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遊記〉與中國古代政治 · 捲簾大將失手打碎了琉璃盞
顯聖真君立大功而輕賞,捲簾大將(即沙和尚)犯小過而重刑。刑賞無章,道教沒落,理所當然。玉帝主宰萬物,而對其仙卿,刑賞尚且無章,則人世與天宮相隔渺茫,更何能望其明察秋毫,刑當其罪,賞稱其功。今據《西遊記》所言,捲簾大將因在蟠桃會上,失手打碎了琉璃盞,玉帝把他打了八百,貶下界來,又教七日一次,將飛劍穿他胸脅百餘下方回。(第八回)這種處罰比之天蓬元帥(即豬八戒)因為帶酒戲弄嫦娥,玉帝把他打了二千鍾,貶下凡塵,而沒有其他科刑,(第八回)似乎有欠公平。天宮乃清淨之地,身為大將而乃調戲婦女,然其所受刑罰以貶下凡塵為止。失手打碎一個杯子,貶下凡塵之後,還要受飛劍穿胸之苦。科刑輕重之標準何在,吾人實難了解。
人類每依自己的環境,推測宇宙萬物。古代制定法律之權屬於天子。天子制定法律每依一己之意,不受任何拘束。漢時廷尉杜周說: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漢書》卷六十《杜周傳》)
所以古人所謂法律只是皇帝的意思。人類社會如此,由是人類所想像的神仙社會遂亦不能例外。在《西遊記》第八回中,描寫玉帝對於兩位天將所科的刑與他們兩人所犯的罪不甚相稱,此蓋天上法律亦由玉帝制定,玉帝認為是者就是法律。鳳仙郡郡侯將齋天素供,推倒餵狗,玉帝認為冒犯上天,罰以三年亢旱。(第八十七回)王赫斯怒,遺害黎民,上天之降禍似只憑玉帝一時衝動。
失手打碎琉璃盞,在人類社會,並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而在神仙社會,犯者除貶下凡塵之外,尚須受飛劍穿胸之刑,法理上雖無根據,事實上必有原因。自齊天大聖大鬧天宮之後,玉帝的權威已經減少。玉帝要維持自己的權威,不能不採用恐怖政策,迫令群仙帖服。人們所想像的天上制度必不能脫掉人類制度的影響。吾國數千年來,都是君主專制政治,所以古人所想像的天上制度也是玉帝的專制政治。孟德斯鳩在《法意》一書之中,以恐怖(fear)為專制政治的原理(principle),蓋人民服從政府,不是出於衷心愛戴,而是由於恐怖所迫。專制君主恐人民反抗,必須利用恐怖,使人戰慄。所以君主的專制權力一旦減少,人民不再恐怖,則國家必隨之瓦解[1]。這在吾國歷史上不難舉出許多證據,現在只以秦代為例,說明孟氏所言之非偽,並藉以闡明玉帝何以要科捲簾大將以重刑。
秦自商鞅變法以後,一方用法家學說以治天下,他方又不忠實遵從法家的主張。戰國時代,百家爭鳴,秦始皇最崇拜的莫過韓非的書,曾說:
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史記》卷六十三《韓非傳》)
由此一語,吾人不難推測韓非思想對於始皇必有若干影響。韓非學於荀卿,荀卿以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第二十三篇《性惡》)他說:
好榮惡辱,好利惡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
又說:
凡人有所一同,飢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者也。(《荀子》第四篇《榮辱》。第五篇《非相》亦有同樣文句)
荀子所謂人性,其實就是人情。故他又說: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聲,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欲,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第十一篇《王霸》)
《史記》卷七十四,荀子與孟子同傳,而自《漢書》卷三十《藝文志》以荀子學說劃歸儒家之後,歷代均視荀子為儒家之徒。儒家並不反對人情。《禮運》有「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論語·里仁》篇又有「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孔子不但不反對人情,且欲利用人情。他說:「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注云:「示好以引之,示惡以止之,則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孝經》第七章《三才》)儒家如此,法家尤見其然。管子說:
民利之則來,害之則去。民之從利,如水之走下於四方無擇也。故欲來民者,先起其利,雖不召而民自至。說其所惡,雖召之,而民不來也。(《管子》第六十四篇《形勢解》)
又說:
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入焉。(《管子》第五十三篇《禁藏》)
商鞅亦說:
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者民之所務也。(《商君書》第六篇《算地》)
韓非受了荀子思想的影響,便以「性惡」為其立論的根據。他說:
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韓非子》第十五篇《備內》)
又說:
人為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譙或怨者,皆挾相為,而不周於為己也。夫買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錢布而求易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且熟雲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盡功而正畦陌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雲也。此其養功力,有父子之澤矣,而必周於用者,皆挾自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為心,則越人易和;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韓非子》第三十二篇《外儲說左上》)
即他以為人類的一切活動無一不以個人利害為標準。
人情既唯自己的利害是視,則為政之道自應因人之情。人情所視以為利者莫如賞,人情所視以為害者莫如刑。愛賞而惡刑可以說是人類的天性。政治必須順乎人性,即須利用人類的利害觀念,設賞以獎有功,陳刑以戒有罪,如是天下未有不治。管子說:「明主之治也,懸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受爵祿而避罰也。」又云:「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商鞅亦註:「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書》第九篇《錯法》)慎子也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慎子·因循》)此中原理,韓非說得更見明白。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經》)「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韓非子》第七篇《二柄》)韓非這種言論,每為後人所詬病。其實,儒家也很注重刑賞,荀子說:「賞不行,則賢者不可得而進也。罰不行,則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賢者不可得而進也,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則能不能不可得而官也。」(《荀子》第十篇《富國》)而漢儒例如董仲舒說得更見明白:
民無所好,君無以權也。民無所惡,君無以畏也。無以權,無以畏,則君無以禁制也……故聖人之治國也……務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後可得而勸也,故設賞以勸之。有所好,必有所惡,有所惡,然後可得而畏也。故設罰以畏之。既有所勸,又有所畏,然後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勸賞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惡,是以畏罰而不過也……故聖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過節。使之敦樸,不得無欲。無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春秋繁露》第二十篇《保位權》)
豈有同宋代理學家那樣,專談仁義,因仁義而竟反對利慾。仁宗時李覯對此已有批評,他說:「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為不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為不可言……孟子謂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義而不利者乎?」(《李直講文集》卷二十九《原文》)我們再看美國獨立時代許多政治家之言,例如哈彌爾頓(A. Hamilton)說:「我們人類最強烈的感情乃是野心(ambition)與利害(interest)。然而這兩種感情每可刺激吾人活動,所以賢明政府應利用這兩種感情,求其有助於公共福利。」[2]富蘭克林(B. Franklin)亦說:「對於人事最能給予影響者,有兩種感情,即野心(ambition)與貪婪(avarice)。換言之,就是愛權力與愛金錢。它們各有偉大的力量,促使人類活動。兩者集中於同一目的,每可發生強烈的效果。如果我們安排得法,使人們能夠為名(honor)而努力,同時又是為利(profit)而努力,那麼,人們為了取得名利,必將做其驚天動地的事業」[3],就可知道為政之道固須利用人類的弱點。
不過法家的言論每有矯枉過正之弊,他們既以刑賞為治道之具,故凡不愛厚賞,不畏重刑的人,即所謂「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他們似不歡迎。管子說:「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而韓非且視之為「不令之民」,即「無益之臣」。他說:「夫見利不喜,上雖厚賞,無以勸之;臨難不恐,上雖嚴刑,無以威之。此之謂不令之民也。」(《韓非子》第四十四篇《說疑》)「古有伯夷叔齊者,武王讓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餓死首陽之陵。若此臣者不畏重誅,不利重賞,不可以罰禁也,不可以賞使也。此之謂無益之臣也。」(《韓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弒臣》)對此不令之民,無益之臣,他竟主張除之殺之。他說:「賞之譽之不勸;罰之毀之不畏,四者加焉不變,則除之。」(《韓非子》第三十四篇《外儲說右上》)他並杜撰太公望之事,以證明自己主張之合理。太公望東封於齊,執齊東居士狂矞華士而殺之。「太公望曰,先王之所以使其臣民者,非爵祿則刑罰也。今四者不足以使之,則望當誰為君乎,是以殺之。」(同上)這種矯激的言論不為後人所諒解,固屬理之當然。
