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八一 虎門、望廈、黃埔

黎東方 《細說清朝》
在《南京條約》以後,耆英與濮鼎查又簽訂了兩種外交文件,一是所謂《五口通商章程》,一是所謂《附黏善後條款》。 《五口通商章程》是在香港簽的,日期是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1843年6月23日)。章程之中的第十三條規定:「英商控告華民,應向『管事官』投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管事官』應一律調解勸息……倘雙方爭訟不息,雙方官吏會審,各依本國法律治罪。」 所謂「管事官」,便是後來的「領事」。 章程的另一條第十四條,規定英國可以在五個港口各停「官船」一艘,「以便管事官約束水手人等,經查驗後可以免稅」。 《附黏善後條款》是在虎門簽訂的,日期是同一年的八月十五日(10月8日),其中有一條把《五口通商章程》所稱的「官船」解釋為兵船。更重要的一條是,「設有新恩施及各國,准許英人一體均沾」。這就是「最惠國條款」。它把中國從此放在列強的集體控制之下。 美國不甘後人,也派一個「特命全權公使」顧盛,率領四艘兵船於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初十日來到澳門,通知當時的護理兩廣總督程矞采,要求進京面呈美國正統領(總統)寫給中國大皇帝的函件。 程矞采奏告道光,道光叫他對顧盛「婉言開導,據理拒絕」。程矞采於是運用拖延的手腕,讓顧盛在澳門等候聖旨。等了將近兩個月,顧盛不耐煩,派一個船長巴駕乘公使座艦白蘭地酒號(U.S.S.Brandywine)開進虎門,直駛黃埔。 道光於是命令耆英以欽差大臣的資格,與顧盛在澳門談判。結果,雙方談妥了中、美之間的第一次條約,於五月十八日(7月3日)在望廈村的觀音廟簽字,稱為《中美五口通商章程》。 凡是英國人用武力才能獲得的種種特權,美國人完全沾光,而且增加了「設立教堂」的一款。但是,美國也答應了如有美商私帶鴉片,中國地方官可以自行辦罪;這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與《附黏善後條款》所沒有的。 法國的公使與兵船,於顧盛來了以後三個月,也到達澳門。公使剌勒尼與耆英在九月十三日(陽曆10月24日)簽了三十五條《中法商約》。地點是停泊在黃埔島海面的法國軍艦阿吉默特號(Archimede)。 《中法商約》的內容,也包括五口通商權、協定關稅權、領事裁判權、兵船停泊權、設立教堂權,等等。所不同的是,倘若法國領事出缺或不在當地,法國的商人與船隻可以「托與別國領事代為料理」。 剌勒尼於簽定《中法商約》前後,又要求清朝政府將雍正三年查禁天主教的聖旨取消。這一點,清朝政府也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