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 · 第二十一章 道德控制

杜威 《心理學》
與謹慎行為的關係 本質上,謹慎行為並不是道德行為。但是,每一種謹慎行為都潛在地屬於倫理範圍,所以它要麼是道德的,要麼是不道德的。比方說,有些行為是為了保持健康,而做生意是為了賺錢,等等。到此為止,這些行為僅僅稱得上是謹慎行為。但是,一旦保持健康被視為一種義務(在許多情況下這是為了保持某種特定的能力),那麼這種行為就變成了道德行為。而如果賺錢這一行為必然會使得其他更高的目的得不到保證,或者必須採用欺騙手段的話,那麼這種行為就變成了不道德的行為。所以,「謹慎」和「道德」這兩個詞並不是指兩種行為,這是因為同一個行為既可以屬於其中之一,也可以同時屬於上述兩種情況。那麼,兩者之間的區別何在呢? 道德行為與謹慎行為的區別 簡而言之,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謹慎行為是根據結果來衡量的,而道德行為則是根據動機來衡量的。比如說,一個人想要通過採取某種特定的行為來獲得某種利益,但是他的知識是有限的。新的情況出現了,他的目的受到了阻礙。結果,行為變成了一種無益行為或魯莽行為。而如果一個人想要執行一種道德行為,那麼不管結果如何無法預料或可悲可嘆,它都不可能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魯莽的行為有可能恰好幸運地導致獲得了某種利益。但是,由於行為的目的是不道德的,所以不管它是如何的有益處,它都不可能是道德的。如果一個外科醫生想要救一個人的性命,這也是他行為的唯一動機,但結果卻是那個人死了。儘管結果十分可惜,但行為是沒有錯的。如果一個人想要殺另一個人,但卻失敗了,那個人無意間做了件大好事,結果也是令人期待的,但行為卻是不道德的。簡而言之,那些僅僅根據其動機來對它們進行判斷的行為,才屬於道德範圍。 道德行為的分析 我們為何要對這兩者進行區分呢?為什麼有些行為是通過它們的結果來確定其特性,而另一些行為卻是通過其動機呢?如果我們想探究這種區別的最終依據,那這就是一個倫理學問題;而如果我們想探討這種區分(作為一種心理生活的事實)所產生的條件是什麼,那麼這就是一個心理學問題。我們根據其動機來判斷某些行為,而根據其結果來對另一些行為進行判斷,這是一種心理事實;而且這種差別肯定是來源於一些心理過程的。事實上,我們只需要探究這些過程到底是什麼。這就使得我們要對道德行為進行分析,看它是由什麼所組成的。 責任 為何我們在評價某些行為時是根據其結果,而在評價另一些行為時卻是根據其意圖呢?在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認識到謹慎行為和道德行為之間的進一步差別。在道德行為中,行動者認識到了他在行為中的個人職責,但是在謹慎行為中卻沒有。一個人為了得到某些利益而採取了行動,如果行為結果是有害的,或者是害處超過了所得的益處,那麼他可能會對行為的結果表示懊悔,但是他不會因為這種結果而責備他自己。這告訴了我們另一個事實,那就是個體不會要求他自己對行為的結果負責,而僅僅是要對他行為的動機負責。不過,當行為的結果是動機的直接結果時,責任當然要擴展到行為的結果上去。 區別的基礎 只要知道了行為的結果是一個人的動機在其行為中產生的合理結果,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他不會要求自己對行為的結果負責。這是因為結果超出了他的控制能力。開始一種行為的權利是屬於他的,但結果卻不是如此。最後的結果是由很多原因決定的,而一種行為僅僅只能預見其中的很少一部分;不可能在產生一種行為時,就能辨別出動作中存在多少種一直未被注意的力量,也不可能分辨出在其他人獨立地施加的力量中,到底有多少種力量可以超越上述那些力量的運作方式,有時候增強它們,而有時候則抵消它們。或者,正如前面談到的那樣,謹慎行為中的決策依據就是決策者的生活環境和知識。是否達到了那個結果,要取決於這些決定性因素的範圍和限制。正因為這些限制,一個人才不會要求自己負責;而正是因為這樣,他不會要求自己對結果負責。 道德範圍中的行為 另一方面,如果有些行為是根據其動機來進行評判的,而且如果行為者要求自己對這些動機負責,那麼他肯定是把這些動機看作是在他的控制之內。