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柯的哲學 · 第十七章 羅馬歷史與民主的興起

克羅齊 《維柯的哲學》
英雄社會在上面所描述的鼎盛時期,通過嚴酷的鎮壓維持自身的存在,實際上它把反對勢力轉化成了自身賴以存在的支撐,這些反對勢力是奴隸、受庇護者或臣民,換句話說就是平民。但是,平民們一點一點地從自己所反對的社會中成功地分離出來,投身於一場曠日持久的公開衝突之中,為的是逐漸推翻這個腐朽的社會,建立一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新社會:這個社會是民主的社會,是人民大眾的共和國。維柯認為所有民族都要經歷這樣的過程。然而,因維柯在論述羅馬歷史之外的歷史時,要麼是漫不經心,要麼是含含糊糊(他幾乎隻字不提雅典民主制度的起源),所以他在《新科學》中對這一過程的描繪只是羅馬歷史的片段,我們今天應稱之為羅馬的社會發展史。 維柯對義大利的人口和原始文化的猜測沒有太大的價值。與其說這個課題屬於歷史不如說屬於考古學和詞源學,維柯也沒有對此做專門研究。在《論原始智慧》中,他為羅馬的起源提供了根據,這種根據存在於上古時代的義大利文明之中,這種文明來自於埃及,比希臘文明還要早,在那個時代,羅馬人就以某種方式吸收了那些與他們的習性相合的東西。這就是說,他們只要實際結果不要理論前提,他們從伊特魯斯康人那裡引進了悲劇性的宗教和作戰的藝術,後來,他們從雅典和斯巴達引進了法律。通過這種方式,羅馬人保留了他們的無知和野蠻,因此,他們雖然用哲學家的語言說話,卻沒有變成富有哲理的人。維柯在他後來的作品中仍然一再強調,義大利最早的文明先於希臘文明,並且是獨立於希臘文明的,他還認為畢達哥拉斯是義大利智慧的研究者而不是它的創建者。然而,最後,他好像放棄了這種觀點,就像他明確地放棄——關於羅馬的宗教語言、習俗和法律是靠模仿外部民族才得以創立的——這種觀點一樣,他還坦言,由於柏拉圖《克拉底魯》的榜樣作用,他在這裡又犯了一個錯誤。是什麼條件導致了羅馬的興起?維柯沒有細說。他確信,如果羅馬和世界不是一起開始的,那麼至少羅馬的創立是一個新的起點。維柯把羅慕路斯的收容所定為羅馬歷史的起點,收容所里住著父主們的家庭成員,父主們施仁慈於流浪者,把他們變成自己的家僕(famuli),維柯沒有提到特洛伊的殖民者。維柯知道博恰特評論埃涅阿斯到過義大利的傳說的論文,他接受了博恰特的結論,不過,這個結論只是確證了古代歷史學家所持的疑問。在維柯看來,羅馬起源於特洛伊之戰只是一個傳說,這種說法是兩個不同民族的傲慢表現相結合的結果:希臘人的傲慢表現在他們大肆渲染特洛伊戰爭並硬把埃涅阿斯塞到羅馬史中;羅馬人的傲慢則表現在,他們為了鼓吹自己有一個與眾不同的外來的起源而接受埃涅阿斯。再者,在與庇洛斯開戰之前,羅馬人剛開始接觸希臘事物,此時,傳說不可能出現。羅馬格言與古希臘格言有相似之處,為了說明羅馬故事中的希臘人名和神話是羅馬先人改良的結果,維柯試圖作出這樣的猜想:在羅馬歷史的早期,羅馬人占領並毀滅了一些希臘在拉丁海岸的殖民地,所有的痕跡在古代就已消失得無影無蹤了。維柯還假定羅馬人由於作為難民和盟友而接受當地的風俗,所以他們深受赫倫族人的傳統和習俗的影響。 維柯沒有在王室時期的歷史事件上花費過多的時間。實際上,對於羅馬歷史的第一世紀,維柯的評論與那些原初提出的並延續到他那個時代之後的評論之間存在著一個主要分歧。維柯的目標不是用歷史代替傳說式的奇聞軼事,而是理解制度的本質和這些制度變遷的途徑。他應用了兩個指導原則,我們在考察王室時代的歷史時已經看到過了:第一條原則,王室時代不是君主時代而是貴族時代,因此,英雄社會或貴族共和國的典型適用於這一時代;第二條原則,國王的名字是這個社會的制度的象徵或「理想化人物」的體現。