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托邦 · 關於奴隸等等
凡非烏托邦人作戰中親自擒獲的戰俘、奴隸的小孩以及他們從外國取得的處於奴役地位的人,在烏托邦都不被當做奴隸。他們的奴隸分兩類,一類是因在本國犯重罪以致罰充奴隸,另一類是在別國曾因罪判處死刑的犯人。多數奴隸屬第二類。他們獲得了很大的一批:有時是廉價買來的,更有時是不花錢要來的。這般奴隸不但不斷要做工,而且上了鏈。烏托邦較為嚴厲地對待本國國民中的奴隸,由於他們雖受過很好的道德教育,卻仍不免犯罪,這是尤其令人感到遺憾的,應該從嚴加倍處分,以儆效尤。
還有一種奴隸,那是另一國家的貧無以為生的苦工,他們有時自願到烏托邦過奴隸的生活。這些人受到良好的待遇,只是工作重些,也是他們所習慣了的,此外他們如烏托邦公民一樣享有幾乎同樣寬大的優待。其中如有人想離去(這種情況不多),烏托邦人不勉強他們留下,也不讓他們空著手走開。
我上面說過,烏托邦人對病人熱心照料,不令他們缺乏任何能恢復健康的東西,醫藥飲食,無不供應周到。對患不治之症的病者,他們給以安慰,促膝交談,力圖減輕其痛苦。如果某一病症不但無從治好,而且痛苦纏綿,那麼,教士和官長都來勸告病人,他現在既已不能履行人生的任何義務,拖累自己,煩擾別人,是早就應該死去而活過了期限的,所以他應決心不讓這種瘟病拖下去,不要在死亡前猶豫,生命對他只是折磨,而應該懷著熱切的希望,從苦難的今生求得解脫,如同逃出監禁和拷刑一般。或者他可以自願地容許別人解脫他。在這樣的道路上他有所行動將是明智的,因為他的死不是斷送了享受,而是結束掉痛苦。並且他這樣行動將是服從教士的忠告,而教士是上帝意志的解釋者,所以那是虔誠聖潔的行動。
聽了上述的道理而接受勸告的人或是絕食而死,或是在睡眠中解脫而無死亡的感覺。但烏托邦人決不在這種病人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奪去他的生命,也絕不因此對他的護理有絲毫的鬆懈。他們相信,經過這樣勸告的死是表示榮譽的。但是一個人如果未得教士及議事會同意而戕賊自己,就得不到火葬或土埋,而是不體面地曝屍沼澤中。
女子到十八歲才結婚,男子要更大四歲。男女在婚前如證明犯了私通的罪,受到嚴重處罰,而且以後男不得娶,女不得嫁,除非總督寬恕其罪行。此外,一個家庭出現了這種犯法的事,有關的父母也由於未盡到責任而蒙受極大恥辱。烏托邦對這種罪行施以重罰,因為他們預見到,如對婚前亂搞男女關係不認真禁止,結成夫婦的人將很少,而夫婦同居是一輩子的,並且要忍受伴隨這種生活的一切艱辛。
在選擇配偶時,烏托邦人嚴肅不苟地遵守在我們看來是愚笨而極端可笑的習慣。女方不管是處女抑孀婦,須赤身露體,由一位德高望重已婚老婦人帶去求婚男子前亮相。同樣,男方也一絲不掛,由一位小心謹慎的男子陪伴來到女方面前。我們非笑這樣的風俗,斥為愚蠢。烏托邦人卻對所有其他國家的極端愚蠢表示驚異。試看人們買一匹花錢本不太多的小馬,尚且非常慎重,儘管這匹馬差不多是光著身子,尚且不肯付值,除非摘下它的鞍子,取下全副挽具,唯恐下面隱蔽著什麼爛瘡。可是在今後一生苦樂所系的選擇妻子這件事上,他們卻掉以輕心,對女方的全部評價只根據幾乎是一手之寬的那部分,即露出的面龐,而身體其餘部分全裹在衣服里,這樣,和她結成伴侶,如果日後發現什麼不滿意之處,就很難以融洽地共同生活下去。
並非一切男人都很明智,只重視女方的品德。即使明智的男人,在婚姻問題上,也會認為美貌大大地增加了美德。毫無疑問,衣服可能遮蓋住醜惡的殘疾,以致丈夫對妻子產生心理上的反感,而這時軀體上分居在法律上又不許可了。如果這種殘疾是婚後偶然引起的,一個男人只有自認晦氣,然而法律於婚前應該防止他被騙上當。
這種預防之所以更有必要,是因為在地球上這個地區,烏托邦人是唯一實行一妻制的民族,除非發生死亡,不致婚姻關係中斷。但發生通姦行為或脾氣壞到不能相處,則是例外。當男方或女方感到自己感情上受到這種傷害,議事會就准許其另行擇配。被離異的一方從此終身蒙受恥辱並過孤獨的生活。如果妻子無任何可非議之處,身體不幸罹病,烏托邦人不允許男子違反她的意志而強行和她分離。在一個人最需要安慰時而將其遺棄,或在容易生病而本身即是病的老年竟遭到違背信義的待遇,這些在烏托邦人看來都是殘酷不仁的。
