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辭術 · 亞歷山大修辭學

亞里士多德 《修辭術》
Rhtorike pros Aleksandron 根據貝克爾標準本本文。 亞里士多德致亞歷山大的一封信 尊敬的陛下: 來函提及,您曾幾番派人索取專門為您撰寫的有關政治演說原理方面的講稿。在這段時期內,我之所以遲遲未予交付,並非出於對此事漠不關心,而是為了探尋如何把獻給您的這部講稿表述得更為精確細緻,對於這些問題,還不曾有人這樣寫過。我抱有這種想法是自然合理的。正像您渴求比別人具有更加華美奪目的外表一樣,您也應當期盼比別人獲取更為值得榮耀的演說技能。因為健全充實的靈魂比精心修飾的外表看上去要美麗得多,高貴得多。有人在行動上獨領風騷,在言辭或思想上卻明顯遜人一籌,這種現象實為荒唐,尤其當他充分認識到,平民政體下的人們把一切事情的最終裁決訴諸法律,而君主政體下的人們則訴諸理性。正如公共的法律每每使自治的城邦沿著健康合理的坦途前進,您所擁有的理性也能指導臣民奔向利益的康莊大道。因為法律可以被簡單地描述為一種理性,而這種理性是由全體公民共同一致的意見所確定的,它表明人人必須如何從事各種活動。我認為,您不會不明白這些道理:我們把運用理性,並總是在理性指導下選擇一切行為的人讚譽為高尚和善良的人,而把不靠理性處理的人憎稱為粗鄙和野蠻的人。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我們懲罰展現惡行的壞人,敬佩顯示德性的好人。因此我們尋求種種方法以規避可能具有的惡,而充分享用業已存在的善,由之我們可以擺脫未來的煩惱,獲得前所未有的利益。我們選擇沒有痛苦的生活,同樣,我們熱愛使人聰慧的理性。 您必須明白,置於絕大多數人面前的典範乃是法律以及您的生活和理性。為了能夠超過所有的希臘人和蠻族人,您必須盡力而為,以至於那些以這種追求為生活目的的人能夠運用自身的德性,對面前的典範做出維妙維肖的摹仿,因而不會使自己趨向無足輕重的目標,而會渴望與您分享相同的德性。 慎思 [1]乃是人類最神聖的活動。因此您不必在一些次要的或毫無價值的追求上過多地浪費精力,而應當渴求回到善的慎思的源頭吮取甘露。沒有慎思的行動是無知的標記,按照理性的引導,完成理性所規定的事情則是有教養的象徵,任何明智的人難道對此還存有什麼異議嗎?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最偉大的希臘政治家首先求助的是理性,其次才是行動。再者,凡是在蠻族人中享有最高聲譽的人,在行動之前首先運用理性,因為他們認識到,通過理性進行的有益的沉思乃是自我防護的衛城。我們相信,只有理性才是牢不可破的堡壘,並非所有人造的東西都可以被視為確保安全的避難所。 然而,我遲疑於進一步多寫這個問題,以免讓人們覺得,似乎我在竭力鼓吹這些盡人皆知的論據,好像人們還沒有對之完全同意似的。除了談談唯一一個問題,我將不再贅言。即建議人們應當把什麼東西作為生活的基礎,而正是這種東西使我們同其他動物區別開來。對於我們來說,誰獲得了上蒼所賦予的這種極高的榮譽,誰就勝過他人。所有動物都表現出欲望、激情和其他類似的情感,但除了人類之外,沒有一種動物具有理性。正是通過理性我們才比其他動物過著更加幸福的生活,如果我們無視、鄙視,甚至摒棄這種幸福的泉源,再也沒有比這個做法更令人不可思議的了。儘管過去您曾屢屢得到告誡,現在我還要敦促您,應當投以極大的熱情去學習使人智慧的語言藝術。因為正像健康保護肉體,教育也保護靈魂。在它的引導下,您永遠不會在所從事的活動中失足,相反,會使所有既得利益得以妥善保護。此外,如果說用肉眼觀看是一種快樂,那麼用心靈之眼觀照則是一件美妙絕倫的事。如同指揮官是軍隊的救星,理性連同教育一起乃是生活的嚮導。對於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問題,我認為目前最好暫擱一旁,不再贅述。 在來信中您曾勸我,不要將此書旁落他人之手,對此可以作如是理解:正像父母疼愛自己的親生子女勝於私生子女,發明家喜歡自己的發明物勝於僅僅分享這種東西的人。人們可以為捍衛自己的言論而死,正如人們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兒女而死一樣。所謂帕羅斯的智者,他們並非傳授自己創造的思想,因此對之漠不關心,從不珍愛它們,還用來換取錢財。為此,我勸您把這些話銘記於心,並引以為戒:我的著述現在對您來說就像年少的孩子,或許會因為無助而窮困潦倒,並依賴於您的舒適的生活,當他們一旦進入成年,將會為您贏得極高的榮譽。 正如尼卡諾所指出的那樣,我們從其他作者的作品中採納了表述得比較精彩完美的相同的演說原理。您會發現有兩部諸如此類的著作,一部是我寫給塞奧德克泰斯的演說術,另一部是考拉科斯的。其他有關政治勸告和法庭勸告方面的觀點全都寫在這些著作中了。因此在為您撰寫的講稿中,您可以找到由上述兩部作品擴充闡發而來的大量材料。再會。 【1】 政治演說有三種形式:公眾演說、展示性演說和法庭演說。它們又可以分成七類:勸告、勸阻、頌讚、譴責、指控、申辯以及關於自身或關於其他事情的質詢。這就是演說的種類和數目。我們將在公民集會上,在締結盟約的法律事務中,在私人的交往活動中運用這些演說。如果把每一種分別拿來列舉它的性質、用法和功能,這樣討論就方便多了。首先,我們探討勸告和勸阻,因為它們被大量地用於私人交往活動和公民集會中。一般說來,勸告是規勸人們選擇某種言辭或活動,勸阻是阻止人們選擇某種言辭或活動。這即是兩者的定義。勸告者必須表明,他所規勸的事情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高尚的、快樂的和容易的。當他規勸某件難為之事時,如果上述這些說法都無濟於事,必須指明這件事情是可行的、必要的。進行勸阻的人反其道而行之,必須施以阻礙的力量,表明從事這種活動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無益的、不高尚的、不快樂的和不可行的。如若不能,就必須強調,做這種活動既費力又無必要。任何活動都具有正反兩種屬性,因此凡熟悉這些題材的人都不會不知道如何演說。進行勸告和勸阻的人應當把握這些題材。我試圖對它們的本質逐一進行界定,並指明從哪裡為演說提供有關這些題材的基本材料。 「公正」是指為所有的人或大多數人所遵循的非成文的習俗,它在善與惡之間劃出明確的界限。例如,敬重長輩、善待朋友、報答恩人。諸如此類的義務並非由成文的法律責成人們去履行的,而是由非成文的習俗和共同的慣例來規定的。這就是公正。「法律」則是由城邦全體公民達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見,通過成文的形式,規範人們在每一種情形下應當如何進行活動。「有益」乃是對既得利益的保護,對尚未具有的利益的獲取,對業已存在的有害事物的摒棄,對行將產生的有害之事的防範。對於個體來說,有益可以分為肉體的有益、靈魂的有益和額外得到的有益。在肉體方面,強壯、美麗和健康就是有益;在靈魂方面,勇敢、智慧和公正即為有益。額外得到的有益是指朋友、財富和財產。與其相反的東西則是無益。對於城邦,和諧、具備戰爭的能力、財富、大量收入的供給、盟邦的忠誠善良和為數眾多,都是有益的事情。一般說來,我們認為所有這些及其類似的事情均為有益,與其相對的即是無益。「高尚」是指能給行為者帶來好名聲和崇高榮譽的事情。「快樂」是指能使人產生愉悅的事情。「容易」是指不占多少時間,不費多大力氣,不花多少錢財即可完成的事情。「可行」是指所有被相信可能產生的事情。「必要」或「必然」是指並非由我們的活動所能決定,而是出自具有必然性的神或人而產生的事情。這就是關於公正、合法、有益、高尚、容易、可行和必要的本質。 通過上述這種方法,或通過類比法、對照法,或通過使用由神、享有聲譽的人、法官以及對手作出的判斷,我們可以發現談論這些題材的大量材料。 我們已經指出何為公正,下面即是同公正相類比的事例:「正如我們把聽從父母之命視為公正的事,根據同樣的道理,兒子應當仿效父親的行為」。再如,「回報施恩於我們的人是公正的,同樣,不要傷害未曾傷害過我們的人也是公正的」。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得到同公正相類比的事例。採用對照法,我們必定能使下面的例子清楚明了:「正如對加害於我們的人進行懲罰是公正的,我們也應當回報那些施恩於我們的人」。從有聲譽的人所作出的判斷中,你會發現何為公正:「不僅我們痛恨、加害敵人,而且雅典人和斯巴達人也作過斷言:向敵人復仇是公正的行為」。藉助這些方法舉一反三,你可以每每發現公正的事例。 我們已經對什麼是法律進行了界說,現在必須把法律本身以及同成文法相類比的事例一起拿來考察,這會有利於理解我所說的那些事情。例如,「立法者對竊賊課以酷刑,同樣,我們應當對欺世盜名者進行嚴罰,因為他們騙取了人們的思想」。又如,「立法者曾經規定,對死後無嗣者來說,可以把血緣關係最近的親屬作為繼承人。同樣,當下我有權管理自由人的事務,因為使他們獲得自由的人業已謝世,而我是他最近的親屬,因此我來領導這些自由人是公正的」。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得到同合法的事情相類比的事例。下面是通過對照法得到的事例:「如果法律禁止分配公共財產,那麼顯然,立法者必定這樣斷言:凡分配這些財產的人是在犯罪」。再如,「如果法律規定,凡妥善而公正管理城邦的人都應得到榮譽,那麼法律也必然認為,凡使社稷毀於一旦的人應當受到懲罰」。從這些事例的對照中,何為合法的事情就一目了然了。由先人作出的判斷得到的事例如下:「不僅我認為立法者乃是出於某種原因才對某事進行立法的,而且從前呂西提達斯也曾提出過同我現在的觀點完全一致的解釋,即是說,陪審團曾經投票通過了對法律的這種理解」。 按照這種方式,我們會每每揭示出何為合法的事情。 關於什麼是有益,我們業已作了界定。現在必須根據上述的那些方式,把存在著的有益的事情納入我們的討論,並遵照同探討合法和公正相一致的方法,不斷地表明何為有益的事情。下面即為同有益的事情相類比的事例:「正如在戰爭中,把最勇猛的士兵置於前列是有益的;在城邦中,把最智慧、最公正的人推為公民的領袖也是有益的」。「正如健康有益於保護人體不被疾病所侵襲,同樣,城邦的和諧一致有益於防範黨派之爭」。按照這種方式,你會造出些許同有益相類比的句子。藉助對照法,何為有益的事情也會昭然若揭:「如果對溫良虔誠的公民授以榮譽是有益的,那麼對凶暴邪惡的公民施以懲治也是有益的」。「如果你認為,我們孤軍向忒拜人發動戰爭是無益的,那麼假若我們與斯巴達人結盟,再向忒拜人進攻,則是有益的」。一方面通過對照法,可以使有益的事情清楚明了,另一方面藉助由極富聲譽的人所作出的判斷,也能把握何為有益的事情:「當斯巴達人征服雅典以後,認為不把這個城邦的自由民全部賣為奴隸是有益的。另有一次,雅典人曾經有力量滅絕斯巴達人,但他們認為讓斯巴達人倖存下來是有益的」。 通過這種方法,你會找到許多有關公正、合法和有益的事例。在分析高尚、容易、快樂、可行和必要等題材時,你應當仿照相同的方式。對於這些題材,我們將會找到大量的材料。 【2】 接下來,我們確定一下在議事廳和公民大會上進行審議時所涉及的話題的數目和性質。如果對所有這些話題都瞭然於心,我們就能在審議時根據每一種情況,談論那些適合於談論的事情。如果對這些話題的共同特徵已經熟知,我們就能把它們十分方便地運用到實際活動中去。為此,我們必須對所有用於審議的話題進行劃分。 從總體上講,有關公眾演說的話題有七種。無論在元老會議,還是在公民大會上,我們的審議和演說必然涉及祭奠禮儀、法律、政體、與其他城邦的結盟和締約、戰爭、和平以及財富的供給。這些都是我們在議事和公眾演說中將會碰到的話題。我們把它們分別拿來考察,看看它們在演說中是如何被運用的。 關於祭奠禮儀這個話題,我們必須用三種方式進行演說。因為我們建議人們或者應當保持現存的形式,或者應當使規模宏大壯觀一些,或者應當使規模縮小簡略一些。當主張保存現在已有的形式時,必須尋找依據來證明我們的建議是公正的,即是說,要強調所有的人都認為變動先輩確立的習俗乃是不公正的。還要說明,所有的神諭都指示人們,應當按照祖先的慣例祭奠神明。同時還要指出,在涉及諸神的問題上,應當使那些由最初創建城邦的人和設立寺廟以祭神明的人所規定的祀儀保持原狀,這件事情乃是至關重要的。根據有益的題材,我們指出,如果遵循先人遺留下來的儀式祭奠神明,就財富的供奉而言,無論對於個人還是城邦,都是大有裨益的。就鼓舞人們的勇氣來說,也會使公民深受其益。因為如果重甲兵、騎兵和輕甲兵聯袂參加祭禮儀式,公民們就會引以自豪,勇氣便由此而生;根據高尚的題材,我們強調,如果宗教節日一派肅穆壯觀,觀賞者不能不由衷地產生崇高感;根據快樂的題材,我們指出,如果對神明的祭奠能夠多彩多姿,觀眾必定會產生快感;根據可行的題材,我們表明,如果對神明的獻祭既非不足又非過分,這種活動就是可行的。因此,當我們主張現存的祭祀禮儀時,應當遵照上述方法或與之相似的方法考慮問題,並讓人們覺得我們的論點似乎是可證實的。 當我們提議,應當變動祭祀儀式,使之更加華麗堂皇時,必須尋找用以解釋為什麼要改動先人留下的慣例的種種根據,並聲稱,增大現存祭祀儀式的規模並不會使祖輩創立的章法喪失殆盡,而會使之弘揚光大;再者,設想神明比較偏愛那些對自己十分崇拜或敬奉的人,也是不無道理的;另外,即便我們的先輩,也不總是拘泥於同樣的模式來舉辦祭神慶典。無論個人還是公眾,他們都視恰當的時機和自己的富裕程度如何而訂立章法,以調整對神明的供奉;我們在其他所有的事情上,如在管理城邦和個人家庭事務上,都遵循這種原則。你必須聲明,如果採用我們前面提及的那些方式舉行祭祀儀式,必將給城邦帶來好處,慶典蔚然壯觀,人們其樂融融。 當我們竭力主張應當縮小和簡化祭祀儀式時,必須首先使演說切合當下的情形,並指出,在哪些方面公民目前的狀況與往昔相比不太景氣。接下來還要表明,設想神明並不喜歡奢侈的祭祀,而樂意接受獻祭者的虔敬,乃是合情合理的;再者,諸神和眾人都斷言,那些做任何力所不及的事情的人乃是十足的白痴;另外,公共事務上的花銷不僅是人的問題,而且依賴於財富的豐盈和短缺。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都是我們用以談論祭奠禮儀這個話題的材料。 