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念 · 第三篇 道德準則
道德的實際需要產生於欲求之間的衝突,可以是不同的人的欲求,也可以是同一個人不同時期的欲求,甚至是同一個人同一時期的欲求。某人慾飲酒,又欲勝任明早的工作。假如他採用的做法不能使其欲求獲得更大的總體滿足,我們就會視之為不道德。我們對過分放縱或不計後果的人評價不佳,即使他們傷害的只有自己。邊沁認為,道德整體可能起源於「覺醒的利己主義」,並且,一個人的行動如果總是著眼於自身的最大滿足,那麼從長遠來看,他的行動將會永遠是正確的。我無法認同這一觀點。世間亦有通過觀賞酷刑而獲得強烈喜悅的暴君;假如審慎令其著眼於他日更進一步的受難,從而饒過犧牲品的性命,我也無法為之稱頌。雖則如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審慎是美好人生的組成之一。就連魯賓遜也免不了需要辛勤勞作、自我控制和遠見卓識的時候,這些都得算是道德品質,因為它們增強了他的總體滿足,與此同時,又不以損害他人為代價。對於幼童培養,這一部分道德作用極大,因為幼童幾無考慮未來的傾向。倘若嗣後在他們的人生中,這一部分道德得以踐行,人間將很快變作天堂,因為這就足以遏止戰爭這種激情之舉而非理性之舉。雖則如此,儘管審慎極為重要,它還算不上道德最令人關注的部分,也不是能引發知性問題的部分,因其所訴求的一切均不超出自我利益之外。
審慎所未容納的那一部分道德,本質上可類比於法律或團體規則。這是令人們面對其欲求有所衝突的可能性,而在同一社區中共同生活的方法。然而,在此可能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一為刑法之法,即通過某種方式將挫敗他人慾求的行為指向令人不喜的後果,從而達到表面和諧,僅此而已。此亦為社會譴責之法:受到自己所在社會輕視也是一種懲罰形式,為免於此,許多人都不願讓人知道自己侵犯了他們集體的章程。不過,還有一種更根本的方法,一旦成功,即可帶來遠遠更為令人滿意的結果。那就是改造人的特性與欲求,盡最大可能,使此人慾求之達成與他人慾求之達成相合,從而將衝突的機會降到最低限度。愛之所以比恨更好,就是因為愛為所涉之人的欲求帶來和諧,而非衝突。兩人之間有愛,則成敗與共;而兩人若彼此憎恨,則你死我活。
美好人生應啟以愛,導以知——假如我們這話說得不錯,那麼顯然任何群體的道德章程都不會是終極的、自足的,而必檢之驗之,察其所行是否一如智慧與仁慈所指。道德章程並非一向完美無缺。阿茲特克人因憂心太陽將黯而食人肉,他們視此為痛苦的責任。(1)這是他們的科學出了錯;假如他們對獻祭的犧牲者有那麼一絲一毫的愛,或許本應察覺這一科學上的錯誤。某些部落會將十歲到十七歲之間的少女幽閉於暗處,因為害怕太陽之光令其受孕。然而,我們現代的道德章程肯定不包含任何與此相類的未開化習俗吧?我們肯定只會制止那些真正有害的事物,至少是那些極度令人作嘔、沒有一個正派人能為之辯護的事物吧?我卻不敢作此斷言。
當今道德乃是功利主義與迷信行為的古怪混合,然而迷信部分更為強勢,這是很自然的,因為迷信正是道德準則之源。起初,某些舉止被視為神明所不喜,並為法律所禁止,因為神明之怒往往加諸群體,而非僅僅降在有罪的個體頭上。是以有了「罪」(sin)的觀念,即為神明之不喜者。至於某些舉止何以令神明不喜,卻沒有給出相應的理由;例如,很難說明,為何「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會令神明不喜。但根據《啟示錄》,事實就是如此。(2)有時候,對神諭的解讀很是古怪。例如,我們收到指示說禮拜六不可勞作,而新教徒將此理解為禮拜天不可遊樂。然而,新的禁令獲得了和舊的禁令一樣至高無上的權威。
一個持有科學人生觀的人顯然不會被《聖經》經文或教會教義嚇倒。他不會滿足於宣稱「如此這般的行為是有罪的,討論結束」。他會叩問這一行為是否有害,抑或正相反,有害的恰是認定這一行為有害的信念。於是他會發現,尤其是在關於性這一方面,我們當今的道德極大部分源自純粹的迷信。他也會發現,這一迷信與阿茲特克人的迷信一般無異,都包涵著無謂的殘忍,並且,當人們為他們對旁人的善意感受所驅動時,這一迷信將會一掃而空。然而,傳統道德的衛道士往往不是心懷善意的人,從教會顯貴的尚武好戰態度之中或可窺而知之。我們不禁揣度,他們之所以重視道德,只是為了給自己強加苦痛的欲求找到一個合法出口;罪人即狩獵對象,因此不須寬容!
