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史十二講 · 【第四講】 兩晉南朝的清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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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七賢與榮啟期
清議是東漢以來鄉里中形成的關於某個人的輿論。魏晉實行九品官人之法,中正就根據清議或鄉里的輿論,來厘定、提升或貶降某人的鄉品,從而向吏部提供給予或升降他的官位的依據。如《晉書》卷九四《霍原傳》載,「原山居積年,門徒百數」,「及劉沈為〔燕〕國大中正,元康中,進原為二品」[75]。這是中正提升鄉品的例子。又如卷三三《何劭傳》載,劭死,袁粲吊其子岐,何岐辭疾不見。「粲獨哭而出曰,『今年決下婢子品』。王詮謂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見生?岐前多罪,爾時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謂中正畏強易〔抑〕弱』。粲乃止」。這是中正貶降鄉品的例子。西晉時,中正根據清議貶黜官吏的事屢見,參看楊筠如《九品中正與六朝門閥》第三章所引。這篇小文,試圖考察兩晉南朝清議與中正的關係和南朝時清議的作用。
晉宋正史本紀記錄皇帝即位或其他慶典時實行大赦,除賜爵、賜谷之外,照例列舉一系列「恩典」的內容,如減輕或赦免獄中囚犯的處刑,原除贓污淫盜罪犯,豁免捐稅債務,放免奴婢等等。在這些內容之外,宋武帝以後的即位詔書中,還有一條特殊項目值得注意。宋武帝永初元年六月受禪後大赦,稱「逋租宿債勿復收。其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宋孝武帝即位大赦,史文把詔書簡括為「贓污清議悉皆盪除」一句話。宋明帝泰始元年即位大赦,亦稱「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並悉洗除」。以後齊高帝代宋,梁武帝代齊,陳武帝代梁,實行大赦,都有和宋武帝即位詔書相同的語句。而這樣的話從未見於以前兩晉皇帝的赦書中。當然,沈約修《宋書》大量沿用何承天、徐爰等當時人所修舊史,所載諸帝大赦詔書,文字保留原文較多,因而較唐修《晉書》為詳。但東晉元帝即晉王位大赦令[76]當是全文,卻並沒有這類蕩滌清議的語句。另一方面,元帝就在此項大赦時申明,「其殺祖父母父母,及劉聰石勒,不從此令」[77]。這句話反映,當時漢族與五胡之間的民族矛盾成為主要矛盾,對劉聰石勒是十惡不赦。而司馬氏標榜以孝治天下,所以特別在赦書中有排除殺死祖父母及父母者的規定。
自從曹魏設立九品中正後,中正尋訪鄉論清議,以品評升降人才,再由吏部錄用。鄉論清議的作用大為重要。清議的作用,由中正表達出來,其核心內容,大都以儒家道德倫理作為衡量人物的標準,而孝道尤其受到特別的重視。司馬懿執政時,夏侯玄論中正之「品度官才」,說「孝行存乎閭巷,優劣任之鄉人」[78]。又舉出中正考核人才的三項標準,而「孝行」居於「仁恕」、「義斷」之前。司馬昭執政時,何曾說「明公方以孝治天下」[79]。李密於晉武帝時上《陳情表》,仍然說「聖朝以孝治天下」[80]。魏晉之際,阮咸居母喪遭清議,「沉淪閭巷」[81]。阮簡居父喪遭清議,「廢頓幾三十年」[82]。由於重孝道,於是父母的喪葬對於子女的婚姻和仕宦都產生莫大影響。齊王芳嘉平四年,魏軍與吳諸葛恪戰於東關,大敗,魏軍死傷甚多。