為了明曉如何闡述和確定一種最佳方式的祭奠禮儀,我們必須對之進行界說。最理想的祭奠禮儀應當是:對神明虔敬誠摯(並且是神聖)[2],在花銷方面節制適度,還要有利於戰事,在視覺效果方面輝煌壯觀。如果祖宗之法不受干犯,就能盡其誠敬;如果供奉祭品不被揮霍,就能使花費適度合中;如果非消費用的黃金以及諸如此類的物品能得以慷慨大方地使用,就可以得到輝煌壯觀的視覺效果;如果騎兵和重甲兵全副甲冑,共同參加典禮儀式,就會有利於備戰。按照這些原則,我們就能臻善臻美地敬奉神明。通過以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如何對每一種形式的祭祀儀式進行公眾演說。 接下來,我們以同樣的方式討論法律和政體。簡言之,法律可以被描述為由全體公民所達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見,它用成文的形式作出界定,規範人們在各種情況下應當如何進行活動。在平民政體中,不太重要的和絕大多數的官員應當用抽籤抓鬮的方式來委任(因為這樣可以避免黨爭內訌),最重要的官員則通過民眾投票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因為人民具有一種把榮譽賦給他們喜愛的人的權利,因此對獲得這種榮譽的人,他們不會萌發妒意。而那些才德兼備的人就會全力實踐自身的德性,因為他們明白,在公民中享有盛名,對自己不無好處。這是有關平民政體官員選舉問題所應當確立的法律對其他一一一。些管理體制詳述將是一件龐雜的工作,然而長話短說,我們必須關注的問題是:法律力求避免平民圖謀反對財產占有者一,應當喚起每位富有公民自願承擔公共事業的熱情。要想保證這些規定得以實施,當且僅當某些榮譽能夠通過法律確定下來,作為財產占有者服務於公共事業的代價,而且法律能更多地關心比較貧困的土地耕種者和船隻駕駛者甚於關心一般低等階層的公民。這樣一來,富有者就會自願為城邦擔負公共義務,平民也就不會熱中於中傷誣告,而會勤於勞作。此外,還必須制定強有力的法律,禁止重新分配土地和徵用業已完成公共義務者的財產。對於踐踏法律者,應給以嚴厲的懲罰。還應當在城市的正前方劃出一塊風水寶地,作為在戰爭中為國捐軀者的公墓。對於烈士的遺孤,也應由公家提供費用,撫育成人。這些是平民政體下的立法狀況。 在寡頭政體中,法律應當規定,在所有享有公民權的公民中均等分配官員名額。大部分官員由抽籤抓鬮任命,但最重要的官員必須經過伴有起誓的秘密投票和最嚴格的表決來委派。在寡頭政體中,對侵犯公民利益者應給以重罰。因為平民寧肯忍受因自己的官職被褫奪而產生的惱怒,也不願遏制因自身的利益受侵犯所爆發的憤慨。應當儘快劃分公民之間的等級,不可耽擱。決不容許暴民[3]從鄉村湧入城市,因為這些人聚集在一起,平民也會混雜其中,以顛覆寡頭政體。一般說來,在平民政體下,法律應當阻止平民圖謀侵犯富有者的財產;在寡頭政體下,法律應當避免享有公民權的人凌辱欺侮貧弱階層,避免誣告中傷公民。由以上所述,你會明白法律和政體應當達到什麼樣的目的。 任何試圖贊同某種法律的人必須指出,該法同其他法律一樣,均為公民所一致同意。還要表明,就增強各階層的和諧融洽而言,對城邦乃是大有裨益的。如若不能,還得闡明,該法有利於培養公民的德性,有利於增加城邦的收入,有利於提高作為整體的城邦的聲譽,有利於加強政治力量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事情。凡是反對某種法律的人必須首先考慮,該法是否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是否同其他法律不一致或相牴牾,是否不會產生我們業已提及的那些有利的結果,而會造成有害的影響。通過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大量有關法律和政體方面的材料,由之提出建議,進行演說。 現在我們著手探討同其他城邦結盟和締約兩個話題。締約及其有關事項的安排必須經由公眾的一致同意。必須在特定的時期方能結盟,此時或者結盟的一方自身勢單力薄,或者戰爭的爆發指日可待,或者雙方認為,只有通過結盟,才能阻止某些人發動戰爭。諸如此類的事情即為城邦之間結盟的原因。 當你試圖支持結盟時,應當表明做這件事的時機已經成熟。還應當儘可能地指出,盟友乃是正義之師,他們先前曾經善待過本邦,而且他們具備相當可觀的勢力,他們的居住地近在咫尺。如果這些有利條件尚不明顯,你必須在演說中廣泛搜羅所有已經存在的有利因素。當你試圖阻止結盟時,應當儘可能首先表明,目前做這件事毫無必要。而且盟邦乃是不義之師,昔日曾加害於我們。如若不能,你還要指出,他們的居住地遠隔重山,因此在特定時間內愛莫能助。通過這些以及類似的方式,我們可以找到一些用以反對和贊同結盟的材料。 採取同樣的方法,我們將會把握有關和平與戰爭這個話題的最主要的形式。向其他城邦發動戰爭的藉口如下:昔日我們曾遭受不公正的侵犯,現在合適的機會已經來臨,我們應當對曾經加害於我們的人進行報復;作為受害者,我們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同族血親的名義,或以施恩於我們的人的名義進行戰爭;再者,我們應當援助那些正在蒙受侵犯的盟邦。此外,為了使城邦在榮譽、收入、國力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上獲得利益,我們必須發動戰爭。 當我們規勸人們進行戰爭時,必須儘量搜羅種種理由,然後指出,被我們勸說的人具有極大的優勢,憑之可以穩操勝券。任何贏得戰爭的人或者憑藉我們稱之為幸運的神佑,或者憑藉軍隊的數量和戰鬥力,或者憑藉雄厚的財富給養,或者憑藉指揮員的運籌帷幄,或者憑藉盟邦的優勢,或者憑藉有利的地形。從這些以及諸如此類的條件中,我們揀選出最切合實際情況的有利因素,並加以論證。當勸說人們進行戰爭時,應當貶低敵人的優勢,誇大自己的力量。如果我們試圖勸阻行將爆發的戰爭,必須首先指出,發動戰爭的藉口根本不存在,或者人民的憤慨抱怨微不足道、無足輕重;還應當指出,就戰爭給人們帶來的苦難或不幸而言,進行戰爭有百害而無一利;我們在上面列舉的那些贏得戰爭的有利條件在敵人一方,而不在我們這裡。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勸阻行將發生的戰爭。當我們試圖中止業已爆發的戰爭時,如果被建議的一方比對方強大,我們必須首先這樣勸說:明智的人不應當坐失良機,等待失敗的降臨,而應當在兵力強盛的時候偃旗息鼓;戰爭可以讓許多本該獲勝的人毀於一旦,和平則可以使敗北者幸免於難,也可以使勝利者飽享戰爭帶來的利益。我們還應當講述一些有關戰爭中所發生的數不勝數的勝負交替、輸贏相隨的事例。這是我們應當用以勸告戰爭中力量強大一方尋求和平的方法。對敗北者,我們必須根據業已存在的實際情況敦促他們求取和平。因為他們應當從所蒙受的災難中吸取教訓,而不該再對加害他們的人憤恨惱怒。不求取和平,生死存亡的危機關頭即在眼前。與其被征服,與其喪失生命和財產,不如犧牲一部分利益,獻給強大的敵人。總之,我們理應明白,當人們理解了敵人的要求是公正的時候,或者當人們同盟邦產生嫌隙、厭煩戰爭、畏懼敵人以及苦於內訌的時候,通常的做法是結束雙邊的戰爭。如果從諸如此類的事例中,你能挑出最切合實際情況的部分,那麼你就不會缺乏用以談論戰爭與和平這個話題的材料。 對於我們來說,剩下的任務即是探討財富的收入來源這個話題。首先,我們必須調查,隸屬城邦的某些財產是否被疏忽了,既沒有帶來任何收入,又沒有供奉給神明。我的意思是說,某些被疏忽的公共所有物如果拍賣或租賃給私人,則會給城邦增加收入,因為這是一種很具有普遍性的收入渠道。如果不具備這種條件,我們必須根據對財產的估價,徵收財產稅。或者在危難之際,命令窮人付出勞役,富人交納錢財,工匠服務於軍隊。簡言之,當我們討論收入來源這個話題時,應當表明它對所有公民都同樣有效,而且持續的時間長,收入的數量大,還應當表明我們的對手所持有的觀點恰恰與之相反。 由以上所述,我們熟悉了有關公眾演說的各種話題以及這些話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些材料,我們可以在勸告和勸阻時組織演說。下面我們按序提出並討論頌讚和譴責兩種演說形式。 【3】 簡言之,頌讚這種演說形式就是把那些能帶來榮譽的選擇、活動和言辭誇大,把根本不存在的品質加到某人身上;譴責與之相反,它是把能帶來榮譽的言行縮小,把不能帶來榮譽的言行誇大。值得讚譽的事情乃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高尚的、快樂的和容易的。對於這些題材的本質以及從何處得到有關它們的大量材料,在前面我們業已做了論述。凡進行頌讚的人應當在其演說中表明,有某種頗值稱讚的品行存在於某人身上,而這種品行或者為此人通過自身的努力所擁有,或者為此人藉助某種媒介所獲取,或者由某種活動所致,或者出於某種目的而產生,或者當且僅當在某種條件下才得以完成。同樣,進行譴責的人必須指出,有某種同頗值讚譽的品行相反的品行存在於受譴責者身上。下面即是由某種活動所致的事例:身體的健美乃是出自熱愛體育的結果,而體弱多病則是由不愛勞動所致。明智聰慧乃是出自研習哲學的結果,生活必需品的匱乏則是由自身的漫不經心所致;出於某種目的而產生的事例如下:人們之所以能夠承受許多艱難險阻的磨難,乃是為了得到公民的嘉獎酬報。人們之所以對其他一些事情不予考慮,則是為了取悅於他們所喜歡的人;下面即為當且僅當在某種條件下所完成的事例;如果沒有水手的參與,取得海戰的勝利則是不可能的。假使不酗酒,就不會酩酊大醉。按照上述的一系列方法,你將獲得有關頌讚和譴責的大量材料。 一般說來,通過下述方式,你就可以在所有類似情況下對某些品行進行誇大和縮小。首先,正如剛才我所解釋的那樣,應當表明許多惡的或善的品行是由某種活動所致,這是誇大的一種方式。其次,引進一種判斷或選擇的最高標準。如果你在頌讚,就引入至善;如果你在譴責,就引入罪惡。然後把這種標準同你所說的事情並列起來,對兩者進行相互比較,同時儘量加重你自己的演說內容的分量,減輕他人所說的內容的砝碼,這樣就會使你的演說顯得鏗鏘有力。第三種方法即是把你所說的事情與那些屬於同一範疇的最微不足道的事情相對比。因為這樣就能使你的演說顯得比較強勁有力,正像一個身高中等的人,當他同一個比較矮小的人並肩而立,就會顯得高一些。根據下面的方式,也會使某些品行得以誇大:如果某種品行被判定為最高的善,那麼一旦論及某種與之相反的品行,這種相反的品行就會顯得是一種極大的惡;同樣,如果某種品行被認為是最大的惡,那麼一旦論及與之相對的品行,這種相對的品行就會顯得是一種最高的善。另外,用下述方式也可以加重善行或惡行的分量:即表明某種活動乃是出自行為者的良苦用心,並證明這個活動經過行為者的充分醞釀,行為者每每試圖從事這個活動,他幹這件事已經持續了很長時間,先前未曾有人著手於這個活動,他夥同某個以前從未與他人合夥的人一起完成了這件事情,他追隨某個向來無人追隨的人完成了這個活動,他從事這個活動或出於自願,或出於預謀,如果我們都像他那樣去做,或得到幸福,或遭受苦難。你還應當通過比較各種品行之間的相似性來證實你的觀點,並通過使品行之間的因果鎖鏈環環相扣的方式來誇大你所強調的那種品行:「如果某人關心他的朋友,他自然就會敬重他的父母;凡敬重父母的人,也必定會渴望為自己的祖國盡心盡力」。簡言之,如果你能表明許多善行與惡行的原因,那麼這些品行即會顯得很有分量。還應當對演說的內容進行考察,看看哪一種形式會使演說顯得更加鏗鏘有力:是把它化整為零,還是把它作為一個整體,然後採用那種看起來比較有感染力的形式進行演說。按照上述各種方法,你會對某些品性做出最充分、最有效的誇大。 採用同業已談過的誇大相對立的方式,我們可以在演說中對善行或惡行進行縮小。最常用的方法是表明某種品行沒有任何根據或原因,如若不能,就指出這種品行的根據或原因微不足道、無足輕重。由以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如何在頌讚和譴責時按自己的需要進行誇大和縮小。誇大這種手法在其他形式的演說中也是比較有用的,但在頌讚和譴責演說中最為有用。在這個方面,我們可以找到大量的材料。 【4】 接下來,我們以同樣的方式探討用於法庭事務中的指控和申辯兩種演說形式,它們所賴以構成的要素以及對它們的使用。簡言之,指控可以說成是對過錯和罪行的陳述,而申辯則可以解釋為對某人被指控或被懷疑的過錯和罪行的辯解。兩種形式的演說都具備下述的這些功能:凡進行指控的人,當他指控對手犯有某些罪過時,必須說明他們的行為乃是不公正的、觸犯法律的、與絕大部分公民的利益相衝突的;當他對某個愚蠢的對手進行指控時,必須聲言這種活動既無益於行為者本人,又極不光彩,還令人生厭,且沒有可行性。根據這些以及相似的方式,就可以對犯有罪過的人和愚蠢的人進行指控。另外,指控者應當高度注意,針對何種罪行法律才加以懲罰,圍繞什麼罪行陪審團才量刑定罪一。旦法律確定了某種罪行必須受到懲治,對於指控者來說一,唯要做的就是應當查明事實,指出對手的行為已觸犯法律。當陪審團考慮對被指控者進行量刑時,指控者必須誇大對手的罪行和過錯,儘可能地表明,對手乃是自願為惡,他所犯下的罪過決非出於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精心策劃、蓄謀已久的結果。如果這種做法行不通,並認為對手企圖表明他是出於某種迫不得已的原因才犯下過錯的,也就是說,起初打算做好某事,可後來遭遇不幸,那麼指控者必須揭穿這種求取諒解的託詞,告訴聽眾:犯有過錯的人不應在做了錯事之後再來承認他的過失,而應三思而後行;如果他做了錯事、遭受了不幸,那么正是為了這些不幸和過錯,他應該比既無不幸又無過錯的人更需要受到懲罰。此外,立法者決不容忍犯有過錯的人逍遙法外,而是將之繩之以法,以免他們重新犯錯。指控者還要闡明,如果人們完全接受了申辯者的辯解,就會有很多人自願為惡。因為假如他們成功了,則會為所欲為;假如失敗了,將會聲稱他們蒙受厄運,這樣就可以找到藉口,免於受罰。指控者必須通過這種方式的論證戳穿對手求得諒解的託詞,並藉助上面提及的誇大的手法,指出對手的行徑乃是眾多罪惡之淵藪。