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學 · 第六章 勢 歷史
(一)勢與因之而成之事物
勢亦是與理相對者,我們常說「勢所必至」,又說「理有固然」。有某理則某種事物可實際地有而不必有。如某種事物能為實際底有,則必先有某種底勢。例如有飛機之理,即可有實際底飛機,但實際底飛機,直至最近始有。昔人亦有以種種方法,試作飛行工具者,但均不能成功。今人所以能制飛機者,蓋因今人可靠我們現在所有關於物理、氣象等方面之知識,可用內燃機之發動機,可用輕金屬等材料。此等各方面底事物之聯合,即成一種勢;在此種勢下,人即可發現飛機之理,而依照之以製造飛機。就真際方面說,飛機之理是本然有底。但就實際方面說,若無可以製造飛機之某種勢,則人不但不能製造飛機,並且不能發現飛機之理。凡某理髮現之時,即某種事物可實際地有之某種勢已成之時。
一種事物之實際地有所需要之一種勢,與一事物之實際地有所需要之陽,有何不同?大概言之,我們說陽,是就一件事物之實際地有說。我們說勢,是就一類事物之實際地有說。例如我們說陰陽,我們可以說,一件事物有一件事物之陰陽;但我們不能說,一類事物有一類事物之陰陽。因為所謂陰陽,只是對於一件事物說。一類事物之相同,在於其有同性,至於其類中各個分子所有之陰陽,則可各不相同。我們說勢,則是就類說。我們說:「如有為某種事物之事物,則必有某種勢。所謂為某種事物之事物,事實上亦是一件一件底事物,但我們說此話時,我們的意思是以此一件一件底事物為一類之實際底分子而說之,不是以其為一件一件底事物而說之。例如我們說:如有飛機,則必有某種勢;事實上所有者,亦是一個一個底飛機,但我們於此說飛機時,我們的意思是說屬於飛機一類之物,而不是說某一個飛機。
我們於第二章中說,每一事物皆有其陽圈。其陽圈中之每一事物,又各有其陽圈。如是重重無盡,頗似華嚴宗所謂因陀羅網境界者。就一種事物之實際地有所需要之勢說,其勢中之每一種事物之實際地有,又各需要一種勢。此一種勢中之每一種事物之實際地有,又各需要一種勢,如是亦重重無盡。一種事物之實際地有所需要之重重無盡之勢,可總名曰大勢。在我們普通言語中,我們常說「大勢所趨」。嚴格言之,所謂大勢,即是實際底世界於某一時所有之狀況。用另一句話說,所謂大勢,即是某一時之整個底實際。就一種事物之實際底有說,即就一理之有實際底例說,一種事物之實際底有,需要一種勢;就此一種勢之實際底有說,一種勢之實際底有,需要一種大勢。一種大勢,即對於一理之有實際底例之某一時之整個底實際。
大勢是某一時之整個底實際,勢亦可說是實際中某一時之某種狀況。所以我們有時亦謂勢為時。郭象說:「揖讓之於用師,直是時異耳,未有勝負於其間也。」(《莊子·天地》注)堯舜揖讓,湯武征誅,是兩種事。此兩種事之有,俱因於其時之某種狀況,其時之某種勢。一時有一時之勢,簡言之,曰時勢。
某種勢與因之而成之某種事物之關係,是必要底,而不是充足底。此即是說:如有某種事物,必有某種勢;如無某種勢,必無某種事物,但有某種勢,不必有某種事物。所以我們只說某種事物因某種勢而成,而不說某種事物由某種勢而生。
已有之某種勢,如又無有,我們謂之為勢去。在普通言語中,我們常說「大勢所趨」;又常說「大勢已去」。前者謂其方來,後者謂其已去。如某種勢去,則因此某種勢而成之某種事物,即不能存在。有某種事物,必有某種勢,無某種勢,必無某種事物。如有為某種事物之某甲或某乙,其所因以成為某種事物之勢如去,則此某甲或某乙,如仍繼續存在,必變為可因某種新勢而成之某種事物。此某甲或某乙所因以成為某種事物之某種勢,如去,則某種事物即不能有;就此某種事物說,此所謂窮。為此種事物之某甲或某乙,於此即須變為可因某種新勢而成之某種事物;就此某甲或某乙說,此所謂窮則變。此某甲或某乙必變為某種新事物,然後可以存在,就此某甲或某乙說,此所謂變則通。某種新勢之自身,不能即使某甲或某乙變為可因之而成之某種事物,但某甲或某乙,如其繼續存在,則必變為此種新事物。