「屍骸不反者,制其子弟〔除喪以後〕不廢婚宦」[83],亦即《晉書·禮志(中)》所謂「東關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東晉南渡,王敦「復申東關之制於中興」,亦見《晉書·禮志》。所以,如非像東關之例特有規定,則父母死後屍骨未還或未葬者,子孫的婚或宦都要受影響,甚至不得娶妻或進入仕途,否則便有違清議。西晉時,陳壽於父喪中有疾,使婢女制丸藥,後又因葬母於洛陽,沒有歸喪於蜀,先後兩遭清議,以致終身坎坷[84]。韓予強聘楊欣之女為妻,欣有姊喪未經旬,張輔為中正,「貶予以清風俗」[85]。《廿二史札記》卷八「九品中正」條所收晉中正清議事例,幾乎全屬西晉時。中朝士大夫甚至利用清議,以壓抑新附的蜀漢地方人士[86]。
東晉時的事例,有東晉末年兗州刺史滕恬沒於丁零,屍喪不返,其子不廢仕宦,遂遭清議,見《宋書》卷六四《鄭鮮之傳》。還有一條是運用政權力量預先防止了清議,即王華由於其父王姀存亡不明,於是布衣蔬食不交遊者十餘年。劉裕愛惜王華的才能,想使用他,於是替王姀發喪,讓王華按規定禮節服喪,服滿後得以入仕,見《宋書》卷六三《王華傳》。北方胡族政權統治的地區,也有繼承西晉傳統的。如《晉書》卷一一〇《慕容儁載記》,載廷尉監常煒上言,說前燕境內因循魏晉之制,「祖父不殮葬者,獨不聽官身清朝」。他認為:「自頃中州喪亂,連兵積年,或遇傾城之敗,覆軍之禍,坑師沉卒,往往而然,孤孫煢孑,十室而九。兼三方岳峙,父子異邦,存亡吉凶,杳成天外。」「若斯之流〔指有才能而因祖父未殮葬遂不能入仕者〕,抱琳琅而無申,懷英才而不齒,誠可痛也。恐非明揚側陋,務盡時珍之道。」慕容儁聽從了常煒的建議,也認為喪亂未已,「未可才行兼舉,且除此條,聽大同更議」,實際是否定了這條清議。
結合兩晉有關清議的具體事例和大赦詔書里的不存在蕩滌鄉論清議的條文,可以推斷,當時鄉論清議的勢力還相當強大,士大夫必須受它的約束,帝王大赦不能也不敢隨意寬宥觸犯清議之人。但東晉與西晉情況又有所不同。西晉天下一統時,劉毅論中正制度的缺點已經指出,「今一國之士,多者千數。或流徙異邦,或取給殊方。面猶不識,況盡其才力?而中正知與不知,其〔共?〕當品狀」[87]。東晉南渡以後,北方士族紛紛過江,分散雜處各地,僑立州郡縣,「寄寓遷流,迄無定托」,「百郡千城,流寓比室」。居住和仕宦情況,遠不如一統天下時之穩固安定。鄉論清議之形成,客觀上自然也遠不如西晉時之順理成章。恐怕中正不僅「面猶不識」,有關的鄉論清議也無從尋訪了。另一方面,掌握大權的王敦和劉裕,都可以運用政治權勢來否決清議這一社會勢力,也意味著中正這個職位在走向衰落。
與此相適應,我們看到,東晉,尤其宋齊以後,根據清議來懲處官吏的,不再是中正貶降其鄉品,而是政府,特別是御史中丞出面,來處理觸犯清議的案件。東晉時,如溫嶠以母喪遭亂不葬,由司徒長史下其品[88],這還是由於中正定品必須申報司徒。淮南小中正王式由於為繼母服喪事,御史中丞卞壼奏「式付鄉邑清議,廢棄終身」[89]。劉宋時,范泰、王准之、司馬珣之「並居喪無禮」,御史中丞彈奏范泰,坐廢徙丹徒[90]。范曄不及時奔赴嫡母之疾,奔喪時又攜帶妓妾自隨,也被御史中丞劾奏,宋文帝愛其才而不加罪[91]。這些事例都不是由中正根據鄉論清議首先提出,而是御史中丞出面奏彈。中正由中央官吏兼任,這種官吏的品位與御史中丞相比,可能有高有低。但從清望而言,御史中丞便不能與中正相比,不像中正那樣受尊敬。《南齊書》卷三四《劉休傳》載休於建元初任御史中丞,上表說擔任這個官職「里失鄉黨之和,朝絕比肩之顧」,「怨之所聚,勢難久堪」。所以「宋世載祀六十,歷職斯任者五十有三。校其年月,不過盈歲」。同卷《沈沖傳》載,兄弟三人皆曾任御史中丞,鄰家失火,沈沖的母親懷疑別人有意放火延燒她家,「大呼曰,我三兒皆作御史中丞,與人豈有善者」!御史中丞直接彈劾代替了中正先降鄉品再貶官職的作法,說明皇權支配下的官吏取代了高門士族所支持的中正的作用。
