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國的歷程 · 明代的財政管理(1)
用一篇論文概述一個綿延270餘年的帝制王朝的財政史,並非易事。儘管如此,對明代財政史作總體性考察的嘗試,卻是越來越值得去做。這樣一種基礎性概述的缺乏,對學習明代經濟史的學生們來說是一種嚴重的障礙。明代的官僚以及現代的學者們,總是割裂地看待每一個財政問題,所以他們往往將明代的財政管理分解成為不同的主題。他們的作品也很少會互相參考。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要素與另外一個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則全然被忽視。在當代人的作品中,我們也找不到將財政管理作為一個整體而進行的全面而綜合的研究。對那些能很好地適應現代歷史研究中特別受到重視的專業化需求的學者們來說,這也許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情。然而,缺乏對整體運作狀況的認識,就很難評價其各個部分的功能。卷帙多得可怕的資料以及明代政府組織中隱含的諸多微妙之處造成了另外一種令人誤入歧途的障礙。它們使得學者更不願意深入探尋他們專業領域之外的遙遠角落,因為這樣的探索一旦開始,就會永無止境。因此,我們是在冒險——不知不覺中受到原始資料中相互割裂的觀點的影響。
無論從什麼樣的標準來看,瑪麗安娜·麗格(Marianne Rieger)都可以稱得上是一位勇敢的歷史學家。30年前,她已試圖著手描繪明代財政管理的輪廓。她的努力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明代賦稅及其管理的術語表,還提供了許多附有注釋的評論。她所提供的一般性概念,直至今日依然是很有用處的。但是,她對明代財政運作的詮釋,卻多半已經過時,或者已經被時下的研究推翻。此外,她的成果還只是局限於對明代財政結構作表面的觀察,而對明代財政機構的功能運作卻很少發表意見。(2)
本文致力於將這種嘗試往前推進幾分。我的目標分為兩方面:一是要考察明代的財政制度及其用途,再則是要探討17世紀初財政危機的根源。在我看來,這兩個主題彼此之間是密切相關的。研究其中一個,幾乎不可能不觸及另外一個。我的報告將試圖涵蓋明代財政的正式結構及功能措施兩個方面。當然,我的研究結論也不過只是一個初步的輪廓而已。我從來都不敢幻想下面的分析是徹底而全面的,也不敢幻想這樣的分析永遠都不會被修正。不過,我還是希望,這樣的一個輪廓的勾勒,能對時下研究明代政府及明代經濟史的學生們有一些參考價值。
傳統理財思想與措施的影響
在傳統中國,治國之術與儒家人本主義是密不可分的。除非它被認為與古典精神保持一致,否則沒有哪個政權能夠贏得公眾的支持。對於「仁」的關注,總是先行占據著官僚們的內心世界。明代的行政管理者,尤其願意讓他們的政策及程序屈從於德治政府的概念,有時候不惜以損害合法性及行政效率為代價。在那些由明代官僚所撰寫的無數官方文件中,我們很少發現作者們會以一種實際而直接的方式來處理問題。相反,我們發現,即便是討論財政問題,官方的記錄也總是演繹成長篇大論,而其關鍵論點也多服從於道德考量。這種普遍的態度,對明帝國的財政管理來說是一種重大缺陷。以下一些例子,可以幫助我們闡明這一點。
1521年,邵經邦被任命為工部主事,前往內陸港口荊州徵稅。商稅本應該按商品的價格以一定的稅率徵收,然而,明代朝廷卻依然每年給各個港口分配定額,基本上作為徵稅的大致目標。三個月後,邵經邦所征之稅完成了稅額。因此,他便停止徵稅。那一年中剩餘的另外幾個月,商船停靠該港口,不再納稅。(3)1565年,另外一位徵稅者楊時喬在杭州創建一種信任制度:稅收的估定,完全取決於商人自我申報,而不進行任何官方監管。(4)在我們今天看來,這兩位官員在徵稅中都是犯有瀆職和追求個人聲望的罪行。但是,在當時,人們不會這樣指控他們。相反,明代的歷史學家們稱讚他們,認為他們就是向人們廣布皇恩的模範官僚。
1590年,北京宛平縣知縣沈榜發現,京城中活躍著一個詐騙團伙。嫌疑犯偽制數顆官印,以相當於正常契稅一部分的價格出售偽造的房屋過戶的契尾。北京的許多居民,都跟這些詐騙分子們有過交道。結果,稅契大為減少。在嫌犯被捕後,沈榜貼出公告,要求那些購買假契尾的人補交長期以來漏繳的稅款;對於那些沒有主動補繳的人,他將處以沉重的罰金。年底之前,巡視北城的御史便彈劾沈榜,說他乃是「貪臣」。這份彈章還指責說,沈榜「科罰橫行」,不應該對「愚民可憫等事」濫施刑罰。另外一位奉命調查此事的御史澄清了之前對沈榜「貪婪」的指控,因為沈榜沒有企圖從中牟取私利。但是,分析到最後,這位御史也還是指責沈榜執法過嚴,背離了儒家仁治政府的觀念。(5)
由於賦稅被視為「民脂民膏」,明朝官員對政府經費特別關注。對於準確性的追求,經常達到一種不切實際的程度。作為一項原則,政府收支被分解成精確到小數點後十多位的數字,至少賬面上如此。北京宛平縣1592年的正賦,詳列在官方的報告之中:3668.7526548666125兩銀子。(6)1620年的《徽州府賦役全書》列舉了該府每丁科銀0.1054117712兩。徽州府冬麥的稅額,如果要折成貨幣支付,就依照每石0.3247275302兩銀子的比率。(7)這種極累贅的方法,在整個明代都很普遍。滿洲人入關以後,有一段時間裡他們也遵循著同樣的做法。直到1685年,康熙皇帝才最終宣布,小數點後4位數以後的細小數據應該被省略。(8)
從理論上說,作為官僚體制中的一員,乃是一種榮譽,而不是一種尋求物質補償的機會,其中所含的責任多於特權。人們也希望學者官僚們能過一種清教徒式的儉樸生活。由這一原則出發,明代官僚的薪金水平設計得非常低。例如,戶部尚書每年可以得到的薪水是米732石。薪水的數量逐漸下降,到官僚體制的最低級成員為每年60石。(9)最後,薪水還部分以實物支付,如棉布、胡椒以及貶值的寶鈔,使政府官員所得到的實際工資進一步下降了。因此,帝國官僚的薪水在國家開支中僅占極小的一筆。(10)1578年,由國庫開支的京官們的俸糧和薪水,總計還不到50000石米和大約44000兩白銀。(11)1629年的一份奏疏聲稱,除了數量不定的付給留居京城的皇室成員的祿米以外,每年維持京城所有衙門的花費總計約150000兩白銀。(12)這一數量,尚不到國家總開支的1%。
傳統人本主義的理想主義精神,並不經常能夠得以實現,因此就不得不接受針對既定規則的妥協及幕後操作。前述對官僚的薪金支付規模,顯然是導致明王朝後期許多非常態的做法以及官員腐敗的重要原因。從許多被檢舉的官僚家中抄出巨額財產,清楚地證明高級官僚們正在以非法或部分非法的收入來補充其微薄的薪酬。實際上,在明代財政管理中,包含著兩個很值得我們注意的、不可調和的極端:原則上不折不扣地遵從嚴格的秩序,而事實上卻是越來越多的對該原則的侵犯。
明代的大部分國家制度,傳承到明朝後期時,就派生出了許多習慣做法,但從不創造新法。一項重要的先例一旦由皇帝確立,它就具有某種繼任者們應該加以遵循的效力。由於明朝官員接受靜態經濟的概念,他們想當然地認為:祖宗所創立的財政政策同樣適用於他們自己的時代。除非在特殊的情況下,他們會儘量避免偏離從前的做法,而政治家們也很少敢提議對現行制度進行全方位的革新。雖然偶爾會有即興而作的微調,但那也只是完美制度的暫時性替代做法而已。極為諷刺的是,隨著時光的推移,這樣的作為權宜之計的修正也會獲得尊重,並且像之前的先例一樣得以遵循。《大明會典》(明朝的社會狀況匯編)收錄了大量這樣的先例。其中,財政管理的許多條目彼此之間是不統一的、不連貫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所以,缺乏階段性、系統性的改革,仍然是明朝政府最根本的缺陷。它的根本制度是嚴格構建而成的,以至於無法適應任何環境的變化。
戶部及戶部尚書
在明代,戶部尚書很少是政策的制定者。大部分時間裡,他只是皇帝的財政顧問。他被授權監督日常的財政事務;但是,如果涉及任何哪怕只是輕微偏離既定程序的活動,他都必須得到皇帝的批准。雖然只是向皇帝提出建議,戶部尚書卻又難以免除罪責。劉中敷在1441年被逮入獄,僅僅是因為他請求將御馬分牧民間。這一項並沒有什麼壞處的建議,被視為足以冒犯皇帝而遭彈劾。法司建議對劉中敷及戶部侍郎處以死刑,因為他們竟敢變亂「成法」。劉中敷得到了英宗皇帝(1435—1449年、1457—1464年在位)的宥赦,但卻被命拿著長矛在宮門守衛,16天後才復任尚書之職。(13)這個例子表明,戶部尚書們的行事自由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在明代的89位戶部尚書中,25人致仕,22人調任他職,16人免職,7人死於任上,7人因病或守制離職,3人被處決,2人罷黜削籍,1人流放,1人擅自離職,1人死於戰場,1人在明朝滅亡時自殺殉國;另外3人沒有說明,因為從現有的資料無法確定他們離職的緣由。(14)對這一名單的分析進一步證實,戶部尚書十分依賴於專制君主的主觀意志。
明朝的開國皇帝明太祖(1368—1398年在位)是位冷酷無情的專制君主。為他效勞的12名戶部尚書中,只有3人體面地離職。其餘的或者被投入牢獄,或者被罷黜、流放乃至殺頭。而且,比起行政才能來說,明太祖似乎更看重戶部尚書的謹小慎微。在朱元璋統治期間,出任戶部尚書之前必須在戶部任職多年,而且公認精通各類細節,已成了一種慣例。郁新在1393年擢任戶部尚書,是因為他在應對皇帝詢問時能夠對賦稅、人口的各種重要統計數據隨口而出。(15)戶部尚書要注重細節的要求,此後似乎也一直存在。1441年,前述那位倒霉蛋劉中敷,因為在應對皇帝諮詢時沒能記起瓦剌入貢的馬、駝數量,而被處以死刑。(16)另一方面,夏原吉(1402任戶部尚書)和王瓊(1513任戶部尚書),因為他們準確可靠的記憶而被稱讚為明敏傑出的管理者。王瓊尤其能夠記憶各倉所積以及向各地駐軍供應的準確數字。(17)
明成祖(1402—1424年在位)戎馬一生。他的戶部尚書夏原吉,任期長達20年,又伴隨他出入疆場,從而得到足夠信任,成為首席顧問。然而,1421年,僅僅因為試圖勸說明成祖不要親征大漠,夏原吉就被逮捕,從此失寵。(18)也許,整個明代一朝,發揮了突出的主動性並且充分履行了職權的戶部尚書只有郭資一人。據說,郭資曾數次拒絕奉行明仁宗(1424—1425年在位)的蠲租之詔。(19)郭資之所以敢於不服從皇帝,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郭資在仁宗做世子時曾經輔助過他。另外,仁宗是一個特別能容忍而且溫和的君主。明宣宗(1425—1435年在位)繼位以後,郭資再次被任命為戶部尚書。1432年,明宣宗抱怨說他減輕人民賦稅負擔的詔令一再不被戶部理睬。(20)這件事似乎表明,這位高層政治家郭資,依然能自主地掌控戶部的事務。但是,郭資違抗皇命,並沒有擴大戶部的權威。1451年,金濂試圖效仿郭資,但沒有成功。那一年,景帝(1449—1457年在位)詔減天下租賦三分之一。金濂則顯然想儘快使國家財政走上正軌,解釋說皇帝的詔令只是針對實物稅,並且決定那些折銀徵收的賦稅不在減免之列。他下達給各布政使司官員們的指示還沒來得及生效,金濂就已經鋃鐺入獄了。(21)
15世紀中期以後,戶部尚書們的遭遇似乎要好一些。隨著文官制度的成熟,戶部尚書的任命只授予給那些頗有資歷的人,通常是那些能力得到普遍公認的巡撫或總督。雖然整個明代一朝,戶部的官員們都可能被判處死刑,此後卻再沒有施加於帝國的首席財政管理者身上。甚至,皇帝也很少命令將戶部尚書投入監獄。在1521年明世宗即位以後的46位戶部尚書之中,11人以致仕結束任期,14人調任他職,7人辭職。雖然有9位戶部尚書被正式解職,然而我們只知道王杲(1547年任)和畢自嚴(1633年任)任戶部尚書時曾經下獄。(22)這樣的一份記錄也許會留下這樣一種印象,即認為明代晚期占據戶部尚書一職的人更得到皇帝的禮遇,戶部尚書為皇帝效勞的同時,有了一定程度的尊嚴。然而,戶部的權力卻幾乎沒有增加。
宦官權力在武宗統治期間(1505—1521年)及其後的穩步上升,是明代歷史上為人熟知的現象。隨著越來越多的宮廷宦官接受採辦的任務,監督勞役與物品供應的分配,宦官與戶部之間的利益衝突就不可避免了。一位戶部尚書時常會發現,能否保住自己的職位取決於自己是否願意與權閹合作,向他們妥協,並且順從他們。許多戶部尚書,包括幾位看起來是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而致仕的戶部尚書,實際上都是因為反對向負有特定使命的宦官撥款而被迫離職的。在與宦官的鬥爭中失敗以後,秦金、馬森、汪應蛟分別在1527年、1569年、1622年致仕,畢鏘在1586年辭職,王遴在1585年調任他職。(23)
明代晚期日益加劇的朝官間的黨爭,對戶部的運作也構成了障礙。明代的統治制度要求皇帝接見大量的朝廷官員,既包括高級官員,也包括低級官員。數量龐大的監察御史、按察官、各部官員,乃至郎中、員外郎,都可以向皇帝呈送奏疏,內容巨細無遺。幾乎每一個人,不管他擅長什麼,現任何職,都可以對財政政策提出抗議和批評。這樣的批評通常由日漸發展的黨爭所引發的個人好惡而激起。奏疏中所表達的觀點,常常反映的只不過是黨派的、教條的爭論,毫不理會財政的技術細節。按規定,戶部尚書要對所有這樣的指控作出回應。1578年殷正茂請求致仕,1611年趙世卿擅自離職,兩人都是黨爭的犧牲品。(24)
對財政管理作這樣的批評,其負面作用顯而易見。要求最高財政管理者對來自各方面的指控作出回應,會消耗他大量的精力。在1629年至1633年間任戶部尚書的畢自嚴,被他的傳記作者描繪成整日忙於撰寫自己的奏章,一天要寫好幾千字。(25)在畢自嚴留下的資料中,我們很少見到這位戶部尚書以清晰而專業的術語討論問題。在他的作品中,語氣始終是在辯解,而討論的主題則五花八門。這無疑反映了那個時代的通行做法。曾在明代最後一朝崇禎朝(1627—1644年)後期出任戶科左給事中的孫承澤發現,那些由他所在的戶科交給皇帝的奏章,與17世紀20年代後期的數量相比,增加了50%;而與17世紀第一個10年的數量相比,則增加了70%。最後,雖然自己是一個職在進諫的官員,孫承澤卻觀察到:「夫議論日多,則事功自應日集……啟事日多,則人才愈錮。此其病在議論多,虛飾亦多也!」(26)
明朝戶部的組織,按我們的標準看來,可以說其人員不足已達到不可救藥的地步。尚書之下,有兩名侍郎。但是,這些職務還通常授予那些承擔著特定任務的人,如總督倉場、漕運總督、負責向東北地區提供軍事供應的總督糧草。通常,戶部尚書之下沒有任何執行官員,沒有審計官員和會計人員,也沒有全職的倉庫管理人員,更沒有預算人員。戶部尚書直接與戶部13個司的郎中打交道。(27)即便在組織機構表中為戶部尚書安排了「司務」和「照磨」等職,這些官員也很少充當助理秘書的角色。當戶部尚書倪元璐提拔一位聰明但當時寂寂無名的學生來做司務,並且還給他配備了5個吏員來負責日常事務時,這樣的舉措被認為是一件新鮮事。(28)每個司設有3到4名文官,但是這些職位並不總是滿員。即使所有的職位都沒有閒置,占據這些職位的人通常也被派往各省擔任實職,而長期不理部事。在16世紀70年代,戶部的官員們甚至不用到公署報到。他們只是名義上擁有戶部的職位,而不用做任何事情。這樣的任命,只是讓他們可以得到進一步升遷而已。在大約165名低級吏員的協助下,各司的郎中承擔著繁重的戶部事務。直到1572年至1576年間王國光任戶部尚書時,他才命令所有的戶部官員每日入署治事。(29)甚至在17世紀第一個10年,戶部各司的郎中都是空缺的,尚書李汝華不得不自己劄管數司。(30)在這樣的情形下,戶部完全沒有足夠的人力來制定總體預算,協調不同部門的活動,乃至匯編現有檔案。
財政運作之缺乏中央計劃,最後變得非常明顯。整個戶部事務的執行,主要是按照不同的目的將某些特定的稅收予以標記,讓收支情況逐項相抵。由內陸各港口的商稅所獲得的收益,將送到某個官方船廠,以備造船。從某個特定的府徵收來的田賦,將送到某個具體的邊鎮。省際之間的現金來往,通常由遞送人員和相應的負責接收的官員來執行。這個系統就像安裝在一塊主板上的無數個線圈,而操作主板的卻又是線圈自身。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系統變得特別麻煩,尤其是在產生了新的開支,而資金流向又有必要變更的時候。1592年,北京宛平縣的知縣聲稱,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他需要將銀兩分別送往27個倉庫和部門。然而,涉及的資金總量卻還不到2000兩白銀。絕大部分的項目,所涉銀兩不到50兩,有些只是1兩或2兩。(31)戶部的每一位官員都被安排去監督相應地區這樣的現金流程。可以想見,這些官員很難對這些現金往來有清晰的概念,更別說對支出的效率進行評估了!
