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國的歷程 · 16世紀明代中國的軍費(1)

I 16世紀中期,明帝國的軍事力量陷入最低谷。10年之間,能夠率10萬騎兵縱橫於野的俺答汗,不止一次襲擾京郊。1550年,人們在北京城門上就可以看到四處飛奔劫掠的蒙古騎兵。然而,雖然有6省勤王部隊的增援,駐防北京的軍隊卻不敢出戰。劫掠者可以隨心所欲地進入內地,幾乎不會遭遇任何抵抗,然後帶著戰利品回到邊境。北京的駐防部隊原本應該是一批隨時做好戰鬥準備的部隊;它由78個京衛組成,按規定,總兵力達到38萬人。(2) 數年之後,因為倭寇問題,南方軍備不整的問題同樣暴露出來。1555年,謠傳說一隊倭寇深入到蕪湖之後,掉頭威脅南京。根據歸有光的說法,南京「舉城鼎沸」。但是,歸有光後來又提到,所謂一隊倭寇,實際上是一群與倭寇主力失散、不超過50餘人的散兵游勇。(3)谷應泰在談及此事時記載說,67名倭寇經行內陸數千里,殺傷無慮四五千人。(4)在16世紀中期,南京諸衛的軍力,定製是12萬人。 士兵們都到哪裡去了?這個問題的答案,要到歷史深處去尋找。在明代衛所制度長期衰敗的背景下,南方及內陸省份退化得最為厲害。廣西的軍隊數量在洪武時代是12萬人,到1492年減少到1.8萬人,僅剩原有人數的15%。江西的南昌左衛,額定人數是4753人,到1502年軍中現役人數僅141人,還不到原額的3%。(5)浙江的金華千戶府額定人數為1225人,到16世紀,營中僅剩34人,同樣不到其滿員狀態的3%。(6)1510年到1515年間的兵部尚書王瓊就說,到他那個時候,衛所軍士逃亡十之八九。(7)王瓊的話並不誇張。 明代的作者們在談及衛所制度衰敗時,經常強調軍屯的敗壞。軍屯敗壞的原因,則又經常追溯到由蒙古人侵襲、軍官侵占、種子及耕畜的缺乏等導致的邊疆耕地的減少。這些推論是正確的。然而,它們卻忽略了世襲軍戶制度的根本性缺陷。可以說,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時代錯誤。當洪武朝建立軍屯之時,並非所有身處於軍隊冊簿內的家庭都是樂意的,因為很少有人願意讓自己的後代子孫永遠服兵役。湖廣、廣東和山西的民戶,儘管極不願意,卻也一古腦兒被編入軍屯。原則上,屯軍每人將授予50畝耕地。然而,我們從地方志中看到,授地50畝只是一種理想狀態,而不是事實。在許多情況下,屯軍只得到20畝耕地,有的甚至更少。而且,分配給屯軍的耕地,又並不是都在本地,而可能散布於好幾個縣。士卒們服役沒有固定的軍餉。每個人每月發一石米、少量的鹽,以維持其家庭。過冬的衣服,根據不同的供應狀況,或者是做好的成衣,或是布料和棉胎。然而,在14世紀及15世紀初期,現役士兵的生活狀況倒也不窮困。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皇帝會不時地「大賜」。儘管賞賜並無定期,然而,在那些年裡,每個士兵每年得到25貫寶鈔的報酬是比較常見的。這筆錢加上糧食配額,就可以使士兵的家庭得到充足的供應了。從《明實錄》零散的條目中,我們能對這一時期朝廷發行的寶鈔的數量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據估計,僅1390年一年,明太祖就印行了大概8500萬或9000萬貫寶鈔,以應付各類開支。(8)根據官方的兌換比率(一貫寶鈔可以換一石米),這個數量相當於兩年半的賦稅收入。即使按照市場價格(四貫寶鈔換一石米),這個數量也比半年的賦稅收入要多。很明顯,以沒有準備金的紙幣寶鈔來支付軍事開支,不可能是持久之策。 洪熙和宣德朝以後,寶鈔貶值了1000倍。從那時起,皇帝就不再大加賞賜了。偶爾的賞賜,到此時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1425年的一道聖諭,減少了士兵們所納的屯田子粒。之前,每位士兵要納子粒糧12石;此後,每位士兵僅需納糧6石。(9)歷史學家們引述此事,稱讚仁宗和宣宗減免50%子粒的寬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道恤免諭令的頒布,恰是在不再準備大加賞賜的前夕。 建立軍屯制度,原本是希望軍隊可以自給自足。然而,據我們觀察,這一目標從來就沒有實現過。從明太祖自己所寫的《大誥武臣》中就可以發現,南直隸的兩處軍屯在實行軍事屯田20年後,仍然不能實現自給自足。(10)永樂初年,據說河南的屯田軍士甚至無法自供半歲之食。(11)《春明夢余錄》列出了明朝前期撥給京衛的屯田。作者孫承澤得出結論說,即便在收成最好的條件下,衛所也不可能靠屯田自給自足。(12)在1425年聖諭使每個士兵上繳屯田子粒減半後,整個軍屯體制自給自足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了。 在15世紀和16世紀初,朝廷沒有對這種狀況作足夠的修補。供應不足時,軍隊只是簡單地減少士兵的食物供應。士兵們的部分俸糧,還可能被折成寶鈔,或者棉布、胡椒及蘇木。折換的比率也隨著不同的命令而變化不一。已經結婚成家的士兵,和沒有結婚成家的士兵也是不一樣的。每月一石米的供應,從一開始就不夠,而折色又導致實際上是取消了俸糧。1468年,一些士兵被告知說,他們的俸糧中的折色部分減少到每人只有4兩胡椒和蘇木,並且還要到遙遠的倉庫去領取。他們明確拒絕了這種支付方式。(13)1489年,山西的一位千戶報告說,自己的士兵已經兩年沒有領過俸糧,六年沒有領過棉布或棉花。(14)1511年,明朝政府解決了河南士兵的俸糧拖欠問題,其中部分拖欠是從1502年開始一直積壓到那個時候。延期支付的俸糧以每石20貫的比率折成銅錢,(15)僅相當於原有價值的5%。 士兵們儘管完全不能得到報酬,或者得到少許報酬,他們中許多人卻還要承擔賦役。士兵應召入伍時,他要自己提供裝備。那些安排去大運河運輸漕糧的士兵,儘管可以從納稅者所交的加耗中得到一些津貼,卻又有修繕漕船的責任。漕船每10年就要重修一次。為了應付這筆開支,通常每名運軍每年要繳納3到4兩銀子。(16)總體來說,北方邊境各軍事單位的定量配給還比較正常,並且在16世紀也部分折銀。然而,每個騎兵必須保證自己的馬服役15年。除非戰死,一匹戰馬如果不到15年就死了,它的主人就要按戰馬尚未服役完的年限來進行賠償。由於士兵很可能沒有賠償能力,軍隊指揮部門總是會預先部分扣除整個軍營甚至整個軍團的配量。因此,損失賠償並不是由單個士兵完成,而是從這筆存留資金中扣除的。(17)士兵的待遇如此嚴酷,士兵大量逃亡也就一點都不奇怪了。 對那些得到50畝分地並從事屯田的屯軍而言,子粒減免之後,每年向政府納子粒6石仍是一個不小的負擔。實際上,這樣的稅額,是農戶們繳納的正常田賦的5到10倍。後代子孫必須永遠服役,也無法讓人心情愉悅。而且,到明代中期,官方土地登記管理如此腐敗,以至於屯田經常被耕種者出售或者抵押。