法家均謂刑賞應以功罪為標準,管子說:「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則斧鉞不足以威眾。有無功而可以得富者,則祿賞不足以勸民。」(《管子》第十五篇《重令》)「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無罪者不罰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同上)「故明主之治也……有功者賞,亂治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與焉。」(同上)商鞅亦謂:「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定罪,不可不審也。」(《商君書》卷二十四《禁使》)又謂:「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商君書》第十四篇《賞刑》)荀子也說:「誅賞而不類(謂賞不當功,罰不當罪),則下疑俗儉(儉當作險,謂僥倖免罪,苟且求賞也)而百姓不一。」(《荀子》第十篇《富國篇》)韓非云:「聖人之治國也,賞不加於無功,而誅必行於有罪者也。」(《韓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弒臣》)所謂「誅必行於有罪」,即「罰不加於無罪」。(《韓非子》第三十六篇《難一》)當然賞罰須與功罪相稱。而如韓非所說:「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以勸,有刑不足以禁,則國雖大必危。」(《韓非子》第十九篇《飾邪》)不但法家,漢儒董仲舒亦說:「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故是非不能混,奸軌不能弄,萬物各得其冥,則百官勸職,爭進其功。」(《春秋繁露》第二十一篇《考功名》)既有功矣,不但要賞,且要重賞。既有罪矣,不但要刑,且要重刑。商鞅云:「賞厚而利,刑重而威。」(《商君書》第十八篇《修權》)韓非亦說:「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韓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經》)、第四十九篇《五蠹》又云:「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蓋厚賞一人,可使千萬人增加愛賞的情緒。重刑一人,可使千萬人增加畏刑的情緒。賞一以勵百,刑一以戒百,這是信賞必罰的效用。管子說:「聖人設厚賞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賞薄則民不利;禁輕則邪人不畏。設人之所不利,欲以使,則民不盡力;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則邪人不止。」(《管子》第四十七篇《正世》)韓非亦說:「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於重刑。若夫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民也,欲治者奚疑於厚賞。」(《韓非子》第四十六篇《六反》)觀韓非之言,可知重刑厚賞不但是罰有罪而獎有功,最重要的目的乃在於禁人為奸而勸人為善。
但是國家的刑賞須與社會的誹譽相應。蓋「民之重名與其重利也均。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不足以禁」。(《韓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經》)韓非曾言:「利所禁,禁所利,雖神不行。譽所罪,毀所賞,雖堯不治。」(《韓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儲說左下》)又說:「夫賞所以勸之,而毀在焉;罰所以禁之,而譽加焉,民中立而不知所由,此亦聖人之所為泣也。」(《韓非子》第三十五篇《外儲說右下》)東漢末年,閹宦當權,「天下士大夫皆污穢朝廷」。(《後漢書》卷六十七《李膺傳》)即政府的賞與社會的譽不能「同軌」。人們泥塗軒冕,賞既失去效力;而黨錮禍作,天下又以掛名黨借為榮,願與黨人同刑,「乃至幽深牢,破室族而不顧」,(《後漢書》卷六十七《范滂傳·論》)則政府的刑與社會的誹又不能「俱行」了。賞而有誹,罰而有譽,東漢滅亡,理所當然。由此可知韓非所主張的刑賞並不許人主任意定之,而須適應於一般社會的毀譽觀念。更宜「編著之圖書,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韓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成為法律。法也者,乃如慎子所說:「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法家之所謂法即荀子之所謂道。荀子說:「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道也。」(《荀子》第八篇《儒效》)哪一種功應得哪一種賞,哪一種罪應得哪一種刑,行賞施刑均以法律為規矩準繩。管子云:「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說:「有功不必賞,有罪不必誅,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無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管子》第十五篇《重令》)韓非亦說:「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刑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第六篇《有度》)「是故誠有功,則雖疏賤必賞;誠有過,則雖近愛必誅。疏賤必賞,近愛必誅,則疏賤者不怠,而近愛者不驕也。」(《韓非子》第五篇《主道》)要是同劉頌之批評晉武帝那樣,「放兕豹於公路,而禁鼠盜於隅隙」,(《晉書》卷四十六《劉頌傳》)則監司將望風承旨,凡有彈劾,皆舍巨憝而舉微過。刑賞失章,國而不亡,只可以視為奇蹟。