比如說,外科醫生設法為病人動手術,但結果病人還是死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從謹慎的角度來看,那他的行為確實是不成功的,但並非不道德的。他已經竭盡全力了。結果取決於自然力量。但是,假如行為動機是漠不關心、貪圖安逸或者想一夜成名,那麼他在還沒有獲得他本應該得到的關於病人狀況的信息之前,就會促使他自己開始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他會因為行為的結果而責備他自己,也就是說,他是從道德觀點的角度來評判自身行為的。他根據行為的道德性質來對行為進行評價,他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認識到,儘管他沒有得到那個結果,但是他確實擁有那樣的動機。 道德行為與人格 我們根據行為的結果而將某些行為的性質評價為成功的和不成功的,而根據行為的動機將另一些行為評價為道德的和不道德的。上述事實主要是因為,後者是由人格單獨決定的,而前者則似乎是由人格的偶然因素決定的。有些行為影響著一個人——他自己是什麼,而另一些行為則影響著他的環境——他擁有什麼。一個人的財富、健康、知識以及他諸事順遂,並不是他自己;這些都是他擁有的東西。一個人的意志才是他自己。如果一種行為是從意志或人格中產生的,而它的結果卻處於意志(意志擁有的東西)之外,那麼這種行為就是謹慎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既出於意志,又對意志(一個人的存在)產生了影響,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屬於道德範圍的。 一個人所擁有的財富、得到的尊重和身體的健康程度,都是他的環境;它們並不是他自己。所有針對外部環境的行為,都是通過它們實現這些外部環境的程度——行為的結果——來予以評價的。當一個人想說真話時,他是想成為什麼;即使他因為自身知識的局限而使得他所說的東西是假的,但他仍然是真的。他表達他的觀點這一事實是外在的,而且觀點中的知識是由他外部的事實來決定的。他說真話的動機對他而言是內在的,是由他本人決定的,而且不可能隨著結果的偶然性而發生變化。如果他的動機是說真話,那麼不管實際結果是如何虛假,他都不可能是假的。 謹慎行為變成道德行為 事實上,在想要得到財富、健康、知識、尊重等的行為中,很少有不屬於道德範圍的。而且,上述財富和健康等等,確實構成了大多數道德行為的內容。那麼,我們如何把這種觀點和前面的觀點——它們都是位於人格及其環境之外的——加以調和呢?調和過程取決於這樣的事實:儘管健康、知識等事物本身並不構成人格或意志,但它們是人格或意志實現的必要條件。如果一個人是無知的、多病的,窮到根本不能維持他的家庭,那麼他就不可能成為他想要成為的那個人。只要這些環境對於人格的實現是必需的,那麼環境本身就變成了道德目標,並且所組成的行為是依據其動機而被評判的。這些行為並不是由它們自己採用的,或者從人格的實現中抽取出來的;如果採取了與人格實現相反的目標,那麼這些行為就變成不道德的。 總結 從上述討論可以很明顯地看到,道德行為僅僅產生了明確的意識,而本質上明確的意識是包含在謹慎行為中的。所有的謹慎都必須擁有其目的,並且這些目的最終影響著人的意願(willing);健康和知識等不可能是最終的目的。健康和知識等之所以是目的,只是因為在它們那裡人格達到了其目的並且變成了它自己。當我們討論它們時,好像它們本身就是目的,其實我們只是忽略或概括了它們對意志本身的影響。當我們通過考慮這一點而完成我們的論述時,其實我們已經在討論道德行為了。當我們考慮人格時,我們是從它的動機來判斷其行為的;因為儘管結果處於人格之外,但動機是位於人格內部的,並且揭示了人格是什麼以及想要成為什麼。 想成為某種東西的實際意志——不是指渴望它的純粹願望,而是指想成為它的堅決選擇——構成了「生成」這一行為。想擁有它的意志並沒有構成擁有行為。一個想成為好人的人,就是一個好人。而一個人想成為學者、政治家等,他卻不一定就是這樣的人,因為這些東西畢竟只是他可能擁有的環境,而不是他的人格。一個人也應該監督自己為道德行為負責,因為是他的人格構成了動機;動機不是由他外部的東西所組成的。所以,認識到「人格組成了道德行為的本質」這一點,就能夠讓我們解釋道德行為的兩種不同特徵:道德行為是根據它的動機來衡量的,以及要認識到道德行為的責任。 