(18)到這個時候,軍戶已轉而從事其他職業去了。除非明代朝廷採取強有力的「清軍」政策,否則整個軍屯制度就不可能繼續存在。士兵潛逃後,清軍御史可以按清軍冊勾捕逃軍的親戚或者負有連帶責任的近鄰。如果被牽連的相關人等同意出錢僱人,並出資為被僱傭的人完婚安置,讓他頂差,勾軍通常才算結束。(19)但是,這一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一次勾軍剛剛結束,往往更多的軍士卻已逃亡。 到16世紀,如果一個衛所仍然擁有規定軍士人數的10%,就可以被視為是個異數了。北京周邊78個衛,能給京城駐防部隊提供的軍士數量,不會超過50000到60000人,其中大多數後來成了宮殿建設的勞工,其他的則被分配到軍隊的馬廄中做馬夫,或被分給官府做侍從,乃至成為私家僕人。真正扛著武器的人,大概不到10000人,其中還有不少是被雇來代人服役的乞丐。(20) 北部邊鎮的情況稍微好一些。邊鎮通常能維持其規定的士兵人數的40%左右。在1487年孝宗登極時,新皇帝向邊鎮的每位士兵賞賜二兩銀子;這一次登極大賜共計賜銀615320兩。(21)因此,照這份官方的統計,前線服役的士兵大約有30萬人。對於2000里的邊境線而言,這些守衛力量是不夠的。然而,由於防衛設施保養良好,軍隊數量雖然減少了,軍事供應卻比以前更多。 1449年土木堡之變後,邊境上所有屯種的士兵都被朝廷動員起來。屯軍們留下的耕地,則召民承佃。租稅從每畝0.015石到每畝0.03石。這是讓士兵耕種所得淨利的10%左右。到16世紀中期,宣府鎮所控制的土地中,有80%被出租,只有20%由軍隊自己耕種。(22)《萬曆會計錄》還提供了以下一些資料:在1412年,遼東的屯種收入為716100石,16世紀初為383800石,而後者僅為前者的53%;大同鎮的屯種收入在1442年為513904石,1535年為112998石,而後者為前者的22%;宣府鎮的屯種收入在1448年為254344石,1515年為69760石,而後者為前者的27%。(23)這些資料沒有更精確的信息。然而,這些數字之間的巨大反差足以表明:16世紀前後,這些軍鎮的自給程度正持續衰弱。 隨著其內部產出收入的下降,軍鎮的開支極大地增加了。自正統初年來,這些區域性軍鎮就不斷地通過募兵來補充兵源。大約在1500年,一個通行的做法被採納,即每個被召募的士兵將得到5兩銀子的獎勵。另外,馬匹及衣料也由朝廷供應。作為僱傭兵,被召募的士兵將穩定地得到報酬。在16世紀中期,大部分被召募士兵每年能得到6兩銀子。(24)《明史》編纂者估計,16世紀初各鎮士兵中約有半數是召募的士兵。(25) 邊鎮數量也在增加。1507年火篩侵入寧夏,固原鎮建立;1541年,山西鎮建立,以應對剛剛占領河套地區的吉囊的威脅。這樣,15世紀的七鎮,便擴大到九鎮。(26) 無論是舊的軍鎮,還是新建的軍鎮,都不斷要求朝廷增加軍隊。由於北京不可能向各鎮派遣軍隊,這些要求基本上改為要求增加補貼。戶部每年向邊鎮發去邊餉,始於正統年間。但是,在15世紀,邊餉的總量在50萬兩銀子以下。(27)然而,到成化、弘治年間,邊餉的數量逐漸開始上升。最初,從北京解送的邊餉分為兩種,即主兵年例與客兵年例。從理論上說,主兵年例是用來支付那些原本屬於該鎮的士兵,客兵年例是用來支付由其他區域派來增援的士兵。然而,事實上到那時候,每個邊鎮都兵員不足。所謂增援士兵,很少會真正派到。然而,在嘉靖年間,除寧夏和固原以外,所有的邊鎮都有客兵年例。也許可以說,這一財政詞彙不過是一種偽裝,以便讓朝廷能夠接受以下現實:募軍已逐漸取代了徵兵,結果便需要更高的報酬。 1449年以後,明朝軍隊沒有再發動過攻擊性戰爭。致力於防守的各邊鎮忙碌於修築長城。系統的長城修築始於1472年的延綏總督餘子俊。(28)最初,邊牆的修築,只是將山坡垂直削平,在山谷間挖掘深壕,並通過夯土的工程將現有的堡、塞連接起來。後來,長城的修築工程逐漸變得更為精細。很快,厚重的磚石結構出現了,帶著雉堞的城牆豎立了起來,並且還增加了儲備火器的碉堡。這些防禦工事歷經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慶年代,到萬曆初年,即16世紀80年代,已經持續了一個多世紀。在16世紀中期,修建防禦工事的花費已變得十分驚人。例如,1546年,為了修建宣府、大同等地的邊牆,儘管勞役是徵發而來且不用支付報酬,政府修築每英里長城的花費仍達到6000兩銀子。(29)1558年,建設薊鎮段長城僱傭勞工所花費的勞力成本,是每英里6357兩銀子。一份奏疏表明,如果要徵召勞工,承擔這些勞役負擔的人們實際所支付的則會是原有負擔的7倍。也就是說,由於管理不善,勞動力的成本可能上浮到每英里44500兩銀子。(30) 隨著不斷增加的軍費開支,朝廷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衛所制度雖然難以為繼,然而卻又不可能廢除。根據王朝創立者的預想,軍屯制度能夠使軍隊自給自足,而政府發行的寶鈔可以一直通行,為此田賦設定在一個很低的水平。商業稅從來沒有得到認真的考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之間,也從來沒有清楚的劃分。到16世紀,仍然沒有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區域性金庫。賦稅收入總體上來說是按一成不變的程序來分配或撥付,即每個財政部門將它們直接送到特定的支出機構那裡,並認為收支就這樣可以逐項抵消。那時,拖欠稅收開始成為很普遍的現象。(31)在這種時候,如果調整軍事編制和重建軍隊後勤保障,就意味著一切都將重新開始:不但政府機器需要重新設計,而且主流意識形態,即強調國家應當藏富於民的仁愛的、家長式統治的儒家原則——這是從太祖時期就被明朝確認的基本原則——在這種背景下也必須加以修正。的確,明代的皇帝及尚書們,藉口祖制不可更易,對改革總是表現出強烈的厭惡。在此當口,歷史學家同樣必須清楚:傳統中國,在一個王朝的中期進行改革,無論如何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一個新王朝的開國君主所頒布的法律和規章,卻總是不能對幕後運轉的社會力量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些詔令,主要是建立在君主意志的基礎上,而依靠著武力的劍而得以執行。到王朝中期,帝國控制力已經削弱。在稍後的日子裡改造現行的制度,很容易加速毀滅的進程。在改革目標實現之前,任何一種程度對控制的放棄,都仍然在嚴格掌握之中。因此,在那個時代,在廢除衛所制度方面沒有進行任何嘗試,也就毫不為怪了。實際上,在1644年明王朝滅亡之前的幾個星期前,戶部尚書倪元璐曾經最後一次提出廢除衛所制度的問題。在人口冊上,那時候仍然還有170萬個世襲軍戶。