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宋朝 · 三三 熙寧新法
神宗即位第三天,三司使韓絳奏報:自仁宗朝宋夏戰爭以來,徵調財力,動用國庫,「百年之積,惟存空簿」。他這才知道自己繼承的是怎樣一副攤子。
不過二十歲正是血氣方剛、奮發有為的當口,神宗決心把國家治理得國富兵強。他求治心切,對當時的元老大臣寄予很大的期望。即位次年,他召見前宰相富弼,問以邊事,富弼對他說:「願二十年口不言兵。」再問治道,回答是「安內為先」。而司馬光所能提供的治國忠告只有「官人、信賞、必罰」六個字,也似乎有點空泛。對朝廷舊臣,神宗未免失望。
實際上,宋朝積貧積弱由來已久。所謂積貧是指國家財政入不敷出,慶曆以後每年赤字在三百萬貫,治平二年(1065年)差額擴大到一千五百七十萬貫。而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數量不斷攀升的冗官和冗兵。宋朝為達到權力分散的目的,官僚機構牽制重疊,「事即依舊公事,人即加倍添人」,冗官不可避免,僅仁宗皇祐年間(1049—1053年)就比真宗景德年間(1004—1007年)的官員數增加一倍。而軍隊的增加更是觸目驚心,治平年間的兵額竟是太祖開國之初的5.3倍,軍隊開支竟占全部財政收入的六分之五。所謂積弱,是指宋代不斷擴大的軍隊,卻在與遼、夏衝突中一再處於劣勢,康定、慶曆年間的宋夏戰爭實在令宋人氣短。
在農業社會的土地問題上,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併,到仁宗後期,大官富姓占田無限,這種土地兼併趨勢與天災人禍相結合,迫使大批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跌破貧困生存線。不僅如此,兼併大量土地的官紳形勢戶還憑藉特權逃避稅役負擔,據治平年間統計,全國土地中,「賦租不加者,十居其七」。土地兼併和賦役不均的直接後果,就是從仁宗中期起,鋌而走險的農民與士兵「一年多如一年,一夥強如一夥」。
慶曆新政時就試圖解決這些問題,因新政夭折而延宕了下來。其後,表面危機似乎因宋夏議和而緩解掩蓋,但深層問題並沒有解決。自慶曆、嘉祐以來,當世名士「常患法之不變」,李覯、張方平、文彥博、韓琦,包括王安石和蘇軾等,一大批有識之士要求變革的呼聲從未中斷過。
就說王安石,嘉祐三年(1058年),他在度支判官任上,曾試探性地向仁宗上了一封萬言書。這是宋代一篇大文章,據南宋呂祖謙說:「安石變法之蘊,已略見於此書」,可惜這份變法的藍圖和綱領當時未引起仁宗的青睞。
安石見不用他的政治主張,一直不願入京任職。對此有三種說法:一說他是沽名釣譽,以期博得更高的聲譽和職位;一說他對當時奔競之風不滿;一說他是把地方官作為一種歷練,以期積累經驗實現更大的抱負。
究竟何說為是,很難斷定,但他卻因此獨負天下大名三十餘年,以至朝野無不認為王安石這樣才高學富、難進易退的人才,不作執政太委屈了他。天下之論都以為「介甫(王安石字)不起則已,起則太平可立致」,大有「安石不起,奈蒼生何」的企盼。
宋神宗與王安石縱論天下 改革家王安石曾給仁宗上萬言書,力主改革。雖未受仁宗青睞但名聲大增。神宗接位後即召王安石進京,先任翰林學士,繼為參政知事,最後為相。君臣經常對話縱論天下。1069年2月,神宗請王安石擔任參政知事時問他,人們都說你只懂經術而不知事務,你怎麼看?王安石回答,以為經術不能施於世務是世俗之見,其實經術就是為世務所用的。神宗再問,本朝的當務之急是什麼?王安石說,「變風俗,立法度是也。」神宗大喜,命他迅速制定改革計劃,就此開始了大規模的變法。
神宗對王安石之名,早就如雷貫耳,即位之初就召他進京,但安石仍稱病不至。神宗詢問宰執,宰相曾公亮力薦王安石有「輔相之才」(一說其意在於排擠另一個宰相,即三朝重臣韓琦),但參知政事吳奎認為王安石是一個臨事迂闊、文過飾非的人。韓維建議,任用安石不能操之過急。神宗便命王安石改知江寧府(今江蘇南京),五個月後,徵召入朝擔任翰林學士。