指控這種演說形式就是由以上這些部分組成。 申辯演說由三個環節組成,據此我們可以對某種活動進行辯護。凡是做申辯演說的人必須指明,他未曾做過那些被指控的事情;如果出於無奈而被迫承認自己做過那些事情,就必須試圖表明,他的所作所為乃是合法的、公正的、高尚的、對城邦有益的;如果證實不了,就應當把自己的行為歸因於某種過失和不幸,表明由之帶來的危害微不足道,並試圖獲得他人的諒解。可以這樣區別罪行、過錯和不幸:罪行應當被理解為某種經過預謀策劃而犯下的罪惡,對這種行徑必須施加嚴厲的懲罰;過錯可以說成是某種出於無知而產生的有害行為;並非由於自身的原因,而是由於他人或機遇的緣故,未能實現某種美好的願望,可以被解釋為不幸。你必須申明,犯罪僅僅局限於為惡之徒,而在活動中犯了過錯、遭遇不幸則不只是某人所碰到的特殊情況,乃是所有其他的人,甚至坐在那裡進行審判的人所能遇到的普遍現象。如果被迫承認已經犯下這種過失,你必須懇請大家能夠給以諒解,並指出聽眾也會像你一樣犯有過錯、遭受不幸。申辯者應當全力關注,法律對什麼樣的罪行課以懲罰,陪審團對何種性質的罪行估刑定罪。一旦法律對某種罪行有了明確的懲罰規定,申辯者必須指明,他根本沒有犯過這種罪行,或者表明他的行為是合法的、公正的。當陪審團被授權對他的罪行進行量刑時,他一定不能按同樣的方式矢口否認犯有這種罪行,必須試圖表明,他的行為給對手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他這樣做並非出於自願。按照諸如此類的方法,我們就會得到有關指控和申辯演說的大量材料。我們剩下的任務將要討論質詢這種演說形式。 【5】 概括起來講,質詢就是對自身存在矛盾的或同某人生活中的其他方面相牴牾的選擇、行為和言辭的暴露或揭示。凡進行質詢演說的人應當考察,當下他所質詢的某種言辭或者某種活動和選擇是否前後不一。質詢的步驟如下:必須弄清目前被質詢者是否曾幾何時與某人友善,後來又反目成仇,再後來又與同一個人重修前好,或者他是否這樣做了一,旦將來合適的機會來臨,他是否可能用一種同往常相對立的方式行事。同樣,質詢者必須觀察,某人現在所說的話是否同他先前所說的話相矛盾,或者他將來的言辭是否會同現在或過去的言辭不一致。他業已做出的選擇是否與往日的選擇相對立,或者一旦時機成熟,他將要做出的選擇是否同現在和過去的選擇相矛盾。根據相同的方法,質詢者應當從被質詢者的生活中發現同他另外一些頗受敬重的習慣相牴牾的言行。如果能對質詢這種演說形式進行如是探究,那麼質詢的種種方法將無一疏漏。 我們已經對所有演說形式進行了劃分,同時我們還應當學會運用這些演說,如果條件合適,或單獨運用某一種形式,或通過混合它們的各種功能而共同使用多種形式。因為這些演說形式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又具有共同性。在這個方面,它們類似於各種類型的人。因為在某些方面人們具有相似性,然而在另一些方面,如在外表和感覺方面就不盡相同。既然已經劃分了各種演說形式,接下來我們列舉所有演說所共同需要的成分,並進一步探討應當如何使用這些成分。 【6】 正如我在開始時所說的那樣,首先,公正、合法一、有益、高尚、快樂以及系列類似的題材通用於各種類型的演說,但尤為勸告所使用。其次,誇大和縮小在其餘所有演說中必然得以廣泛運用,但對頌讚和譴責最為有用。再次,還有種種論據,必然為各個部門演說所使用,但在指控和申辯中用處最大,因為它們需要最多的是反駁。除此而外,還有先發制人法、懇求法、重述法、長篇大論法、中篇演說法、短篇演說法和表述法,因為諸如此類的方法為每種演說形式所共同使用。有關公正、合法以及其他類似的題材,我在前面業已做出區分,並討論了使用它們的方法,對於誇大和縮小也進行了說明。 【7】 現在,我將闡明其他各種成分,首先從論據[4]開始。論據有兩種形式:一種直接來自確鑿的言辭、活動和人本身,另一種是對言辭和活動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論據。或然性事實、範例、確切性證據、推證的證據、格言、或然性證據和反證的證據都是直接來自言辭、人本身和活動的論據,輔助性論據則是證言、誓言、由拷問得到的供詞等等。我們應當理解每一種論據的實質,知道從何處獲取有關它們的材料,了解它們之間有哪些區別。 如果在聽眾的思想中存在著有關我們所說的那些事情的典型範例,這些東西即是或然性事實。比如,某人表明,他希望祖國富強昌盛,朋友得意春風,敵人屢遭不幸以及其他類似的意願,他表述的這些事情似乎是真的,因為每一位聽眾都會意識到,自己同樣也擁有諸如此類的熱望。在演說過程中,應當每每注意觀察,聽眾是否對我們所說的那些事實產生共識,因為人們往往最能相信這類事情。這就是或然性事實所具有的本質。 我們把或然性事實分成三種:一種是指在進行指控或申辯時,我們注入演說的那些根植於人類本性的情感。比如,某些人鄙視另一些人,或對他們感到恐懼等等,或有些人感到快樂、痛苦、渴望以及渴望的失卻,或用靈魂和肉體以及其他感官體驗任何可以感受到的情感。諸如此類的情感乃是人類共同的本性,是為聽眾所熟知的。人類從本性上總是易於受這些情感的影響,正是基於這種理解,我們主張,應當在演說中把握這些情感,加強演說的感染力。另一種或然性事實是指我們按照某種常規做事的習慣。第三種或然性事實是指利益,因為我們常常為了某種利益選擇某種行為,從而扭曲了本性和個性。 了解了這種區分之後,當進行勸告和勸阻時,為了我們的建議能被採納,必須指出我們所勸行或勸止的那些活動會產生像我們所描述的那樣的結果。如若不能,就應表明,同我們所說的相類似的活動絕大多數或全部產生出我們描述的那種結果。這即是在活動方面我們必須掌握的或然性事實;至於人本身方面的或然性事實,當我們對某人進行指控時,如果可能,必須表明此人先前經常做這些事情。如若不能,就應當指出此人曾做過同這些相類似的事情。你還應當試圖表明,他做這些事情乃是出於某種利益,因為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他們最願做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因此認為別人也是出於這種目的而從事一切活動。如果能從對手那裡直接獲得或然性事實,你必須以之為依據進行推論。如若不能,就必須引證相似類型的人習慣於做的那些事情,比如,當你指控的那個人是年輕人的時候,就應當指出他的舉動恰恰是這個年齡的人通常容易做出的。基於這種相似性,你的指控會被聽眾所相信。同樣,如果你能指出他的同伴具有你所聲稱的那些品性,你的指控也會使人信服。因為此人經常與朋友來往接觸,沾染相同的習性似乎不是不可能的。指控者必須採用這些或然性事實作為論據。 申辯者應當竭力表明,他們自己、他們的朋友以及與他們相似的什麼人先前從未做過被指控的那些事情,而且做那些事情也根本無利可圖。如果曾幾何時你顯然做過那些事情,就必須把你的行為歸因於年齡,或為你那時犯下的過錯尋找其他一些似乎合理的藉口。你還應聲稱,對你來說,那個時候做那些事情沒有什麼好處,現在做那些事情同樣也沒有好處;如果你的確未曾做過那些事情,但你的朋友碰巧做過,你必須說明,因為他人的過錯而讓你受到誣告中傷乃是不公正的,並指出其他一些同你交往的人是正直高尚之士,這樣就可以使聽眾對指控你的那些罪名產生懷疑;如果有人表明與你相似的一些人也曾做過那些事情,你必須聲明,假如別人被證明犯有過錯,人們以之為根據,證明你也犯有同樣的過錯,這種做法實為荒唐;如果要想否認你曾有過被指控的那些行為,必須以或然性事實為論據進行申辯,因為這樣就會使指控顯得不足以人令人信服;如果不得不承認對你的指控,必須盡最大可能把自己的行為同眾人的共同習慣相比,並聲稱絕大多數或所有的人在諸如此類的情況下,都會像你一樣做出那些事情。如若不能,就應求助於不幸、過失這樣的託詞來保護自己,並試圖把愛欲、憤怒、醉酒、野心等等人類所共同具有的,使人喪失理性的情感因素注入演說,以博得聽眾的諒解。按照這種原則,我們就能嫻熟地運用或然性事實這種論據。 【8】 範例[5]即是先前業已發生的某些活動,同我們所描述的活動恰好相似或者相反。當你的表述不能令人信服,而且依據可能性事實也難以使人相信,因此試圖表明它的真實性的時候,必須使用範例。因為聽眾一旦得知,有另外某種類似於你所說的那樣的活動,曾經按你描述的方式發生過,他們將更加相信你的表述。 範例有兩種。因為事情的發生或者合乎常理,或者背乎常理,前者使人相信,後者引人生疑。比如,如果有人聲稱富人比窮人公正,並引證有關富人的某些公正的事例,這樣的範例似乎是合乎常理的,因為人們可以發現,絕大多數人都認為富人比窮人公正;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表明某些富人為了牟取暴利而做了不公正的事,並援引了出乎可能性的範例,這樣他就會使富人失信於眾。同樣,如果有人援引那種似乎合乎常理的範例,比如,曾幾何時,斯巴達人或雅典人廣結盟邦,最終徹底擊潰敵人的進攻,那麼他就能勸說聽眾相信他的話,從而廣結盟友。這就是合乎常理的範例,因為所有的人都認為,人多勢眾乃是贏得戰爭的一個分量不輕的砝碼。如果有人試圖表明,人多勢眾決非是戰爭勝利的因素,他必須引用那種背乎可能性的範例,比如,流亡海外的雅典人首先以15人的力量抓獲了福勒(Phule),然後同當地城鎮以斯巴達人為盟友的為數眾多的居民進行戰鬥,最終重返家園。再如,當斯巴達人和全部伯羅奔尼撒人進犯波愛提亞(Boiotia)時,忒拜人在呂克特拉(Leuktra)附近嚴陣以待,孤軍奮戰,力挫斯巴達人的有生力量。又如,敘拉古人第翁(Dion)僅用3 000重甲兵進攻敘拉古,戰勝了兵力幾倍於他的第奧尼修斯;同樣,當科林提亞人(Korinthia)以9艘戰船援助敘拉古人時,儘管此時迦太基人用150條戰船封鎖了敘拉古的港口,占領了除了首都以外的全部城市,科林提亞人還是戰勝了他們。簡言之,諸如此類的背乎常理的成功事例往往使那些以或然性事實為依據的建議顯得不足以人使人相信。以上所述就是範例的本性。 我們必須使用兩種不同形式的範例。當描述那些合乎常理的活動時,應當表明這些活動每每按某種特定的方式產生出某種結果;當描述那些背乎常理的活動時,應當試圖援引這樣的範例;它們的產生似乎不合常理,但它們的結果卻是可能的或可信的。如果你的對手使用了種種範例,必須指出他們引證的事例乃是出於某種機遇偶然發生的,並聲稱這些活動的產生實屬罕見,而你所說的那些活動卻時常發生。這就是使用範例的方法。如果我們援引那些不合常理的事例,必須儘量廣泛收集網羅,並通過枚舉表明,它們發生的可能性並不比那些通常易於發生的事情更小。我們不僅應當按照這種方法,而且還應當通過對照法使用範例。比如,你可以說明某個城邦曾貪圖私利,對它的盟邦有所不公,因而斷送了它們之間的友誼,然後指出:「對於我們來說,只要利益均等、公正無私,就能確保同盟長久穩固」。你還可以說明某些人沒有做好充分準備,就急於發動戰爭,因而一敗塗地,然後指出:「只要我們秣馬厲兵,即可穩操勝券。」你可以從過去業已發生的和現在發生的活動中提煉出種種範例,因為多數活動之間部分相似,部分不相似。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我們不會缺乏大量的範例,也不難應付由對手提出的相反的事例。現在我們知道了範例的種類、使用方法以及取材來源。 【9】 確證 [6]是指出發生在活動和言辭之間的矛盾,或言辭自身中的矛盾。因為絕大多數聽眾只要根據存在於言辭或活動中的矛盾,即可確切斷定出所言之物和所為之事乃是沒有充足理由的。通過考察對手的言辭是否自相矛盾,他的活動是否同他的言辭相牴牾,你可以得到大量的確證。這即是有關確證的實質以及如何獲取它們的材料的方法。 【10】 推證 [7]不僅指發生在言辭和活動中的矛盾,而且泛指其他一切事情中的矛盾。通過在質詢演說中描述的那種方法,通過考察言辭或活動是否同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高尚的、可行的、容易的、可能的事情以及演說者的習性和演說的慣例相矛盾,你就可以每每獲得大量的有關推證的證據。必須挑選這樣的證據反駁對手,同時我們自己也應當利用這種矛盾法,表明我們的活動和言辭同非公正的、不合法的、無益的事情以及同為惡之徒的習性,簡言之,同所有被認為是醜惡的事情截然相反。對這些事情應當儘量簡短明快地進行辯解,用最少的文字表述我們的觀點。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將會發現大量的推證的證據,並可以充分地使用它們。 【11】 一般說來,格言不是指某人關於一般事實的某種觀念或信念的表述。格言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盡人皆知或普遍認同的,另一種是較為陌生或意義模糊的。當你使用那些為大家所普遍認同的格言時,不必尋求用以解釋的理由,因為你的表述乃人所共見,不會產生疑竇。然而,當你講述不為人們所熟知的格言時,必須說明原因,以免言之無據,不足以讓人相信。引證格言應當切中話題,避免顯得拙嘴笨舌,辭不達意。從某些具有特殊本性的材料中,或藉助於誇張法,或通過比喻法,我們就能創造出大量的格言。下面的例子即為根據某些富有特殊本性的材料造出的格言:「我認為,不諳軍中事,難勝將帥任」。又如,「明智的人因循祖訓而受益,不聞愚見而無過」。這些就是從具有特殊本性的材料中提煉出來的格言;我們還可以通過誇張法創造格言:「在我看來,梁上君子比江洋大盜更令人可怕,因為前者暗奪,後者明搶」。通過誇張的形式,我們可以造出大量的格言;下面的例子乃是藉助比喻法造出的格言:「對我來說,侵吞財產者正如叛離城邦者,因為兩者都得到信任,卻對信任他們的人做出不義之事」。再如,「對我來說,不義之輩如同僭主。因為僭主對自己的惡行不加審判,卻對他人受到指控的那些過錯肆意懲罰;不義之輩一旦掠取本當屬於我的東西,就不再歸還。如果我得到屬於他們的東西,就得連本帶利地償還」。按照這種方法,我們將會造出很多格言。 【12】 某件事情是另一件事情的表征[8],但並非某種偶然事件是另一種偶然事件的表征,也決非任何事件是任何事件的表征。一件事情的表征通常在這件事情之前發生,或通常與這件事情同時發生,或通常在這件事情之後發生。業已發生的事情不僅是業已發生的事情的表征,同樣也是尚未發生的事情的表征;尚未發生的事情不但是尚未發生的事情的表征,而且還是業已存在的事情的表征。