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朗史講演錄 · 第二篇 罷州郡武備與封建制度
(一)從州郡領兵到罷州郡兵
州郡領兵與罷兵,在魏末晉初,與封建制度的實行與否,關係密切。《三國志•魏志》一五《司馬朗傳》記述了州郡領兵的由來,其言云:
「朗以為天下土崩之勢,由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搜狩習戰之備故也。今雖五等未可復行,可令州郡並置兵,外備四夷,內威不軌,於策為長。又以為宜復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復之。議雖未施行,然州郡領兵,朗本意也。」
可見魏末晉初之所以實行州郡領兵,是因為五等之制未復。後來,晉武帝分封諸王,州郡領兵的制度便失去了依據。只是因為孫吳未平,才暫時保留。
罷州郡武備與行封建制度,是西晉政治上的兩件大事,影響至巨。這裡先說罷州郡武備。
《世說新語•識鑒類》劉註:
「濤居魏晉之間,無所標明,嘗與尚書盧欽言及用兵本意。武帝曰:『山少傅名言也。』」(引《名士傳》)
「咸寧中,吳既平,上將為桃林、華山之事,息役弭兵,示天下以大安。於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時京師猶講武,山濤因論孫吳用兵本意。濤為人常簡默,蓋以為國者不可以忘戰,故及之。」又云:「永寧之後,諸王構禍,狡虜猋起,皆如濤言。」(引《竹林七賢論》)
《名士傳》謂山濤與盧欽言及用兵本意,在做少傅時。武帝稱之為「山少傅名言」。《竹林七賢論》則謂平吳、罷州郡兵以後,京師(洛陽)猶講武,山濤因而論及孫吳用兵本意。他以為:為國者不可以忘戰,現在把州郡兵都罷除了,一旦發生戰亂,就不好收拾。惠帝永寧以後,八王之亂等戰禍果然接踵而起,應了山濤的話。這裡有一個山濤的話,說於何時的問題。
《名士傳》和《竹林七賢論》所記的事相似,但時間不同。《名士傳》所記是平吳前的事。《晉書》三《武帝紀》記講武、平吳與山濤卒年云:
「泰始九年(公元二七三年)十一月丁酉,臨宣武現,大閱諸軍,甲辰乃罷。
(泰始)十年十一月庚午,帝臨宣武觀,大閱諸軍。
咸寧元年(公元二七五年)十一月癸亥,大閱於宣武觀,至於己巳。
(咸寧)三年十一月丙戌,帝臨宣武觀,大閱,至於壬辰。
太康元年(公元二八〇年)三月壬申,孫皓降。
(太康)四年正月戊午,司徒山濤薨。」
又《晉書》四三《山濤傳》記山濤任少傅及轉遷時間云:
「咸寧初,轉太子少傅,加散騎常侍;除尚書僕射,加侍中,領吏部。太康初,遷右僕射,加光祿大夫、侍中,掌選如故。」
泰始、咸寧年間,晉武帝的講武,正是為了太康元年對孫吳的用兵。而孫吳平定以後,晉武帝以為天下為一,諸州無事,於是罷州郡兵,以示天下大安。《武帝紀》在太康元年平吳後,未再記載閱兵講武之事。山濤雖死於太康四年,即吳平後三年,然而山濤所論「用兵本意」,被武帝稱之為「山少傅名言」(見上引《名士傳》),而山濤任少傅,據《山濤傳》,是在咸寧初。到太康元年平吳之前,他已不是少傅,而是右僕射了。如果山濤的話是在平吳、罷兵以後說的,武帝就應說是「山僕射名言」,而不會說是「山少傅名言」。
尤有進者,據《名士傳》,山濤是「與尚書盧欽言及用兵本意」(注意「用」字前無「孫吳」二字。)而《晉書》四四《盧欽傳》記盧欽為尚書及卒年云:
「入為尚書僕射,咸寧四年卒。」
咸寧四年為公元二七八年,平吳前二年。這年盧欽既死,自不可能在平吳、罷州郡兵之後,與山濤言及用兵本意。《山濤傳》記吳平後盧欽仍然存在,顯然錯了。
山濤以咸寧初為少傅,盧欽卒於咸寧四年,武帝謂山濤與盧欽所論用兵本意,為「山少傅名言」。將這數者綜合起來看,可知《名士傳》所記山濤之論,是在平吳之前咸寧年間所說。
