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唯識論 · 唯識

熊十力 《新唯識論》
唐窺基法師序《唯識》曰:「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此言成立識者,所以簡別於心空之見也。彼許識不空故,心亦識之異名。 滯空者乖其實。」見《成唯識論述記序》。 此非了義。夫妄執有實外境,誠為喪真,不可無遮。而取境之識,是執心故,即妄非真,云何而可不空?若以妄識認為真心,計此不空,是認賊作子,過莫大焉。今謂妄境唯依妄識故有,而實非境,觀識則了境無,於是遮境無過。此中境者,均謂所執外境。 妄識亦依真心故有,而實乖真,識者,依作用得名。以作用幻現而無自體故,又雜習染故,所以說之為妄。夫用依體起,故說妄識依真心故有。然用之起也,既不能無習染之雜,故至乖其真,而有妄執外境之咎。 證真則了識幻,故應說識是空。真心依本體得名。見體,則可了知用之剎那幻現,本無實法可得;至習染無根,元為虛誑。然不見體者,則直以作用之與習染夾雜流行者認為實在,此過之大也。 由斯義趣,先以唯識遮境執,次乃除彼識執。 初遮境執。此在唯識舊師,盛有發明。古時外道小師,並執有實外境,離識獨存。小師謂小乘師。 舊師一一破斥,乃令惡見之徒,見不正,名惡見。 聞而失據。其辨證精嚴,稍見基師兩記,《二十論》及《三十論述記》。 名理斐然,猶資研討。綜觀外小境執,略檢二計,以相質定。曰,應用不無計。此在實際生活方面,因應用事物的串習,而計有外在的實境,即依妄計所由,以為之名。 曰,極微計。此實從前計中別出言之,乃依所計為名,極微是所計故。 應用不無計者,謂或別計有瓶盆等法,離識實有,此雖俗計,然外小實根據於此。 或總計有日用宇宙,離識實有。此依俗計,而鍛煉較精;以為吾人日用間所接獨的萬象,喚做宇宙,這是客觀存在的,不須靠著自識去識他才有他的。外小都屬此計。 極微計者,於物質宇宙推析其本,說有實微,亦離識有。極微亦省名微。 近人立元子、電子,亦其流也。故今依據舊師,逐駁如次。 應用不無計者,或計現前有多粗色境,如瓶等物。 離識獨存,此即俗計。 不悟此境若離自識便無有物。由分別起,境方起故;分別即識。 若離分別,此境即無。如世所計瓶,視之而白,觸之而堅,即由意綜合堅白等相,命之為瓶。在計執粗色者,本謂瓶境離識實有;若乃實事求是,則此瓶境設離其視觸綜合諸識相,果復有何物哉?故知瓶境,理實全無。或復難言:「瓶等粗色,於理不無。視之有白,觸之有堅,故乃綜合堅白等相而得瓶,奚謂外瓶亡實,從識妄構耶?」答曰:如汝所難,縱令堅白等相果屬外物,不即在識,而此堅及白等,要自條然各別,從何可得整個之瓶?汝意綜合堅白等相以為瓶境,即此瓶境純由汝意虛妄構成,離識何曾有如是境?矧復以理推征,堅白等相屬外物否,極難置斷。如汝所計瓶白相,是誠在外,不從識現。若爾,此白應有定相,云何汝視或遠或近,白便差殊。況復多人並視,得白各異。是知白非外有,隨能視識而現其相,故瓶白在外,難得其征。又汝謂瓶堅不由識現,此復無據。堅若在外,亦應有定相。今汝觸瓶堅,少壯老衰所得堅度,前後不同,一人之身,自少迄衰,前後屢易,實是無數人,但從其相續而視為一人耳。 各人觸堅,更不一致,是知堅非外有,亦隨觸識而現其相。故堅相在外,如白無征。據此,則堅白等相均從識現,綜合為瓶,純由意計。意識虛妄計度。 外粗色境,理定不成。計有心外粗色境者,此於理不得成立故。 如上所破,雖遮俗計,復有知解精者,能不定執瓶等個別實物,終計離識實有外界。彼計日用宇宙自離識而實有。 故或難言:「瓶等粗色,許非實有,我亦無諍。堅白等相,雖從識現,豈無外因而識得現?若無外因識得現者,應不視時識恆現白,亦不觸時識恆現堅。今既不爾,堅白等相,自有外因,理當成立。」應答彼言:識現堅白等相,有境為因,是義可許。但此為因之境,定不離識獨在。云何不離?以境與識為一體故。一體,故得交感。由交感故,假說境於識有力為因,令帶己相。帶者似義,見《識論述記》。己者,設為境之自謂。此言由境有力為因,方令識現似境之相也。 如是言因,義應許有。今汝言外因,便不應理。何以故?汝計外因者,許離內識而獨在故。內外離隔,兩不相到,兩不相親,既無交感之方,焉有為因之義?故汝計有外界為因,得令內識現堅白相者,悉汝妄計,義不應許。僻執外界與彼計執一一粗色境者,根柢無殊,妄習起故。 前所陳義,雖甚易知,然人情封著,難以滌除,恆滯近習,不達神旨。如往世小師,曾以現量證外境有,以為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故舉此為征。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下觸字,名詞,謂一切境界。 若無離識實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其為說如此。夫言法之有無,宜以現量楷准,此誠諦論。獨其所謂現量者,則以眼接色乃至身觸觸而有色等覺云爾,故亦說名現覺。斯則近似亂真之說也。據實言之,有色等覺時,即能見已無,不名現量。所以者何?眼等識現量證境時,於境不執為外,以無計度分別故。後時意識起,虛妄分別,乃執有外境,故色等覺,唯在意識。