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國的歷程 · 近代中國歷史的結構性研究

過去幾年,我花了一些時間考察明代的財政管理。如果非要我挑出一項明代財政體制中最鮮明特徵的話,我想說,政府機構的中間層次在物流供應能力方面的缺失實在是讓人震驚。與唐代和宋代不一樣——那兩個朝代派遣轉運使到相應地區,由他們匯聚廣大區域內的物資與資金,並按照朝廷無所不包的指令將這些物資與資金進行分發(1)——明朝的體制整體上廢除了這樣的操作。 在明代晚期,帝國的財政資源分割成眾多小碎片。稅收徵集機構與支出機構之間的橫向合作可能處於最低的水平。通常,財政上的責任落到納稅者身上,他們因此不得不跨省運送。同樣,在大運河上操作漕船的運軍,從小旗到運卒,都要按帝國穀倉的要求對其監管下的每一粒米負責。如此一來,整個國家布滿了短途的、彼此交叉的補給線。一個前線的軍事衛所可能從二十個縣獲得供應,而一個縣可能向數十個軍事基地運送物資。(2)戶部不像一個運作機構,而是一個會計部門——當然無疑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一個。 今天的讀者應當對這一基本組織形式在中國現代的增長與發展上的負面影響有一定的警醒。只要前面提到的政府物流模式還在盛行,整個國家經濟中的服務領域就沒有機會踏出第一步。在一個物資與貨物還未能打包以供整體運輸的時代,作為傳遞媒介的運輸與通訊是不可能自發地先行一步的。在潛在大客戶——政府——的所作所為與商業慣例如此背道而馳的時代,作為商業交易工具的銀行業與保險業也不可能茁壯成長。需要由法院保護的商業活動還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支撐現代經濟的法律服務當然也就沒有任何理由存在。 考慮以上情形,必須在這裡插句話,即:經濟發達社會中的私人資本,其起步通常歸功於某種公共的功能。從掌控教皇向羅馬匯款的義大利銀行家,到隨時向大名提供服務的日本軍事承包商,他們財富的累積總是得益於其為政府機構服務,或者與政府機構形成了合作關係。明代中國的財政組織,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王朝建立者朱元璋深思熟慮的設計,卻沒有為此留下任何通路。不難想像,當公共功能設法在經濟活動中沒有發展出服務業的情況下運作時,衙門官員會因為個人利益的緣故而對工作最不熱心,而缺少以正式立法或其他形式進行的政府活動,此類服務設施是不可能得到有效確立的。 實際上,在明朝建立後接下來的5個世紀,發生了一些變化。到16世紀,賦稅征銀使一些賬目得以固化,催生了一條鞭法改革。作為一個值得重視的因素,鹽商開始出現了,接下來是清代的行商。伴隨著改朝換代,滿洲人帶來了一系列的改革。最突出的是雍正皇帝所下令的在征銀時對火耗徵收的調整。1800年以後,由山西商人管理的原始銀行開始變得有名。伴隨19世紀下半葉確認的條約體系,新的稅種,例如海關稅,似乎要超過舊式的財政,更不要說還有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期間形成的內陸關稅。 但是,所有上面列舉的增加或修訂,並未本質上改變晚期中華帝國的外觀。借用梁方仲的說法,一條鞭法並未拋棄政府財政的「洪武模式」。清初的各種改革主要是管理或紀律上的改變,而不是制度或結構上的變革。正如最近的一項研究指出,火耗歸公只具有有限的、暫時性的效果。(3)無論是鹽商們,還是行商們或山西錢莊主們,都未能產生足以確立中國商業資本化這一新走向的影響。源自條約體系的新稅種也沒有深遠的影響,來推動帝國的內陸地區進行一場徹底的財政改革。任何情況下,大部分收入被撥出來用於償還外國貸款或戰爭賠款。在統治特徵沒有改變時,清代戶部保留了很多地區單位的賬目,這跟其在明代的前任沒有多大區別。沒有中央財庫,戶部收入零散,橫向合作水平低,大部分情況都在清代繼續,直至20世紀初。(4) 如果說我沒有能夠在一個小範圍內收集足夠證據以支持這一寬泛的指控,那麼在一個更大的背景下,從這種情況進行邏輯推理也許可以服務於這一目的。我們必須認識到,要讓晚期中華帝國時期的管理轉換成今天的理性系統,首先應該要求中央政府在各省建立地區性財庫。但是將帝國稅收從各省收入中分出來,可能會破壞那巨大而鐵板一塊的政府結構,從而摧毀其龐大而僵化的行政機構。將提升商業收入作為一項政府支持的公共政策,會要求一定程度的功能專業化,從而分裂官僚體制,影響其人事管理的整體設計,包括經由文學考試的人才選拔,以及訓練、考察和遷轉等。如果政府內的司法分支得不到強化——其專業化可能會使它完全脫離行政事務——精準化的財政管理就不可能實現。尤其重要的是,精緻而熟練的政府服務可能會顯著增加成本,最初不得不由納稅人來承擔,而絕大部分納稅人是農民。要讓這一系統運轉,又有必要提升他們的教育水平。大體而言,僅在接近清王朝最後10年的百日維新所呼籲的目標中,這些先決條件普遍而又模糊地有所反映。然而,除了大聲疾呼,改革者們所提倡的計劃很少付諸實施。一個嚴肅的事實就是:即使到今天,中國也並沒有完全實現上面提及的所有先決條件。 一個區別於明清傳統中國的現代國家,主要體現在以下事實:政府是國家經濟運行的積極參與者。它對中央銀行、證券交易的影響,會影響商業趨勢;它的貨幣政策會減少或抑制投資和就業;它可以為財政赤字發行債券;它可以通過出售公有資產來製造通貨緊縮的影響;徵稅,而不僅僅是收取款項,執行的是某種規範性的權力;還有其他干預經濟的方法,供其使用。