宋周朗丁母憂,不遵居喪常節,宋孝武帝「使有司奏其居喪無禮」[92]。齊高帝時,烏程令顧昌玄坐父北征死屍骸不還,而昌玄宴樂嬉遊,「有司請加以清議」[93]。齊明帝時,劉朗之「坐不贍給兄子,致使隨母他嫁,免官禁錮終身,付之鄉論」[94]。都是由有司表達所謂清議,執行懲處。史書所說「加以清議」、「付之鄉論」,實際乃是政府在起作用,沿用清議的名稱,進行懲罰,而不是像西晉那樣,靠州都郡正來起作用了。宮崎市定氏《九品官人法研究》本論第三章以為宋齊以後,各州的大中正只能品評推薦州郡僚屬,成為刺史太守下面的屬官,作用已大為削弱。這是就任命官吏的職能而言,然而也有助於說明,宋齊以後中正的職能作用,與魏晉相比,已經大見縮小了。
此條寫定過程中,獲讀宮川尚志氏《六朝史研究·政治社會篇》,其第四章考訂中正制度,頗為詳審精確。論南朝中正一節,也說南朝中正制度只是形式上存在,用人大權完全操於皇帝和吏部手中。宮川氏並引《文苑英華》七五四裴子野《宋略》:「庶僚百位,專斷於一司。按閥閱而選舉,不遑採訪於鄉邑。」又得讀越智重明氏《魏晉南朝之政治與社會》,其第二編「晉之政治與社會」第四章「五等爵制」節,也引宋齊梁陳歷朝詔書中「蕩滌洗除」語句,論證皇權超越清議,與鄙見相合,都希讀者參看。《世說新語·尤悔篇》載,「溫公〔嶠〕初受劉司空使勸進,母崔氏固駐之,嶠絕裾而去。迄於崇貴,鄉品猶不過也。每爵皆發詔」。唐長孺同志《九品中正制度試釋》和越智氏書,都解釋為東晉皇帝對清議猶不得不有所顧慮,但也開始能否定清議,所以每對溫嶠加封,必然同時以皇帝名義下詔加以說明。我以為兩家這樣的解釋是正確的,也恰恰反映中正的作用在東晉時處於走向衰落的過程中。
東晉初年的政治局面,是「王與馬共天下」,琅玡王氏如王導、王敦等執中央和地方的大權。以後外戚庾氏、高門謝氏、桓氏相繼執政,一百年間,司馬氏的皇帝始終沒有多大權力。劉裕代晉,吸取了東晉司馬氏的教訓,高門大族的社會、經濟地位雖然照舊,政治軍事權力——包括中央與地方,卻集中到皇帝和皇族手中。宋代以後,大赦增加蕩滌清議的內容,反映經過南渡百年,中央政權逐漸鞏固。尤其劉裕建立宋朝以後,皇權大為加強,代表中央及地方世家大族之中正勢力相對削弱,作用遠不如昔,以至名存實亡。這樣,皇帝才有權蕩滌洗除清議所定的罪行。顧炎武《日知錄》一三清議條云:「至宋武帝篡位,乃詔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自後凡遇非常之恩,赦文並有此語。小雅廢而中國微,風俗衰而叛亂作矣。」顧氏只從風教觀察立論,似乎沒有觸及這一現象的政治實質和意義。
《南史》卷一九《謝惠連傳》,「先愛幸會稽郡吏杜德靈。及居父憂,贈以五言詩十餘首……坐廢不豫榮位。尚書僕射殷景仁愛其才,言次白文帝。……文帝曰,若此便應通之」。此事與文帝之不罪范曄性質相同。所謂「通之」,即解除清議之所否定,使惠連得升高位。與東晉皇帝每爵溫嶠必下詔,用意相同。與詔書中洗除蕩滌的話也是一致的。齊「長沙王晃屬揚州大中正張緒選用吳興聞人邕為州議曹,緒以資籍不當,執不許。晃遣書佐固請之,緒正色謂晃信曰,『此是身家州鄉,殿下何得見逼』」[95]。看來中正在任用州的僚屬時,尚非全無發言權。南齊時中正之職已似有若無。梁時中正作用也削弱,但《通典》所云「梁初無中正」的話,楊筠如和宮川氏都已辨其誤。《梁書》卷六《敬帝紀》載,太平二年曾下詔,「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大概目的在於加強對鄉議的訪求,供選用人時的參考。