覺意識分別。 與正見,感識現量。 二時不俱,則此覺時,能見感識現量。 已入過去,寧許有是現量證外境有。應立量云: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意識散動,名以散心。 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百千劫事。緣者思慮。 至我所謂現量,既不執外,斯乃證外境無,異汝所云。 又汝言現覺色等之時,其能見現識於前剎那成已滅無,即所見現境,亦復與彼能見俱時謝落。故汝所云色等現覺,實已不及現境,此境已滅故。復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百千劫事。 又如夢等時,等謂幻覺。 雖無外境而亦得有此覺。我今現見如是色等,汝能以此許夢等時,實有色等外境否耶?汝若不許,則於余時現覺,何因緣故,定執此境離識實有?余時,謂非夢幻時也。 在昔大乘,如前遮訖。彼乃不伏,設難自救。一舉憶持,仍成現量,證外境有。憶持者,記憶之代語。 謂由過去眼等識,於爾時現受外色等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先若未受,今何所憶?由憶持故,應許過去世感識是有非無,即此識於過去世現所受外境,亦決定有。由斯許曾現識,現量曾有境,是義極成。曾者,過去義也。 次以夢征,仍信有外境。夢覺二識,若同無外境者,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境亦無,例應復自知。今故應詰:夢心無有境,覺時便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復能知夢境定無?返復推征,應信覺時識,外境定實有。 今勘彼二難,但逞膚談,不研理實。姑先釋初難。汝以今識憶持,決定由過去識於爾時現受外色等境者,是義不然。應知過去感識,緣非外境,我非不許。非外境者,以與識不離故。如世虛妄分別所執為離識實境者,與此所謂境不相應故。然過去識,緣非外境,剎那俱滅,識是剎那生滅,境亦剎那生滅,無有暫住法故。 但由想力有遺習故,想者心所之一,詳《明心下章》。心緣境時,想與心相應而於境取像。此想力用不唐捐故,必有習氣遺留,故所緣境之像賴以保存也。 今時意識,由念勢力令習現起,習者前念想之遺習。 得憶前境,是名憶持;念者記憶,為心所之一,見《明心下章》。 非由曾時識緣外境故,後方有憶。汝以憶持證先現見實有外境,理實不然。如實說者,汝舉憶持但可證有過去現識,曾現受非外境,實無有如汝所計外境為曾所現受故。故汝舉證,祇自唐勞。 復釋次難。夢境非心外實有,必覺時方知。如處夢中,終不自知夢境非有。其覺識境,亦非心外實有,必真覺時方知。世間虛妄分別,串習蒙昧,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恆不自知。至真覺位,方能如實了知絕無如世所執外在實境。非不許有境,但不許有如世所執外在實境耳。 既許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非有;應從虛妄得真覺時,知先妄習所執境亦無。義既相齊,何庸疑難。 上來酬對,已足匡迷。極微計者,復當勘定。梵方外道,本已創說極微,逮佛家小師,則其說益盛。今此雖不暇詳稽,要其大端相近,可以略言。諸立極微者,大抵執極微是團圓之相,而以七微合成阿耨色。中間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如是七微,復與余多數的阿耨色。 合,輾轉成幾等或大地,乃至無量世界。毗婆沙師說諸極微無相觸義。無觸者,不得互相逼近故,距離遠故。 如彼說者,吾今所憑之幾,其所有阿耨色實如無數日系,然吾身實憑焉而不憂其墜陷,其俶詭有如此。 大乘不許有實極微,詰難外小,恆以有無方分相逼。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既有方分,應更可析,可析者便非實極微。若言微相圓故,所擬東非是東,西等亦爾,無有方分者。薩婆多作是計。 此亦不然。極微無方分,即非色法。遂立量云:極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猶如心法。成極微非色已。又汝粗色即諸極微,粗色外無極微,極微外無粗色。當復立量云:汝粗色應不成色,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非色。成粗色非色已。遂立量云:手觸壁等應無對礙,非色法故,如虛空等。如上三比量,返證極微定有方分。有方分故,必更可析。物之可析者,必無實自體。由此,汝說極微實有,義不得成。 當時小師,如古薩婆多師、經部師、正理師。是三師者,又主極微或極微所成和合色,為感識所親得之境,證成極微實在。至極微如何而直接成為感識境,則薩婆、正理解說互異。大乘復一一遮之,略如下述: 古薩婆多師執實多微各別為境,彼計眾多極微,皆有實體,雲實多微。 如瓶等為眼識境時,實即一一極微各別為眼識境。所以者何?一一極微體是實有,若多微和合,成瓶等粗顯境,但是和合假法。