在維柯的評判中,我們會發現他不贊成把塞爾維多斯·圖利烏斯制定的戶籍法看成是公眾自由的基礎,儘管後來的羅馬人是這麼認為的。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制定的戶籍法確實是封建主們自由的基礎,因為憑著這個法規貴族們理應承認平民對他們的土地的非法定的使用權,和這種使用權結合在一起的是平民給貴族納稅,在戰爭中他們有責任為貴族提供無償的服務。朱尼烏斯·布魯圖斯用兩個任期一年的執政官或貴族制的國王驅逐了塔魁尼家族並取代了他們的統治地位,布魯圖斯復辟了羅馬共和國的最初形式;也就是說,他從僭主們的統治中解救了貴族,卻把人民置於貴族們的統治之中。 朱尼烏斯·布魯圖斯復辟之後,對平民進行鎮壓由此而引起的抗爭是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的核心內容,其中蘊藏著羅馬之所以偉大的奧秘,這一時期是研究普遍的羅馬歷史的關鍵。波呂比阿對這一偉大時期的解釋實在是太模糊了。他把羅馬的偉大說成是由於貴族們的美德和宗教信仰,他敘述了美德的具體表現而沒有敘述事實的原因。維柯也批評了馬基雅維里,一次是因為馬基雅維里在沒有研究羅馬的民政和軍事制度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在沒有研究羅馬社會的性格之前就提出某種民政和軍事制度是羅馬之所以偉大的原因;另一次是因為馬基雅維里說平民們高漲的精神只是羅馬偉大的部分原因。維柯認為普魯塔克是所有人中最糟的一個,因為嫉妒羅馬的智慧和美德,他把羅馬的偉大說成是運氣使然。實際情況是,羅馬征服了拉丁姆的其他城邦之後征服了義大利,接下來又征服了全世界,箇中原委就在於羅馬的英雄主義正值風華正茂之年,其他拉丁民族的英雄主義已經開始衰微。由於羅馬處於朝氣蓬勃的時期,貴族們強壯有力足以維持他們的統治和宗教,宗教是貴族統治的基礎和保障(維柯發現,貴族們無時無處不篤信宗教,以致於他們認為藐視宗教是民族開始衰敗的徵兆)。平民們猛烈勇敢,足以分得一份參與宗教、占卜和全部民政事務的權利;最後,律師們聰慧過人,足以理解過去的法律並把它們應用到那些可能發生的新案例之中去,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如何儘可能少、儘可能慢地改變法律內容的工作之中。這些才是羅馬帝國的興起和長盛不衰的原因。儘管政治上的變化時有發生,可它千方百計忠實於自己的原則。傑出的作戰才能是階級競爭的另一個結果。為了國家安全甘願犧牲是貴族們與生俱來的品格。這也是貴族階級保存自己民政特權的唯一方式,平民們為了證明自己配享貴族的榮譽創造了光輝的業績。當羅馬人拓寬了疆域,在全世界取得勝利之際,他們把原來已用於羅馬本土平民的四個法規用到新的統治區。他們通過殖民的方式,使野蠻的外省人成為貴族保護下的平民;他們授予文明省份的人非法定的土地使用權;他們把法定的土地所有權給了義大利人;貴族們也把所有權給了贏得較好待遇的城鎮的居民(municipia),這些居民與貴族平等,平民們最後也贏得了這種平等的權利。 按照維柯的說法,平民們奮鬥的第一個成果是非法定的,即護民官根據衡平法頒布的土地的時效占有權(bonitary possession)(這種權利在塞爾維烏斯的戶籍法中得到了承認,但是被貴族們作為欠租的抵償給取消了),這是流行的觀點,我們發現,護民官的職位也是平民們奮鬥的成果,平民們想要得到的法定的土地所有權在十二銅表法中得到了批准,從而認可了平民的勝利。