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學 · 第一章 理 太極

馮友蘭 《新理學》
(一)實際與真際 每一平常人,每日皆有許多經驗,質言之,即每日必有許多知識,作許多判斷,說許多命題。所謂每日皆有許多知識者,如我今日上午見此桌子,即是一知識,下午又見此桌子,即又是一知識。我今日上午說「這是桌子」,即是作一判斷,說一命題。下午又說「這是桌子」,即是又作一判斷,說一命題。此諸知識、判斷,及命題,乃平常人每日所常有、常作、常說者,不過其中所涵蘊之意義如何,則平常人不追問。追問此諸意義,即是哲學之開始。 我們說,哲學開始於追問此諸意義,而不說,哲學即僅是追問此諸意義。若哲學僅是追問此諸意義,則哲學即與邏輯無大差別。近來雖有一部分哲學家如此說,但我們並不如此主張。我們所以不如此主張者,因為我們認為,我們平日所有底知識,不是空底。所謂不是空底者,即我們的知識,有其對象,有其所知。我們的判斷、命題,在客觀方面均有與之相當者。如其不然,則我們的知識,即與幻覺無別,而我們對於任何事物,皆可作任何判斷,說任何命題,如此則任何判斷,任何命題,對於任何事物,即無是真或是假之可言。但這是說不通底。我們的知識及由此而起之判斷、命題,皆系關於其所知者。例如我們說:「這是方底。」「這」是所知,亦即實際底事物。「這是方底」之命題,表示我們對於「這」有知識,有判斷。如果說這個命題,說這句話之時,我們並不是隨便開玩笑,隨便作所謂戲論,如果這個命題,這句話,是有意義,是可真可假,則這個命題,這句話,不是一句空話,是及於實際底事物者,即系對於實際底事物有所肯定。我們日常生活中所作之命題,大都此類。 說「這是方底」,即是說「這」有方性,或是說「這」是屬於方底事物之類。此點我們於上章已說。因「這是方底」,我們可思及凡有方性底物,即凡屬於方底物之類底物。我們亦可對於凡屬於方底事物之類底物,作許多肯定,例如說:「凡方底物皆有四隅。」我們作這個判斷,說這個命題時,如果我們是思及所有,有事實底存在底、方底物,雖然我們並不知其數目果有若干,但我們是將其總括而一律思之,如此,則這個判斷,這個命題,即是及於實際者,即對於實際,有所肯定。科學中之命題,大都此類。 如我們更進一步而離開一切方底物,即屬於方底物之類之實際底物,而只思及方底物之所以為方者,我們亦可作許多肯定。例如我們可說「方有四隅」或「方是四隅底」。於作此判斷,說此命題時,我們可不管事實上果有實際底,方底物存在否。我們可以為,事實上可以無實際底方底物之存在,但如其有之,則必有四隅。如此,則這個判斷,這個命題,即不是及於實際而是及於真際者,即不是對於實際特別有所肯定,而是對於真際有所肯定。哲學中之命題,大都此類。 方底物之所以為方者即「方」。照上所說,「方」可以是真而不實。如果事實上無實際底方底物之存在,「方」即不實。但如果事實上有實際底方底物之存在,則它必有四隅。實際底方底物,必依照方之所以為方者而不能逃。於此可見「方」是真。如果「方」是真而不實,則「方」是純真際底。 實際底事物涵蘊實際;實際涵蘊真際。此所謂涵蘊,即「如果——則」之關係。有實際底事物必有實際;有實際必有真際。但有實際不必有某一實際底事物;有真際不必有實際。我們平常日用所有之知識、判斷,及命題,大部分皆有關於實際底事物。哲學由此開始,由知實際底事物而知實際,由知實際而知真際。宋儒所謂「由著知微」,正可說此。及知真際,我們即可離開實際而對於真際作形式底肯定。所謂形式底肯定者,即其所肯定,僅是對於真際,而不是對於實際。換言之,即其肯定是邏輯底,而不是經驗底。如上所說「方有四隅」,即其例。 我們說「有方」,即對於真際作一形式底肯定。「有方」並不涵蘊「有實際底方底物」,更不涵蘊「有這個實際底方底物」。故說「有方」,並不對於實際有所肯定,即只是對於真際,作一形式底肯定。就我們的知識之獲得說,我們必需在經驗中見有實際底方底物,我們才能說「有方」。但我們既說「有方」之後,我們可見即使事實上無實際底方底物,我們仍可說「有方」。 (二)類 上文舉「這是方底」一命題以為例,以見哲學開始於追問此等命題所涵蘊之意義。專就「這」說,「這」就是「這」。就對於人之知識說,「這」是一個未經分析底混沌,是一個「漆黑一團」。能思之心,將其加以分析,於是發現其有許多性。依其每一性,皆可以「這」為主辭而作一命題,例如這是方底,這是木底,這是桌子等。 人之所以高於其它動物者,至少可以說是人之所以異於其它動物者,其一點即在於人能對於「這」作分析而其它動物不能。一狗看見一張桌子,這桌子對於它大概只是個「這」。它固然不能說「這是方底」、「這是木底」、「這是桌子」等命題,它大概亦不能有此思。它可以把一張桌子弄倒弄破,但將桌子弄破,只是分割而不是分析。分割是把一物分成許多部分;分析是把一物化為構成它之原素。 分析有二種:一種是物質底,一種是理智底。科學在實驗室中對於物之分析,如將其分析為原子電子等,是物質底分析。哲學中所說之分析,如將「這」分析而知其有「方」性,是理智底分析。物質底分析,可於實驗室中行之;理智底分析,則只可于思中行之。物質底分析,需將所分析者實際拆開;理智底分析則不需將所分析者實際拆開,且依其分析方法,亦不能將其所分析者實際拆開。例如我們分析「這」而知其有「方」性,但並不需將「方」性從「這」中拆開提出,亦不能將其拆開提出。依物質底分析所得之原素及觀念是科學底。依理智底分析所得之原素及觀念是哲學底。例如原子電子等是科學底原素及觀念;「方」性等是哲學底原素及觀念。 總括是與分析相對者。總括與普通所謂綜合不同。綜合是把不同底事物或觀念,合而為一。