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一三〇 《馬關條約》
由於陸軍、海軍一再失敗,慈禧太后與光緒皇帝對李鴻章十分不滿。他們在平壤吃緊之時,將李鴻章拔去三眼花翎,褫去黃馬褂;旅順棄守以後,將李鴻章革職留任(革去直隸總督與北洋大臣之職,而留在任上辦事)。
李鴻章所掌握的軍事、外交大權被慈禧與光緒移交給恭親王奕訡。這一位冷了十年的大老,忽蒙召見,隨即在九月初一受任管理總理衙門,管理海軍署,會辦軍務。十月初五,進一步被指定「督辦軍務、節制各軍統帥」。十一月初八,又進一步被發表為軍機大臣。
恭親王的想法,與當時朝中一般人的想法相同:李鴻章及其淮軍根本不行,只有請出湘軍的老將劉坤一來,一切方好著手。於是,把張之洞由湖廣調署兩江,抽出劉坤一到北方來,當「欽差大臣,節制關內外各軍」。
劉坤一竟遲遲不肯到任,挨到年底左右才勉強駐節山海關。劉坤一的理由是無錢、無械、無兵,這個仗很難打下去。
倒是李鴻章勇於負責,自己派一個洋人(德璀琳)當代表去日本神戶,探詢日本方面對於講和想提什麼條件。他沒料到:日本政府不肯和德璀琳打交道,叫德璀琳不要在日本多停留。
恭親王見到淮軍既不能打,湘軍又是徒存空名,決定向日本求和。他先托美國駐華公使田貝向日本取得原則上的同意講和,然後又奏准太后與皇帝,派出前任駐美公使、現任尚書銜、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戶部左侍郎張蔭桓,與前任台灣巡撫,現任頭品頂戴、署湖南巡撫邵友濂,充任全權大臣,到日本去求和。恭親王也沒料到,日本政府於這兩人到達神戶之時(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初六)挑剔他們的全權證書。
原來證書上有這麼一句話:「惟願大皇帝接待,俾該使臣得以盡職」,伊藤博文與陸奧宗光以日本全權大臣的資格,認為這句話只是客氣話,缺乏「便宜行事」字樣,拒絕與張、邵二人開談。清廷在(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內定改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同時下旨開復李鴻章的一切處分(包括拔去三眼花翎、褫去黃馬褂,革職留任)。
次日,正月十九日,光緒下旨調雲貴總督王文韶接署李鴻章的直隸總督與北洋大臣之職。
二十四日,清廷托美使田貝電詢日本政府,就李鴻章出任全權大臣一節是否同意。這電報發出後,田貝接到日本政府在二十三日發來的電報,說中國若改派全權大臣,必須賦以「割地及將來交際的締約全權」。
二十五日,日本續來一電,詢問「李鴻章是否能照二十三日(2月17日)的原電行事?」
在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二月初一這三天,李鴻章天天向光緒請訓,天天與翁同龢辯論。最後,光緒准許李鴻章答應對日本割地。(翁同龢認為只可賠款,不可割地。)
二月初二,清廷托美使告以李鴻章有執行「來電所述任務之權」。於是,日本表示同意李鴻章擔任「中國頭等全權大臣」,歡迎他到日本馬關與伊藤博文及陸奧宗光會談。
李鴻章於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初九出京。八天以後,帶了兒子李經方及其他隨員羅豐祿、馬建忠、伍廷芳等一百三十餘人,乘坐原屬招商局的「德商」輪船禮裕號與公義號從天津啟程,於二月二十三日到達日本馬關。
次日,他與伊藤博文在春帆樓相見。一別十年,兩人均不勝今昔之感。
李鴻章向伊藤博文提出用英文寫好的要求停戰的文書,伊藤應允於二十五日正式答覆。
二十五日,兩人作第二次的會談。伊藤提出停戰的條件,限三天答覆:(一)大沽、天津、山海關三處所有城池堡壘交由日本軍隊占領,三處所有軍需(械彈物資)交日本軍隊暫管。(二)天津山海關間鐵路交由日本軍務官管理。(三)停戰期限內日本軍事費用由中國擔負。(四)停戰日期及兩軍防地、劃界等細目,俟中國同意上述各項後再議。