倪元璐建議,每一軍戶交納100兩銀子,以換取永久性地免除其軍役。然而,這樣的建議,換回的卻只是崇禎皇帝溫和的申斥。(32) 在15、16世紀,北京試圖修補殘破的時局。因為無法以自身具備的資源向邊境軍隊提供穩定的資助,朝廷最初命令北方4個省份增加供應。《大明會典》編輯時所收入的零散資料,使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到1502年,山東、山西、河南和北直隸的人們每年總共要向邊鎮遞解160萬石糧食,或者其他價值相當的物資;在1578年,4省向邊鎮遞解的糧食大約330萬石;76年間,增加了100%。表面上,這些供應是從4省的田賦中抽取的,增加的部分也是從其他費用轉化而來,因此除了運輸費用之外,並不會對納稅者構成額外的負擔。然而,《萬曆會計錄》說:「國初民運坐派山西,率多本色,正德初始全折征。」我們並不知道,在15世紀,折銀的比率是多少?但是,《萬曆會計錄》表明,1443年折銀的比率是每石0.25兩;1457年,即僅僅14年以後,折銀的比率是每石1兩。(33)即便納糧的部分數量保持不變,單從折銀的部分而言,人們的實際支付也至少增加了4倍。在1555年,山西省向大同鎮供應時,在每石一兩銀子的比率折算後,還增加了額外的「腳價」。(34)這背後的理論是:納稅者支付銀子而不是糧食,便節省了運費;這部分利益必須在必要的時候交給國家。這樣一來,大同鎮所得到的銀兩又增加了20%。 正如我們此前所述,由北京送出的年例銀也有所增加。1549年後,年例銀的總量從來沒有低於過200萬兩銀子。(35)必須指出的是,在俺答汗危機及倭寇之患以前,朝廷增加軍事供應的所有努力,都幾乎只限於北部邊境。因此,雖然不是非常有效,邊境的幾個軍鎮在半個多世紀裡還是堪以抵禦蒙古遊牧部落的。相比而言,北京駐防部隊的表現卻慘不忍睹。還可以做出的一個概括就是:直到那時,長江以南幾乎沒有什麼國防。 II 16世紀50年代的緊急情況,迫使明代朝廷必須做出迅速而劇烈的反應。表面上看,最簡單易行的方法就是宣布全面加征賦稅。但是,這涉及許多明代特有的技術難題。儘管整個明帝國的稅率都很低,但是稅收義務的分配卻極不公平。大部分府縣所執行的,仍然是洪武時期所估定的稅額。過去,也曾經有過微小的調整,然而卻從來都沒有嘗試做一次全面的重新分配。而且,在近200年中,土地交易是以這樣的一種方式運作:賦稅責任實際上跟土地所有權是可以分離的。富有的土地擁有者,可以切出一小塊土地用以出售。如果購買者願意承擔此前出售者所有土地額定的賦稅責任中的更大部分的話,那一小塊土地的售價會非常之低。相反,這個富裕的人還可以出高價來購買鄰居的大部分土地,而只接受較少部分的稅額。換言之,賦稅責任是可以分割的,並不必然與所交易的土地面積成正比。我們相信,比起別的做法來說,這樣的做法更造成了賦稅的不公平。除非進行普遍的土地清丈,並且重新分配稅額,否則,增加同一水平的賦稅非常不受歡迎。不但經濟落後的地區要承擔不適當的賦稅負擔,而且那些已經承受重賦的貧苦農民也會發現自己無法再活下去了。明代朝廷不願意採取大膽的步驟來解決這一基本問題,就不得不接受不斷萎縮的財政。這樣,明代的政府財政就像一串大小不同、強度不等的鏈環;它的整體擴張能力,因此也就受限於其中最弱一環的承受力。這一描述不僅適用於嘉靖一朝,也適用於明王朝此後剩餘的歲月。 1551年,在戶部尚書孫應奎的催促之下,明世宗命令加賦1157340兩。加賦明確聲稱只是暫時的,「候邊方事寧停止」。5個北方省份、2個南方省份,以及南直隸的6個府免予加征,增賦只針對帝國最發達的地區。(36)到16世紀中期,國家額定的田賦總計為糧2600萬石,加上加耗則大約相當於2500萬到3500萬兩白銀。如果考慮到加派區域的情況,以及加賦不到財政收入的4%,1551年的加賦即使不能說全然沒有效果,實際上其效果也還是頗為輕微的。 其他籌措資金的手段,如增加兩淮地區的產鹽配額,估計總共能得到30萬兩銀子。我們估計,部分暫緩送往北京的漕糧折成銀兩,大約也可以得到100萬兩白銀。另外一部分田賦,儘管自正統年間以來就被折成100萬兩白銀,並從此成了皇帝的個人收入,但在持續的緊急狀態下,也暫時由皇帝轉讓給了戶部。(37)這幾筆款項,使戶部得到了350萬兩白銀。加上戶部接近200萬兩的正常收入,這些款項使明帝國得以度過這場危機。然而,所有這些收入從本質上來說是暫時性的;沒有哪一筆錢是從新的稅源得來的。所有這些收入都花費在北京以及北部邊境上。為南方的抗倭戰爭籌集經費,就不得不設計完全不同的計劃。 III 南方的資金籌措計劃有以下鮮明的特徵:首先,所有資金由地方籌措,而不經戶部操控;朝廷或者允許巡撫、總督自主行使權力,或者根據督撫的請求授權他們徵稅。其次,所有的額外收入,原則上應該與現行的財政收入分開;它們將被獨立審計。第三,收入的來源極為多樣;它們由省級官員及軍官管理,其總額從未公開;甚至,監察官員的稽查也沒能提供一幅真實的圖景。第四,許多在抗倭戰爭中派生的新的收入及加耗,還包括許多令人討厭的雜稅,在戰後再也沒有廢除。 跟北方相比,南方的軍事形勢有根本性的不同。南方根本沒有足夠的現役部隊。整個野戰指揮部的建設不得不從零開始。甚至,總督、監軍以及總兵等都是在短時間內到任的。大多數士兵現場召募。張經出任總督(1554—1555年)時,新徵募的士兵包括廣西、湖廣的山民,南直隸的私鹽販子和山東的僧人。(38)後來召募的兵源,按籍貫彼此區分,如邳兵、漳兵、廣兵、義烏兵。另一方面,衛所軍及民兵只扮演很小的角色。《紹興府志》概括這種情形說:「衛者曰軍,而募者曰兵。兵禦敵,而軍坐守。兵重軍輕。」在整個抗倭戰爭中,僅浙江一省就徵募了10000名這樣的客兵,甚至還雇用了遠航船。各個級別的官員們都在募兵。把總及把總以上官銜的軍官,都可以徵募「標兵」、「家丁」,組成自己指揮的精銳部隊。(39)環境對這種體制的不足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在戰爭的早期階段,原則上資金來自提編。「提編」一詞,在英文中沒有合適的對應詞彙。「提」的意思是舉起,「編」的意思是組織起來。「提編」的概念最初有點像美國的國家防衛聯邦化。但是,明代中國的「提編」,絕大部分只是一個財政方面的詞彙,而很少涉及人事。1554年,朝廷命令推遲南直隸所有的州縣40%的民兵役,每位緩役的人為張經的戰爭經費繳納7.2兩白銀。次年,皇帝諭令南直隸和浙江省每個縣按其規模大小提供200名或300名民兵,供總督驅使。後來,該民兵役的義務大部分解除,改為每年每人納銀12兩。此外,南直隸和浙江兩個省的每一位服勞役者,也都要繳納1兩白銀。(40)隨著戰爭的拖延,「提編」延伸到里甲和均徭。從洪武朝起,每10戶為一甲,甲中的每戶輪流一年為政府督催稅糧,替十戶當差。從1488年以後,督催稅糧和差役被分開了。前者稱里甲,後者稱均徭。因此,每10年間,每戶要承擔兩次各為期一年的役,一次提供稅糧,一次承擔差役,前後兩次之間可以有4年的休息期。