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 第二十九卷 公正與不公正方面的問題
【1】雖然如果某人對善的傷害愈大,他的不公正也愈大,而榮譽是更大的善,但是,為什麼在錢財方面的不公正似乎更重要,在錢財問題上不公正的人被認為更不公正?是因為人們喜愛錢財更甚於榮譽,錢財對每個人都是共同的,但榮譽只屬於少數人,而且,榮譽帶來的歡愉也極稀罕嗎?
【2】為什麼偷竊存放物比侵吞借貸物更可憎?是因為對朋友不端更醜惡嗎?偷竊別人的存放物就是對朋友不端;因為沒有一個人會把東西放在不信任的人那裡。但是,債權人卻不是朋友;因為假如是朋友,就不是借貸,而是贈予了。或者是因為,不公正更大?因為除了損失東西之外,還背叛了信任,正因如此(如果沒有其他緣由的話),他必須禁絕這種不端之舉。再者,不以恩報恩是很卑鄙的;因為存放東西的人是把對方當成朋友,而行竊的人卻把對方當成了敵人。但是,借貸者不是把對方作為朋友才借的。再者,存放是為了代為保管,以後還回,而借貸則是為了謀取利益。假如我們意在謀利,就不大會為損失而惱怒,正如漁夫損失了誘餌一樣,因為明擺著是要冒險的。再者,存放東西的人大多是受到了謀算,遭遇到不幸的人,但是,出借者卻是富人;所以,對走厄運者行不端比對幸運者行不端更可怕。
【3】為什麼在有些法庭,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出身而不是遺囑的條文作出判決?是因為,出生不會作假,存在的事實會表明,但許多遺囑卻早已被證明是虛假的嗎?
【4】為什麼貧窮往往跟隨好人,而不是跟隨壞人?是因為,由於遭到普遍的仇視和厭惡,她 [1]就逃到好人處避難,認為和他們在一起,最有可能得到安全,並尋一塊棲身之地,相反,假如她去到壞人那裡,他們決不會為她提供同樣條件的棲身之地,而是會偷襲或掠奪她,這樣,就促使她不再跟隨他們嗎?或者是因為,她認為好人會待她最好,而且,最不會遭到他們的侮辱?所以,正如我們把錢財寄放在好人那裡一樣,她也置自己於好人一邊。或者是因為,由於她是雌性,更加無依無靠,所以需要好人的幫助?或者是因為,她自己就壞,不想再委身於壞的東西?因為假如她選擇壞,就完完全全地無可救藥了。
【5】為什麼在其他問題上的不公正不像在錢財方面的不公正鑄成的錯誤大?例如,說話輕浮的人並不一定泄密,背叛一個人的人並不一定背叛一座城市,正如偷一奧波洛錢的人不一定偷一塔倫特。是因為,雖然這種不公正的品質是惡劣的,但由於無能,其行為還不很嚴重嗎?
【6】為什麼偷竊少量的寄存物比侵吞大量的借貸物還更醜惡?是因為,偷竊寄存物的人實際上騙取了那個認為自己誠實可靠的人的信賴嗎?或者是因為,犯這種罪的人也會犯其他罪?
【7】雖然人是一切動物中受到最多教育的,但為什麼他恰恰最不公正?是因為人最有推理能力嗎?所以,他最能煞費苦心地盤算快樂和幸福,但是,如若沒有不公正,這些是不可能到手的。
【8】為什麼財富通常更在壞人手中,而不是在好人手中?是因為,由於它是盲目無所知的,因而不能判斷人的思想,也不能選擇最佳的東西嗎?
【9】為什麼維護死者比維護活人被認為更公正?是因為活人有能力照料自己,但死者不再可能嗎?
【10】為什麼與健康者交往的人不會變得更健康,與強壯者或漂亮者在一起的人,也不會改善自己的狀況,但是,與公正的、節制的、善良的人為伍,卻能受這些品質的影響?是因為,有些東西能為靈魂所摹仿,有些不能摹仿嗎?善是靈魂的性質,健壯則是身體的性質。所以,一個人在適當條件下,能習慣於歡悅與痛苦。但與健康者為伍,卻不會感染健康;因為健康不在歡悅中,也不在某種品性中,既然這些東西無一能造就健康。
【11】為什麼殺戮婦女比殺戮男人更可憎,雖然雄性在本性上就要比雌性優越?是因為她較軟弱,所以此舉更不公正嗎?或者是因為,以強壯欺凌弱小,根本就為有血氣的人所不齒?