上段所說,可用另一套話說之。理是本然底,「百理俱在平鋪放著」。依照某理之事物,即有某性,使有某性之某甲或某乙可以存在之某種勢如去,則此有某性之某甲或某乙,如其繼續存在,必隨順某種新勢,變為可因此種新勢而存在之有另一性之某甲或某乙,否則即不能存在。某甲或某乙變為有另一性之某甲或某乙,即是某甲或某乙有一新性,即是其依照一新理,亦即是其入一新類。此某甲或某乙所經之變化,即是自一類入另一類之變化。此即第三章所說道體之變通底日新。如某甲或某乙,能如此隨勢改變,用《易傳》的話說,可以說是「與時偕行」。
我們說,在某種勢下,某甲或某乙,如其繼續存在,必變為某種事物,而不說,在某種勢下,某甲或某乙必變為某種事物。在某種勢下,某甲或某乙可以不變成,或變不成,某種事物,不過如其不變成,或變不成,則即不能存在耳。講演化論者說:「適者生存。」所謂適者,適於其所遇之某種勢也。我們所見之生存者,俱系適者。非無不適者,不過不適者已不存在耳。海格爾說:「凡存在者都是合理底。」若照我們所說理之意義,我們可以說:「凡存在者都是合理底,而且又都是合勢底。若只合理而不合勢者,亦不能存在。」
我們如此說法,異於一種所謂機械論。此種機械論以為在某種勢下,一某甲或某乙必可成為某種事物,或以為在某種勢下,某種事物必可發生。此後說較通於前說,因此後說並不對於某甲或某乙有所肯定也。然如在某種勢下,所有之事物,均未適應成功,在理論上亦非必不可能。
(二)社會制度與思想
我們於上章說,社會有許多種類。每種社會皆有其理。理是本然底,但專就理說,有此理亦不過有此理而已。至於實際上有無此種社會之存在,換言之,實際底社會有無依照此理以成立者,則與理無關,而與勢有關。例如中國現所將變成之新社會,其理是本然底,且事實上已有許多社會依照之而成立。但中國以前未成為此種社會,其所以未成為此種社會,即因其未有如現時所有之一種勢。
某種社會制度,必須在某種勢中,方可實際地有。如某種勢去,則因此種勢而有之某種社會制度,自然歸於消滅。專憑一部分人之願望,以求某種社會制度之實現,或求阻止某種社會制度之消滅,是不能成功底。《老子》說:「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某種勢未至,而專憑一部分人之願望以求某種事物之實現,是即「為」之,「為」之是不能成功底。某種勢已去,而專憑一部分人之願望,以求阻止某種事物之消滅,是即「執」之,「執」之亦是必失敗底。關於一種社會制度之實現與消滅,尤是如此。
自又一方面說,實際底某種思想,是某種勢之反映。此即是說,人必於某種勢下,方能有某種思想。就社會制度說,如一社會之中,有一部分人,對於此社會原來所有之舊制度,覺其仍須保存,此即此舊制度所因而有之勢尚未全去,其餘波反映於此社會中人之思想者。如另有一部分人,覺此舊制度必須變改,而代以某種新制度,此即此新制度所因而有之勢已漸來,其先聲反映於此社會中人之思想者。若其勢毫無,則人即不能知有此新制度,更說不到思想,說不到願望。人的知識,恰如人的眼睛。人的腳走到那一點,眼睛才能看到那一點。眼睛所看到者,自然比腳所走者遠一點,但亦遠不了很多。
有人以為某社會內之人,先有某種思想,然後此社會方成為某種社會。就某社會之完全成為某種社會說,此話亦是。於某社會正在成為某種社會之程序中之時,必已有一部分人,先已有某種思想。此是不錯底。但不可因此即說,某社會內之人,能憑空有某種思想。凡一某種社會內之人,有所謂新思想之時,即某種社會已到或將到窮之時。於此時必已有一種新勢,使為此種社會之國家或民族,若其繼續存在,必變為另一種底社會。有些人先感覺此種新勢,先表示其感覺。所謂新思想,即此一種感覺之表示也。所謂先知先覺,即知此覺此者也。先知先覺,對於社會,有覺之之力,如所謂「晨雞一鳴天下曉」者。晨雞一鳴,有喚醒人之力,其鳴亦在天曉之前,此是事實。但不可說晨雞一鳴能使天曉。它並不能使天曉,它不過能先覺天曉。非晨雞一鳴而天始曉,乃天欲曉而晨雞始鳴也。