讓我們來追溯一段從胚胎到墳墓的平凡人生,並留意迷信的道德如何在其中強加了本應可免之難。我要從胚胎開始,是因為迷信的影響在這一階段尤為顯著。假如父母未婚,孩子就會蒙受污名——顯然萬萬不應至此。假如父母一方患有性病,孩子很可能會遺傳下來。假如父母已經養了太多孩子,家庭入不敷出,那麼與之俱來的就是貧困、少食、擁擠,甚至很可能出現亂倫。然而,大多數道德家仍然認為,最好還是不要讓為人父母者學會通過避孕來避免這一苦難。(3)為了取悅這些道德家,萬萬千千本不應來此世間的人陷入飽受折磨的一生,只因不以繁育後代為欲求的性行為被視作邪惡,而一旦有此欲求便不再邪惡,即便由此而來的後代在人力所及的範圍內必定受苦。驟然受死,隨後成為食物,這就是阿茲特克人獻祭犧牲者的命運,而論其程度,遠遠不及一個生於慘境、身染性病的孩子身受之苦。然而,大主教和政治家們以道德之名蓄意強加的苦難還要更為壯大。他們哪怕仍有一絲一毫對孩子的愛或憐憫,必不能堅持這極度殘忍的道德章程。
在初生以及嬰兒期,普通孩子所受之苦多出自經濟之困,迷信之害尚且不及。當家境寬裕的女性養育孩子時,她們擁有最好的醫生、最好的護理、最好的飲食、最好的休息和最好的鍛煉。工薪階層女性則無法享此福利,她們的孩子也常因此而夭折。在關懷母親這方面,當局也曾辦下些許小事,但只是勉強而為。當局為節省開支而削減了對哺乳期母親的供奶,與此同時,卻肯投入大筆經費為交通稀少的富人住宅區修路。他們必知,下此決定,等若宣判諸多工薪階層的孩子以貧窮之罪名而獲死刑。雖則如此,執政黨得到了宗教領袖之中絕大多數的支持,這一群體以教皇為首,令支持社會不公正的迷信之力在全世界範圍內擴散。
在教育的前後各個階段,迷信都造成了災害級別的影響。某些孩子具備思考的習性,而教育的目標之一就是矯正這一習性。一切不便答覆的問題,都回之以「噓」,甚或予以懲戒。集體情感則用以灌輸某種信念,尤其是國族主義信念。資本家、軍國主義者和神職人員在教育領域通力合作,因其力量均有賴於情感主義(emotionalism)之流行與批判意見之匱乏。教育則藉助人類天性,成功增加並強化了普通人群中的這些傾向。
迷信摧毀教育的另一途徑,就是通過影響教師的選擇。出於經濟考慮,女教師不可結婚;出於道德考慮,她又不可陷入婚外性關係。然而,但凡費心研究過病態心理學的人都知道,曠日持久的童貞通常會對女性造成極大危害,任何健全的社會都應在教師群體中嚴厲遏止這一現象。種種制約,愈發導致幹勁十足而又富於進取的女性拒絕邁入教師行列。這都是迷信禁欲主義久久不散的影響所致。
在中產和上層階級學校當中,這一情狀更形惡劣。校內有禮拜之習,道德方面則由教士負責關照。而教士作為道德教師,幾乎必然有兩方面是不合格的。他們譴責與人無害的行為,卻寬恕害人匪淺的行為。他們都譴責婚前性關係,即使雙方相愛,只是尚未確定要不要攜手共度此生。他們大都譴責節制生育,而無人譴責丈夫致使妻子因多次孕育而死亡的暴行。我知道有一位頗受歡迎的教士,他的妻子在九年內生了九個孩子。醫生告訴他,再生一個她就沒命了。次年,她又生了一個,隨即撒手人寰。無人譴責;他依舊保有聖職,並且再婚。只要教士依舊寬恕殘暴之舉,而譴責純真之喜,由他們來充當年輕人的道德衛士就只會為害。
迷信對於教育的惡劣影響還體現為性知識相關指導的缺失。生理學的主要知識應在青春期到來之前就簡單地、自然地傳授下去,趁這時候孩子們尚未進入興奮狀態。在青春期,則應教給他們非迷信的性道德基礎。應當這樣教導少男與少女:除非情投意合,沒有什麼能賦予性交正當性。這與教會的教導截然相反,教會認為,只要雙方已婚配,而男方又盼得一子,性交就是正當的,無論女方有多麼不情願。少男與少女應當學會尊重對方的自由;他們應當明白,沒有什麼能賦予一個人凌駕於另一個人之上的權利,而嫉妒心與占有欲只會滅殺愛情。他們應當懂得,將另一個生命帶來世間乃是大事一樁,孩子必須在健康、環境和父母看護等方面都擁有良好前景時方可降世。但他們也應習得節育之法,以確保孩子只在他們希望的時候到來。最後,他們還須知曉性病之害及其防治之法。性教育倘能照此實施,人類幸福之增長便將不可限量。