討論主題 在分析了道德行為之後,下面我們要考慮的是:1)倫理願望(不管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的發展過程;2)倫理選擇的本質;3)道德控制的結果,性格的形成,等等。應該牢記上面提到的警告;儘管我們正在討論的是倫理問題,但我們僅僅只是將它作為一種心理體驗來討論。 1.倫理願望的發展 當一個行為即將被執行,而行為的結果將會影響人格本身卻不會影響它的所有物或環境時,倫理願望——不管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就產生了。從歷史發展角度來看,倫理願望有可能有意識地產生於擁有(having)什麼和成為(being)什麼之間的衝突。例如,小孩被告知不要碰糖果,但是他又非常想吃。在這種情況下,想吃糖果的願望本身當然不是不道德的,但是它卻和下面的願望有衝突——與媽媽的希望保持一致並且值得接受媽媽的愛。小孩並不會推導出這些事情,但是他會覺得,如果他堅持他的願望,那麼他將不符合他應該成為的那個樣子。他意識到他不符合他自己的真實存在,而毫無疑問,這種意識只是反射性的意識,而不是定向的意識。也就是說,他感覺到他是通過他媽媽所設立的標準來衡量自己的,而不是他自己有意識地設立的標準。但是,行為的心理實質並沒有發生變化。他覺得願望是不道德的,是因為願望帶來的滿足將會導致他對自己的貶低。儘管他得到了更短暫的愉悅,但是他的滿足將會更少。而遵守那些他認為是道德的願望,情況則剛好相反。 願望在倫理範圍內的擴展 這裡粗略勾勒的過程,不斷地擴展了被認為擁有道德意義的情感和願望的範圍。剛開始時,在許多(也許是全部)情況下,小孩僅僅只能感覺到那些被直接命令或禁止的行為所包含的倫理意義;這些行為會帶來獎賞和懲罰,因此它們也伴隨著愉悅和痛苦。他認為僅僅只有這些行為才和他自己的個人價值存在關聯。但是,隨著生活環境不斷變化,他的經驗擴展了,情感接觸到了更多的目標,於是他的願望也增加了,並且越來越多的願望都在他自己存在的內在核心方面擁有直接的意義。擴展也發生在另一個方向上。他不僅認識到每一個願望——如果實現的話——都和他自己擁有某種連接,而且他也認識到每一種意志都是人格,也就是他自己。他明白,儘管他擁有的東西可能比其他人多或者少,但是他作為一個人,或者說在意志上是和別人沒有差別的。其他人的人格需求和他是一樣的。這使得他的願望逐漸擴展,一直到包含他家人的幸福。不可能為任何一種方向上的過程設置目標。沒有哪一個願望在他自己的實現上不擁有可能的意義;也沒有哪一個人和他不擁有可能的關係,這種關係可以變成「希望人格實現」這一願望的來源。當然,願望也會趨向於其他的途徑;願望趨向於讓他自己滿足,以至於意志阻礙了他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實現。 願望的衝突 產生願望的同一些過程會使這些願望變得相互對立。倫理領域的願望衝突和謹慎領域的願望衝突是有差別的。在謹慎領域,由於行為是根據它們的結果來判斷的,所以那些願望本身會各不相同,而問題僅僅在於,哪一個願望能夠滿足「獲得最大的利益」這一要求。在倫理領域,由於行為是根據它們的動機來判斷的,所以願望之間的衝突不是表現為一種或多或少可能的對立,而是一種實際的對立。衝突是因為願望之間存在性質相對立的目標。換句話說,衝突總是產生於擁有好目標的願望和擁有壞目標的願望之間。如前所述,願望本身並不是不好的,但是願望的滿足卻被認為是不好的,因為它與實現好的目標是不相容的。在倫理領域,不怎麼好的就被認為是壞的。 2.倫理選擇 與所有相似的衝突一樣,願望的衝突也是通過選擇行為或者決策來解決的,其中選擇行為是指自我對產生行為動機的那個願望的認同過程。選擇行為挑選了某個願望,並且聲稱應該實現那個願望。任何願望的目標都是觀念的,因為它還不存在;選擇行為把對實現願望的純粹渴望變成了應該實現該願望的斷言。選擇就是實際的判斷。判斷(第195頁)斷言,有些觀念的特性擁有某種實在,或者說有些觀念的特性是真實的。而選擇則聲稱,這種觀念的特性將會是真實的。理論判斷是關於願望是什麼的事情,而實際判斷是關於自我將讓願望成為什麼的事情。 選擇的依據 對於每一個願望,因為它被選擇了,所以它變成了一個動機。為什麼要選擇它呢?為什麼自我會拒絕一個為了與自我相認同而競爭的願望而去選擇另一個呢?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對所選擇的願望的內容和形式做出區分。