有人以為某時某地之思想,皆所以擁護其時其地之社會制度者。某時某地之思想,固可有此功用,但不可以為某時某地之有此種思想者,對於其自己之思想,亦持如此看法。亦不可認為某時某地之有此種思想者,皆有意如此作。有思想者對於其自己之思想,皆篤信其為超時代超地域之最後底真底道理。如其無此篤信,而但有意地作逢迎社會之說,所謂譁眾取寵,曲學阿世者,其思想即不能有任何力量。一時一地之有思想者,如果他是有思想者,必不是為擁護其時其地之社會制度,而有其思想,不過歷史家於事後觀之,可以見其是如此而已。
又有人以為某時某地之思想,皆為其時其地之統治階級所創造,以麻醉其所統治者。此說亦不全是。某時某地之統治者,皆利於維持其時其地原有之社會制度,故對於擁護其時其地之社會制度之思想,或與之相應之思想,自然積極提倡。不過謂某時某地之統治者,能有意地創造一種思想,則又過於重視統治者之人力。其實人在某社會中,如其有思想,其思想必為與某種社會相應之某種思想。人有某種思想,則自然覺其所在之社會所有之社會制度是合理底,是天經地義,不容改變底。如對於其時其地之社會制度,及與之相應之思想,能有懷疑之論發生,則必其社會制度所因而成為實際地有之某種勢,已發生變動,此懷疑之論,即其變動之反映也。若其勢無任何變動,則懷疑之論,即無從發生,而在此社會制度中之人,皆自覺其制度是合理底。我們處現在世界中,見有許多不同底社會制度,不同底思想,同時存在,遂以為對於社會制度或思想之懷疑與爭論,乃極易有而且應有之事,不知此乃由於我們現在世界之特有情形。我們現在之世界,因交通工具之進步,全世界已成為一片。但此一片之中,各處之改變,則非一律。有已全改為新制度者,有正在改變中者,有尚在用舊制度者。於是各種制度,各種思想,紛然雜陳,此為一所謂過渡時代所有之情形。若在一定底社會制度中,則其人之思想見解,自必以其制度為合理底,而不能對之有疑義發生。
(三)社會制度之好壞
若問:各種社會制度,何者是好,何者是壞?我們答,就各種社會之理本身說,無所謂好壞;就人對於社會制度之願望說,能使人之欲得到滿足愈多者,即能使人愈快樂者,其制度即愈好;就一時一地之社會說,則合乎其時其地之某種勢之社會制度是好底;否則是壞底。
凡理,就其本身說,或從真際之觀點說,皆無所謂好壞,或善惡。從實際之觀點說,則凡理皆可說是最好底,最善底,因為每一理都是其類之事物之極。此點我們於第四章中已說。
我們於第四章中說,由人所有之性或由一個人所有之性發出之事,其是惡者,有些是與由人之性發出之事衝突,有些是與某種社會制度衝突。我們在第五章又說,在一社會內,其分子必遵守其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其行為合乎此者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但各種社會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不同,所以在某一種社會之內是不道德底行為者,在另一種社會之內可以不是不道德底。假定有兩種社會,在其一種中之有些不道德底行為,在其另一種中不是不道德底,則此另一種社會所有之制度是比較好底,因為在其中之人,其欲可以得到較多底滿足,其人可以較快樂。
某國家或某民族於一時所行之某種社會制度,本亦是因一種勢而有;若其勢既變,則此國家或民族所行之社會制度即不能有。此國家或民族,即到我們於上文所說窮則變之階段。此國家或民族即應因此種新勢而變為另一種之社會。如其能如此,此國家或民族即到我們於上文所說變則通之階段。但此種新勢只能使此國家或民族能有一種新社會制度,而不能使其必有一種新社會制度。如此國家或民族不能變通,則即與其原來所行之社會制度,同歸於窮,同歸於盡。