《竹林七賢論》則謂山濤的話,為平吳、罷州郡兵以後所說,「用兵本意」之前,有「孫吳」二字。論中未提及盧欽,亦未提及武帝所云「山少傅名言」。《晉書》四三《山濤傳》將《名士傳》和《竹林七賢論》所記合而為一,既置山濤之論於罷州郡兵後,又謂此論系與盧欽所談。其言云:
「吳平之後,帝詔天下罷軍役,示海內大安,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帝嘗講武於宣武場,濤時有疾,詔乘步輦從。因與盧欽論用兵之本,以為不宜去州郡武備,其論甚精。於時咸以濤不學孫吳,而暗與之合。帝稱之曰:『天下名言也。』而不能用。及永寧之後,屢有變難,寇賊猋起,郡國皆以無備不能制,天下遂以大亂,如濤言焉。」
這顯然錯了。《盧欽傳》記盧欽死於咸寧四年,而此傳卻說吳平之後,盧欽猶存;《名士傳》記武帝的話為「山少傳名言」,而此傳記武帝的話,卻易為「天下名言」。矛盾顯而易見。
《資治通鑑》八一《晉紀》在武帝太康元年末記載此事,採用的是《竹林七賢論》的說法。其言云:
「詔曰:昔自漢末,四海分崩,刺史內親民事,外領兵馬。今天下為一,當韜戢干戈,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悉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此詔全文見劉昭《續漢書百官志注》引。)……僕射山濤亦言『不宜去州郡武備』。(《胡注引《考異》曰:《濤傳》雲「與盧欽論之」。按欽,咸寧四年三月已卒。)帝不聽。及永寧以後,盜賊群起,州郡無備,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亂,如濤所言。」
司馬光是謹慎的,沒有用《晉書•山濤傳》的記述。但《名士傳》所記,無可否認。山濤應講過兩次,第一次在平吳前,即在咸寧初年為少傅之時。因為有見於晉武帝閱軍講武,不忘平吳,故與盧欽言及「為國者不可以忘戰」。此話符合武帝講武本意,所以,武帝稱之為「山少傅名言」。平吳之後,武帝罷去了州郡兵,因為京師還在講武,山濤藉此又論及「孫吳用兵本意」。意為當年講武,目的在用兵於孫吳。孫吳雖平,不能以為天下就此大安。為國者始終不可以忘戰,州郡武備不宜罷除。然而,武帝這次不聽了。武帝不聽是有原因的,他已經封了許多王國,王國是有武備的。
罷州郡兵不是全罷。《晉書》五七《陶璜傳》略云:
「吳既平,普減州郡兵,璜上言曰:『臣(在交州)所統之卒,本七千餘人。南土溫濕,多有氣毒,加累年征討,死亡減耗,其見在者二千四百二十人。……未宜約損,以示單虛。』從之。」
陶璜為交州牧,他上言州兵未宜約損,提及的州,除交州外,尚有廣州及寧州的興古。這些州的州兵是未罷除的。人數可以注意,陶璜所率交州兵原為七千餘人,現存才二千四百餘人。這僅及封國中次國的軍隊人數。
(二)分封諸王
在平吳之前,晉武帝已經把分封制度付之實行。《三國志•魏志》四《陳留王奐傳》云:咸熙元年(公元二六四年)五月庚申,相國晉王(司馬炎)奏復五等爵。」
司馬朗說的「今雖五等未可復」,現在恢復了。這是魏末司馬炎做晉王時候的事。
與「復五等爵」有關的人物是裴秀。《晉書》三五《裴秀傳》略云:
「裴秀,河東聞喜人也。祖茂,漢尚書令。父潛,魏尚書令。渡遼將軍毌丘儉嘗薦秀於大將軍曹爽,曰:『(秀)孝友著於鄉黨,高聲聞於遠近。』魏咸熙初,釐革憲司,時荀顗定禮儀,賈充正法律,而秀改官制焉。秀議立五等之爵,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武帝既即王位,拜尚書令、右光祿大夫,與御史大夫王沈、衛將軍賈充俱開府,加給事中。秀儒學洽聞,且留心政事,當禪代之際,總納言之要,其所裁當,禮無違者。」
據此可知裴秀是「復五等爵」的設計者與主持者。在他提議下,「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