一種表征使人得到經驗,另一種使人獲得知識,後者是最理想的表征,其次乃是最能使人信服的觀念。簡言之,我們可以從所為、所言、所看的事情中發現大量表征,也可以從最大的惡或最高的善的結果中分別得到表征。還可以從證言、被見證的事情、我們或對手的支持者、對手本人、其他黨派的挑戰、時間以及許多諸如此類的事情中找到一些表征。 【13】 反證乃是指不可能按其他方式,只能像我們所說的那樣發生的事實。當我們自己進行陳述或反駁時,應當從那些本性上是必然的事實中獲取反證的證據;對於對手的陳述,我們應當從那些本性上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事實中尋找反證的證據。所謂本性上是必然的事實,乃是指動物需要食物之類的事實。當進行陳述時,這樣的事實就是必然的:被拷問者承認,供詞是拷問他們的人逼迫他們說出的。所謂本性上是不可能的事實的例子如下:一個小孩行竊自己根本拿不動的銀幣,居然取而走之。當對手進行陳述時,如果他聲稱曾幾何時,我們在雅典與人締約,而我們能夠證明,那時我們根本不在雅典,正在其他某個城邦,那麼這個反證所依據的就是本性上不可能的事實。從諸如此類的材料中,我們將發現大量的有關反證的證據。 我們對來自確鑿的言辭、活動和人本身的各種論據已經進行了簡明扼要的討論,現在考察一下它們之間有哪些差異。 【14】 或然性事實與範例的區別在於:或然性事實為聽眾所認同,範例可以從相反的或相似的事實中獲取。確證由相互矛盾的言辭和活動構成,推證的證據在這個方面與確證有所不同:確證乃是有關言辭和活動中的矛盾,而推證涉及其他各個方面的矛盾。換言之,如果沒有活動或言辭上的種種矛盾,就不可能得到確證,但演說者可以從其他多種多樣的矛盾中獲取推證。格言與推證的證據有所差別,推證只能由種種矛盾組成,格言既涉及各種對立的事實,又可以通過自身簡明扼要地表述自身。表征不同於格言及所有業已談過的論據,其他所有的論據只會讓聽眾相信,而某些表征則使判斷者產生明確的思想。另外,我們不可能得到為數眾多的其他種種論據,然而可以十分容易地發現大量的表征。反證的證據與表征不同,某些表征僅僅可以讓聽眾相信,而每一種反證的證據提供給判斷者的則是真理。通過以上所述,我們了解了來自確鑿言辭、活動和人本身的各種論據的實質、獲取這些論據的來源以及它們之間的差異。 下面我們討論每一種輔助性的論據。演說者的觀念乃是對有關事實的某種看法的表述。應當表明自己在所演說的事情上有著豐富的經驗,並指明對你來說,講出事實的真相是有利的。作為反駁者,應當竭力指出對手在他所表述的事情上毫無經驗;如若不能,就應表明,即使經驗豐富的人也常常犯錯;如果還無濟於事,就必須指出,對手講出事實的真相乃是與他的利益相衝突的。這就是演說者在進行陳述或反駁時對觀念的運用。 【15】 證言乃是知情人對事實自願做出的承認。被見證的事情必然是可能的,或是不可能的,或是令人生疑的。同樣,證人必然是可信的,或是不可信的,或是使人懷疑的。當被見證的事情是可能的,證人也是真實可靠的時候,不必對證言進一步多做解釋,除非為了使證言嚴密細緻,你想簡明扼要地引證格言或推證。當證人的信譽受到懷疑時,你必須證明這樣的人無論如何也不會為了庇護某人,或報復某人,或為了謀取私利而作偽證。還應當表明,作偽證對他本人毫無益處,因為這樣做所得到的好處微乎其微,而法庭調查卻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一旦露出破綻,法律不僅給以罰款的處治,而且還會使他名譽掃地,失信於眾。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讓證人受到人們的信任。 當我們反駁證言時,應當對證人的品性進行攻訐。如果證人劣跡昭彰,必須對他所見證的事情做出調查核實;如果他所見證的事情是可能的,必須把種種卑鄙無恥的品性加到對手身上,對證人和被見證的事情一同進行反駁。我們還要考察,證人是不是被見證者的朋友,是否同被見證者的所作所為存有某種聯繫,是不是被見證者的仇敵,是不是窮人。因為這樣的人往往被懷疑為了庇護朋友、報復仇敵、貪圖私利而作偽證。我們還應當表明,立法者設定的有關作偽證方面的法律恰好適用於這樣的證人,因此,既然立法者都不相信這些人,而那些經依法宣誓坐在那裡進行審判的人卻對他們篤信不疑,這種做法實屬荒謬。通過這些方法,我們就能使證人失去可信性。 另外,還可以通過下述方式掩飾證言: 「噢,呂西克勒斯!請為我作證。」 「以諸神的名義發誓,我不能。因為他的確做了那 件錯事,儘管我再三勸阻。」 雖然此人的拒絕實際上是作偽證,但不會因為作偽證而受到懲罰。因此,當掩飾證言對我們有利時,就應如法炮製;如果我們的對手也試圖這樣做,就應當揭穿他們的卑鄙伎倆,責成他們以書面形式作證。由以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如何使用證人和證言。 【16】 由拷問得到的供詞乃是知情人對事實並非自願的承認。當加強這種論據的力量對我們有利時,我們必須說明,很多個人在最嚴肅的事情上,很多城邦在最重要的事務上,都從由拷問得到的供詞中獲取論據,它比一般證言更為可信。謊言往往給證人帶來好處,真話卻能使被拷問者受益,因為這樣做可以儘快擺脫痛苦。 當你打算使拷問得到的供詞失去可信性時,必須首先說明,被拷問者對逼供的人心生恨意,正是出於這個原因,他們對主人少說不了假話。其次,必須表明,他們為了儘快結束痛苦,對拷問者不會承認事實的真相。還應當指出,即使自由人處在被拷問的境遇中,想要迅即了卻痛苦,也會常常說出一些言不由衷的假話。奴隸們寧肯為了避免受罰而向主人說謊,也不願忍受自身肉體和靈魂的巨大痛苦,為他人免遭磨難而說出真話。通過諸如此類的方法,我們可以使拷問得到的供詞顯得合理或不合理。 【17】 誓言乃是伴有向神明起誓過程的非證明式的確切言辭。當我們試圖誇大誓言的力量時,應當這樣表明:「沒有一個人願意發假誓,因為人人懼怕天譴神怒,擔心在他人面前無地自容。」還要說明,避人耳目是可能的,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當對手求助於誓言,我們試圖貶低它的作用時,必須指出,為惡之徒往往就是那些肆無忌憚發假誓的人,因為做了壞事而認為神明沒有發現其劣跡的人,通常相信即使自己發了偽誓,也不會受到神明的懲罰。採取上述方法,我們就能得到有關誓言的大量材料。 按照預期的打算,我們業已簡明扼要地討論了各種形式的論據,不僅表明了每種論據的功能,而且還表明了它們之間的差別,運用它們的方法。現在我們著手解釋為三種演說形式所共同具有的、被經常使用的其他成分。 【18】 先發制人 [9]乃是這樣一種方法:通過事先揣度聽眾對我們持有哪些批評意見,以及試圖反駁我們的人持有何種觀點,從而主動提出並解釋這些問題,以消除他人對我們的敵意或不滿情緒。對於聽眾的指責苛求,我們應當如是運用先發制人法:「或許你們當中的某些人會感到驚詫,像我這樣一個乳嗅未乾的年輕人,竟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斗膽演說如此重大的事情。」再如:「請不要對我不滿,因為我打算在那些他人難以坦誠相諫的問題上,向你們力陳我的建議。」在那些可能使聽眾頗感不快的事情上,你必須通過先發制人的方法,尋找種種理由,表明似乎你在直言進諫,並指出演說者的奇缺,危難的深重,公眾的利益以及其他類似的原因,由之可以消除人們對你的不滿。如果聽眾還是一片喧譁騷動,你必須採用格言或推證,進行簡潔明快的解說,指出他們既然聚集於此,求取有關情勢的最佳建議,但認為毋需傾聽演說者的觀點即可得到良策,這種做法實為荒唐;再者,你還可以表明,唯一公正的做法乃是:要麼他們自己站起來給出建議,要麼聆聽他人的建議,然後對這些提議投票表決。這就是在公眾演說中所必須運用的先發制人法以及對付聽眾的吵鬧不滿所必須採取的對策。 在法庭演說中,我們可以按上述方式使用先發制人法。如果在演說的開始就引起騷動不滿,我們將採取這種辦法應付:「立法者規定,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兩次演說機會,而你們這些經過依法宣誓坐在這裡進行審判的人,連一次演說都不肯傾聽,這難道是合理的嗎?而且,立法者做出這種規定正是為了保證你們在聽完全部演說之後,能夠按照誓言進行投票表決,然而你們對立法者的命令竟如此置若罔聞,甚至連演說的開頭都沒有細聽,就認為已經準確了解了全部事實,這難道是合理的嗎?」你還可以按另一種方式表述:「立法者業已規定,如果票數均等,被指控者可算勝訴,而你們卻反其道而行之,甚至不願傾聽遭受誣陷的那些人的申辯,這是何等的荒謬!立法者之所以在投票問題上把這種特權授予被指控者,乃是因為被指控者所冒風險較大,而你們對絲毫沒有什麼危險的指控者沒有任何敵意,卻通過喧譁叫囂,威脅此時正惴惴不安、身處險境、為自己受到的指控進行申辯的人,這是何等的荒謬啊!」如果在演說的開始就受到干擾,必須採取這種方法應付;如果在演說的進行過程中受到干擾,並且干擾者的人數不多,你必須給以譴責,此外還要說明,現在唯一公正的做法乃是傾聽你的演說,以免妨礙他人做出正確的判斷。當聽完演說之後,他們想怎麼做都可以。如果多數人對你不滿,你就應當批評自己,而不要責備法官。因為責備他們只能使之憤怒,而自我批評,聲稱自己在演說中犯有過錯,你會博得眾人的諒解。你還應當懇請法官,讓他們心懷善意,屈尊傾聽你的演說,不要過早地通過非公開投票,表明他們對有關事實的看法。一般說來,我們可以援引格言和推證的證據,簡短明快地駁斥反對意見,並指出製造不滿情緒、阻撓我們演說的人,實際上把自己置於同公正、法律、城邦的利益和高尚的行為相對立的境地,因為通過這種方法,最能使聽眾停止喧嚷騷亂。由以上所述,我們知道如何對聽眾採用先發制人法,如何對付他們的喧囂不滿。 接下來,我將表明怎樣事先預料對手可能說些什麼,從而先發制人。你可以這樣說:「或許他會對自己的窮困潦倒怨天尤人,但這決不是我的過錯,而是由他自身的一貫品行所致」。還可以說:「我早就知道,他想說如此這般的事情。」如果我們先於對手進行演說,必須事先揣度他們打算說些什麼,從而先發制人,這樣就能使他們的言辭失去分量或減弱力量。因為儘管非難你的那些言辭擲地有聲,但對於事先聽到這些言辭的人來說,就顯得不是那麼鏗鏘有力了。 如果我們在對手之後進行演說,而且對手事先猜測到我們試圖表述的事情,故而先發制人,那麼我們必須採用「反先發制人法」[10],按下述方式粉碎他們的企圖:「我的對手不但在你們面前說了不少謊言,而且深知我會予以批駁,便先聲奪人,預先造謠誹謗,正是為了把你們的注意力引入歧途,對我的辯解產生相反的看法,也是為了讓我不再能夠完整地做出申辯,因為事實的真相早被他肢解歪曲得面目全非。我認為,你們應當聽我親口表白,而不應當偏聽此人之言。儘管他事先肢解閹割了事實真相,但我要聲明,我將提出強有力的證據,表明他的言辭根本沒有真憑實據。」歐里庇德斯在《菲羅克忒特斯》(philoktetes)一劇中,巧妙地運用了這種手法: 我要說,儘管他認為把證據偽造竄改, 就可遮掩藏匿罪惡; 只要聽我親口將事實辯解, 他的謊言便可表明他的人格。 由以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如何對法官和對手使用先發制人法。 【19】 懇請 [11]是指在演說中,演說者向聽眾提出的請求。有些懇請是不公正的,有些懇請則是公正的。公正的懇請是指要求聽眾關注演說,心懷善意地聆聽。公正的懇請還包括要求聽眾依法提供幫助,不要違法進行投票表決,對不幸或災難給以諒解。如果違背法律,即為不公正的懇請;如果合乎法律,則是公正的懇請。這就是何為懇請。我們劃分了懇請的種類,就是為了在知道公正與非公正的前提下,能夠不失時機地恰當運用它們,如果對手向法官提出不公正的懇請,我們也能注意到。由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確切把握這個問題。 【20】 重述 [12]是一種簡短提示聽眾的方法。它必須用於每一部分和整個演說的結尾處。在論辯、建議、詰難和陳述時,我們將對演說內容進行扼要重述。下面我分別表明每一種形式的實質。在進行論辯時使用重述法的例子如下:「我不敢說這些人將會做出什麼舉動,假如他們先前未曾公然背棄我們,未曾揮舞干戈向我們城邦進攻,未曾不履行諾言。」在論辯時我們可以這樣做出重述。下面是在陳述時運用重述法的例子:「我業已表明,他們首先破壞了盟約,而且趁我們與斯巴達人交戰之際,首先向我們進攻,並夢求奴役我們的城邦。」在陳述時可以如是進行重述。下面乃是通過建議某種活動以提示聽眾的事例:「你們不應忘記,自從與這些人結為友邦之後,我們不再為仇敵所苦。因為他們每每竭誠相助,使我們的國土免遭斯巴達人的蹂躪劫掠,而且時至今日,他們一直向我們提供大量的資助。」通過建議某項活動,我們可以提醒聽眾。下面乃是在詰難時運用重述法的例子:「我想問問他們,為什麼遲遲不肯交納拖欠已久的供奉。他們不敢聲稱錢財匱乏,因為我們可以表明,他們每年可以從土地中獲取大筆錢財;他們也不敢聲稱在城邦管理方面耗資巨大,因為同其他島國相比,他們的花費顯然不大。」這是通過詰難形式進行的重述。 【21】 調侃 [13]乃是指演說者試圖說某件事,卻又裝出不想說的樣子,或使用同事實相反的名稱來稱述事實。在簡短提示聽眾,讓他們記住業已提及的那些事情方面,可以採用這種形式的調侃:「我認為,幾乎沒有必要說出這樣的事情:有人自稱為城邦做了大量好事,然而事實表明,他們做的卻是許多傷天害理的事;而我們,這些被他們稱作卑鄙無恥的人,卻每每幫助他們,從未對他人做出不義之舉。」這就是在假稱不想談論某事的託詞下,簡短提醒聽眾的方法。下面的例子乃是使用相反的名稱來稱述事實的調侃:「那些高尚傑出的公民顯然對他們的盟邦做了一些不義之事;而我們這些無足掛齒的平庸之輩卻使盟邦受益匪淺。」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簡潔明快地提示聽眾,並在演說的每一部分以及整個演說的結尾處進行重述。 【22】 下面我將說明如何使演說顯得雅致[14],如何把演說加長到自己所欲求的長度。 通過這種方式,即可使演說顯得典雅考究:比如,引用一半推證,剩下另一半讓聽眾去猜測;同時也應當援引格言。