由此說,一種之社會制度,適合於某國家或民族於一時所遇之某種勢者,都是好底。道家注意此點。《莊子·天運》說:「夫水行莫如用舟,而陸行莫如用車,以舟之可行於水也,而求推之於陸,則沒世不行尋常。古今非水陸與?周魯非舟車與?今蘄行周於魯,是猶推舟於陸也,勞而無功,身必有殃。」郭象說:「夫禮義,當其時而用之,則西施也。過時而不棄,則醜人也。」(《莊子·天運》注)法家亦注意此點。《商君書》說:「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因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更法》)《韓非子》說:「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五蠹》)此皆說:一種社會制度,合時則是好底;不合時即是壞底。合時即是合勢。
我們亦不能說,在與我們不同底,或即是較不好底,社會制度中之人,亦必是不快樂底。假使在一種社會制度中之人,能知有一種可以使之較快樂之社會制度,而且知其可以實現,則在此種社會制度中之人,相形之下,定須感覺痛苦。但如在一種社會制度中之人,並不知有可以使人較快樂之別種社會制度,或知之而不知其可以實現,則此人即在原來社會制度之中,亦不必感覺不快樂。例如坐慣飛機之人,因火車較慢,以坐火車為苦事。他可以坐火車為苦事,但不能以為凡坐火車之人皆以坐火車為苦事。若常坐馬車之人,今坐火車,不但不以坐火車為苦事,且以為樂事。但如已能坐火車,即無人願坐馬車,如已能坐飛機,即無人願坐火車。如其有之,如詩人寧舍火車而坐馬車,以流連光景者,則系別有原因,乃係個人之例外。若就全社會之一般人說,則不是如此。許多人以為不在我所願望之社會制度中之人,必痛苦異常,此「以為」是不對底。
不過某社會內之人,如知有較其社會原來所行之社會制度更可使人快樂之社會制度,而且知其可以成為實際底,則對於其社會原來所行之社會制度必感覺不滿。其向此新社會制度以趨之力,又非其社會內之保守者的努力所能阻止。蓋某種社會內之人,若知有一種新底社會制度,而又知其可成為實際底有,此即此種新底社會,所因而可成為實際地有之某種勢已漸來,而此某種社會所原行之某種社會制度,所因而成為實際地有之某種勢已漸去之時。
於如此之時,主張革新者,對於勢說,是順;主張保守者,對於勢說,是逆。順勢者我們謂之為順自然。我們於上文說,一理之有實際底例需要一種勢,一種勢之實際底有需要一種大勢。一種大勢即對於一理之有實際底例之一時之整個底實際。實際一稱自然,所以說是順自然。
有人說順勢是順必然,但我們於此只說順自然,而不說順必然。照我們的說法,只對於理可說必然。一社會如是某種社會,則此某種社會所有之各種制度,此社會必須行之。用另一句話說,一社會若依照某種社會之理,則必依照所有其所涵蘊者。此是必然。但人之順勢只是順自然,而不是順必然。因為勢是實際底,並不是理。
(四)無為
先秦道家,如老莊,主張順自然;此自然是對人為說者。我們所說之自然,則亦包括人為在內。人亦是宇宙之一部分,人為亦是道之一部分,螞蟻之洞其穴,小鳥之築其巢,亦是道之一部分。人之創造其所謂文明,自道之觀點看,與螞蟻之洞其穴,小鳥之築其巢,是一類底。人與螞蟻小鳥,均是有所為,不過一是人為,一是蟻為,一是鳥為而已。
道家從人之觀點,將宇宙劃為兩大部分,一是屬於人為者,一是屬於天然者。此在邏輯上亦無不可。不過以為我們必須放棄人為,純依天然,則於事實上不可行,理論上說不通。因人本來是人,人既需生存,則必有所為,又必依靠其所為。如《老子》所說小國寡民之境界,其中有許多事物仍是人為底。若說人為亦要,不過不可太多,但如何為太多,亦是不易定者。
老莊所想像之理想底社會,亦是一種社會,不過此種社會所因而有之勢,在先秦之時,久已過去。所以老莊對於社會之主張是開倒車底,是逆勢底。