十二銅表法代表著秘密法典的結束,同時也代表著成文法典的勝利,秘密法典被貴族們把持著,他們獨自認識、理解、解釋法律條文,因此也按自己的興致所至來運用它們。貴族們不可能出於「不要鄙視平民的希望」的憂慮而仁慈地承認成文法的刊行和編纂,就像李維所說的那樣;他們一定是頑固地抵製成文法,哈里卡那蘇斯的狄奧尼修斯在這一短語中描述並表現了這種情形——我們父主們的習俗必須被保存,法律不必被傳播。 後來,歷史學家們用五花八門的傳奇來粉飾十二銅表法的起源。他們在說別的事情時順便提到了這樣的看法:制定十二銅表法的十大執政官派使者到雅典帶回了新法律;李維和狄奧尼修斯講過這個故事,但是波里比阿對此一無所知,西塞羅對此持懷疑態度。在野蠻冷漠的原始民族中,通過口頭傳達信息是戰爭聯盟和商業所必需的,也是唯一的交流方式,可是梭倫的智慧何以能蜚聲海外,從阿提卡傳到羅馬呢?那個時代的羅馬人是怎樣得到如此精確的關於雅典法律精髓的知識並且還相信雅典法律能夠平息平民與貴族之間的衝突?那些使臣怎樣才能往來於希臘人和羅馬人之間而不受傷害?72年之後,他林敦的希臘人依然把羅馬人當作陌生人,粗暴地對待他們呢!對於那些使臣,我們只能說,他們帶著希臘的法律從雅典回到了羅馬,但是他們不知道這些法律的含義;因此,除非是赫拉克利特的學生以弗所的赫爾謨多羅被流放國外時恰巧到了羅馬,可是羅馬人沒有能力利用這個晦澀難懂、難以接近的寶貴人才。還有,赫爾謨多羅怎麼能把這些法律譯成純正的拉丁文?這些譯文是如此純正以至於狄奧多羅斯·西庫勒斯宣讀這些法律時不帶任何希臘語的痕跡,在從希臘翻譯過來的作品中,這一譯文的完美程度是後人從未企及的。他是怎樣設法讓希臘的思想和拉丁詞珠聯璧合,比如說auctoritas (1) 以至於希臘人聲稱他們自己的語言中也沒有對應的詞來解釋這些法律,第奧·卡修斯就這麼說過。赫拉克利特寫給赫爾謨多羅的信一定是經由相同的包裹傳送出去的,在畢達哥拉斯週遊世界的長途跋涉中,這個包裹幫了他的大忙。實際上,這些法律起源於雅典的整個故事是地地道道的蒙人之說,這都是由於學者們的傲慢,他們首先從別的拉丁民族(比如伊奇人)那裡得到了這些傳說,接著從義大利的希臘城市,再接下來是從斯巴達,最後從雅典得到了這些傳說,由於雅典的哲學家名聲顯赫,他們終於在哲學家們大名的光環之下,心滿意足了。毫無疑問,十二銅表法不僅與雅典和斯巴達的法律有相似之處,而且與各個民族的法律都有相似之處,摩西法典也不例外。這種情形是由於諸民族歷史的一致性造成的。毋庸置疑,古代制定十二銅表法的十大執政官認為他們已經創立了帶有明顯的希臘痕跡的法律,比如說,他們禁止在喪禮上舉行希臘風格的哀悼儀式;但是,我們知道,這是因為執政官們的法規具有理想化性格,就像各個國王的名字一樣,後來被載入史冊,有自由、平等取向的法律都與這種理想化性格有關。十二銅表法作為原創性的法律帶有原始的粗陋,殘酷無情、殘忍和兇猛,它與高度發達的雅典文明格格不入,它是古代拉丁民族自然法最有價值的文獻,也是自塞探時代就存在於拉丁民族中的風俗習慣的真實見證。 一旦得到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權和一部成文法典,又重新開始了關於結婚權的鬥爭。這種抗爭的真正意義已消逝在古代歷史學家們就這一課題所寫的謬論之中了,簡而言之,平民們想得到與貴族聯姻的權利是這種抗爭的基礎(平民比可憐而普通的奴隸好不了多少)。這個錯誤使得羅馬史比希臘的傳奇歷史更不可信;因為,如果我們不懂後者的含義,那麼前者就與人類願望的實際順序相對立。它向我們展示出這樣的順序:平民首先渴望高貴,其次是公職和地方行政官的職位,最後是財富;然而實際情況恰恰相反,人類首先渴望的是財富,其次是國家官職,最後才是高貴。