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七七 義律連升三級
律勞卑死後,在他下面的「次監」、「三監」、「秘書」,均升了官。
「次監」德庇時升為「總監」。「三監」羅賓臣升為「次監」。「秘書」阿斯特爾升為「三監」。
另一個艦長出身的義律,被任命為「秘書」。
德庇時,本是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職員,名義是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他學會了華文、華語,懂得中國官場的規矩與手續。因此,在繼任總監以後,採取「緘默而不動的政策」,靜候英國政府頒發進一步的訓令。英國政府並無進一步的訓令頒來,他也就一切照常,在商言商。
有若干在華的英商對他不滿,聯名直接向英國國王上請願書,說中國不承認總監、次監等人的地位,英國必須派遣一位具有相當資歷的外交官,帶足夠的武力來,到中國北方去示威而避免嚴重戰爭,藉以與中央政府直接交涉。
德庇時認為此項請願書「粗疏而未經熟慮」。他感覺和這批商人共事沒有意思,便在1835年陽曆1月間辭了總監之職。
於是,次監羅賓臣升為總監,阿斯特爾升為次監,義律升為三監。姜司吞作了秘書。
十個月以後,阿斯特爾辭了次監,回東印度公司服務,義律升為次監。姜司吞升為三監。秘書的職務,由一個埃勒姆斯里接充。
羅賓臣也是東印度公司的老人,所采的政策與德庇時相同,因此也不能為在華的英商所擁護,同時碰了英國政府若干釘子。
第一個釘子是,有一個英商契停,欠了透納公司三百元(墨西哥幣,相當於其後的中國銀圓)不還。羅賓臣身為總監不能不管,就代表英國政府代還,同時命令契停以三百元還給英國政府。契停不接受這個命令,說羅賓臣並未依照英國政府當初給律勞卑的訓令駐在廣州,律勞卑及其歷任的繼任者(包括羅賓臣)也從未領有英國國王所簽署的任命狀(只有外務大臣的派令),而且澳門不是廣州(這時候契停住在澳門),羅賓臣「無權在澳門擅行立法」。這件事鬧到外務大臣帕麥斯頓那裡,帕麥斯頓說,羅賓臣不該多事。
第二個釘子是,有一個英商殷納士,在伶仃島交了貨物(鴉片)給中國舵手阿賈,叫他轉交給一艘開往馬尼拉的船。阿賈自作主張,把貨物(鴉片)帶去廣州,被中國海關沒收。殷納士向總監寫信要貨,得不到答覆,聲稱將自求補償(搶劫中國貨船)。羅賓臣勸他忍耐,靜候交涉。帕麥斯頓告訴羅賓臣:「你沒有權力把大英臣民逐出中國國境。」
第三個釘子是,羅賓臣把辦公地點搬到伶仃島,被帕麥斯頓批駁。
帕麥斯頓認為,總監的管轄區域,固然可以包括澳門與伶仃島,但是他本人必須駐在廣州。
帕麥斯頓似乎並不知道,中國當局不許任何英國人終年在廣州居住。(通常只准英國人在冬季來,把貨物賣了就離開,回英國、印度或澳門。)
帕麥斯頓於1836年(道光十六年)陽曆6月7日很不客氣地寫訓令給羅賓臣,將他免職。
這一道訓令於半年以後到達(那時候輪船慢,又必須繞過非洲南端的好望角,蘇伊士運河尚未開鑿。)羅賓臣遵照訓令所示,立刻把檔案與印信移交義律。
當天(陽曆12月14日),義律用稟帖通知兩廣總督,說已受任為「英國在華的最高官吏」。同時,向帕麥斯頓解釋:華文的「稟」與英文的Petition含義不同。
這稟帖是交由公行轉呈給粵海關監督,再轉呈給當時的兩廣總督鄧廷楨的。
鄧廷楨訓令粵海關轉知公行,叫義律在澳門等候奏准皇上批准以後,才能來廣州。
義律又上了一個稟帖,說他願意住在澳門等候,又說倘若能獲准前來廣州,他將處理有關英國人的公務,並「竭力保持兩國之間現存的可喜的和平」。
道光皇帝批覆鄧廷楨的奏章,准許義律「有時在廣州居住,有時在澳門居住」,但仍須遵守一切適用於大班的規章。換句話說,清朝官方不把他視作外國的官員,而把他視作外商的大班。
於是,義律遵令到廣州,住了三個星期,回澳門。這是道光十七年(1837年)陽曆4、5月間的事。
一方面,清方責備他措辭不遜,開口閉口是「兩國之間」,把區區小國與天朝並稱。另一方面,英國外務大臣帕麥斯頓也寫了訓令來,責備他不該對中國兩廣總督用稟帖,而且經由公行的商人轉呈。帕麥斯頓再三地告訴他,以後必須「直接」與中國當局「通信」,不許用稟帖經由公行商人轉呈。
義律夾在兩方之間,真是左右為難。其實他最好辭職,不必作「駐華商務總監」。嚴格說來,他也無職可辭,帕麥斯頓並未正式任命他當「總監」。他在羅賓臣擔任總監之時,位居「次監」;羅賓臣被免職,把檔案印信移交給他,他就「自封」為總監。帕麥斯頓前後給他下訓令,只說「爾等諸監督」應該如何,並不說「爾總監」應該如何。
帕麥斯頓所設立的是一個「王家委員會」,由三個監督與一個秘書組成,以替代東印度公司的「小組委員會」。三個監督之分為總監、次監、三監,原不過為了一時方便。帕麥斯頓對羅賓臣生氣而免掉他的職務之時,曾經說過「政府有意廢除總監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