漢以後之道家,如寫一部分《淮南王書》之人,及郭象,雖亦說順自然、無為,但其所說順自然、無為之意義,已與老莊不同。《淮南》云:「若吾所謂無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術,循理而舉事,因資而立功,推自然之勢,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非謂其感而不應,攻而不動者。若夫以火熯井,以淮灌山,此用已而背自然,故謂之有為。若夫水之用舟,沙之用鳩,泥之用,山之用虆,夏瀆而冬陂,因高為山,因下為池,此非吾所謂為之。」(《修務訓》)郭象說:「夫高下相受,不可逆之流也;小大相群,不得已之勢也。曠然無情,群知之府也。承百流之會,居師人之極者,奚為哉?任時世之知,委必然之事,付之天下而已。」(《莊子·大宗師》注)此所謂無為,有兩種。一種是為首領者之無為:為首領者責其所屬,各為其事,而自己不為。此是為首領者之無為。此種無為,我們不論。一種無為是「委必然之事」之無為。照郭象之意,事有其「必然底」趨勢。此等趨勢,我們助之無益,阻之亦無效。我們只須聽其自然;聽其自然,即是無為。
這種看法,雖不是開倒車底,逆勢底,而卻是上所說之機械論底。我們於上文說,一種勢只能使一種事物可有,而不能使其必有。就社會說,有一種勢,即可有一種社會,但一團體之能否變成為此種社會,則仍須此團體中人之努力。此種勢能使此團體不能存在,如此團體不能變成為此種社會,但不能使此團體必變成為此種社會。
我們仍可說無為,不過所謂無為者,不是無人為之,亦不是說無人努力為之;若事是人之事,必須人為之。所謂無為者,即謂此等人為,並不是矯揉造作,而是順乎自然。
不順乎自然者,是矯揉造作,此義是郭象所說。郭象說:「夫先王典禮,所以適時用也。時過而不棄,即為民妖,所以興矯效之端也。」(《莊子·天運》注)一種社會制度,若其所因而成之勢已去,而一社會仍欲維持之,則即是矯效,即是有為。若一社會因一種新勢而變成為另一種社會,此變即是順自然,即是無為。
以上所說之無為,是就勢說,順勢之行為是無為,逆勢之行為是有為。宋儒亦說無為,其中心學家之說無為,是就心說。其中理學家之說無為,是就理說。
程明道說:「天道無心而成化,聖人有心而無為。」又說:「君子之學,莫若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明道此所謂無為,是就心說。心若能廓然大公,物來順應,則即如一明鏡,物來則照,物去鏡仍是空空洞洞底。此即所謂「寂然不動,感而遂通」。能感而仍是寂,亦即所謂「寂而恆照,照而恆寂」。此亦是無為;此無為是就心說。
朱子說:「廓然大公,只是除卻私意,事物之來,順他道理應之。」又說:「至於聖人,則順理而已,復何為哉?」(《語類》卷一)能如此亦是無為;此無為是就理說。朱子又說:「義理明則利害自明。古今天下,只是此理。所以今人做事,多暗與古人合者,只為理一故也。」(《語類》卷一百三十九)我們於上章說,在某種社會內,某種事有某種本然辦法;此即是其理。順此理去辦,即是無為。此亦是無為,此無為是就理說。
(五)歷史
歷史是構成勢之一主要部分。歷史中有某種事,此某種事即構成現在之某種勢之一主要部分。歷史中之事皆一往不再現,但雖不再現而卻並不是無有。不但並不是無有,且不可改易,並且亦非無力。
一事物之歷史,即其已往所曾有之事跡,其整個是此一事物之整個之一部分。不知某一事物之歷史者,不能算是對於此事物有完全底知識。例如南嶽,有其在地的歷史中之歷史,有其在人的歷史中之歷史。如知其在人的歷史中之歷史,知其為慧思所曾住,朱子所曾游,則立可感覺其精神底價值。如不知此,則視之亦一不甚高底山而已。一事物能使我們「發思古之幽情」者,即因其本身之歷史,有與我們之歷史相通處也。古董之所以可愛,正因其有歷史,其歷史又與我們的歷史相穿插,能令人「發思古之幽情」,而有其精神底價值。《墨經》說:「可無也,有之而不可去,說在嘗然。」(《經下》)《經說》云:「可無也,已然則嘗然,不可無也。」歷史中之某一事,就其本身說,是可無底,但既有之,則即是嘗然;嘗然永不可無。