(41)「提編」就是將那些按原計劃將在次年服役的戶提前到當年。然而,實際上既不用督催稅糧,也不輪差役。所有的賦役義務,都折征成了銀兩。 在這場延長了的戰爭過程中,這些稅款大多數都慢慢地轉加到田賦之上。這些稅款的攤派方法,在縣與縣之間、府與府之間都是不同的。最常見的模式就是丁四田六,即40%的財政負擔是由當地登記在冊的成年丁男承擔,而另外60%由土地所有者承擔。這種模式如今不是由中央政府的法律來規定,而是至少部分由省級官員實施,或者由總督們以軍事法令的形式來實施。在其最高點的時候,浙江和南直隸兩省的田賦加征接近50萬兩銀子。(42)這場戰爭之後,加征雖有減少,卻也沒有完全免除。(43) 因為這場戰爭,東南諸省的各種賦稅如雨後春筍紛紛冒出。在福建省,寺田迄至當時一直免稅;戰爭期間,為了應付軍事開支,寺田也開始徵稅了。浙江會稽縣的山地,戰爭前一向只征少量賦稅,這時增加了稅額。杭州城的商人和居民按照他們的店鋪或住宅的房間數被征以「間架銀」。廣東省在主要橋樑徵收通行稅。順德縣徵收母牛屠宰稅。潮州府徵收鐵礦稅。江西省南部邊界徵收食鹽通行稅。(44)沿海諸省的漁民也要繳納新的稅種;如果沒有納稅的收據,就不允許他們購買食鹽。我們不能肯定說前面所提到的那些稅種以前從未存在過;但是,根據地方志,這些稅種的收入都被標明為「兵餉」。一些已經存在的稅種,如地產交易的印花稅、對酒和醋的榷稅,也被地方官員改變用途,以應對防務開支。在16世紀最後25年里,福建月港最終向國際貿易開放。海外貿易所帶來的收入,也是由軍事官員管理:以船舶的載重能力即噸位為基礎,徵收「水餉」;對商品徵收的進口稅稱為「陸餉」。(45)這些稅種的稅率較低。即便合計每年月港的收入,也只是接近2萬兩白銀而已。然而,這些收入通常是零碎的,管理也很分散,而且缺乏有效的審計。 倭寇平定之後,幾個省的民兵部分被遣散。但是,在1595年,服役的民兵仍有199650人之多。雖然官方規定,允許每個民兵每年交納12兩白銀即可解除兵役,然而,此前共同承養一個民兵的納稅者們,為僱傭一名代服兵役者卻不得不支付30兩銀子。(46)在16世紀末,即便他們交納了12兩銀子,每年維持這樣一支民兵隊伍仍然需要將近120萬兩銀子。這項負擔在幾個省的人口中攤派,倒也不是很過分。但是,由於民兵由地方官員管理,且缺少中央的監察,而它的維持又依賴於地方財政,所以,民兵所能做的只是保境安民,而不可能成為未來軍事動員的核心力量。 在隆慶和萬曆時代,人們普遍要求解散客兵。文武官員們都曾經試圖用衛所軍取代客兵。但是,客兵卻不可能完全解散。到16世紀末,浙江嘉興府維持著陸兵一營五總。其中,募兵一總,民兵與衛所軍各二總。嘉興府還維持著一支1500人的水師。這支水師中,客兵是「耆舵」,而衛所軍兵則是「貼駕」。1574年,1500人中,「貼駕」僅占300人。遲至1597年,水師中所有的戰船都是雇來的。(47)儘管戰鬥編隊是由兵備道來指揮,然而編隊難免要按地域來組織,而且由地方供應。毫無疑義,地方募集的資金現在變得不可或缺了。 IV 迄今為止,還沒有關於16世紀明代中國的軍費開支的總體估計。清水泰次和寺田隆信的研究集中於北方邊鎮的開支。然而,他們的注意力集中於戶部每年送去的年例銀,所以他們計算出來的軍費水平只能是最低的。(48) 要弄清明代軍費的開支水平,任務極其複雜。軍費賬目非常零散,資料並不總是完整的。另外一個障礙就是,明代的行政管理者從來就沒有建立起一套統一的會計制度。所以,官方文件和私人文集中的數字,通常以不同的規格和標準為基礎。結果,兩套資料很難放到同一個平台上來進行比較。由於財政術語通常缺少詳盡的解釋,那些簡單引用的數字特別可疑,沒有多大用處。 在《明實錄》中,我們找到了20條有關1544年戶部發往北部各軍鎮邊餉的資料。(49)除正常的年例銀外,還包括專門用於徵兵、修築邊牆、購買軍糧和馬草及馬匹的銀兩,總量約計270萬兩。鹽引——它們可以讓邊境將領用政府的鹽和當地商人交換錢款或糧食,則是在1543年提前就送達了。這些鹽引的價值,接近100萬兩銀子。我們必須記住,除戶部以外,兵部和工部也會不定期地將白銀送往邊鎮。如果再計算從北京實際送到的馬匹、糧食、火器、衣服,邊鎮每年大約要花費北京400萬到450萬兩銀子。前面尚未提到,還有北方4個省份每年直接送往邊鎮的軍事供應,包括白銀、乾草、棉胎和棉布。邊鎮在自己的管轄區域內也能賺點錢,並生產許多物資,其中包括轄區內平民百姓所上繳的常規武器。考慮到所有這些因素,邊鎮每年的維持費用保守估計可能要超過700萬兩白銀。16世紀50年代,北京實行募兵;南方各省推行提編之法。我們相信,明帝國每年的軍事開支決不會低於1000萬兩銀子。在軍事活動頻繁的年份里,軍事開支很可能會更高一些。 萬曆初年,明朝與俺答汗達成議和協議,倭寇的威脅緩和了,軍隊的效率提高了。即便在這個時候,軍事開支也看不到有下降的跡象。這時候,邊境上建立起來的軍鎮已經進一步擴展到14個。1576年,戶部對各鎮歲用錢糧匯編了一個賬目,主要包括四項:銀、糧、料、草。這個賬目複製在《實錄》里,長達21頁。(50)這個賬目列舉每項的數量,只是沒有計算其貨幣總價。開支各項是分別登錄在各邊鎮之下,也沒有合計的數字。我把這些數字相加到一起,再根據當時的通行價格將各種物品折算成銀兩。結果表明,它們的總價值約為850萬兩銀子。這14個鎮在1578年的所收款項也可以在《大明會典》找到,占據了28個雙面頁。(51)在用同樣方法對《大明會典》中的賬目進行統計後,我發現它們的總價值也超過800萬兩銀子。 明朝官員對於這樣的軍費水平並不習慣,往往感到非常震驚。從一個後來人的眼光看,我們能夠理解這些開支只能是在意料之中。據1572年到1577年的兵部尚書譚綸說,在他那個時代,明朝軍隊的總人數是84.5萬人。(52)我們假定大約有50萬人駐守北部邊境,並且最少有10萬匹馬。相對16世紀中葉而言,這意味著巨大的增長。自然,防守的經費無法限制在以前的水平上。而且,由於白銀越來越廣泛的使用,這段時期徵募士兵所需要的報酬也在迅速增加。直到16世紀中葉,徵募士兵每人每年6兩銀子就足夠了。然而,到16世紀後期,一些徵募士兵得到的報酬卻是18兩銀子。這一標準逐漸被人們接受,並且延續到17世紀。(53) 引起軍費預算上漲的另一個因素,則是火器的使用。雖然明代軍隊從15世紀初就以使用火器而聞名,然而,火器的廣泛使用似乎是較晚時期才發展起來的,最明顯就是在16世紀後期。這段時間也正是廣泛仿造葡萄牙大炮的時期。1498年頒布的一條長期有效的法令曾一度限定火器的製造權歸工部所有,而邊鎮不可以製造火器。到嘉靖朝後期,這條禁令逐漸被廢除了。(54)遲至16世紀60年代,京軍所用的炮彈還都是填塞石子;1564年,取代它們的便是鉛彈;到1568年,便換成了鐵彈。(55)1586年,兵部派出一支檢查團巡閱陝西的4個邊鎮。檢查團很快就遞交了報告。報告中列舉了各鎮現存的物資,其中有一些跟火器的使用有關。不幸的是,這份存貨清單將鐵、鉛和石子混到了一塊,使得我們沒辦法計算它們的價值。