然而有時夫婦性情不十分融洽,雙方又都有可望共同愉快生活的意中人,就可以在互願的情況下離異並另行婚嫁,當然事先經過議事會批准。只有當議事會成員及他們的夫人對案子作了深入的調查,離婚才得到批准。即使有了深入的調查,也不是那麼輕易批准,因為議事會深知,如果輕易地可望重新婚嫁,這對於鞏固夫妻之間的愛情將是不利的。
破壞夫婦關係的人罰充最苦的奴隸。如雙方均系已婚,則一雙受害者在自願的情況下可離異犯有奸行的對方而彼此結合,或可以和自己喜愛的對象結婚。但如受害者之一對於不義的對方仍然依依不捨,並不禁止他們的婚姻繼續生效,只要一方對罰充奴隸的一方願意共同生活及勞動。有時一方有痛悔表示,而另一方則認真操作,為此兩人得到總督的憐憫,又有自由。但重犯前罪者判處死刑。
對其他罪行,未制出有固定處分的法律,而是由議事會按個別罪行的兇惡程度或可恕性酌量懲處。凡嚴重的罪過則公開處分以利於促進社會道德,否則丈夫糾正妻子,父母糾正兒女。對於罪大惡極的人,一般罰令充當奴隸。烏托邦人認為這種處罰既使犯人害怕,又有利於國家,勝於匆匆處死犯人,使其立刻消滅掉。使他們勞動比處死他們更有益,他們作為反面教員可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阻止別人犯罪。如果他們鬧事違抗,不服從這樣的處理,那就視同野性難馴的想越檻脫鏈的獸一般被殺死。如他們忍受這樣的處理,那麼,他們並非斷絕了一切希望。如他們經過長期艱苦的勞作而變成柔順,從所表示的悔悟可以證明使得他們痛心的不是自己受懲罰,而是自己有罪過,於是他們可因總督運用特權或國民發表公意而減輕奴隸應服的苦役或獲得全赦。
企圖誘姦與實際姦污受同樣處分。在每種罪行中,蓄意圖謀與真正行為被視同一律,因為烏托邦人覺得,力求犯罪必遂的人不能因為終於未遂而取得解脫。
他們很欣賞扮演丑角的人。侮辱丑角是極不體面的事,但從丑角的說笑打諢中取樂是不禁止的。如此取樂被看做大有益於丑角們自己。倘有人一本正經,鬱鬱寡歡,對丑角的動作和言談竟毫不感興趣,就不會有丑角委託給這種人了。丑角的唯一職能是逗笑,而這種人覺得丑角對他無用,甚至沒有什麼可以逗笑的,那就唯恐他對丑角不夠寬容了。
非笑某人外形毀損或肢體殘缺,烏托邦人認為這對於被非笑者沒有什麼可恥,對於非笑者倒是卑鄙可恥的,因為這是愚蠢地責備一個人如何如何,好象有毛病,而其實那是他無力避免的。雖然不珍惜天然美被看作懶而愚的標誌,可是塗脂抹粉的打扮據他們的意見是不光彩的裝模作樣。經驗告訴烏托邦人,妻子無論怎樣貌美總不及其賢淑虔誠更能獲得丈夫的恩愛。有些男人所嚮往的僅僅是漂亮面孔,但唯一能永遠保持丈夫的愛情的還是貞操和柔順。
他們既用刑罰禁阻人犯罪,又給有善行的人以榮譽。因此,對為本國建立顯異功勳的偉人,他們在廣場上樹立雕像,紀念其崇高業績,希望後人能景仰前人的榮譽而奮發上進。
凡奔走運動謀求官爵的人總是完全希望落空。烏托邦人在和諧友好的氣氛中彼此相處。官長不傲慢,不令人望而生畏。老百姓稱官長為父,官長也力盡父職。官長受到老百姓出於自願的尊敬,這是理所當然,絕不勉強老百姓尊敬。總督不同於老百姓的標誌並非身上著袍,頭上加冕,而是手上有一束谷穗,如同主教的標誌是他前面有人拿著一支蠟燭。
他們的法令很少,因為對於受過這樣教育的人民,很少的法令已經夠用了。他們發現其他民族的主要缺點是,幾乎無數卷的法令和釋文還是不夠。用浩繁到無人能卒讀以及晦澀到無人能理解的法令去約束人民,烏托邦人覺得這是極不公正的。
而且他們把巧於操縱案情和曲解律文的全部律師逐出。他們認為一個當事人最好把擬告知律師的事由直接向法官陳述,為自己的案件辯護。當一個人未經律師欺騙手法的教唆,自理訟事,而法官則善於權衡各種陳詞,幫助老實人挫敗狡獪分子的誣告,這樣,事實真相易於明白,不容任何含糊。其他國家難以獲得這種有利條件,由於其法律是大量而繁複的。可是在烏托邦,人人精通法律。首先,我上面談過,他們的法律少。其次,他們認為對法律最一目了然的解釋即是最公正的解釋。
