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一二三 對日本立約

黎東方 《細說清朝》
在同治年間李鴻章所經辦的外交大事之中,以對日立約與結束琉球漁民被殺案為最重要。 日本明治天皇在同治九年,派他的外務權大丞(署理外交部副部長)柳原前光到天津,拜會李鴻章與「三口通商大臣」成林。 柳原前光托李鴻章與成林,轉遞一封日本外務大臣副島種臣要求訂立條約的信。總理衙門的若干位大臣認為對日本只可通商,不可立約。李鴻章特地上一個奏章,堅持對日本不但應該通商,而且可以立約。曾國藩也上了一本,支持李鴻章的意見。 慈禧太后在同治十年(1871年)五月,指定李鴻章負責對日本的交涉,授權李鴻章立約。這時候,日本又派藏卿(財政部部長)藤原宗城前來。雙方會談了很多次,終於在七月二十九日(9月13日)把中、日間第一次的條約訂立成功,分為十八條,附通商章程三十三條。 這條約的主要內容是:(一)沒有最惠國條款;(二)領事裁判權與協定關稅,彼此互享(不像中英、中法、中美等條約,只是英、法、美等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而中國不能在英、法、美等國享有領事裁判權);(三)領事裁判權限於刑事案件,不適用於民事案件,並且要由所在國的地方官會審;(四)日本也劃出橫濱等八個港口,准許中國人前往居住貿易;(五)中、日兩國人民均不得在彼此的內地與非通商港口進行貿易;(六)中、日兩國政治制度與法律均不相同,各行其是,互不干涉內政。 次年,同治十一年二月,日本又派柳原前光以「少辦務使」的名義(公使級代辦)到天津看李鴻章,請求把條約的內容大加修改:(一)取消中國在日本的領事裁判權;(二)取消中國在日本所享有的相同於列強的協定關稅權;(三)取消有關不准日本人(在中國)佩帶倭刀的條文。理由是:日本正準備向列強交涉廢除領事裁判權與協定關稅;日本武士佩慣了倭刀不便禁止,倘若在中國犯法,自可交由領事法辦。 李鴻章回答他:條約訂成不久,尚未換文又要更改,豈不貽笑他邦?其中如有不妥的地方,不妨等待條約滿期以後再議。 又過了十四個月,日本外務卿(外交部部長)副島種臣親自出馬,充任全權大使,到天津來拜訪李鴻章,在四月初四日(4月30日)「換約」,不再提起修改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