但是,僅僅其中一個邊鎮儲有的鉛、鐵、石子等物資就超過2000噸。(56)所謂火器,明顯包括化學方式推進而逐件射出的火箭或火球;每個邊鎮所積貯的火器,大約有200萬件,或者更多。顯然,新式武器改變了軍費構成的性質。作為防禦設施的戰車的採用,發生於15世紀;但是,推動那些戰車大批量部署的,卻是16世紀後期的俞大猷和戚繼光。(57)據工部稱,在1609年,生產每輛戰車需要花費30兩銀子(58)。這也是此前不會有的一筆開支。 16世紀80年代,戶部將每年送往14個邊鎮的年例銀確定在300萬兩到350萬兩的水平上。(59)邊境上的總督們反覆向北京請求增加餉銀,得到的答覆卻是不會再有額外的資金了。即便在和平年代,維持一支50萬人和大約10萬匹戰馬的軍隊,每年似乎也需要逾850萬兩銀子,或者為此目的而預算的等價物。邊境經常發生小型衝突以及區域性戰鬥,為彌補由此帶來的損失,這就需要更多的經費。除了來自北京的年例銀外,邊鎮還依賴從地方上運來的物資以及在當地的徵發。然而,這些物資和資金並不總能全額運到。我們可以理解,總督們的要求並無不當。 面對財政虧空,邊鎮不得不擴展它們的資源,以滿足自身需求。賬面上的記載,並不總是跟實際情況相符。財政規章也很少嚴格遵循。總督的個人手段成了管理中的關鍵要素。甚至在16世紀70年代,張學顏、梁夢龍、王崇古轄下的幾個邊鎮總體上都有改善的跡象,但竄改財政報告的趨向就已經出現了。到16世紀末及其以後,情勢不斷惡化。明朝滅亡前夕,各邊鎮要求糧餉時,向戶部提供的士兵和馬匹數字,則極盡誇大之能事;同時在給兵部的報告中,各鎮為規避戰爭的責任,卻又將自己的士兵和馬匹的數量大打折扣。在1643年,戶部尚書倪元璐難以置信地發現,兩個鎮合計虛報的士兵人數達到130萬人,而這根本是不可能的!(60) 自抗倭戰爭以來,南方諸省的防衛設施及財政管理就牢牢掌握在省級官員的手中。供應軍需的賦稅收入,由各省巡撫、總督徵收,並且由他們支配。這樣的做法出現以後,也推廣到沒有受倭寇騷擾的地區。16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雲南省在邊境與緬甸領袖莽應里(Nanda Bayin)作戰。雲南巡撫一再向北京請求援助。有一段時間,朝廷授權雲南可以向四川「借」。1594年,邊境衝突仍在繼續,雲南巡撫最終得到皇帝的一道諭旨,其中部分文字這樣寫道:「雲南以後兵餉自處,不得再借。」結果,巡撫只得增加對雲南採礦的徵稅,其稅額從每年5萬兩銀子增加到8萬兩。(61)加稅授權似乎由帝國政府嚴格控制;然而,北京對於此事及類似事項的控制只是名義上的。同樣,四川省還在其轄境內對茶徵稅,以保障軍事供應。(62) 因此,抗倭戰爭對明代的財政管理所產生的影響,可能比歷史學家們通常所想像的要深刻得多。也許可以說,其實有沒有倭寇並不重要,抗倭戰爭之前中國南方的軍備失修,遲早會引發一些根本性的變化。另一方面,因為戰爭而引發的財政上的地方分權,也有悠久的歷史淵源。在明朝建立之初,財政管理是以鄉村商品經濟的運作來設計的:賦稅完全徵收實物;政府在處理賦稅收入時則儘可能避免積聚過多的物品,因為這樣的積聚將使它可用的服務設施變得很緊張;中央政府的控制很嚴格,但嚴密的控制僅限於財政上的指導,朝廷很少去處理實際的運作。實際上,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下,每一個知府或者知縣都似乎扮演著皇帝設在各地的低級出納員的角色。在這種體制下,帝國的財政資源從來就沒有真正地得到統一。相反,這種運作方式的特徵是:許多繳納而來的稅收實物,每種總量卻都很小,常常從國家的這一端挪到國家的那一端。16世紀,隨著軍事危機出現,白銀的廣泛使用也同時來臨。明廷既不願意也沒有力量進行根本性的改變,來適應新的環境。結果,新瓶裝了老酒:除了運輸途中的大量穀物換成了一包包白銀之外,高度發達的貨幣經濟之下,明代財政管理的基礎卻依然是早期實物經濟的概念。信貸技術從來就沒有在財政管理中得到應用。一旦軍事開支增加對這種體制的壓力,更進一步的地方分權就不可避免了。 我們認為,16世紀開徵的新稅是正當的,徵收稅率大體上也是合理的。它最大的倒退,就是缺乏全面的規劃和監管。授權地方官員開徵新稅,並且允許他們自己管理這些資金,其實是一種很危險的委託。管理的效率很低下;營私舞弊也無法根絕。在許多情況下,這樣的徵稅揮霍了帝國的稅收潛力,卻只產出微小的收益。結果,地方主義進一步使中央政府喪失行動上的自主性;總的說來,這就取消了帝國財政的彈性。 V 在本文總結之前,我們先必須停下來討論一下張居正的業績。張居正是明代最偉大的政治家之一,主宰朝政10年。如果不討論張居正的財政管理,我們這裡講述的故事就會不完整。在1582年張居正逝世前不久,北京的糧食儲量可供逾9年之需,太倉老庫的積銀超過了600萬兩。太僕寺的積銀也有400萬兩。同樣,南京銀庫積銀250萬兩。各省儲積的錢糧亦很充足。在16世紀財政史的背景下有這樣的豐功偉績,是一個很矛盾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與我們前述種種議論表面上看來是相衝突的。 事實上,張居正的財政挖掘性建設正是在與俺答汗議和後不久就著手進行的,同時倭寇的威脅也消除了。張居正的政策目標是,在不減少政府收入的同時,大力削減政府開支。在他的命令下,所有不必要的、不緊迫的政府活動要麼被取消,要麼被推遲。政府的廩膳生員的數量削減了。負責採辦的宮廷宦官,也被置於嚴格的監管之下。省級官員得到命令,要求節約勞役,總體上要降到現有水平的三分之一。帝國驛站系統提供的食宿服務降到最低點。然而,儘管有這些節省措施,平民百姓提供的服役卻並沒有減少。節省下來的,都交到了國庫。罰贓、抄沒、贖刑所得的收入,之前是漫不經心地加以處理,此刻卻要經過細緻的審計。賦稅拖欠者,其中大部分是富裕的土地所有者,則會得到徹底的查處;他們的欠款也會認真追索。儘管張居正本人不願意,但是在他執政期間,出售官職仍然在繼續。厲行節約的舉措還延伸到軍隊後勤方面。由於一段時期以來蒙古人得到安撫,邊境守卒以及邊界邏卒都減少了,因此也就節省下了額外的津貼,而且更多的士兵可以回去屯田。負責邊鎮的總督們得到建議,要求他們節省開支,其幅度接近由北京送來的年例銀的20%。分配到民戶中飼養的軍馬全部出售,原先由馬戶承擔的替代田賦的養馬之役,改而折征貨幣。(63) 張居正解決財政問題的途徑,雖然頗有成效,但也有明顯的負面作用。國家財政積蓄的建設不可能永遠持續下去,而它對於經濟的不利影響根本無法測算。我們推測,作為一個具有相當遠見的人,張居正實施這樣的計劃,也許是在為整體的財政改革做準備。但是,由於現存資料缺乏確切的證據,我們無法做這樣有力的斷言。我必須重申的是,在那個時代,朝臣中沒有誰具備改組政府機構的權力;僅僅建議激進的改革,也都會招致彈劾。尤其是作為首輔大學士,張居正將自己的職責限於主要是為皇帝票擬詔旨。在他自己的辦公室制訂財政法律,則明顯違反常規。