明代的財政制度沒有清晰區分國家收入與地方收入。所有的賦稅收入都歸朝廷。哪些錢用於朝廷開支,哪些用於地方開支,皆無章可循,哪怕是泛泛規定的原則也沒有。資金歸類的名詞,如「起運」、「存留」,從字面上講就是「支付完畢」和「留在原處」的意思。前者指那些送往繳稅地以外的倉場的款項,而後者則指留在當地分配的款項。通常,「起運」資金指定用來支撐京師及帝國軍隊的開支,並且為各種各樣的國家工程提供經費,而「存留」資金可以視為主要被當作地方經費和地方積蓄。但是,劃分界限並不是如此確切無疑。從一個縣「起運」的資金,出了縣界以後,可能供應給府、省,用於地方救荒。相反,「存留」資金有時候卻被用於朝廷開銷。例如,北京的大興、宛平二縣的知縣,都有責任為京城每三年舉行一次的科舉考試提供金錢、飲食和文具。由朝廷進行的活動,而讓地方買單,這便是一例。(32)更過分的是,「起運」及「存留」以外的剩餘部分,只能按皇帝的旨意來使用。全國無數倉場內的積存,理論上來說都是朝廷的儲備。整套制度,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財政運作方面對地方政府作極其細緻的指導,而這使得有效的財政管理幾乎是不可能的。
戶部從來沒有編制過對地方財政有指導性的預算。在明朝初年,朝廷的確曾經要求過幾個省呈送次年的收支預算。然而,預算控制從來沒有發揮效用;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地方官員同時兼具賦稅徵收者和經費消費者的雙重身份。在那些偏遠的省份,往往在該財政年度已經過去2/3的時候,預算報告才剛剛送達朝廷。在1513年以後,年度財務報告沒有繼續下去,取而代之的是十年一度的報告。(33)但是,這樣的報告只不過是粗略的估計而已。1583年後,各省、府遞交的十年一度的報告中,還要求包括勞役折銀及其開支情況。這些報告後來便成了所謂《賦役全書》。(34)在國家層面上,則有《會計錄》之編纂。儘管這些手冊卷帙眾多,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其資料卻從來就沒有按合乎邏輯的、完整的方式加以編排。各種各樣的物品,如穀物、棉、麻、絲織物、椰棗、芝麻,都混在一塊。各種款項,包括銀兩、按串論的銅錢、政府發行的已經貶值的寶鈔,從來就沒有轉換成一種共同的標準而加以合併。開支的小項,往往分得極細,如渡船的維修費、政府印簽使用的硃砂顏料以及逐日裡開支的更夫的工錢。即便有今天的商務設備的幫忙,我們也會感到這些數字實在難以駕馭,因為無論轉換率還是單位、度量都根本不清楚,更別說還有那些額外之徵和運輸費用。在17世紀初之前,明朝官員能夠理解他們所得到的財政信息手冊,並且對它們做出合乎邏輯的解釋嗎?我對此十分懷疑。1632年,戶部尚書畢自嚴曾經給莊烈帝朱由檢進呈過一份備載全國各地逋賦的奏疏。從現在的影印版看,逋賦的名單在小冊子中占了4頁半。在眾多的條目中,畢自嚴提請皇帝注意吳縣所拖欠的用以折抵該縣每年向朝廷進貢的蜂蜜的款項,其總價值不到28兩銀子。尚書向皇帝報告這種小事,發生在一個全國逋賦高達數以千萬兩計的時候!(35)總體而言,我們可以說,這樣的行為是明代基本的財政體制所帶來的自然而然的結果。在這種體制下,集權的戶部所進行的,卻是零散的管理。由於管理者的眼界始終有地域的局限,並且冥頑不化,他們所能做的,就是傾向於不斷強調那些細小瑣碎的事情。
這種財政管理體制最大的弱點,就是很少有官員能夠做出總體的評估和預測。事實上,明代官員通常都不願意去預想將來可能遇到的問題,也不願意做龐大的預算。他們更願意靜靜地等到賦稅拖欠或財政虧空真正發生後,再盡其所能尋求補救的措施。
在明朝的政府機構中,北京的幾個部、司、監以及南京的相應機構,都有它們自己獨立的收入。這些收入,是從特殊的商稅、固定的田賦、役的折色等項目中獲得的。我們後面還會更詳細地談到這些。在此,我們要提到的是,即便是有作為國家財政管理者的權限,戶部也控制不了那些由其他部門自主收支的資金。
對於上述種種體制性的缺陷,明代人並非全無所知。明朝最後一任戶部尚書倪元璐就是一個在財政方面有著非凡洞察力的人物。在他掌管戶部期間,倪元璐顯然曾嘗試多種改革。(36)他曾經在呈給皇帝的奏疏中建議,國家收支應該合併,統一支配。在1643年下半年,他還準備了一個軍事預算,預算中每年的軍事開支為21221486兩白銀。計劃收入是15845027兩白銀,缺口將有5376460兩。為彌補政府赤字,他還準備恢復發行寶鈔。(37)同時,他還主張財政職權的集中、實物稅徹底折銀、恢復南北海運、自由貿易、廢除「解戶」。然而,所有這些建議都來得太遲了:次年明王朝崩潰,而倪元璐本人也以身殉國。
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
田賦
明朝的絕大部分收入源自田賦。這一點我們可以想像出來。然而,明朝從來沒有建立起一套連貫一致的田賦徵收制度。源自土地的稅收,有一些略顯混亂而且彼此間可以換用的名稱,如「租賦」、「糧」、「科」。它包括一般性的田賦、與土地相關的役、軍屯子粒以及官租。明王朝苦心經營起了一套規模壯觀、組織嚴密的行政機構,卻從來不願意花錢僱人來管理田賦。從王朝最初軍事征服的歲月起,田賦的徵收就是交由所謂糧長來執行。糧長把交來的糧食送到明朝的各處戰略要地。這種徵收程序,儘管源於戰時的政策,卻在整個王朝統治期間保持有效。(38)
明太祖朱元璋很明顯曾經打算確立統一的田賦稅率。但是,即便在他統治的洪武時期,他也沒能成功做到這一點。隨著時間的遷移,中央政府對於現實的賦稅徵收的控制越來越弱。每一個府、縣,都有不同的稅額。從理論上講,這些稅額應當隨著定期的土地普查而不時做出相應的修正。但是,由於土地普查很少進行,因此稅額也就成了恆久不變的了,至少是半永久性的。一位清代學者曾經指出,從1391年到1533年,河南有兩個縣——西華和虞城縣,其新墾的耕地分別是原有耕地的10倍和17倍,但它們的稅額卻從未增加。(39)有些府、縣在統計中將數畝土地計算為一個納稅畝,使納稅者的納稅土地數量減少,從而獲得隱性收益。這種做法從明朝初年以來就司空見慣。(40)1580年12月,在精明的政治家張居正的督促下,全國性的土地清丈得以施行。清丈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弊端和不規範的做法。(41)政府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實行標準畝。然而,這項工程最終遠沒有達到它的目標。張居正在1582年逝世。土地清丈的最終結果,看來是既沒有匯總,也沒有公布。但是,即便是這樣一種不盡徹底的報告,從中我們依然能看到,有幾個省的耕地數量在此前是極大地少報了。最明顯的是,清丈之前貴州的應稅土地是186000畝,而清丈之後報告上來的應稅土地是328000畝,表明增量超過70%。(42)類似的是,清丈之前山東省的耕地數量為76300000畝,清丈後為112700000畝,增加了近50%。(43)面對逐年逋賦,朝廷也只是接受了新的土地數字,並沒有調整這兩個省的稅額。記載還表明,土地清丈之後,只有湖廣、北直隸的幾個府、山西的大同和宣府兩鎮按增溢後的田畝數加賦。(44)
在政府的財政管理中,稅額制度的影響很深遠。它使政府從土地上所能得到的收益受到限制,給這種收益設立了一個上限。在明朝後期,政府不得不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瘋狂搜刮。然而,向土地追加田賦,即額外加賦,卻很艱難。當中央政府試圖重新考慮按照增加後的人口和耕地來調整稅額時,地方官員交上來的卻只是該地區更早時期的數字,將之作為當前的報表。在那些人口和經濟活動實際上處於停滯狀態的地區,情況同樣變得糟糕,因為中央政府不再有能力來減輕他們的賦稅負擔了。
在17世紀以前,田賦始終穩定地以多少石糧食作為基本的徵收標準。如果將《大明會典》零散的資料匯集起來,我們可以得到的結論是:1393年的田賦總額是29776426石,1502年為26792259石,1578年為26638412石。(45)後面兩個數字也許估計得稍低,因為在明朝後期有些稅種不再以糧食計算,而是征以其他實物。但是,這些稅種的徵收,多半是基於各地的土產,數量也相對較小(它們跟那些和本地實際物產全然無關的折征相比是不一樣的)。我的計算表明,在1578年,這樣的稅收不會超過田賦總量的2%。
在稅額體制之下,縣是賦稅徵收的基礎單位。糧長通常也是由知縣任命。即便在省、府一級,也會有一些官員被任命為賦稅征管者。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協調和監管。最基礎的財政責任,則落在了知縣的身上。明朝後期,行政官員不斷因為徵收賦稅上的失職而被懲罰,而知縣是最為倒霉的。另一方面,省級長官、知府似乎也有某種未加明確規定的賦稅管理的權力。他們通過頒發行政命令,可以規範或調整轄區內的徵稅程序。所謂一條鞭法,即16世紀後期將田賦、雜稅、勞役合併的做法,大部分都是由知府發起的。這些官員並不能改變各縣的賦稅配額。但是,在許多情況下,他們有將不同種類的賦稅分配到下屬幾個縣的主動權(有關稅種的差異,見下文)。這樣,儘管各縣名義上的稅額沒有改變,但各縣的賦稅負擔卻得以重新分配。如此頒布的行政命令,在執行了相當可觀的一段時間後,常常會融入當地的歷史中,並且獲得習慣法的效力。這也清楚表明,明代的賦稅管理並不統一。
由於許多原因,田賦的計算更為複雜。首先,在大部分情況下,正賦之外會有一些加耗。由於納稅者要將糧食運到朝廷設置的倉庫,而這些倉庫往往在數百里甚至數千里之外,因此便出現了加耗。除非賦稅被歸入到「存留」的項目之中,而這樣的話納稅者才可能自己運輸,否則他們就不得不依賴糧長或者特定的漕軍來運輸。無論依靠糧長還是漕軍,運輸費和勞務費都得提前支付。加耗的實際數量,取決於路途的遠近、路面上的危險程度、路途中間的轉運次數。例如,對於源於長江中下游流域而要送往北京的穀物而言,正常情況就是在原有稅額之上加耗80%。有些情況下,加耗的量可能要超過正賦。(46)
賦役折成銀兩或其他實物,並沒有使賦役徵收程序得以簡化。賦役折銀,沒有統一的折率可以遵循。相反,每一次賦役折征都是作為一個獨立的事例來處理,既要考慮原有正賦屬於「存留」還是「起運」以及其相關的運輸義務,也要考慮折征時糧食的價格和運輸的費用。只有等到折征起效後,折征的折率才會永久應用於這一特定的稅種。揚州府的地方志表明,在16世紀50年代,該府送往北方的穀物可以折銀,每石折銀0.7到1.2兩,其間差異是由相繼不斷的折征命令所造成的。(47)然而,有時候,朝廷會完全放棄上述所有考慮而武斷地設定一個折率,而這種折率的應用僅限於折征之命所規定的某些賦役。在1436年,就發生了一個很典型的案例。英宗皇帝下諭,從幾個省徵收來的大約400萬石稅糧,包括廣東、廣西、福建所有「起運」稅糧,以及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南京附近的部分田賦,將永久性地以每石0.25兩的折率折征。這一折徵實施後,每年有1012729兩白銀,後來被定作「金花銀」,成了皇帝私人開支的收入。(48)金花銀有什麼樣的意義?這一點我們稍後再加討論。從賦稅管理的角度看,這一系列安排中最令人討厭的特徵是,折征總是零零碎碎地完成;多少次,穩定的賦稅結構因為那些臨時的決定而發生改變!執行上的不連續性,也在納稅者們之間製造出了許多不同種類的田賦。14世紀末長江流域的米價大約是每石1兩白銀,但到16、17世紀則滑到了每石0.5兩、0.6兩。(49)然而,有些納稅者卻仍不得不以每石1.2兩白銀折征,交了應付賦稅的兩倍還多;有些納稅者卻只要按每石0.25兩白銀折征,只交了應付賦稅的一半。
與人們想像的相反,田賦折征所得並且能由北京戶部支配的銀子,相對來說只有很小的數量。這從表1可以得到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供應和資金被標明為「存留」,或者被直接送到邊鎮或南京。剩下的送往京師的,只占所有賦稅收入的1/3略多一些。送往帝國糧倉的400萬石糧食(許多學者稱之為「漕糧」)之中,只有小部分作為薪水發給京官,大部分發給了京軍、建築工人、宮中的膳夫、藝人等等。多出來的部分,才構成京中的倉儲。在16世紀80年代,中央政府每年的實際開支在220萬到260萬石之間。(50)光祿寺每年需糧21萬石。(51)當時的明朝宮廷,運作起來就像是世界上最大的雜貨鋪和餐廳。在1425年,皇宮內有6300名膳夫。(52)到明朝末年,膳夫的人數更多。除了要分發酒肉,宮中還時不時地給官員賜宴,並且把宮中的雜物定期分給宦官。從送往光祿寺的酒罈數量以及宮中食鹽的消費量看,估計宮中每天要為10000到15000人提供膳食服務。(53)這個數字還不包括由太常寺管轄的名目繁多的祭祀。由於值勤宮中的侍者數量眾多,棉布和其他供應另需90萬石。據估計,大約在1600年,宮中可能有70000名宦官和9000名宮女。(54)此外,有時也給士卒們定量供應棉布。正如前文談到的,400萬石穀物折征成金花銀,成為皇帝的個人收入。在每年折征的100多萬兩金花銀中,皇帝將其中10萬兩發放給高級武官,其餘銀兩則任由皇帝賞賜或採辦,戶部無權干涉。(55)這樣,戶部可以支配的僅僅是餘下的37萬石糧食所折征的銀兩。在1578年,以總體每石0.7兩計,這項收入是247613兩銀子。(56)但是,也就在同一年,神宗(1572—1620年在位)卻下諭說此後戶部每年要再給皇帝20萬兩白銀,以彌補宮廷開支。(57)這實際上又擠占了戶部這項最後的財源。
表1 1578年的田賦收支(單位:石)