瓶等合多極微而成,即無實自體,故名和合假。 眼識緣實不緣假,須有實體方能引生眼識故。感識緣實不緣假,見《明心上章》。 大乘遮曰:各別極微,縱許得為感識緣,彼計極微有實體,得為引生感識之緣藉故。此姑縱之詞。 定非感識所緣。非是感識所緣慮故。 何以故?識於所緣起緣慮時,識上必現彼所緣境相故。今眼等識上無極微相,故知極微非感識所緣。 經部師執實多微和合為境。一處相近名和,總成一物名合。 此說一一實微,非眼等識境,眼等識上無極微相故。若多微和合而成瓶等粗顯境,體雖是假,眼等識上有此相故,故為眼等識境。 大乘遮曰:汝和合色於識非是緣。此言緣者,藉義。識不孤生,必有緣藉,如青色為緣,方引生了別青之眼識是也。此中意雲,經部所謂和合色如瓶等者,固非眼等識生起之緣。 何以故?彼體實無故。彼者謂和合色。此無實體,是假法故。 凡為所緣緣者,必有實體方能為緣引生識故,非無體法得為此緣故。參看後文所緣緣中。 正理師執實多微和集為境。和義見前。不為一體名集。 此說諸極微一處相近,輾轉相資,各各成其大相。如多極微集成山等,多微相資,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故與眼等識作所緣緣。上緣字,緣慮義。下緣字,緣藉義。 大乘遮曰:極微和集位與不和集相資位,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物發生感識?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感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和集相資時。又如汝說者,亦有量等相一過。如俱以一億極微作瓶甌,瓶甌相應同一,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非是相資量等方為感識緣。 薩婆、正理,並主極微為感識所可親得。其持論初不本之實測,而出於思構,故大乘一一難破之,彼亦無以自救。或有問言:「外小創發極微,頗近晚世科學思想,而大乘獨一往遮撥,何耶?」余曰:大乘本玄學之見地,以遮撥實微,固其宜也。外小若僅在世間極成之範圍內假說極微實有,世間極成義者,即在實際生活方面或經驗界,假定萬象為實有。略見《大論真實品》。 固亦與科學在經驗之範圍內假定元子、電子為實有者,同其旨趣。顧自玄學言之,則對於世間或科學所假定為實有之事物,不能不加以駁正。何則?玄學所求者為絕對真實。所謂實體。 世間或科學所假定為實有之事物,從玄學觀察,即泯除其實有性,而齊攝入絕對真實中故也。若於現象而洞見其實體,即現象本非實有,只此實體是唯一實在。 或曰:「所謂極微或元子、電子者,不可說為實體歟?」曰:惡。是何言?實體者,所謂太易未見氣也。本《易》《干鑿度》。《易》具變易、不易二義。雖變動不居,而恆如其性,故即變易即不易也。佛家以不變不動言如,似偏顯不易義,而未若大《易》以即變易即不易言之為更妙也。此體本不可名,姑強以易名之耳。太者,讚辭。未見氣者,此體至虛,而不屬於有。夫氣,則有之至希至微者也。氣之未見,所謂無聲無臭至焉者也。善談體者莫如《易》。玄奘《上太宗表》云:「百物正名,未涉真如之境。」以此議《易》,奘師實不解《易》也。 虛而不可跡,不可以跡象求。 故無不充周,若有跡象,即有方所,則不能充周也。圓滿之謂周,不息之謂充。 故遍為萬有實體,充周故為萬有實體。 其得以極微或元子、電子言之耶?其得以實體為細分之集聚耶?勝論外道說極微亦名細分,彼計心物皆有極微,似即以極微為實體。吾國今日學子,甚傾心唯物之論,頗遇人言實體不必說得玄妙,只是元子、電子而已。 總前說而觀之,大乘遮撥外境,甚有義據。夫識對境彰名,才言識,便有境。如何可言唯識無境耶?原夫境識以義用分,義用者,因其作用不一故,即義分境與識。 而實全體流行,非可截然析成兩片也。唯其非頑然之體,故幻現能所相貌。名識為能,是能知故。名境為所,是所知故。 但就相貌言,則能所相待,不可說能生於所,亦不可說所生於能。然能所偕同而無封畛可得,尋不著境識間底界劃故。 則雖欲離析之而固無從也,所謂全體流行者以此。夫由吾自身以迄日星大地乃至他身,自身已外,有一切眾生身。 皆境也。自身境與自識不離,夫人而知之。自身境者,以自身望自識,亦是境故,是所知故。 日星大地乃至他身等境,皆為自識所涵攝流通而會成一體,初無內外可分。乃人盡昧焉,以為此皆離自識而獨在者,果何據耶?日星高明不離於吾視,大地博厚不離於吾履,履即觸識。 他身繁然並處不離於吾情思,是故一切境相與識同體,感而遂通,其應如神,以其一體本無離隔故也。據此,則唯識為言,但遮外境,不謂境無,以境與識同體不離,故言唯識。唯者特殊義,非唯獨義。識能了境,力用殊特,說識名唯,義亦攝境。豈言唯識,便謂境無?然或有難言:「信如境不離識者,則科學上所發見日用宇宙,即自然界。 所有定律公則等等,純為客觀事實,雖自識不曾了別及之,而此事實之為信有自若也。如缺乏科學知識者,即於科學上所發見底事實多了別不及,而其事實之為信有自若。 必言境不離識者,於義何取?」余曰:理之難言,為其多泥於一曲也。唯識不謂無境,即所云定律公則等等,何嘗不許有此事實,只是不必問此事實耳。