在演說的每一部分都要不斷引證它們,但辭令要豐富多彩,在相同的語境下切莫多次使用雷同的詞句。這樣,你的演說就會顯得雅致。 當你試圖加長演說時,必須劃分演說內容,並在每一部分中解釋這些問題的實質,特殊的或一般的作用,詳盡闡明你的各種託詞。如果還想盡一步加長演說,必須對每一個問題運用大量詞彙。在演說的每一部分中,應當做出簡短明快的重述;在整個演說的結尾處,必須把講過的每個問題貫穿融匯起來,概括全部內容。按照這種方式,你的演說就會達到足夠的長度。 如果你想簡短地演說,應當對全部內容一言以蔽之,應當選擇那些適合於內容的最短的詞彙。你還要運用少數連接詞,儘量把所說的那些事情連綴起來。這是遣詞方面應當注意的問題,同時你還應當使自己的言辭符合兩個要求:即在演說的每一部分之中不做扼要重述,只在整個演說結尾處進行重述。通過這種方法,可以使演說的篇幅縮短。 如果你想做適中篇幅的演說,必須挑出最重要的部分作為演說的主題。必須使用長度適中的詞彙,既不要太長也不要太短,同時也不要對每個問題運用大量的語詞去描述,保持適量的語詞即可。一方面,你既不應當在演說的中間部分完全不做總結,另一方面,也不應當在每一部分都做總結,而應當在你希望聽眾會給以特別關注的部分的結尾處,重點做出重述。根據這些方法,我們可以按自己所欲求的那樣控制演說的長度。 如果你試圖撰寫典雅不俗的演說辭,必須儘量使你的語言風格與聽眾的接受能力相適應。你可以做到這一點,只要能夠注意觀察,他們究竟具備何種素質,是寬容大度,還是尖酸刻薄,或是界於兩者之間。 對上述的所有問題,你已有所了解,下面我將探討有關遣詞造句問題,因為這也是演說所必需的成分。 【23】 首先,詞有三種形式:簡單的、複合的和隱喻的。 同樣,有三種組詞方式:第一種,以元音字母結尾,以元音字母開始;第二種,以輔音字母開始,以輔音字母結尾;第三種,輔音字母與元音字母相互搭配。 安排詞序的方式有四種:首先,把雷同的詞並列在一起,或者把它們分散開來;其次,使用完全相同的詞,或者換成其他的詞;再次,可以用一種或多種詞來描述一件事情;最後,按一定次序,一一稱述你所討論的事情,或者調換次序。 接下來,我將闡明何為最佳表述[15]。 【24】 首先,你必須按二分法表述問題。其次,還應當表述得清楚明了。下面即為各種形式的二分法:(1)某人自己能做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2)這個人不能做某件事,另一個人能夠做。(3)這個人能做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4)某人自己不能做某件事,他人也不能做。(5)某人自己不能做某件事,但他人能夠做。(6)某人自己能做某件事,而另一個人不能做另一件事。你可以從下面的例子中看到各種不同形式的二分法。某人自己能做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的例子:「我不僅為你們做了這件事,而且當提摩透斯試圖募集軍隊,向你們進攻時,我還阻止了他」。這個人不能做某件事,另一個人能夠做的例子:「此人不能勝任你們派給他的出使任務,然而這裡有一個人,斯巴達城邦的朋友,他會比任何人更加出色地完成你們指派的出使任務」。這個人能做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的例子:「他不但在戰鬥中勇猛頑強,而且在審議城邦大事上,同其他公民相比也毫不遜色。」某人自己不能做某件事,他人也不能做的例子:「由於勢單力薄,我自己根本無法戰勝對手,任何其他公民也不能。」他人能做某件事,某人自己不能做的例子:「他力大無比,而我卻手無縛雞之力。」某人自己能做某件事,另一個人不能做另一件事的例子:「我能駕船飛馳,而他連盪槳都不會。」按照這種方式,你可以運用二分法表述所有的事情。接下來,我們必須考察如何使表述清楚明了這個問題。 【25】 首先,用恰當貼切的名稱來闡述你說的那些事情,以免意義曖昧不清。應當慎重,不要讓元音字母彼此相接。注意把所謂的「冠詞」[16]置於合適的位置。應當考慮如何組織語詞,不可雜亂無章,因為如果語詞雜亂無章,其意義就難以辨識。當你使用了前置連詞之後,就要給出承接連詞。下面就是使用承接連詞的例子: ego men pɑregenomen hou ephen su de phɑskon heksein ouk elthes。[17] 另外,相同的承接連詞也可以連續使用: su gɑr kɑkeinon ɑitios egenou kɑi touton ɑitios su。[18] 有關連詞問題就談到這裡,由上述這些例子,你可以推知其他連詞的用法。 語詞的安排組織不能雜亂無章。下面就是雜亂無章的例子: deinon esti touton touton tuptein[19] 這裡,誰打了誰不清楚。但如果這樣說,意思就明白了: deinon esti touton hupo toutou tuptesthɑi[20] 這是有關語詞組織方面雜亂無章的例子。下面的例子表明,應注意把冠詞放在正確的位置上: outos hoɑnthropos touton ton ɑnthropon ɑdikei[21] 在這個句子中,冠詞的插入使意義變得十分清楚,但去掉冠詞,意義就會含混模糊。有時正好相反。這是在冠詞問題上15應當注意的問題。 切莫把元音字母並靠在一起,除非不這樣做,就不能使意義清楚明白,或除非加以某種解釋,或把雙元音分成兩個音節。 下面的事例表明,必須避免語義曖昧不清。同樣一個詞可以表述多種不同的事情,例如,我們稱「」門廊為odos,25稱人們行走的「道路」為hodos。對這些詞的使用,我們應當每每加以特別的解釋。 如果按照上述這些原則,我們就能使語詞清楚明白,就可以通過業已提及的二分法進行表述。 【26】 現在我們討論對立句、平衡句和諧音句,因為 25這也是我們所必需的。 對立句 [22]乃是指既在語言形式方面,又在語義方面,或單在某一方面相互對立的子句。下面就是既在語言形式上,又在語義上相互對立的例子:「他侵吞了本來屬於我的東西,成了暴發戶,而我喪失了財產,淪落為乞丐,這是不公正的。」單純在語言形式方面相互對立的例子:「讓殷實富戶賑濟貧苦窮人。」只在語義方面相互對立的例子:「在他身染重病之際,我細心照料,但他卻給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和不幸。」不存在名稱上的對立,只存在兩種活動的對立。雙重對立句,即同時在語言形式和語義方面的對立句是最好的,然後就是剩下的兩種形式的對立句。 【27】 當一個句子具有兩個均衡的子句時,它就是平衡句[23]。所謂「均衡」可以是多而小的子句之間的均衡,或少而大的子句之間的均衡,即子句在規模上的均衡同在數目上的均衡乃是相對的。平衡句具有下面這種形式:「或是由於財富的匱乏,或是由於戰爭的強大。」這些事情之間既非相似,又非對立,僅僅是均衡。 【28】 諧音句 [24]比平衡句更進一步,它的子句之間不僅均衡,而且相似,即由相似的語詞構成。比如: hoson deiselogou mimemɑ,phere pothou tekhnɑsmɑ。[25] 你應當儘可能地使語詞的尾音相似,因為這樣就可以使語詞的相似性達到最大程度。具有相似音節的語詞是相似的,而在相似的語詞中,絕大部分字母也是相似的。比如, plethei men endeos, dunɑmei de eutelos。[26] 這些問題已經談得很充分了。我們知道了什麼是公正、高尚、有益以及其他題材的實質,知道了可以大量獲取這些題材的來源。同樣,我們了解了誇大和縮小的本性,以及如何為演說提供這種手法。再者,我們還熟悉了各種論據,先發制人法,向聽眾提出懇請的方法,重述法,使演說雅致不俗的方法,加長演說法,表述的組織安排法。由以上所述,我們知道了為所有演說形式所共同具有的那些成分的性質、區別、用處。如果我們逐漸習慣於按照業已描述的那些練習方法不斷地實踐,將會在創作和演說方面受益匪淺。 通過把演說的各種成分分別開來考察,你能最為精確地區分種種原則,下面我將探討在每一種演說中,把言辭組織成有機整體的方法,看看哪些部分必須首先提出,如何進行處理。 首先討論「開場白」[27],因為開場白為七種演說形式所共同具有,適合於所有演說內容。 【29】 一般說來,開場白乃是為聽眾提供某種思想準備,對那些不了解演說內容的人,就演說的主題進行簡明扼要的闡釋,以便他們能夠明白我們的演說涉及哪些問題,並能跟上我們的思路。同時開場白還可以喚起聽眾的注意,藉助言辭的力量,儘可能地贏得他們的好感。開場白必須完成上述這些準備工作。 我將首先表明,如何在公眾演說和勸告演說中運用開場白。下面就是對聽眾開門見山、明快簡潔地提出主題的例子:「我站在這裡,就是為了向你們建議:我們應當以敘拉古人的名義進行戰爭」。比如,「我站在這裡,就是為了表明:我們不應當援助敘拉古人」。 要想知道如何喚起聽眾的注意,只有我們自己首先明白,當有人提出建議,我們對什麼樣的言辭和事實會投以極大的關注。當建議的事情至關重要、驚魂奪魄、與我們休戚相關的時候,當演說者聲稱,他們將表明規勸我們從事的那些活動乃是公正的、高尚的、有益的、容易的和真實的時候,當他們懇請我們,全神貫注地傾聽演說的時候,難道我們還會聽而不聞?因此,正如我們關注他人的演說,如果把上述的那些最適合於我們自己的演說主題的觀點拿來,向聽眾表明,我們也會喚起他們的注意。這就是用來規勸聽眾,讓他們注意我們演說的方法。 如果首先考察,聽眾對我們究竟抱有什麼態度,是善意,還是惡意,或既非善意又非惡意,我們將會博得他們的好感。如果他們的確對我們抱有善意,再來談論好感問題實為多餘;然而,一旦要談,就必須按下述方式,以調侃的口吻,談得簡短明快:「我對城邦一向忠心耿耿,你們採納了我的建議從而做出一些有益之舉,我自己對公共事業正直無私,寧肯犧牲自我,也不願損害公眾利益以謀取私利。我想,你們對之已早有所聞,我再喋喋不休,實屬多餘。如果現在你們再能聽我一言,我會竭力讓你們得到良策卓識。」這就是在公眾演說中,我們必須用以提醒那些存有善意的聽眾,對我們產生好感的方法。 當聽眾對你既無成見又無善意的時候,必須說明:在作為演說者的公民尚未證實自己是否勝任此事之前,聽眾應當心懷善意地聆聽他們的演說,這樣做乃是公正的、有益的。你還應當吹捧聽眾,取悅於他們,讚揚他們一向斷事公正、審慎。另外,你必須以自我貶低的口吻說:「我站在這裡,決非出於對自己的那點小聰明過於自負,而是因為相信,我所給出的建議對城邦大有裨益。」通過這種方法,就會博得既無善意又無惡意的聽眾對你產生好感。 如果聽眾對你抱有成見,這種成見必然是有關你自身某些狀況的,或是有關你所表述的那些事情的,或是有關語言形式的。對你自身某些狀況的成見,或生於當下,或來自過去。如果成見因懷疑你昔日有過某種惡行而生,你應當採用先發制人法,首先向聽眾表明:「有關我的某些流長飛短已早有耳聞,但我將證明,這些東西實屬無稽之談。」如果為了澄清自己,的確有必要說些什麼,你必須在開場白中進行簡短明快的辯解,並譴責對你業已做出的裁決。因為無論人們對你公開非議,還是私下訾議,這些成見或者已經得以公決,或者將要得以公決,或者指責你的人不願把他們的成見訴諸公決;你必須說明,當時做出的裁決是不公正的,實為敵黨所害;如若不能,就應指出,你那時曾屢遭不幸,既然事情早已決定,做了處置,唯一公正合理的做法乃是:不應根據同一些理由再對你抱有成見。如果你希望重新做出裁決,必須說明,現在你準備把人們對你的種種非議提交坐在這裡的聽眾,讓他們進行公斷。並聲稱,如果證明你對城邦曾有不義之舉,但求一死,以作懲罰。如果指責你的人不再對你進行攻訐,你必須利用這一點作為證據,指出他們的非議實為子虛烏有。因為如果對你的指責不是捕風捉影,卻又不願訴之於公斷,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你必須對誣陷中傷這種卑鄙的行徑每每予以痛斥,表明它是駭人聽聞的、臭名昭著的,是無盡罪惡之淵藪。你還應當指出,昔日許多人正是因為受到不公正的誣陷中傷而被毀掉。你要進一步表明,當人們為了公眾利益前來咨議城邦大事,竟為某些個人成見所困擾,而不去傾聽他人的完整的演說,不去考慮究竟需要何種建議,這種做法實屬荒唐。你必須承諾,你將證明自己準備提出的那些建議是公正的、高尚的、有益的。對於因過去的某些事情而受到非議的人,在公眾演說中應當採用上述方法消除人們的成見。 演說者當下可能會招致人們產生偏見的第一件事就是他的年齡。如果在公眾演說中,演說者過於年輕或過於年邁,都會引起聽眾的不滿。因為他們認為,前者尚未具備開始演說的能力,而後者早該退出演說者的行列。如果某人經常參加演說,就會讓人產生偏見,因為他們覺得此人似乎是那種愛管閒事、搬弄是非的人。如果某人先前從未從事過演說,同樣也會使人產生偏見,因為他參加公眾演說似乎與以往的生活習慣相悖,好像抱有某種牟取私利的動機。這些就是進行公眾演說的人在當下招致他人非議的幾種可能存在的形式。 年輕人應當為自己尋找藉口,說明目前缺乏提出建議的人,而自己堪當此任。比如,在火炬賽、體育競賽、步兵、騎兵和戰爭等事項上,年輕人的熱情不會不大。他還應當強調,如果就年齡而論,他也許並不具備成年人的那種審時度勢的智慧,然而根據天資和勤奮來判斷,他卻擁有這種智慧。他必須表明,建議失敗了,那是個人的不幸;成功了,則使公眾受益。對於年輕人來說,應當按照這種方式尋找藉口。當年邁者進行演說時,應當通過指出現在極缺提議者,而本人對此經驗豐富,當下事關重大,險情前所未聞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事情,來為自己尋求藉口。經常參加演說的人應當表明自己見多識廣,同時強調一個習慣於演說的人,現在不表白自己的觀點,實在是一種恥辱。對於沒有演說習慣的人來說,必須表明形勢嚴峻,危機四伏。每一個與城邦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人,此時此刻必然會站出來,力陳自己的主見。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在公眾演說中消除人們對演說者所產生的偏見。 