然而,從16世紀後期賬面上反映出來的,卻是戶部從田賦中收到大筆的款項。這些收入又是從哪裡來的?這些錢的來源有兩個。一方面,它包括納稅者直接送往邊鎮的供應,每年大概330萬石,在1487年、1492年折銀;(58)在1558年後,尤其是1573年詔令後,這些銀兩大部分由戶部經手。(59)這些銀兩一經繳納到戶部,就立即送往相應的幾個邊鎮。因此,其間戶部的角色,不過是一個程序上的中轉站而已。另一方面,戶部的收入還包括即將繳入國庫的400萬石稅糧(漕糧)中的一部分。在17世紀中葉,北京的糧倉儲備足以應付超過10年以上。在戶部尚書王杲和漕運總兵官萬表的建議下,不定期的折徵得以實施,其折征配額在數省間輪換。(60)此後,每年送往北京的漕糧很少能達到400萬石的標準。在大部分情形下,送到北京的漕糧不到300萬石。(61)另外100多萬石糧食折征所得的銀兩,在不同的年份間各有差異,因為折率經常為減輕受災地區的賦稅負擔而調整。有時候,部分賦稅會因為饑荒而蠲免。據估計,戶部從不定期的折征中可以收入50萬兩白銀。需要強調的是,這筆錢是戶部從正常田賦中所得到的唯一一筆主要的款項。
另外還有一項國家收入雖然也來源於土地,卻是單獨核算。這就是按賦稅項目上交的供動物食用的草料。草料最初在1370年向南京附近諸府徵收。這筆賦稅以每百畝16束草的基本稅率向土地所有者徵收。這項稅種的徵收,稍後推廣到浙江、山東、山西、河南和北直隸。(62)1578年的記錄表明,朝廷從該稅種中得到了折征的338419兩白銀,以及納稅者實際交付的9602305束草。(63)如果實物繳納的部分同樣以當時通行的每束0.03兩銀子的折率折征的話,大概還能再多出288069兩白銀來。因此,這項收入總價值超過626488兩銀子。即以草料的折征部分單獨而言,亦構成戶部所收入白銀的10%到15%。雖然看起來有些煩碎,草料之稅卻成了國家財政的實質性收益。
役包括勞役、兵役、弓兵、皂隸、站鋪以及向多個國家機構提供物資供應等義務。它最初是從明初正常的田賦中獨立出來的。但是,16世紀以後,役又開始跟田賦重疊,甚或融入其中。役的運作方式,在不同的地區是不同的,並沒有標準的程序可供遵循。例如,以勞役一類而言,其最基本的徵稅單位——丁,意指強壯的男性。然而,隨著役逐漸折征貨幣,「丁」這個詞彙也不再有其原始的意義,而成了一個沒有準確定義的、有彈性的財稅單位。有些地區向相對較少的「丁」徵稅,但是對每個「丁」徵稅較高;另外一些地區向更多的「丁」徵稅,而對於每個「丁」徵稅相反也就較輕。過去以丁為單位向男性人口征以一定額度的人頭稅的方法,在許多地區仍然還在繼續。然而,當折征不足以應付不斷上升的所需勞役開支時,通常就會通過在正常田賦之外加征來彌補其不足。當1584年廣東順德縣發現原有的丁稅不足以應付開支時,它並不是去提高折征的貨幣收入,而是創造出額外數量的「丁」,規定每50畝應稅土地另計為1丁。(64)隨著時間的推移,從土地上徵收來的役銀,逐漸超過了按人頭徵收的部分。(65)17世紀初期,在北直隸的香河縣,60%的勞役是按土地徵收,而只有40%是按人口徵收。(66)
推行一條鞭法,也不能消除標準的多樣性。所謂「條鞭銀」,最初是想通過簡單的支付方式來促使土地所有者承擔其賦稅義務;但是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一目標並沒有得以實現。許多地區在統一徵收外,仍保留下一些稅目。而且,條鞭之法只是部分地整合了賦稅徵收,並沒有能夠改變賦稅結構。換句話說,對於每一位納稅者來說,不同的徵收名目被整合到一張單子上,但不同的稅收條款卻並沒有得到簡化,更不用說完全取消了。在稅單上,以石為單位的基本田賦,跟以丁為單位的役總是區別開來的。在有些縣,這兩個大類之下,還保留著大約20個小目,而且每一項都有相應的折率。
通常,人們會認為役是一種地方稅。這種想法只是部分準確。役是由地方徵收,並解釋其徵稅理由;中央政府事實上不對役進行直接控制;大部分役銀是存留下來,以應付地方開支。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役是一種地方稅。但是,在運河經過的那些地方,由役征來的錢款,同樣也要用於僱傭那些維護大運河及操作運河上各道閘門的勞工。國家驛站中應役人夫的報酬,同樣也是由役折變來的款項支付。實際上,每個縣都不得不將役的收入支出一部分,按計劃購買物資貢獻給朝廷。這類貢獻項目中,比較常見的是向太醫院進貢草藥,向光祿寺進貢地方野味,為兵部提供棉衣。一些地區還向朝廷進貢毛筆、掃帚。地方進貢的數量是巨大的,而名目實際上數不勝數。17世紀初,即便不計算運輸的花費,這些物資的價值也接近400萬兩白銀。(67)
總體來說,江南各府、縣的役,比長江以北諸府、縣要重。這表明,南方地區的軍役負擔更重,而且地方政府也更複雜一些。在我選作樣本的30個府、縣中,許多北方地區的役,大概相當于田賦的30%;然而,在南方,役相當于田賦的50%或60%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但是,江北、江南也有幾個縣,如山東汶上縣、浙江昌化縣、廣東順德縣,所征之役與各地田賦相當,甚至更高。(68)
鹽課收入
源於鹽的國家專賣的那部分收入,構成國家財政的第二大項。在專賣制度之下,全國所有的鹽產區分成13個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69)每一個機構都有其產鹽配額及行銷區域。從事鹽業生產的家庭,即灶戶,在各自的地區都是登記在冊的。按照法律,那些家庭的每個成年男子,每年要上交3200斤鹽,也就是每年繳納2美噸的鹽。在明太祖統治時期,額鹽總量設定為459316400斤,約合306000美噸。(70)
鹽的實際生產過程,基本上不需要政府監管。灶戶們有自己的居所。在非曬鹽的鹽產區,政府還為他們配備了鐵釜。燃料是從指定的「草場」收集而來,有時還要到沼澤地去採集。作為對灶戶們的補貼,政府授權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每400斤鹽給工本米一石。(71)但是,這一政策從來沒有充分執行。從一開始,政府就是以鈔代米。隨著寶鈔的貶值,這一補償實際上已然停止了。然而,煎鹽的灶戶們卻可以獲得另外的鼓勵,例如可以開墾公共荒地並獲得稅收的減免。灶戶購買工具,政府有時會給予補貼。有時候,為了減輕灶戶的負擔,政府也會迫使鹽商做點貢獻。到明朝末年,灶戶的生活,似乎主要是依靠他們自己生產的配額以外的余鹽。(72)
在明初100年內,朝廷是在定量分配的基礎上直接向公眾出售食鹽。食鹽的出售是由政府專賣的。直接出售或許僅僅能部分滿足公眾的需求,因為分配到農村地區的食鹽量(每人每年2斤2盎司)幾乎是不夠的。另一方面,食鹽的銷售價格(每斤鹽一貫寶鈔)看來也過於昂貴了。隨著政府發行的寶鈔繼續貶值,朝廷在1474年停止了食鹽銷售。當然,從平民百姓那裡徵得的食鹽銷售收益,並不會因此而停止。而且,這筆收益被恬不知恥地稱作「食鹽鈔銀」,並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成。(73)實際上,這是由於朝廷不再直接銷售食鹽,轉而向民眾徵收一種新的人頭稅。1578年的記載表明,每年有80555兩白銀作為「食鹽鈔銀」繳入國庫。(74)
國家生產的鹽實際上大部分售給了鹽商。明朝初年,開中法已經以某些形式實施。鹽商按要求向朝廷設置的邊鎮提供糧食。糧食送到後,政府就頒給商人們鹽引;憑藉鹽引,商人們可以到鹽產區購買食鹽。通過這種程序,政府不僅解除了自己運輸的負擔,而且使國家財政有了保障軍需的渠道。(75)15世紀後期,用貨幣購買鹽引的做法取代了開中法。16世紀,為解決邊境地區的軍需供應問題,開中法曾部分恢復。(76)
由於大批灶戶經常因為貧困而逃亡,好幾個產區的鹽產量並不總是達到預定額度。此外,政府傾向於濫售鹽引。結果,許多商人在交納錢款或運送完穀物之後,卻發現他們不得不為那些尚未出產的食鹽等候良久,有時候一等要等上幾年,甚至幾十年。最初,政府的鹽引是不可以轉讓的;鹽引必須由交納錢款或穀物的商人本人兌領;如果鹽商本人在鹽引尚未兌領之前去世,鹽引常常就會充公。(77)這讓商人們備受打擊。同時,由於每年的鹽產量都只能應付此前發放的鹽引,國家財政依舊枯竭。
1440年,朝廷採取了一種新的措施。政府將每年所產的食鹽分為兩類:其中80%被稱為「常股鹽」,剩下的20%則被稱為「存積鹽」。表面上,前者是用於正常流通的,而後者是儲積以備急用,如應付緊急軍需。但是,存積鹽設立之初,就開始可以開中了。由於開中存積鹽不需要等待,所以它的售價也就更高。在16世紀中期,常股鹽降到僅占每年鹽產量的40%,而存積鹽則增至每年鹽產量的60%。(78)這樣,此後食鹽的大量出售,總是使政府陷於違背契約的境地:現場交易變成了將來才能兌現,而兌現的日期卻又反覆拖延。在食鹽的銷售過程中,預支將來出產的鹽是經常性的。有時候,都轉運鹽使司為了增加收入,甚至會強迫已購買存積鹽的鹽商從將來的常股鹽中再購入一部分。
當然,更複雜的是余鹽的運作。隨著16世紀人口的增長及灶戶的增加,食鹽的需求以及食鹽的產量都在穩步增加。然而,由於管理缺陷,每個都轉運鹽使司或鹽課提舉司的鹽額卻並不能相應增加。這便造成了數量極大的余鹽。余鹽的數量有可能達到正額的兩倍。按照明朝初年的規定,政府應該要求灶戶交出余鹽,而作為補償,每200斤余鹽支糧1/4石。既然政府無力付給灶戶報酬,余鹽也就無法徵集。然而,灶戶們卻不能將余鹽自由地向公眾出售。只有當某位鹽商從政府部門購買了一定數量的官鹽,他才可能獲得允許進入指定的鹽區,向灶戶購買一定比例的余鹽。其比例或者與官鹽相當,有時則是官鹽的兩倍。(79)食鹽經過巡檢司時,鹽商要呈繳許可批文,並繳納一定的費用。這筆費用,事實上成了一種特許權稅。在16世紀後期的淮河流域,特許權稅的稅率是每200斤鹽納0.8兩白銀,即大約每美噸納銀6兩。(80)
如果朝廷能夠滿足於以固定稅率對不同數量的鹽進行徵稅的話,事情也許就會簡單得多了。但是相反,朝廷同時還要求從這項收入中獲得固定數量的白銀。「余鹽銀」的定額,被分配到幾個都轉運鹽使司或鹽課提舉使司。因此,每位管理鹽務的官員,就不得不強迫灶戶們生產更多餘鹽,以完成余鹽銀的定額。在許多情況下,為了完成這項額外之徵,各鹽區反而在正額生產管理上開始營私舞弊。(81)隨著鹽業管理制度的頹敗,私鹽日益猖獗。一些有勢力的商人,從原來合法的鹽商處購買到販賣余鹽的特許證;有些商人則把特許證反覆使用多年而不上繳。很明顯,其中有許多人還進行武裝走私,或者與私鹽販子沆瀣一氣。
食鹽的管理細節過於複雜,很難在本篇概述中予以全面展示。但是,我們一點都不懷疑,明朝對鹽的管理,意味著是官僚制經濟最惡劣的典型之一:國家想壟斷鹽的生產,卻不願意有一丁點的投資;國家想直接將鹽售與消費大眾,卻又不願意設置一個集中管理的分銷機構;在跟鹽商打交道時,政府也很少忠實地承擔應盡的義務;負責鹽政的官員急功近利,全不顧將來,也不顧市場狀況;保證食鹽專賣的法律很嚴厲,但卻很少能得到執行。在明武宗統治年間,宦官及勛臣濫用職權,實際上已毀壞了整個食鹽專賣的運作。儘管後來的鹽政管理者們進行過各種改革,食鹽專賣已不再有堅實的基礎了。
必須注意的是,食鹽的專賣是有巨利可圖的。1527年的一道奏疏表明,在毗鄰鹽產區的南京,鹽的零售價格大約是每美噸25兩銀子。(82)然而,鹽的生產成本,即便以政府設定的每400斤一石米計算,每美噸也到不了2兩銀子。從各種資料以及當時人的估計來看,我認為:到16世紀末,全國每年的食鹽總產量不會少於100萬美噸。如果能有效地進行管理的話,單單從食鹽專賣所得到的收入就可以解決明朝所有的財政問題。
儘管灶戶和鹽商要承受種種弊政和不確定性,明代的食鹽生產和銷售卻開始出現了資本化過程。當時的材料不時地提到「富裕的鹽生產者」。他們中間,有人是由原來的灶戶轉變而來的,有人則是純粹的外來者。他們通過不同的資源積聚資本,並且能夠利用其財富買下一些官方登記在冊的灶丁。作為鹽的生產者,他們及其僱工並不用繳納田賦,但需要承擔與他們應該完成的鹽額成一定比例的役。額外的「草場」,也可以出租獲利。隨著家庭財富的增長以及活動範圍的延伸,他們成為較早的「場商」。1830年,場商們控制著東部海岸線鹽業的一半。(83)至於食鹽交易,最初是出現了非正式的「專賣權」。到15世紀中期,「鹽引」開始在商人們之間買賣。(84)到1617年,批發經銷商的「專賣權」得到了官方的確認;凡未列名於官方登記「綱冊」的人,不得從事淮河流域的食鹽批發貿易。(85)當然,大部分鹽商都列名於官方登記冊之中,享受食鹽銷售的特權,並且隨後積累下驚人的財富。這一點也不奇怪。因此,今天看來,食鹽的專賣只是讓所有人掏錢,而使少數一些人富了起來,卻並沒有使國家獲得它所應該獲得的利益。
1578年的賬目表明,13個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共計產鹽486764200斤,約合324000美噸。(86)這個數字,跟早期的數字相比,只有很小的增加。但是,我估計13個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的余鹽銀總計收入達到了1200363兩,其中983320兩送往北京,餘下的217043兩送往幾個邊鎮。(87)從17世紀初戶部尚書李汝華給神宗皇帝上的一道奏疏中,我們可以看到,包括食鹽、糧食、寶鈔在內的每年榷鹽收入,價值超過200萬兩白銀。但是,李汝華卻也承認說這個目標從來就沒有完成過。(88)另外一種資料表明,在1606年,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都只完成了產鹽配額的一半。(89)1607年和1621年,朝廷頒布命令,免除迄至當時的13個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的食鹽欠額。(90)有證據表明,直到17世紀初,每年食鹽專賣的收入依然只是將近120萬兩白銀而已。其中,實際送往北京的可能是100萬兩。其他收入,如由開中之法而送往邊鎮的糧食,是零星送去的,並沒有太大的意義。還有一些時候,當年的收入會超過正常水平。然而,這通常會導致次年的拖欠,或者次年更低的產出。