總括是把相同底事物,即事物之有同性者,作為一類而觀之。綜合是一種工作,一種手續;總括是一種看法。 就我們用思之程序說,總括在分析之後。例如有一方底物,我們的思將其分析,見其有方性。再將所有有方性底物,總括思之,即得方底物之類之觀念。我們不知,亦不能知,實際上方底物,果有多少,但我們可將其一概總括而思之。此階段之思是及於實際者。此即我們於上文所說,由分析實際底事物而及實際。 於有類之觀念後,我們又可見,我們于思及某類,或說及某類時,並不必肯定某類即有實際底分子。如果我們只思及某類或說及某類,而並不肯定其中有實際底分子,則我們所思,即不是某種實際底物之類而是某之類。例如我們如不肯定實際上果有方底物而但思及「方」類,則我們所思,即不是實際底方底物之類,而是方之類。所謂某之類,究極言之,即是某之理。例如方之類,究極言之,即是方之理。關於理,我們以下詳說。現系從類之觀點討論,所以我們不稱為某之理,而稱為某之類。 有某理即可有某種事物之類。我們說它可有,因為它不必有。某理可以只有真而無實。如其只有真而無實,則其可有之某種事物之類,只是可有底,而不是實有底。如此則此某種事物之類,即是一空類。上文說「方」可以只有真而無實;「方」可以只是純真際底。如果「方」只有真而無實,則方底物之類,即僅只是一可有底類,一空類。 我們的思,在此階段,即只對於真際有所肯定,而不對於實際,有所肯定。我們說有方之類,即只對於真際有一形式底肯定;但我們並不肯定方之類必有實際底分子,此即不對於實際有所肯定。此階段之思,是及於真際者,此即我們於上文所說,由知實際而知真際。 每一類之實際底分子,在任何時之實際底數目,我們不能依邏輯知之。多數底類之實際底分子,在任何時之實際底數目,我們即在事實上,亦不能知之。例如地上底草,在某一時共有若干棵,人的頭髮在某一時共有若干根,在事實上是無從知底。有些類之實際底分子,在某一時之實際底數目,在事實上是可以知底。例如地球上在某一時共有若干兵,注意軍備之人,大概皆可知之。不過這已牽入事實問題。就哲學說,我們說及類時,其類之果有實際底分子存在否,及其實際底分子,如其有之,果有多少,除一二例外外,非哲學依邏輯所能知。但諸類之比較地共別,則可依邏輯知之。共與別系《荀子·正名篇》中所有之名詞。動物類,對於貓類或狗類,是共類;動物之名,對於貓或狗之名,是共名。貓類或狗類,對於動物類,是別類;貓或狗之名,對於動物之名是別名。貓類或狗類,果均有實際底分子否,如其有之,在某一時其實際底分子孰多,不能依邏輯知之。但動物類,共於貓類或狗類,則只須我們能了解所謂貓或狗之意義,即可依邏輯知之。共類所有之分子,即是其所屬之別類所有之分子。別類之實際底分子,亦可為共類之實際底分子。所以一共類所有之實際底分子,必不少於其所屬之別類之實際底分子;此亦可依邏輯知之。 普通多依一類之名之外延,稱共類為高類,別類為低類。但我們亦可依一類之名之內涵,稱共類為低類,別類為高類。依內涵說,貓類或狗類之有,無論在實際方面,或在真際方面,均涵蘊動物之有。但動物之有,無論在實際方面,或在真際方面,均不涵蘊貓或狗之有。有貓或狗,則必有動物,但有動物,不必有貓或狗。依此觀點,我們說,貓類或狗類是高類,動物類是低類。 所謂真際,可以從類之觀點看,亦可從全之觀點看。關於全,下文詳說。今先說,若從類之觀點,以看真際,則真際是一大共名,其類是一大共類,亦即是一分子最多之類。依本書所謂真際之意義,凡可稱為有者皆屬真際。故其類包括一切。 有亦是一大共名,其類亦是一大共類,亦即是一分子最多之類。有之觀念為道家所常用。不過道家僅說及實際,其所謂有,系指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而言,亦或指實際而言。但我們不妨用之以指一切底有。 無亦是道家所常用之觀念。不過先秦道家,如《老》、《莊》所謂無,系指其所謂道。依他們的所見,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是有;道不是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所以稱為無。其所以稱為無,乃所以別於他們所謂有,並不是真正底無。惟郭象所說有,並不是指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而是指實際,其所謂無,亦是真正底無。郭象說:「非惟無不得化而為有也,有亦不得化而為無矣。是以有之為物,雖千變萬化,而不得一為無也。」(《莊子·知北游》注)由此可知,其所謂有,並非一件一件底事物之有,而是有,亦即是實際。其所謂無,亦系真正底無。不過郭象亦只講及實際,而未及真際。其所謂無亦系與實際底有相對者。照我們的看法,從理之方面說,可以說是無無。真際有有之理而無無之理。所謂無者,即不有或非有,乃是與有相對之負觀念,正如非方乃與方相對之負觀念。就我們的知識說,負觀念因正觀念而起,但就真際方面說,則只有與正觀念相應之理,而並無與負觀念相應之理。例如非方之觀念,乃因方之觀念而起,但真際只有方之理,而並無非方之理。 從類之方面說,我們可以說,無之類是所有底空類之類,凡無實際底分子之類均屬之。不過所謂無之類是一負觀念之類,猶如凡不方底物可以入於不方之類,但不方之類是一負觀念之類,並無與之相應之理。 物亦是一大共類,亦即是一分子最多之類。荀子說:「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正名》)《墨經》分名為達、類、私三種,達名即大共名。《經說》所謂:「有實也必待之名也。」(《經說》上)《墨經》亦以物為大共名。