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一三二 《中俄密約》

黎東方 《細說清朝》
為了答謝俄、法、德三國的干涉還遼,同時也為了進一步與俄國合作防日,清廷派遣李鴻章以「欽差大臣」(特命全權大使)的身份去莫斯科,參加俄皇尼古拉斯二世的加冕典禮,順道訪問德、法、英、美。 他在光緒二十二年正月二十(1896年3月3日)由北京出發,到上海搭乘法國郵船,到埃及的塞依德港,遇見俄國派來的迎迓專使「吳王」(吳克托姆斯基親王),吳王請李鴻章轉乘預備好了的俄國船直航黑海,於4月27日在敖得薩港(Odessa)登陸,然後轉乘火車,到聖彼得堡。 俄國對李鴻章及其隨員李經方等人的招待十分周到。行館設在一位對華貿易巨商帕夫洛夫家裡。 這時候,離開加冕典禮還有若干天。俄皇仍在聖彼得堡京城中居住,尚未去古都莫斯科。李鴻章在5月4日呈遞國書,當天下午又被秘密召見一次。俄皇親自向他提出,在中國東北造一條橫貫鐵路的要求。 事前事後,外相羅班諾夫·勞斯妥夫斯基(羅拔)與財相菲泰(微德)向李鴻章花言巧語,說:這一次中、日之戰,俄國本已出兵幫忙,由於缺乏鐵路,所以軍隊開到吉林附近之時,中、日之戰已經結束。下次,俄國必定出力。因此,必須有一條橫貫鐵路,連接尼布楚與海參崴,免得繞一個大圈子沿著黑龍江北岸與烏蘇里江東岸走。 當時,西伯利亞大鐵路還不曾築好(預定1898年到達海參崴)。 李鴻章說,這條橫貫鐵路中國自己可以築。羅、菲二人說中國沒有錢也沒有專家,恐怕十年也造不成功。如果交給俄國築,三年就可以了。 其實,俄國也沒有錢,要向法國借,俄國也沒有專家,要向法國雇。李鴻章哪裡會知道呢? 俄國而且不惜巨資,劃出三百萬金盧布(一百五十萬美金)賄賂李鴻章或其隨員,菲泰在《回憶錄》中言之鑿鑿。吳相湘教授在《俄帝侵略中國史》中引述俄國歷史學家羅曼諾夫的研究,指出這三百萬金盧布被稱為「李鴻章基金」,前後動用五次,受款的中國人一共獲得一百七十萬零九百四十七盧布又九十一戈貝(分)。黃大受教授在《中國近代史》中說:「當九月八日築路合同簽字後……吳克托木斯基為秘密起見,決定親往上海交款,而要求微德(菲泰)從國家銀行中付款一百萬。」 李鴻章出使之時已屆七十四歲高齡,心中所恨恨的是日本給他的打擊。他一意聯俄制日,似乎不是為了貪求賄賂而與俄國訂立密約,而俄國當局也不至於以賄賂對他唐突。 李經方呢,那就難說。然而,誰能保證所謂賄賂中國人之款不是經手的俄國人大中其飽?連俄皇自己也動用了「李鴻章基金」呢! 《中俄密約》於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年5月22日)在莫斯科簽訂,簽字的人是羅班諾夫·勞斯妥夫斯基、菲泰與李鴻章。 密約共有六款。第六款規定有效期限為十五年(到辛亥年為止,期滿可以續訂),第一款規定共同的敵人為日本,如日本侵占俄國亞洲東南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則中、俄兩國共同出兵抵禦,互相援助亦互相接濟軍火、糧食。第三款說明兩國如既經開始對日作戰,兩國之中任何一國不得對日單獨議和。 根據第一款,這密約是防衛性的軍事同盟,而不是所謂「攻守同盟」。要在日本先動手以後,雙方才能共同出兵、互相援助。 這密約的另一特點,是把朝鮮包括在內。可見李鴻章余恨猶在,中國勢力雖被日本從朝鮮逐出,他不甘心被日本吞併朝鮮領土。俄國呢,頗不放心日本,不願日本爬上東亞大陸,威脅海參崴以及沿海洲與阿穆爾省(黑龍江北岸之省)。 密約的第四款,最為重要。「今俄國為將來進兵禦敵,並接運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於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藉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事實上,俄國之所以要造這條鐵路(中東鐵路),正是為了要「藉端侵占中國土地」與偷取「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主權)」。