當這些貨幣的、財政的工具很完善,政府便可以逐漸以服務替代統治,從而使晃蕩在普通大眾頭上的警權放鬆下來。不用說,明清時代的中國從未接近這樣一種可能。讓人困擾的是,這一財政體制從未呈現為一個正式的現代國家可以部分發源於此的搖籃。 這一陳舊體制的創造者是明代開國君主洪武皇帝。他的農民出身背景毫無疑問影響到他的政治哲學。但是,也有證據表明他反對宋代王安石的做法,而王安石曾試圖部分地將王朝的財政運作商業化,儘管沒有成功。(5)洪武年間,許多大地主受到迫害。當局勢安定以後,整個國家占主體的是小自耕農。稅額定在一個極低的水平。在16世紀,各種加征已經超過了最初稅額,稅收負擔最重的南直隸地區只需要繳納土地產出的20%作為賦稅。在其他地區,通常的標準是低於10%。還有一些以不到穀物產量的5%納稅的例子。很明顯,清朝繼承了這一總體框架,幾乎沒有什麼修正。(6) 那麼,為什麼又會有如此之多反對重稅的抗議呢?答案是:雖然總的稅率很低,但對所有納稅人卻是同一水平地對待,對一個擁有5畝地的人和對那些擁有500畝的人不作任何區別。低稅率實際上創造了大量微不足道的土地擁有者,他們的賦稅滯納行為通常會成為鼓勵其他納稅人拖欠賦稅的先例,而這令官員們憂慮驚恐。而且,富裕的土地擁有者可能通過購買與出售土地將納稅義務與土地拆分。他們可能付更高的價格來購買賦稅較低的大片土地,或者相反,以幾乎是贈送的價格拿出小塊土地出售,擺脫與之不相稱的大量賦稅。一般說來,這不用繳稅的利益不會變成再生產投資,而是成了幾個利益群體以同一塊地產為生的誘因。15世紀以來人口大量增加、生活水平逐漸下降,與這一後果也並非全然無關。 洪武帝對地區性經濟的強迫症,同樣反映在他統治期間建立的勞役制度上。雖然常規賦稅低,但農民卻被集中起來強制為政府提供服務。大量的政府胥吏,上起掾史下到門子,都是從普通大眾中招募,沒有俸祿。辦公用品、驛遞、設備、器皿,甚至建築維護,都是由村落社會按照詳盡的程序提供。後來,通過超過土地稅的附加稅來取代它們,這些勞役的冗雜特點才得以消失,而附加稅提供了一條鞭法改革的基礎。但那是16世紀後半葉才出現的,幾乎是在明朝建立200年以後。一條鞭法改革也不是那麼廣泛,那麼席捲一切,就像一些學者希望我們相信的那樣。(7)結果,政府財政的「洪武模式」在王朝剩下來的日子裡維持不變,以後也依然如此。 是什麼構成了政府財政的洪武模式?是視野和想像力的缺乏;是脫胎於一個鄉村經濟學家視野的節儉強迫症,因而重視簡陋的生產方法,而忽視流通、分配和質量提升;是短期的公平主義,而以投資一個更好的未來為代價。當歷史學家以今天的洞察力來審視16世紀的記載,他很少能同意當時的人悲嘆洪武年間的黃金時代已經過去的主流意見(某種程度上,這在當時環境下也反映了國家主導的正統觀點),而往往不得不支持少數一些至今依然被忽視的獨立觀察家們的觀點,即:低稅收剝奪了國家向百姓提供他們所需服務的能力,從長遠看來,弊大於利。(8) 直接對大量小自耕農徵收賦稅,是中華帝制秩序的一個特點,在明清兩代一直延續。而且,直至本世紀為止,除了洪武帝的舉措,大規模的土地重新分配從未實施過。一些歷史學家利用時人資料中並不準確的敘述,強化晚明土地所有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的故事。大部分故事經不起嚴格的調查。(9)為了國家經濟實質性增長的純粹利益,土地集中——假設它發生過的話——可能會比普遍的小規模土地產權更好。事實上,過去500年,中國的土地租佃似乎一直維持明顯始終如一的模式。換句話說,土地分割出現了高潮。如此一來,像一個家庭擁有超過2000畝土地的巨大不動產,是很稀見的。即使數量降到200畝那樣的中等規模的土地持有,出現得也不多。如果中等地主很多,就會影響到稅法和地方管理。但是,這種低水平的平均主義,卻並沒能避免農民與小地主彼此負債、抵押財產,成為半佃農或佃農。一些20世紀初關於土地的經驗數據(參見附錄),給人的印象是其與幾百年前的情況極其相似。這些數據會讓我們想到,那幾百年中的賦稅和財政政策將國家當作一個村社集合體對待,逼著經濟只能線性地膨脹而無絲毫質變,同時小塊土地的所有權在交替輪換,從而使這一系統能夠永久持續下去。 在明清時代的前近代社會裡,政府財政在王朝之初實際上都建立過一個具有不成文法效力的永久性規劃。首先,它界定了行政機構的功能,確立了軍事部署。這一點我們將在下面的段落詳細說明。其次,它為土地賦稅設下了一個大概的天花板,這使稅收總是傾向於保持僵化不變的狀態。來自土地財產的稅後收入,決定了土地價格、租用狀況、農場工資和地方利率。賦稅法規在有效運行一段時間後,它自己也跟那些要素彼此綁定在一塊了。理解的關鍵是,過剩農產品——如果有的話——缺乏投資的外部出口,同時小自耕農除了向鄰居借款外沒有其他任何借錢的地方。這樣,在刨去政府初定稅額後,農田收入就被太多的利益集團需索,以至於幾乎沒留下任何重新調整的空間。(10)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兩代從未在其不變的賦稅基礎上普遍加稅。在17世紀早期,明代為應對後金威脅而下令臨時加征的軍需物資,被按比例分配到各省,再在各省由地方官員們決定內部認繳比例。這不是因為帝國政府希望放鬆它的中央集權控制,而是因為戶部已無法確認公平增稅的可行性。然而,正巧,加征之後,全國三分之一的縣的賦稅拖欠增加了,而這些逋賦是應繳給中央政府的稅額的一半還多。