物,就其字之廣義說,不僅指普通所謂東西。郭象說:「有之為物。」《老子》說:「道之為物。」《易·繫辭》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道及陰陽均可謂之物。我們可用以指一切底有。不過本書中於別處所謂物,皆用其字之狹義,即專指普通所謂東西。 以上所說真際、有,及廣義底物,均是一大共類,亦即均是一類。我們不知宇宙間底事物,共有若干,亦不知其間之類,共有若干。但我們可知其有一大共類。我們所謂真際、有,及廣義底物,均指此類說。我們又可知此類必有實際底分子。因其如無實際底分子,即無實際,亦即無「我」,一切經驗,均不可能。公孫龍說:「使天下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天下無物,誰徑謂指?天下有指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徑謂無物非指?」(《公孫龍子·指物論》)照他所用底名詞,指是純真際底理,物或物指是實際底物。若使僅有純真際底理,則講說指之人亦無,現講說指者其誰耶?故因有講說指之人,即可知大共類必有實際底分子。 公孫龍講名實,《墨經》亦講名實。實即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名即所以謂實者。公孫龍說:「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夫名,實謂也。」(《公孫龍子·名實論》)例如我們說:「這是馬。」「這」即一實;「馬」即所以謂此實者。我們說「這是馬」,我們即將「這」歸入於馬類。馬是《墨經》所謂類名,所謂「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我們說「馬是物」,即將馬類歸入物類。物是大共類,其名即《墨經》所謂達名。凡實際底事物,皆可歸入此類或彼類,有此名或彼名。所以實際底事物,皆是「有名」。道家以有名與無名相對。實際底事物是有名;其所說道是無名。 (三)全 上文說:真際,可從類之觀點看,亦可從全之觀點看。所謂從全之觀點看者,即我們將真際作一整個而思之。此整個即所謂全或大全。我們將一切凡可稱為有者,作為一整個而思之,則即得西洋哲學中所謂宇宙之觀念。在中國哲學中有時亦以天地指此觀念。如郭象說:「天地者,萬物之總名也。」(《莊子·逍遙遊》注)總名與類名不同。如上所說物類,是從類之觀點以觀萬物,「物」是其類名。此說天地或宇宙,是從全之觀點以觀萬物,天地或宇宙是其總名。「萬物」亦可用以指此大全之觀念,如孟子說「萬物皆備於我矣」(《孟子·盡心上》),此萬物即是說一切物。有時為清楚起見,我們亦常用「天地萬物」以指此大全之觀念。惠施所謂大一,亦是指此觀念之很好底名詞。惠施說:「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莊子·天下》)所謂大全或宇宙,正是至大無外者。如其有外,則其外必仍有所有,而此所謂整個即非整個,此所謂大全即非大全。 大一、小一是兩個純粹哲學底觀念,因為它完全是邏輯底。《莊子·秋水》對於此點,有很好底辯論。在《秋水》中,河伯問:「然則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此天地指普通所謂天地,在普通經驗中,天地為大,毫末為小。天地是大底,毫末是小底;這兩個命題是經驗底,是對於實際有所肯定者。但人的經驗是有限底。其中所有大小,不是絕對底。所以在《秋水》中,海若答河伯此問說:「計人之所知,不若其所未知。其生之時,不若未生之時。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細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窮至大之域?」所以只有至大無外者,方可謂之大一;此大一惟大全或宇宙可以當之。惟至小無內者,可以謂之小一。但什麼是至小無內底,我們不能說。大一、小一,皆只對於真際有所肯定。大全或宇宙可以為大一者,因大全或宇宙亦是邏輯底觀念,照定義它是至大無外底。若指定什麼是小一,則即為對於實際有所肯定,其命題是經驗底,其真假總是可疑問底。有人說:電子是最小底物。對於作此類肯定者,我們總可引海若之話問之。 如用一名以謂大全,使人見之可起一種情感者,則可用天之名。向秀說:「天者何?萬物之總名。人者何?天中之一物。」(羅含《更生論》引,《全晉文》卷一百三十一)我們亦可說:天者,萬有之總名也。萬有者,若將有作一大共類看,則曰有。若將有作一大全看,則其中包羅一切,名曰萬有。天有本然自然之義。真際是本然而有;實際是自然而有。真際是本然;實際是自然。天兼本然自然,即是大全,即是宇宙。斯賓諾莎所謂上帝,即是我們所謂大全,但他名之曰上帝者,以上帝之名,可使人見之起一種情感也。本書所謂天,均用此所說天之意義。 嚴格地說,大全,宇宙,或大一,是不可言說底。因其既是至大無外底,若對之有所言說,則此有所言說即似在其外。莊子說:「既已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謂之一矣,且得無言乎?一與言為二。」(《齊物論》)郭象說:「夫以言言一,而一非言也,則一與言為二矣。一既一矣,言又二之。」二即非一,故對於大一,只有無言。如有言,其言亦等於無言。 嚴格地說,大全,宇宙,或大一,亦是不可思議底。其理由與其是不可言說同。但我們於上文說,將萬有作一整個而思之,則是對之有所思。