商業稅
對大部分明朝人而言,海外貿易是非法的。海禁政策使明朝帝國政府不可能從進出口獲得收益。但是,內陸關稅卻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關稅是通過杭州附近的北新關、蘇州附近的滸墅關、淮安、揚州、臨清、河西務、北京的崇文門以及九江等鈔關徵收的。(91)除最後提到的港口九江外,其他所有鈔關都在大運河沿岸。這表明大量商品是經由大運河這條南北幹線來運輸的。
內陸關稅起源於一種通行費。稅額的估定,最初是按船的大小方廣而定,並不向貨物徵稅。(92)這種稅只能用寶鈔支付。後來,稅額估定延伸到了貨物。在16世紀中期,鈔關稅兼征白銀和寶鈔。然而,到16世紀末,鈔關稅以銀支付已經成了慣例,而寶鈔和銅錢僅構成其中很小的一部分。(93)鈔關稅的徵收稅率及徵收程序被細緻地編成條例。僅臨清鈔關出版的條例,就有105頁、1900條。(94)但是,同時代的資料卻顯示,實際徵收跟條例規定相距甚遠。朝廷首先設定這幾個鈔關每年的稅額,實際上等於要求負責官員保證有一定數量的收入,因此無法期望那些官員同時能夠嚴格遵守既定的稅率。(95)
在1599年,8個鈔關的稅收總額是342729兩白銀;1621和1624年,稅額分別增加到374929兩和479929兩。1629年,稅額增加了10%。1630年,稅額再增加20%。到1640年,每年稅額總計增加了20萬兩。(96)但是,到那個時候,運河沿岸區域極為破敗,政府機器也毀壞殆盡,實際上能不能完成稅額的一半都很令人懷疑。
明朝還在全國徵收商稅,主要針對小港口及陸地運輸的商品。明朝初年,超過400個宣課司、宣課局遍布全國;負責的官員是由朝廷派遣的。在15、16世紀,許多司、局被合併或裁撤。到17世紀,全國僅剩下112個宣課局。(97)商稅的徵收便適時由地方官員接管。在許多情況下,府的推官或者縣的主簿兼任徵稅者。由於銷售稅徵收的應用標準不一,從這個來源獲得的財政收入很難估計。我個人的計算表明,大約在1500年左右,每年商稅總量相當於138000兩銀子。1578年,商稅收益接近150000兩銀子。(98)
與鈔關稅不同,商稅很少送往中央政府。朝廷有時會要求某些宣課局將少量款項交付不同的中央機構。另外,這筆收入還用以補貼宗室的祿米。但是,此類支付通常只是幾百兩銀子,而且並不常見。(99)收入的剩餘部分,是保存在縣或者府里,用於地方開支。總體來說,商稅的管理是最具有地方分權特點的;其收益也是最少得到有效的稽查。所以,這項稅源對於國庫的貢獻微乎其微。
其他收入
在明朝,工部也徵收一種特殊的貨物稅。被稅物品包括木材、竹、鐵、麻、石灰石、桐油等。在明初,這些稅是以實物徵收的;征來的物資,送到政府掌管的船塢中。由於政府的造船項目是由工部監管的,而造船的收入和開支通常認為是可以互相抵消的,所以賬目並不由戶部稽查。15世紀以後,關稅的徵收改而折銀,但其收益仍然是由工部控制。(100)從這項稅源所得的資金,通常在每個季節被分配到幾個造船所。整個帝國有13個抽分局(其中有4個鄰近北京,南京、淮安、真定、蘭州、廣寧、荊州、太平、蕪湖、杭州各1個)。我們只知道,在17世紀初期,杭州、蕪湖、淮安等三個較大的抽分局的每年總收入是44510兩銀子。(101)
為水利工程籌集的資金以及從公共荒地開墾中得來的收益,也同樣是由工部管理。前者由工部都水清吏司管理;後者由屯田清吏司管理。(102)整個明帝國的水利工程,都是由中央機構負責。但是,各省各府卻要提供勞力和物料,而且每年皆有定額。由於地方所承擔的役通常是折成貨幣支付,從這些收入中募集到的資金將交給工部。荒地開墾的收入,被指定用以裝備皇室成員們的冠冕,為宮中提供木炭,以及支付其他幾種雜項開支。(103)17世紀初一位工部官員提供的未經編輯的資料表明,為水利工程籌集的資金每年總收入是139150兩白銀,開墾荒地所得的總收入為117355兩白銀。(104)但是,實際中這些資金很少像規定中所說的那樣嚴格歸入到中央的管理之下。在大部分情況下,地方層面的徵稅者通常是吏胥;他們定期將資金送往相應的機構,有時並不向工部報告。有一個例子,北京附近某個府的徵稅者連續6年私吞稅款,直到這種資金盜用被發現為止。(105)在明神宗統治時期,這些款項中的部分還被挪作他用。例如,來自浙江的用於水利工程的資金和來自安慶府的墾荒所得的資金,就被改變了用途,用以資助皇室絲織品的生產。在其他一些時候,這些錢可能改而用以支付皇室的采木。(106)儘管來自這些收入的部分錢款被送往北京,但是,這些收入的總量卻並不大,也不是經常性的。不過,在1600年,工部看起來是能夠自給自足的,其收入仍然足以應對其各司、庫的開支。在那時候,工部剩餘的錢款偶爾會移交給戶部。在此之後,工部自己也開始有經常性的財政赤字,因此還不得不向別的資源去「借」,主要是向太僕寺借。
太僕寺控制的資金為帝國提供了一個很重要的資金儲備。這些資金來自平民應服勞役的折銀。在明朝初期,全國有許多民戶被安排去為政府飼養10萬匹軍馬。從這10萬匹馬中,每年要交付2萬匹馬駒。1466年以後,這種馬駒的交付被取消了;政府改而命令馬戶按每年定額,以每匹馬12兩銀子的折率納銀。這樣,太僕寺每年就有24萬兩銀子的收入。(107)太僕寺再用這些錢來購置馬匹,以備軍需。但是,實際上太僕寺很少用錢去買馬。所以,這筆錢款的積蓄就不斷地增加。大約在1580年,太僕寺存銀超過了400萬兩。(108)這筆積蓄在16世紀末期慢慢地被消耗掉了,而首先就是戶部、工部及光祿寺接二連三的「借用」。在17世紀20年代,由於折銀比率的提高,太僕寺的這部分收入增加到每年35到43萬兩白銀。(109)但是,到那時候,這些錢一收上來便被花了個乾淨,而納稅者的滯納也開始出現。
此外,明朝政府還有幾種雜項收入。在明朝後期,北京、南京附近的國家牧場出佃給平民所獲的租金,每年是8萬兩白銀。(110)1578年,查抄和罰沒為政府提供了17萬兩白銀,(111)在1580年則為128617兩白銀。(112)各種雜役的折征,黃曆的出售,以及帝國祠廟的收入,在1600年前後產生了12.5萬兩白銀。(113)這樣,每年的各種雜項大約價值35萬兩白銀。
在列舉這些雜項時,我還省略了幾個皇莊所徵收的租稅。這些租稅被送往皇宮之中,成了皇太后的開支賬戶。我也沒有提及供應皇家馬廄及動物園的項目所折征的銀兩。這些錢並沒有改變用途。在我的分析中,也沒有將茶葉生產的稅收茶課包括進來,因為這批以實物徵收的稅用在邊境地帶的茶馬貿易了。這項研究也沒有談論國際貿易,因為國際貿易在明朝的財政管理中的意義相對較小。大批量的海外貿易,是掌握在海上走私者手中的。當國際貿易在16世紀後半期最終合法化,遠洋運輸是很龐大的。1594年,當福建月港向海外貿易開放時,該港所征的關稅就達到了29000兩白銀。(114)這筆資金被用於地方軍事開支。但是,朝廷幾乎很快就回到其排外政策上來。朝貢貿易的實施,並不帶有財政的目的。實際上,進口貨物,特別是胡椒和蘇木,被朝廷用以賞賜官員和宗室。皇帝也不得不回賜給朝貢使節們大量的禮物。在17世紀大規模宮廷建設進行之時,朝廷還向文武百官及富商們徵收一種名為「助工」的強迫性捐助。在1625年,助工所獲白銀為831457兩。(115)這同樣應該視為非正常的收入。
小結
我們總結一下就可以發現:從1570年到1600年,戶部所得到的正常的款項相對維持在每年260萬兩白銀的水平上。這個總數,是將表2中各個款項相加而得出的。
表2 估計戶部可收入的款項,1570—1600年(單位:兩銀/年)
這些可收入的款項,在整個時間段內是相對穩定的。對於大部分研習明史的學生們來說,這也許有點奇怪,因為他們能夠從當時的不同的資料中找到跟這一估計相差甚遠的數據。事實上,我曾經將9套這樣的數據作過比較,每一套數據都提到戶部每年的收入。這些數據,從230萬兩到540萬兩不等。(116)然而,之所以有這些差異,是因為使用的統計方法的不同。一些資料得出了較高的數據,是因為把幾種經由戶部操作但並不由戶部收取的款項包括進去了,如歸屬皇帝的金花銀、由納稅者直接送往邊鎮的年例等等。本質而言,在可感知的數量上,帝國的收入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我非常確信這一點,因為在這個時間段里明代的財政結構並沒有重大的調整。在這段時間裡,財政方面的變化,僅僅是徵收程序的一些調整而已。
1590年前的財政管理
在前面幾部分中,我強調說明王朝的財政管理從屬於意識形態的原則;戶部的人員配置也極為不足;戶部尚書缺乏執行任何政策的足夠的自主性;國家財政過於嚴格地束縛於各種開支,財政計劃因而沒有自由伸縮的空間。然而,我們還是必須認識到:饒是如此,明王朝建立的財政機器卻依然能運行200年之久。也只是到了16世紀末和17世紀初,明代的財政問題才變得不可救藥了。
明太祖、成祖在位期間,是以劍來統治國家的。當時帝國的權力正處於最高點;許多管理政策都是借著軍法的氣勢而得以執行。整個帝國所有人口都登記在冊,每個家庭都永久地限制於所登記的處所及職業。有時候,皇帝還下詔實行席捲大批人口的強迫性移民。由於江南的大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可能抵制帝國權力的經濟集團,明太祖藉口他們此前支持過自己的敵人而抄沒了這一集團的大量土地。(117)雖然抄沒並沒有認真地執行,這些土地的合法擁有權也依然曖昧,但那些土地所有者卻不得不繳納沉重的賦稅。在有些情況下,每畝土地每年繳付給政府的賦稅要超過2石——這大概是絕大部分肥沃的土地每年2/3的產量。(118)我們說不清楚這種重賦到底是皇帝設定的田賦,還是一種懲罰性的稅收。然而,這種含糊不清,在明初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只是,到明代後期,當中央政府已失去了其權力與活力時,這才變成了一個令人傷腦筋的問題。
朝廷的征斂,並不只限於正常的田賦。朝廷還通過採辦獲得物資及勞役。軍事供應如弓、箭、冬衣,宮廷供應如蠟、茶、新鮮食物、染料、木炭、木材、紙和藥材,都是由民眾提供的。基本的金屬,包括銅、鐵,或由政府開採,或從民間徵集。這實際上使政府的運作成本降低了很大一部分。(119)
在明朝初年,國庫每年所獲的白銀僅有30萬兩。(120)但是,即便是這一點點的白銀收入,也是不必要的,因為那時貴金屬是禁止在私人交易中使用的。朝廷也很少向誰支付黃金、白銀。朝廷的開支,就是把它可以支配的數百萬石糧食分發下去,並且在糧食之外還補充發放一些寶鈔。寶鈔既不能自由兌換,也沒有貴重物作為準備金。明代到底有多少寶鈔進入流通,從來就沒有記錄。我們只知道到1450年,寶鈔已貶值1000倍。(121)也許值得注意的是,財政上的不負責任從明朝初年就開始了。只是,在明朝初期,朝廷有充足的可以調配的財政資源,以應對其財政問題。那也是為什麼明朝人經常懷念這段時間的原因。明朝的人說,那段時期「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122)在明朝人看來,這是最讓人欣悅的一種情形。
明朝中期的前段,即從1425年到1505年這80年,是一個繼續鞏固及重新調整的時期。明代許多的財政制度,是在這段時期里才獲得其永久性的特徵。在那80年中,中國經歷了一個較長的和平與繁榮時期。即便蒙古軍隊在15世紀中期曾反覆侵擾明朝的北部邊境,甚至在1449年俘虜了英宗皇帝,戰爭卻並沒有嚴重破壞明代國家的經濟。15世紀50年代,黃河成功地得到了治理,而這一工程的完工卻也並沒有花費太多的國家資源。朝廷的專制主義,在這個時期也變得稍為緩和。受惠於帝國收入的充盈,這段時期的財政管理控制普遍有所放鬆;朝廷對納稅者也多有寬恤。那種把政府發行的寶鈔當作唯一合法的價值衡量標準的政策,已經被證明是無效的,而這個政策的實施在15世紀30年代就已行不通了。(123)
1415年,連接北京和長江的大運河恢復通航。1431年和1474年的詔令,規定稅糧運輸由行駛於運河水道的特殊的漕軍接管。(124)此後,南方的納稅者就將他們的稅物送到長江以南,並被征以加耗。1436年,金花銀制度化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結果,400萬石稅糧按比較低的折率永久折銀。僅此一項措施,田賦總量就減少了十分之一。
影響更為深遠的是江南地區田賦稅額的急劇減少。明太祖雖抄沒了這一地區的許多土地,然而土地所有者仍握有不少地產。隨著帝國權力開始衰退,這些土地所有者開始公開抗拒支付高昂的賦稅。僅蘇州一府的賦稅拖欠,在1430年就高達800萬石。為此,朝廷委派周忱加侍郎銜「巡撫」江南地區。在接下來的21年里,周忱實際上成了這一地區的巡撫。在周忱的建議下,江南地區幾個府的田賦被大大地減免。(125)
