欺暗騙,大斗小秤,奸盜詐偽,淫邪欺罔之徒,受那些磨燒舂銼之苦,煎熬吊剝之刑」。(同上)由此可知冥王乃左執衡器,以權善惡;右執利劍,以行賞罰。利劍而無衡器,只是暴力;衡器而無利劍,不過空談。二者相輔,福以善報,禍因惡生,這才是因果報應。
在法治國家,法官審判案件,必須根據法律,即以法律條文為大前提,具體事實為小前提,依此求出結論的判決。同樣,冥王之作裁判,亦宜根據一定律令,以一定律令為大前提,行為善惡為小前提,依此求出結論的禍福。哪一種善應享哪一種福,哪一種惡應得哪一種禍,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律,而後善與福,惡與禍,才有因果關係。陽世的人有所警惕,便不敢希望於萬一。
(張釋之為廷尉,)上(文帝)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此人親驚我馬,馬賴和柔,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漢書》卷五十《張釋之傳》)
我們分析張釋之之言,蓋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不但用以拘束人民,且亦用以拘束天子,而法官審判案件之時,更宜受法律的拘束,不能因被告加害於天子,而加重其刑,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二是古代沒有人身保護法,天子若肯自負責任,可以當場誅之;而既已送至法院了,不宜假司法之名,作枉法之事,而將責任歸於法院。法院為枉法之裁判,法院尊嚴固然掃地,而「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人民將何所措其手足。慎子有言:「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慎子·威德》)他又說:「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慎子·逸文》)說到這裡,我記起兩事來了。漢時,霍光廢昌邑王而立宣帝,侍御史嚴延年「劾奏光擅廢立,亡人臣禮,不道,奏雖寢,然朝廷肅焉敬憚」。(《漢書》卷九十《嚴延年傳》)以當時霍光權力之大,宣帝往謁高廟,「光從驂乘,上內嚴憚之,若有芒刺在背」。(《漢書》卷六十八《霍光傳》)嚴延年官不過六百石之侍御史,竟敢提出彈劾,而光亦不以為忤。為什麼呢?侍御史固有彈擊官邪之權。魏相為丞相,其婢有過,自絞死,京兆尹趙廣漢疑丞相夫人妒殺之,自將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漢書》卷七十六《趙廣漢傳》)古代行政官兼為司法官,郡守(京兆尹為三輔之一,等於郡守)固有裁判犯人之權,然把丞相的夫人抓來,令其跪庭下受辭,我們不能不佩服趙廣漢的勇氣:「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更何論乎丞相。王安石變法,而他自己卻不守法。
元夕,安石從駕乘馬入宣德門,衛士訶止之,策其馬。安石怒,上章請逮治。御史蔡確言,宿衛之士拱扈至尊而已。宰相下馬,非其處所,應訶止。帝卒為杖衛士,斥內侍,安石猶不平。(《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傳》)
宋制,宣德門以內,除皇帝外,任誰都不得乘馬。而安石竟然謂有特權,其變法失敗,即此一端,亦可窺知。殖民地的人民雖受帝國主義者的剝削,然其剝削乃規定於法律之上,人民既得預見其剝削,自可事先準備。這與專制時代,「惡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柳宗元《捕蛇者說》)似還差強人意。這就是殖民地獨立之後,政治不良,反而思慕帝國主義者的理由。
人類生時受政府統治,死後受冥府統治,一生一死,法域不同。「閻王註定三更死,誰敢留人到四更」,(第七十六回)令出必行,陰司比之人世:前門法令森嚴,以臨百姓,後門例外頗多,以待權貴,「無令而擅行,虧法以自私」,(《韓非子》第十一篇《孤憤》)當然不可同日而語。但是吾人一看唐太宗還魂之事,則陰司也講人事,與陽世似無區別。當鬼龍索命,太宗將次易簀之時,魏徵寫了一封信,交給太宗,付與豐都判官崔珏,崔珏是陰司掌生死文簿的。(第十回)信中說道:
今因我太宗文皇帝倏然而故,料對案三曹,必與兄長相會,萬祈俯念生日交情,方便一二,放我主回陽,殊為愛也。(第十一回)
崔判官急取天下萬國國王天祿總簿,逐一檢閱,只見大唐太宗皇帝註定貞觀一十三年崩殂,乃取濃墨大筆,將一字上添了兩畫。十殿閻王見太宗名下註定三十三年,即說:「陛下寬心無慮,還有二十年陽壽,請返本還陽。」(第十一回)一十三年的帝位,因為魏徵的請託,延長為三十三年。晉卻詵說:「有人事則通,無人事則塞。」(《晉書》卷五十二《卻詵傳》)晉代政治本來腐化,冥府法禁森嚴,而竟有此現象。此蓋國人久處於「人事」社會,遂由陽間之講人事,而想像到陰司亦講人事。政治腐化貫徹於地府之下,偉大極了。然而吾人須知崔珏生為禮部侍郎,死為豐都判官,平日為人想必公正不苟,現在竟因魏徵早晚看顧他的子孫,(第十一回)不惜變造公文書,以報私恩。十殿冥王受了詐欺,亦不之覺,陰司瞢眊又何遜於陽世,難怪今人不相信自己固有的天宮地府,而去相信舶來的天堂地獄。
涇河老龍「違了玉帝敕旨,行雨改了時辰,克了點數」,「他犯天條,合當死罪」。(第十回)但是人神異路,太宗夢見龍王求救,既然信以為真了,自應預防魏徵「夢」里行刑,而乃於對弈之際,放任魏徵「伏在案邊,鼾鼾盹睡」,(同上)則契約之不履行,固然不是出於太宗「故意」,而確是出於太宗「過失」。龍王告到冥府,十殿閻王不使兩造對案辯論,而乃推為「自那龍未生之前,南斗星死簿上已註定該遭殺於人曹之手」。(第十一回)同時太宗死在貞觀十三年,固然也是前定的事,然而既因鬼龍為祟,(第十回)魂游冥府,則與龍王控告不能謂為毫無關係。龍王該斬,則太宗有還魂的權利;太宗應死,則龍王無遭殺的罪狀。太宗與龍王既未對面辯論,魏徵亦不依訴訟程序,教太宗如何抗辯,而乃運動判官,變造公文書,於是正正堂堂的權利鬥爭遂一變而為偷偷摸摸的虧法舞弊。這是吾國政治的黑暗現象。然而我們須知正正堂堂的抗辯,十中八九失敗;偷偷摸摸的舞弊,十中八九成功。說到這裡,我們又記起銅台府一案了。唐僧路過銅台府,受人誣告謀財害命,身陷囹圄之中。孫行者在公堂之上不作光明正大的抗辯,而乃暗中行事,先恐嚇寇家母子,令其自動撤銷訴狀,次恐嚇台府刺史,使其知道唐僧蒙冤;最後又恐嚇台府官員,使他們深信唐僧無罪。(第九十七回)吾國法律不能進步,人民權利沒有保護,由這兩事就可知道原因是在哪裡。
人民的權利,即生命的權利,財產的權利,自由的權利,都是人民經過許多鬥爭,才能獲得的。而既已獲得之後,欲使個人權利不受別人侵害,欲使政府不會忘記人民有這權利,又將權利寫在文書之上,而成為法律。所以權利之獲得是由鬥爭,法律不過將人民已得的權利,用黑字寫在白紙之上而已。所有權制度,身體自由,契約自由,營業自由,思想自由,結社自由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而後獲得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就可知道。耶林(R. v. Ihering)有言:
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由這危險,母子之間就發生了親密情感。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所獲得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2]。
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權利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法上有戰爭;而國民對於政府之違憲行為,又有暴動和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有民事訴訟。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3]。其鬥爭也,往往不計利害。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然而乙國往往不惜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竟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巨款,有時國家運命尚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呢?蓋乙國國民對於權利之侵害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尺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者,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關心的。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鄰人侵占數尺,自可提出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金錢上的利益,而是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所以訴訟不是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4]。