這些事實底研究,可以讓諸科學,故玄學不必問也。 至若識於當境了別,固名境不離識,當境者,當前之境故。 然了別不及之境,要亦識量所涵。但了別之部分,或因作意力故而特別顯現。作意見《明心》下。 了別不及之部分,只沉隱於識野之陰,識遍照故,假言識野。陰者,形容了別不顯現處。 固非與識截然異體,不相通貫;如其作意尋求,此境亦得豁然明著。以是征知,凡所有境,當了別不及時,實未曾離識獨在。汝以科學上定律公則等等,縱了別不及,其信有自若,以是證成外境,毋亦未窺理要而泥於一曲乎! 夫境不離識義者,豈惟梵方大乘夙所創明,即在中土先哲,蓋亦默識於斯而不肯衍為論議耳。征其微言,約略可見:「合內外之道」,《中庸》之了義也;合內外者,即是心境渾融之詣。蓋誠明之心通感天下萬有而無礙,所謂境隨心轉,無有對待紛擾之相。 「萬物皆備於我」,子輿氏之密意也;會物歸己,正是唯識了義。若有物與我為對,則我亦是一物耳。既物莫非我,則我亦無待以立也。而言我者,假為之名耳。物我之相都亡,是立於無對者也。到此方信得自家生命元來無限。若其落於物我對待之中者,則是自喪其無限之生命而成乎一物已耳。 「仁者渾然與物同體」,程伯子之實證也;伯子之言,同己於物,然與孟氏意同。 「宇宙不外吾心」,陸象山之懸解也。慈湖己易盛弘師說。 逮於陽明昌言「心外無物」,門下詰難,片言解蔽。語錄有云:「先生游南鎮。一友指岩中花樹問曰:『天下無心外之物,如此花樹在深山中自開自落,於我心亦何相關?』先生曰:『汝未看此花時,此花與汝心同歸於寂。汝來看此花時,則此花顏色一時明白起來,便知此花不在汝心外。』」其持說精到如此。故知理有同然,華梵哲人,所見不異。程陸王諸師,稍涉禪家語錄,並不曾窺法相唯識典籍,而所見適與之符。然大乘諸師多流於分析名相,如二十等論成立唯識以遮外境,全用形式邏輯,雖復名理可觀,而空洞的論調嫌多,頗近詭辨。凡大乘論文幾都不免此病。至中土諸師不肯馳逞論議,其宏大淵微之蘊偶流露於筆札語錄,雖單辭片語,往往意思深遠,玩索不盡,特非解人則莫之悟耳。 原夫唯識了義,要在會物歸己,而實際夐焉無待;物即是己,則己亦絕待也,特假名為己耳。實際者,本體之代語。會物我於一原,即夐絕而無待之本體於是乎顯現矣。人生之真實而非虛幻,即在此耳。 攝所歸能,而智體炯然獨立。心能分別境,亦能改造境故,故說為能。境但為心之所分別,及隨心轉故,故說為所。智體者,智即本體,故云智體。智義見《明宗章》。若切近言之,即本心是已。設問何謂本心?應答彼言:人人隱微間有個自鑒之明,不可欺瞞者,即本心也。只此是人生所固有的神明而不曾物質化的,故說為本體。 所以遮彼外執,執有外境,名以外執。 欲令悟玆本根。本根即謂本體。 執則內外紛歧,執有外境,則外塵與內心相對,外物與內我相對,而一切紛歧,不相連屬。 悟則內外融釋。悟無外境,則一切紛歧之相俱以泯除,故云融釋,言一切相都消融釋散而無有所執也。 夫萬物皆感而遂通,萬有皆思之所及,故一言乎識即已攝境,一言乎境便不離識。境識為不可分之全體,顯則俱顯,識於境分別顯現時,境亦與之俱顯。 寂則俱寂。識於境不起分別時,是之謂寂,境亦與之俱寂。 一體同流,豈可截然離之乎?必謂境離識而外在,是將自家生命與宇宙析成二片也,有是理乎? 夫境識同體,本無內外,然世皆計執有外境何耶?人生不能舍離實際生活,無弗資萬物以遂其生長者。郭子玄曰:「人之生也,形雖七尺,乃舉天地以奉之。故天地萬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無也。一物不具,則生者無由得生。」其言雖近,乃有遠旨。然人以資物為養之故,遂乃習於取物,習字吃緊。 而妄計物為心外之境,役心以馳求之。迄串習既久,則即以習為心而逐物不反,無有厭足,其外物之執乃益堅。執之相貌,略分總、別。別執有一一實物,如瓶盆等。 方分空相,由斯而起。如依瓶而計執有東西等分位,此即空間相也。 總執有實外界,所謂日用宇宙。 混同空相,由斯而起。混同者,十方虛空渾是空洞而無異相故,故云混同。人心總執有實外界,遂計有個空空洞洞的空間,故萬有於中顯現。 空相起故,時相即俱。橫堅異故,假析時空。於橫的方面計有空間相,於豎的方面計有時間相。 理實時相即是空相,形式不異。過、現、未三世相,歷然溝分,猶復紀之以符號,如為干支以紀時數。 表之以器具,如鐘錶上之分秒等。 故分段時相,實空相之變形也。起外境執時,空時相定俱起。若不執有外瓶等實物者,則方分空相將於何起?若不執有實外界者,則混同空相亦自不起。空相無故,即時相亦無。以理推征,故知空時相實隨外境之執以俱起也。 空時相起故,外境執乃益堅,由有空時相故,更增外境以實在性。 輾轉增迷,人情所以無悟期也。 已遮境執,次除識執。夫執有外境,故假說唯識以遮之。不離識之境,理應許有。然世所執離識而獨存之外境,則本無有,特由妄識計執以為有耳,故說外境唯識所現。假說者,以非實有識可唯故,其義見下。 若復妄執內識為實有者,則亦與執境同過。蓋識對境而得名,則其形著也,不唯祇作用幻現,凡言識或心者,本依作用立名,然復有別義,亦不妨假目本體。詳《明心章》。 實乃與妄習恆俱。取境之識,恆挾妄習以俱起。習雲妄者,以無根故耳。 此識既雜妄習,所以亦成乎妄而不得為真心之流行也。此處吃緊。 故識無自性,亦如外境空而無物。自性猶言自體。