這裡涉及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在我看來,隨隨便便的觀察,是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的。許多明朝人叫囂著,抗議加征於東南諸府之上的賦稅,其中一些抗議很明顯是為地方利益代言。他們經常指出說,蘇州一府的賦額就高達270萬石,而這比幾個偏遠省份的田賦的總額還要多。他們還辯稱,在明朝的159個府中,蘇州府的重賦是最不公平的一個案例。但是,在進行此類抗議時,他們卻沒有提到:15世紀蘇州府的人口,占全國人口的3.84%;這樣的人口數量同樣超過了他們所引述的幾個邊遠省份的人口總和。(126)而且,蘇州府位於高度發達的區域,還從許多政府水利工程中獲益。從生產力方面看,蘇州府的土地也是全國產量最高的地區之一。大部分地主屬於士紳階層,有支付能力。此外,他們對土地的占有,對於明王朝而言是具有挑戰性的。近來,有關江南重賦的議題,已經引起了許多學者的興趣。這些觀點儘管各不相同,但是,卻沒有哪位學者對那些應為賦稅滯納負責的地方士紳表示同情。(127)當時人的一份資料甚至表明,賦稅滯納的根本原因是「豪戶不肯加耗,並征之細民」。(128)
周忱的處理方案,似乎讓地方精英得到了安撫。蘇州府的賦額減少了72萬石,降為205萬石。不僅如此,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賦額將以金花銀方式支付,而其特殊的折銀比率可以使納稅者獲益。(129)類似的減免還惠及鄰近的幾個府。賦稅的徵收程序也有所改變:地方徵收的比率有所調整,從而使承受著高額稅率的納稅者的負擔略有減輕。(130)經過此次安撫,賦稅滯納的現象似乎消失了。然而,幾十年後,江南地區拖欠的賦稅數量又變得很龐大。這個問題,終有明一代都折磨著明朝的賦稅管理,而且到清代也依然未能解決。(131)近來,歷史學家似乎都同意說,在這個問題背後,根本性的問題是在這一地理範圍內的土地集中。擁有土地的士紳,憑藉他們穩定上升的財富,敢於抵制看起來無所不能的帝國權力。(132)這樣的抵制在明朝初期已經開始,而隨著王朝的衰弱,這種抵制也就變得更為明目張胆了。
向地方利益讓步,嚴重削弱了朝廷自身的財政資源。而且,某地的稅額一旦減少,就不大容易增長到以前的水平了。我的計算表明,在15世紀,江南地區4個關鍵性的府,即蘇州、松江、鎮江和常州4府的賦稅減免總計接近於100萬石。如果再考慮到存留部分通常是以較低的比率折征,且因此也會帶來一定的稅收損失,那麼,帝國收入的淨損失總價值將超過190萬兩白銀。(133)
朝廷的寬宏大量,並不僅限於賦稅徵收領域。此前,分配到軍屯的成年男性需要將他們所有的餘糧交給國家,而1425年的詔令卻使他們只需要交納一半的餘糧。這道詔令儘管是仁慈之舉,卻似乎持久地削弱了軍需供應,因為其造成的收入損失根本就無法從其他財政收入那裡得到彌補。晚明的作者們也將這一措施視為軍屯制度崩潰的重要一步。(134)
在明中期前段時間,國家唯一開徵的新稅收,就是創自1429年的鈔關稅。鈔關稅和商稅在不久後就開始穩定地增長。然而,增加這些稅種,目的不是為增加財政收入,而是試圖強化寶鈔的流通。在15世紀50年代,推行寶鈔的政策放棄了。大約同時,鈔關稅便也減少了,按原先稅率的三分之一徵收。(135)
總體而言,有一點是清楚的:在明朝中期前段時間,朝廷自願減免了許多來源的賦稅收入。這並不是缺乏財政控制力的表現。相反,詔令的頒發和政策的出台,展示了朝廷在財政控制方面的自信。當時,帝國的軍事力量稍有削弱,中央政府的權力也不再不受約束,但是明王朝的財政狀況卻很不錯。這基本上是因為在正常的環境下,明朝的統治機器不需要什麼維護。大量的地方資金、充足的物資及勞役,足以用於應對日常的政府運作。儘管有前述種種賦稅減免,帝國的收入仍然是每年皆有盈餘。在15世紀末,戶部太倉庫的存銀據說超過了800萬兩。(136)
15世紀,中國逐漸由穀物經濟轉入到貨幣經濟。人們越來越多地使用白銀作為正常的交換媒介。在1487年到1496年之間的10年,政府收入中的兩個主要項目都可以折銀,而這是發生在明朝最有影響的兩位戶部尚書——李敏和葉淇——掌管財政管理期間。李敏任戶部尚書期間,北方諸府向邊鎮的軍事供應改而折銀;葉淇出任戶部尚書期間,則建議在鹽的專賣中以銀代粟。(137)但是,終有明一代,田賦稅額基礎性的核定卻始終是以糧食來計算的,甚至也從來沒有過要將所有的繳納折成銀兩的建議。而且,折銀收入的逐漸增加,並不意味著國家財政的拓寬。相反,每次折徵令下達後,國家收入總值似乎還在下降。
1505年到1590年也許可以稱作明代中期的後半段。在這一階段,中國的經濟增長明顯大跨步前進。東南地區的急劇增長,更引人注目;特別是棉紡織業、絲織業、採礦和冶煉業、陶瓷業的擴張十分迅速。(138)國際貿易儘管在官方看來屬於非法,實際上卻在地方政府的縱容之下進行著。(139)伴隨這種普遍的繁榮,人口也迅速增長。然而,內陸卻沒有整體受益於這種經濟發展。中國的西北部甚至遭遇一些消極的後果。西北地區沒有什麼可供輸出的產品。該地區出產的羊毛製品,在潮濕的南部中國用途並不廣泛。因此,西北地區的地毯製造業,也就無法催生大規模的貿易。同時,西北各個省份沒有什麼糧食剩餘,又不得不從外面購買生活必需品,例如鹽、茶、紡織原料等,從而嚴重地消耗西北地區流通的白銀。到16世紀末,西北地區的經濟衰退越來越明顯。(140)
明代朝廷要面對的主要財政問題是雙重性質的:首先,隨著軍屯制度的持續衰退,軍隊所需要的越來越多的供應,都得由平民提供;此前,這些軍事供應還絕對只限於北部諸省;現在,北方諸省卻再也不能承受不斷增加的負擔了。其次,國家開支持續膨脹,南方的財賦收入卻因為深植的地方利益所進行的抵制以及地方官員缺乏熱情而得不到顯著增加;地方官員遵循著他們傳統的線性思維,認為稅額的任何增加都是邪惡的,與他們的仁治政府的理念不相容。
16世紀中期大批出沒於東南沿海的倭寇的侵襲,迫使明代朝廷作出了幾種調整。抗倭戰爭依靠的是地方資源。為應對緊急情況而徵收的40萬兩白銀,分攤到幾個受倭寇侵擾的省份的田賦上。(141)其他的地方稅收也有所增加,以供應新組織起來的民兵。抗倭戰爭勝利後,一些加征停止了,但是許多項目,尤其是那些合併到條鞭銀中的項目,則繼續執行。(142)從那個時候起,民兵組織成了東南地區重要的地方制度,而這幾個省也有了更大的財政自主權。
海盜問題尚未解決,蒙古部落領袖俺答汗卻又開始侵入西北邊境地區。從1550年到1570年的幾十年間,俺答汗的入侵演變成了嚴重的危機。其時恰逢明朝北部邊疆處於衰弱狀態之際;入侵者一次次的攻擊使情形更加惡化。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供應額外的食物和白銀。即便在危機過後,維持軍隊所需的高額費用卻仍然持續不變。
山東、河南、陝西數省以及北直隸的11個府提供的裝備北方邊鎮的供應,似乎在1502年就已經接近160萬石,到1578年則總計達到330萬石。(143)此外,朝廷還不得不從自己的收入中抽出部分,送到邊鎮充作軍需。16世紀20年代以前,這些年例銀每年均不超過50萬兩。(144)1549年,也就是僅僅30年之後,送往邊鎮的年例銀就達到了3178354兩。(145)1578年的賬目則表明,每年由北京發出的年例銀達到3186348兩,而且另外還有源自鹽政收入的645015兩銀子。(146)兩項合計,年例銀超過了380萬兩。毫無疑問,國庫每年必然是虧空的。
表3列舉了1577年、1578年、1583年、1593年及1607年由太倉掌握的總收支情況。(注意:這些數字包括金花銀、北方數省的軍事供應的折征部分;因此這些數字顯得比我此前對這段時期所得出的太倉年均收入260萬兩的數字要稍微大一些。)
表3 太倉的盈餘和赤字(單位:兩)(147)
有一點很清楚,在16世紀90年代,每年將近100萬兩的財政赤字很常見。而且,由戶部掌握的用於開支的那些銀兩中,似乎超過90%是被送到了邊境地區充作軍事開支了。
到1590年以前,明代財政管理一個值得注意的特徵是:面對不斷膨脹的開支,朝廷很少嘗試增加賦稅收入。除了前述為了抗倭戰爭的40萬兩額外加征的銀子以外,我另外找到的僅有的一次額外加征是發生在1551年,也就是在俺答汗入寇的高峰時期。那一年,南方各省諸府的田賦加征總計為120萬兩白銀。(148)一般來說,要彌補財政赤字,要麼是調撥各省倉儲之積蓄,要麼是動用太倉儲銀。在1588年,太倉儲銀仍然維持在600萬兩的水平。(149)太僕寺儲銀也大約達到了400萬兩。各省的地方儲銀合計也有幾百萬兩。(150)只要現存的儲銀足以平衡赤字,眼下就不會有財政崩潰的危險。只有當所有儲銀都被耗盡,真正的危機才會出現。真正的危機,最終在16世紀的最後10年到來了。
1590年後的財政管理
明神宗(1572—1620年在位)的漫長統治時期,尤其是1590年到1620年這段時間,在各個方面都是明朝的關鍵時期。許多傳統歷史學家指責,明神宗本人應該對他那個時代中國所出現的所有問題負責。的確,明神宗的慵懶與奢侈,也許足以讓任何一個朝代崩潰。(151)明神宗沒有做過任何事情,以便讓國家財政恢復正常。相反,國家的財富經常被他用來滿足他的個人慾望及嗜好。國家收入中大約100萬兩的金花銀,無法滿足明神宗的花費。甚至,早在1578年,他就已經專橫地將他的個人使用經費增加到200萬兩白銀。(152)此後,連區分國家財富和皇帝個人收入的掩飾也被拋棄;在無數次情況下,大批的款項從太倉庫轉移到了宮中。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資金,被改用於為皇宮生產絲織品。南方諸省所繳納的田賦,則被用於宮殿建設。明神宗知道,臣民們不可能對他肅然起敬。於是,明神宗選擇對臣僚們不加理睬。他拒絕接見大臣,並且任由重要的官職空缺不補。甚至,在包括戶部尚書趙世卿在內的幾位高級官員未得允許擅自離任時,他也不加過問。政府文件經常被擱置宮中而得不到處理,即便是對皇帝大加譏刺的進諫也從無下文。明神宗的玩世不恭實在太過分了。他不願意重組官方的財政機構,反而把自己信任的宦官分派到幾個主要城市充當稅使,實際上是拋棄了正常的政府機構。稅使所做的事情,不過是迴避正常的官方渠道,進行聚斂。任何政府系統,尤其在以聖君統治為根本的傳統中國體制下,在皇帝這樣長時間的胡作非為之下,不可能不受影響。即便如此,把明神宗的不負責任當作明朝衰弱及最後滅亡的主要原因仍是大錯特錯。我們必須認識到,甚至早在其開始走向混亂之前,明朝政府機器就已經存在著斷裂和變形。
中央政府缺乏獲得更多資金的能力,仍然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弱點。甚至,在1618年開始連續加征田賦之前,稅收滯納已經累積得非常驚人了。1593年的一份奏疏表明,在1586年和1592年之間,全國的稅收拖欠總計達7461100兩銀子。(153)另外一份資料揭示,1615年的田賦拖欠達到了2365400兩。接下來兩年,即1616年和1617年的拖欠,加起來又是2869410兩。(154)這樣一來,當政府決定著手額外加征之時,其實它甚至連正常的賦稅都無法收取。其他的政府收入也是如此。雖然我們缺乏所有的詳細數據,但曾經有資料提到:在1601年,額定為白銀342729兩的鈔關稅,僅獲得26萬兩。(155)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在1606年,來自鹽的收入也只達到官方鹽額的一半。
賦稅滯納,絕不是因為明神宗的治國無方,而是明朝統治制度的產物。實質上,明朝的統治制度授予了地方士紳極大的專斷權力,讓他們統治鄉村社會。賦稅管理從未有效深植於鄉村社會。所以,當國家權力衰弱,鄉村社會就完全落入代為管理的階層之手,成為其犧牲品。賦稅負擔再也無法均勻攤派下去。未經授權的徵稅行為越來越普遍。一條鞭法,即省級官員在16世紀為合併和簡化混亂的勞役及徵收程序而推行的改革,在很多情況下最後卻帶來了更多的弊端。(156)「且折色物品太繁,有時多至數十種。彼此間折納的比率,更極複雜之能事,即問吏胥等輩亦不知之,但由彼輩任意索取。」(157)除所有這些因素以外,朝廷不時蠲免賦稅的仁愛政策,也進一步損害了其財政管理。本著高貴仁愛之精神,皇帝會在他登基、冊立太子或者出現其他吉兆之時發布詔令,將某個特定時間之前的未完賦稅予以免除。人們或許推論說,這樣做不過是一種高姿態而已,因為所免除的賦稅也許根本就無法收取回來。儘管如此,這樣的詔令卻明白無疑地鼓勵了賦稅拖欠。有好幾次,地方上的賦稅已經徵集完畢,款項也正在送往京城的路上,這時候免除天下賦稅的詔令發布了。因此,糧長們就在途中收回了所有的賦稅,將這些錢私吞,而真正的納稅者們根本就沒有得到賦稅寬恤的恩惠。由傳統歷史學家所編纂的資料清單表明,全國性的賦稅蠲免在明代出現過27次。這樣的蠲免,有19次是由明神宗之前的皇帝們所頒布的。在明神宗統治的48年中,他自己頒布了6次蠲免之令。剩下的兩次,是在明神宗以後的時期內頒布的。(158)
16、17世紀軍事開支的增加,與政府效率沒有直接的聯繫。17世紀以前,明朝的大部分士兵來源於軍戶。政府以糧食支付餉糧及津貼。1600年以後,募兵取代了徵兵。大約在1620年,步兵的基本報酬每年是18兩銀子。(159)當士兵由原駐地移居到戰區,他還會得到一份被稱為「安家費」的津貼,每人約5到6兩銀子。此外,士兵走後留下的家庭每月可以得到0.6兩銀子。(160)到明朝末年,現役軍隊通常超過50萬人。在1642年,額定的軍隊人數達到了1238524人。(161)這樣,僅軍隊的基本薪水一項,就超過了2000萬兩白銀。
17世紀,一匹戰馬值12兩銀子。我的計算表明,每月養馬的費用不可能低於0.8兩銀子。隨著火器在戰場中的廣泛應用,軍需供應也變得更為昂貴。工部報告說,1618年到1621年的4年中,有1134門火炮、1253000發各種各樣的炮彈、250噸硫磺送往遼東一帶的野戰部隊。另外,還送去了261589副鎧甲。(162)