蓋我們若不有如此之思,則即不能得大全之觀念,即不能知大全。既已用如此之思而知大全,則即又可知大全是不可思議底。 於此我們可見邏輯底或哲學底觀念,與經驗底或科學底觀念之不同。物理學及天文學中所謂宇宙是物質底,正如上文所說物質底天地。此宇宙之觀念,是經驗底,科學底。所以科學中所說宇宙,與哲學中所說不同。物理學及天文學中所說宇宙,可以不是「至大無外」底;而哲學中所說宇宙,則必是「至大無外」底。有物理學家以為宇宙能擴大。此所說宇宙若是哲學中所說宇宙,則此命題是不通底。若用《墨經》的話,我們可以說「此言悖」。 以物為一類而思之,與以一切物為整個而思之,其所思不同。蓋以物為一類而思之,其所思只及一切物所公共有之性。而以一切物為一整個而思之,其所思乃及一切物及其所有之一切性。此大全或大一之所以為「至大無外」也。我們不知一切物都是什麼,又不知其共有若干,亦不知其所有之一切性都是什麼及共有若干,但我們不妨將其作一整個而思之。此所以大全,大一,或宇宙,不是經驗底觀念,而只是邏輯底觀念。 我們以類為對象而思之,或以大全之一整個為對象而思之,我們可超乎經驗,而又不離乎經驗而對於實際有所肯定。超乎經驗,因為所思之中可有經驗所不及者。不離乎經驗而對於實際有所肯定,因為對於經驗所不及者,在實際上並無所肯定。我們只對於真際作形式底肯定,而不對於實際有事實底肯定。故於作此思時,一方面可以說是「智周萬物」,「範圍天地」,一方面還是「不離宇中」。 我們於上文說,我們因分析實際底事物而知實際,因知實際而知真際。我們的知愈進,我們即愈能超經驗。我們於上文說,「這」對於狗只是「這」;而人則因分析「這」而知「這」是什麼。能知「這」是什麼,即已超乎「這」。 我們又知類,我們知凡屬一類之事物,皆有其「有以同」,如《墨經》所說者。我們如從經驗知一類中之許多「這」是如此如此,即可知其類中之別底「這」,雖為我們經驗所不及者,亦是這般這般。我們如從經驗知一「這」有某類事物所同有之某性,則某類事物所同有之別底性,此「這」亦有,雖我們或並未注意及之。我們說「這是桌子」,即是知「這」屬於桌子之類中,我們雖未深考「這」所有之性,但可知凡桌子所有之性,此「這」亦必有之。 科學即利用此等知識以統治自然,利用自然。培根說:上帝說,宇宙間事物,人若能叫出它的名字,即可使用之。能叫出它的名字者,即知其屬於何類也。知其屬於何類,即可用人已有對於此類之知識,以統治之,利用之。 若人之知,更由知實際而知真際,則其超經驗之程度更大。詳在第十章中。 (四)理 上文已說到方之理。所謂方之理,即方之所以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為方者。此方之所以為方,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為方,其所依照於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為某種物之某,即實現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實現於物者為性。關於性,第四章中,另有詳說。若僅有方之理而無實現之之實際底物,則方之理即只有真而無實。「方」即是純真際底。方底物之類,即僅是一可有之類,一空類。 就我們得到知識之程序說,我們已知屬於每一類之事物皆有同性,例如屬於方底物之類之物皆有方性。每類物所同有之性,我們可將其離開此類之實際底物而單獨思之。在中國哲學史中,公孫龍最先注意此點。公孫龍所主張之「離堅白」,即將堅或白離開堅白石而單獨思之也。此單獨為思之對象之堅或白,即堅或白之所以為堅或白者,即堅底物或白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離堅白石之堅或白,公孫龍名之曰指。指之為純真際底,公孫龍名之曰藏。指之實現於實際底物者,公孫龍名之曰與物之指或物指。 有人以為,所謂方者,不過人用歸納法,自其所見之許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觀方面,並無與之相當者。真際即是實際;實際之外,別無真際。 對於此主張,我們說:我們對於此所謂理之知識,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識之得到方面說,我們對於方底物,必須有若干知識,然後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後,則見方,即所謂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為方者,並不只是一概念。此如我們初學算學時,先數三個桌子,三個椅子,然後可以知「三」。三個桌子,三個椅子等,是「三」之實際底例,即實際底三。實際底三是可感底,但「三」則不可感而只可思。我們自經驗底實際底三中,得三之概念。既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為三者之後,即見三有自可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三」是一客觀底有。實際底三,必依照三之所以為三者,然後可成為三。故有實際底三,必有三之所以為三者,但有三之所以為三者,不必即有實際底三。三如此,其他數目,亦系如此。因其均系客觀底,所以數學中有一定底原則公式,不能隨人意為改動。如數目僅為人之概念,則數學可隨人意編排,而大家所公認之數學,即為不可能。 如問:我們的思,何以能知「三」或「方」?