其中,超過100個縣根本什麼東西都沒有繳納。(11)這個例子說明財政機器太過脆弱而無法承擔過重負擔。 滿清入主後,大部分加征變成固定稅額了,儘管官方說法與此相反。(12)它是怎麼做到的尚不清楚。但是,看起來清初的軍事征服和《賦役全書》的編纂為將這些加征吸收進賬目之中提供了機會。除了這些事件以外,加賦通常是特事特辦,是非正式的、地方性的。加賦也不可能太過分,因為某些方面的預算增加可能導致它們跟相應機構之間的關係不平衡。這樣一來,加賦對總體財政的貢獻最小。到清朝末年,自土地征來的國家收入與清初所征相比沒有明顯增加,但那時候人口至少增加了2.5倍。(13)一般來說,無論明代張居正時代,還是清代康熙統治時期,為整頓賦稅而做的土地調查都會因為面對地方反對而失敗。(14)圍繞這些案例的背景表明,在如此多的小塊土地長期面對鄉村經濟如此之多的複雜性後,實施加稅計劃有實際困難。 當然,政府效率也不可能離開撥款,兩者都取決於賦稅收入。如果我們仔細看當時人的記載,我們就會注意到,從現代標準看,每個機構都人手不夠,官員們俸祿低,辦公經費不是不足,就是只能勉強應付。許多現代學者會拿出官員侵吞公款和計劃外苛征的證據。但是,使舊政體得以永續的預算不足問題,學者們談得不多。 一個思維敏捷的觀察者,不可能看不到晚期中華帝國的地方政府長時間以來的被動式管理,已持續500多年。(15)除了在徵收賦稅和維護法律及秩序方面行使權威外,地方官所代表的不過是朝廷派出的一個親民機構,充斥的是面對村莊社區聯盟時的儀式性功能。法律體系最好地反映了這一長時期的極端守舊。《大明律》模仿了唐律,而唐律相應追隨的是漢代的《九章律》。《大清律》堅持同樣的模式。這樣,儘管有小調整和屢屢替代,在過往西方得到最快發展的500年中,中國成文法繼承的卻是2000年的傳統。 這一模式的法學,想當然地認為皇帝旨意就是宇宙精神在人間的人格化。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因此便得到自然法的批准。當轉換成現實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雖然複雜,但不言自明地可以總結為:受教育的精英領導不識字的人,男尊女卑,長幼有序。宗族的親疏按照服喪程度進一步分類,這是一種自公元紀年以來就得到國家支持的社會制度。更寬泛地說,法典的功能是對與這些規訓主體不相適應的行為進行懲戒。(16)理想的狀態是法律從來不需要使用,或普通百姓的善行是由社會階層和宗族階層中半公半私的辦事機構促成的。這樣的氛圍阻撓人們有任何發展民事法的興趣。 我不得不承認,在這一點上,從制度史的長時段視野看,原因和結果經常是可以互換的。一方面小規模預算限制了政府功能,另一方面簡單的統治配上嚴格的社會紀律也不需要太多資金。但是,由於我的目標是要整體考察國家和社會的主要特徵,制度之間的互相影響能很好地服務於我的目的。我能感覺到,文人官僚體制可以從以上彼此環環相扣的狀況獲益。行政服務中的大部分職位都變得幾近相同了。整體設計避免承諾使用複雜的技術。事先,源於地區特殊性的經濟問題不是被輕視,就是被置之不理。在標準化的經典教育下,官員們在心理上是同質的、統一的,他們為更多的文化一致性而努力工作。因為選擇了相對低端而不是最發達的部門作為國家的標準,行政管理得以簡化,高度的政治集權主義因此才變得可行。 這種安排也刺激了科舉考試。由於官員只是招收進來擔當一般的職責,考試範圍因此可以窄一點,內容可以稀釋一些,簡單一點,雖然在程序上它可能貌似比以往更複雜。(17)但是為了穩定和平衡,中國人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價。科舉考試作為一種制度——今天人們是這麼理解它的——為社會向上流動提供了最大的動力,因為科舉成功者有望成為傑出的人物,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為他們自己提供相應的家庭財富。這是通過非經濟的過程獲得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沒有任何經濟的或其他的機制來阻止向下的流動。(18)很明顯,社會環境將資本積累置於令人討厭的位置。有意無意地,國家制度迫使中等規模的家庭資產不斷易手。擁有更多資本和更多創業野心的財富,仍然是少見的例外。正因如此,沒有人像他們的日本同行那樣,能在歷史上留下輝煌的一筆。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財產不能吸引公眾關注,而是他們不需要在一個公共事務深藏於鄉村經濟之後的社會中承擔任何強制義務。因為隔絕,他們的成功只使得他們更脆弱,而且一著不慎就可能構成致命失敗。更經常的是,巨額財富被他們那些不知如何處理財富的子孫們浪費掉了。(19) 19世紀後期的「官督商辦」企業,幾乎沒有改變這種情形。回想起來,他們的成功依賴於豁免權和政府保護——除了有正常範圍之外的幫助,還使那些公司可以彌補商業利益上的所有損失,並且抵擋住官僚體制的權力濫用和騷擾、社會的不公正和法律上的無助。換句話說,公共部分幾乎是政府的左手,本要與右手的工作對著幹,但最後右手以常規的方式大獲全勝。 直至最近,眾多中國歷史學家一直努力推進晚明中國有過「資本主義萌芽」的理論。這一理論構建在大量記載——關於經濟作物的引進,關於手工業的興起以及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的基礎上,雖然這些記載是零散的。