李鴻章老人家上了一個老當。試問,引狼入室以後能有什麼方法叫狼尊重一張廢紙?弱者不自量力,而企圖與強者作朋友,其吃虧往往如此。 第五款規定,這一條鐵路在戰時固可以運兵、運軍火、糧食,在平時也可以運兵,運軍火、糧食,所不同的是:在平時「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而已。然而將來人家真箇藉故停留了,中國又有什麼力量加以阻止? 密約的第三款,也伏下禍根。「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准俄國兵船駛入。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其後俄國兵船於德國強占膠州灣之時駛入旅順、大連灣過冬,聲稱「為了保護中國免受德國侵略」,不僅於約無據,而且與德國暗中勾結,唱了雙簧。李鴻章問俄國代辦公使:「旅大何時撤兵?」俄國代辦反問李鴻章:「膠州灣如何辦法?」弄得李鴻章哭笑不得。 與《中俄密約》聯結在一起的,又有所謂「華俄道勝銀行合同」及「中東鐵路合同」。這兩項合同的文字十分巧妙,可謂古今騙術的絕唱,把中國英名蓋世、出將入相的李鴻章玩弄得像一個「土老兒」,同時也把偌大一片的中國東北偷得幾乎乾乾淨淨。俄國人之狡獪,真夠叫人不寒而慄,然而我們中國人(本不算笨)卻一再甘心上他們的圈套。 「華俄道勝銀行合同」是在光緒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1896年9月2日)由中國駐俄、德、奧、荷四國公使許景澄出面,與該銀行訂立的。 合同的文字很簡單,只有五條。大意是中國政府以庫平銀五百萬兩入伙。銀行每年於贏利項下,按股發給中國政府股份以利息,但利息以六厘(年利百分之六)為限,並且扣下十分之一作為公積金,以備銀行賠本之時按股賠貼。 中國政府無權參加銀行的管理。銀行對中國政府的唯一責任,只是把每月與每年的總賬,交給派駐中東鐵路公司的所謂「總辦」查核而已。總賬不附細賬,更不附單據,只是官樣文章。 合同中,並未說明銀行的資本共有多少、分作幾股,中國政府出了五百萬兩銀子,該有多少股權。 俄國人又在這合同簽訂以後,製造了一本「華俄道勝銀行條例」,詳細得很。規定這銀行有權「領收中國國內之諸稅,經營與地方及國庫有關之事業,鑄造中國政府許可之貨幣,代還中國政府募集公債之利息,布設中國國內之鐵道、電線」。前幾項,把這銀行變成了中國的國家銀行,但管理權屬於俄國。最後一項,則籠而統之說它有築鐵路、設電線的權力。鐵路從哪裡到哪裡,以多少長度為限,一概不說。關於電線,也是如此。 落後、專制而民窮財盡的俄國,無非用中國的錢侵略中國,再騙一些法國傻子上鉤。華俄道勝銀行除了中國的五百萬兩銀子以外,資本總額僅有一千一百二十五萬金盧布,其中極大部分是法國的四家大銀行與若干有錢的老百姓所出。 按理,中國政府出了五百萬兩銀子,應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權。當時的銀價雖已逐漸在跌,還不曾跌到每庫平兩一個金盧布以下。 這華俄道勝銀行於成立以後,並未怎樣「鑄造」中國政府許可之貨幣,卻大量「印發」其鈔票,吸收中國老百姓的現金。其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與俄國革命期間,這華俄道勝銀行的「紙盧布」膨脹得不可收拾,害苦了成千成萬的中國人。 在「華俄道勝銀行合同」簽字以後的第七天,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1896年9月8日)中國政府由許景澄出面,與華俄道勝銀行訂立了所謂《中東鐵路合同》。 這合同共分十二款,把不重要的事項規定得十分清楚明白,重要的事項含糊其辭,而最重要的事項一字不說,改放在另一文件,即所謂《中東鐵路條例》之中。 什麼是不重要的事項呢?這公司應該有一個圖章,圖章上刻「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八個大字,「由中國政府刊發」;鐵路畫線的時候,要儘量繞過老百姓的墳墓;外國旅客搭乘這一條鐵路上的火車,必須持有「中國護照」(中國使領館所給予的簽證);中國政府的公文函件,托由該公司代送,一概免收運費、郵費。 