所以歷史是不可改變者。已往之事,已如此即永如此。常聞鄉間小兒斗口,一小兒謂另一小兒云:「你為什麼罵我?」另一小兒云:「我已經罵了,看你把我怎樣。」此所說甚有力。罵成為已經,則雖有上帝,亦未如之何也矣。一個人可以另說一句話,取消其前一句話。但此所謂取消,只是說,我現在不如此說,至於其所已說,已是嘗然,不能取消,且亦無所謂取消。
歷史亦非無力。就勢說,歷史中有某種事,此某種事即構成現在之某種勢之一主要部分。就一事物說,一事物之歷史是決定此事物之現在與將來之行為之力量之重要部分。例如一個人之行為,其一生之歷史,對之有一部分決定底力量。僧肇說:「成山假就於始簣,修途托至於初步,果以功業不朽故也。功業不可朽,故雖在昔而不化,不化故不遷,不遷則故湛然明矣。」(《物不遷論》)凡以往之事,均是不化,不遷,不朽,其本身雖寂然不動,而卻非無力。關於此點,於第九章中另有說。
歷史之力,在人事方面,尤為重大。有哲學家以為一有生命底物之歷史,對於其自己是有大關係底,一無生命底物之歷史,對於其自己,是無關係底。此說之當否,我們不論。不過人的歷史對於人之關係,是很重大;此是無人能否認者。
歷史是繼續底。就一方面說,此話是等於廢話,因為歷史總是繼續底。一國家或民族之社會組織是某一種底社會,如於一夜間忽然變為一完全不同的另一種底社會,我們亦不能說它的歷史不是繼續底。但如此底突變,是不可能底。我們亦常聽說有突變,不過所謂突變之突,只是表面底。一戰爭之起,在表面上看似是突發,但事實上常是有醞釀數年或數十年者,這些突變都是似突非突。真正底突變,是不可能底。我們說,歷史是繼續底,正是說這個意思。一國家或民族自某一種社會變為另一種社會,此變往往須經過很長底歷程,很久底時間。在此程序中,舊底之須去者,逐漸去掉,新底之須加者,逐漸加入。在所謂變通底日新中,一國家或民族是逐漸成為一種新底社會,而不是將所謂新底制度,一下套上,如人將一套新底衣服一下穿上。
或者可說,上章所說對於制度之革命,正是將一套新底社會制度,一下與一國家或民族套上。革命與演化之不同在此,上段所說,只能就演化說,而不能就革命說。其實照我們的看法,所謂演化與革命之分,只是表面底。革命是演化中之一種事,而不是與演化對立底另一種事。歷史上無論哪一個革命,都是事前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底醞釀,事後又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底改革,然後一國家或民族,方能自舊底一種社會,變入新底一種社會。即在其所入之新底一種社會中,其所有之舊底一種社會制度中之與其新底一種社會制度無衝突者,仍然依舊存在。歷史上每一個革命之後所建設之新社會,常較革命家所想像者、所宣傳者,舊得多。當然有些直是社會制度,而不是某一種社會制度,此當然是不可改者。但有些亦是某種社會制度之制度,為此國家或民族所舊有者。但因其無礙於新制度,故仍繼續存在。就此方面看,一新底社會之出現,不是取消一舊底社會,而是繼承一舊底社會。社會中任何事,如思想、文學、藝術等,均是如此。
看一社會之如何變化,須將其社會作一整個看。此社會中有許多事,是此整個社會所應負責者。《莊子·天運》「人自為種而天下耳」,郭象注云:「不能大齊萬物而人人自別,斯人自為種也。承百代之流,而會乎當今之變,其弊至於斯者,非禹也,故曰天下耳。言聖知之跡非亂天下,而天下必有斯亂。」「承百代之流」,是就一社會所有之歷史說;「會當今之變」,是就其所遇之時勢說。於其歷史與時勢交叉之處,此社會所經之變,非一二人所應負其責任,所以說「非禹也,天下耳」。言整個底社會應負此責任也。例如中國之在今日,正所謂「承百代之流,而會乎當今之變」者。有許多事,無論是好是壞,皆不能指定為哪幾個人或哪幾種人之功罪。我們亦只可說:「其弊至於斯者,非禹也,天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