1618年開始的對後金的戰爭,很輕易地便撼動了王朝的統治基礎,因為這場戰爭恰巧發生在明帝國財政狀況處於最低點的時期。此前16世紀末所進行的「萬曆三大征」,實際上已經將北京的儲銀消耗殆盡。針對蒙古將領哱拜的戰爭始於1592年;同年,日本武士豐臣秀吉侵略朝鮮;明朝軍隊在朝鮮半島迎擊日本入侵者,而戰爭持續了7年之久。更為重要的是,朝廷還不得不另外再派一支遠征軍前往西南地區鎮壓反叛的土司。三大役的軍費開支總計達1200萬兩。這在明朝是一個空前的數字。(163)
鎮壓南方土司楊應龍一戰的開支,大部分是由湖廣、四川兩省提供。(164)在援朝戰爭期間,朝廷向北直隸、浙江的田賦加征了一種特殊的附加稅。(165)其餘的戰爭經費,都是從國庫的積蓄中獲取的。一度高達800萬到1000萬兩的太倉儲銀,到1618年便下降到了12萬兩。(166)太僕寺的儲銀,到1603年也減少到只有近120萬兩,(167)到1607年更被消耗到27萬兩。(168)
很有諷刺意味的是,當國庫實際上已被掏空之時,皇帝控制的錢財卻仍是相當地富足。在1618年受到後金攻擊後的關鍵幾個月中,明神宗仍然將內東裕庫的金銀留置宮中。為此,許多歷史學家都覺得明神宗難以原諒。這些銀兩是金花銀積攢下來的。作為皇帝的個人積蓄,這批儲銀的數量從未公開宣布過。在明軍初戰失利後,各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各省巡撫,甚至退休的軍隊將領、國子監的學生們,都向皇帝請求將這筆銀兩發往遼東。(169)明神宗嘲弄地回答說,他根本就沒有這麼一筆銀子。在1619年,戶部尚書李汝華給皇帝上了不下6道奏疏,請求從皇帝的個人積蓄中暫借200萬兩銀子。(170)只有兩次,皇帝打開了自己的錢包:1618年,他將10萬兩白銀交付戶部,次年給了396173兩白銀。(171)然而,1620年夏天神宗死後3天,內東裕庫就發出帑金200萬兩以供軍需,(172)3個月後又從中發出了180萬兩。(173)在1621年年初,熹宗即位後,50萬兩白銀再次從皇帝的個人賬戶中劃出,用以支付軍事開支。(174)
17世紀早期遼東的危機,並沒有因400萬兩金花銀的及時發放而得以化解。必須牢記於心的是:到1618年,遼東的行政和軍事管理者已經失去了對鄉村人口的控制。軍隊再也不能獲得實地的補給。每一噸軍事供應物資,包括糧食、草料、棉衣以及裝備,都必須從內地運輸而來。朝廷對這樣的運作模式根本就沒有準備。從內地到邊境的供應路線,長期以來沒有得到重視。如果用牛車進行陸上運輸,費用將會驚人地昂貴。1619年,朝廷在天津衛設立督餉部院,並且發現海路運輸可以將運輸費用降至每石1兩白銀。(175)但是,負責軍事供應的都御史卻報稱,如果要使遼東軍隊得到充足供應,他需要4000艘遠航大船,而當時可用之船僅有700艘。(176)
可悲的軍事供應狀況,在1619年遼東經略熊廷弼的筆下有具體的描述:
遼東買一弓二兩,一矢五、六分,更無買處。至於衣甲、撒袋、鞍轡、皮繩諸物,日日裝束,時時追逐,補綻縫破,無事不貴。每見軍士賠辦器物,典賣行囊,身無寸綿,裸體穿甲,心如刀割,而恨不能以身代也……(177)
軍隊身處邊遠地區,而環境如此痛苦難熬,極容易招致災難性的後果。當士兵們的軍餉遲遲未發,軍紀會蕩然無存,叛亂就會爆發,大規模逃亡也會出現。1619年便有一例:1000名士兵中700人脫隊逃跑,整支部隊一夜間化為烏有。(178)騎兵們屠宰他們自己的馬,目的是為了可以不參加自殺式的騎兵衝鋒。(179)士氣處於這樣的低點,明朝軍隊不得不承受更多的失敗了!然而,後金軍隊卻獲得了消化和鞏固他們的征服果實的機會,增強了自身的力量。對此,明朝不得不動員更多的軍隊,結果又需要更多的軍事供應,這一連串的事件變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軍事開支持續上升,直到明朝滅亡。在明朝的最後10年,朝廷面臨內憂外患的雙重威脅。在很大程度上,戰爭開支是通過不斷增加田賦來彌補的。朝廷在20年內曾7次為應對緊張局勢加征田賦;而且,每次加征都是在前面累計加征的基礎上再行加征的。加征的時間及數量如下:(180)
這樣,到1639年,總計的加征為每畝0.0268兩白銀以及基本稅額的1/10。基本稅額的確定實際上很困難。大部分情況下,加上加耗,基本稅額接近每畝0.05兩白銀。在按最高稅額徵收的情況下,每畝0.5兩也很常見。因此,如果按前一種情況計算,加征總量是每畝0.0318兩白銀;如果按後一種情況來計算,加征的總量是每畝0.0768兩白銀。
從管理的觀點看,這一系列加征最讓人討厭的特點是它的零碎性。然而,這也許是不可避免的,因為這個國家、它的財政機器及其官僚的心態對於任何重大決策都缺乏準備。朝廷命令加征,只是為環境所迫。即便到那個時候,加征仍然是不情不願的。而且,國家的賦稅徵收能力也很值得懷疑。事實上,逐年加征的後果,同樣是各省的賦稅拖欠以及大量未徵收的賦稅。明朝政府官員和軍隊將領留下了一卷卷文件,談到那些危急年代裡的軍隊餉銀拖欠、軍事供應不足以及資金解運延期等等。看起來,在1620年以後,士兵餉銀被拖欠6個月以上的時間已經是司空見慣。考慮到明王朝所面臨的全國性危機,緩慢而低效的財政動員帶來了嚴重的後果。由於至關重要的困難局面沒有能夠在一開始就得到恰當的應對,問題變得越來越糟,而姍姍來遲的補救辦法只是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代價。很明顯,在明朝的最後3位皇帝中,沒有誰具備力挽時局的能力和性格。明光宗(1620年)僅僅統治了一個月的時間。明熹宗(1621—1627年)則是一個低能兒,任由權閹魏忠賢管理政府,而官僚們卻被無望地捲入到黨爭之中。最後一位皇帝莊烈帝(1627—1644年)則衝動而多疑。他處決了許多位兵部尚書和現場指揮作戰的督撫。在中國,一個已經建立的王朝,總是會在危急時期展現出驚人的持久力。數以百萬計的人們的堅定的忠誠,會提供一種獨特的力量之源,從而使王朝克服迫在眉睫的危險。然而,在17世紀上半段時間,明朝的中央領導階層如此徹底地敗壞自身的名譽,使得這種忠誠也開始失效。
然而,從王朝的財政史看來,個體角色的重要性不應該被過分強調。明代財政制度之所以崩潰,是由其背後許多活躍或蟄伏的因素的聚積效應導致。本質上,200多年的財政管理,就是遵循著這樣的一種模式,即沒剩下什麼自由活動的空間。同時,人口的增長、從穀物經濟到貨幣經濟的發展、不同地域間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平衡、近代戰爭所帶來的高額軍費開支、對於合理的運輸體系的需求——所有這些是明朝的創立者沒有預見或沒能預見的——都要求朝廷採取更大膽的步驟,使它自己能適應於新的活動領域,承擔新的財政責任。然而,明代朝廷沒有對這些需求作出反應。
在許多歷史學家看來,17世紀的田賦加征有點「過高」,並將此視為導致王朝滅亡的主要原因。(181)毫無疑問,對於已然超負荷的財政機器來說,田賦加征確實增添了新的、額外的緊張;同時,加賦也給某些納稅者帶來了難以承受的負擔。然而,加賦是否超過了全體國民的支付能力,依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我越是考察細節,就越不敢相信那些稅率過高的說法。那些田賦加征,從來不是未經適當考慮而冷酷無情地向人們徵收。在1618年第一次加征中,貴州省是免徵的。即便其他各省及地區以每畝0.0035兩銀子加征,朝廷也還是命令每個地區可以做出調整,以適應各地的情況。(182)全面加征的目標以1578年的在冊土地為基礎,設定在200多萬兩白銀。(183)在第二次、第三次加征中,有更多的免徵。結果,當累計加征的稅率達到每畝0.009兩時,1623年的賬目卻表明,這些加征的收入是4491481兩。(184)這意味著,這些稅率只應用於不足5億畝的土地,而當時登記在冊的土地卻是超過7億畝。1635年的加征,僅僅是為鎮壓內部叛亂而從5個中部省份收取,而且最初的加征是從基本稅額超過10兩白銀開始加征,後來才發展到只要超過1兩白銀即可加征。(185)1637年的加征,稅率是每畝加征0.0048兩,結果收入為1929000兩白銀,(186)意味著該稅率只推行於約4.02億畝應稅土地,即當時登記在冊的7.83億畝土地的51%,同時朝廷還明白宣稱「災處免徵」。(187)明朝的田賦數據既不會如此詳盡,也不會如此一致地加以記錄,所以,我們無法得出這一階段的一個平均數。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基本稅額上加以相當於每畝0.05兩白銀的加征,則可以被視作比較典型的案例。如果再加上按土地徵收的勞役及其他義務,則每畝或許又增添了0.03兩銀子。前面提及的7次加征,共計每畝加征了0.0318兩,使田賦加征總計達到了每畝0.1118兩白銀。在中國的中部及南部,這大概是每畝中等肥沃的土地年產量的10%到15%。從17世紀的標準來看,這個稅率固然是有點高,但卻也不是不可忍受。
在7次加征之後,每年的田賦總量目標大約是2100萬兩白銀。(188)在這一總量之內,可能有212萬兩是從重新登記的土地、土地交易稅以及節省地方政府開支等幾個方面獲取的。(189)在任何一年,田賦的直接收入都不可能超過2000萬兩。但是,即便是這樣一個目標,也是無法實現的。我無法找到任何證據,證明田賦總額能夠完成。相反,我從各種關於賦稅滯納的奏疏推斷:如果任何一年的收入能夠接近預定稅額的70%,該年的賦稅徵收就算是很成功的了。在17世紀40年代,每年的實際徵收能否達到預定稅額的一半,也極為可疑。這些證據使我相信,國家的資源其實並沒有耗盡;相反,根本性的問題是,中央政府沒有能力將國家的財政力量動員起來。明朝人對這一狀況並非全然不知。給事中吳執御說:「臣竊謂天下之民未嘗窮,而天下之財未嘗盡也,惟主計者自為窮之、盡之之計。」(190)1624年到1633年間的戶部尚書畢自嚴也記載說:「凡此廣浩繁項,不可枚舉,孰非賦自地畝?則計歲入太倉、歲充邊餉者,真無異馬體之毫末也!」(191)
2100萬兩白銀是個什麼樣的數字?簡單來說,2100萬兩白銀,僅僅是17世紀中期維持50萬人的軍隊一年所需的經費。在那時候,每個士兵每年的餉銀和口糧價值為18兩白銀;給50萬人的軍隊開餉,需要900萬兩。保守估計,軍官的餉銀大概為200到300萬兩白銀。餘下的800或900萬兩,用來維持軍隊所需的戰馬、兵器、服裝、裝備、運輸,恐怕不是十分充裕。如果像何炳棣教授所預測的那樣,中國那時候的人口已經達到了1.5億人,(192)那麼,供養這樣一支中等規模的軍隊不應該有問題,因為300個人才供養一個士兵。
事實上,繼起的後金或清朝即便是為維持其正常的政府運作而徵收的賦稅,根本就不比明朝低。這一事實證明晚明賦稅過重的觀點就更站不住腳了。誠然,1644年滿洲人控制中原之時,他們很快就宣稱廢除所有的田賦加征,並且將商稅及鈔關稅減半。但是,實際上,大量的白銀仍繼續流入國庫之中。推測起來,在清朝初年,也就是在必須要鎮壓南方忠於明朝的抗清力量之時,國庫收入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戰時的抄沒和追贓而獲得的。對此,當時人的材料並沒有細節性的描述。然而,在1651年後,政府文件中就有不少有價值的統計。以下我列舉了此後三年的總體財政狀況:(193)
在17世紀80年代,糧食收入更進一步增加到700萬石,白銀收入達2700萬兩,而榷鹽所得達到270萬兩。(194)而且,清人還不斷進行計劃外的徵稅。1650年,為建設承德避暑山莊,在正常田賦之上加征了250萬兩,以募集資金。(195)1661年,當國庫再度入不敷出時,又在正常田賦之上加征了5771000兩白銀。(196)
清人基本上沒有對前朝遺留下來的總體財政架構進行改革。注意到這一點是很有意思的。地方層面的賦稅管理,也仍然處於士紳的影響下。(197)清朝雖然曾經命令全國土地清丈,但卻沒有認真地推行。(198)但是,之前在明朝由不同部門負責的幾種款項,到清朝後則轉由戶部掌管,而地方層面上的各種徵收項目亦稍稍進行了合併。這樣,清朝實現了某種程度上的財政統一。
新政權一建立,賦稅滯納的問題就再一次出現。然而,新王朝在執行其賦稅法律方面似乎更強硬。一份報告表明,在1661年的江南地區,有13517人因拖欠賦稅而被指控。這些人據說皆為「文武紳衿」。然而,清朝皇帝指示對那些人照例議處。(199)
現在看來,有兩件事情是很清楚的。首先,在17世紀,中國的經濟活動水平已達到一個高度。因此,國家財政也應該水漲船高,跟上步伐,而賦稅的增加就成了正常而又不可避免的結果。其次,即便新的賦稅負擔完全加征於農業經濟之上,全體居民仍然有能力繳納。明廷在其末年的失敗,很大程度上是源於其執行賦稅法律及控制地方弊端的無能。這種無能導致了財政赤字。
明朝末年的歷史,一頁頁讀來極為可嘆。在北部中國相繼被盜匪蹂躪和入侵的滿洲軍隊劫掠之後,北京的朝廷越來越迫切地需要來自遙遠南方的供應。然而,穩定而充足的供應,卻遙不可及。在1644年年初,軍餉拖欠累計已達到幾百萬兩白銀,而來自南方的賦稅卻只有幾個數萬兩銀子的小包裹而已。在戶部尚書倪元璐的逐日報告中,他告訴莊烈帝說,這些數量極小的、零散的資金正在送往北京的途中,並給出了每筆款項到達的大致時間。這些文件,反映了皇帝及其主要財政管理者極度的焦慮!(200)此時,國庫實際上已然空虛。由於徵收不到足額的米,作為替代,戶部尚書購買了幾噸各種各樣的豆子。(201)在北京被圍時,守軍已經5個月沒有領到軍餉了。連炊具都沒有的軍隊,卻還被要求履行責任。每個士兵發放了100文銅錢,被告知說他們可以自己去購買食物。此時,士氣和軍紀陷入到最低點。一位將領報告說:「鞭一人起,一人復臥如故。」(202)至此,明朝即將滅亡一點也不令人奇怪;讓人感到驚奇的反而是:明朝竟能一直存而不亡,直至斯時!
結論
然而,所有這些討論都將說明什麼?從這段財政史中,我們又能學到什麼?
