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法 · 第五章 議論文
第一節 議論文的意義
發揮自己的主張,批評別人的意見,以使人承認為目的的文字,稱為議論文。
記事文是記述事物的狀態、性質的,敘事文是敘述事物的變化的,議論文和它們截然不同,很是明顯,最易混同的就是說明文。
說明文關於剖釋事理的部份,和議論文很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因為對於一事的內容,真是說得極詳盡,那麼它的價值怎樣?我們對於它應持的態度怎樣?都可不言而喻,用不到再加議論了。例如:把「社會主義」的意義、功用、優劣等都說到詳盡無餘,那麼社會主義的可行不可行自然非常明了。又如:將「教育」的含義儘量發揮,那麼教育應該怎樣?人人應否受教育?也自然可以不必再說,就很明白。
照這樣說來,議論文和說明文不是沒有差別了嗎?這又不然,第一是目的不同。說明文的目的是在使人有所知,議論文不但要使人有所知,還要有所信。
第二是性質不同。試就兩者的題式看就可明了。說明文大概用單語為題。如「社會主義」、「教育」之類。議論文則用一個命題為題,如「社會主義可行於中國」、「教育為立國的根本」之類。一般議論文的題目,雖也有只用單語的,如「男女同學論」、「孔子論」等,但不過是形式的省略,若從文章的內容去考察,便知仍是一命題。因為文中不是主張「男女應當同學」,便是主張「男女不應當同學」,不是說「孔子之道已不適於中國」,就是說「孔子之道仍當遵從」。議論文的題目原是文章的根本主張的概括的縮寫,所以表面雖是單語,內容依然是命題。
第三是態度不同。說明文比較地偏於客觀的,所以雖有時因各人的見解不同,不能人人一致,也有敵論者,但作者並不預計的。議論文卻恰好相反,實際上雖未必就有人反對,作者心目中概假定有敵論者立在前面。因為若一切都成了定論,和數學上的公式一樣,本來就無議論的必要了。「男女同學」所以還有議論的必要,正因有人主張也有人反對的緣故。
議論文雖和說明文不同,但議論文中用說明文的地方很多。因為沒有說明做基礎,判斷很不容易下,例如要主張「男女應當同學」,那麼教育的意義和男女的關係等,都非先加以說明不可。試就下例玩味一下就更可明了了:
……但是到了現在,關於女子和文學的觀念全然改變了。文學是人生的或一形式的實現,不是生活的附屬工具,用以教訓或消遣的;它以自己表現為本體,以感染他人為作用。它的效用以個人為本位,以人類為範圍。女人則為人類一分子,有獨立的人格,不是別的什麼附屬物。我們在身心狀態的區別上,承認有男子女子與兒童的三個世界,但在人類之前都是平等。與男女的成人世界不同的兒童,世間公認其一樣的有文學的需要,那麼在女子方面這種需要自然更是切要,因為表現自己的與理解他人的情思,實在是人的社會生活的要素;在這一點上,文學正是唯一的修養了。
——《女子與文學》
第二節 命題
斷定用言語或文字表示出來稱為命題。議論文實際上就是對於所提出的命題所給的證明——有必要的時候,還加上相當的說明——所以命題是議論文的根本。命題是一個完全的句子(sentence),但一個完全的句子除了表明語句(indicative)外,疑問語句(interrogative),命令語句(imperative),願望語句(optative),驚嘆語句(exclamatory)都不是命題,因為所表示的都不是一個斷定,用不到證明。
命題從性質上說,有肯定和否定兩種。
(甲)競爭運動應該廢止——肯定命題
(乙)競爭運動不應該廢止——否定命題
在理論上只有這種形式的句子可以作為議論文的題目,但實際上常有不照這樣直寫的,(甲)、(乙)二項,可有下列各種格式:
論題本應是一個命題,就是一個完全的表明語句,但題目除表示論文的主旨外,有時還含有刺激讀者的作用。所以如:「女子不該參政嗎?」「文化運動不要忘了美育!」「異哉所謂國體問題!」等形式的題目都有;但實際上不過是從「女子應當參政」、「文化運動應當注意美育」、「非國體問題」變化出來的。
作議論文的第一步,就是認定自己所要提出的命題。命題確定了,然後加以證明。所要注意的就是保持論點,不要變更,使議論出了本命題範圍以外。例如「論莎士比亞的文學」,應當只從文學本身立論,不應該牽涉他幼時竊羊的事情。要排斥耶穌的教義,應當只從他的教義本身下攻擊,不應該說他是私生子。因為文學和作者的幼時道德各不相關,教義的好壞和立教者的是私生子、非私生子毫無關係。如果要牽涉,就應當先證明兩者的關係;必要使人承認幼時道德不好的,長大了也無好文學;私生子不能成偉大的宗教家,然後議論才立得住,不然總是謬論。這種毛病在批評別人的主張的時候較多,往往以攻擊私人為壓倒對手的武器。其實就是對手因為私德上受指斥不敢再答辯,也不是他的主張失敗的證據。