此正如問:我們的眼,何以能見紅色?此二問題,同一不可解答。我們固可就生理學方面,將我們的眼之結構作一研究,以為如此結構,遇某種刺激,我們即有紅色之感覺。但此不過說明我們有紅色感覺時所需要之條件,及其所經過之程序。但在此條件之下,經此程序之後,我們何以有紅色之感覺,仍未說明。於有紅色之感覺之時我們不但有此感覺,而並且知所感覺者是紅色;知所感覺者是紅色,則即可作「這是紅色」之判斷,說「這是紅色」之命題。我們若將「這是紅色」之判斷,「這是紅色」之命題,加以分析,我們即見,我們於作此判斷,說此命題時,我們已有紅色之概念。我們若再將此概念,加以分析,我們即見我們所有紅色之概念,實是我們所有對於紅色之概念。有紅色之所以為紅色者,我們對之之知識,即所謂紅色之概念,所以紅色之概念,實是對於紅色之概念。此紅之所以為紅者,並不在我們心中,我們心中所有者,不過對此之知識,即所謂對於紅色之概念。紅之所以為紅者,雖亦為紅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紅底物中,亦不即是紅底物。因為假使實際上無紅底物,還可有紅之所以為紅者。此紅之所以為紅者即是紅之理,我們對之之知識,即是我們所有對於紅色之概念。若問:我們何以能有此知識?若此問是問:什麼是此知識所需要之條件,及其所經之程序?則生理學或心理學可以答覆此問題。若此問題是問:在此條件之下,經此程序之後,我們何以能有此知識?此問題,與問我們何以能有紅色之感覺,同是不可答底。我們只可說:我們有能感之官能,對於實際底物,能有感覺。我們有能思之官能,對於真際中之理,能有概念。 我們的主張,可以說是一種純客觀論。照常識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是客觀底,但言語中之普通名詞如人、馬等,形容詞,如紅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觀底,或不能離開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而獨有。純主觀論以為即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亦是主觀底,或可歸於主觀底。但這種說法是說不通底。因為照它的邏輯推下去,一個人只能知道他自己於一時間所有之感覺,一切言語,歷史均不可能。在常識與純主觀論中間,還有或可有種種不同底派別,在常識與我們的純客觀論中間,亦有或可有種種不同底派別。但這些均不在我們討論之列。我們只說我們的主張,是純客觀論。中國的舊日底理學,亦是純客觀論。中國人的精神為舊日理學所陶養者,亦是純客觀論底。此點於第四章以下有詳細底說明。 一種(即一類)物有一種物之理。一種事有一種事之理,一種關係有一種關係之理。此所謂物是狹義底,如宋明人語錄中所說事事物物或事物之物。本書所謂物,除本章第二節第三節外,均是就狹義底物說。如桌子是一物,桌子動是一事。就事說,每種事,亦皆有其所以為此種事者;此即其理,為其類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某理之事,即其理之實際底例,亦即其事之類之實際底分子也。例如動之一種事,必有其所以為動者,此即動之所以然之理,為一切動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動之理之實際底動之事,即動之理之實際底例,亦即動之事之類之實際底分子也。物與物之間,事與事之間,有互相交涉之關係。就關係說,每種關係,亦必有其所以為此種關係者。例如此物在彼物之上,在上乃一種關係。在上之關係,必有其所以為在上者,其所以為在上,即在上之所以然之理也。一實際底在上之關係,例如此硯在此桌子之上,即系依照在上之理,而為其實際底例,為實際底在上之關係之類中之實際底分子。又如此事為彼事之因,彼事為此事之果,因果乃一種關係。因果之關係,必有其所以為因果者。此所以為因果者,即因果之所以然之理。 理,宋儒亦稱為天理。我們亦可稱理為天理。我們於上文說,天兼本然自然二義。理是本然而有,本來已有,故是本然,故可稱為天理。 (五)形上形下 《易·繫辭》說:「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易·繫辭》所謂形而上與形而下之意義原來若何,我們現不討論。我們現只說本書所謂形上形下之意義。此意義大體是取自程朱者。 我們所謂形上形下,相當於西洋哲學中所謂抽象具體。上文所說之理是形而上者,是抽象底;其實際底例是形而下者,是具體底。抽象者是思之對象,具體者是感之對象。例如「方」是思之對象,是抽象底;這個方底桌子是感之對象,是具體底。不過抽象者雖是思之對象,而思之對象不一定是抽象者。例如上所說之類及全,雖非抽象底,而亦是思之對象。具體者是感之對象,不過此所謂感不只限於耳目之官之感,例如某人之心或精神,雖不為其本人或他人之耳目之官之對象,而亦是具體底。 有一點我們須注意者,即西洋哲學中英文所謂「買特非昔可司」之部分,現在我們亦稱為形上學。因此凡可稱為「買特非昔可」底者,亦有人稱為形上底。但此形上底,非我們所謂形上底。可稱為「買特非昔可」底者,應該稱為形上學底,不應該稱為形上底。照我們所謂形而上者之意義,有些可稱為形上學底者,並不是形上底。例如唯心論者所說宇宙底心,或宇宙底精神,雖是形上學底,而是形下底,並不是形上底。照我們的系統,我們說它是形下底,但這不是說它價值低。我們此所說形上形下之分,純是邏輯底,並不是價值底。