在謹慎選擇中,所有行為的形式都是一樣的,因為謹慎行為就是為了獲得利益。內容是指所追求的具體利益——健康、名譽和地位。所以,選擇的依據就是,對於選擇者而言,所選擇的內容——利益——應該與選擇所包含的形式最為一致。另一方面,在道德行為中存在著兩種形式,而不是一種;並且選擇的也不是形式中所包含的內容,而主要是形式本身。形式有好壞之分。所選擇的內容是真理、節制、勇氣、耐心和純潔,還是壞的行為或者惡習——簡而言之,內容是好還是壞——這是一個次要的問題。為了回答關於選擇的依據這一問題,我們必須把內容和形式分開來討論。 內容的選擇 為什麼要選擇這種特定的好的行為,而不是另一種呢?或者,對這個問題的更好表述是這樣的:為什麼一個人認為行為的某個過程是好的,而另一個人卻認為好的內容是其他的呢?當然,這就是事實。對於「到底什麼行為組成了好的內容」這個問題,南太平洋諸島上的居民和一個文明人的觀念很難一樣。一個在大城市擁擠的出租屋裡長大的人,他從出生起就被各種邪惡所包圍,而另一個人在優雅的家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他從一開始就受到了最嚴肅和最純淨的影響。很難想像這兩個人對於上述問題的觀點會是一樣的。每個人的理想和標準都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在好的或者壞的形式下所構建出來的內容也是各不相同的。 理由 這種差別是存在的。在這個問題開始的時候,我們實際上就已經表明了差別為什麼會存在。一個人把一種內容作為好的,而對於另一個人而言,同樣的內容卻似乎沒有價值,甚至是完全不好的。其中的原因在於每個人所處環境的相對限制和範圍,而正是這些限制和範圍使得每個人的知識或觀念表現為它現有的形式。在道德行為中,對一個特定內容進行選擇的依據正好就是謹慎行為中的選擇依據。在每種情況下,選擇受到了一個人的出生、早期訓練、生活環境以及後來知識的限制。對於一個人而言,「好」可能是絕不偷一片麵包,讓自己不受酗酒的影響;而對另一個人而言,「好」可能是通過巨大的自我犧牲,把他的生命奉獻給人類的崇高事業。每一種內容都是以「好」的形式為基礎而出現的;但是被賦予了這種形式的內容,卻又是個人環境(廣義上的環境)的結果。 形式的選擇 但是,另一個問題出現了:意志為什麼偏向於選擇好的而不是壞的?或者剛好相反?我們已經明白意志為什麼要選擇特別好的,但是它為什麼不管怎樣都要選擇好的呢?這種選擇的依據是什麼呢?前面已經說過,很明顯這種選擇的依據不可能位於意志之外,它必須處於意志本身內部。行為的道德價值不是由行為的結果組成的,而在於行為的動機;然而,動機又是由意志本身,即人格所組成的。在特定的環境中,為什麼有人選擇真作為好的,而其他人卻選擇善呢?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只有在我們的知識足夠豐富之後,然後到選擇者的先輩和環境中去尋找了。而他為什麼無論如何都要選擇好的而不是壞的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存在於他自己的意志當中。他希望讓自己成為好的。他希望的原因也就是他所希望的東西。只有「讓自己成為好的」這個觀念,才能讓他感到滿足。如果我們想知道為什麼單單這個觀念就是滿足,那麼我們只能得到這樣的答案:他想要從觀念中獲得滿足,並且只從觀念中獲得滿足。觀念被一個人所希望,是因為它就是令人滿足的;而它是令人滿足的,則是因為它就是那個人所希望的。 這種循環的意義 換句話說,在這裡我們已經得到了關於人的心理結構的最終事實。他擁有決定他自己的能力。他有能力建立他想讓自己成為什麼的觀念,而且這種觀念在形式上只取決於他自己。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選擇了道德敗壞,而另一個人選擇了道德高尚,那麼這些行為差別的唯一答案就在於,一個人想讓他自己成為好的,而另一個想讓他自己成為壞的。每個人都想擁有他自己的觀念,並且希望按照觀念來行動。在道德行為中,一個人就是他想讓自己成為的那個樣子。想要成為好的這一意志,也就是成為好的這一行為。換句話說,在道德行為中,行為是由動機來衡量的,而動機又是由一個人自己的觀念,也就是他關於實現他的本質的概念來決定的。自我實現的觀念,在形式上取決於並且僅僅取決於自我。而它的內容,或者說它的具體填充物,則取決於他的教育、成長環境等等。