這種方針所根據的是他們的這一論證:既然公布任何法律都是為了使每一個人不忘盡職,深奧難解的法律只能對少數人起這種作用(因為少數人懂得它),至於法律上較為簡單而明顯的意義則是人人會弄通的。否則或根本不制定法律,或經過高度巧思和長期爭辯方能得出關於既制定的法律的解釋,這兩者對人數最多而又最需要啟發的一般老百姓有什麼分別呢?一般老百姓的未受過訓練的判斷力無法懂得這種解釋的意義,他們花一輩子的時間也不夠,因為他們所主要從事的是賺得生活資料。
烏托邦人的這些美德鼓舞了鄰邦(是些自由獨立的鄰邦,其中不少是在很久以前得到烏托邦人的幫助才從暴君統治下取得解放的)請求他們派官員去,任期或一年或五年。官員滿任後,受到當地人民護送,滿載榮譽而歸,這些人民又將新官員迎接到他們的國家。他們為自己的國家確是考慮很充分。既然一個國家的禍福繫於官員的品德,那麼,除選擇正直而不為利誘的人充當外還有更明智的選擇嗎?原來烏托邦人不久會回到本國,任何利祿於他們無用,而且由於不熟識當地公民,也不會受不正當的偏愛偏惡的影響。徇私與貪利這兩個弊病,一旦支配了人們的判斷,便立刻破壞一切公正,而公正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源泉。請求烏托邦人派遣行政官的國家,烏托邦人稱為盟邦。至於烏托邦人給予過好處的另外一切國家,則被稱為友邦。
所有別的國家之間經常議定、破壞、和重訂的條約,烏托邦人不和任何一國締結。他們問:「條約有什麼用,莫非自然本身還不能將人們緊密地聯繫在一起?難道對自然不尊重的人還會重視用文字寫的東西嗎?」
烏托邦人形成了如上的意見,主要由於在世界上這些地區,國王與國王之間的條約及聯盟得不到忠實的遵守。然而在歐洲,尤其是基督信仰及教義盛行的那些地方,條約的尊嚴是到處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部分由於各國國王賢明公正,部分由於對教會最高頭頭的崇敬及畏懼。這些教會頭頭自己作的承擔,無不極其認真地履行,因此他們也告誡所有的國王遵守全部諾言,抗拒違命者受到教會的申斥及譴責。當然,教皇完全有理由認為,那些特別叫做忠實信徒的一般人竟不忠實地履行自己的承諾,那是非常可恥的。
在這個從赤道上和我們的距離倒不及從生活和性格上和我們的差別那麼顯著的新世界,條約不受信任。訂約時越是有繁複而神聖的儀式,撕毀條約越是快。人們在措詞上找出有時是故意狡猾地造成的漏洞,因此不管有什麼牢固的協定施以約束,他們總有辦法推諉,破壞條約,破壞信義。如果這種狡猾手段,或不如說欺騙,被發覺是出現在私人之間的契約上,某種人便鄙夷不屑地橫加指責,說是褻瀆神明,罪該萬死,然而正是這種人在訂立條約方面向國王獻這類狡計,並引以為榮。
由此,不禁引起這種想法,公正守法全然是平民的低級的德行,不適合於國王的威嚴,否則至少有兩種形式的公正守法,一種是步行的,在地上爬的,宜於普通百姓,並且鏈索重重,因此不得分寸超越界限;另一種公正守法是屬於國王的德行,比普通人的具有更大的尊嚴,因此遠為自由不拘,可以任意行事,除非是國王所不樂意的。
我已經指出,那兒的統治者這樣不守約,以致烏托邦人有理由不訂立任何條約。他們如果生活在我們這兒,可能會改變其想法。然而他們相信,儘管條約被忠實地遵守,訂立條約的習慣竟然發展起來了,這是令人惋惜的。結果是(好象經過一山一水小小隔離的人民並無天然聯繫把他們結合在一起),人們相信,大家彼此是天生的對手和敵人,有理由相互殘殺,除非有條約禁止。而且,即使訂立了條約,友誼並未形成起來,倒是公海上依然隨便掠奪,而由於草擬條約時缺乏文字技巧,關於這種掠奪活動的充分預防從來不曾包括在條文中。相反,烏托邦人相信,不應當把未加害於你的任何人看成敵人,天然產生的夥伴關係須取代條約,能更好更牢固地把人們團結在一起的是善意而不是協定,是精神而不是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