通過前面諸頁匯集的那些資料,我希望我已經描摹出了明代政府機器運轉的基本輪廓,儘管我的觀察僅限於財政管理。
明太祖創建的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中,沒有經濟核算和平衡或契約調整的位置。因此,帝國的穩定全部依賴於政府的控制能力。被統治者對王朝的認同,則僅僅是來源於官方的僵硬的儒學意識形態。這一基礎性的設計,使得後來的皇帝及大臣們失去了調整的能力。然而,在前近代,如果不是缺乏足夠的統計及其他控制手段、讓人滿意的交通和通訊設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人員,皇帝和大臣們也不可能把中國這麼大的國家凍結為一個靜止不變的國度。這個政府組織及其所統治的國家之間,也遲早會出現裂縫。在明代,我們既看到了官僚操縱下的經濟體制的奇蹟,又見識了這種經濟體制的荒誕。到了最後,這個經濟體內的許多部分都脫離了控制。這種情況發生後,恪守教條的儒家管理者,卻拒絕適應新的環境。一方面,形式主義與傳統主義比從前更得到強調;另一方面,妥協和不講規則卻又在背後得到縱容。這樣的做法,進一步拉大了理想化的秩序與經濟現實之間的差距。
白銀在明朝成為普遍的交換媒介,其影響也不能低估。專家估計,明朝最後的72年中,除了國內銀礦產銀外,還有超過一億枚外國銀幣流入中國。(203)明代的財政管理,本質上是以糧食經濟為基礎。各種不同的稅率和度量單位、自給自足的體制、地方和部門自足、分割的預算、分散的現金流通渠道、大量的物資和勞役徵收、地方糧長制度等等,使得明朝的財政機器顯然無法適應新的貨幣經濟。在這裡,我列舉了明代財政管理中許多令人不滿的特徵。然而,如果不是白銀流通徹底改變了這個國家的經濟面貌,那些特徵其實並不會如此可怕。建立在反動態、反擴張的經濟基礎之上的、陳舊的財政結構,如今比以前更過時了。
明代中期以後,朝廷在處理個別案例時仍保有仲裁的能力,但是缺乏統一執行其法律的力量。表面上,皇帝的權威在任何時候都無可置疑,但是他對各省的控制卻明顯逐漸鬆弛。權力沒有滲到當時仍循規蹈矩的各省督撫的手中,也不會滲到宗室成員手中,因為按照明初兩位創立者——太祖和成祖的規定,宗室成員無法成為一支占優勢地位的政治力量。相反,填補權力空間的是地方士紳;以賦稅問題而言,掌握權力的是級別較低的賦稅管理者。這兩個集團都太過分散,形不成權力自覺。儒家的信仰對他們來說太過強大,以至於不可能發展出任何屬於該階層的意識形態。在他們當中,更不要冀望有敢於公開反叛的人。但是,他們會逃避、怠工、消極抵制,以及採取不合常規的措施。所以,破壞明朝統治基礎的不是強有力的打擊,而是緩慢的腐蝕。
就此而言,我對傳統的王朝興亡循環論不是很滿意。根據這種解釋,每到王朝末期,富裕而有勢力的土地所有者就會偽造賦稅記錄,從而使自己保有不用納稅的土地,而貧弱、沉默的農民就不得不承受主要的賦稅負擔。同時,政府對於賦稅的渴求卻無休無止,直到飢餓和絕望使重稅壓迫下的農民公開反抗,進而導致王朝的滅亡。這種解釋也許在其他階段的歷史中能找到更多的正確性,例如漢朝和唐朝。然而,將這種解釋用於明朝,卻根本就沒有說服力。在晚明,正常的田賦,即便算上加耗、加征,通常也只是地方徵收中很小的一部分。當時的人們抱怨得最厲害的過高稅率,是針對額外收費,以及計劃外的、非正常的乃至一些未經授權的徵稅而發的,因為它們大部分未載見於任何稅收冊籍。(204)這些舞弊行為並不是在明朝衰弱時期開始出現,其中的許多做法歷史悠久。
在莊烈帝統治時期內,理學家兼政治家劉宗周奏報說,在他的家鄉浙江山陰縣,田賦總是提前兩年徵收的,而這些收入送到北京卻反而比預定計劃晚了一年。(205)同時,給事中孫承澤告訴皇帝說,戶部的官員沒有能力處理各省呈送的財政報告。要求調查的命令很少得到任何回音。(206)從管理的觀點來看,這種制度性的破壞,並不能看作是中央政府徵收重賦的後果。相反,它也許可以理解為在明朝末年朝廷擁有的徵稅能力非常小。由於沒有辦法得到足夠的稅收,朝廷也就無法提供有效的、公正的行政管理。
傳統的學者對明朝政府有足夠多的賦稅過重的指責。令人奇怪的是,認為明朝政府課稅過輕的批評,在明朝人的著述中卻也不時可見。但是,從傳統的儒家標準來說,那樣的批評自然不會很流行,因此它們很少引起人們的注意,更別說有什麼響應了。根據曾出任南京太僕寺丞的16世紀末最傑出的文學家歸有光的觀點,蘇州府儘管在當時被視為全國賦稅最重的地區,它的田賦和役實際上不妨再翻一倍。在文章里,歸有光質疑明朝政府對人民的「姑息」政策是否明智。他還指出,如果不能募集到足夠的賦稅收入來進行工程建設,就等於沒有機會讓人民得到更多的改善生活和富足自身的手段。最終,「仁慈」的管理者所能做到的,無非就是向他治下的那些飢餓的民眾發放救助而已。(207)出版於17世紀初的沈德符的筆記,直至今天還是明代社會史的重要史料。其中,沈德符悲嘆說,明代朝廷總是無法徵集足夠的賦稅,賦稅的數量都不及宋代。他提到南宋時期,有點懷舊地說:「當時主計者,勝今日萬萬矣!」(208)
同樣,我也不能接受晚明「民變」起因於重賦的解釋。在民變頻發地區,田賦要麼就是免徵,要麼就是減征。(209)我感覺,應該對民變負責的,乃是政府機器的崩潰。由於無法從稅收資源得到足夠的資金,政府長期以來一直漠視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設。水利工程得不到修繕;應對自然災害的預備倉內的糧食被賣光了,換了銀兩。最近許多學者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表明,軍隊的逃兵和被解僱的驛卒在全國性的叛亂中扮演著比農民更重要的角色。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士兵的大量逃亡。帝國驛站的廢棄,則是明王朝無力解決開支而造成的另外一個後果。被解僱的驛卒們自己組織起來,組成一個個戰鬥集體。隨著逃亡士兵的加入,他們開始從事盜匪活動。(210)農民的加入,或者是因為威逼強迫,或者是因為他們的家園已被毀壞。17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北部中國的饑荒,也許可以看作是另一個起作用的因素。至於說較高的賦稅,我承認它確實給了叛亂者心理和宣傳上的巨大優勢,而經濟的影響反在其次。在1954年出版的一部收錄220份關於晚明農民起義原始檔案的未分類的資料集中,有16份檔案談到軍餉的拖欠和軍需的不足,有8份檔案認為士兵逃亡是起義的根源,有5份檔案提到驛卒,有15份檔案表明饑荒和民眾間蔓延的絕望是引起動盪的原因,有8份檔案證明農民是在叛亂分子的恐嚇和脅迫下才參與起義的。僅有3份檔案是指責賦稅的。在這3件檔案中,有1份只是泛泛地談及全國範圍內的重賦。另外2份檔案則是上呈皇帝請求免除山西、河南某些地區的賦稅的奏疏。奏疏的附錄部分表明,這些請求隨後就得到了莊烈帝的批准。(211)還有一項現代學者的研究,則將導致反叛的原因按順序作了列舉:災荒、盜匪、賦稅、驛站制度的廢棄。(212)
簡要地說,概括明朝的滅亡,將涉及太多的因素。從時間方面來說,其中一些因素可以追溯到明朝建立之初。從空間方面來說,一些因素則涉及了地域特色及地方管理。迄今為止,我所做的工作,也只是在迄今未加探索的廣袤領域的邊緣處冒險而已。這個論題極為寬闊,而擺在我們面前的資料實際上也無窮無盡。所以,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上,我的探討都還有極大的空間。
原載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Seven Studies,ed. by Charles O. Hucker(New York and Lond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pp. 7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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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的寫作,筆者得到了南伊利諾斯大學的無私贊助。內子格爾(Gayle Huang)幫助核實文中數據,並將英文稿加以潤飾。
(2) 瑪麗安娜·麗格:《明代的財政和農業:1368—1643》,《漢學》,XII(1937年),頁130—143,235—252。
(3) 《明史》,卷二六〇,頁24。
(4) 《明史》,卷二二四,頁21。
(5) 沈榜:《宛署雜記》(北京:1961,重印),頁86—90。
(6) 沈榜:《宛署雜記》,頁48。
(7) 《徽州府賦役全書》(1620年編纂;國會圖書館縮微膠捲),頁4。
(8) 《清史》(台北,1961),II,頁1464。
(9) 《明史》,卷七二,頁11;卷七二,頁13。
(10) 對於明代官員薪水的出奇之低,許多歷史學家都有過評論。參見《明史》,卷八二,頁16;趙翼:《廿二史札記》(叢書集成本),卷三二,頁686。
(11) 《明史》,卷八二,頁20。
(12)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古香齋袖珍本),卷三五,頁15。(編者按:查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點校本《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575有「崇禎二年倉場侍郎南居益查奏京支出數」,在京各衙門並順天府宛、大二縣「每歲支銀十四五萬餘兩」。)
(13) 《明史》,卷一五七,頁8。
(14) 《明史》卷一一一列舉了91位戶部尚書。然而,其中有兩位從未履任。這使得真正履任的戶部尚書人數下降到89人。《明史》有其中51位戶部尚書的傳記。龍文彬《明會要》(台北:1956年重印)提及楊思義(1368年任)及滕德懋(1370年任)也出任過戶部尚書(第一冊,頁514),但是《明史》關於戶部尚書的列表中卻沒有他們兩人的名字。
(15) 《明史》,卷一五〇,頁1;龍文彬,《明會要》,第一冊,頁515。
(16) 《明史》,卷一五七,頁8。(編者按:《明史》原文:「瓦剌入貢,詔問馬駝芻菽數,不能對,復與璽、瑺論斬系獄。」)
(17) 《明史》,卷一四九,頁5;卷一九八,頁8。
(18) 《明史》,卷一四九,頁6—7。
(19) 《明史》,卷一五一,頁6—7;參見:卷八,頁6。
(20) 顧炎武:《日知錄》(萬有文庫本),第四冊,頁50。
(21) 《明史》,卷一六〇,頁5。(編者按:《明史》原文:「初,帝即位,詔免景泰二年天下租十之三。濂檄有司,但減米麥,其折收銀布絲帛者征如故。三年二月,學士江淵以為言,命部查理。濂內慚……遂下都察院獄。」)
(22) 《明史》,卷二〇二,頁7;卷二五六,頁7。關於畢自嚴入獄,還可以參見蔣平階《畢少保公傳》(清初本),頁22。
(23) 《明史》,卷一九四,頁15;卷二一四,頁7;卷二二〇,頁9—10;卷二四一,頁11。
(24) 《明史》,卷二二〇,頁24;卷二二二,頁26。
(25) 蔣平階:《畢少保公傳》,頁26。
(26)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二五,頁27。
(27) 參見鹿善繼,《認真草》(叢書集成本),卷一、二。鹿善繼在1619年掌管戶部河南司及廣東司。
(28) 倪會鼎:《倪文貞公年譜》(粵雅堂叢書本),卷四,頁8—9。
(29) 《明史》,卷二二五,頁3;龍文彬,《明會要》,第一冊,頁521。
(30) 例如,李汝華做尚書時即劄管戶部河南司。參見鹿善繼《認真草》,卷一,頁7。
(31) 沈榜:《宛署雜記》,頁49—50。
(32) 沈榜:《宛署雜記》,頁146—147。
(33) 《大明會典》(萬有文庫本),卷二九,頁867。
(34) 關於《賦役全書》的起源,參見畢自嚴1628年的奏疏,載見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24—28。
(35) 《崇禎存實疏抄》(影印本,1934年),第一冊,頁100。
(36) 關於倪元璐改革的細節,可參見拙著《倪元璐:新儒家官僚的「現實主義」》,載見狄百瑞主編《明代思想中的自我與社會》。(編者按:該文已收入本書。)
(37) 倪元璐對發行紙幣的態度並不清楚。其子倪會鼎說倪元璐對於發行紙幣並不熱衷。但是,顧炎武卻說倪元璐「必欲行之」。參見倪會鼎《倪文貞公年譜》卷四,頁23—24;顧炎武《日知錄》,第四冊,頁103。
(38) 關於糧長,可參見《明史》,卷七八,頁7、14;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953—956;關於這一問題最全面的研究,是梁方仲的《明代糧長制度》(上海,1957年)。
(39) 顧炎武:《日知錄》,第三冊,頁63—64。
(40) 關於明代納稅畝與實際的「畝」的區別,參見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頁102—123。
(41) 《明神宗實錄》(1940年影印本),卷一〇六,頁2—3。
(42) 《明神宗實錄》,卷一二六,頁3—4。
(43) 《明神宗實錄》,卷一一六,頁3。
(44) 《明史》,卷七七,頁7。宣府、大同兩鎮的溢田,大約是早期估額的1/3,參見《明神宗實錄》卷一二〇,頁3;卷一二六,頁1。
(45) 《大明會典》,卷二四,頁627、641—644;卷二五,頁669—673。
(46) 關於加耗,參見《大明會典》,卷二七,頁797—800;《明史》,卷七九,頁3—5;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萬有文庫本),卷二四,頁27—28。
(47)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四部叢刊本),卷一二,頁95。
(48) 關於金花銀,可參見《明史》卷七八,頁3—4;《大明會典》,卷三〇,頁878;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82;堀井一雄:《金花銀的展開》,《東洋史研究》,五卷二期(1939年11月)。
(49) 這是基於不同資料內不同記錄得出的。價格肯定有時候會有波動。在湖廣,1600年前後收成較好的年份里,米價低於每石0.35兩白銀;但其他地區在糧食緊缺時,米價可能翻上一番或者三倍。總體來說,米價保持著相對的穩定。
(50) 參見我的博士論文《明代的漕運》(密西根大學,1964年),頁108。
(51) 《明史》,卷七九,頁10。關於分配到各省的配額,參見《大明會典》,卷二六,頁738—776。
(52) 《續文獻通考》(上海,1936年),頁3085。
(53) 工部所屬的工廠,每年要燒制100000隻酒罈送到內府,參見《大明會典》卷一九四,頁3918。宮廷用鹽量每年估計為10萬斤或近70美噸。參見《明神宗實錄》,卷二六,頁8。
(54) 賀凱:《明代傳統國家》(特斯康,1961年),頁11。
(55) 《大明會典》,卷三〇,頁878;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82。
(56) 該項計算是基於《大明會典》零散的資料上完成的,卷二六,頁738—776。
(57) 《明史》,卷七九,頁15。
(58) 《明史》,卷一八五,頁1—2;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67。
(59) 《大明會典》,卷二八,頁836—848,隨處可見。
(60) 黃仁宇:《明代的漕運》,頁105—106。
(61) 黃仁宇:《明代的漕運》,頁310—313。
(62) 《大明會典》,卷二九,頁873。
(63) 這是以《大明會典》中零散的資料為基礎的,參見卷二六,頁738—776。
(64) 《順德縣誌》(1585年),卷三,頁24。
(65) 梁方仲:《明代戶口田地及田賦統計》,《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集刊》,3:1,1935年5月,頁61。
(66) 《香河縣誌》(1620年纂修),卷四,頁3。
(67) 這一計算是基於《春明夢余錄》中所抄錄的一份戶部奏疏,卷三五,頁21。
(68) 《汶上縣誌》(1608年纂修),卷四,頁3—10;《杭州府志》(1579年纂修),卷三〇,頁44;卷三一,頁65—70;《順德縣誌》,卷三,頁21—22。
(69) 《明史》,卷八〇,頁104;《續文獻通考》,頁2955—2958;《大明會典》,卷三三,頁925—945;賀凱:《明朝的政府組織》,《哈佛亞洲研究》(1958年),卷21,頁46。
(70) 這一計算的依據見:《明史》卷八〇,頁1—4;《續文獻通考》,頁2955—2958;《大明會典》,卷三三,頁925—945。
(71) 《明史》,卷八〇,頁7;《續文獻通考》,頁2958;《大明會典》,卷三四,頁947。
(72) 《明史》,卷八〇,頁7—8、11;《續文獻通考》,頁2958、2960。
(73)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六,頁50;卷三八,頁38、39;卷三九,頁74、93;卷四〇,頁41。
(74) 這一計算所依據的資料,參見《大明會典》,卷二六,頁738—776。
(75) 《明史》,卷八〇,頁5;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51;《續文獻通考》,頁2958、2964;《大明會典》,卷三四,頁949—951。
(76) 《明史》,卷八〇,頁7—11、14;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55。
(77) 《明史》,卷八〇,頁6—7;鹽引只能在極為嚴格的條件下由近親繼承,參見《大明會典》,卷三四,頁952。
(78) 《大明會典》,卷三四,頁947;《明史》,卷八〇,頁8。
(79) 《明史》,卷八〇,頁11—12;《大明會典》,卷三二,頁909。
(80) 《大明會典》,卷三二,頁908。
(81) 《明史》,卷八〇,頁15;《續文獻通考》,頁2962。
(82) 此奏疏引自《香河縣誌》,卷一一,頁11。
(83) 何炳棣,《揚州鹽商:18世紀中國的商業資本研究》,《哈佛亞洲研究》,17(1954年),頁132。
(84) 此論基於朱廷立《鹽政志》(1529年纂修)所引1468年的一道奏疏,見卷七,頁3。藤井宏認為所謂代銷權源於官僚的腐敗。那些賄賂了負責官員的人可以獲得比守法商人更優越的貿易優先權。然後,那些人會將他們的銷售配額賣給後者。參見藤井宏《占窩的意義及起源》,《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年),頁551—575。
(85) 《明神宗實錄》,卷五六八,頁6—7;《續文獻通考》,2970—2971;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46—48;何炳棣:《揚州鹽商》,頁136;歐宗佑:《中國鹽政小史》(萬有文庫本),第35頁。《明史》亦有簡短的相關條目,參見卷八〇,頁16。
(86) 這是從《大明會典》中雜亂的資料中得出來的。參見《大明會典》卷三二,頁903—924;卷三三,頁925—945;《續文獻通考》,頁2955—2958。兩種資料之間有細小的差別。