(20)在我看來,由於缺少組織,那些所列舉的證據已經失去了自身的分量。這就是說,那些例外的、不協調的經濟活動自身從未顯得是一個系統,很少能承載一個社會,支配其政治並影響社會思想。 據法國歷史學家費爾南羅·布羅代爾所說,無論馬克思還是亞當·斯密都從未使用過「資本主義」一詞。今天使用的這一詞彙是從19世紀的路易·勃朗開始的,並在20世紀初經維爾納·桑巴特進一步推廣開來。(21)英國歷史學家喬治·克拉克對此說了不少。他說:「我想使用『資本主義』一詞來對現代經濟體系命名是19世紀中期由社會主義者首創,以表示一種社會狀態,而該社會的主導性權力是資本擁有者的權力。」(22) 組織意識引導我們想到,為了建立現代經濟秩序,必須有廣泛展開的信用,以便使閒置的資本能通過私人借貸達到最大化的流通。而且,企業家必須要在超越人身關係的基礎上僱請經理人,以便管理的範圍能夠向他們自身監管能力和家庭圈之外延展。與此同時,包括運輸、通訊、保險、法律服務等在內的技術支持必須由各種公司共用,以便商業交易的跨度可以超出分散經營的限制。這樣,多邊關係網絡建立起來了,區別於雙邊關係的環節。但是,在此背後的三種情形——即信用的擴展、超越人身關係的管理、服務設施的培育——成功與否,卻取決於信任。然而,信任沒有法庭的保護,根本就走不遠。每一件事情都不得不靠法律結合起來。 當資本主義控制了經濟發達國家,標誌著商業法律將逐步應用於全人類。不僅家庭關係和繼承必須採用現代的使用方式,而且,欺詐與詭計、挪用、抵押、破產之類的事情都必須照商業習慣處理。不如此,下層的基礎設施就不可能在一個更寬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從而促進上層的商業王國和網絡。在地中海地區,當城邦國家開始表露出資本主義特徵的時候,威尼斯成了它們的先鋒,其共和國像一個商業公司那樣運作。當荷蘭人獨領風騷時,聯邦憲法允許最發達的地區荷蘭省繼續前進,而不是被仍然處於鄉村主導影響之下的地區拖累。當英國在1689年完成光榮革命並進入卓越的資本主義新時代時,司法也進行了重新調整。王座法庭開始根據商業慣例處理涉及商人的案子。(23) 明清中國既沒有這樣一頭扎進去的傾向,也沒有這種能力。一個以家長式權威來統治的社會,與一個建立在源自市政當局特許的財產權基礎上的社會,其間有太大的差距。把某種經濟上的衝動當成另外某種性格、目的與其完全不同的事物的萌芽,非常容易產生誤導。 言及明朝的建立,一個美國學者寫道:「先是瘟疫、洪水、災荒,然後是14世紀40年代的人口減少,接著是50年代全國範圍的叛亂。從這些極端的考驗中,到1368年產生了中國歷史上許多最大、最集權、最專制的王朝之一。這個王朝用了另外半個世紀的時間發展出一種穩定的政體模式,而那種模式一經建立,便維持中國文明直至1912年最後一個王朝滅亡。以某種微妙的方式,它的影響持續到今天。」(24) 對於西方人來說,帝制中國的權威看來總是集權的、專制的,因為在整個西方世界的經驗中,從未有過這樣的政治實體,能夠成功地否決自然形成的地方特殊性,以在一個廣大的地理範圍創造出一種文化凝聚力。但是,那位學者關於明朝長久影響的觀點是言之成理的。今天看來,更值得研究的是這種影響的負面作用,而不是其積極作用。 因為其包羅之廣,如果事件從主要的背景中剝離出來,中國歷史會經常因為有許多自相矛盾的情況而產生虛幻感。在王朝建立時以及其後不久,通常有巨大的能量噴發,與王朝政體或一致,或不一致。明、清兩代均不例外。關於明初,還是那位美國學者,有不少的話要說:「皇帝一個命令,一個全新的巨大都城就突然出現在一個偏遠的地方。可能前一天港口與邊境線還向對外貿易開放,第二天啪的一聲就關上了。整個經濟活動部門都是按照帝國的意願培育或扼殺的。大量軍隊進出於蒙古和安南;大規模船隊遠航最遠到了東非。所有這些事情做起來就像手在水龍頭上有意識地一擰,而停止也像同一隻手在同一隻水龍頭上反向一擰。」 這一連串的活動,主要由計劃外的賦稅和徵用支持。(25)中國人也許最早發現,在王朝剛建立時,戰時動員能為其組織邏輯提供暫時的替代品,至少一段時間內可以彌補國家制度的虛弱與低效;而且,軍事上的努力使帝國可以做一些額外的事情。但是,這些非同尋常的努力,於財政體制的健康和理性絕無裨益。相反,正如上文多次推斷的那樣,當緊縮開支時,通常來說要廢止比所需為多的東西。 永樂皇帝可能比他的後代萬曆皇帝更有天分。或者,類似的是,乾隆皇帝似乎比道光皇帝擁有更多的資源。但是,如果任何人要對那些君主和他們在位期間的軍事開拓作一番比較的話,他就不可能有意地無視他們身後的國家體制和社會環境。明代的軍事體制——衛所制度,是模仿了元代相似的制度。(26)這一制度自身也被滿洲八旗重複。這些制度的總體目標,就是將軍事人口與普通人口分離開來,以便前者保持其軍事精神,後者又永遠不會被戰時動員干擾。明初和清初的王朝潛能,主要來源於這些新穎的措施。然而,缺乏持續的、不斷更新的經濟維護,這些措施很快就變得無效。在分析不能提供服務支持的失敗原因時,人們可能不得不考慮本篇論文中提到的每一個因素。 從廣泛而普遍的角度而言,明清國家制度不能使那兩個王朝適應於現代技術。從西方經驗來看,科學與技術要立足於活力充沛的經濟,而這種經濟使深度勞動分工具有可能,並鼓勵地域專業化。