對於不法行為而作勇敢的鬥爭,這是法律能夠發揮效用的條件。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損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聽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的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耶林說過,「勿為不法」(thue kein Unrecht)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dulde kein Unrecht)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政府,被害人若肯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們保護自己的權利,不但是我們對於自己的義務,且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5]。
權利鬥爭同時又表現為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看吧!屋內多了一道藩籬,官署認為違章建築,而欲拆除之,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法律受了曲解的問題。法律禁止違章建築,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安全,官署因緣為奸,則整個法律將隨之破壞。莎士比亞所著《威尼斯的商人》中有下列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花錢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蔑視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要失去權威。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裡有我的證件。
耶林以為:「我需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有了這話,事件便由Shylock之要求權利,一躍而變成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Recht)與威尼斯的法律(Recht)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Shylock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大眾均承認其有效了,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於地上。這種判決Shylock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毀滅了[6]。耶林又引另一本小說,即Henrich von Kleist的Michael Kohlhaas。Shylock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Michael Kohlhaas,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了別人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君主又左袒被告,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他說:「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是將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揮其利劍,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然而驅使Kohlhaas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官吏及法官,科以二倍三倍以上的刑罰。痛快!痛快極了!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法律,而唯視金錢多少,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權利,這是勢之必然[7]。所謂「迫上梁山」就是一百零八條好漢尤其是林沖、武松等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法域驅逐他們出境,他們只有投身於罪犯之中,做破壞法律的事。
更進一步觀之,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之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事所難能。凡耽於安樂,怯於抗斗,不能勇敢防衛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8]。專制主義是最蔑視私權的。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出一言而盈廷稱聖,發一令而四海謳歌,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喪失鬥爭的精神,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亦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必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顧[9]。有這鬥爭精神,故於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世界霸權。回顧吾國人民又如何呢?數千年來受了專制政治的壓迫,權利雖受侵害,亦不敢依法爭辯,最多不過利用邪巧的方法,排除障礙,以恢復自己的權利。我們只看《西遊記》上太宗與鬼龍,唐僧與寇家的訴訟,就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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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文帝崩,明帝踐位,司馬懿與曹真、陳群並受遺詔輔政;明帝崩,齊王芳立,懿又與曹爽受遺詔輔政。
[2] Rudolf von Ihering, Der Kampf ums Recht, 12 Aufl., 1925 (Wien), S. 12 f.
[3] R. v. Ihering, a. a. O., S. 13 f.
[4] R. v. Ihering, a. a. O., S. 17 f.
[5] R. v. Ihering, a. a. O., S. 51 f.
[6] R. v. Ihering, a. a. O., S. 59及59-60之注,及同書序文S. XI-XIII。
[7] R. v. Ihering, a. a. O., S. 61 ff.
[8] R. v. Ihering, a. a. O., S. 67 ff.
[9] R. v. Ihering, a. a. O., S. 45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