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但是,一個人自己的意志和他的人格核心,決定了他想讓自己成為什麼樣子,並且這種決定也決定了他確實是什麼樣子。人通過建立好或者壞作為自己的動機,從而來決定他自己,而且他所建立的也都是他想要讓自己成為的樣子。 總結 一個人選擇的具體行為是好的還是壞的,要取決於他自己的外部環境。也就是說,他不用對他的行為負責。他僅僅需要對他的行為動機負責。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麼他不必為行為產生的特定方向負責,除非行為的方向是他自己先前的選擇所產生的結果。正如在謹慎領域一樣,在道德領域中,一個人只能做到他所知道的最好。但是一個無論如何都希望變好的人,不僅僅希望只是做到他所知道的最好,或者他周圍的環境所能允許的最好,而是絕對的最好,或者說世界所能允許的最好。好行為的具體內容,即是美德,取決於社會的發展;而好則僅僅取決於意志。好就是想成為好的意志。 3.道德行為的結果 道德控制的結果就是性格的形成。當每一個道德行為被執行後,它都會對人格產生影響。行為在特定的方向上組織著人格。它賦予人格以特定的傾向。道德行為是在一個人形成對自己的觀念中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讓他可以實現他自己。這種道德自我的實現構成了性格。開始時,一個人擁有自然和社會環境所賦予他的全部複雜情感和願望,並且能夠在當中進行選擇,構成某種行為目的,也就是他自己的某種預期狀態或活動。每一個行為發生時,都賦予了他的意志以明確的內容。行為把選擇能力變成了實際選擇的東西,它為意志裝備了某些特定的具體器官。這種裝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性格。 性格的本質 性格就是把一種能力變為一種現實性的意志。意志是指實現道德自我的能力。性格就是被實現的自我。性格仍然是意志,但它是有機的和真實的意志。從性格的這種本質特性出發,我們可以得出某些從屬的結果。這些結果可以概括如下:第一,與特殊意志相對的一般意志的形成過程;第二,願望的調節;第三,更精確和更直觀的選擇;第四,更有效的執行過程。 (1)一般意志 一般意志包含著許多從屬的特殊意志。例如,執行那些從德性的動機出發(或者說從實現善的意志出發)的行為的一般傾向所帶來的結果,就是善良(goodness)的一般意志。當小孩面臨一個強大的誘惑時,可以想到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他不得不停下來,並且執行一種「成為好的」的特殊意志。如果他在相似的情況下習慣性地採取相似的行為,那麼很明顯他的性格最後會產生一種「成為好的」的一般目的,而且每一種特殊的正確行為都僅僅只是生活中這種控制目的的表現。這種事實擁有另一個稱謂,那就是「固有偏向」。這個稱謂道出了另外的事實,那就是,即使當一般意志沒有公開表現的機會時,它仍然會繼續存在於行為當中。當一個人沒有在吃喝或者在滿足某種欲望時,他想要節制的意志仍然不會停止。意志依舊固有地存在於他身上,並且無意識地指引著他的行為過程。 (2)願望的調節 原始衝動來源於人的生理和心理組織,在這個意義上來看,原始衝動是自然的。同樣地,如同自然力量,原始衝動不受人的直接控制。但是,只有當這些衝動得到滿足時,願望才會產生,並且滿足這些衝動的那些行為的理智表現才會出現。超過某一特定的點之後,願望的形成過程就是自發的和自然的。但是我們已經知道,正是意志(也就是一個人自己)決定了哪一個願望應該得以實現。任何一種願望的滿足都會加強這種願望,因為滿足感為願望增加了一種新的行為表現,以及必定伴隨著該行為的一種新的愉悅表現。拒絕讓願望變成動機或者行為的目的,這不僅壓制了這種特殊的願望,而且削弱了與它相似的所有願望。一個從未得到滿足的願望,最終將會因為毫無意義而消失。因此,很明顯每一種選擇都會加強某些願望,而削弱其他願望。選擇控制著願望。當選擇行為已經變成一般的和固有的時,情況仍然如此。這激勵了所有與它自己相符合的願望的出現,並且通過它的存在這一事實來對所有其他的願望進行檢查。穩定性格的形成最終決定著一個人的願望,它把所有與之相對立的願望都扼殺在搖籃里。 (3)精確和直觀的選擇 很明顯,對願望的這種控制對每一個將來的具體選擇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沒有願望就不可能有動機。