總而言之,這個社會整體上利用了自然的不平衡,並且從那些多種因素之間的相互競爭中獲益,直至那些因素可以彼此彌補,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另外一種更高層次的不平衡狀態會出現。成功的關鍵則是無休止的運動。然而,與此種趨勢相反,明清社會卻可以說是由一個偉大的農民組織設計的,而這位偉大的農民卻著迷於最低層次的靜態平衡的傳統觀念。這一策略預先就造就了一種人為的平衡。 我們都已足夠了解1894—1895年間的中日戰爭。那場戰爭中,中國的北洋艦隊以新月形的編隊與日本海軍交戰。在關鍵時刻,沒人確切知道艦隊是要由海軍將領、英國顧問還是旗艦艦長指揮,而且主炮樓上的槍炮還奇缺彈藥。黃海之戰後,日本人占據了威海衛要塞,並且掉轉了海岸的防衛大炮來攻擊退回港內尋求庇護的中國戰艦。我們也足夠了解1840—1842年間的鴉片戰爭,那時候滿清的八旗軍隊是以傳統武器來面對英國的現代武器和戰船的。從亞瑟·威利的翻譯中,我們進一步知道,當中國軍隊試圖收復寧波時,指揮的將領卻在戰場的90英里之外,許多將校根本沒有任何軍事訓練,而在攻擊十日之前,他們竟然還先行舉行了一場撰寫勝利表文的文試。在戰役中,清朝軍隊直接衝進雷區。(27)那些失敗與處置不當並不讓我感到震驚,因為在我自己對1619年遼東之戰的研究中,(28)我已經了解到一些細節:明朝將領放任其前鋒力量與後金軍隊交戰;攻擊縱隊自身散布在150英里的弧形上,使得努爾哈赤的軍隊可以逐個消滅他們;火槍隊的展開如此低效,以至後金騎兵敢於以密集隊形攻擊他們,導致征討完全失敗。 以上三個案例有什麼樣的共同點?將領或海軍將領才具拙劣,雖然有其說服力,但並未提供所有答案。後勤供應不足也無法單獨解釋。軍事力量本應是國家的四肢,因此它們必須——形象地說,如通過骨骼、血管、肌腱、肌肉和神經系統——與身體相連接。這就是說,為了使陸軍和海軍發揮作用,不僅人員和裝備的流動必須始終做好準備、持續不斷,而且軍事技術和軍事思想也不得不與它們背後的社會水平相適應,成為社會的有機部分。在以上的案例中,無論是明還是清,軍事力量實際上對帝國而言只是一個不相干的異物。在被努爾哈赤打垮之前,楊鎬的軍隊得到除貴州外各省的緊急賦稅加征之支持,可謂孤注一擲的賭局。(29)銀錠從它流通的地區抽取出來,送到偏遠的前線地區。在鴉片戰爭中,指揮官奕經在兩個省內設立了四個軍需機構來接收朝廷的匯款,而款項既不是分成四個相等的部分,也不是在一個地方匯總後交付。賬目從來沒有核算過。(30)那場中日戰爭有時被視為是李鴻章一個人的戰爭。他的北洋艦隊收到很多省的資金貢獻,但李鴻章對這些資金沒有財政權;同時,從國內外為海軍購置裝備,由各省政府掌控,沒有整體協調。(31) 這些案例絕不是隨意武斷地選擇的。每一次戰爭都標誌著帝國的一個轉折點。然而,甚至幾個世紀過去,模式依舊,不管最高權力是在漢人皇帝手中,還是在異族統治者手中,沒有什麼區別。財政管理最好地詮釋了這一組織秩序。如果說鬆散的聯繫在關鍵時刻出現,那只是因為正常情況下那樣的聯繫從未存在過。當軍隊反覆犯錯,看起來是因為違背了基本原理,不按常識行動,更可能的卻是指揮軍事的文職領導步伐失當。對一個歷史學家來說,針對涉及其中的人物的腐敗無能的蒼白控訴,無論公正與否,都是不夠的。從延續幾百年的事件中,他必須看到,如果有什麼根本錯誤的話,那就是結構性的、體制性的錯誤:中國只能以缺乏質量控制的數量來應對緊急局勢。 實際上,我的描摹簡短而又粗略。但是,明清帝國清晰的特徵,包括其賦稅系統、其治理下的土地占有、地方政府的運作、其推崇的經典教育、其倡導的社會價值觀、其主導的禮儀、其定期舉行的科舉考試以及根源於此的社會流動性、其法理學與軍備,以及最根本的貫穿所有這些部門和活動的財政管理,持續表明,我們正在考察的政體在西方世界根本就找不到相似者。其使上述因素緊密聯在一起的模式成為可能的內向、非競爭性的姿態,甚至與漢、唐、宋一脈相承的傳統中國亦相區別。在那幾個世紀裡,西方國家正忙於其現代化進程,把所有權與僱傭勞動統一起來,把公共事務與個人利益聯繫起來(稱之為資本主義,參見頁47—49),而中國卻獨自按著自己的體系運行,政治集權,以眾多村社小單元為基礎的經濟自給自足,文化凝聚力足以將地域差異降到最低。19世紀兩種文明碰撞時,最先暴露的就是中華帝國缺乏結構性的力量。 一些歷史學家習慣性地稱共和時代之前的中國為「封建」。但是,一個披著帝國外衣的村莊社區聯合體,與一個政治權威從未放棄其剩餘土地所有權的制度沒有任何共同點。和中國的模糊情況相比,封建制度明顯的優點是其權力結構在國家生產資料上維持著經濟利益。日本德川時期,領主同時也是大地主。明治維新後,日本帝國政府可以遵循封建領主的做法,對土地徵收最高50%的稅收,結果在接下來的數十年中賦稅一直是政府收入的大宗。(32)如果沒有財政的支撐作為保證的話,很懷疑新政府能夠如此自信地通過發行債券、貨幣來持續地創造其信用。 再回顧一下歷史,眾所周知,英國在1694年創建英格蘭銀行時發明了國債制度。股權擁有者借給政府120萬英鎊,使後者開啟了其赤字財政之生涯。更少提到的是,兩年前的1692年,第一筆統一的土地稅,廢除了稅款包收人,還曾將其收入中的200萬英鎊送到了國庫。(33)比較而言,中國1911年的革命是一場沒有果實的革命。一個陳舊的帝制被廢除了。但是,就財政資源而言,被征服的帝國留給其繼任者們可供開發的東西幾近一無所有。土地稅是如此支離破碎,幾乎沒有人能弄明白,更不要說從中獲取國家重建的資金了。土地稅產出如此之低,以致在大部分情況下,它只夠支持傳統形態的地方政府(四川的軍閥據說提前征了20年的賦稅)。