羅馬的平民真正想要的不是與貴族聯姻(connubia cumpatribus)而是貴族般的婚姻(connubia patrum);不是和貴族聯姻的權利而是像貴族那樣締結神聖婚姻的權利。他們不曾想過與貴族通婚,說到底通婚並不重要。因為沒有神聖的婚姻,沒有占卜的特權,平民們在現實生活中就不能享有法定土地的所有權,就不能把土地轉讓給自己的家人,儘管他們被取消了血統、宗族和親戚的差別。一言以蔽之,對婚姻(connubia)的需求和對公民權的需求是完全等價的。卡紐利阿法滿足了平民們的這種需求。 平民們的下一個要求是建立在公共權利基礎之上的特權。在那些特權中他們首先得到了政治權力(imperium)和執政官職位,最後是祭司和最高祭司團的職位,這一職位使他們享有法律知識。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設計的封建主的自由系統以這一方式變成了公共自由系統和普查系統,普查在一開始僅限於貴族,從那兒以後,擴展到了大眾的金庫,這筆錢是平民們在戰爭期間支付的費用。現在,護民官們開始要求立法權了;先前的法律——荷累喜阿法和霍騰秀斯法沒有把平民和全體人民聯繫在一起,而只是有兩次機會領導平民脫離羅馬而分別到了亞芬丁山和雅尼庫隆聖山。巴布利阿斯法是平民們取得的新勝利,它確立了平民的優越地位並把貴族共和國轉化成了大眾共和國,同時宣布平民「應該使一切法定的土地占有權確定不變」。巴布利阿斯法的成功應歸功於大獨裁者巴布利烏斯·菲羅。經過鬥爭元老院的權威在某種程度上被削弱了,因為在以前父主們作為「autores」(代言人)而為人民思考,現在他們是向人民提出法律建議的人,他們要麼按照必須遵守的程式由元老院批准自己的建議,要麼放棄這個建議,並決定不做任何改進。除此之外,平民們贏得的最後一個職位是監察官,這個職位是貴族退讓給他們的。幾年後,培提略法廢除了封建主義的最後殘餘——契約(nexus),正是這種契約使平民們成了貴族債務的奴隸,正是這種契約迫使平民在貴族們私設的監獄裡勞作一生。 不久以後,依據comitia curiata(按氏族進行表決的民眾會議)和tributa(按部族)來區分貴族和平民的做法被法比尤斯·馬克西莫斯的依公民財產來劃分的做法取代了,現在,公民被分成了元老院議員、騎士和平民三個等級,貴族們的等級秩序完全消失了,元老院議員和騎士不再是貴族的同義詞了,「平民」也不再被等同為「出身卑微」。元老院依然保持著對羅馬帝國財政的最高統治,儘管帝國本身在向平民化過渡,由於所謂的「senatusconsutum ultimum」(元老院決議案的終決權),元老院在羅馬大眾共和制的漫長歲月中一直憑武力維持了對財政的最高控制權。只要人民企圖染指其中,元老院就會讓執政官動用武力,執政官們立即以叛國罪判處那些有此企圖的平民護民官以死刑。這也許可以解釋為封建主的權利要服從更高的統治,這種觀點被西庇阿·納西卡的話證實了,他在武裝人民反對提比略·格拉庫斯時說:「想保衛共和國安全者,請追隨執政官。」實際上,一旦法律向在大眾共和國里占統治地位的大眾開啟了通向官職的道路,除非奪取官位的控制權,否則,將永無寧日。他們憑武力而不是法律來搶占官位,有些人為飽其私囊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法律,比如格拉康就通過了土地測量法,結果馬上引起了內戰和非正義的國外戰爭。 隨著平民們的成功和社會結構從貴族化轉向大眾化,整個社會的面貌也發生了變化。我們首先來看家庭方面的變化,在貴族統治時期,遺囑中寫明的繼承人在很久以後才被承認並且很容易被取消,貴族們這樣做是為了把財富保存在自己手中。