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一二二 對秘魯建交
秘魯之所以於拉丁美洲各國之中特受重視,是因為當時販運華工的船多半是秘魯所有。華工被運去秘魯開礦的,人數也極多。
對秘魯建交,是李鴻章經手的。秘魯的專使葛爾西亞在同治十二年到天津,拜訪李鴻章。李鴻章告訴他:根據粵海關稅務司報告:同治九年有秘魯船一隻,在澳門「販載」華工三百一十三人;同治十年有秘魯船十三隻,在澳門販載華工五千九百八十七人;同治十一年有秘魯船十九隻,在澳門販載華工九千三百八十一人(其中有二百多人受不了瑪也西號船主的虐待,在日本橫濱紛紛跳水,企圖自殺。日本當局將該船扣留,把船主與華工交由「各國領事公同訊問」。結果,通知中國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何璟,派人把這二百多人帶回中國)。
這些是有案可稽的,無案可稽的至少又有八九萬人。因為,秘魯專使葛爾西亞自己承認,當時已經住在秘魯的華人有十萬以上。
葛爾西亞接受李鴻章的意見,在《中秘通商條約》的草案上列入「查辦華工專條」,規定中國可以派員到秘魯查詢華工受苦的情形,通知秘魯的地方官將僱主「傳案訊斷」,倘華工對判詞不服,可以上訴於「秘國各大員」;凡是合同內有「期滿由僱主資遣回國」字樣的,僱主必須踐約;倘合同內沒有「期滿由僱主資遣回國」字樣,而華工自願回國又無力自付川資的,應由秘魯政府設法送回。此外,「凡僑寓秘國(之)無論何國人民,(對官廳)呈稟式樣最優者,華工應一體均沾其益。」
此後秘魯在華招工的方式,應依照《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款》的規定,「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門及各口岸,勉強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違者其人嚴懲,船隻罰辦。」
《中秘通商條約》一共有十九條,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簽訂。秘魯不費一船一炮,獲得了列強所獲得的「最惠國條款」。凡是列強所享有的在華特權(包括協定關稅與領事裁判權),秘魯一體均沾。
然而,這條約並未換約生效,原因是容閎以查辦專員身份去秘魯,查辦以後給總理衙門報告,說:「華工到彼,被賣開山種蔗及(在)糖寮、鳥糞島(工作),(備受)虐待。合同限內,打死及自盡,投火爐、糖鍋,死者甚多,實可慘憫。」
清廷派丁日昌,於光緒元年秘使受勒謨爾來華之時負責換約。丁日昌要求受勒謨爾發表一個聲明:「聲明換約後,即當遵約辦理,再不能仍照從前之凌虐。」受勒謨爾不等丁日昌把話說完,就「怫然」而去。丁日昌於是報告總理衙門,主張「暫緩換約」。
這件事,一直拖到宣統元年,才由伍廷芳於謁見秘魯總統以後加以解決,由伍廷芳與秘魯外交部議定「廢除前例證明書」九條(其實不是什麼證明書,而是一種「約定書」)。
那時候,宣統元年,秘魯自身已有勞工組織進行排華,秘魯政府只嫌華工去秘魯的太多,而不再有興趣縱容歹人誘騙華工進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