第三節 證明
命題既經認定,就應當加以證明,證明可分兩種。
(一)直接證明 即是對於一種主張,找出積極的理由來證明。例如:
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不仁者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公孫丑曰:「何謂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將覆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是之謂: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
——《孟子·盡心》
這篇的主旨是說梁惠王不仁,而用「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的事實來證明。
(二)間接證明 就是所謂反證,對於一種主張,先證明對方面的謬誤,使自己所說的牢固。例如:
……孟子曰:「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於是乎?」
——《孟子·離婁》
這篇的主旨是說匡章是孝子,而用他沒有不孝的事實來證明。
大概,發表自己的主張,不能不有直接的證明;反駁他人的議論,間接證明最有用。例如,有人主張「足球應當廢止」,他所持的理由是「足球危險」,就可用間接證明法反駁如下:
足球危險,不錯。但是,世間危險的事情很多,火車也危險,飛機也危險。如果因為危險就應當廢止,那麼,火車、飛機也應當廢止了;這是很不合理的。
用這種反駁法應當要注意對手的論點變更。若主張「足球應當廢止」的人,因為這個駁議而聲明說:「火車、飛機雖危險,但有用它們的必要,非足球可比的。」他的根據已全然變更了,最初的理由是「足球危險」,後來的理由是「足球危險而且非必要」,所以應當認為新論。
第四節 演繹法、歸納法和類推法
演繹法、歸納法和類推法,是論證的基本方法。要知道詳細,須求之於論理學,這裡所講的只是一個大概。
(一)演繹法 用含義比較廣闊的命題做基礎,來論證含義較狹的命題,這是演繹法。例如:
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大前提
音樂是學校的功課,——小前提
故音樂應當注意學習。——斷案
這是演繹法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稱為三段論式;是用含義較廣的「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和「音樂是學校的功課」兩個命題來證明「音樂應當注意學習」的命題。上列的順序是論理上的通常的排列法,在文字或語言上,常有變更。試以上式為例:
(1)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所以音樂「也」應當注意學習(斷)。
(2)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所以音樂「也」應當注意學習「呀」(斷),「因為」音樂「也」是學校的功課(小)。
(3)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音樂「也就」應當注意學習「了」(斷)。
(4)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音樂「就」應當注意學習(斷),「因為」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
(5)音樂應當注意學習「呀」(斷),「因為」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大),音樂「也」是學校的功課(小)。
(6)音樂應當注意學習「的」(斷),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啊」(大)。
引號內的字是為句子的順暢附加的,因為無論在文字上或語言上,常常還一定用很質樸的表明語句。大前提、小前提和斷案不但排列的順序可以變更,常常還有省略。例如:
(1)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大),音樂「也」是學校的功課「呀」(小)!
(2)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音樂「豈不」應當注意學習「嗎」(斷)?