的確,由於年幼的皇帝對張居正言聽計從,張居正的確是在實際行使人事任命權。然而,在採取任何重大措施之前,張居正不得不敦促他所信任的尚書或巡撫們呈遞相關的奏疏。只有這樣,他才能通過為這些奏疏擬旨的方式達到他自己的意願。(64)在寫給漕運總督王宗沐的信中,張居正透露:「仆今事幼主,務兢兢守法,愛養小民,與天下休息。諸大擘畫,必俟聖齡稍長,睿明益開,乃可從容敷奏,上請宸斷行之。」(65)儘管有刻意過度謙虛之嫌,然而,從明朝的一般做法看來,這番言論多少還是反映了這位大學士的真實想法。 1580年年底,張居正最終以皇帝的名義命令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土地清丈。但是,到那時候,張居正本人也僅有一年半的時間可以活了。到他去世時,土地清丈工程並沒有完成。在他下葬兩個月之後,土地清丈在朝廷內外就引起了嚴厲的批評。迫不得已,明神宗授權各省官員調整各省的土地申報,以便平息那些反對之聲。同時,另外一項清丈工程也被禁止。甚至在兩年以後,土地清丈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有人建議說,所有1580年清丈期間的土地申報都應該宣布為完全無效,所有的田賦都應該回到原狀。對此,朝廷的決定並不清楚。(66) 就我們所知,除了《明實錄》中零散的和不完整的統計外,1580年土地清丈的申報並沒有正式刊行。1618年明朝為了募集跟後金作戰的經費而第一次對田賦加征時,稅額仍然是以1578年的土地數據,(67)也就是清丈前的土地記錄為基礎。毫無疑問,張居正的努力徹底失敗了。 這樣說來,張居正對明代的財政制度並沒有太大的貢獻,儘管他曾有此打算,並且雄心勃勃。但是,我們也許可以相信,他在財政上的節約措施使明王朝的壽命延長了半個世紀。如果沒有張居正時代的積蓄,所謂「萬曆三大征」,即1592年到1598年援助朝鮮抗擊豐臣秀吉的入侵、1592年征哱拜、1594年到1600年鎮壓楊應龍及其苗族部民的戰爭,就不可能如此成功地進行。換作17世紀,在幾乎所有糧食和銀兩都已消耗乾淨而模式陳舊的、不堪重負的財政機器卻又不得不承重更多之時,這樣的成功不可能再現。 VI 總的說來,我們的結論是:16世紀明代中國軍費的上漲,很大程度上是由衛所制度的衰敗造成的,而白銀的廣泛流通和近代武器的高昂費用所起的作用較小。當軍屯的效率降到最低點之時,軍隊後勤本應全部重組。然而,朝廷迴避了明顯的改組,卻擺脫不了財政的苦果。在16世紀末,每年最少1000萬兩銀子的養兵費,大概再也無法迴避。明朝的皇帝及大臣們,由於不能按合理的計劃提供資金,只得轉而靠臨時的權宜之計來應付問題。他們只是將危機留給繼承者。 我曾經指出,明代世襲兵役制的性質是落伍的。然而,當我們從更寬闊的視野來回顧歷史,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種事實:在傳統中國,解決防務問題從來就沒有簡便易行的方法。鴉片戰爭以前,無論是在軍事上,還是在經濟上,中國從來就沒有把自己和其他國家放在同一個競爭平台上。周邊的國家太微不足道,不足以認真地當作對手。在這樣的環境下,維持一支高水平軍隊的意義不大。強大的常備軍不但是一種浪費,還可能削弱內部的安全。然而,北部邊疆的遊牧民族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總是難以預料,也不會讓中國人放鬆警惕。處理這種特殊情況的最理想的途徑,就是能擁有現代的動員技術,可以在情況緊急時將骨幹部隊迅速擴充為一支龐大的軍隊。但是,這樣的動員技術顯然超出了帝制王朝的組織能力。伴隨此種動員計劃,賦稅收入的增加和縮減要能適應武器裝備水平的起伏變化;對於一個以農業為主的社會而言,這樣的財政調整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古老的運輸和通訊模式,也使它們難以實現。所以,通過調撥部分人口讓他們既務農又當兵的軍屯制度,是一個折中的彌縫之計。明朝的衛所起源於元代的類似措施;(68)它的主要特徵也為清代八旗制度保留。一種能夠貫穿三個王朝、延續600多年歷史的制度,其發展絕非偶然。 今天,我們的視野更具優勢。我們可以看到:將遊牧部落的組織手段移植到農業中國,缺乏現實的可行性。職業世襲的原則,也不適應唐代以後已具有相當大程度的平等性和社會流動性的社會。然而,明朝和清朝的建立者們,卻是看不到這一點的。他們所贊成的傳統國家觀念,就是把社會視作一個有彈性的實體,而只有通過天子的引導和施壓,這個社會才可能有望臻於完美。因此,開國君主所頒布的基本法律總是強硬而嚴格,即便它們跟時代潮流牴觸亦在所不惜。(69)實際上,這樣的教條在傳統中國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在譴責世襲軍戶制度的同時,我們常常忽略這樣的事實:明代衛所制度和清代八旗制度在衰弱之前,各自都曾經有效地運轉了大約100年;只是到最後,社會力量才設法擊敗了帝國制度。當此之際,朝廷所遇到的不再僅僅是軍事問題,而且還有財政問題。繼軍事危機而起的財政困難,製造了一個在中國歷史上不斷重現的奇怪現象:王朝初年,新生的軍事力量及其較低的維護開支,使有徵稅能力的政府不需要太多的稅收;然而,到王朝末年,政府需要大量資金時,卻又沒有了徵稅的能力。 在考察了晚明的財政困難後,我們認為應該摒棄重賦導致明朝滅亡的傳統觀念。明朝的失敗,原因在於朝廷沒有能力將帝國的資源動員起來。我們曾經考察過這段時期102個州縣的田賦情況。結果我們發現,在1618年前,一個縣合計的賦稅,再加以各種加耗,很少超過該地區估測穀物產量的10%。此後一直到王朝末年的累計加賦,也絕不致使這一稅額翻一番。但是,由於我們前面已經談到的賦稅攤派在不同個人之間的不公平,我們確實不能弄清那些納稅最多的納稅者要承擔多大的財稅負擔。迄今為止,我們甚至找不到一個這樣的典型案例。 在晚明,賦稅結構極其混亂。土地名義上分為田、地、山、塘等類型,又按沃瘠程度分出不同等級。不同地區的等級和類型又有差別。在許多縣,這些等級與類型交叉,就形成了數十種類型。(70)然而,類型儘管複雜,卻不一定真實反映了土地的沃瘠程度。額外之稅也多種多樣,每縣不下12種。在正賦以外,還要徵收草、棉布以及其他物品。為彌補糧食損耗和運輸費,則又有加耗。當賦稅折銀時,為熔化銀子也要加錢。勞役和其他雜役改為折征,分攤到土地上。軍事供應和民兵役也是少不了的。此外,每個縣都可以額外加征,以彌補該縣其他稅種的損失及拖欠。有些加征是按正賦的一定比例徵收;有些加征則是按土地畝數來加征的,卻並不管土地的分類。有些加征的賦稅,數量極其細微。最極端的是,一個縣內某個加徵稅種的總收入可能不到5兩、10兩銀子。因此,徵收的稅率也總是精確到每石糧食或每兩銀子的小數點後10到12位。想一想如此笨重而複雜的賦稅表格,要是能根除營私舞弊簡直就是奇蹟!