第七代以內的血親中免除了管教而有合法權利的兒子不得繼承父系的遺產,免除管教有它的不良後果,嫡親尚未得到承認,女人有沒有繼承權值得懷疑。但是,在民主社會裡,平民們的財富、力量和權力全都依賴於他擁有孩子的數量,家庭感開始增強,執政官們開始考慮家庭的合法要求,並通過bonorum possessiones(財產所有制)的方式來滿足他們,這樣一來,修改遺囑的錯誤或缺點和促進財富的擴散是普遍老百姓唯一盼望的事。 所有權制度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公民所有權不再是公共權利,它被化解在各種各樣的公民私人所有權之中,公民是大眾國家的主體。「名義的」占有權不再象徵最強大的占有權,它不受任何現實掌管,甚至公共掌管的阻礙,但是只適用於與私人掌管無關的不動產。Quiritary tenure(法定的所有權)不再意味著,貴族是封建主,如果受他庇護的人和平民被人驅逐,他有責任去幫助他們;法定的所有權已變成了一種私人的公民所有權,人們能通過民事訴訟為自己辯護,bonitary(非法定的所有權)只能通過擁有被保存下來,它與民事訴訟恰好相反。 立法過程的形式消減了華而不實的莊嚴的套話和象徵性的活動,變得簡單並且合乎理性:理智立法者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公民們遵守公認的理性的有效觀念,這種理智被認為有高尚的價值,訴訟案(causes)在一開始是由準確無誤的語言來捍衛的程式,後來變成了通過協定的嚴肅的事務或談判,占有權的轉讓是靠自然的傳統完成的,我們只能說,在契約中這種轉讓是憑口說的。那就是說,在條款中,那些保護性的條款保留了「訴訟案」這個詞的嚴格的古代含義。這樣一來,當人類的理性得到了充分發展,法律的確定性逐漸變成由事實狀況所決定的觀念真理,程序不再有任何特殊的形式了,如瓦羅所說的那樣,它像一道光,把事實所及的全部細節都說得清清楚楚。在大眾共和國里,統治的原則是the aequum bonum,即天然的平等。 家庭君主制時期和英雄社會的嚴厲的懲罰,十二銅表法宣布放火燒別人莊稼的人要被活埋,作偽證的人要被扔下塔迫岩,無力還債的人要活生生地被剁成肉醬,被相對和緩的處罰方式所取代,原因是群眾生性仁慈、軟弱。 在貴族統治時期法律數量少,靈活性差,並且要嚴格遵守,在民主制度下,法律的數量猛增並且易於改變和修改。斯巴達人保留了他們的貴族統治,他們說,在雅典法律很多,雅典人還簽署了遵守法律的契約;在斯巴達法律很少但人人都依法行事。羅馬平民像雅典人一樣每天都通過新的法律,貴族黨的領袖蘇拉曾嘗試著通過「quaestiones perpetuae」(即永久法庭制度)來縮減法律的數目,然而這是徒勞的,因為他死後,法律又多起來了。 在貴族共和制的統治之下,戰爭是非常殘酷的,它毀滅了被占領的城鎮,使那些被征服者流離失所,淪為散居邊境的苦力,被征服者只能為勝利者耕種土地;大眾共和制減輕了戰爭帶來的傷痛,儘管它們剝奪了被征服者的人類種族天生就該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英雄社會留給那些被征服者的。因為大眾共和制比貴族共和制更適合征服,就不用說君主制了,帝國逐漸地壯大起來。 然而,隨著風俗習慣的人性化,智者裁決的力量、政治的美德日趨減弱。古代貴族強調法律的尊嚴;每一個人都要分擔巨額的公共事業費,個人私利與偉大的特殊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被置於特殊利益之下,儘管私人利益是受國家保護的。因此,所有的人都為了國家的利益而勇於直言上諫。