(3)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音樂「就」應當注意學習「了」(斷)。
(4)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就」應當注意學習(斷)。
(5)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大),音樂自然不是例外(斷)。
只要意義能夠明白,在文章上排列變更,要素省略都無妨。為了文章辭調的關係將命題的形式改換也是必要。但若要檢查議論的正否,卻須依式排列。例如:
(1)桀紂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
——《孟子·離婁》
(2)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
——《孟子·萬章》
(3)他不用功,故要落第。
這些議論若要施以檢查,須將省略的補足,成一完全的三段論式如下:
(1)失其民者失天下,
桀紂失其民者也,
故桀紂失天下也。
(2)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
堯為天子,
故堯不能以天下與人(舜)。
(3)不用功的學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學生,
故他要落第。
演繹法的議論,全以兩前提做基礎,所以如前提中有一不穩固,全論就不免謬誤。如前例第三個論式:
不用功的學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學生,
故他要落第。
這論式中,大前提就不甚穩當,因為世間盡有天資聰明,不用功而可以不落第的學生。
世間原難有絕對的真理,所以就是論式各段都無誤,也不是就沒有辯駁的餘地。不過各段的無誤,是立論的必要條件,若沒有這條件,議論的資格都沒有了。
〔練習〕試把下列各議論補足成三段論式,並檢查是否謬誤:
(一)試驗使學生苦痛,故應廢止。
(二)我國有廣大的土地,豈有亡國之理。
演繹法的兩個前提原是立論的根據,假若對於一前提不易承認,還須別的三段論法,把這前提來證明。例如要論證「人類必須有教育」的一個命題,假定是用下列的論式:
人類須有知識,——小前提
知識由教育而得,——大前提
故人類必須有教育。——斷案
這論式中的小前提實在是很有疑問的,所以必須再加以證明如下:
生存須有知識,——大前提
人類要生存,——小前提
故人類須有知識。——斷案
倘使這論式中的前提還有疑問,那麼非再加以證明不可;繁複的議論文大概就是由許多三段論法聯合成的。
〔練習〕試補成下列的論式:
凡人因非全知全能,皆有缺點,故孔子雖聖人,也有缺點。
(二)歸納法 歸納法和演繹法恰好相反,是集合部份而論證全體的論法。例如,用演繹法證明「某人是要死的」。其論式如下:
凡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
某人是人,——小前提
故某人是要死的。——斷案
這例中的大前提「凡人都是要死的」的一個命題是否真實,如果要加以證明,也可用下列的演繹法的論式:
凡生物是要死的,——大前提
人都是生物,——小前提
故凡人都是要死的。——斷案
對於這個論式的大前提「凡生物是要死的」的一個命題,若還有疑問,須加以證明,那就不是演繹法所能勝任的,非用歸納法不可了。論式如下:
牛是要死的,馬是要死的,羊是要死的,草是要死的,樹是要死的……袁世凱死了,西施死了,我的祖父母死了……
牛,馬,羊,草,樹,……袁世凱,西施,我的祖父母……都是生物。
故生物是要死的。
這式的兩前提都是以經驗所得的部份集合起來,由此便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結論。
歸納法中有兩個應當遵守的條件:
(一)部份事件的集合須普遍而且沒有反例;
(二)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這兩個條件如果能滿足一個,大概可以認為沒有錯誤。用例來說:
(1)有角動物都是反芻動物。
在這例中,「有角」和「反芻」有沒有原因結果的關係,這在現在的科學上還沒有證明,所以不能滿足第二個條件;但有角的動物如牛、如羊、如鹿等都是反芻的,並且沒有反例,即有角而不是反芻的動物可以舉出,這就滿足第一個條件;而可認為正確的了。
(2)有煙的地方必定有火。
這例中的「煙」同「火」是有因果關係的,滿足了第二個條件,所以就是不遍舉事例,也可認為正確。
(3)文化高的國民都是白皙人種。
這例雖可舉出英、美、德、法等國民來做例證,但有印度、中國等反例可舉,不滿足第一個條件。並且,明確的因果關係也沒有,又不滿足第二個條件。這樣的歸納便是謬論。
最有力的歸納法,是第一、第二兩個條件都能滿足的;因為事例既普遍而無相反的例可舉,原因結果的關係又極明了,自然不易動搖了。所應注意的,有無反例可舉和人的經驗有關係;就現在所經驗的範圍雖無反例,範圍一旦擴大也許就遇見了反例;所以歸納法所得的斷案常是蓋然的。但原因結果的關係既已明確,就有反例可舉也不能斥為謬論;這只是原因還沒完全舉出,或反例另有原因的緣故。例如:
居都市的人比居鄉村的人來得敏捷。
這就是生活狀況的不同,一是刺激很多,一是清閒平淡,可以將原因結果的關係說明的;雖有一二反例,必定別有原因存在,對於原論並不能動搖。
〔練習〕就下列各命題,廣舉事例且說明其因果關係:
(一)文化從海岸起始。
(二)卜不筮足信。
(三)健康為成功之母。
(三)類推法 根據已知的事例而推斷相類的事例的方法,這是類推法。例如:
地球是太陽系的行星,有空氣,有水分,有氣候的變化,有生物。——已知的事例。
火星是太陽系的行星,有空氣,有水分,有氣候的變化。——相類的事例。
故火星有生物。——斷案。
類推法應用時須遵守下列的兩條件:
(甲)所舉的類似點,須是事物的固有性,而不是偶有性;
(乙)被推的事物須不含有與斷案矛盾的性質。例如:
(1)孔子與陽虎同是魯人,同在魯做官;若依了這些類似點,因孔子是聖人就推斷陽虎也是聖人,這便犯了第一個條件;因為這些類似點都是偶有性。
(2)甲乙二鳥,聲音,大小,形色都相同。但乙鳥的翅曾受傷折斷;若依類似點因甲善飛就推斷乙也善飛,這便犯了第二個條件,因為翅的折斷和善飛,性質是矛盾的。
〔練習〕
人披氈了則溫暖,將氈子包冰,則冰反不易化。試就類推法說明。
第五節 證據的性質分類
判斷一件事,總是以經驗做根據,而依前兩節所舉的方法找出證據來。由性質上,證據有種種的不同,分述如下:
(一)因果論 因果論又名蓋然論,是根據了「同樣的原因必生同樣的結果」的假定,以原因證明結果。例如: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這次的竊案大概和他沒有關係(結果)。
(2)他作文成績素來很好(原因),這次成績不良,大概是時間侷促的關係(結果出預想之外,因為別有原因的緣故)。
這都是因果論,普通所謂議論,大概是這類最多。因果論所以又名蓋然論,就是因為這種議論並不是確切可靠的緣故。對於同一事件,往往可做正相反對的因果論,即如前例的: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這次的竊案大概和他沒有關係(結果)。
對於這一個因果論也可做正相反對的第二個因果論:
(2)某人近來很窮(原因),或不得已而竊盜(結果)。
這兩個因果論,可以同時發生,在這時候,要決定究竟哪一個成立,實是一件很難的事。就是能夠證明某人真是渴不飲盜泉的丈夫,但仍不能將(1)確立而推翻(2),因為還有第三個、第四個乃至無窮個因果論可以發生。即如:
(3)某人的母親病得很危險,他正困於醫藥費(原因),或竟至於竊盜(結果)。
這個因果論更為有力,某人品行既好,當然有孝行,對於母親的病自是要想盡方法去醫治;那麼急不暇擇,也是人情。
從這例看來,可知因果論是個確度很小的論法。所以用這個論法的時候,通常須用「大概」、「或」等推量的語氣,萬不可取斷定的態度。