蓋所謂識者,非有獨立存在的自體故。或曰:「外境實無,故說為空,而識以作用幻現故名,即非全無,云何亦說為空耶?」曰:外境以本無故,說之為空。識以無自性故,說之為空。空之情雖異,而其為空則同也。 故彼執識為實有者,與執外境等是迷謬。維昔大乘雖說唯識以破境執,然又慮夫執識為實者,其過與前等也,故乃假說緣生,以明識相虛幻無實。緣者,藉義。眾相互相藉待,故說為緣。生者,起義。識相不實而幻起故,姑說為生。識相,即是眾緣互待而詐現者,故說幻起。 夫識若果為實有者,即是有實自體。有自體故,便無待而恆現成。今說緣生,既明識相即眾緣相。易言之,即此識相唯是眾緣互待而詐現,舍此無別識相可得。詐現者,謂雖有相現而不可執為實故,故名之為詐。 故識者,有待而非現成,元無自性,自性見上。 此非實有,義極決定。云何眾緣?曰:因緣、因為諸緣之一,而於諸緣為最重要,故首列之。 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今當以次釋諸緣義。 因緣者,舊說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方乃名因。見《三十論》七及《述記》四十四第一葉以下。有為法者,即斥為因之法而言之。有能生力用,故名有為。辦者,《記》雲成辦。因親生果如成辦事業,故云成辦也。 詳此所云,因親辦果,是因於果,有創生義,親辦雲者,即是因能親創果故。 亦有決定義。即因於果,能決定成辦故,方雲親辦。 如是言因,固與科學上舊有之因果觀念甚相吻合。其錯誤既已有正之者,可無贅論。今所當辯者,跡舊師樹義,本建種子為因體。所謂因者,非空洞而無所指目之詞,故言因則必有為此因的法體。《三十論》七,說此體有二:其一曰種子,詳《述記》四十四第一葉以下。今此中談識相緣生,故但舉種子為因體雲。 彼計心識現起,厥有來由,心識合稱者,以取複詞便舉故。 故立種子為因,建立種子,以明心識來由。 而以心識為種子所親辦之果。《三十論》七因緣中說種生現義,現者具稱現行,乃心識之代語,即言種子為因而親生心識也。 種子法爾分殊,彼計種子是個別的。法爾猶言自然。 心識於焉差別,差別者,不一義。彼說一人有八識,謂眼識、耳識、乃至賴耶識,此八為各各獨立之體,即由其所從生之種子不同故。 此所為以親辦自果言因緣也。據彼所說,種子是個別的,必不許雜亂生果。故眼識種子為因而親辦自家眼識果,耳識種子為因而親辦自家耳識果,乃至賴耶識種子為因而親辦自家賴耶識果。參考《攝大乘》世親釋種子六義引自果條。 顧彼不悟心識為流行無礙之全體,而妄析成八聚,此已有擬物之失,彼析心為八個,如析物質為分子等,是不悟心無方相而妄以物質比擬之也。 又復計心從種生,能所判分,其謬滋甚。舊說種子六義,其一曰:「果俱有者,言種子是能生因,而心識是所生果。此果與因同時並有,故云果俱有。」詳此即以心與種判作能所兩法,若親與子為兩體者焉。其謬不亦甚乎? 吾於舊師種子論既當辨正,詳《功能章》及《明心上章》末。 故言因緣亦不敢苟同。今改定因緣界訓曰:心識現起,現讀發現之現,亦即起義。 元為自動而不匱故,假說因緣,不匱者,動勢相續,不憂匱乏也。 非謂由有種故,定能生識,方予因名。「非謂」至此為句。 夫識者,念念新新而起,即是念念新新而自動。念念新新云云者,心法遷流不息,念念滅故而生新,故通前後而言之曰念念新新云云。 何以言其為自動耶?識無方相,無方所,無形相。 唯以了別為特徵;雖憑官體故起,此言官體,綜五官與神經系統而言。憑者,憑藉。心本至虛而資官體以運行,故說為憑藉。 而實主宰乎官體,故非官體副產物;耳目等官接物而不足以亂其心者,則以心為官體之主宰故耳。以故不可說心作用為腦筋底副產物。 雖藉境界故起,識起必有所緣境界。 而足轉化乎境界,色聲等境界皆不足以溺心,而心實仗之以顯發其聰明之用,是心於境界能轉化之而令其無礙。 故非境界副產物。或言感官或神經系受色聲等境界剌激而起反應,即此反應說為心作用,其實無所謂心也。如此說者,是心作用亦為境界剌激力所生底副產物。然心既能轉境而不隨境轉,征其自在殊勝,則此說之無理可知。 是固驗知識起,本即自動。驗知者,內自體驗而知之。 忽乎莫測其端,動無端故。 茫乎莫見其形;動無形故。 廓然無物,動而已矣,無有實物可得,故為幻現。 而又熾然非空。動勢猛熾,雖幻而不空也。 所以遮彼謬執心作用為官境副產物者,而說識起元為自動,自動之言,正以對破謬執。 即依自動義故,假說為因。自動方是本因。 若如舊立種子為能生因者,則是世俗執物之見,何足明心?世俗計稻等物皆從種生,今計心法亦爾,豈非大謬。 然復應知,說識起是為自動者,原不謂心有自體。若心有自體,便等於世間所執神我靈魂,同計有實物故。 蓋且克取動勢而名心識,故是幻現而本無自體也。所謂心識者,元來沒有獨立的自體。易言之,即無實物。他只是一種動的勢用而已。吾人內自體驗見得如此,因把這個動的勢用為他安立名字,就叫做心或亦名識。克取云云者,言此中但直取動的勢用而名心識,元不涉及本體。易言之,即依作用以立心識之名,而與《明心章》以本體言心識者,涵義絕異。此等義理分際不同之處,學者務隨文審擇焉可也。又蓋且者,不遍之詞,本章所言識,乃對境之識,故且依作用而名之,非一往如此說, 或有難言:「既雲自動,疑有自體,若無自體,說誰自動?」