形而下者,如其是有價值底,其價值並不因其是形而下而低。如宗教中所說上帝能創造作為。此上帝,如其有之,亦是形下底。 就我們之知識言,我們之知形而上者,必始於知形而下者。我們的知識,始於感覺。感覺之對象,事事物物,皆是形而下者。我們對於感覺之對象,事事物物,加以理智底分析,因而知形而上者。對於事物之分析,可以說是「格物」。因對於事物之分析,而知形上,可以說是「致知」。 就真際之本然言,形而上者之有,不待形而下者,惟形而上者之實現,則有待於形而下者。例如「圓」,圓之所以為圓者,或圓之所以然之理,之有,不待於形而下者,而其實現,即在實際上有一事實底圓,則必待於形而下者,如一粉筆畫底圓,必待粉筆所畫之線。 實際底事物,中國哲學中名之謂器。朱子說:「形而上者,無形無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狀是此器。」(《語類》卷九十五)在中國哲學中,相當於形上形下之分,又有未發與已發,微與顯,體與用之分別。就真際之本然說,有理始可有性,有性始可有實際底事物。如必有圓之理始可有圓之性,必有圓之性始可有圓底物,所以圓之理是體,實現圓之理之實際底圓底物是用。理,就其本身說,真而不實,故為微,為未發。實際底事物是實現理者,故為顯,為已發。某理即是某種事物之所以為某種事物者,某種事物即是所以實現某理者。由此觀點以說理與事物之關係,即程朱所謂「體用一源,顯微無間」。 上文說,照常識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是客觀底,但言語中之普通名詞,如人、馬等,形容詞,如紅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觀底,或不能離開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而獨有。我們的純客觀論則主張不獨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是客觀底,即言語中之普通名詞或形容詞所代表者,亦是客觀底,可離一件一件底實際底事物而獨有。不過此所謂有,只是就真際說,不是就實際說。我們說「人」「馬」「方」「紅」等可離開實際底一個人、一個馬、一個方底物、一個紅底物而有。此有並不是實際底。舉「方」以為例。普通人多以想像具體底方者想像抽象底方,其實抽象底方是不能為我們所想像底。照普通人之錯誤底想像,似於許多方底物之外,另有一方底物。此方底物與別底方底物之區別,只在其是完全地方,此似乎是完全地方底物,與別底方底物可並排在一處,如一畫家可將其所臨寫之真本,與其許多摹本並排在一處。如用此看法,則不獨是體用兩橛,顯微有間,而且我們所主張「方」可離開方底物而獨有之說,直是不通,直是悖。普通以此說為不通者,大多系用此種看法看。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底。 我們於上文已說,「方」是思之對象,不是可以想像底。朱子說:「無極而太極,不是說有個物事光輝輝地在那裡。」(《語類》九十四)我們所謂「方」,亦不是「一個物事光輝輝地在那裡」。所謂方者,只是方底物之所以為方者,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此理不是我們所能隨便改動,因此可見其不是主觀底,然亦不即是實際底方底物。我們即實際底方底物而見其所以為方者,其所以為方者即方之理。此理不是主觀底,而亦不即是實際底方底物。所以我們說它是真際底。它不即是實際底方底物,但實際底方底物必須依照它才可成為實際底方底物。它不能為我們所想像,亦不能與實際底方底物在一處。它若能為我們所想像,能與實際底方底物在一處,它亦成為一個實際底方底物,而不僅只是方之所以為方者,不僅只是方之理。 若知上所說錯誤底看法之為錯誤,則所謂一與多之問題,不難解決。「圓」是一,許多圓底物是多。「圓」之一何以能有許多圓底物之多?中國的哲學家多借用佛學中「月印萬川」之說,以為比喻。一月可印於萬川,而並不害月之為一。然此不過是一比喻,比喻並不能替代解釋。正當底解釋是如上所說。蓋一與多之問題之所以起,亦由於誤以想像形下底圓者想像形上底圓。但形上底圓,即「圓」,不過是圓之所以為圓,圓之所以然之理,凡具體底物,合乎此理者,或有合乎此理者,即成為實際底圓。知此則可見圓之理之一,並不妨依照之者之多。 明清以來,反對理學者,皆係為上述之錯誤底看法所誤。李恕谷說:理學家以為「理在事上」,而其自己則以為理「即在事中」。若所謂在是存在之義,則理是無所在底。理既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理對於實際底事,不能有「在上」「在中」等關係。真際中有「在上」之理,但「在上」之理並不在上,有「在中」之理,但「在中」之理並不在中。所以理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此等誤解,皆由於以理為一「物事光輝輝地在那裡」。戴東原以為宋儒說理「視之如有物焉」,以理為「如有物焉」,正是以理為「一個物事光輝輝地在那裡」,正是用上所說之錯誤底看法看理。 然宋儒對於理之為非實際底亦有看不清楚,或說不清楚者。例如宋儒常說「理之在物者為性」,「心具眾理而應萬事」。此等話是可解釋為以理為「如有物焉」。此錯誤有時即朱子亦不能免。若不能免此錯誤,則講理自有種種不通之處。後來反朱子者對於朱子之攻擊,有些是攻擊者之錯誤,有些是朱子自己未看清或未說清所致。 (六)太極 朱子以為理是實際底事物之所以然之故,及其當然之則,我們所說理亦是如此。方底物必依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之是否完全地方,視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義說,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標準,即是其當然之則。《詩》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宋儒多引用此語。程伊川說:「有物必有則,一物須有一理。」一類物之理,亦即一類物之則。我們常說「某方底物比某方底物更方」或「不如其方」,皆依此標準說。若無此標準,則一切批評,皆不可能。凡不承認有理者,對於此點,均未注意。 所謂極有兩義,一是標準之義,如《洪範》所謂「惟皇作極」,及從前廟堂頌聖,所謂「建中立極」,皆用極之標準之義。一是極限之義。郭象說:「物各有性,性各有極。」(《莊子·逍遙遊》注)此極是極限之義。每理對於依照之之事物,無論就極之任何一義說,皆是其極。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標準,亦是其極限。方底物,必須至此標準,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標準,亦即至方之極限,所謂方之無可再方,即就此極限說也。 所有之理之全體,我們亦可以之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極。所有眾理之全,即是所有眾極之全,總括眾極,故曰太極。朱子說:「事事物物皆有個極,是道理極致。」「總天地萬物之理,便是太極。」(《語類》卷九十四) 太極之名,先見於《易·繫辭》。《易·繫辭》說:「易有太極。」後周濂溪《太極圖》中亦說「無極而太極」。《易·繫辭》中「易有太極」一段,及周濂溪之《太極圖》,為後來中國哲學中宇宙論之綱領。但《易·繫辭》及周濂溪所謂太極,與朱子及本書所謂太極,並不相同。此點第二章中另有詳論。 所有底理,如其有之,俱是本來即有,而且本來是如此底。實際中有依照某理之事物之存在否,對於某理本身之有,並無關係。程子說:「百理俱在平鋪放著,幾時道堯盡君道,添得些君道多;舜盡子道,添得些子道多?元來依舊。」(《遺書》中二先生語)百理不可說平鋪放著,但可作為一種譬喻說。實際上有依照某理之實際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無依照某理之實際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無。實際上依照某理之實際底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實際底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減。程子說:「這上頭更怎生說得存亡加減?是佗元無少欠,百理具備。」(《遺書》中二先生語)一切底理,本來即有,本來如此,因某種實際底事物之有,我們可知某理之有,但某種實際底事物之無,我們不能因此即說某理之無。反過來說,如無某理,我們可斷定必無某種實際底事物,但有某理,我們不能斷定即有某種實際底事物。無某理即不能有某種實際底事物,此可以說是理之尊嚴。有某理不必即有某種實際底事物,此可以說是理之無能。程朱說:理是無妄,理是主宰。是就理之真及其尊嚴說。朱子說:理是虛(《語類》卷七十四)。是就理之不實,理之無能說。 太極即是眾理之全,所以其中是萬理具備。從萬理具備之觀點以觀太極,則太極是「沖漠無朕,萬象森然」。「沖漠無朕」,以言其非實際底;「萬象森然」,以言其萬理具備。萬理不生不滅,不增不減,亦可用佛家所說真如名之。真者一切眾理,皆是真有,並不虛妄;如者,一切眾理,各如其性。不過此真如中萬理具備,並不是空。朱子以此區別儒釋。朱子說:「太極是陰陽五行之理皆有,不是空底物事。若是空時,如釋氏說性相似。」(《語類》卷九十四)又說:「天命之謂性。此句謂空無一法耶?謂萬理畢具耶?若空,則浮屠勝;果實,則儒者勝。」(《文集》卷三十一) (七)「物物有一太極」 朱子又說:「太極,形而上之道也;陰陽,形而下之器也。是以自其著者而觀之,則動靜不同時,陰陽不同位,而太極無不在焉。自其微者而觀之,則沖漠無朕,而陰陽五行之理,已悉具於其中矣。」(《太極圖說》注)照朱子所說,太極中萬理具備,此亦是我們所主張者。朱子又以為太極無所不在,「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語類》卷九十四)。此說是否可以成立,我們可以討論。 道家中,如郭象,主張實際中每件事物,皆與整個底宇宙有關係。郭象說:「人之生也,形雖七尺,而五常必具。故雖區區之身,乃舉天地以奉之。故天地萬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無也。一物不具,則生者無由而生;一理不至,則天年無緣得終。」(《莊子·大宗師》注)照此所說,一件事物,與宇宙間其他事物,俱有關係,而且有所謂內在底關係。佛家之華嚴宗講所謂因陀羅網境界。照其所說,每一事物,皆是真心全體所現。真心包羅一切事物,故每一事物,亦包羅一切事物。其所包羅之一切事物中之每一事物,又復包羅一切事物;其所包羅之一切事物中之每一事物所包羅之一切事物中之每一事物,又復包羅一切事物。