另一方面,在大眾共和制的狀態下,國家的財產按照人口的數目均分,人人有份,公民們通過這種方式來控制國家的財產,這一目標實現之後,便產生了國家的形式,舒適、父親般的情感,夫妻之愛和生活的欲望,人類開始考慮與自己私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最細微之處了。那就是說,要關注和尊重的無非就是aequum bonum(公正的利益),這是人民大眾唯一能有的利益。 就這一點而言,一種新的政府形式自發產生了,新的政府形式經過長期的醞釀,現在變成不可避免的了,這種新的政府形式就是君主制政府。那些才智平庸的政治作家把君主制當作了最初的政府形式,他們根本沒有考慮為數眾多、錯綜複雜的原因,在人類歷史的發端之處,這些原因對於君主制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就像維柯所說的,「青蛙也得沐浴著夏雨出生」。它依然很少是依據王室的法律人為地創立的。護民官們曾認為這些王室的法律剝奪了羅馬人民的自由和至高無上的權力,並授予奧克塔烏斯·奧古斯都君主的稱號。使君主製得以產生的法律是自然法,自然法永遠有效的程式如下:在大眾共和國里,每一個人只追求私人利益,冒著國家將被毀滅的危險而逼迫公共力量變成為私利服務的機構,為了使國家免遭滅頂之災,需要有一個人站出來,就像奧古斯都在羅馬所做的那樣(塔西佗說,他把由於內戰而耗盡元氣的整個國家置於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力之下,因此他也獲得了「國家元首」的頭銜):一個孤家寡人憑藉武力獨攬國家大權,讓臣民們俯首帖耳,專心於自己的事務或從事他可以委託給他們的公共差使;他還把一小撮政治家籠絡到自己身邊,作為內閣來討論公共問題或公民平等的原則。這樣一種君主制受到了貴族和平民們的歡迎。貴族們歡迎這種制度是因為他們在屈服於平民的統治之後,已經受盡了屈辱,他們放棄了古代貴族對至高無上的權力的要求,只想追求舒適的生活;平民們歡迎這種制度是因為他在經歷了無政府狀態或肆無忌憚的蠱惑之後(這種狀態比任何僭主制更糟糕,因為它所產生的僭主如同國家中的無恥放蕩之人一樣多),看到了自己的種種不幸,從而歡迎和平和保護。 君主制是公眾政府的新形式。一個有權勢的人要想成為君主,人民對他的支持是必要條件,同時,他應該用一種一般人能接受的方式進行統治,使他的所有臣民平等,壓抑豪強,保護大眾免遭他們的壓迫,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並使他們享受與生俱來的自由,採用特許權和特權的平衡系統,這些特權有時是授予全部社會階層的(在這種情況下它們被稱為自由特權),有時候是授予特殊人物的,使這些特殊人物因非凡的功勳和卓越的美德而躋身於高一階層。 在君主制的國家裡,「人道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人性化的過程、淳化習俗和法律是一個意思,這個過程在大眾共和制的國家裡已經開始了,並且仍在繼續著。貴族家庭和血親關係的堅固紐帶漸漸地鬆弛了。皇帝們打算在高貴榮耀的庇護下,大力推進貴族和平民都具有的人類的自然權利。奧古斯都努力保護託管制度,從前憑著這一制度就可以把財產轉讓給沒有繼承權的人,當然,這只是因為出於對受傷害的繼承人的同情;他把這種同情心從一種權利轉化成了一種需要,強迫繼承人執行託管制度。為數不多的幾個元老院法令緊跟著出現了,這些法令對cognati(一般親屬關係)和agnati(嫡親關係)一視同仁。