總之,法家不但主張重刑厚賞,且謂明君必須依法行使刑賞,即管子所謂「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韓非子》第六篇《有度》亦有同樣文句)倘若「禁不勝於親貴,罰不行於便辟,法禁不誅於嚴重,而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管子》第十五篇《重令》)秦始皇如何呢?秦自孝公以後,歷代君主無不刻薄寡恩,商鞅車裂以徇,張儀懼誅而亡,范雎憂憤而死。他們三人均有大功於秦,結果不過如斯。始皇天性也和秦之先君一樣,所以王翦才說:「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史記》卷七十三《王翦傳》)又如侯生盧生所言:「始皇為人,樂以刑殺為威。」(《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三十五年)即始皇雖然崇拜韓非,而只接受韓非重刑的思想,並未採納韓非厚賞的主張。其見解還是淵源於商鞅。商鞅說:「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商君書》第五篇《說民》)又說:「治國刑多而賞少,(亂國賞多而刑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商君書》第七篇《開塞》)「禁奸止過,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商君書》第十七篇《賞刑》)「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商君書》第十八篇《畫策》)然而韓非亦不能辭其咎。豈但韓非,管子亦然。管子說:「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則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無傷國不可得也。」(《管子》第三篇《權修》)按法家所謂法治,其實,乃是「威治」。韓非說:「母之愛子也倍父,父令之行於子也十母;吏之於民無愛,令之行於民也萬父。母積愛而令窮,吏用威嚴而民聽從,嚴愛之亦可決矣。」(《韓非子》第四十六篇《六反》)「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智,三者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州郡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故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郡之嚴刑者,民固驕於愛,聽於威矣。」(《韓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韓非由「威治」出發,又進一步而說:「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止奸,何必於重哉?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設重刑者而奸盡止,奸盡止,則此奚傷於民也。」(《韓非子》第四十六篇《六反》)又說:「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韓非子》第五十三篇《飭令》)是則法家的「威治」,其實,又是「刑治」,更確實言之,還是重刑之治。
但是我們須知法家思想須與道家思想相輔而行。法家明罰飭法,道家清淨無為。有了法家的制度,而後政府才能因循法令,垂拱而治;有了道家的精神,而後政治不至煩苛,人民樂於接受。老子云:「法令滋章,盜賊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而最可怕的還是朝令暮改。韓非說:「法禁變易,號令數下,可亡也。」(《韓非子》第十五篇《亡征》)又說:「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虛靜而重變法。」(《韓非子》第二十篇《解老》)而管子之言更見明確。他說:「君有三欲於民,三欲不節,則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則下不聽。」(《管子》第十六篇《法法》)始皇未能了解此中道理,他滅六國之後,不知予民休息,而乃「內興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織,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淡其欲也」。(《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這種虐政能夠繼續下去,完全依靠「刑殺為威」,即孟德斯鳩所謂恐怖。不過始皇雖是暴君,而仍不失為一位英主,其專制魔力確已征服了人民的靈魂,使人民不敢反抗。人民無法推翻現在的社會,只想脫離現在的社會,投身於罪犯之中。