所謂「一一毛中,皆有無邊師子;又復一一毛帶此無邊師子,還入一毛中」(法藏《金師子論》)。 郭象所說,乃係對於事實之肯定,其是否是真,非哲學所能證明,至少非邏輯所能證明。若說一實際底事物,對於實際中所有其他事物均有關係,其關係若是所謂外在底關係,則此可為邏輯所證明。因為所謂外在底關係,非常廣泛。例如這張桌子離美國一萬里遠,此桌子即與美國有外在底關係。但若就內在底關係說,則非此桌子之本身受到美國的什麼影響,不能說它與美國有關係。所以若說一件事物與宇宙間其他事物均有內在底關係,是對於事實,有很大底肯定,不是容易主張者。 華嚴宗之說,從其唯心論出發。我們於此,可以不論。朱子「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之說,頗似受此說之影響。朱子「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之說,若推至其邏輯底結論,則每一事物,皆有眾理之全。朱子於此,未有十分明白底說明,但朱子至少以為每人皆有眾理之全。因每人皆有眾理之全,所以人之心「具眾理而應萬事」(《孟子·盡心上》注)。朱子不以為每一實際底事物與宇宙中其他事物,均有關係,亦不以為每一實際底事物,皆反映一切實際底事物,但以為一實際底事物中,有眾理之全。此似對於實際所肯定者已較少,但所謂「有」者,系何意義,「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如何「有」法,乃一可討論之問題。 說事物「具」「有」理或太極,「具」「有」等字,最易引起誤會,以為理或太極,「如一物焉」,可以在於事物之中,或在其上。照我們的說法,一類事物,皆依照一理。事物對於理,可依照之,而不能有之。理對於事物,可規定之而不能在之。用如此看法,我們只能說,一某事物依照某理,而不能說一事物依照一切理。用如此看法,則所謂「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者,是一種神秘主義底說法,我們現在不能持之。 某類之理,涵蘊其共類之理,一某事物於依照其類之理時,並其類之共類之理亦依照之。例如貓類之理涵蘊動物類之理,依照貓之理而成為貓之物,亦必依照動物之理而成為動物。照此方面說,一事物於依照一理時,亦可依照眾理,並且亦必需依照眾理。其所依照之眾理,且可以是很眾。我們說依照貓之理而成為貓之物,亦必依照動物之理而成為動物。此是一簡單底說法。貓與動物之間,尚有許多小共類,例如脊椎動物、哺乳動物等,其理,貓均須依照之。動物又不過是物之一別類。自動物至物,又有許多小共類,其理,貓亦均須依照之。由此推之,貓所依照之理,已是很眾。但其所依照之理,無論如何眾,究竟與一切理相差尚遠。依照眾理與依照一切理不同。事實上沒有隻純依照一理之實際底事物,若一事物只純依照一理,則只能是一禿頭底空洞底「物」,但禿頭底,空洞底「物」,事實上是沒有底。事實上所有者是什麼物,不是只「物」。但依照一切理之事物,事實上亦是沒有底。不但事實上沒有,而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為有些理,不能同時為一物所依照。例如方與圓,一物不能同時依照方之理,又依照圓之理。 照上所說,一切事物,所依照之理,皆是很眾底;我們可以說一切事物皆依照眾理,但不能說一切事物皆依照一切理。照我們的看法,沒有事物能依照一切理,亦沒有事物只依照一理。 (八)「理一分殊」 宋儒又有「理一分殊」之說,朱子亦持之。但朱子於說「理一分殊」時,其所謂理,與其在別處專講理時所說之理,已不相同。朱子論張橫渠《西銘》云:「《西銘》之作,意蓋如此。程子以為明理一而分殊,可謂一言以蔽之矣。蓋以乾為父,以坤為母,有生之類,無物不然,此所謂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脈之屬,各親其親,各子其子,則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一統而萬殊,則雖天下一家,中國一人,而不流於兼愛之弊。萬殊而一貫,則雖親疏異情,貴賤異等,而不牿於為我之私。」(《西銘》注)此所說理一,是就形下方面說,是對於實際有所肯定者。依此所說,則各個實際底物之間,皆有一種內部底關聯。但此系一實際問題。說其必有關聯,即為對於實際之肯定。 在我們的系統中,我們仍可說「理一分殊」,不過我們說「理一分殊」時,所說之理,仍即是我們講理時所說之理。先就一類中之事物說,此一類之事物,皆依照一理。雖皆依照一理,而又各有其個體。此一類之事物,就其彼此在本類中之關係說,可以說是理一分殊。照我們上面所說,一類之理涵蘊其共類之理。就一共類之各別類說,各別類皆屬於共類,而又各有其所以為別類者,此一共類中諸別類之關係,亦可說是理一分殊。屬於諸別類之實際底事物,依照諸別類之理者,亦依照其共類之理。所以若以屬於諸別類之諸實際底事物直屬於其共類,此諸實際底事物間之關係,亦是理一分殊。如此上推,以至在實際方面之大共類,即「實際」或「實際底事物」。此「實際」或「實際底事物」之大共類屬有所有底實際底事物之諸小共類。就此諸小共類說,是理一分殊。若以所有實際底事物,直屬於「實際底事物」之類,則此諸實際底事物,亦是理一分殊。 此是我們所說之理一分殊。此理一分殊之說,是就邏輯方面說,只對於真際有所肯定。此說並不涵蘊實際底事物中間有內部底關聯,所以對於實際無所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