當願望都(或者幾乎都)處於同一邊時,它們相互支持和增援,所以具體的選擇行為過程幾乎沒有任何衝突。隨著一個有組織的性格的形成,選擇變得非常迅速。通過同樣的推理思路,我們可以知道,選擇變得越來越具有直觀性或自發性。在性格還未形成之前,道德行為需要長時間的猶豫和深思熟慮過程。不需要停下來討論我們的義務觀念到底是不是直觀的。很明顯,在一個存在觀點衝突的特殊情況下,我們的義務並不總是直觀的。然而,行為(不管是罪惡的還是善良的)已經對意志做出了反應,並且已經被組織到了意志的結構當中;正是在這種程度上,意志行為確實是自發的。可以想像,一個小孩在形成性格的過程中,經常會猶豫很久。但是,很難想像一個非常善良或者非常罪惡的人會這樣,那就是行為的本質;當然,他們有可能會對結果表現出猶豫。同樣的過程使得選擇變得更加明確,也更加清楚。開始時,一個人不會知道他正在選擇的東西;而當性格形成的時候,動機的本質受到了越來越好的評估。 (4)有效的執行過程 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道德行為的執行過程並不取決於其性格。執行的意志也就是它在道德上的執行過程。這當然預示著,存在一種真實的選擇行為,並且沒有「心理保留」(mental reservations)。一個人對他的心理在表面上以某種方式進行修飾,而在內心裏面,意志已經以一個相反的方向建立了它自己,這種情況是最為普通的。為了不以這種方式欺騙一個人的自我,就需要一種已經形成好的追求真理的性格。但是,客觀地考慮一下,行為的執行過程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其他人而言,除了行為的結果之外,根本沒有辦法對其動機加以判斷。如果動機在行為的執行過程中受到了阻礙,那麼雖然行為者不會感覺到懊悔,但他還是會情不自禁地感覺到遺憾。從全世界的觀點來看,重要的事情就是去做正確的事情,而且沒有哪一個人會覺得他是一種有效的力量,因為他執行目的的能力和他的目的的比率不相稱。有效執行過程的唯一條件就是一個有組織的性格,這是因為以下兩點: ①性格構成了一個能量庫,它可以用於到達所希望的目的。在性格中保留著先前所有行為的結果。每一個結果都把它自己的某些力量借給了意志。性格就是多重的意志,是不再零散且將力量集中轉向同一方向的意志。有性格的人,不管性格是好的還是壞的,都不會輕易沮喪。他沒有認識到障礙,因為他的眼睛一直只盯著目標。軟弱意味著不穩定性,而不穩定性就是缺乏性格。 ②性格擁有實際效能的另一個原因,是亞里士多德提出來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樂於節制的人才是有節制的;雖然已經禁戒了但是卻感到傷心的人,仍然是非節制的。我們已經知道,執行任何一種選擇的力量都是情感的衝動行為。理智提出了目標;目標被選擇了,並且情感的推動傾向實現了該目標。於是,只有性格穩定的人,才會非常長久地樂於期望實現某一特定的目標。只有性格誠實的人,才會因為他自己的緣故而樂於誠實。因此,不管遇到什麼困難,只要他有可能擁有具備推動性的情感,而情感將只注意那些實際被告知的真相。愛是有效行為和可靠行為所能信賴的唯一動機,而且只有擁有這種性格的人才會對一件事物擁有穩定的愛;追求愛以外的任何東西,都算不上一個道德的目標。 第21章注釋 默里:《心理學手冊》,第235—240頁;薩利:《心理學》,第649—680頁;拉德斯托克:《教育中的習慣》,第81—86頁;福爾克曼:《心理學教科書》,第二卷,第489—513頁;赫巴特:《心理學教科書》,第三部分,第五章;施特倫貝爾:《心理學綱要》,第283—293頁;福特拉格:《八篇心理學演講》(關於「性格」部分);瑪麗昂:《團結的道德》,第108—145頁;哈格曼:《性格是什麼?》;德金姆帕斯:《論教育》,第431—443頁;佩雷:《搖籃里的教育》,第265—300頁;喬利:《教育學概論》,第164—196頁;貝內克:《教育原理》,第310—343頁;迪特斯(Dittes):《道德教育中的自然原理》;文特(Wendt):《教育》;哈貝爾:《意志發展史》;格魯貝:《猶太人的道德教育》;維澤(Wiese):《意志的教育》;霍爾於1882年在《普林斯頓評論》上發表的《兒童的道德訓練》和《意志的教育》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