聽眾對表述的事實也會抱有成見,如果演說者提議同那些未曾加害我們的人,同比我們強大的城邦解除盟約,或者提議屈膝求和,削減獻祭開支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對有關這些問題的成見,我們應當採取先發制人法,主動向聽眾解釋原委,然後把提出這些建議的原因歸於必然性、偶然性、時機性和有益性,並聲稱如果要譴責,該受譴責的不是建議者本人,而是致使這些建議得以提出的情形。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使建議者避免遭受因表述某種事實而引起的非議。 在公眾演說中,如果篇幅冗長,風格陳舊,言辭不當,人們就會對這樣的語言表達形式抱有成見。如果篇幅冗長,則歸因於材料豐富翔實;如果風格陳舊,就指出它適宜於當下的演說;如果言辭不當,必須答應在演說的進行過程中,將表明它的確切性。 上述這些內容即是在公眾演說中所面臨的種種問題。那麼如何安排演說的程序呢?如果聽眾對我們本身的狀況、語言形式和表述的事情絲毫沒有成見,就可以在演說的開端直接提出主題,然後喚起聽眾的注意,勸他們耐心聽取我們的演說;如果人們對我們以前所說的事情懷有成見,我們將採取先發制人法,圍繞這些成見進行簡短明快的申辯,並尋求託詞以消除這些成見。然後提出主題,規勸聽眾注意我們的演說。我們必須根據這種方法安排組織公眾演說的內容。 【30】 接下來,我們必須對過去業已發生的事件進行敘述,並喚醒聽眾的記憶,或者闡釋當下正在發生的事件,或者預言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當我們敘述出使某個城邦的詳情時,應當力求把我們所說的那些事情表述得清楚明白,這主要是為了能使我們的演說增加分量(因為這僅僅是一種敘述,不允許插入其他語言形式)。如果出使活動遭遇不幸,我們要讓聽眾認為,這項活動之所以失敗,並不是由於我們的疏忽大意,而是因為其他一些緣故;如果出使任務圓滿成功,我們務必使聽眾明白,這種結果的產生決非出於某種運氣,而是因為我們能夠盡心盡力。即使聽眾沒有親身參加出使活動,只要他們注意到我們在演說中所展現的那種赤誠熱心,注意到我們的表述毫無疏漏、精確細緻,他們就會對我們所描述的一切事情篤信不疑。因此,當敘述出使活動時,正是出於上述這些原因,我們必須對每一件事,按其所發生的本來面目進行描述。 當我們在公眾演說中敘述業已發生的事件,或者闡釋正在發生的事件,或者預言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時,對每一事件的表述,應當力求做到簡短、清楚、可信。清楚,是為了讓聽眾能夠理解我們所講述的事情;簡短,是為了讓聽眾能夠記住我們所說的內容;可信,是為了聽眾在我們提供種種論據以及合理的因由來進一步確證我們的論點之前,不會拒絕傾聽我們的講述。 清楚的表述可以歸因於事件的安排和語詞的運用。至於事件,只要我們不把它們表述得混亂無序,而是首先提及業已發生的事件,或正在發生的事件,或將要發生的事件,然後再依照一定的順序,安排其餘的事件。只要我們不捨棄已經著手講述的主題,而去談論另外的某個主題,這樣就會清楚地表述事件;同樣可以使語詞清楚明白,只要我們儘量運用恰如其分的語詞來描述各種活動,運用一般常見的語詞,避免把它們雜亂無章地排列,總是把那些具有一定繼隨關係的語詞安置在一起。如果遵循這些原則,就會使表述清楚明了。 至於簡短,如果我們刪掉所有無須提及的事件和語詞,僅保留那些倘若省略,便使演說曖昧不清的語詞和事件,那麼根據這種方式,就能使表述簡短明快。 至於可信,只要我們能夠找到一些理由,使我們所描述的那些不太合理的活動看起來似乎可能發生。如果有些事件的發生根本不會使人相信,就應當把它們省去。如果你不得不提及它們,必須表明你對這些事情已瞭然於心,並藉助「忽略法」把它們夾雜在演說之中,一帶而過,還應當聲稱隨著演說的不斷進行,你將證明它們的真實性,並藉口你想首先揭示前面提出的那些事情的真實性、公正性以及其他類似的性質。根據這種方式,我們就會祛除聽眾的疑惑。 簡言之,通過上述方法,我們可以使敘述、闡釋和預言變得清楚、簡短、可信。 【31】 我們可以按照三種方式安排表述的內容。如果表述的活動為數寥寥,且為聽眾所熟知,我們就在開場白中一併陳述,以免這一部分自身的篇幅太短;如果講述的活動很多,而且鮮為人知,我們將按照某種聯繫,一一詳述,表明它們是公正的、有益的和高尚的。這樣做不僅為了使我們對事實的表述簡潔明了、樸實無華,而且還為了讓聽眾能夠理解我們所說的那些事情的意義;如果講述的活動數量適中,且不為人知,我們應當把對它們的敘述、闡釋和預言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安排在開場白中。我們能夠做到這一點,只要自始至終地講述它們,不在其中攙雜其他事情,僅僅純粹描述這些活動本身。由以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如何在開場白中安排表述的內容。 【32】 接下來,我們所面臨的就是確證[28]問題。通過提供種種論據以及公正、有益等題材,可以進一步確證我們所說的那些活動正像我們試圖表明的那樣。當進行確證時,必須引證一系列論據。最適合於公眾演說的論據莫過於經常發生的事件、範例、附加的推證[29]和演說者的觀念。如果有其他論據,也可以用來插入其中。應當按以下方式安排論據的順序:首先是演說者的觀念,如若不能,應當援引經常發生的事件,並表明我們所論及的那些活動以及與其相似的活動乃是每每容易發生的。在這之後,必須引證範例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以佐證我們所描述的那些活動。我們所引證的範例應當切中主題,在時間和空間上不要讓聽眾感到遠不可及。如果一時缺乏這樣的範例,我們必須採用最有感染力和廣為人知的其他一些範例。接下來,必須引證格言。另外,在引入或然性事實和範例的那些部分中,應當以推證的證據和格言來結尾。這就是我們必須對所描述的活動提供論據的方法。 如果對活動的描述直接可以使人信服,就不必再來引證各種論據,而應當把所描述的那些活動訴之於公正、合法、有益、高尚、快樂、容易、可行、必要等題材,進一步確證它們。如果可能,應當首先圍繞有關公正的事情,同公正相似或相對的事情,或被判斷為公正的事情,解釋我們描述的那些活動。還應當援引同所提及的那些公正的事情相近的範例。你必須能夠從個別的事件中提煉出許多被認為與公正的事情有關的範例,或者從你在演說的那個城邦以及其他城邦所發生的事件中提煉出這樣的範例。當我們按照這種方式討論完這些事情,並在結尾處引入不同種類的格言和恰當的推證的證據之後如果這一,部分的演說很長,而且又要讓聽從記住,我們就得簡明扼要地重述講過的內容;如果這一部分的長度適中一,聽眾依然記憶猶新,就對這部分內容做出總結,開始進入另一部分的演說。下面的例子可以表明我的意思:「根據我所陳述的事實,我認為我們援助敘拉古人的公正性已經得以充分的證實;現在我想說明做這件事的有益性。」接下來,可以採取類似於討論公正性的那種方式來討論有益性,並在這一部分的結尾處加以重述,或進行概括,如若可能,再提出將要討論的其他題材。必須按照這種方法將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銜接起來,使整個演說跌宕起伏、渾然一體。當使用了種種方法來確證你的建議之後,除此而外,你還應當藉助於推證和格言,簡明扼要地表明,如果不按你勸告的那樣做,則是不公正的、無益的、可恥的、不快樂的。而且還應當簡短地進行對比,說明你所規勸的那種活動是公正的、有益的、高尚的、快樂的。在充分運用格言之後,應當對所勸告的內容進行總結,終止你的勸告。根據這種方法,我們可以使提出的種種觀點得以進一步確證。在這之後,我們將使用先發制人這種手法。 【33】 先發制人乃是這樣一種方法:通過預先猜測到對手針對你的論點所能提出的種種反駁,從而主動出擊,消除反對意見。正像你在有關誇大問題上所學到的那樣,應當縮小對手的論據,誇大自己的論據。當你的論據比較有力時,應當用一對一的形式駁斥對手,還可以用多對多、一對多、多對一這些可能存在的對立形式,誇大自己的論據,削弱並縮小對手的論據。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使用先發制人這種手法。此後,我們將採取前面業已提及的論辯、陳述、建議、詰難、調侃等形式,在結尾處進行重述。 【34】 如果我們勸說聽眾,應當對某些個人或城邦提供幫助,恰當的做法乃是:簡短地述說在他們和我們的公眾之間存在著某種友誼、恩惠和同情。因為人們最願幫助那些與他們存有這種關係的人。如果人們自身以及他們所關心的人過去、現在或將來從某些人以及這些人的朋友那裡,得到應當得到的善待,那麼人們就會熱愛這些人以及這些人的朋友;如果人們自身以及他們所關心的人過去、現在或將來從某些人以及這些人的朋友那裡,受到本不應當受到的恩惠,那麼人們就會感激這些人以及這些人的朋友。一旦這些情感縈繞於聽眾的心中,我們就應當進行簡短的勸導,激發他們的同情。如果我們認識到,任何人都同情與他們休戚相關的人,都認為蒙受災難是不應該的,就可以毫無困難地按自己的欲求博得聽眾的憐憫。應當表明你試圖讓聽眾對之產生憐憫的那些人的狀況,指出他們已經、正在或將要陷入某種惡劣的境地,除非聽眾能伸出救援之手,他們方可擺脫困境。如若不能,你必須指出,你為之演說的那些人的利益已經、正在或將要遭受損害,而這些利益乃是為所有或絕大多數公民所共同分享的,或者指出這些利益已經、正在或將要喪失殆盡,除非當下聽眾能給以同情。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取得聽眾的憐憫。 在進行勸阻演說時,可以採取相反的方法,按同一種模式安排開場白,陳述事實,引證論據,向聽眾指出:他們欲想從事的活動乃是不合法的、不公正的、無益的、恥辱的、不快樂的、不可行的、費力的和不必要的。勸阻演說的內容布局相似於勸告演說。以自己的名義做勸阻演說的人必須按照這種方式安排演說內容。 那些對他人給出的勸告進行反駁的人,應當首先在開場白中提出試圖反駁的觀點,然後一一安排其他內容。繼開場白之後,演說者應當儘可能地把前面提及的各種觀點再分別進行論述,表明對手提出的建議決非公正、合法、有益等等。你可以做到這一點,只要指出對手所說的那些事情是不公正的、無益的,或是同不公正、無益相似的,或是同公正、有益以及被斷定為如此性質的事情相對立的。對其他問題,也應當採取同樣的方式。這是進行勸阻演說最為有效的方法。如若不能,你必須藉助有意忽略法來勸阻聽眾。比如,一旦對手表明某種建議是公正的,你必須試圖證實這種建議乃是恥辱的、無益的、費力的、不可行的等等;如果他的建議是有益的,你必須指出這個建議是不公正的,或具有其他一些什麼性質。你應當採取在勸告演說中提及的那些方法誇大自己的觀點,縮小對手的觀點。還應當像在勸告演說中那樣,引用格言和推證,消除對手通過先發制人法對你的中傷誣陷,並在結尾處進行重述。 此外,當我們試圖勸說聽眾時,應當表明在他們和那些我們力求給以幫助的人之間存在著友情,或者表明他們欠了請求援助者的人情債,此時當以報恩;當我們試圖阻止聽眾對某些人提供幫助時,必須指出這些人的確令人憤慨,或使人妒嫉,或讓人憎恨。我們可以使聽眾心生恨意,只要指明他們或他們所關心的人,曾幾何時從那些人或那些人的朋友那裡受到過不該受到的傷害;同樣可以激起聽眾的憤慨,如果表明他們或他們所關心的人,曾經從那些人或那些人的朋友那裡受到過本不應當受到的蔑視或不公正的對待;也可以使聽眾迅即萌生妒意,只要我們表明那些人已經、正在或將要享受不配享受的利益,或者表明那些人的利益過去、現在或將來都不會受到損害,或者表明那些人從來沒有,現在也沒有,將來也永遠不會有什麼不幸。通過這種方式,就會使聽眾產生嫉妒、憎恨和憤慨。根據勸告演說的那些方法,則可以喚起聽眾的友愛、感激和憐憫之情。按照前面提及的種種方法,我們就能在演說中組織、安排這些內容。現在我們了解了勸告這種演說形式的實質、組成部分和使用方法。 【35】 接下來,我們所面臨的問題乃是對頌讚和譴責兩種演說形式進行討論。我們必須首先在開場白中提出主題,並採取相同於勸告演說所使用的那種方式,反駁種種偏見。然後通過在公眾演說中業已論及的那些方法,或通過描述令人感到驚異的事情以及盡人皆知的道理,規勸聽眾對我們的演說給以高度的關注。我們必須表明,為我們所頌讚或譴責的那些人名實相符。進行這種形式的演說,通常不是為了論辯某件事情,而是為了展示某種行為。 首先,我們將根據相同於勸告和勸阻演說所運用的那些方法安排開場白。在開場白之後,應當區別超出至善範圍的美德和隸屬至善的美德。不屬於至善的美德可以分為好的身世、強健的體魄、美麗的外表、殷實的財富;而至善則可以分為智慧、公正、勇敢和高尚的生活方式。對隸屬至善的美德,應當大加頌讚;對超乎至善的美德,我們不應過於炫耀。因為對那些體魄健壯、英俊灑脫、出身望族和腰纏萬貫的人,我們與其給以讚美,不如給以祝福。做出這種區分,繼開場白之後,我們將首先追溯演說對象的家系,因為這是能給人或其他動物帶來榮譽或恥辱的先決條件。因此,給出人或其他動物的家系乃是合理的。當我們讚美某人的情感、行為、言辭和財富時,在頌讚的開始提及他所具有的榮譽不無合理之處。 下面即為追溯某人家系的方式:如果他的先輩功德卓著,應當上溯遠古,下及被頌讚者本人,簡要介紹每位前人的功名業績;如果只是他的遠祖功德照人,而其他先人沒有做出頗值一提的功業,就必須用上述方法提及前者,對那些功業平平者略而不述,並以這樣的因由聲稱:他的前人數不勝數,你不想一一贅述。眾所周知,凡出自優秀家族的人,通常在德性上也必然與其先人相似;如果他的遠祖並非傑出之輩,但他的近宗卻聲名顯赫,你應當就近追溯家系,並聲稱詳述其遠祖的業績將是一件繁瑣而使人生厭的事,同時應當表明,你當下頌讚的那個人的近宗功德昭著,其近宗的前輩顯然也必定德高望眾,因為如此傑出的人不太可能具有劣跡昭彰的先輩;如果你所頌讚的那個人的前輩實在沒有什麼好的名聲,就必須聲言,此人血統高貴,指出凡對於至善具有一種本然傾向的人,往往來自高貴的家族。你還應當譴責那些一味稱頌祖先榮耀的演說者,指出一些人雖然擁有聲揚天下的祖輩,但他們自己卻與祖輩的盛名不相匹配。你必須強調,目前的任務乃是頌讚此人本身,而不是他的先人;同樣,對那些祖先為聲名狼藉之輩的人,應當追溯其家系以便對他們進行譴責。按照這些方法,我們就能在頌讚和譴責演說中追溯家系。 