不悟自動之言,但顯此動勢不從官體生,亦不從境界生。何以故?官境只是物質,不能以物質而產生非物質之作用故。若物質而能產生非物質的作用者,即物質便成神秘而不成為物質矣。 故自動言,義兼遮表,不容立難。遮撥謬執此動的勢用為從官境生者,而動的勢用非物質之作用,即於此而表示明白,故云義兼遮表。 等無間緣者,謂識前為後緣,行相無間,等而開導,故立此緣。 云何前為後緣?識者動而不居,前念識方滅,後念識即生,故說前識望後為緣。 云何行相無間?識者動而趣境,雖體無封畛,而行相固殊。見色聞聲,乃至了法,各別行相,不相間礙,前滅引後,是事恆然。行相者,識行於境之相,即識於境起解之相也。如見色與聞聲不同,即識上行相之殊,非如舊說以眼等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間者隔礙義。無量行相,容俱起故,故名無間,此亦與舊言無間者迥異其旨。 云何等而開導?導之為言,是招引義。開義有二:一避義,二與後處義。前法開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故成緣義。由具開與導之兩義故,方成此緣。若兩義中隨缺一義者,即不名緣。此本舊說。 復有難言:「前法開避,即是已滅。彼滅無體,云何招引?」應知前法正起位,即有望後招引之勢,非彼滅已,方為招引。又前念滅時,即後念生時,生滅中間,更無時分可容間斷。然則變化密移,疇覺之歟?舊說識亦有間斷者,因依識之行相而剖析為各各獨立之體,故妄計見色等行相不顯現時,即是眼等識間斷也。 復言等者,即等流義,由前引後,平等而流,故置等言。 綜前所說,則知等無間緣,開前導後,方滅方生。心識所以遷流不息,唯有新新,都無故故。其德之至健,幾之至神者乎。設有不明開導,但計心識為由過去至現在復立趨未來者,則猶墮於常見而未聞勝義也。 所緣緣者,略有四義:一有體法,二為識所託,三為識所帶,四為識所慮。 有體法者,為緣之法,必是有體,方有力用,能牽生識,如白色非空而無物,故能牽令眼識同時俱起。 故成緣義。法若是無,何得為緣?世俗有計瓶等得為緣者,此倒見也。所謂頑然之瓶,世間本無此物,其以為有者,特妄情所執耳。今試問汝儕,所得於瓶者果何物?則必曰視之有白,乃至觸之有堅等也。若爾,汝眼識但得於白,不曾得瓶,乃至汝身識但得于堅等,亦不曾得瓶。誠以汝感識現量滅謝,散意識方起,遂追憶白及堅等境,妄構為瓶等實物。散意識者,謂凡人意識散亂故。 是故白及堅等境,誠有非無,方得為緣。妄情所執之瓶等,此非有體,緣義不成。 或復問言:「若有體法方為緣者,如意識緣空華時,豈非無所緣緣耶?」應知意識此時現似所緣影像,妄作華解。華雖本無,識上所現似華境之影像,彰彰不無。即此影像以不無故,亦名有體。得隨境攝,成所緣緣,非無此緣識得生故。 又復有計感識後念以前念境為所緣緣者,唐賢普光曾作是計。 此亦非理。一切法頓起頓滅,無暫時住故。前念境即於前念滅,何容留至後念為後識境耶?如眼識前念青境,實不至後,後念青境乃是新生耳。 誠以眼等識現量,剎那已入過去。一剎那頃,感識與所了境同生同滅。 後念意識繼起迅速,由念勢力,念者記憶。 能憶前境,即現似前境之影像而緣之。此影像即心上所現,本非前境,而此心乃妄以自所現影作前境解。 彼乃不辨,以為猶是後念感識取於前境,此在因明,乃雲似現。 實則前境已滅即非有體,如何成所緣緣。此說違理,故宜刊定。 為識所託者,即有體法望能緣識為所仗托,令彼得生。彼者謂能緣識。 識不孤起,須托境故。如眼識非仗托青等色境,必不孤起。 感唯托塵,意則托影,必有所託,方得成緣。感識唯托塵境而起,謂眼識唯托色塵,耳識唯托聲塵,乃至身識唯托觸塵是也。至於意識籌度一切法時,嘗利用想與念,詐現似所緣境之影像以為所託焉。想念皆心所法,見《明心下章》。 為識所帶者,謂所緣境為彼能緣之所挾帶。能緣即識。 能緣冥入所緣,宛若一體,故名挾帶。如感識現量證境時,能緣所緣,渾爾而不可分。如眼識現見白色時,不起分別或推想,即此見與白色渾成一事,無能所可分。 此由境為緣,令彼能緣親挾己體故。己者,設為境之自謂。挾帶義發於奘師。時正量部有般若鞠多者,嘗難及大乘所緣緣義,戒日王請奘師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奘師造《制惡見論》破鞠多,論中即申挾帶義也。其文今不傳。 為識所慮者,前之三義,不足成所緣緣。何以故?若有體法但為識所託所帶即得成所緣緣者,則應外質望鏡等照用作所緣緣。外質是有體法故,鏡等照用起時,亦以外質為所託所帶故。鏡等照用依外質同時顯現,故有所託義。又親挾外質影像而起,故有所帶義。 此若許然,即境望識作所緣緣與外質望鏡等作所緣緣,兩義齊等。由此應許識亦猶如鏡等,以所緣緣義不異故。為遮此失,復言所慮。由境有體,能引令識托彼帶彼緣慮於彼,方許望識作所緣緣。上三彼字皆謂境,緣慮即思慮。 以所緣緣具所慮義,影顯識為能慮,不同鏡等色法,故說唯識,不言唯境。於俗諦中許有識,亦許有不離識境,但識為能慮,境屬所慮,故特尊識而說識名唯。 附識: 思慮作用乃心識之特徵,不可以官品與境界相互之關係說明思慮。思慮若是官境之合所生,應非了知性故。昔者印人有言鏡等能緣,猶如識者,今人亦有雲照相器能見物,此皆戲論。鏡等與照相器只能於所對境而現似其影像,然此影像仍隨境攝,固無有思慮作用於其間也。