(87) 這個計算是根據注①的兩種資料得出來的。
(88)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四,頁45。
(89) 《明史》,卷八〇,頁16;《續文獻通考》,頁2970;《明神宗實錄》,卷四三九,頁1。
(90) 《續文獻通考》,頁2970—2971。
(91) 《明史》,卷八一,頁17—18;《續文獻通考》,頁2931;《大明會典》,卷三十五,頁977;應該注意的是,最初北京城的崇文門並不是一個內陸關稅徵收點。崇文門所徵收的,更多的是被看作是一種營業稅收入。然而,崇文門最終實際上成了內陸關稅體系內的一部分。崇文門的收入是隨著其他內陸鈔關的收益一起核算的。參見《明史》,卷八一,頁20—21;《續文獻通考》,頁2935、2937;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42。
(92) 臨清和北新關例外。參見《明史》卷八一,頁17;《續文獻通考》,第2931;《大明會典》,卷三五,頁980—981。
(93) 《大明會典》,卷三五,頁977—978。
(94) 張度編纂:《臨清直隸州志》(1782年),卷九,頁2。
(95) 關於負責官員的玩忽職守,參見黃仁宇《明代的漕運》,頁178—183。
(96) 《續文獻通考》,而2937—2938;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42;《明神宗實錄》,卷三七六,頁10。
(97) 吳兆莘:《中國稅制史》(上海,1937年),第一冊,169。
(98) 這個計算是以《大明會典》為基礎,參見《大明會典》,卷三五,頁1014—1018。
(99) 此類交納在《大明會典》中有記錄,見卷三五,頁1014—1018。
(100) 關於貨物稅的徵收,在周一龍《漕河一瞥》(1609年編纂;國會圖書館膠捲)中隨處可見。
(101) 關於抽分場,參見《明史》卷八一,頁15;《漕河一瞥》提到過抽分的數量,見卷一一。
(102) 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玄覽堂叢書),卷九,頁41—45;卷一二,頁41—47。
(103) 《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三,頁8。
(104) 這些未加整理的資料源於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玄覽堂叢書本),卷九、卷一二。
(105) 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卷一二,頁48。
(106) 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卷九;《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三,頁8。
(107)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五三,頁3。
(108) 《明神宗實錄》,卷三八三,頁12;《明史》,卷二一六,頁16。
(109) 《明熹宗實錄》(1940年影印),卷七,頁25;卷三二,頁5;《崇禎實錄》(1940年影印),卷五三,頁9。
(110) 《明史》,卷八二,頁19;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8。
(111) 《明史》,卷八二,頁20。
(112)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10。
(113) 這是我的估計。根據是《明史》卷八二,頁20。
(114)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八,頁33—34;卷三九,頁100—101;關於月港開港,參見佐久間重男:《月港二十四將》,《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頁389—419。
(115) 《明熹宗實錄》,卷六二,頁5。
(116) 關於這些資料,參見:《明史》卷八二,頁19—20;《續文獻通考》,頁3086;《明神宗實錄》卷二〇,頁8;卷一四四,頁4—5;卷二三四,頁3;卷四一六,頁13;《大明會典》卷二六,頁738—776;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一,頁32;卷三五,頁8—10。
(117) 《明史》,卷七八,頁4;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09—1010。
(118) 《明史》,卷七八,頁4。
(119) 黃仁宇:《明代的漕運》,第五章。
(120) 《明史》,卷七八,頁3。
(121) 楊聯陞:《中國的貨幣與信用》(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1952年),頁67。
(122) 《明史》,卷七八,頁3。
(123) 《明史》,卷八一,頁4。
(124) 黃仁宇:《明代的漕運》,頁67—68;參見:韓丁(Harold C. Hinton)《清代的漕運體制》,《遠東季刊》,11:3,(1952年5月),頁342;星斌夫《明代漕運研究》(東京,1963年),頁64—68。
(125) 《明史》,卷一五三,頁10。
(126) 這個計算是以《大明會典》為基礎的,見卷一九,頁498—516。
(127) 如要列舉其中一些的話,可參見: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經濟試探》(上海,1957年);周良霄《明代蘇松地區的官田與重賦問題》,《歷史研究》,第10期(1957年),頁65—66;朱東潤《張居正大傳》,頁175—177、307;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頁207—208。傳統的史料,可參見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六,頁94;卷七,頁4;卷八,頁52。
(128) 《明史》,卷一五三,頁10。編者按:原文後有「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
(129) 《明史》,卷七八,頁5;卷一五三,頁11。
(130)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叢書集成本),卷三,頁169;《崑山縣誌》(1576年纂修),卷二,頁22。
(131)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1962年),頁133。
(132) 參見頁203注②。
(133) 此數據乃是比較1391年和1502年的統計資料而得出,參見《大明會典》,卷二四,頁627—628。
(134)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六,頁3—4。
(135) 《明史》,卷八一,頁17—18;《續文獻通考》,頁2931—2932。
(136) 《明史》,卷七九,頁14。
(137) 《明史》,卷一八五,頁1—3;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53—1054。
(138)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經濟試探》,隨處可見;宮崎市定:《明清時代蘇州輕工業之發達》,《東方學》,第2期(1951年8月),頁64—73;西嵨定生:《中國早期棉業史研究》,《東洋學報》,31:2(1947年10月),頁262—288;尚鉞:《中國資本主義生產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長》,《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頁89—92;劉炎:《明末城市經濟發展下的初期市民運動》,《歷史研究》,1955年第4期,頁29—59。
(139) 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1772年編纂),奏疏,卷九,頁5。關於日漸活躍的貿易活動,亦可參見《明史》卷八一,頁23;《明神宗實錄》,卷二一〇,頁7。
(140) 當時許多人提到過西北地區劇烈的經濟衰退。其中,顧炎武曾作出過最有說服力的描述,並提供了一些分析。參見顧炎武《亭林詩文集》(四部叢刊本)卷一頁13以及其他文章;倪元璐也曾有過類似的觀察,參見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六,頁2。
(141) 《明史》,卷七八,頁10。
(142)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三,頁118;《金華府志》(16世紀後期編纂),卷八,頁13。另外,許多地方志都曾提到這一點。
(143) 這一計算是基於《大明會典》的,參見該書卷二八,頁839—861。
(144)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18;《明史》,卷二三五,頁14—15;王世貞《鳳洲雜編》(叢書集成本),卷一,頁3。
(145) 這一計算是基於王世貞的《鳳洲雜編》,卷一,頁3—9;王世貞的資料據說是來源於戶部的文件檔案。
(146) 這一計算是基於《大明會典》的,參見該書卷二八,頁839—861。
(147) 1577年和1578年的數字是以張居正的奏疏為基礎,參見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31—33;1583年的數字是以孫承澤的《春明夢余錄》為基礎,見卷一四四,頁4—5;1593年的數字是以《明神宗實錄》為基礎的,見卷二六二,頁7—8;1607年的數字是以程開祜《籌遼碩畫》(1620年纂修)為基礎的,見該書卷八,頁27。
(148) 《明史》,卷七八,頁10。
(149) 《明神宗實錄》,卷一七八,頁22。
(150) 《明神宗實錄》,卷三八三,頁12;《續文獻通考》,頁3086;顧炎武:《日知錄》,卷五,頁5—6。
(151) 關於明神宗個性的很精練的一段分析,可參見賀凱《晚明的東林運動》,載見費正清主編《中國的思想與制度》(芝加哥,1957年),頁133—134。
(152) 《明史》,卷七九,頁15。
(153) 《明神宗實錄》,卷二六一,頁1。
(154) 《明神宗實錄》,卷五七〇,頁15—16。
(155) 《明史》,卷八一,頁20—21。
(156)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24—25;《明史》,卷七八,頁14—15。
(157) 梁方仲:《中國稅制的一條鞭法》,王毓銓譯,頁14(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1956年)。(譯者按:此段文字原見梁方仲《一條鞭法》,《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集刊》4:1,1936年5月。)
(158) 龍文彬:《明會要》,第二冊,頁1018—1020。
(159) 《明熹宗實錄》,卷七〇,頁18—19;《明神宗實錄》,卷三六,頁649;卷五八四,頁10;《明臣奏議》(叢書集成本),卷三五,頁673—676。
(160) 《明神宗實錄》,卷五七一,頁4;卷五八四,頁10。
(161) 《明清史料》,乙編(上海,1936年),第五本,頁424。
(162) 《明熹宗實錄》,卷一五,頁13—14。
(163) 《明神宗實錄》,卷四四一,頁19。
(164) 李化龍:《平播全書》(叢書集成本),卷一,頁18;卷六,頁361—362;程開祜:《籌遼碩畫》,卷三,頁68。
(165) 《明神宗實錄》,卷二五四,頁5;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三,頁118。
(166) 程開祜:《籌遼碩畫》,卷七,頁17。
(167) 《明神宗實錄》,卷三八三,頁12。
(168) 《明神宗實錄》,卷四三七,頁6。
(169) 他們的奏疏載見於程開祜編纂的《籌遼碩畫》。
(170) 這些奏疏見於程開祜編纂的《籌遼碩畫》卷二六,頁28—31;卷三〇,頁8—12;卷三一,頁10—12;卷三二,頁25—27;卷三二,頁37—39;卷三三,頁17—20。亦可參見《明神宗實錄》,卷五八〇,頁13。
(171) 《明神宗實錄》,卷五六九,頁12;卷五八〇,頁24。程開祜:《籌遼碩畫》,卷四,頁46。
(172) 《明史》,卷二一,頁12;《明史稿》(文海出版社),卷一,頁104;《明通鑑》(中華書局),卷七六,頁2955;談遷:《國榷》(北京,1958年),卷八四,頁5156、5158。
(173) 《明光宗實錄》(1940年影印本),頁26。
(174) 《明熹宗實錄》,卷一,頁2。
(175) 《明史》,卷二五六,頁8。
(176) 程開祜:《籌遼碩畫》,卷四四,頁46。
(177) 程開祜:《籌遼碩畫》,卷四四,頁24。
(178) 程開祜:《籌遼碩畫》,卷四四,頁29。
(179) 錢穆:《國史大綱》(第二版,上海,1947年),第二冊,頁587。
(180) 這些稅率出現在:《明史》,卷七八,頁11—12;《續文獻通考》,頁2794—2795。龍文彬《明會要》亦載有相同的信息,參見該書第二冊,頁1033—1034,然而其數字跟前兩種資料所載有細微的差別。原始文本記載的不清晰,曾使我一度相信,1637年的加征——每畝0.0048兩及每畝0.01409兩白銀——是兩次連續的加征,一個緊接著另一個,且都是針對所有的應稅田地的。感謝楊聯陞教授指出,由於沒有產生遠超所匯報的數量的收入,每畝0.01409兩的稅率不可能統一推行過。我相信我現有的解釋——對此前在冊土地定以每畝0.0048兩白銀的稅率——能明顯得到這些資料的支撐,參見:《明史》卷二五二,頁2;《續文獻通考》,頁2975。但是,每畝0.01409兩的稅率被應用於迄至當時尚未徵稅的田地,也未得到當時資料的證實。《明史》卷七八(頁12)提到每畝0.01409兩的稅率,但沒有談及它是如何應用的。《明史》卷二五二(頁2)及《續文獻通考》(頁2975)提到對此前未稅的田地徵稅,但卻沒談及稅率。我只是把這些點滴證據聯繫到一起,也認識到我的詮釋是有疑問的,並且希望接下來的研究者能對它予以糾正或調整。
(181) 像許多歷史學家一樣,王毓銓也譴責這種加征。他說:「中國的農業經濟被強加在農民身上的特殊的田賦將血吸盡。」參見王毓銓《中國歷史上的田賦增加與王朝滅亡》,《太平洋事務》,1936年6月,頁201。
(182) 程開祜:《籌遼碩畫》,卷一一,頁15。
(183) 《明神宗實錄》,卷五七四,頁14;程開祜:《籌遼碩畫》,卷一一,頁13—17;卷一五,頁41。
(184) 這一計算是以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台北,1965年重印,卷三四)為基礎的。值得注意的是,《明史》(卷七八,頁11)和《續文獻通考》(頁2794)都聲稱總額是520萬兩。但是,陳仁錫所做的詳細賬目是從戶部的檔案中抄來的,看起來也很完整、連續。
(185) 盧象昇:《盧忠肅公集》(1755年編輯),卷四,頁3;《續文獻通考》,頁2795。
(186) 《明史》,卷二五二,頁2;《續文獻通考》,頁2759。
(187) 《續文獻通考》,頁2795。
(188) 1641年的田賦總額是21330735兩,參見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12;這一數字來源於戶部的檔案。
(189) 這一計算是以陳仁錫《皇明世法錄》為基礎的,參見頁958—996。
(190)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六,頁48。
(191)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29。
(192)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頁3—23、277。
(193) 《大清世祖實錄》(偽滿洲國「國務院」影印本,1937年),卷六一,頁6—7;卷七〇,頁31—32;卷七九,頁23—24。
(194) 王先謙:《東華錄》(上海,1891年),康熙朝,卷四二,頁8。
(195) 王先謙:《東華錄》,順治朝,卷一五,頁1。
(196) 《大清聖祖實錄》(偽滿洲國「國務院」,1937年),卷四,頁9。
(197) 這從官方奏疏中可以看到,參見《大清世祖實錄》,卷一一八,頁8;卷一一九,頁13。
(198) 1665年,安徽巡撫力諫停止清丈,認為清丈只是引發了混亂,參見《大清聖祖實錄》,卷一五,頁5—7。
(199) 《大清聖祖實錄》,卷三,頁3。
(200) 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一一,頁11。關於稅銀由南方送達北京的困難的描寫,可參見《明清史料》乙編,卷十,頁948、977—978、987。
(201) 倪會鼎:《倪文貞公年譜》,卷四,頁11。
(202) 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七九,頁84—85。
(203) 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入》,《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6:2 (1939年12月),頁324。
(204)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37;卷三六,頁56;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八,頁6—7;顧炎武:《亭林詩文集》,卷一,頁15—16。
(205) 劉宗周:《劉子文集》(乾坤正氣集本),卷一,頁15—16。
(206)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二五,頁29—30。
(207) 歸有光:《三吳水利錄》(叢書集成本),卷一,頁5、7。
(208) 沈德符:《野獲編》(扶荔山房本),補遺,卷二,頁37。
(209) 例如,河南和湖廣北部的田賦就被寬免。參見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八,頁7—17。
(210) 鄭天挺編:《明末農民起義史料》(上海重印本,1954年),頁27;錢穆:《國史大綱》,第二冊,頁591。
(211) 鄭天挺編:《明末農民起義史料》,散見各處。
(212) 李文治:《晚明民變》(上海,1948年),頁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