如果你所頌讚的對象由於某種機遇或偶然性獲得某些好名聲,應當恪守這樣的原則:只談論同他的年齡相適合的事情,而且儘量不要描述得過於詳盡。比如,對於兒童來說,他們之所以能遵守秩序和自我節制,並非出於自身情願,而是由於監護人的督促,因此對這些事情應當輕描淡寫。當你按照這種方式描述了被頌讚者的孩提生活,並在這一部分的收尾處運用推證和格言,對該部分內容做出概括總結之後,你要進一步談論他青年時期的所作所為,描述他所完成的業績,他的品性以及他所追求的生活方式。同時你必須根據我們在開始探討頌讚演說時所提及的那種方法,誇大自己的觀點,並進一步表明,在如此這般年紀,你所頌讚的對象竟然獲取如此這般榮譽。而這些榮譽的獲得,或是藉助某種手段,或是通過自身的努力追求,或是由某種活動所致,或是為了某種目的。你還應當把這些榮譽同其他青年人所做出的成就相比,表明他的功績遠遠超過眾人,並儘可能地貶低他人取得的榮譽,使你所頌讚的那個人的榮譽弘揚光大;你還應當把他人做出的那些不太傑出的成就與你所頌讚的那些成就相比,這樣後者就會顯得更加突出。按照下述方式進行推論,就會使被頌讚者的成就得以誇大:「一個如此年輕的人竟這樣熱愛智慧,一旦步入桑榆之年,他將取得更大的成就」。再如,「一個能夠堅忍不拔地承受體育鍛煉的人,在熱愛智慧上也必將樂此而不疲」。通過這種形式的推論,就會誇大他的品行。 討論完被頌讚者青年時代的所作所為,我們將在這一部分的收尾處引證格言和推證的證據。在對業已提及的那些事情做出簡短的重述,最終結束這一部分內容之後,我們接下來提出被頌讚者成年時期所獲得的成就。首先表明他是公正無私的人,並根據前面論及的方法誇大這種德性,如若可能,就指出他具有超人的智慧;按同樣的方式談完這種德性之後,如果可能,就表明他英勇果敢,並儘可能地誇大這種德性。在行將結束這一部分演說,描述了被頌讚者的所有德性之際,我們應當簡明扼要地重述前面已經談過的內容,運用格言或推證的證據終結全部演說。在讚美某人的品行時,對每件事情精雕細刻,並使用華美的辭藻,乃是恰當的。 當我們對品性鄙劣者的言行進行譴責時,可以運用同樣的方法組織安排演說內容。但不應嘲弄被譴者本人,而應描述他的生活。因為言辭的力量勝於嘲弄,它可以使聽眾信服,使人們對被譴責者感到惱火;再者,嘲弄只觸及表面現象和外部狀況,而言辭卻能揭示生活習性和品性的本來面目。還應注意,切莫使用一些辱罵性的字眼來描述那些可恥的行徑,以免有傷大雅,而應當使用隱晦的語詞,含蓄地表述這些事情。在譴責對手時,必須對他的自我吹噓予以譏諷和嘲笑;在私下,或在少數聽眾出席的場合,應當試圖使對手感到汗顏。然而在大庭廣眾之下,應當按大多數人所共同認可的譴責形式攻訐你的對手。正像頌讚演說那樣,在進行譴責演說時,你也應當根據相同的方式誇大和縮小。由以上所述,我們可以明白如何運用這些展示形式的演說。 【36】 對我們來說,剩下的任務乃是探討指控、申辯和質詢演說形式。接下來,讓我們討論一下應當如何組織安排這些歸屬法庭演說的主要類型。正如在其他形式的演說中那樣,我們首先在開場白中提出被指控者或申辯者的所作所為。通過採用相同於勸告和勸阻演說的方式,規勸聽眾注意我們的演說。 至於博得聽眾的好感這個問題,如果在過去或現在,他們對當事人抱有善意,並沒有因為對當事人自身的某種狀況、活動和言辭感到不滿,從而存有成見,那麼當事人必須按照我們在其他形式的演說中所論及的那些方法贏得聽眾的好感;如果聽眾對當事人在過去或現在既無善意又無惡意,也沒有因為他自身的狀況、行為和言辭而感到不滿,當事人也必須準備贏得聽眾的好感;如果聽眾對當事人的所作所為抱有成見,他必須或者混合使用各種方法,或者單獨使用某種方法以消除他們的偏見,博得他們的好感。通過上述這些方式,我們即可得到聽眾善意的理解。 凡聽眾對之既無善意又無惡意的人,必須頌讚自己一番,並對對手的言行進行指責。應當讚譽自己具備一些最為聽眾所關心的德性,比如,聲稱自己熱愛城邦,忠實於朋友,頗具惻隱之心;攻訐對手具有很多惡劣的品性,足以激起聽眾的憤慨,例如,叛國投敵,對朋友背信棄義,受恩不報,毫無同情心等等。也應當對陪審團大加吹捧,盛讚他們秉公執法、明察秋毫。必須指出,無論在言辭上,還是在行為上,或是在其他事情上,自己所造成的危害遠遠比不上對手所造成的危害。並進一步表明,自己的言行乃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等等。對於其聽眾既無善意又無惡意的人來說,藉助這些方法就能博得聽眾的好感。 當聽眾對某人抱有成見時,如果這種成見來自過去,而且是針對某人的言辭所產生的成見,我們從前面的論述中已經知道如何消除這種成見;如果這種成見來自當下,那它必然是有關此人自身的某些狀況的成見:或者此人目前似乎不太適合參加法律活動,或者此人具有的特性同他提及的指控相背離,或者此人具有的特性同別人對他的指控相符合。如果某個為他人進行辯護的人太年輕或太年邁,那麼他就不太適宜於參與這種活動;如果一個身強力壯的人指控某個體弱多病的人對他有所冒犯,或一個暴虐恣肆的人指控一個有自制能力的人對他施加暴力,或一個身無長物的人指控某個殷實富戶侵吞了他的財產,所有這些指控都與指控者素有的特性相矛盾;如果一個身強力壯的人被某個體弱多病的人指控為凌辱對方,如果某個素有梁上君子之稱的人被他人指控為行竊,那麼這些指控同被指控者的特性相吻合。簡言之,凡是對某人的指控,如果被指控者的罪名同他一貫的名聲不相牴牾,那麼兩者之間就存在著某種一致性。上述所有這些例子都是當下對某人自身的某些狀況所產生的成見。成見也可以由某人的行為所引發,如果他以一些雞零狗碎或羞於啟齒的事情為藉口,同自己的親朋好友打官司。因為諸如此類的事情有損雙方當事人的聲譽。 現在我將表明如何消解上述的各種成見。我認為,有兩條適合於所有情況的基本原則。首先,當你認為對手很有可能使陪審團為之心動的時候,應當先發制人,使陪審團傾心於你。其次,當案子涉及行為問題時,應當儘可能地指責對方的過錯,如若不能,就把罪名轉嫁到其他什麼人身上。並竭力表白,你是在違背意志或在對手強迫的情況下,出於無奈而身陷此案的。為了消除聽眾對某人自身的特殊狀況所產生的成見,必須以下述藉口進行辯解:對年輕人來說,應當解釋,他的敗訴乃是由於缺乏年長的朋友為之辯護所致,或是由於對手作惡多端、力量強大,或是由於為申辯的時間所限以及其他類似的原因。如果你在為他人進行演說,必須表明,你之所以替他人辯護,乃是出自對朋友的情義,或對對手的憎恨,或因為你是事件的親身經歷者,或為了公眾的利益,或因為你的當事人孤單無助,蒙受不公正的厄運。如果當事人的品性同他所受到的指控相吻合,或他的品性同他的指控相悖離,你必須先發制人,指出在聽取事實之前,就根據某種頗值懷疑的觀念妄加判斷,這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和無益的。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將會消除有關某人自身狀況方面的成見;對當事人的行為所抱有的成見,我們可以矢口否認,並將罪名轉嫁給對手,或指責對手的行徑乃是不公正的、貪婪的、強詞奪理的、令人憤慨的,並以當事人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對待為藉口進行辯解。這些就是在法庭演說中如何解除陪審團對某人自身狀況和行為所產生的成見的方法。對有關某人公共生活方面的成見的解除,我們可以採取前面業已論及的各種方法。 我們採用相同於安排公眾演說的方法來安排法庭演說的開場白,並根據同樣的原則,在開場白中把對事實的種種陳述連成一體,並表明這些陳述的每一部分,乃至全體都是可信的、公正的。 此後,我們將進一步確證自己的論點。如果我們所描述的那些事實為對手所反駁,就應提出種種論據進行確證;如果對手承認那些事實,我們就論證它們是公正的、有益的等等。至於論據,如果可能,必須首先引證證言和經由拷問得到的供詞。接下來,必須進一步確證自己的陳述。如果這些陳述似乎合理,就援引格言和推證;如果這些陳述似乎不完全合理,就使用或然性事實。之後再使用範例、確切性證據、表證、反證的證據,最後使用推證的證據和格言。如果我們所陳述的事實被認可,我們應當把各種論據暫擱一旁,使用業已提及的種種藉口來表明這些事實的合理性。藉助這些方法,我們可以使自己的論點得到進一步確證。 確證自己的論點之後,我們將採取論辯形式反駁對手。並通過事先預料到對手試圖說些什麼,從而先發制人。如果對手否認事實,我們必須誇大業已談過的那些論據,並批駁和縮小對手可能提出的論據;如果對手承認了事實,但企圖表明,他們的行為根據成文法乃是合法的、公正的,那麼我們必須試圖指出,我們所援引的法律以及與之相似的法律是公正的、正確的、對城邦公共利益大有裨益的,也是為絕大多數人所共同認可的。然而,對手所依據的法律恰恰相反。如若不能,我們必須提醒陪審團,他們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條文來判案,而且還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既然他們已經通過起誓,按既定法律判決案件,那麼我們必須告誡他們,目前一定不能頒布新法,只在特定的時間內他們才有立法的權力。如果當事人的所作所為碰巧觸犯了某些似乎沒有多少存在價值的法律,我們必須聲明,當事人的行為並非不合法,而是對法律的否認。因為法律的設定應當有益於公眾利益,但這條法律對城邦無益。我們還要指出,如果他們按照同此法相對立的方式投票表決,將不會逾越法律,而會使那些拒斥因襲陳規陋習的行為合法化。還應當表明,沒有任何法律禁止給城邦帶來利益的行為,廢止陋法陳規對於城邦來說,乃是一種善舉。一旦我們所依據的法律意義明確,就可以根據該法,採取先發制人法,對對手進行反駁。至於那些意義曖昧含混的法律,如果陪審團對它們的理解對你有利,你必須給以相同的解釋;如果他們對這些法律的解釋同你的對手不謀而合,你必須告訴他們,這種解釋決非出自立法者的本意,而立法者的本意與你的理解相同,如果他們能贊同你的理解,乃是大有裨益的。假如不能扭轉他們的看法,必須指出,對法律其他相反的解釋是不可能的,只有按你的解釋才是可能的。對法律問題的討論,我們應當採用上述這些方法。 一般說來,如果對手承認事實,但試圖以他們的行為的公正性、合法性為藉口進行申辯,你必須運用上述方法,通過預先推斷他們可能說些什麼,從而先發制人。如果他們對事實供認不諱,並請求諒解,你必須按照下述方式揭穿對手的辯解。首先,必須表明,他們的行徑為千夫所指,僅當他們的劣跡敗露以後,才承認過錯。如果陪審團對他們的申辯給以諒解,那麼所有的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了。你還應當這樣向陪審團發問:「如果你們宣告那些自己承認過錯的人無罪,你們又怎麼能夠宣判那些自己沒有承認過錯的人有罪呢?」你還應當強調:「如果他犯了過錯,也不應當因為他的過錯讓我們受到懲罰。」必須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不原諒犯有錯誤的人,因此依法進行審判的陪審團也不應當原諒這樣的人。正如我們在開始時所說的那樣,這些就是用以反駁對手請求諒解的方法。總之,通過上面提及的這些方式,我們就會預先料斷對手在論據、證明合理性的藉口以及尋求諒解的藉口方面試圖說些什麼,從而先發制人。 在指控完畢之後,我們必須對整個演說內容進行簡明扼要的重述。如果可能,便以寥寥數語,激起陪審團對我們的對手產生憎恨、憤慨和妒嫉,而對我們產生好感、感激和同情。至於如何達到這種目的,我們在討論公眾演說、勸告和勸阻演說時已經描述過了。在討論申辯演說的最後,我們還將重新提及這個問題。當我們在法庭事務中作為指控者首先進行演說時,可以採用上述種種方法組織安排言辭。 在進行申辯演說時,可以採取與指控演說相同的方法安排開場白,避而不談對手向聽眾散布的那些指控我們的罪名。在開場白之後,我們將反駁或解除對手強加給聽眾的那些觀點,並通過業已描述的方式,使對手出具的證人、由拷問得到的供詞、誓言失去可信性。如果對手所指控的事情是可能的,我們必須運用忽略法進行反駁。如果對手出具的證人或被拷問的人是可信的,我們必須求助於對事實進行論辯、陳述以及其他所有能夠駁斥對手的強有力的形式。如果對手指控你的那些罪名同你的利益或同你具有的特性相符合,你必須儘可能地為自己申辯,指出你被指控的罪名與你的利益根本不一致;如若不能,就必須強調,你自己或任何像你這樣的人壓根就不習慣於做這類事情,或者根本沒有按這種方式做這類事情的習慣。這些就是用來反駁那些以或然性事實為根據的指控的方法。如果對手使用了範例,你必須儘可能地表明,此範例同你被指控的那種罪名風馬牛不相及;如若不能,你自己應當藉助對照法,找出另外一個相反的範例,表明指控你的罪名不可能成立。如果對手使用了確切性證據,你必須通過指出這個證據自身蘊含著矛盾來進行反駁。你還要表明,對手所引證的格言和推證或者似是而非,或者模糊曖昧。至於對手出具的表征,你必須證明它們是其他事情的證據,而不僅僅是對你的指控的證據。通過按相反的意義去解釋對手的觀點,或者把他的觀點歸結為含混不清,從而使之完全喪失可信性。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承認做過被指控的那些事情,就要以公正性和合法性為藉口,試圖證明我們的行為是比較公正的、合法的。如若不能,必須以某種過錯和不幸為藉口,爭取得到眾人的諒解,並表明我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還應指出,過錯人皆有之,而罪惡只為少數惡棍所專有。必須強調,對過錯的諒解是合理的、公正的和有益的,因為誰也無法知曉將來會不會犯錯。應當指出,當對手曾幾何時犯了錯誤的時候,也曾請求過諒解。 接下來,我們討論如何對付對手在演說中所採用的先發制人法。對於其他種類的先發制人法,我們只要訴諸事實,便迎刃而解;如果對手中傷誹謗我們,說我們是在誦讀已經擬好的演說詞,或事先進行了練習,或為了得到某種酬報替他人辯護,我們必須以一種調侃嘲弄的方式對待這種指責。至於事先草擬演說詞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這樣說:法律既沒有禁止某人誦讀已經擬好的演說詞,也沒有不讓他的對手以非書面形式進行演說,因為法律所禁止的是另外某些活動,它允許人們按自己喜歡的方式演說。