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秦漢 · 六七 新興的田莊經濟
東漢政權實現統治的主要基礎,是在經濟上恃富足之勢,又有積極參政要求的豪族地主。
劉秀年輕時在南陽家鄉有經營「稼穡」「田業」的經歷,自然在情感上接近當時在社會生活中影響越來越顯著的豪族地主。
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公元26年至公元38年)間,劉秀曾經連續六次頒布釋放奴婢的詔令。詔令規定,凡屬王莽代漢以來吏民被略賣為奴婢而不符合漢法的,青、徐、涼、益等割據區域吏民被略賣為奴的,吏民的妻子遭飢亂被賣為奴而要求離去的,一律免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執不放,按漢「賣人法」和「略人法」治罪。
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劉秀又連續頒布詔令,宣布:殺害奴婢的人不得減罪;炙灼奴婢的人依法懲治,免被炙灼者為庶民;廢除奴婢射傷人棄市罪。
劉秀反覆重申破除奴婢制度的決心,是因為東漢王朝所依恃的統治基礎,已經不再是先前以奴婢為主要勞動力的生產經營者了。
漢光武帝劉秀因為和豪強地主集團的特殊關係,使得他可能解決奴婢問題,但是卻不可能解決越來越嚴重的土地兼併問題和人口蔭附問題。
東漢時期的土地兼併和人口蔭附現象,一開國就成為顯著的社會隱患。劉秀及其政權的統治階層本來就屬於豪強地主集團,這時憑藉他們的政治權勢,更為變本加厲地搜括土地,占奪人口。
土地兼併和人口蔭附問題的嚴重性,在豪族比較集中的地區當然更為突出。當時,都城洛陽附近以及漢光武帝劉秀的家鄉南陽地區,成為這一社會現象最為典型的地區。
劉秀是南陽人,又是舂陵侯劉買之後,父親劉欽為南頓(今河南項城西)縣令,起初曾經作過濟陽(今河南蘭考東北)縣令,劉秀本人就出生在濟陽縣舍。由於存在這樣幾重關係,於是這幾個地方都屢屢得到「復」,也就是免除賦役的特殊優待。與帝王有某種特殊關係的地區,往往還因這種特殊關係,享有一些並不著於明文的特權。
最為著名的史例,就是所謂「河南帝城」、「南陽帝鄉」的特殊地位的形成。
東漢初年,曾經因檢核墾田數而發生了中央政府和河南、南陽地方豪強地主集團的矛盾。
當時,天下墾田數字多不如實統計,又戶口年紀也互有增減,豪強地主以所控制耕地和人口的數量的虛假統計,對抗中央政府的經濟管理。
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漢光武帝劉秀頒布詔書,下令州郡檢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能公正執法,豪右之家依然得到優遇,更變本加厲地侵奪貧苦民戶,以致百姓怨恨。當時官場流傳所謂「潁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的說法,這正是因為「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因為「多近臣」與「多近親」的關係,使得「田宅逾制」的情形根本沒有法子控制。
所謂「河南、南陽不可問」,所謂「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如果我們離開地方主義的特定條件來理解,其實可以說明東漢時代豪強地主集團的特殊地位。
對於豪強地主集團在土地兼併和人口蔭附問題上與中央政府的對抗,劉秀採取了姑息的態度。他在處死度田不實的河南尹張伋等十幾名郡守之後,即下令停止度田,正式向豪強地主集團讓步。
劉秀自稱:「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這裡所說的「柔道」,實際上就是以寬懷縱容的態度,扶植和保護豪強地主集團的勢力。
漢光武帝劉秀之後的幾代帝王,繼承了劉秀努力緩和階級矛盾的執政綱領。
漢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詔令郡國以公田賜貧人。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又頒布詔書,宣布將濱渠卑下之田,賦予貧人,不讓豪右之家維護其利益。已經暗示這一舉措的目的,是要有意減輕豪右兼併田地,奴役貧人所造成的嚴重危害。
漢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因為牛疫流行,作物歉收,詔令郡國招募無田而願意前往其他田土寬饒地方的民眾,組織遷徙。到新居地後,政府賜給公田,賃給種子,貰與農具,同時減免五年田租,並且減免三年算錢。以後願意遷回本土也不加禁止。元和三年(公元86年),又詔令常山(首府在今河北元氏西北)、魏郡(郡治在今河北磁縣南)、清河(首府在今山東臨清東)、鉅鹿(郡治在今河北柏鄉東)、平原(郡治在今山東平原南)、東平(首府在今山東東平東)等地尚未墾闢的可耕地都賦與貧民,政府給予糧種,要求務盡地力,避免使農人成為不事農耕的所謂「游手」。
漢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曾經詔令政府有關機構省減皇家及朝廷管理的馬廄以及涼州諸馬苑,京師離宮上林、廣成圃等,都假以貧民,允許隨意采捕,不收其稅。同年秋九月,又宣布郡縣所有的陂池,允許民眾採取,兩年內勿收假稅。永元九年(公元97年)六月蝗災,又詔令國有山林陂池的饒利漁產,用以救濟災民。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也在詔書中宣布,民間因為遭受災害而不能自存者,允許在山林池澤從事漁業採集,政府不收假稅。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又詔令鰥寡百姓,可以在皇家陂池漁采,兩年之內免收假稅。