裴氏是河東郡的世家大族。裴秀之父魏尚書令裴潛,在《三國志•魏志》中有傳(卷二三)。此傳裴注引《魏略》說到裴秀之祖裴茂,其言云:
「潛世為著姓,父茂,仕靈帝時,歷縣令、郡守、尚書。建安初,以奉使率導關中諸將討李傕有功,封列侯。潛少不修細行,由此為父所不禮。」
《魏略》繼續說到後來裴潛
「折節仕進,雖多所更歷,清省恪然……其家教上下相奉,事有似於石奮。其履檢校度,自魏興少能及者。」
裴秀主持「復五等爵」,與他的階級出身——世族,與他的「家教上下相奉」,都很協調。他可說是晉武帝周圍主張恢復封建制度的人物的代表。
《裴秀傳》說到司馬炎封晉王,裴秀為尚書令、右光祿大夫,「與御史大夫王沈、衛將軍賈充俱開府」。這說明裴秀、王沈、賈充是司馬炎手下三個最得力的人物。賈充事跡在前篇《魏晉統治者的社會階級》中已經述及。關於王沈,據《晉書》三九《王沈傳》云:
「王沈,太原晉陽人也。祖柔,漢匈奴中郎將。父機,魏東郡太守。沈少孤,養於叔司徒昶,事昶如父,奉繼母、寡嫂,以孝義稱。好書,善屬文。時魏高貴鄉公好學有文才,引沈及裴秀數於東堂講讌屬文,號沈為『文籍先生』,秀為「儒林文人』。及高貴鄉公將攻文帝(司馬昭),召沈及王業告之,沈、業馳白帝,以功封安平侯,邑二千戶。沈既不忠於主,甚為眾論所非。沈以才望名顯當世,是以創業之事,羊祜、荀勖、裴秀、賈充等皆與沈諮謀焉。」
太原王氏為東漢形成的世家大族之一,與琅邪王氏齊名。王沈少以孝義著稱,在朝為官,與裴秀同以文才為高貴鄉公所賞識。然而,在政治上,他與裴秀都站在司馬氏一邊。離貴鄉公要殺司馬昭,把計謀告訴了他和王業,他和王業竟走告司馬昭。西晉創業,殺高貴鄉公是關鍵性的一著,此著王沈、賈充立了大功。
《晉書》四〇《賈充傳》云:
「泰始中人為充等謠曰:『賈、裴、王,亂紀綱;王、裴、賈,濟天下』言亡魏而成晉也。」
賈充、裴秀、王沈是「亡魏成晉」的主要人物。但是對西晉來說,這三人的功跡並不相同。裴秀的功跡主要在復五等爵上。《晉書》一四《地理志上》具體記載了裴秀建立的「五等之制」,其言云:
「晉文帝為晉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邑萬戶,制度如魏諸王。其餘縣公邑千八百戶,地方七十五里;大國侯邑千六百戶,地方七十里;次國侯邑千四百戶,地方六十五里;大國伯邑千二百戶,地方六十里;次國伯邑千戶,地方五十五里;大國子邑八百戶,地方五十里;次國子邑六百戶,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戶,地方西十里。」
裴秀所建五等之制,邑萬戶的只有安平郡公司馬孚一人。他雖然是公,制度如魏諸王。即以郡(安平)為國。其餘的公稱「縣公」,即以縣為國。侯以下所謂「侯邑」、「伯邑」、「子邑」、「男邑」,地方、戶數又在縣公以下了。
五等之制是在魏元帝咸熙元年恢復,第二年,司馬炎廢魏元帝,自己做了皇帝,改元泰始。此年分封諸王。《晉書•地理志上》續云:
「武帝泰始元年(公元二六五年),封諸王,以郡為國。邑二萬戶為大國,置上中下三軍,兵五千人;邑萬戶為次國,置上軍下軍,兵三千人;五千戶為小國,置一軍,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國。罷五等之制。公、侯邑萬戶以上為大國,五千戶以上為次國,不滿五千戶為小國。」
泰始元年的封王,改變了上年以「五等之制」為內容的封建制度,所謂「罷五等之制」是也。新制封國實際只有王、公、侯三等,伯、子、男在支庶以土推恩受封中,才可見到。新制所封主要是同姓王,異姓不能封王而只能封郡公、郡侯。而舊制是騎督以上皆封。新制規定了大、中、小王國的軍隊數額,郡公制度如小國王。新制是「以郡為國」。亦有縣王,制度如郡侯。這在《晉書》二四《職官志》中寫得較詳。其言云:
「有司奏,從諸王公更制戶邑,皆中尉領兵。其平原、汝南、琅邪、扶風、齊為大國,梁、趙、樂安、燕、安平、義陽為次國,其餘為小國,皆制所近縣益滿萬戶。又為郡公制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郡侯如不滿五千戶王,置一軍—千一百人,亦中尉領之。於時,唯特增魯公國戶邑,追進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為郡公,鉅平侯羊祜為南城郡侯。又南宮王丞、隨王萬各於泰始中封為縣王。邑千戶,至是改正縣王增邑為三千戶,制度如郡侯,亦置一軍。自此非皇子不得為王,而諸王之支庶皆皇家之近屬至親,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承封王之支子為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小國五千戶已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為男,非此皆不得封。……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軍。」
新制就以郡為國來說,與東漢郡國志下所謂「國」並無區別。但新制規定了王、公、侯國的領兵制度,以王國而論,大國兵五千人,次國兵三千人,小國也有一千五百人。郡公領兵如小國,一千五百人。郡侯兵一千一百人。縣王領兵如郡侯,一千一百人。而陶璜為交州牧,有兵為二千四百二十人。兩相比較,封國的軍隊是不少的。
太康元年平吳後,晉武帝罷去州郡兵,而封國的軍隊仍存。晉所封王國,大國有五,次國有六,加上小國,國數雖然遠不及郡縣為多,但州郡兵既已罷除,封國的軍隊就是一支支不小的力量。泰始元年初封諸王時,「王不之國」。咸寧三年,因衛將軍楊珧與中書監荀勖之言,才派遣諸王到自己的封國中去。不去的「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晉書•職官志》)
太康十年,劉頌上疏談到國容、軍容的問題。《晉書》四六《劉頌傳》略云:
「除淮南相,頌上疏曰:『今諸王裂土,皆兼於古之諸侯,而君賤其爵,臣恥其位,莫有安志,其故何也?法同郡縣,無成國之制故也。今雖一國周環近將千里,然力實寡,不足以奉國典。宜令諸王國容少而軍容多。然於古典所應有者悉立其制,然非急所須,宜漸而備之,不得頓設也。」(案《通鑑》系劉頌上疏事於太康十年末)
劉頌認為晉武帝的分封「法同郡縣,無成國之制」,國雖大到「周環近將千里」,而「臣恥其位,莫有安志」。他所謂「無成國之制」,指軍事實力寡弱。他以為如果要使封王都能安其志,守其國,便「宜令國容少而軍容多」,增加諸王的軍事實力。又以為「宜漸而備之,不得頓設」。劉頌的話,反映了西晉統治階級的一種逐步恢復古代封國制度(劉頌所謂「古典」、「古之諸侯」)的思想。
自分封制實行,州郡兵罷除後,在地方上,只是封國有軍隊,而州郡只有武吏。封國的軍隊雖然因為襲封的規定,不是固定不變的,但都能「以一軍為常」(《晉書•職官志》)。八王之亂,諸王所憑藉的,就是他們的「國兵」。如《晉書》五九《長沙王乂傳》略云:
「(楚王)瑋既誅,乂以同母,貶為常山王。三王之舉義也,乂率國兵應之。」
此為率國兵參加叛亂。《晉書》五九《東海王越傳》云:
「以東海上軍將軍何倫為右衛將軍,王景為左衛將軍,領國兵數百人宿衛。」
此為用國兵為皇帝(懷帝)的宿衛兵。
州郡由皇帝控制,封國屬於諸王。八王之亂所以亂到西晉滅亡,就是因為皇帝控制的州郡無武備,而封國則有軍隊。山濤死前,封建制度已經實行。他說為國者不可以忘戰,州郡不宜去兵,是看到了諸王一旦發動戰爭,朝廷將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