什麼是重要的事項呢?該公司設總辦一人,由中國政府委派。這總辦實際是既不總,亦不辦。他的「專責」是:「隨時查察該銀行暨鐵路公司於中國政府所要辦之事,是否悉力奉行」。大概是查察公文函件有沒有免收運費、郵費而已。 鐵路的真正負責人是誰委派?一字不提。合同上只是輕描淡寫地說:「該公司章程,應照俄國鐵路公司成規,一律辦理。」這「一律」二字,把「中國東省鐵路公司」變成了第二個「俄國鐵路公司」。 既然是俄國國有的鐵路,則軌道之寬狹,自然也應該與俄國的其他鐵路「一律」。清廷在事前白白堅持:這中東鐵路既在中國境內,應與中國的其他鐵路一致。俄方以「中俄密約」作廢來恐嚇,清廷終於讓步。於是合同上便有這麼一句話:「至鐵軌之寬窄,應與俄國鐵軌一律,即俄尺五幅地(foot)約合中國四尺二寸半」。(中國鐵軌的寬度是中尺四尺八寸五分。) 也只有如此,這中東鐵路才可以和俄國的西伯利亞鐵路連在一起,專供俄國運兵、運糧食軍火,而間接使中國的寬底火車無法「假道」。 為了敷設軌道而需要的土地,本應明白規定其限度,然而合同之中不說。合同只是說,所需的土地如系官地,應由中國政府給予不納地價;如系民地,則由公司或買或租。 最可恨的是俄國人陰巧巧地放進了「防護鐵路」四字於「所必需之地」五字以前。又加上「經理」兩字!因此,第六款的開頭一句文字成為:「凡該公司建造、經理、防護鐵路,所必需之地……」。其後,鐵路沿線兩旁若干英里寬的一長條,都成了中東鐵路公司的地產。不僅是公司的地產,而簡直是俄國的領土。 俄國在這橫貫吉、黑兩省,九百五十英里長,數十英里寬的地帶,設置鐵路警察(實際上是軍隊),大量移進俄國人民,成立屬於俄國的地方政府,施行俄國法律。 中國的東北,被這「長帶形」的俄國的偷來領土,切成南北兩片。 兩年以後中、俄續訂合約,讓俄國再造一條縱貫鐵路,又把南邊的一片,切為東西兩片。 鐵路合同中埋伏了有關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字眼,而許景澄被瞞過。合同華文本第五款中寫著:「所有鐵路地段命盜詞訟等事,由地方官照約辦理。」看來這地方官該是中國自己的地方官,而所謂「照約辦理」,應是依照以前訂的《中俄天津條約》之中有關領事裁判權的條款而已,然而不是。合同的俄文本說:「皆交依據合同所成立之地方政府處理之。」 俄國得設置鐵路警察一節,在合同之中沒有,卻放在《中東鐵路條例》之中。條例是由俄方片面頒布的,但清朝政府糊裡糊塗地不曾表示反對。條例的第八條說:「為保護鐵路及『附屬地』之秩序,公司委任警察辦理。因此,公司得制定鐵路警察規則。」(注意,「附屬地」三個字又被俄國以走私方式放入條例之中,得寸進尺,此之謂矣。) 合同之中,關於要「開採」的東西,只提到「沙土、石塊、石灰」。條例呢,「公司經中國政府之允許,得採掘與鐵路有關或無關之煤礦,且同時得經營別項礦業及商工業。」采少量的煤情有可原,因為當時火車頭需要燒煤,可謂「與鐵路有關」。進一步,與鐵路「無關」的煤也要開採;再進一步,所有的礦,都要開採。最後,任何一項商業工業,皆想嘗試。 和這些特權比較起來,合同所規定的減收俄國貨進口稅三分之一,真是微乎其微了。值百抽五,減去三分之一,然而聰明的俄國人,連這百分之三點三的進口稅,也不肯繳納。方法是在「條例」中規定,鐵路沿線各車站一概免稅。(合同之中,原說中國得在鐵路線的兩端設關抽稅,於是這兩端的關也變成有名無實。) 為了造鐵路而必須運入中國的器材,當然堂而皇之大模大樣地搬進來,進口稅分文不繳。 鐵路的全部收入,如運貨、搭客、開礦、兼營工商業,一概於中國政府無干,不僅絕不「分肥」而也不納任何稅捐。 中國政府所能希望獲得的,只有兩項收入。第一、鐵路開始建築之時,一次由公司繳付中國五百萬元。第二、三十六年以後,中國可以依照公司當時資產實值,備款購買這鐵路全部,或於八十年以後無償接收。 結果,所謂五百萬元,公司抵死賴賬,對中國分文不付。而所謂備款購買,在事實上被日本以「滿洲國」的名義出錢買了去。所謂八十年期滿無償接收,也成了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