何可等心識於色法乎?理本至明而索之愈晦,凡情迷妄,往往如是。夫思慮屬心之行相,行相者,思解貌。 此與心上所現影像,本不為一事。世俗未能辨此,故說照相器能見物也。然唐人言唯識者,於此已有不了。備云:「但心清淨故,一切諸相於心顯,故名取境。」見《解深密經》注六第七葉。 太賢云:「相於心現,故名所慮。」見《成唯識論學記》卷六第三十七葉。 此皆不悟心之取境,有其行相,但云心上現影而已。若爾,鏡等能緣,照相器能見之說,又何可遮耶?如斯膚妄之談,其當刊正久矣。 綜上四義,明定所緣緣界訓,庶幾無失。然舊於此緣判親疏者,其說原主八識分立。尋彼義據,不足極成。識所取境,皆不離識而有,但應許境於識作所緣緣,何須更判親疏?然舊說主張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則親疏遂分。如眼識親所緣緣,即自所變相分是也。其疏所緣緣,即第八識相分。眼識托此以為本質,而變自相分雲。護法八識各各有相分本質為親疏緣。名相瑣繁,此姑不述,述亦短趣。若為治舊學者解紛排難,當為別錄云爾。 增上緣者,略有二義。增上猶言加上,舊訓為扶助義。謂若此法雖不從彼法生,然必依彼法故有,即說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 一者有勝用。為緣之法必具勝用,方與果法而作增上。果法者,如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即說彼為因法,此為果法也。 所謂勝用者,不徒於果法為密邇之助,但不障者即其力也。取征近事,如吾立足於此,五步之內所有積土,固於吾立足親為增上。直接為助,故言親也。 即此五步之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亦皆與吾立足攸關。假令五步以外山崩河決,又或余緯越軌,沖碎員輿,斯皆障害吾之立足。故知吾今者立足於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勝用。由不障害,即其勝用。 准此,則增上緣者寬廣無外,勢不勝窮。然求一事之增上因,增上緣望所增上法,而得因名。 則恆取其切近,遺其疏遠,不定遍舉也。今即心法為征,如一念色識生時,其所待之增上緣何限,感識了色亦名色識,了聲亦名聲識,乃至了觸亦名觸識。 然官緣、官者,謂眼官與神經系,乃色識所依以發現,故是增上緣。空緣、空者,空隙,亦色識增上緣,障隔則色識不行故。 明緣、明者,光也,闕明緣不能了諸色境故。 習氣緣,色識生時必有習氣與之增上,如乍見仇仇面目,即任運起嗔,便是舊習發現。蓋習氣即是心所,故望心為增上緣,能助心以取境故。參看《明心章》。 則關係切至,在所必舉也。余識生時,皆應准知。余識,謂聲識乃至意識是也。聲識生時,必有耳官及習氣等為增上緣,乃至意識獨起思構時,亦必有習氣等為增上緣。習氣種類無量,一切心生時皆有習氣為增上緣雲。 附識: 增上緣義最精。世學謂如科學。 所云因果唯相當於此,以其但甄明事物相互之關係故也。頃有問言:「若如公說增上緣者,則將隨舉一事皆以全宇宙為之因乎?」曰:理實如是,但學者求一事之因,初不必計及全宇宙,恆自其最近者以為推征。設秤物之重量為如干,若地心吸力,若氣壓,固皆為其致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陽系統以外之他恆星,亦無不與此有關者,故曰一事而全宇宙為之因也。然學者於此,但致詳其近緣,若地心吸力,若氣壓,以明此事之因,則能事已畢。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二者,能於余法或順或違。余法猶言他法。 隨舉一事,以明此義。若霜雪於禾等增上,能牽令轉青色為枯喪,轉者改轉也。禾等枯喪之位,其以前青色皆滅,義說為轉,非謂前青色不滅可轉為後枯喪也。又枯喪之起,有自動因。霜雪於彼,但為增上緣,故言牽也。世學談生物適應環境者,多忽略生物自身之動因,便為大過。問霜雪非青色滅之因耶?曰:凡法之滅也,法爾自滅,何待於因?滅若待因者,應不名滅,當說為生,以有因便是生故。 即此霜雪,望枯喪為順緣,望前青色作違緣。一順一違,幾之所不容測也。然復當知,此中義分順違,據實違緣雲者,非與滅法為緣。如前所說,霜雪與枯喪為緣時,前青色已滅。今雲霜雪與前青色作違緣者,彼既滅無,望誰為緣?由枯喪是前青色之相違法,既與枯喪為緣,即義說為前青色之違緣。一事向背,義說為二也。霜雪與枯喪為增上緣,是為一事。向背者,一事之兩面。與枯喪為緣,是向義。既順枯喪令起,即違前青色令不續起,是背義。由此二義,故說順違耳。 例此而談,如善習為心增上緣時,順生淨識,即違染識令不生。惡習為心增上緣時,順生染識,即違淨識令不現。順違之幾,其可忽歟!淨識者,善心也。染識者,不善心也。心豈有不善耶?惡習發現而蔽其心,以成其惡。此時心無權而唯以惡習為心焉,故說為不善心也。若善習有力現起,以扶助本心之善,則違彼不善心而令不得起。 上述諸緣,由識起是自動義故,立因緣。心識者何,只是一種動的勢用而已。這個動的勢用雖依藉腦筋與外境底剌激力而發出,要不是物質底副產物,遂乃說為自動。