這時恰逢韓琦罷相出判相州,神宗問他王安石是否可以大用,韓琦以為他當翰林學士綽綽有餘,卻不能處輔弼之地。但神宗力排眾議,經常找安石「越次」入對。神宗曾問安石如何看待唐太宗,安石以為應該取法乎上,直接效法堯舜。神宗說:你對我要求太高,希望今後輔佐我,一起完成治國大業。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君臣之間有段對話。神宗問:「世人都認為你只知經術,不曉世務,你怎麼看?」安石答:「世俗都以為經術不能施於世務,不知經術正所以經世務。」神宗很讚賞這種經世致用的思想,繼續問當務之急是什麼,安石道:「變風俗,立法度,最是方今之所急。」神宗讓他拿出一套方案來。
二十餘日後,朝廷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主持變法的機構,由宰相陳昇之和王安石主其事,籌劃與制定新的法規和政策,這就正式揭開了熙寧變法的大幕。20世紀50年代以來,史學界習慣把熙寧年間這場改革稱為「王安石變法」,這當然是因為列寧盛讚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的緣故。王安石在這場改革中的關鍵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倘若沒有神宗的堅決支持和斷然發動,他也不可能有所作為。既然熙寧年間的改革是這對君臣共同推動的,稱以熙寧新法自然更為客觀公正。
自熙寧二年七月起,新法陸續出台,隨著變法的擴大和深化,不同意見的爭論也日趨激烈,新舊黨派的鬥爭也日趨白熱化。為敘述方便,這裡先按理財、強兵、育才三方面介紹各種新法,至於新舊兩黨圍繞新法的鬥爭則放入下回細說。
首先來看理財方面的新法。
其一,均輸法。熙寧二年七月頒行。宋朝立國全賴東南六路的物資供應,但原先的發運司雖主持其事,卻既不了解京師對物資需求的實際情況,又沒有掌握諸路上供物資的權力,只是刻板地以稅收按簿籍購求物資發運京師,於是「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以取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一旦遇有特支,發運司和諸路就恣意搜刮,或用「支移」、「折變」等手法擴大稅收彌補不足,所奪農民租稅甚至超過原額一倍,而富商大賈則乘機壟斷市場牟取暴利。均輸法即為糾正以上弊端而創立,目的在於調整物資的供求關係,穩定物資價格,節省國家開支,減輕農民負擔,打擊不法商賈。具體方法是:朝廷撥出五百萬貫錢和三百萬石米作為發運司周轉經費,發運使根據京師庫藏和各地物資的實際情況,按「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及時機動購辦相關物資。
其二,青苗法,也稱常平法。熙寧二年九月頒行。每逢青黃不接或天災人禍之際,佃農或小自耕農往往被迫向高利貸者借貸以度過難關,而一旦無力歸還,就有失去土地、無以為生之虞。青苗法即為緩和土地兼併和自耕農的貧困化趨勢而設立的。其具體方法是:各路將原常平廣惠倉的糧米由轉運司兌換為現錢;以前十年中豐收時的糧價作為預借的折算標準,將民戶自願請貸的糧食折成現款貸付;每年分夏料與秋料兩次,在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將錢物貸與請貸的民戶,連本外加40%利息隨同夏秋二稅一起繳還(若遇災荒則隨下次收成時歸還);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額,如本路常平錢額在支藉以後尚有餘額,則由官府根據二等以上人戶數多寡酌量派給。