但因果論雖不是充足的可靠的議論,卻是必要的、很有價值的。所以無論何種議論,至少非有一個因果論的證據不可。否則,即使別的證據很多,也不可靠。例如甲有殺乙的嫌疑時,假定有下列各種證據:
(1)乙被殺時,甲確不在家。
(2)甲家有帶血跡的刀。
(3)甲的衣上有血。
這類的證據無論有多少,假定甲所以要殺乙的原因一點不明白的時候,依然毫不足憑,而不能據以斷定甲是殺乙的。如果能求得下列的事實的一種或一種以上,那就可以認甲為殺乙的嫌疑者。所以僅一因果論的證據雖不足恃,若與別的證據聯合起來,就成有價值的論法了。假定所得的事實如下:
(1)甲曾因金錢關係與乙有仇。
(2)甲和乙前幾天曾打架而被打傷。
(二)例證論 將和結論相同的事例引來做議論的證據,叫做例證論。例如:
(1)某人身體原很弱,因從事運動,今已健康(事例);所以運動是有益於健康的(結論)。
(2)甲學生很用功及了格,乙學生不用功落了第(事例);所以要及格非用功不可(結論)。
(3)投石於水,就沉下去,投木片於水,則浮在上面(事例);可知輕的東西是浮的,重的東西是沉的(結論)。
這都是例證論。例證論以部份來推全體,或以甲部份來推乙部份。前一種是歸納法的,歸納的法則應該嚴格遵守;後一種是類推法的,類推的規則切不可犯。除此以外還有幾個條件應當特別注意:
(甲)人事和物理的不同 前例中(1)和(2)是人事,(3)是物理。物理以物為對象,物質界是有普遍的法則可尋的,所以大概可以說有一定。甲石沉了,乙石也沉了,可以說凡石都要沉的;甲木浮起,乙木也浮起,可以說凡木都要浮起的。但人事界的現象卻沒有這樣的簡單。甲從事運動身體康健了,乙從事運動或反而生病;因為體質、情形都不一定相同,結果不一定同也是應該的。丙不用功幸而不落第,就以為不用功可以不落第;某人買彩票發財,就去買;某人的阿哥的學問好,就以為他的學問也好;這些謬誤,都是一類。
(乙)「假定」不能做例證 例證須是事實,「假定」做不來例證。世間往往有以「假定」做例證而應用例證論的。例如:
(1)精神一到,何事不成(假定);凡畢業顛沛流離的,都是精神不振作的緣故(結論)。
(2)他如果就了商業,已經可以做商店的經理了,何至窮得這樣(假定);所以讀書不如經商(結論)。
(1)例中,事的成不成非做了以後不能曉得的;(2)例中,經商能不能就做商店經理,而不窮困,也要經了商才可知道的。只懸揣了一個假定,再從這假定立了腳來推論,即使常識上通得過去,總不可靠。
(三)譬喻論 譬喻論和例證論相似,不過例證論是引用和結論相同的事例做證據,譬喻論是引用和結論相似的事例做證據。例如:
(1)加熱於蒸汽機關,則機關運轉,故熱可轉成運動。(例證論)
(2)像蒸汽機關的運轉需煤一樣,生物在生活上也需食物。(譬喻論)
譬喻論中所最要緊的,就是兩方面的類似的關係。譬喻要得當,就是兩方面中各自所存有的關係要有適當的關聯。試就上例分解如下:
(1)蒸汽機關的轉動要發熱的東西(煤),故運動要有發熱的東西。(歸納的例證論)
(2)運動要有發熱的東西,故生物的運動(生活)也要有發熱的東西(食物)。(演繹的因果論)
適當的譬喻,照上面的樣子分解起來,例證論和因果論間一定有相當的可以存在的關係。假如其中有一式錯誤,譬喻論的全體也就要錯誤。今示誤謬的例於下:
浙江人比湖南人好,好像浙江綢比湖南綢好一樣。
這種譬喻論的謬誤是誰都曉得的。所以謬誤的原因在哪裡呢?試分解一下就曉得了:
(1)浙江綢比湖南綢好,所以浙江的一切比湖南的一切好。(歸納的例證論)
(2)浙江的一切比湖南的一切好,所以浙江人比湖南人好。(演繹的因果論)
這二式中,(1)的例證論明明不合歸納的法則,事例既不普遍,因果關係也不明確,要舉反例,不論多少都可以舉出,如湖南的夏布就比浙江的好之類。(2)的演繹式的大前提既謬誤,斷案當然也靠不住了。就是分解起來,(1)的歸納式不錯,而(2)的演繹式錯了,也一樣地靠不住。
檢查譬喻論的方法除將它分解以外,還有一種,就是審察兩面的關係類似不類似。就前例說:「浙江綢」和「湖南綢」的關係,與「浙江人」和「湖南人」的關係全不類似。不類似的關係當然不能譬喻的。至於「蒸汽機關」和「煤」的關係,同「生物」和「食物」的關係,就是類似的了。
譬喻論,我國古來用的很多,現在也著實有不少的人用它,譏詐百出,最易使人受欺;大宜注意辨別。