最後,查士丁尼取消了繼承的財產和託管者掌控的財產的區別,把法爾什德法的四分之一與特列別里恩法相混合,並準確地把一般親屬關係和嫡親關係放到了與未立遺囑的繼承權相同的地位,最近的羅馬法清一色是關於遺囑的,儘管它們在一開始可以因不重要的原因而被廢除,但現在它們不得不被理解為最適合保護他們的合法性的方式。 一旦父主控制孩子們人身的巨大權利消失了,他對於孩子所獲得的財產的經濟權利也會隨之消失。因此,皇帝首先採用peculium castrense(服兵役期間得到的財產)來吸引年輕人進入戰爭,接下來,又採用the peculium quasicastrense(任禁衛軍所得的財產)來吸引他們參加禁衛軍,最後採用the peculium adventitium(從國外所得的財產)來滿足那些既不是士兵又不是學者的人。他們剝奪了the patria potestas(國家公職)對其養子的影響,現在不再局限於親屬關係這個小圈子裡了;他們一貫支持正式的收養(arrogatio),然而正式收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件困難的事,因為從一個父主變成另一個家庭的從屬的成員是件困難的事;他們把擺脫家長管教而獲得合法權利看作是一種恩惠,他們還通過後來的結婚儀式把全部有效的莊嚴婚姻合法化。The imperium paternum(由父親繼承下來的官職)作為一個高傲的頭銜好像有損於帝國的威嚴,它被轉換成了patria potestas(國家公職)。再者,君主制的人道傾向伸展到了由奴隸組成的古代家庭:皇帝們限制戶主們殘酷地對待奴隸,通過增強武力,減少奴隸解放的隆重儀式來施惠於他們;每位在羅馬出生的人都享有公民權,甚至那些父親是奴隸的人,只要他母親是自由的或有公民權的,他就被授予公民權。 起初,公民權只授予那些出類拔萃的外邦人,他們理應受到羅馬人民的獎賞。處罰也變得和緩多了,君主們憑著「仁慈的」美名來標榜自己。人們一直傾向於依據天生平等的原則自由地理解法律條文,我們也許可以說,康斯坦丁大帝在制定這個原則——任何一個要求平等的個人動機都會踐踏法律——的時候,他毅然決然地取消了這一條法律。十二銅表法中沒有例外的「privilegia ne irroganto」(決不授予的特權)與這一原則完全對立。所有特權都是法律的例外,這些例外是由某些事實上使其超出法律一般範圍的特殊功勳所決定的。對特殊民族的權利的限制是逐漸被廢除的:在卡拉卡的統治之下,整個羅馬世界變成了一個單一的羅馬,因為偉大的君王們想讓整個世界變成一座城市,這種思想源出於偉大人物亞歷山大,他曾說過,對他而言,整個世界就是一座城市,他的馬其頓方陣就是避難所。在哈德良大帝統治時期,執政官的法令被薩爾維烏斯·尤里安的永恆法令所取代,該法令大概是唯一一部由地方性法令組成的法典。 隨著君主制的建立,種族自然法被民族自然法取代了;因此,這種政治的、社會的和法律的形式在理性充分發展的階段是最適合人類本性的。還有,我們在經歷了漫長的歷程之後再次完成了統一,這種統一存在於家庭君主制統治時期原始父主們的個人之中,我們已經不失時機地對這一點作出了說明;民族歷史的進程必須被看作是絕對完成的,進一步的發展是不可能的了。人類發展到最文明、最優雅的階段之後,唯一的一種可能就是腐敗墮落,別無選擇,野蠻主義的復歸是一種反思的野蠻主義,是人類滑向一種新的自然狀態的表現,人類將再次回到一種全新的、英雄的野蠻狀態之中。 ———————————————————— (1) 拉丁詞,具有多種含義:意見、觀點、建議、忠告、指使、決定、命令、指示、權利、權力、地位、權威、勢力、聲望、榜樣、保證、文件、所有權,等等。——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