雖然一條鞭法使賦稅得以簡化一些,然而,與一些歷史學家們的想像不同,一條鞭法並不是一次徹底的改革。在大部分縣,一條鞭法只是簡化了徵收程序,而沒有改變賦稅結構。即便採用一條鞭法,許多縣的稅單仍然保留著各種各樣的條目以及混亂的稅率,只是每個單個的土地所有者的賦稅總額合併了而已。 改革缺失的背後,是否該由心理惰性對此負責呢?心理惰性只能負一部分責任。要查明什麼對這種荒唐可笑的賦稅結構擔負責任,我們不得不再次追溯到明朝初年。由於一廂情願地想像軍隊可以通過屯墾實現自給自足,明朝的田賦從一開始就徵收得太低。甚至當時的評論者,也認為明朝的田賦遠低於宋朝的水平。(71)明太祖的設計,實際上是一種很簡單、人力很少的行政管理:徵收較低的稅賦,再縮減政府功能,使得朝廷維持一個小型官僚體系成為可能。在1371年,全國所有的省級官員及地方官員,總計只有5488人。(72)甚至到明朝後期,整個文官政府可能也不到15000個職位。(73)不夠充分的行政管理人力,迫使政府將士紳納入,讓他們充當鄉村社會的領袖。因此,地方賦稅徵收就託付給了大地主們;地方爭端也是由鄉村的老人處理。這種設計,既是出於現實的考慮,也適合傳統的意識形態。在通訊不夠發達的時代,地方政府人員過多,對於中央政府來說不是什麼好事。如果省級官員有足夠的辦事人員、精細的辦公功能,他們就可能構建自己的地方權力,從而對帝國統治形成挑戰。另一方面,最小化的行政管理,使帝國政府可以保持其單一的統治結構,並且確保皇帝的控制。同時,士紳的參與也符合儒家教條,因為儒家教條一直認可有文化的人就是要統治沒有受過教育的人。這種安排長期形成的後果,便是鄉村士紳們處處受益。較低的稅率,更容易使大批土地集中到他們少數人手中;作為政府輔助人員的地位,也使士紳們在某種程度上能支配地方官員。在16世紀後期,在這個體制下,士紳們已經獲益了200多年。地方官員也開始在地方志中抱怨,指責士紳們阻礙了他們的賦稅管理。(74)這樣的發展,使帝國政府無所不能的權力變得只不過是一場泡影。只是在任意處置某個倒霉的個人時,帝國政府還是無所不能的;然而,要是統一執行賦稅法律,帝國政府的能力便極其不足了。我們有充分的證據相信,在明朝後期,沒有地方士紳的贊成,賦稅方面的規章不可能行之有效。即便是張居正的土地清丈,也因為地方士紳的阻礙而失敗了。 在進行這項研究的同時,我們開始對中國歷史的複雜性有了充分的認識。我的研究是從一個有限的領域,從討論一個較短的時間段內的、特定的話題開始的;然而,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有必要重新審視整個明朝的歷史。一個技術性的疑問,可能引導著我們漫遊無數的窮街陋巷,包括人性、統治思想、官僚組織和社會習慣。傳統的意識形態與現實關注糾纏不清,很難彼此區分。所以,儘管我們的目的只是要敘述明代,然而在歷數這些複雜性之時,我們卻難以抑止地想以下面一段提醒的話來結束本文:今天,所有的這些複雜性在中國依然大量存在,依然呈現在我們自己的眼前。 原載Oriens Extremus(Hamburg,Germany),17:1/2(Dec. 1970),pp. 39—62 * * * (1) 作者按:本文主旨與我關於明代財政的長期研究計劃是密切相關的。在執行該計劃的過程中,我得到了幾個基金會及教育機構的無私資助。我會在將來一併表示感謝。然而,此篇論文的發表,我首先要向密西根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表達我的感謝之情。1968年夏季,該中心提供研究資助,使我方便接觸其各種資源,從而能夠完成現在這篇論文的大部分工作。我還要感謝那些曾慷慨給予我幫助的人。富路特(L. Carrington Goodrich)博士曾閱讀過這篇論文的初稿,並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及修改意見。詹姆斯·帕森斯(James B. Parsons)教授從初稿中提煉出摘要,並替我在1970年舊金山的亞洲研究年會上宣讀。 (2) 《世宗實錄》(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後文所引其他年代的《明實錄》,悉據此校印本),頁6514;賀凱:《明代的政府組織》,《哈佛亞洲研究》,23 (1960—1961年),頁61。 (3) 《歸有光全集》(國學文庫本),頁95。 (4) 《明史紀事本末》(三民書局),卷五五,頁597。(編者按:原文說倭寇數目為「六七十人」。) (5) 《孝宗實錄》,頁1261、3424。 (6) 《金華府志》(1578年),卷二一,頁5。 (7) 吳晗:《明代的軍兵》,《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5:2(1937年6月),頁169。 (8) 這是依據《太祖實錄》內69條資料彙輯而成的,頁2981—3080。 (9) 《仁宗實錄》,頁214;《春明夢余錄》(古香齋袖珍本),卷三六,頁3;《大明會典》(1587年),卷一八,頁13;《明史》(台北),卷七七,頁820。 (10) 《明朝開國文獻》(學生書局重印本),第一冊,附錄頁9。 (11) 《太宗實錄》,頁500。 (12) 《春明夢余錄》,卷三六,頁2。 (13) 《憲宗實錄》,頁1166。 (14) 《孝宗實錄》,頁579。 (15) 《大明會典》,卷四一,頁17。 (16) 參見我的博士論文《明代的漕運》(密西根大學,1964年;縮微膠捲),頁92—96。 (17) 谷光隆:《明代椿朋銀研究》,《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年),頁165—196。 (18) 魏煥:《皇明九邊考》(1936年重印本),卷一,頁25;卷一,頁26;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四部叢刊本),卷一三,頁71;卷二六,頁106—107。 (19) 關於「清軍御史」,參見:賀凱《明代的政府組織》,頁51;賀凱《明代的監察制度》(斯坦福,1966年),頁75—77。關於勾軍的個案,參見:陸容《菽園雜記》(叢書集成本),卷一,頁11;吳寬《崔巡撫辯誣記》,載《吳都文粹續集》(四部叢刊本)卷一六;倪會鼎《倪文貞公年譜》(粵雅堂叢書本),卷四,頁22。 (20) 《憲宗實錄》,頁4069;《世宗實錄》,頁1899。 (21) 《孝宗實錄》,頁95。 (22) 《萬曆會計錄》(芝加哥大學,縮微膠捲),卷二三,頁7、22。 (23) 《萬曆會計錄》,卷一七,頁5;卷二三,頁4—5;卷二三,頁147;卷二四,頁7、11。 (24) 《大明會典》,卷四一,頁16、24。 (25) 《明史》,卷九一,頁956;《明代的軍兵》,頁221。 (26) 《春明夢余錄》,卷四二,頁17、19;《皇明九邊考》,卷六,頁13。 (27) 寺田隆信:《明代邊餉問題的一個側面》,《明代史論叢》,頁278。 (28) 《憲宗實錄》,頁2110、3471;《孝宗實錄》,頁533;《國朝獻征錄》(學生書局),卷三八,頁69。 (29) 按《世宗實錄》內的資料估算,頁5800。 (30) 按《世宗實錄》內的資料估算,頁7840。 (31) 參見拙文《明代的財政管理》,載賀凱主編《明代的中國政府:七篇研究》(紐約,1969年),頁118、120—121。(編者按:此文已收入本書。) (32) 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1722年),奏疏,卷一一,頁6—7。 (33) 計算的基礎見:《大明會典》,卷二六,頁3;《萬曆會計錄》,卷二四,頁22。 (34) 《萬曆會計錄》,卷二四,頁27。 (35) 寺田隆信:《明代邊餉問題的一個側面》,頁278。 (36) 《明史》,卷七八,頁826;《世宗實錄》,頁6604。 (37) 《世宗實錄》,頁5339。 (38) 黎光明:《嘉靖御倭江浙主客軍考》(北京,1933年),散見各處。 (39)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二,頁27、33、35;卷三三,頁109。 (40) 《世宗實錄》,頁3237—3238、7241—7242。 (41) 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開》(東京,1966年),頁104—106;弗里澤·海因茨(Heinz Friese):《明代的徭役制度:1368—1644》(漢堡,1959年),頁97。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材料不足,梁方仲在1936年沒能闡明均徭是里甲制的變種,參見梁方仲著、王毓銓譯《中國稅制中的一條鞭法》(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1956年),頁4。 (42) 《金華府志》,卷八,頁13;《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三,頁109。 (43)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摘抄》(叢書集成本),卷三,頁196—197。 (44) 《漳州府志》(1573年),卷五,頁51—53;《會稽志》(哈佛大學藏1573年稿本),卷六,頁3—4;《杭州府志》(1579年),卷三一,頁16—17;《順德縣誌》(1585年),卷三,頁22;《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三,頁60、62、76;卷二六,頁94;卷二八,頁8。 (45) 張燮:《東西洋考》(叢書集成本),卷七,頁95—97。 (46) 梁方仲:《明代的民兵》,《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5:2(1937年6月),頁225、231。 (47)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二,頁27—28。 (48) 清水泰次:《中國近世社會經濟史》(東京,1950年),散見各處;寺田隆信:《明代邊餉的一個側面》,頁251—282。 (49) 《世宗實錄》,頁5483、5486、5488、5490、5497、5502、5513、5547、5548、5556、5562、5566、5575、5577、5581、5595、5611、5624。 (50) 《神宗實錄》,頁1162—1182。 (51) 《大明會典》,卷二八,頁26—53。 (52) 《皇明經世文編》(1954年重印),卷三二二,頁15。 (53) 《明史》,卷二二二,頁2559;《明臣奏議》(叢書集成本),卷三五,頁673—676;《神宗實錄》,頁11266。 (54) 《大明會典》,卷一九三,頁1、3—4。 (55) 《大明會典》,卷一九三,頁5。 (56) 《神宗實錄》,頁3249—3253。 (57) 《明史》,卷二一二,頁2462、2466。 (58) 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玄覽堂叢書本),卷八,頁84。 (59) 《明史》,卷二二四,頁2584;《春明夢余錄》,卷三五,頁28;《神宗實錄》,頁2853、3484、4331。 (60) 《倪文貞公年譜》,卷四,頁5。 (61) 《神宗實錄》,頁4177;《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二,頁46。 (62) 《大明會典》,卷三三,頁22;卷三七,頁2。 (63) 《明史》,卷二一三,頁2479—2482;《國朝獻征錄》,卷一七,頁60—108;朱東潤:《張居正大傳》(武漢,1957年)在討論張居正的財政管理時有許多錯誤。關於張居正的政治思想,參見羅伯特·克勞福德(Robert Crawford):《張居正的儒家法治主張》,載見狄百瑞主編《明代思想中的自我與社會》(紐約,1970年),頁367—414。 (64) 參見《張太岳全集》(晚明刊本)、《張居正尺牘》(群學書社)、《張居正大傳》。 (65) 《張居正尺牘》,卷二,頁23。 (66) 《神宗實錄》,頁2378、2530、2732。 (67) 《神宗實錄》,頁10862;程開祜:《籌遼碩畫》(1620年),卷一一,頁13、17;卷一五,頁41。 (68) 參見羅梅·泰勒(Romeyn Taylor):《衛所制度在元代的淵源》,載見《明代的中國政府》,頁23—40。 (69) 參見路易斯·加拉格爾(Louis J. Gallagher):《16世紀的中國:利瑪竇日記(1583—1610)》(紐約,1953年),頁43。 (70)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1959年),頁102—153。 (71) 《姑蘇志》(1506年),卷一五,頁1;《金華府志》,卷八,頁40;《徽州府志》(1566年),卷七,頁1、4。沈德符:《野獲編補遺》(扶荔山房本),卷二,頁37。 (72) 《太祖實錄》,頁1176。 (73) 賀凱:《明代的政府組織》,頁70。 (74) 《常熟縣誌》(1539年),卷二,頁42;《汶上縣誌》(1608年),卷四,頁4;《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二,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