其三,農田水利法,也稱農田利害條約。熙寧二年十一月頒行。目的在於興修水利,開墾農田。具體內容是:各州縣將需要興建的水利工程提出實施辦法,小者州縣自行解決,大者奏報朝廷實行,凡提出合理建議或出錢募工興建的,由官府按實效給予獎勵。
其四,免役法,也稱募役法或雇役法。宋代役法原來是由主戶按戶等高低分別輪流負擔鄉村和州縣官衙的差役,這種職役既帶有一定的職務,又具有服役的性質,對服役的戶等來說是一種沒有報酬的義務。主要以衙前主管官物的供給和運輸,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如有缺失,都要承擔補償的責任,在職役中最為擾民;其他還有耆長、弓手、承符、人力等州縣職役,各以戶等高下差充。隨著吏治的腐敗,部分去服重役的戶等往往傾家蕩產,免役法即為此而訂立的。這一新法自熙寧二年開始討論試行,到熙寧四年十月才正式頒行。其主要辦法是:由原先主戶輪流充役改為募人充役,應役期間給以雇值;雇役錢由原來服役而現在免役的主戶按戶等高低按例繳納,稱為免役錢;原來不需服役的官戶、坊郭戶、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寺觀戶(僧道),也按戶等半數出錢,稱助役錢;各州縣的役錢數額按各地雇值總額計算後再派攤到各戶等徵收;為防災年役錢徵收欠擱,另加征役錢二成,稱免役寬剩錢。
其五,市易法。熙寧五年三月頒行。隨著商業資本發達,富商大賈壟斷市場,操縱物價,嚴重損害中小商人和市民的利益。市易法即為改變這一狀況而制定的。其主要內容是:設立京師市易務(後因沿邊和內地重要城市都設立市易務,遂改京師市易務為都市易務),朝廷撥錢一百萬貫作為其本錢,負責平價收購滯銷商品,到市場缺貨時出售;商人只要向市易務抵押資產,即可以40%的年息率賒購市易務庫存貨物到各地銷售;都市易務和各地市易務之間相互通報物價和貨物情況,平衡物價,協調物流。
其六,免行法。熙寧六年八月頒行。一般將此法歸入市易法,但兩者所解決的問題性質並不相同。宋代官府所需物資,原先都是通過科配製度以低於市場價向有關行業強行攤派,一旦該貨物缺貨,行戶所費往往數倍或十餘倍於所科物資的市價。這年,開封肉行派代表向官府提議繳納一定數額的免行役錢,作為官府購肉的價格補貼,今後由官府隨行就市自行購買,肉行不再直接向官府供應。市易務制定了所謂的「免行條貫」,規定商業和手工業各行可以根據收入多少,在每月繳納免行錢後免除行戶對官府的供應。
其七,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頒行。豪強地主隱瞞田畝,逃避稅收,始終是宋代社會一大問題。以全國耕地數而言,真宗時達五百二十四萬頃,到仁宗後期竟只有二百二十八萬頃。方田均稅法即旨在丈量耕地,清查漏賦,均定田稅。其主要方法是:各縣以千步見方(約合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作為丈量單位,在每年農閒丈量所有耕地,登記造冊,按土質定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
其次來看強兵方面的新法。
其一,保甲法。熙寧三年十二月頒行。其目的有二,既能防範民眾暴亂,又能使兵民合一,與募兵相輔,省養兵之費。其重要內容是:相鄰十家為一小保,設保長,十小保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副保正各一人(熙寧八年後改為五家為一小保,五小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每戶兩丁抽一,稱為保丁,組織起來,訓練習武,巡查值夜,維護治安;同保內有犯法者,知情不報,五保連坐,如居留三個以上「強盜」達三日者,本保鄰居雖不知情亦須治罪;保甲後轉隸兵部,聽從樞密院指揮,設「團教法」集中訓練保丁,使其成為有節制的民兵。