一個全國性的政府在南京建立,但不過徒有其名而已。(34)對於一個巨大的農業國家來說,其政府收入不能源出於農業資源,真可謂異數。若要說什麼該對中華民國初年的動盪負責,這可能是最難打折扣的一個因素了。在那個年代,每一項重大的政治危機的出現都伴隨著財政問題,而通常人們也只關注政府向外國借款。 然而,這不是那種憲法性問題,靠一個措詞更合適和更深思熟慮的文件就可以糾正的。共和時代之前的中國,就像我在別的研究中描述過的那樣,就像一塊潛艇三明治。上層的那塊長長的麵包,代表了文官官僚,雖然巨大而又沒有差別。底下那層貌似是農民階級,也缺乏堅固的組織。保甲,一種簡易的行政管理系統,只能傳遞簡單的政令。文化鏈接,因為通常反映為有教養的精英比不識字的人優越、男尊女卑、長幼有序等社會價值,已失去了大部分的合法性。在任何情況下,社會上層與下層之間的流動,完全依賴於科舉考試。自從1905年廢除科舉考試後,國家上層建築不再有任何有效地與被統治者保持聯繫的途徑了。 如果在農業人口中土地占有的模式一直以來清晰簡單,或者即便所有權一直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重建也會是一件相對簡單的事情。但實情不是。很明顯,土地的小塊分割、農民的負債、不同地方變化的租佃比例、極小規模的抵押和高利貸,已經持續了幾個世紀(參考前面頁42—44和附錄)。與這些措施有關的傳統權利通常由宗族領袖和鄉村領導者監督,很少引起別人注意,即便對地方官也是如此。(35)如果不這樣,鄉村經濟就很難維持,食物生產也可能處於危險狀態。而且,事實上,國家中較低的社會階層,包含了數以億計的人,是頂層的國家現代化形式依然沒有觸及的。從另外一個尺度來看後者的有限影響。在1937年開始的中日戰爭以前,收入主要來自商業的國民政府所編制的年度預算是12.51億元,(36)以三比一的匯率折算,約相當於4.17億美元——對它所希望達到的目標而言,這筆錢遠遠不夠。 所有這些意味著什麼?這篇論文想說些什麼? 包括一波又一波群眾運動的現代中國歷史,不能零碎地看待。適用於這些重大事件的因果關係,不在我們熟悉的短期紀年排序內,也不在我們狹窄的裁決範圍內。面對中國前所未有的劇變,我們比以往時候都更急迫地要提出一個能夠將最近事件都呈現出來的綜合性解釋。鑒於這種需要,我在此建議: 1.現代中國歷史的基線應該回溯到500年前,將明朝包括進來。長時段使我們能夠看透中國近些年困境的起源。這一視野還會揭示出許多問題之間的彼此關聯狀態。 2.結構重塑應被視為過往100年中國奮鬥的基調。雖然這一艱巨任務在歷史文獻中找不到先例,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案例與17世紀英國案例之間呈現的相似剖面。在1689年光榮革命結束時,英國成功取得了上層結構的重建(議會制、名義上的君主制、教權與政權事實上的分離、內閣雛形和兩黨體制)、底層結構的重塑(逐步廢除的莊園官冊土地所有權、更為一體化的土地所有權、更清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上層和底層之間制度性聯繫的重新強化(權利法案、普通法院對衡平法及商業慣例的接受,參見前面頁49)。由於幾個世紀的隔絕,上、下兩個層面的進程與其背後動機或許差別巨大。然而,徹底重建的總主題使英國易於做到在數目字上管理,因此促成了一個基於農業環境的組織秩序向一個基於商業用途的組織秩序的轉變。這一主題在中國與英國兩個案例中具有顯著的相關性。它因此處在一個有利的位置,避免了在資本主義取代封建主義方面的令人煩倦的抽象爭辯。 3.基於前述路徑上的「大歷史」之形成,如果可能則通過眾口一詞,如果必要則通過個人努力研究。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與20年代的中國差別巨大。已經取得了什麼成就?為什麼能取得?這些根本性的問題現在仍未得到解答。歷史學家需要拉長和拓寬他們的視野,以便告訴讀者哪些改變是轉瞬即逝的,哪些則具有永久價值。 4.大學層面的課程設計應該包括大歷史。大歷史的路徑強調歸納法與綜合過程,因此不得不與常規分析研究有別,而那種常規研究則是典型的博士論文格式。然而,這並不意味常規的分析研究就不要做了。微歷史的研究也許需要大歷史的檢驗。微歷史的發現成果可能反過來會回饋那種更寬泛的總體研究。 我能預想到,我們一些同事會皺眉反對我的大膽提議和魯莽行動。但是,我關注的問題則是別的方面。我們正面臨一個最不尋常的局面。世界事務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政治家、戰略家、商人,甚至旅行者們當前的所作所為,都沒有辦法借鑑歷史學家的智慧。我擔心如果我們繼續猶豫不決,可能出現的風險就是,我們的作品再也沒人會讀。 附錄:有關20世紀中葉或以前土地所有權的引文 此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大量為單獨地主所有,並租與農民,乃成為中國之一重要問題,然其面積有時估計過高。農民自有之農地稍不及四分之三,租入者超過四分之一。小麥地帶自有農地較為普遍,占八分之七,而水稻地帶占五分之三。 各種田產權農民所占比例,為衡量租佃制度範圍之另一方法。自耕農占農民半數以上,半自耕農不及三分之一,佃農僅占百分之一七。小麥地帶農民四分之三為自耕農,而水稻地帶自耕農則少於五分之二。