漢章帝元和三年(公元86年),曾經詔令出巡所經過的地方只收全年田租的一半,以獎勸農人勤勞耕作。漢和帝時,又曾經多次減免租賦。永元四年(公元92年)令遭受蝗災的地區減產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勿收田租、芻稿,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令蝗災災區「皆勿收租、更、芻稿」,其他情形也酌情有所減免。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詔令天下當年的田租、芻稿徵收一律減半。永元十六年(公元104年)再次宣布了同樣內容的詔令,同時宣布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減免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東漢政府對農耕生產者取如此優容的態度,是因為農人在嚴酷的土地兼併的情況下,已經九死一生,頻繁而嚴重的天災又經常使他們陷於完全絕望的境地。當然,實際上,田賦的減免,在土地兼併現象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可能使豪強地主獲利更多。
東漢時期,富人占有的田地超過限定,其富有程度超過公侯,已經成為普遍的現象。
南陽豪族樊宏開廣田土三百餘頃。劉康占有私田八百頃。南陽新野陰氏家族田有七百餘頃。馬援有牛馬羊數千頭,谷數萬斛,所擁有的土地也應當不在少數。名士鄭太也家富於財,有田四百頃。
曾經把持朝政的外戚貴族梁冀,據說其勢力範圍將近千里。宦官侯覽侵奪他人的資產中,就包括田一百一十八頃。當權的宦官霸占田業也成為風氣。天下良田美業,山林湖澤,都成為他們競奪強占的目標。東漢末年,宦官張讓專政時,其家族黨羽竟然占有了京畿附近諸郡膏腴美田多至數百萬頃。
荀悅曾經說,現今豪民占田有的多至數百千頃,其富足已經超過王侯,國家賦稅雖然有限,然而豪強富人占田逾侈,所輸賦稅超過大半。實際上政府徵收的賦稅不過百分之一,民眾實際繳納的卻仍然要超過百分之五十。官家的恩惠,或許優於夏商周三代;而豪強之殘暴,卻酷於亡秦。他嘆息道:朝廷的惠政,不能落實於下層民眾,利益都被豪強於中劫奪,如果不扭轉豪強兼併的基本形勢,而只是減免租稅,只能使豪強得到更多實利。
荀悅的分析,說明了減免田賦的政策的實質,確實主要是使豪強得益。
土地兼併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有用心「營理產業」,以致「財利歲倍」的情形。然而更普遍的是依恃經濟實力和政治實力的殘暴侵奪。富商兼有大片田地,也是常見的情形。正如《論衡·偶會》所說:「富家之商,必奪貧者之財。」握有政治權力,則通常是實現土地兼併的更有利的條件。這就是王充所謂「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併兼」。
東漢晚期著名政論家仲長統在描述豪強地主的經濟生活時,除了說到其室宅之豪奢,田園之廣闊,商運之遼遠,積儲之豐盈而外,又曾經以所謂「奴婢千群,徒附萬計」形容其富足。這裡所說的「徒附」戶,是豪強地主蔭庇自己的宗族、賓客而形成的新的社會階層。他們直接服務於豪強地主,逃避了朝廷的賦稅和徭役負擔。以這一階層為基礎形成的田莊,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隔閉於專制王朝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結構。
豪強地主經濟實力的根基,正是他們經營的大田莊。豪強地主的田莊經濟在東漢時期發育已經相當成熟。
漢光武帝劉秀外祖南陽樊重的田莊,廣起廬舍,高樓連閣,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又有六畜放牧,以及各種漁產和果木桑麻,可以「閉門成市」,「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功,巧不可言」。這樣的田莊的主人,於是有「富擬封君」的地位。關於樊重田莊,《後漢書·樊宏傳》又有「上下戮力,財利數倍」,「池魚牧畜,有求必給」的記述。
田莊內部能夠「閉門成市」,甚至可以「有求必給」,也就是說農林牧副漁諸業並興,又有做工「巧不可言」的手工業,其基本生活消費,可以基本不必依賴田莊以外的市場。
崔寔的《四民月令》,也反映了田莊的生產形式和生活形式。田莊的經營活動,包括大田作物栽培,兼及蔬菜、果木及染料作物,種植的竹木除竹、桐、梓、松、柏外,還有漆,蠶桑作業,也受到重視,藥材的採集,以及酒、醋、醬、飴糖等物的釀造加工,禽畜的牧養,紡織手工業,農具和兵器的修造,賤買貴賣的周期性商業活動,培養子弟的文化教育活動等,都被列入詳密的安排之中。可見,田莊就是一個相當完備的小社會。山東滕縣宏道院出土的漢畫像石,甚至有地主田莊中冶鑄鍛造鐵器的畫面。
東漢中期實現的經濟水準的提高,主要表現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先進農耕工具的推廣以及精耕細作的園藝技術的進步。這些歷史貢獻,許多都可以通過田莊經濟得以總結。
田莊經濟的發展,使許多地區實現了顯著的經濟進步,同時,又使得豪族地主可以「富過公侯」,「富過王侯」,「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
這種情形的出現,畢竟對於原先傳統貴族社會以貴而富的常規,形成了某種衝擊。從這一角度來考察東漢時期的豪強地主集團的生成和發展,或許可以有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