其二,保馬法。宋朝騎兵不敵契丹、西夏,故而兵威不振,但戰馬供應則是關鍵所在。宋朝原設有牧馬監多處,但養馬少,占地多,花費大。保馬法即為改變這一狀態而出台,始行於開封府界,推廣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其主要方法是:五路義勇保甲凡自願養馬者,每戶一匹(有力之家允許兩匹),馬匹由官府配給或給錢自買;開封府界保馬戶免去原納糧草,並補貼錢數,其他五路保馬戶免去每年折變和沿納等雜稅;三等以上養馬戶十戶為一保,所養之馬死獨自賠償;四五等養馬戶十戶為一社,所養之馬死由同社諸戶共同按馬價之半賠償。
其三,軍器監法。熙寧六年八月頒行。宋代武器原歸中央三司胄案和諸州將作院製造,質量粗劣,嚴重影響戰鬥力。為改變這種狀況,便在京城設立軍器監,附設東西廣備作為軍器作坊,監設判監和同判各一人掌管監務,並負責錄用擅長軍器製作者;出產各種軍器材料的州軍設都作院負責軍器製造,由軍器監派員指示製作法式,考核官員優劣,分為三等升降。
其四,將兵法。熙寧七年九月頒行。此前禁軍實行的定期更戍和將兵分離的做法,嚴重造成戰鬥力不強和指揮權渙散,將兵法即為糾正這些弊病而制定的。其主要內容是:在歸併軍營的基礎上,選派將或指揮作為軍事管轄機構的首腦,兵額多者設正將與副將統領,兵額少者僅設單將,在京東、京西兩路設獨立的指揮,將與指揮都常駐軍中,負責演習訓練,提高軍隊素質;全國共設九十二將和獨立的二十五個指揮,駐守沿邊和內地的重鎮,代替原來的更戍法。
最後來看育才方面的新法。
其一,科舉新法。熙寧四年二月頒行。鑒於宋代科舉以詩賦取進士,以記誦試明經,不利於選拔真正有才幹的人才,科舉新法規定:廢除明經諸科,原習者一律改考進士科;考試取消詩賦、帖經、墨義等內容,改為首場試大經(也稱本經,在《詩》、《書》、《易》、《周禮》、《禮記》中任選一種),次場試兼經(《論語》、《孟子》任選一種),外加大義十道;三場試論一首,四場試時務策三道。
其二,三舍法。熙寧四年十月頒行。此前宋代的太學徒有虛名,「學舍雖存,生徒至寡」,不利於人才的培養。三舍法的創立即有鑒於此。其主要內容是:太學增設直講十員,每兩人主講一經,根據所教學生三舍進退的人數多寡進行考評升黜;將由州縣考選入學的太學生分為三等,初入學者為外捨生,不限名額(元豐時限二千名),經考試合格轉為內捨生,限額二百人,再經考試,選一百人為上捨生;上捨生考試分三等,名列上等者,可以不經科舉考試直接授官。在整頓太學同時,朝廷又令諸州置學,賜予學田,考核學官,繼慶曆以後掀起了第二次辦學熱潮,史稱「熙寧興學」。
其三,《三經新義》。熙寧八年二月頒行。為了「同道德之歸,一名分之守」,朝廷設立了經義局,修撰新義。所謂三經是指《詩》、《書》、《周禮》,前二經由王雱和呂惠卿共同撰注,已佚,現存僅王安石親自詮釋的《周官新義》。《三經新義》是變法派利用學術為政治服務,《周官新義》表述的完全是王安石的政治思想。以這種《新義》作為學生的必讀教材,取士的唯一標準,用意就是統一思想認識,造就變法人才。
熙寧新法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諸多方面,其廣度和深度是慶曆新政無法比擬的,其根本目的是富國強兵。為了培養變法的後繼人才,育才新法也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從變法的側重面來看,富國明顯重於強兵,而理財是富國的根本手段,理財方面的新法接二連三地出籠,原因即在於此。而對熙寧變法的爭論焦點也主要集中在理財諸新法上,尤其集中在青苗法和免役法上。
這裡,倘若試圖對新法做一個蓋棺論定的評價,是不自量力的。這種眾說紛紜的局面,從變法當時直到今天,始終沒有定論,因為無論肯定的,還是否定的,抑或折衷的評價,都能毫不費力地舉出足夠的史料。正因如此,熙寧變法是宋史乃至中國歷史里一個最具誘惑力的歷久彌新的大題目,在可望的將來仍將是一個沒有定論的歷史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