〔練習〕試指出下列各譬喻論正否:
(一)國之有海軍與陸軍,猶鳥之有兩翼,缺一不可。
(二)政府之不必使人民與聞政治,猶父母之不必問家事於子女。
(三)一矢易折,集數矢則難折;人也是這樣,孤立易敗,協力則無敵。
(四)符號論 符號論和因果論恰相反,因果論是從原因推證結果,符號論是從結果推證原因。例如:
(1)某人沒有一定的職業,應當很窮。(因果論)
(2)某人到了嚴冬還穿袷衣,可見他很窮。(符號論)
符號論是以實際的形跡(符號)來證明所論的真確的。見學生上課時在講堂中睡眠,說教師不能引起學生的興味;見水的結冰,說大氣的溫度在冰點以下;見日本打勝了俄國,說日本比俄國文明程度高;這都是符號論。通俗所謂「理由」的,大概是因果論;所謂「證據」的,大概是符號論。
因為同一事實,可以由種種的原因發生,所以符號論雖是由結果而推論原因的議論,也是不完全可靠。例如:
(1)學生上課時在講堂中睡眠,足見教師不能引起學生的興味。
這議論也可有別種的說法:
(2)學生上課時在講堂中睡眠,足見學生不十分注意學業。
(3)學生上課時在講堂中睡眠,足見學校的功課太煩重,學生擔負不下。
…………
符號論一不小心就容易生出謬誤。因為是博士,就崇拜他,說他有學問;因為是孔子說的,就相信它一定不錯;因為西洋人也這樣那樣,所以非這樣那樣不可;看看報上某商店的廣告,就信某店的貨物精良;都是這一類的謬論。
符號論中最可靠的,是那結果只有一種原因可以生出來的時候。例如:
(1)河水結冰了,可知天氣已冷到攝氏表零度以下。
這是可靠的議論,因為除了天氣已冷到攝氏表零度以下,沒有別的原因可以使河水結冰的。但是像:
(2)碗中的水結冰了,可知天氣已冷到攝氏表零度以下。
這就不大可靠。因為使碗中的水結冰的原因還有別的,人工的方法就是一個。
就大概說:自然界的現象,符號論大體可靠,一涉到人事,關係非常複雜,用符號論大須注意。
第六節 各種議論的聯絡
前節所述的四種議論,各有缺點;所以單獨使用很不可靠。但是若能將二種以上的議論聯結起來,就成有力的議論了。例如甲有殺乙的嫌疑時,如果在同一事情,得到下列種種事實,那末甲是嫌疑犯,差不多可以斷定了。
以上是三種議論的聯結,若能四種聯結,更為可靠。所應注意的,就是因果論和符號論並不全然可靠,至於例證論和譬喻論更只能做補充用,力量很微弱,即以上例來說,雖已有五個證據,但最多只能說甲有嫌疑,至於甲是否殺乙,依然不能斷定。所以,關於這一類事實要下判決,非有確實的人證(如當場見到)或物證(如刀與傷口)不可。因此,裁判官只能用各種方法引誘甲自行承認,而不能依自己所得的蓋然的證據推斷。因為上面的事實,甲和別人血斗或殺的不是乙,甚或別人嫁禍,(4)和(5)都可以存在的,至於(1)、(2)、(3)都是已過的事,用做證據本來力量很不大。
第七節 議論文的順序
文章原無一定的成法,議論文的順序當然也不能說有一定。以下所說的事項,不過是普通的說法。
(一)命題的位置 議論文原是對於命題的證明,命題當然是議論文的根本。所以命題在一篇文章中應該擺在什麼地方;還是先列命題,後來說明呢;還是先加說明,後出命題呢?這實在是一個問題。
在最普通的文章,應該先提出命題,使讀者開首就了解全篇主旨所在。若是把文章讀了半篇,還不能曉得究竟講點什麼,這類不明晰的文章,普通不能算好的。
先列命題,能使文章明晰,卻是有時也不應當先將命題列出:
第一,命題容易引起反對的時候 例如對學校學生主張有神論,或對宗教家主張無神論的時候,倘使先把命題揭出,必致開端就惹起觀聽者的反對,以後雖有很好的證明,也不足動人了。這種時候,應當先從比較廣泛點的地方起首。對學生講有神論,可先從科學說起,說到科學不可恃,再提出有神論來。對宗教家主張無神論,可先說古來有神論和無神論的派別,各揭出其優劣,使聽者覺得無神論也有若干的根據,然後再提出自己主張無神論的意見。
第二,命題太平凡的時候 例如在慈善會場中演說「人要有慈善心」的時候,若開端先將命題提出,聽的人就厭倦了。這種時候,可從「生存競爭的流弊」等說起,使聽者感覺慈善的必要,然後再提出本命題來。