水稻地帶佃農占農民四分之一,而半自耕農則超過三分之一。各區各種田產權人數比例最大者,計冬麥高粱區自耕農占百分之八〇,水稻茶區半自耕農占百分之五三,及四川水稻區佃農占百分之四三。各地區有農民盡為自耕農者,有盡為半自耕農者,亦有盡為佃農者。 ——卜凱《中國土地利用》(上海,1937年,頁192—193。這是1929—1933年對中國22個省38258個家庭以及168個地區16786塊農地的研究。) 邊界土地狀況:大體說來,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裡,百分之四十以下在農民手裡。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約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約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萬安、寧岡、蓮花自耕農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較的多數,約百分之六十,農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酃縣兩縣均有約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毛澤東《井岡山的鬥爭》(最初日期是1928年11月25日,收入該作者《選集》。) 十年前,有兩三家,每家都有80到90畝地;有五六家,每家都有50到60畝地。在過去十年中,因為土匪造成的損失,或者由於他們的孩子的揮霍,所有這些家庭的土地,要麼被拆成小塊,要麼被迫出售。目前,也許沒有一家擁有超過40畝的土地。 ——楊懋春《一個中國村莊:山東台頭》(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45年。描述臨近山東省青島市的台頭村。一畝大約是六分之一英畝。) 超過92%的家庭擁有一些土地,超過96%的家庭耕種一些土地。擁有土地的家庭平均有四塊地,面積為21.9畝。這個縣人均土地面積是3.6畝。家庭占有土地最大者為660英畝。但是,只有占比0.2%的132個家庭擁有50英畝土地,也僅有9%的家庭擁有50畝地。 ——西德尼·戴維·甘博《定縣:一個華北鄉村社區》(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54年,頁11。定縣在河北省。) 在整個保(含854人)中,有1535灘稻田。其中,大概占75%的1137灘由實實在在的佃農耕種。只有398灘是由自耕農或半自耕農耕種。 ——鮑大可《中共接管前夕之中國》(紐約,1963年,頁120。描述四川省重慶市城外巴縣的一個社區。一灘稻田所產曬乾後的米,大約為107.4升。) ……以當地的標準來衡量,那些占有30畝以上土地的人構成了地主階層。那些占有20畝到30畝的人,或耕種30畝以上的自耕農與租戶,均為富農。(頁40—41) ……有五戶人家,即A、B、C、D、E——按鄉村標準,他們是大地主,不過按西方標準,他們可就小得可憐。這些家庭所占有的土地總共是310畝,其分布情況如下表所示。(表格顯示最大的地主有120畝地,或者說是約20英畝。)這310畝地占村里全部可耕地的25.8%,但這五個家庭僅占村里全部家庭的2.18%……(頁43—44) ——楊慶堃《共產主義轉型初期的中國村莊》(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1959年,描述廣東省廣州近郊的一個村莊。) ……在土地革命前夕,地主和富農一起大約占總人口的7%,擁有土地164英畝,或者說占總土地面積的18%。通過宗教和宗族關係,他們控制了另外的114英畝土地,如此一來,他們控制的土地面積達到278英畝,占總面積的31%。(頁28) ……清河「帝國」的核心(有最大的地主)包括23英畝肥沃的土地。 ——韓丁《翻身:中國一個村莊的革命紀實》(紐約,1966年,描述山西省潞城縣的一個村莊。) 原載《中研院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與近代史組》(中研院編輯發行,1989年),頁1—21。 編者按:與初版四篇英文論文一樣,本文亦由陳時龍翻譯,徐衛東校譯;後者並補出附錄。 * * * (1) 關於宋代轉運使的功能,參見《宋史》(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第12冊,卷167,頁3963—3965。不要將宋代轉運使與明代同樣以「轉運使」為名的官職混同起來,後者作為一種鹽業管理機構,權責非常有限。 (2) 沈榜《宛署雜記》(北京,1961年影印)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見頁49—50。 (3) 關於清代改革的性質,參見魏斐德《洪業:清朝開國史》(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一冊,頁454—465;第二冊,頁706—707、852、854、856、909—910。關於雍正帝火耗徵收改革有限而暫時性的效果,參見曾小萍《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84年),頁264—266。 (4) 陳恭祿:《中國近代史》(台北,1965年,修訂版),頁238—239、665—666、687—689;孫任以都:《19世紀中國的戶部》,《哈佛亞洲研究》第24卷(1962—1963年),頁175—228。 (5) 《明實錄·太祖實錄》(台北,1962年影印本),頁2141、2681—2682。 (6) 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74年),頁170—174。 (7) 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118—122。 (8) 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186—188。 (9) 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157;黃仁宇:《‹明太祖實錄›中的行政統計》,《中國科技史探索》(上海,1982年),頁119—120;該文的英文譯文載見《明史研究》第16卷(1983年春),頁47—48。 (10) 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159—162。 (11) 《崇禎存實疏鈔》(北京,1934年影印本),卷二,頁72—89。 (12) 這可以從《清實錄》每年的統計看得出來,參見黃仁宇《明代的財政管理》,賀凱主編《明代的中國政府:七篇論文》(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69年),頁121—122。另外的證據參見《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365,注釋7。 (13) 王業鍵:《清代土地稅的財政重要性》,《亞洲研究雜誌》30:4(1971年),頁842;相似觀點在作者《中華帝國的土地稅,1750—1911》(哈佛大學出版社,1973年)一書中也有表述。 (14) 西村元照:《清初土地丈量研究》,《東洋史研究》23:3(1974年12月),頁424—464。 (15) 關於那些特點,可以參見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年)。 (16) 瞿同祖:《中國的法律與社會》(巴黎和海牙,1961年)。卜德、克拉倫斯·莫里斯:《中華帝國的法律》(哈佛大學出版社,1967年),頁76—112。 (17) 鄧嗣禹:《中國考試制度史》(台北,1967年),頁73。 (18)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62年),頁262—266。 (19) 何炳棣:《揚州鹽商:18世紀中國的商業資本研究》,《哈佛亞洲研究雜誌》17:1—2(1954年)。 (20) 最近的研究,可參見石錦《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研究理論的評介》,《知識份子》第4期(1986年夏),頁37—45。 (21) 費爾南多·布羅代爾:《十五至十八世紀的物質文明與資本主義》卷二《商業之輪》,瑞安·雷諾茲譯(紐約,1982年),頁237。 (22) 克拉克:《十七世紀》,第二版(紐約,1947年),頁11。 (23) 普拉克內特:《普通法簡史》,第5版(倫敦,1956年),頁245—248。 (24) 達得斯:《評愛德華·德雷耶‹明初中國›》,《明史研究》第15卷(1982年秋),頁9。 (25) 相關解釋可參見黃仁宇《‹明太祖實錄›中的行政統計》,載《中國科技史探索》。 (26) 羅梅因·泰勒:《衛所制度的元代起源》,《明代中國政府》,頁23—40。 (27) 亞瑟·威利:《中國人眼中的鴉片戰爭》,平裝版(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68年),頁158—185。 (28) 黃仁宇:《1619年的遼東戰役》,《遠東學報》28:1(1981年),頁30—54。 (29) 《明實錄·神宗實錄》(台北,1966年影印),頁10862—10865。 (30) 亞瑟·威利:《中國人眼中的鴉片戰爭》,頁179。 (31) 約翰·羅林森:《中國發展海軍之奮鬥:1839—1895》(哈佛大學出版社,1967年),頁131—132,138—139,142,184。 (32) 費正清、賴肖爾、阿爾伯特·克雷格:《東亞:現代化的轉化》(波士頓,1965年),頁235—236。 (33) J. S.布郎伯利:《劍橋近代史》第4卷(劍橋大學出版社,1970年),頁285—286。 (34) 費正清、賴肖爾、阿爾伯特·克雷格:《東亞:現代化的轉化》,頁100。 (35) 楊懋春提供了一些有趣的例子,參見其著《一個中國村莊:山東台頭》(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45年)。 (36) 亞瑟·楊:《中國國家建設的努力:1927—1937年財政和經濟記錄》(胡佛研究所出版,1971年),頁43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