他們不斷地擴大罪犯的人數,而如董仲舒所說:「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同上)這樣,韓非所謂「以刑去刑」反而變為「以刑致刑」了。尹文子說:「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懼之。人民之不畏死,由刑罰過。刑罰過,民不賴其生。生無所賴,視君之威末如也。刑罰中,則民畏死,畏死由生之可樂也。知生之可樂,故可以死懼之,此人君之所宜執,臣下之所宜慎。」(《尹文子·大道》下)輕罪而受重刑,人民悲觀之極,竟然失去膽量,失去自信力,自視為軟弱無能的動物。他們只希望有個萬能的神,出來拯救他們,而拯救的方法則為「秦亡」或「始皇死」,所以始皇末年,社會上乃傳播了「秦亡」或「始皇死」的預言。「亡秦者胡也」,「始皇帝死而地分」,「今年祖龍死」(見《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三十二年、三十六年)都是人心厭秦的表現。三十七年七月秦始皇果然死於沙丘了,這是多麼痛快的消息,而繼統的二世才不及父,而暴虐過之。他性庸懦,有自卑之感[4]。懦君往往變為暴主,凡怕別人殺我,常欲我殺別人,以殺止殺,造成恐怖的空氣,使人不敢反抗。怕一人,殺一人;怕萬人,殺萬人;怕天下,殺天下。這是懦君的策略,二世尤見其然。李斯學於荀子,荀子固謂「賞不欲僭,刑不欲濫。賞僭則利及小人,刑濫則害及君子。若不幸而過,寧僭無濫,無濫與其害善,不若利淫」。(《荀子》第十四篇《致士》)而李斯乃說:「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唯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於是「法令誅罰,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刑者相半於道,而死人日成積於市,殺人眾者為忠臣」。(同上)恐怖超過限度,反亦死,不反亦死,等死,反尚有一線的希望,由是陳勝、吳廣遂揭竿而起了。專制君主所恃以統治人民者乃是恐怖,由恐怖建立了權威,用權威以維持政權。陳勝發難之後,社會秩序動搖了,皇帝權威掃地了,人民恐怖減少了,天下莫不響應,「縣殺其令丞,郡殺其守尉」,(《史記》卷八十九《陳余傳》)而秦便隨之而亡。
由此可知專制政治固以恐怖為統治的手段,但恐怖超過一定限度,往往發生相反的結果。王莽的失敗就是因為「刑罰深刻,它政被亂」,(《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民搖手觸禁……吏用苛暴立威,旁緣莽禁,侵刻小民,富者不能自保,貧者無以自存」,(《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而致迫出民變。隋之滅亡更是因為煬帝誤解了「以刑止刑」之意,驕怒之兵屢動,土木之兵不息,「人不堪命,乃急令暴條以擾之,嚴刑峻法以臨之,甲兵威武以董之」,(《隋書》卷四《煬帝紀·史臣曰》)「窮民聚為盜賊,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以上,罪無輕重,皆斬。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威,又詔,為盜者籍沒其家。自是群賊皆起」,(《隋書》卷二十五《刑法志》)而隋之政權便在群賊皆起之下歸於瓦解。
由於吾國歷史,可知單單依靠重刑的恐怖,固不足以維持政權。人世如此,天宮想亦當然。捲簾大將失手打碎了琉璃盞,既雲「失手」,自不能謂為故意;縱是故意,也只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絕不會構成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而竟嚴刑峻法以臨之。捲簾大將固已認為刑罰失當,而貶到凡塵之後,玉帝又聽其吃人度日,(第八回)則人類社會對於玉帝,又作如何感想。此時也,佛門弟子的「救苦救難大慈大悲南無觀世音菩薩」(第八回)復到處物色「同志」,捲簾大將受其指點,果然入了沙門,皈依正果,從此洗心滌慮,再不傷生。此事就捲簾大將說,固已脫離災障;就人類社會說,亦少了一個妖魔。一舉而有兩得,既可增加佛門弟子,又可博取人世歡心。佛教的策略比之道教,確實高明。在吾國歷史上,道佛兩教曾發生過多次鬥爭,佛教一天一天地興盛,道教一天一天地沒落,我們只看《西遊記》上捲簾大將之事,一方恃酷刑以立威,他方秉慈悲以救世,就可了解為淵逐魚、為叢逐雀者就是玉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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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F. W. Coker, Reading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1938, p. 615.。
[2] J. Elliot, The Debates, Vol. I, 1937, p. 439.
[3] J. Elliot, The Debates, Vol. V, 1937, p. 145.
[4] 參閱《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二世元年「二世與趙高謀曰『朕年少,初即位,黔首未集附』云云」,又「二世陰與趙高謀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強,及諸公子必與我爭,為之奈何』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