(二)證明的順序 通常因果論應當列在前面,符號論列在最後。因果論若列在最後,就使已經證明的事情和當面的問題無涉。若四種論證都全備的時候,就是(1)因果論、(2)譬喻論、(3)例證論、(4)符號論;這是最普通的。
先列因果論,使讀者預想有像結論的事實。次列譬喻論和例證論,使讀者預想著在別時別地所有的事實,或者在此也要起來。到了最後的符號論,使讀者覺得所預期要起來的事實果真起來,就能深切地信從了。再用前面所舉的甲殺乙的事例來說:
(1)甲與乙因金錢關係有宿怨。(使讀者預想甲或因此殺乙。)
(2)甲雖是個平和的人,但是憤怒和改變素性;好像水雖平靜,遇風也要起浪。(使讀者信平和的甲,也可殺乙。)
(3)從前某人某人都是平和的人,都因憤怒及金錢關係,有過殺人的行為。(使讀者因從前的實例,堅信甲有殺乙的可能。)
(4)甲家有帶血的衣服,且乙被害時,甲確不在家。(因證據使讀者堅信甲是殺乙的。)
第八節 作駁論的注意
議論文以推理為根據,除了自然界的現象以外,人類社會的事情非常複雜,而人的推理又非絕對可恃,所以無論何種名文,總不免有駁擊的餘地。並且議論原是假定有敵論者存在,否則已用不到議論。從這一點說,議論文可以說是廣義的駁論了。今姑且就一般的所謂駁論,略述一二。
(一)尋求敵論的立腳點 要反駁敵論,自然以從要害駁擊為最有效,所以尋求敵論的立腳點是第一步功夫。對於敵論應當找出它的主旨,就是根本的命題。其次要尋出它證明的根據和法式——演繹或歸納或類比。
(二)反駁的方法 對於敵論所用的證論的法式既已明了,只須檢查它違犯哪一種條件。但只是將證論推翻,不一定就能打倒敵論的根本命題,所以最重要的還是對於這命題的駁擊。
命題由性質上分,有肯定和否定兩種,如本章第二節所說;若由分量上分,又有全稱和特稱兩種。例如:
上例在質上(1)、(3)是肯定,(2)、(4)是否定;所以從質和量上分,命題有四種:(1)全稱肯定,(2)全稱否定,(3)特稱肯定,(4)特稱否定。
將質或量不同,而所含的概念相同的命題對證,稱為對當。對當有各種形式,須於論理學中求之。現在只講其中的一種矛盾對當,即全稱肯定和特稱否定以及全稱否定和特稱肯定。矛盾對當的性質是此真則彼偽,此偽則彼真,因此對於敵論命題的攻擊,這種方法最方便而有效。
議論的命題應當是全稱,若為特稱立論本已非常無力;所以駁擊敵論的全稱命題,只須從它的矛盾對當的特稱命題下手;因為證明特稱命題實較證明全稱命題容易。例如:
(1)敵論——凡哺乳動物都住在陸上。
——全稱肯定
駁論——有哺乳動物(鯨)不住在陸上。
——特稱否定
(2)敵論——白話不能達古書之義。
——全稱否定
駁論——有教師講解時白話能達古書之義。
——特稱肯定
上例若駁論成立,敵論當然被推翻,而駁論都是特稱,只要有一二例證就可成立,所以最方便而有效。
〔注意〕證明全稱肯定或否定以推翻特稱否定或肯定也是矛盾對當,但於作駁論少有用處,所以不詳細講了。
(三)應注意的條件 作駁論應注意的重要條件有下列的三個:
第一,勿助長敵論的聲勢 敵論者如果是有聲望的人,議論往往在一般人的心裡有強固的印象。這時候務必設法使敵論的印象減輕,以便自己的議論容易透入人心,切不可助長敵手的聲勢。例如對某博士的文字作駁論的時候,如果說:
某君是個博士,是個大學教授,學問很淵博,他的議論,當然不是我們做中學生的所夠得上批評的。
不過……
這就是不利於自己的議論。但是也不可因此而發些輕薄的議論去糟蹋對方,這是作者的人格問題。
第二,勿曲解敵論 駁論是將自己對於敵論的反抗,公訴於一般的讀者的文字。對於敵論必須不以惡意去曲解它。否則無論怎樣,不能中它的要害,並且不能得讀者的同情。
第三,駁論的位置 最有力的駁論最好放在中部,後半篇可用強有力的方法發揮自己的主張,使讀者忘了所讀的是駁論,而信從自己的主張。
以上所說的各項,並不是想取不正當的勝利,只是用來防不應當有的失敗,千萬不要誤用。文章真要動人,非有好人格、好學問做根據不可,僅從方法上著想總是末技。因為所可講得出的不過是文章的規矩,而不是文章的技巧。
〔練習〕
(1)試將讀過的一篇議論文,分解它的論證法。
(2)試就讀過的一篇議論文作駁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