【12】在法庭上,為什麼要給被告指定右邊的位置?是因為想讓雙方平等嗎?既然原告有了其他方面的優勢,就把位置的優勢給予被告。再者,被告通常被監守著,如果被告在右邊的位置,便於監守也在右邊。
【13】為什麼在表決時,如果被告和原告所得票數相等,被告就贏了官司?是因為在審判中,被告僅僅聽到了對他不得不作出的辯護以及為反駁控告而出示的證據(如果他會從中得到什麼益處的話)的訴訟嗎?一個人是不容易預先看清他應當提供什麼證據或其他證明才能表明自己並非不公正的。相反,原告則可以按其所望行事,而且在接到傳票之前,就已開始了行動,即使在被傳喚到庭後,面對對手,他也能編造出想望的、似是而非的理由來控訴對方。立法者知道,在所有這些方面,被告都處在不利的地位,所以,就從陪審團表決意見的分歧中,給被告某種優待。處境不利確實是被告的特點。因為當人處在驚恐狀態時,他們會忽略掉許多本該述說或做的事情,在多數情況下,被告總是恰好處在更大的險境中,所以,如果他們忽略了應該辯護的內容,卻仍與原告打了個平手,那麼顯然,假如他們不忽略什麼的話,是會獲勝的。
再者,我們每個人都寧願法庭把一個不端之人判決為無罪開釋,而不願把無罪之人宣判為有罪,例如,把某人判定為盲從或幫凶。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寧願開釋這樣的人,雖然對他們的起訴是真的,但不願給他們定罪,假如定罪是不實的話。因為當有某種疑點時,情願選擇不很嚴重的差錯。把一名奴隸認定為自由民是可憎的,但更可憎的是,將一名自由民宣判為奴隸。
再者,如果一個人對某部分財產要求提出訴訟,另一個人提出爭議,那麼,我們不要以為,應當立即把有爭議的財產判向原告,相反,占據著這財產的人應先享有,直到問題弄確實。同樣,當一個案子牽涉到許多人,對不公正的控告人與否認人的數目相等時,正如我們在開始時說到的案子,一人控告,另一人否認,我們認為,法官不應把有爭議的財產判給起訴者,而要讓被告保留,直到原告 [2]有了某種優勢。同樣,當判決票數相同,沒有一方占優勢時,立法者應允許懸置。
再者,嚴重的犯罪,其懲罰也很重,所以,如果判決不公正且沒認識到,是不會有機會補救錯誤的;相反,如果他們錯誤地開釋了被告,而被告出去後又很謹慎,不再犯任何罪行,那麼,陪審團免去了這種人的死罪又犯了什麼大錯呢?!當然,如果他後來又犯新罪,法律自會認定他該雙罪並罰。
或者是因為,一個更不公正的人做的不公正的事情,似乎不大可能受到不公正的指控? [3]因為不公正的行為,可能是由於惱怒、恐懼、欲望或其他許多原因而發生的,而且,不僅僅是出於意圖;不公正的指控大多也出於意圖。所以,既然表決的票數出現了相等,指控者的指控不公正,被告也不公正,那麼,不公正的指控者就被判定是壞的,立法者便把勝利判給被告。
再者,我們自己對僕人也有這種態度,所以,當我們懷疑他們犯了某種罪過卻沒有確實的證據,但又總覺得他們做了什麼事時,我們並不立即實施懲罰;而且,如果我們不能進一步追查,我們便免去了對他們的斥責。
再者,出於意圖而不公正的人比不是出於意圖的人所行的不公正更大。誣告對方的人總是出於意圖而行不公正,相反,在其他某方面不公正的人則可能由於強制,由於無知,或由於碰巧的其他什麼原因才導致不公正。當表決票數相等時,原告已被一半的陪審員判定是出於意圖的不公正,被告則被另一半人判定為不公正,但不是出於意圖,所以,既然原告被判定比被告更不公正,那麼,立法者當然會判定不公正程度輕的一方獲勝。
再者,如果一個人不認為他的受害者不會發覺卻仍施不公正,那麼,他就總是比認為不會被發覺的人所犯罪過更不公正。對別人誣告的人並不認為他誣告的對象不會發覺,而在其他某方面不公正的人,大多認為他們的受害者不會發覺他們在施不公正,所以,原告比被告應被判定為更不公正。