李鴻章在這次會談以後,打電報向清廷請示。清廷的復電是不必再談停戰,直接談議和的條款。
二月二十八日(3月24日),李與伊藤作第三次會談。李向伊藤提出節略,表示不再談停戰,直接談議和,請伊藤說明日方的要求。伊藤說:「議和的條款已經準備好,明天會談時交給你。」
當天會談以後,李鴻章從春帆樓出來乘轎子回他的行館,中途遇到一位日本刺客,向他放了一響手槍,槍彈進入左邊顴骨,埋在裡面不曾出來。李鴻章昏倒。刺客當場被捕,事後由警察問出姓名是小山豐太郎,由法院判了無期徒刑。
李鴻章被抬進行館,由隨員之中的中國醫生及日本政府與明治天皇派來的醫生會同醫治,所好尚無生命危險。
伊藤博文與陸奧宗光均趕來行館慰問、道歉,日本皇后也派了兩名女看護來侍候他。
他向日方提出照會,要求次日會談照常進行,由兒子李經方代表出席,向日方收取議和的條款。
日方在次日由陸奧宗光親來行館,面交「覆照」,說「議和條款因此意外事件而有更動,已奏請天皇定奪,須稍緩數日始能向貴方提出」。
三月初三,陸奧又來行館面交停戰條件:(一)停戰地區限奉天、直隸、山東三省,台灣、澎湖除外。(二)停戰期限是二十一天,到三月二十七日(4月21日)為止。
三月初五,李鴻章與伊藤、陸奧在停戰條約上簽字。簽字以後,李鴻章照會日方要求開出和平條件,定期在行館會談。
初七,陸奧將和談的程序作成節略,面交李鴻章。內容是「先由日方提出條款,然後望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在三日或四日以內回復,或將約內各款全行承允,或將某款更行商酌為要」。
李鴻章在當天復了一個照會,說准於接到條款四日後回音。於是陸奧立刻就把條款送來行館,限李鴻章於四日以內答覆。
這些條款數目不多,只有十一條,內容卻很厲害。
首先,是關於朝鮮的規定,要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其次,是關於割地,要中國把台灣、澎湖與所謂遼東半島割給日本。再其次,是賠款三萬萬兩。
此外,要中國與日本另訂新約,以中國與列強之間的條約為依據。換句話說,要中國給予日本以種種片面的特權,如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最惠國條款,等等;又要中國助開北京、江陵、沙市、長沙、湘潭、重慶、梧州、杭州等地方為商埠,准日本派駐領事。其實,倒不如把整個中國各城各縣一律開為商埠,倒可以一勞永逸,免得日本再費事打仗。這真是人小心大,其實把中國都送給日本吞,也未必吞得了。
伊藤博文等人而且也想出一種妙法,叫中國准日本人到中國開設工廠,就地製造洋貨。那時候日本人會制的洋貨極少,機器更談不上,全靠向西洋各國買,卻也扮出一副「假洋人」的面孔,欺負同文同種的鄉下叔叔。
十一條條款之中最小氣的一款,莫如要求減低子口稅:從百分之二點五,減為百分之二。
另有一款,要中國開放內江、內河,讓日本輪船可以由宜昌開往重慶,由漢口開往湘潭,由廣州開往梧州,由上海開往蘇州、杭州。
最裝模作樣的一款,是要求中國「速浚黃埔江沙灘」,以便日本的大商船來往無阻。別國的大商船比日本多也並未如此不客氣。伊藤博文故弄狡獪,無非是藉此擺出假洋人的面孔,以討好真洋人而已。
此人在英國並未好好念書,比我們的嚴復差多了。回國以後溷跡花叢,交了一些壞朋友,專幹壞事,結果掌了大權,以損人利己為國際間來往的秘訣,結果給日本造下無窮的後患。
十一條條款包含有日本得在奉天(瀋陽)與威海衛駐兵的一條,以駐到換約以後三個月為期限,駐兵的軍費要中國負擔。
四天以後,李鴻章給伊藤博文一個說帖,算是初步答覆。這說帖寫得十分婉轉,不像是統帥口氣,而很像是文弱書生對流氓講理、求饒。
李鴻章說:「中日繫緊鄰之國,史冊、文字、藝事、商務一一相同,何必結此仇釁?……日本如恃其一時兵力任情需索,則中國臣民勢必嘗膽臥薪力籌報復。東方兩國同室操戈不相援助,適來外人之攘奪耳。」
這一段話句句有理,而且不幸言中。