人們應當認可,性關係若不涉生育便純屬私事,既無關乎國家,也無礙於鄰人。當前,某些不涉生育的性行為受刑法制裁:這便純屬迷信了,因為上述行為除了直接涉事方之外並不影響他人。在涉及生育時,認為令離婚難以操作必然符合孩子的利益,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酗酒、殘暴之舉和精神錯亂都有必要視為離婚的依據,這是為孩子計,同樣是為夫妻雙方計。當前,人們對通姦的奇特重視相當不合理。顯而易見,許多不端行為對婚姻幸福的致命傷害遠甚於一次偶然的不忠。男方堅持每年生育一次,這在傳統觀念里算不上行為不端或殘暴之舉,實則最為致命。
道德準則不應使本能幸福無法實現。不過,這恰是在一個兩性數量極不平等的社會裡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後果。在此情況下,道德準則自會遭到破壞。然而,當服從準則只能通過社會福祉的大幅衰減來進行,破壞準則卻成為比遵守準則更好的選擇時,顯然是時候改變這些準則了。若不然,許多行事並不危及公眾利益的人就會無端面臨二選一的局面:要麼偽善行事,要麼千夫所指。教會並不介意偽善,這可是向其勢力奉承的貢品。但在別處,人們已日益將偽善視作一種不應輕易施為的惡。
危害較此神學迷信尤甚者,莫過於國族主義迷信,即迷信個人對祖國的責任而不顧他國。但我並不打算在此討論太多,只須指出,局限於同胞之間,違背了我們心目中組成美好人生的愛的原則。當然同樣違背了覺醒的利己主義,因為就連獲勝國也無法從排他性的國族主義中得利。
我們的社會之受累於「罪」這一神學概念,還體現在罪犯的待遇。罪犯是「邪惡的」,「活該」受罰——任何理性的道德都無法支撐這一觀點。毋庸置疑,對某些人的所作所為,社會希望能夠防止,也確實應當盡一切努力去防止。我們可以舉一個最明白的例子:謀殺。顯而易見,假如一個社會想要團結為一體,而我們又要享受其間樂事與好處,那便不能允許人們一有衝動就殺人。但這個問題應當用一種純粹科學的精神來看待。我們應當就這麼問:要阻止謀殺,最好的辦法是什麼?若有兩種阻止謀殺的辦法同樣有效,那麼其中對兇手傷害最小的辦法就是首選。對兇手的傷害是一種徹頭徹尾的可悲,就像外科手術造成的痛一樣。或許同樣也是必需的,但並不是一樁值得慶賀的事情。人稱之為「義憤」的報復情緒,不過是另一形式的殘忍。我們加諸罪犯之苦,永遠無法以「義憤」之名正當化。假如教育加上好意同樣有效,那麼這就是首選辦法;假如教育加上好意甚至更為有效,那就更應視為首選了。當然,阻止罪行和懲罰罪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至於我們加諸罪犯之苦,其目的或為震懾。假如監獄過於人道,囚犯不須付出即可獲得良好教育,人們說不定會為了入獄而犯罪。毋庸置疑,監禁不能比自由更為愜意;但要達成這一結果,最好的辦法是將自由變得比當前某些情況下更為愜意。不過,我並不打算在此開啟刑罰改革的話題。我只不過想建議大家像對待染疫者一樣對待罪犯。兩者都是公眾威脅,也都必須剝奪其自由,直至他們不再成為威脅。然而,染疫者是同情與憐憫的對象,罪犯卻是憎惡的對象。這是相當不理性的。正是因為這一態度區別,我們的監獄祛除犯罪傾向的成效遠遠不及我們的醫院祛除疾病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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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阿茲特克傳說,須以活人血肉供奉神明,方能維持太陽每日東升的能量,保證世界正常運轉。——譯註
(2) 當時的異教儀式常用羊奶煮羊羔獻祭神明,以求土地肥沃。「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這一誡諭在《聖經·舊約》中重複了三次(分別見於《出埃及記》23:19及34:26;《申命記》14:21)。在《啟示錄》中,耶穌基督就是神的羔羊,背負世人的罪孽。——譯註
(3) 幸運的是,這一切已成為過去。如今,絕大多數新教與猶太教領袖都不再反對節制生育。羅素的陳述極為精確地描繪了1925年的事態。尤為意味深長的是,除去少數例外,所有支持避孕的偉大先驅——Francis Place, Richard Carlile, Charles Knowlton, Charles Bradlaugh以及瑪格麗特·桑格——無一不是傑出的自由思想者。——原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