【14】如果某人在澡堂、摔跤學校、市場或諸如此類的地方行竊,為什麼會被處以死刑,但如果他從居室中偷東西,只被判罰所盜物品價值的兩倍?是因為在居室中,財物在某種意義上會得到保護嗎?因為牆是牢固的,且上了鎖,保證房中物品的安全,又是負責內務的一切奴僕的職責。但是,在澡堂以及如同澡堂一樣的公共場所,有的洗澡的人容易引起犯罪;因為把錢財放在那裡的人,除了靠自己的眼睛外,沒有任何強有力的保護措施,所以,即使某人的視線只移離片刻,他的錢財就已成為竊賊的囊中之物。因此,立法者考慮到洗澡者沒有保護他們錢財的足夠能力,便制定這種法律,以重刑警告竊賊,假如他們敢盜走別人的東西,便會性命不保。
再者,房主人允許他想望的人進入房內,而對他不信任的人,則緊緊跟隨;但是,把錢財放在澡堂的人,沒有權利阻止任何人的進入,而且,當他已入內並脫去衣服時,他也不能阻止竊賊把衣服挨著他的放,事實是,與其願望相反,竊賊的衣服與將遭偷竊者的衣服是混亂地被堆放在一起的。因此,立法者作出規定,不處以重罰來幫助出於自己的意願和由於自己的差錯而允許竊賊進入房內的人,但對進入公共場所和澡堂行竊的人,則顯然課以重罰,以補償不得不去這些場合的受害人。
再者,顯然,在任何一個想入內的人都可以進去的公共場所中作案的人,全都是品質惡劣的,所以,即使他們活著,也不想裝出誠實人的外表,雖然這外表日後會給他們帶來益處,因為他們認為,在知道他們真實本性的人眼中,假裝誠實絲毫無用;因此,他們以後還會公開作惡。但是,其醜惡只被一個知曉的人們,企圖通過某種收買手段,勸說他不要讓其餘的人知道他們的作惡性質;所以,他們興許不會完全壞到底,因此,立法者對他們的處罰不是很重。
再者,在大眾匯聚和集會的場合作案的人,也給這個城市帶來了最大的恥辱,正如公共場所秩序井然會贏得極大的榮譽一樣;因為正是在公共場所,公民彼此間以及對外邦人才特別明顯。所以,竊賊造成的後果,不僅是被偷者損失了個人所有的錢財,也使這個城市受到了侮辱。因此,立法者對這種竊賊給予的處罰要比對從個人住宅中偷東西的人重得多。
再者,在自己的房子中丟東西的人,只是在這樣的地方容易運氣不好,既然他在自己的房舍中,既不承受什麼,也不被別人嘲笑。但是,在澡堂被偷走衣服的人,卻難以光著身子離去,且會遭到眾人嘲笑,這比損失財物更為難堪。因此,立法者處以重罰,以救助這種人。
再者,可以發現許多立法作為這些懲罰的參照。例如,如果某人誹謗長官,處罰較重,但如果誹謗普通市民則無處罰。這是很好的;因為法律認為,誹謗者不僅侵犯了長官,還辱沒了這個城市。同樣,在港口作案的人不僅損害了受害者,也使這個城市蒙受了恥辱。在其他公眾聚集的場合作案的人也如此。
【15】在法庭上,如果敵對的雙方所得票數相等,為什麼被告贏得官司?是因為,被告未受到原告行為的影響,卻處在與他相匹敵的位置,所以,被告實際上贏了嗎?
【16】為什麼對盜賊的懲罰是處死,而對罪惡更大的暴行,卻是在法庭上處以罰款?是因為,施暴乃人的激情引起,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分有這一點,但是,偷竊卻不是強迫的嗎?而且也因為,企圖行竊的人也會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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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貧窮(penia)是陰性,所以,擬人化為「她」。
[2] 這裡的原文是adikon,即「不公正者」。中譯文按巴內斯英譯本,改譯為diokon,即「原告」。
[3] 此句原文意思不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