即以此義,假說因緣。 由前念能引義故,立等無間緣。前念識能引生後念識故,故立此緣。 由有所取境故,立所緣緣。於俗諦中不謂無境,但不許有離識獨存的外境,而不離識之境非無。所以說識起必有所取境,而得立此緣。除前三外, 依種種關係,立增上緣。如官體與習氣等等,皆於心識作用為扶助故,故立此緣。 詳此諸緣,本以分析心識,假說緣生,令知心識唯是幻現而非實有。若識果實有者,即有自體。或用心識複詞,或單言心,或單言識,唯隨文便。他處准知。 今分析此識而說為眾緣互相藉待,幻現識相,則識無自體甚明。故緣生言,非表識由眾緣和合故生,乃對彼執識為實有者,善為遮遣。如對彼不了芭蕉無自體者,為取蕉葉,一一披剝,令知非實。此義亦爾。或復有難:「說緣生故,明識無自體即識相空。然眾緣相為復空否?」今答彼言:假設緣相,明識相空。識相空故,緣相亦空。眾緣相待,唯幻現故。如因緣相,便是動的勢用。這個勢用曾無暫住,非幻現而何?若等無間緣相,即謂前念識,此亦不暫住,非幻現而何?若所緣緣相,即色聲等境界,此實剎那生滅,固是幻現。若增上緣相,如官體等,既屬色法,即莫非剎那生滅。至習氣念念遷流,生滅不住,尤不待言。故知同屬幻現。夫諸緣相唯幻現故,即無自體。無自體故,即是皆空。 爰假施設,以遮執故。假設眾緣,乃對彼執識為實有者而遮撥之也。 夫言說有遮詮、表詮。表詮者,直表其事,如在暗室而對彼不睹若處有幾者,呼告之曰若處有幾。遮詮者,因有迷人於暗中幾妄惑為人為怪,怪者鬼怪。 乃從所惑而遣除之,即以種種事義,明其如何非人,以種種事義,明其如何無怪,而不復與直說是幾,卒令彼人悟知是幾。故緣生言,但對彼不悟識自性空者,自性即自體之代語。 方便遣執,因迷者執識實有故,故乃分析諸緣而說眾緣互待,幻現識相,是名緣生。以此遣除其執,乃方便說法也。 故是遮詮,對執而施破,所以為遮詮。 如或以為表詮者,將謂緣生為言,表示識由眾緣和合故生,是反墮於執物之見,寧非甚謬。俗計物體由分子集合而成,今若計識從眾緣和合故生者,便同一謬見。 故知辭有遮表,不可無辯。詳夫玄學上之修辭,其資於遮詮之方式者為至要。蓋玄學所詮之理,本為總相,所謂妙萬物而為言者是也。總相者,言其遍為萬物實體。妙萬物者,言其不屬部分,不屬形質也。 以其理之玄微,玄者,懸也。其理虛懸無所不冒,而不可以物求之也。微者,無方所,無形相,所謂神也。 故名言困於表示。雲困,則不止於難也。 名言緣表物而興,字之本義都是表示實物的,雖引申而為極抽象之詞,總表示一種境象。 今以表物之言而求表超物之理,總相的理,是玄微的,是超物的。 往往說似一一物,兼懼聞者以滯物之情,滋生謬解,故玄學家言,特資方便,常有假於遮詮。此中奧隱曲折,誠有非一般人所可喻者。古今為玄言者眾矣,其極遮詮之妙者,宜莫如釋氏,而空宗尤善巧。唯其見理洞徹,故其立辭無礙也。獨至有宗,始漸違遮詮之方式而主於即用顯體。此其失不在小,吾今玆不能不略辨之。 蓋雲即用顯體者,固謂用亦實法,但不離體,乃即用而體顯。不知體上固無可建立,又安可於用上建立乎?設計用為實法而可建立者,則用已與體對,談用何足顯體?有宗自無著肇興,談用猶以分析。如《瑜伽》論及《辦中邊雜集》等論,其談蘊處界等法皆屬談用,然只是分析而談,原與建立有異。 至於世親始立識為能變,以之統攝諸法,下逮護法、窺基,衍世親之緒而大之,乃於能變因體加詳。能變因體,即謂種子。 要之,皆於用上建立,世親以一切法攝歸於識而尊識為能變。其所謂能變法者,即對不變之真如而名用。世親既立識以統攝諸法,便是於用上建立為實有也。護基兩師於種子義發揮加詳,蓋以識名現行,是乃有而非無,而種子則為現行識所從生之因,亦即為現行識之體,是固明謂用有自體矣。此亦於用上建立,實根據世親之思想而衍之者也。 而不悟其有將體用截成兩片之失,世親等所謂現行識與其種子是生滅法、是能變法、是用,而真如是不生滅法、是不變法、是體,固明將體用打作兩片看。 如何可言即用顯體?既於用上建立,便把用說成實在了,從何顯得體來。 故有宗之學,至護基而遂大,亦至護基而益差。差者差失。 竊謂體不可以言說顯,而又不得不以言說顯,則亦毋妨於無可建立處而假有施設,即於非名言安立處而強設名言。蓋乃假名以彰體,體不可名而假為之名以彰之。下章恆轉功能諸名,所由施設。 稱體而用已賅。一稱夫體,而用即賅備,豈其頑空可以名體哉。 用之為言,即言乎體之流行,狀夫體之發現。發現非有物也,流行非有住也,故不可於用上有所建立。以所言用者,本無實法故。此中義趣須細玩《轉變章》始可得之。 是故權衡空有,監觀得失,豈其妄托知言,聊且自明微旨。因論緣生之為遮詮,而縱言及此。 綜前所說,首遮境執,明色法之非外;此中色者,猶言物質,與眼識所取顏色之色,其涵義廣狹迥異。他處准知。 次除識執,明心法之無實。執緣境之心以為實在而不知其為緣生如幻,世俗之大惑也。 然色非外而胡以復名為色,如前所言,既不許有客觀存在的色界,則其所謂不離識之色者,根本不是色法,而胡為復以色名之耶? 心無實而何乃復字以心?心非實有,則所云心者,但假名耳。然由何義而立此假名? 俗之所許,真豈無依?色法心法皆世俗所許有者,然俗所共許,亦或有真理為所依託,否則不應憑空而許有色心萬象。 故次詳於《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