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譯註 · 將理 第九

[說明]  本篇反映了古代兵刑合一的一些情況,著重說明執法嚴硯公正功重要性。作者指出當時那樣營私舞弊,酷刑逼供,牽連無辜,勢必影響國計民生,造成軍需供應困難,是很危險的。 凡將,理官也①,萬物之主也,不私於一人。夫能無(移)[私]於一人②,故萬物至而制之③,萬物至而命之④。君子不救囚於五步之外,雖鉤矢射之,弗追也⑤。故善審囚之情,不待箠楚⑥,而囚之情可畢矣。笞人之背⑦,灼人之脅⑧,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今世諺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⑨。」試聽臣之言,行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關一言⑩;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銖⑪。今夫(決獄)(系者)⑫,小圄不下十數⑬,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也⑭,其次婚煙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田業,賈無不離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官府。如此關聯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⑮:「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十萬而聯於(囚)[囹]圄⑯,上不能省⑰,臣以為危也。 注   釋 ①  理官——審判囚犯、處理案情的法官。 ②  私——偏私,包庇。原作移,從鄂局本改。 ③  制一治理,裁決。 ④  命——動詞,調遣,發落。 ⑤  君子不救囚於五步之外,雖鉤矢射之,弗追也——筒本作:「矢射之弗及」。清朱墉輯注《武經七書》匯解云:「不救者,只於近前親問詳察,求得其情而出其死,不待五步之外始救也。鉤,鉤金也。矢,束矢也。射,入也。追,追其既往也。」又《國語齊語》:「小罪謫以金分。宥問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據上似應譯為:正直精明的法官必親臨現場審判囚犯,而據其案情設法解救,即令囚犯有過罰繳鉤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 ⑥  箠(chuí垂)楚——體罰人的刑杖,杖刑。 ⑦  答(chī)—一鞭打。 ⑧  灼(zhuó茁)——-火燙。  脅(xié邪)——人體腋下到腰上部分。 ⑨  千金不死,百金不刑——簡本作:「千金不死,百金不胥靡。」《荀子儒效》楊倞註:「胥靡,刑徒人也。」似作胥靡為長。 ⑩  關——關說,說情。按:此處用「開」字更妥,《商君書定分篇》有「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之句。 ⑪  銖(zhū朱)——古代的重量單位,一兩的二十四分之一。 ⑫  系者——原作決獄,文意不順,從簡本改。簡本作:「今夫擊(繫)者,小國不下十數。……」 ⑬  圃(yǔ雨)——監獄。 ⑭  親戚——這裡指父母。 ⑮  兵法——這裡可能指孫子。孫子用間篇說:「凡興師十萬,出征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⑯  囹(líng玲)——原作囚,從鄂局本改。 ⑰  省(xǐng醒)——省悟、認識。 譯   文 凡是將領,也是法官,作為判處案件的主宰,不能偏私於哪一個人。如果能不偏私於哪一個人,那麼各種罪案到他那裡就能恰當裁決,各種事情到他那裡就能妥善發落。正直精明的法官必親臨現場審判囚犯而據其案情設法解救,即令被審判的囚犯有過罰繳鉤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這樣就能妥善審理犯人的案情,用不著鞭撻,而犯人的案情就可全弄清楚了。鞭打人家的脊背,燙烙人家的脅腋,綁夾人家手指,這樣來審訊犯人的案情,即使眾所推崇的勇士,也忍受不了這種酷刑而屈打成招。 現在社會上流傳著一種說法:「家有千金,犯了死罪的可以不被處死;家有百金,犯了一般的罪可以不受刑。」如果採納我的意見,實行我的辦法,即使他有堯舜那樣聰明,也不能說上一句情;即使他有萬金資財,也不能用上一銖的賄賂。現在被關押的囚犯,小監獄不下十人,中等監獄不下百人,大監獄不下千人。十人牽連百人的事,百人牽連千人的事,千人牽連萬人的事。所牽連的人,首先是父母兄弟,其次是姻親,再其次是知交朋友。這樣,務農的無不離開自己的田業,經商的無不離開自己的店鋪,作官當差的無不離開自己的衙門。如此牽連無辜的民眾,都是審理罪案不當造成的。兵法說:「十萬軍隊出征,每天要耗費千金。」現在十萬無辜民眾都和囚犯牽連著,國君還不能省悟,我認為這是很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