還要說明,「我的對手罪孽深重,如果我不事先草擬演說詞,長時間地揣摩辭令,他就不會認為我對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駁斥對手在書寫演說詞問題上對我們的非議。如果對手聲稱我們事先已經熟悉並多次練習過演說,我們不但要承認,而且還要這樣說:「按照你們的說法,我們的確對如何演說瞭然於心,然而我們卻從不強詞奪理、爭鬥好勝。相反,你們雖然聲稱自己不知道如何演說,昔日卻因誣陷誹謗他人而被判罪,於今又對我們故技重演。」最後我們得出結論:如果對手也能學會做一名演說家,對公民來說顯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樣他就不會如此無賴狡辯了。關於為了某種酬報,在法庭上為他人辯護這個問題的非議,我們將運用相同的論辯形式予以駁斥。承認這件事實,並以調侃的口吻指出,我們的指控者以及所有其他的人都是如此。還應當區分不同形式的酬報,表明有些人在法庭上為他人辯護是為了金錢,而有些人則是為了報恩,或是為了復仇,或是為了榮譽。必須表明我們自己乃是為了報恩,而對手則是為了謀取大筆酬金。因為他到法庭來的目的就是為了貪圖不義之財,並非打算干一件無償的事情。如果有人指控我們教授他人如何在法庭中進行辯護、組織演說,我們將採取同樣的方法予以反駁,並指出只要力所能及,人人都會通過提供指導和建議,來幫助朋友。採用這些手法,我們就能對付任何形式的指控。 對於經常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的發問和回答,你必須運用自如,而且在回答發問時,必須區分「承認」和「否認」。下面即是承認的例子: 「是你殺死了我的兒子嗎?」 「是的,當你的兒子手執利刃向我襲來之際,我殺死了他。」 「是你痛打了我的兒子嗎?」 「是的,但他首先凌辱了我。」 「是你打破了我的頭?」 「是的,當你深夜破門而入之時,我打破了你的頭。」 這樣的承認可以使你的行為得到法律的認可。而否認則意在逃避法律的追究。例如, 「是你殺死了我的兒子嗎?」 「不,不是我殺死了你的兒子,而是法律處死了他。」 這樣的回答乃是在一種法律允許某種活動,而另一種法律禁止這種活動的條件下,你所應當做出的。運用上述的種種方法,你就足以能夠應付對手的挑戰了。 在這之後,便是簡短的重述,把你所論及的事情給聽眾做一番提示。重述在演說中的每時每刻都是十分有用的,因此應當被用於每種演說以及每種演說的每一部分。重述非常適合於指控和申辯,同樣也十分適合於勸告和勸阻。在我看來,我們不僅應當像在頌讚和譴責演說中那樣,把業已談過的事情提示給聽眾,而且還應當博取法官的好感,同時使法官對我們的對手產生惡意。我們將在演說的最後結尾處做這項工作。通過對業已提及的那些事實進行陳述或論辯,或挑選你最得意的論點,挑出對手最為拙劣的看法,你就可以使聽眾對你所說的一切記憶猶新。如果願意,還可以通過發問的形式,達到這一目的。由以上所述,我們對這些方法的實質已經了解得很透徹了。 我們可以贏得聽眾的好感,使他們對我們的對手產生惡意,只要能像在勸告和勸阻中那樣,簡明扼要地表明,他們以及我們的朋友過去曾經、目前正在或將來可能善待那些試圖加害於我們以及他們所關心的人,善待法官以及他們所關心的人;並指出,報答我們恩惠的時機已經來臨;如果可能,還要引發他們對我們產生同情。要想達到這一目的,還應當表明,在聽眾和我們之間存在著休戚相關的聯繫,我們正蒙受不應蒙受的厄運,我們過去曾經、目前正在或將來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除非聽眾給以幫助,方可擺脫困境。如若不能,還應當表明,一旦我們的請求受到法官的輕視,我們的某些利益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會遭受損害。或者表明,如果他們不提供幫助,我們向來不會、現在也不會、將來也永遠不會享受某些利益。採取這些方法,我們可以從聽眾那裡得到同情、贏得好感。 通過對立法,指出我們的聽眾以及他們所關心的人,已經、正在或將要從對手及其朋友那裡受到不應當受到的損害,我們就會引發聽眾對對手產生成見和妒嫉。按照這種方式,聽眾即能對我們的對手抱以憎恨和憤慨。如若不能,我們將搜集種種材料,由之激起聽眾對對手萌生妒意。因為嫉妒乃是憎恨的近鄰。對手將成為嫉妒的對象,僅當我們能夠表明,我們已經受到了不配受到的善待,他們與聽眾之間沒有什麼密切聯繫,並指出他們已經、正在或將要通過不公正的方式得到某些利益;或者表明他們的利益過去、現在或將來都不會遭受損害,他們從來沒有,現在也沒有,將來也永遠不會有什麼不幸,除非法官對他們進行懲處。藉助這種手段,我們可以在開場白中贏得聽眾的好感,並使他們對對手產生惡意。根據上述一系列原則,我們就能合理安排指控和申辯演說的內容。 【37】 質詢這種演說形式在多數情況下不能獨立發生作用,而只能與其他形式混同使用,尤其對反駁最為有用。當對言辭、生活、人們的行為和城邦的管理進行質詢時,為了明曉如何安排這種形式的演說,我將簡明扼要地做出描述。在進行質詢演說時,應當以近似於駁斥成見的那種方式開頭;首先提出某些似乎合理的藉口,以便使我們的活動顯得有根有據,然後再繼續我們的質詢。下面即為恰當合適的藉口:在政治集會上,我們的藉口不應當讓人們覺得強詞奪理,應當抓住聽眾的注意力,使他們不會疏漏我們的觀點,或我們的藉口是那些首先為對手所擾亂的事情;在私人事情上,我們的藉口是對被質詢者的憎恨,他們自身所具有的鄙劣習性,以及為了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從而不再如是行事,我們對他們所施加的友愛;在公共事務上,我們的藉口一定是合法的、公正的、對城邦有益的事情。按照這種以及與之相類似的方式安排開場白之後,接下來我們根據一定的順序,提出並質詢對手的每種言辭、行為和意圖,指出這些東西乃是同公正、合法的事情以及同個人和公共利益相對立的,並對所有這些事情進行考察,看看它們是否自相矛盾,或者同正直的人的習性相牴牾,或者與可能性事實相對立。然而,不能過於追求細節而使演說顯得冗長繁瑣。我們越是能夠更多地向聽眾展示被質詢者的行為乃是與高尚的生活方式、活動、言辭和習慣相矛盾的,就越是能夠使他名譽掃地。我們不應採取刻薄辛辣的方式,而應以一種文雅大度的姿態進行質詢。因為這樣一來,我們的言辭對於聽眾就會顯得更富有說服力,演說者也不太可能招致聽眾的誤解。在對所有的事情細緻精確地質詢完畢,並對結果進行誇大之後,必須用簡短的重述做出總結,提示聽眾記住你所說的一切。通過業已提及的那些方式安排演說內容,我們就可以根據種種原則,嫻熟地運用各種形式的演說。 【38】 在演說和創作方面,我們應當儘可能地使言辭符合上述各種原則,並使自己逐漸習慣於得心應手地運用這些原則。我們擁有許多便利而有益的演說技藝,無論在私人或公共事務中,還是在同他人的交往活動中,都能使我們的言辭符合演說原則。然而,演說者不僅應當關心語言表達問題,而且還應當留意個人的行為舉止,並能根據上述的那些原則來規範調整自己的活動。因為一個人的生活方式往往有助於使自己的言辭具有說服力,有助於贏得好聲譽。 首先,你必須按照業已教授的那些具有普遍意義的劃分方法,對所要討論的問題進行劃分,明確應當首先處理哪些問題,其次、再次、最後處理哪些問題。接下來,應當根據我在談論開場白時描述的對待聽眾的那些方式,準備讓他們接受你的觀點。如果你言而有信,在整個生活中保持與同一些朋友往來,並表明你在其他一些生活習性方面始終如一,並非變動無常,你就能博得聽眾的好感;如果你標榜自己所從事的活動既重要又高尚,還能增加公共利益,聽眾就會更加聽信於你。 既已贏得聽眾的好感,當你建議某種活動時,人們往往會接受那種能避害趨利,對他們有益的活動,而拒絕與之相反的活動。 為了使自己的表達明快、清楚、可信,你必須採用下述方式:如果你不想畢其功於一役,而是首先探討第一個問題,其次再來探討下一個問題,那麼你就可以明快地表述自己的觀點;如果你不是突然中斷某個話題,在沒有談完這個話題之前又去談論另一個話題,就會使自己的表達清楚明了;如果你當下的行為舉止同你的習慣不相悖離,或你不謊稱你的朋友和敵人是同一些人,那麼你的表述即能使人信服。 至於論據,如果我們對之擁有確切的知識,就應以之為引導,完成我們的活動;如果我們缺乏確切的知識,就應以每每發生的事實為引導。因為把通常容易發生的事情作為活動的根據是最為安全可靠的。 當我們與對手進行論辯時,在言辭上,可以從所說的話語中尋找論據,進一步確證我們的觀點;如果涉及一些諸如締約之類的具體問題,我們可以根據不成文法和成文法,在一定時限內出具強有力的證言來確證自己的觀點。 在安排結束語[30]時,應當通過簡明扼要地重述,提示聽眾記住我們所表述的事情。當我們目前正在從事一種與過去相同或類似的活動時,可以通過提及當下的所作所為,讓聽眾回憶起我們昔日的行為。 如果我們的行為能夠導致聽眾產生這樣一種想法,即認為,他們過去曾經,或目前正在,或將來可能受到我們善待,那麼他們就會對我們產生好感。如果我們所從事的活動能夠引發一些善行,這將會使我們的行為加重分量。 一方面,演說者必須按照這些方法調整自己的行為舉止,另一方面,還應當根據業已提及的那些原則訓練演說技藝。 [31]〔正如前面所說,我們應當按下述方式獻祭:對神明必須虔敬真誠,在消費方面必須適中合度,在視覺效果上必須輝煌壯觀,對於公民必須有所裨益。如果我們按先輩的慣例獻祭,對神明即能恭敬虔誠;如果祭品不被全部揮霍,同時又有所破費,就能使花銷保持適度;如果慶典儀式盛大宏麗,就會取得堂皇的視覺效果;如果騎兵和步兵披甲執堅聯袂參加祭奠活動,就能確保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我們能夠如是獻祭,對神明即可祭盡其敬。 應當同那些與我們具有相似習性的人,或與我們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以及在一些重大事件中不得不與之合作的人建立友善關係,因為這種友誼最能持續久遠;我們應當同最為正直的人,握有相當可觀勢力的人,近在咫尺的人結為盟友。與其相反者則是我們的敵人。我們必須對那些企圖損害城邦利益的人,或損害城邦的朋友以及盟友利益的人進行戰爭。對城邦的保衛必然通過自身的力量,或藉助盟邦的援助,或依靠外國僱傭兵的支持。第一種途徑優於第二種,第二種優於第三種。 至於財富的來源或渠道,居於首位的應當是來自個人的收入和所得,其次是依據對財產的估價而徵收的稅款,第三是窮人付出的勞役、工匠對軍隊的服務,富人所捐獻的錢財。 至於政體,最好的平民政體應當是那種法律把榮譽賦予最傑出的公民,平民的選舉權和表決權不遭剝奪的形式。最壞的平民政體是那種法律公然允許平民侵犯富人利益的形式。寡頭政體有兩種,其一是建立在政治協商合作基礎之上的,其二是建立在公民財產狀況基礎之上的。 結盟必須是在本邦公民自己不能保衛疆土和要塞,或無法挫敗敵人的情況下才被允許的。如無必要,或者欲想與之結盟的城邦遠隔千里,在危機時刻鞭長莫及,則不可締結同盟。 好公民能為城邦招來良朋益友,並使城邦少結仇敵,即使樹敵,對手也是勢單力薄,不堪一擊。好公民還能在不把私人財產沒收充公的條件下,給城邦帶來豐厚的收入。同時好公民不僅自身浩然正氣,還能對損害公眾利益者進行質問揭露。 所有饋贈禮物的人,或希望自己由之而受益,或出於感激,對先前受到的某種恩惠進行報答。凡給他人提供服務或幫助的人,或為了得到好處,或為了贏得名譽,或出於快樂,或出於恐懼。所有交往活動的發生或通過自願選擇,或出於被迫無奈。因為任何活動都是通過強迫、規勸、欺騙以及在某種藉口下完成的。 在戰爭中,一方獨居優勢,或由於天公作美,或因為兵多將廣、軍強馬壯,或由於地勢良好,盟邦竭誠相助,指揮員運籌帷幄。人們一般認為,一旦結盟不利,或戰爭已經結束,就應解除盟約。 公正的行為應當是那種奉行城邦的公共習俗,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諾言的行為。 軀體的有益乃是良好的素質、美麗、強壯、健康;靈魂的有益則是智慧、明智、勇敢、節制、公正。財富和朋友是同屬靈魂與軀體的有益。與這些相反的東西就是無益。對城邦來說,好公民為數眾多即為有益。〕 * * * 注釋 [1] to bouleusthai。 [2] 原文此處補為kai theios。 [3] okhlos,指處於無管理狀態下的人們,與「人民」(demos)相對。 [4] pisteis,原指「令人信服的」、「可以相信的」,作為術語,譯作「論據」。 [5] paradeigma。 [6] tekmerion。 [7] enthumema。 [8] semeion。 [9] prokatalepsis,原指「提前抓住」、「先行進攻」。 [10] antiprokatalepteon。 [11] antiprokatalepteon。 [12] palillogia。 [13] eironeia。 [14] asteia。 [15] rmeneia。 [16] arthron。 [17] 意為:「我的確(men)來到了我說要來的地方,而(de)你儘管答應要來,卻沒來」。 [18] 意為:「你既是(kai)這件事的原因,又是(kai)那件事的原因」。 [19] 意為:「這個人打這個人是一件可怕的事」。這裡,「這個人」(touton)「與這個人」(touton)並列在一起,沒有格的區別,因而意義不明。 [20] 意為:「這個人被這個人打是一件可怕的事」。這裡,前面的「這個人」(touton)與後面的「這個人」(toutou)有格的差別,因此意義分明。 [21] 意為:「這個人加害這個人」。「人」前面的冠詞ho和ton,一個是主格,另一個是受格,所以誰加害誰很清楚。 [22] antitheton。 [23] parisosis。 [24] paromoiosis。 [25] 意為:「如果你一定要摹仿語言,首先應當摹仿情感」。 [26] 意為:「數量不足,力量有餘」。 [27] prooimia。 [28] epibebaiosis。 [29] epibebaiosis。 [30] epilogos,與「開場白」相對。 [31]以下所述顯然是插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