可惜,這樣的大道理,不是伊藤博文與陸奧宗光所能聽得進的。他們在三月十二日又送了一個照會來。
這照會說:「我們不和你們談理論,只談條文。你們接受哪一條,反對哪一條,或是要修改哪一條,怎樣修改法,不妨一一說來。」
李鴻章向清廷報告。清廷的軍機大臣之中,翁同龢最反對割地。此老主張一貫,不愧為政治家。那力主割地的孫毓汶與他比起來,可謂一薰一蕕。翁是狀元,孫是榜眼,兩人出身相差無幾。然而翁以大臣自期自勵,孫則夤緣於慶親王之門自暴自棄。
這時候在名義上重新主持總理衙門的恭親王奕訡,事實上已不能管事。在總理衙門當家的,是慶親王奕劻。此人貪財,誤了海軍,因此也急於支持李鴻章的割地求和政策。
於是,總理衙門就有了電報復給李鴻章:「讓地應以一處為斷,賠費應以萬萬為斷」。撰擬這封電報的小公務員定是文書老手,把話說得外硬內軟,原則接受數字仍可以添。所謂「斷」,也決不是真斷。
李鴻章根據這個復電,向日本提出第二次「說帖」:遼陽等州縣與台灣全島,日本兵力未到,不便割讓,旅順大連應還中國。(換句話說,除了旅順、大連以外,凡是日本兵力已到的地方可以割讓。)
賠款呢?應按照日本實際上所花掉的數目計算,扣除日本所獲得的船、械、軍需。
增加商埠,以重慶一地為限。內江、內河的航行權,也限於宜昌、重慶一段。
賠款清償以前的駐兵地點,以威海衛一地為限,奉天不能駐日本兵。駐屯軍的軍費應由日本負擔。
日本人在內地開設日本工廠,不可以。日本貨物進口,把子口稅減為百分之二,辦不到。
李鴻章的這一封「說帖」,可謂對日本人的「漫天要價」「就地還錢」。西洋人之所以稱讚他為「中國大外交家」,可能是由於十分佩服他的這種本領。然而,伊藤博文告訴他的兒子李經方:「貴使臣應考慮今天兩國所處的形勢,日本是戰勝國而中國是戰敗國!」
李經方此時已於李鴻章被刺以後,受任為(第二個)全權欽差大臣,協助李鴻章辦理對日交涉。經方會說英語、日語,太太是日本人,本可以作李鴻章的得力助手,但也正因為太太是日本人,中國朝野頗有些人懷疑他是否忠貞。他在日本有存款,確是事實。存款究有多少,難考。李鴻章本人也頗有錢,藏有不少股票,甚至被政敵目為中國首富。他在節操上遠不如曾國藩。
伊藤博文進一步警告李經方:日本的武人頗想打到北京再說,是他自己伊藤博文竭力在主和。
於是,雙方又換了一次文。
李鴻章所提出的是,台灣不能割,澎湖可以割,奉天所割以安東縣、寬甸縣、鳳凰廳、岫巖州四處為限。賠款定為一萬萬兩。朝鮮可以由中、日雙方共同承認它自主。另訂商約可以,但最惠國待遇應該是相互的,而不是片面的。
日方提出最後的條件:割地必須包括台灣、澎湖,奉天可以少割一點。賠款可以由三萬萬減為二萬萬,限期內不付利息,限期外要付利息。奉天可以不駐兵,僅駐兵威海衛即可,但駐兵軍費應由中國負擔。子口稅減低之事可以免議。新增商埠的數目,與內江、內河航行權的範圍均可商議。
李鴻章想和伊藤博文繼續講價,伊藤在三月十九日(4月13日)回信說:「無可再商,無可再讓……所宜回復者,惟有允、否兩字耳。」
回復的限期,是三月二十日。二十日這一天,李鴻章接到總理衙門電報:「如無可商改,即遵前旨,與之定約。」
於是,李鴻章和伊藤作了最後一次會談。李說:「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稍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伊藤說:「所減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經方)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要求賠款不付利息。伊藤說,早就講好,如在「兩年內」付清,可以不付利息。李又繼續嚕囌,結果總算是爭得了如在「三年」以內還清不計利息。
伊藤要中國在一個月內將台灣交割,李說必須兩個月才辦得好。伊藤不肯,李說:「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伊說:「尚未下咽,飢甚」。李說:「兩萬萬足以療飢。」於是,一場戰爭在李鴻章的苦笑之中結束。伊藤博文准許把交割台灣的期限延長為兩個月。
兩天以後,雙方簽約。全文仍是十一條,稱為十一款。第一款,關於朝鮮的安全獨立自主,是由中國承認,而不是由中、日雙方共同承認。日本這時候已經在事實上掌握了朝鮮的政權。(日本的大使大鳥圭介,於前一年的六月二十一日豐島海戰的前兩天,領兵進入漢城,包圍王宮,擄去國王〔李太王〕,把國王的生父大院君李昰應扶為傀儡,捕逐閔後之黨。大院君自從被吳長慶抓來中國、拘留在保定以後,態度已由親華變為反華,於是在放回朝鮮以後甘心受日本利用。閔後之黨本是親日派,終於大吃日本之虧,可謂咎由自取。)
第二款,是關於割讓台灣、澎湖與遼東半島。台灣附近的小島,也在被割讓之列。澎湖則包括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間,及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與一百二十度之間的所有島嶼。遼東半島的界限,是由鴨綠江上溯到安平河口,再由安平河口至鳳凰海城營口,然後以遼河中心為界直至大海,把旅順、大連、金州等都包括在內。
其餘各款,涉及割讓各地的居民的國籍問題、賠款問題,等等。遼東、台灣與澎湖的人民,可以在兩年內變賣產業,遷往中國其他地區而仍為中國人。否則,超過兩年均一律當作日本的臣民看待。
賠款的總數是兩萬萬兩,分作八次交付。第一次五千萬兩,以六個月為限;第二次五千萬兩,以十二個月為限,必須付清。其餘的分在以後的六年之內攤付,每年付六分之一。從第一次付款以後,所有未付的款項概須加算年利百分之六。倘若中國能在三年以內把兩萬萬付清,所有的利息可以免付,已付的也可扣除。
商埠加開四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內江、內河的航行權,也延長到這四處。
日本人可以在所有的商埠開設工廠,廠用的機器准予納稅進口,制出來的成品,照納進口稅,如銷行內地,只納子口稅而不納厘金。這一項,是以前列強所不曾想到的妙法。日本人藉此可以省下兩筆運費與一筆出口稅。他們毋庸將中國原料輸出日本,花費出口稅與運往日本的運費,也毋庸等到在日本制為成品以後重新運到中國來,又花運費。
關於另訂商約,也有一款。過去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已因作戰而取消;新的商約必須制定,以中國與列強之間的條約為藍本,換句話說要包括片面的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與最惠國條款。
日本有權在威海衛駐兵,作為中國繳付賠款與另訂商約的保證。賠款一日未清,或商約一日未另訂,則威海衛的日本兵決不撤走。駐兵的軍費由中國負擔。
中國其他各地現有的日本兵,等待這《馬關條約》正式批准而互換以後,於三個月之內撤走。換約的日期定為本年陰曆四月十四日(5月8日)。(日本從明治天皇的時候起,開始用陽曆。以前完全用中國的陰曆。)
兩國的俘虜互相交換。中國允諾不懲罰所換回的俘虜,與曾經在作戰期間與日本軍隊合作的中國人(漢奸)。
此外,關於日本政府可以在新開的四個商埠派駐領事,日本臣民可以在內地租用貨棧也有規定。
這《馬關條約》不僅在中、日兩國的歷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任何一國的歷史上亦無先例。日本以極小的代價獲得極大的收穫,日本人自己承認:他們最初的國家工業資本,便是從中國所付的龐大賠款而來。同時,中國的財政與國民經濟經此打擊,也幾乎翻不了身。
中國人,在聽到《馬關條約》的消息以後,無不極為憤慨。
參劾李鴻章的奏章,猶如雪片一般飛向清廷。最沉痛的莫如翰林院編修丁立鈞等人的一本:指出這《馬關條約》「目前之大害有八,將來之大害有十」。他們請光緒皇帝不要批准、繼續作戰,然而結果還是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