當時蕭梁已瀕於覆亡,未必能見諸實施。《南史》卷六一《陳暄傳》載,暄在梁陳之際「以落魄不為中正所品,久不得調」,說明中正當時偶亦發生作用。但就總體而言,中正出面反映鄉論清議的作用大為減弱,中正之職名存而實亡。《隋書·刑法志》載,天監元年定律,有士人「犯清議則終身不齒」的規定。又稱陳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說明清議要等皇帝發詔,才能實現它的威力。關鍵在於發詔棄之,而不必由中正貶降鄉品[96]。
南朝清議倚靠王權,王權支持並可左右清議。但清議內容的標準和權威性,士大夫之不得違犯清議,則南朝與兩晉沒有很大區別。《宋書》卷八《明帝紀》,「以邊難未息,制父母陷異域,悉使婚宦」[97]。《南齊書》卷三〇《薛淵傳》載,其母陷於北方,淵於永明元年上表,請求解除散騎常侍之職。齊武帝下詔說:「東關舊典,猶通婚宦。況母出有差,音息時至」,因而不許他辭官。崔模於宋元嘉中沒於魏,「模子雖居處改節,而不廢婚宦」[98]。齊時丘冠先出使吐谷渾被殺,「世祖敕其子雄曰,『……喪屍絕域,不可復尋,於卿後宦途無妨』」[99]。這些例子都說明,由於提倡孝道而形成的某些不合理的習俗,因為它不切世情,終難於通行。泰始永明的規定,其精神無異於否定了歷來鄉論清議的標準。但另一方面,中正的作用儘管削弱,魏晉以來鄉論清議所維護的士族應遵行的禮法,它的標準和要求,依然沒有改變。下列的例子,足以說明這點。《南齊書》卷三九《劉姈傳》載,其妻王氏「椓(《說文解字》:椓,擊也)壁掛履」,牆土落在劉姈母親的床上,其母不悅,「姈即出其妻」。又載劉姈弟劉璡事云:「兄姈夜隔壁呼璡共語,璡不答。方下床著衣立,然後應。姈問其久,璡曰,『向束帶未竟』。」此事亦見於《顏氏家訓·兄弟篇》,劉璡的回答是:「向來未著衣帽故也。」劉在齊世名譽甚高,影響很大,齊梁兩代學者如范縝等,皆從之學,被目為「關西孔子」,見《梁書》卷五〇劉峻《辨命論》。劉姈是沛國人,而有這樣的稱號,大約是借用楊震的稱號來讚譽他。蕭子良、沈約、謝脁等都有過劉姈墓所詠詩篇。今天看來,劉姈兄弟的行事,竟然絕似宋代迂腐的道學家所作為,與魏晉崇尚玄風,縱情物外的放達之士迥不相侔。又如宋時崔懷慎的父親「沒虜。懷慎與妻房氏篤愛,聞父陷沒,即日遣妻。布衣蔬食,如居喪禮」[100]。梁顧協少娉舅女,未成婚而協母死,顧協免喪之後就不再迎娶。「至六十餘,此女猶未他適,協義而迎之」[101]。這些孝道篤行的事例,都達到不近情理的程度。魏晉南北朝注重避家諱。西晉時,「故事:父祖與官職同名,皆得改選」[102]。史書所載之例甚多。東晉王允之以會稽郡名與祖父名同而乞改授[103],劉曇以父名遐而求解右將軍王遐府司馬之職[104]。劉宋時,王儉因父終於侍中之職,固讓不拜[105]。南齊時,王份被征為黃門侍郎,「以父終於此職,固辭不拜」[106]。梁代陸繕、陸襄都因所授官職分別為其父死時所終之官,皆固辭不肯拜。梁武帝不許陸襄辭揚州治中之職,「聽與府司馬換廨居之」[107]。梁謝舉因父於齊代任侍中,遂累表請求改授其他官職[108]。南朝地主階級中,不少人崇尚三玄,倡導取法自然,或皈依佛法。即以劉姈其人而言,他也曾敬仰佛教,對釋惠基「申以師禮」,對釋法安「稟服文義,共為法友」[109]。而另一方面,儒家倫理道德在長期封建社會中根深蒂固,成為統治的思想。封建士大夫始終維護名教,恪守禮法,不得違犯清議,成為他們思想信仰的主流。南朝中正作用減弱,皇帝權力增強。而皇帝利用清議以維護統治秩序,則與中正發揮作用時並無二致。這種情況,和魏晉時把周孔名教和老莊自然兩者合二而一,雖然解釋成為「將無同」,而實際以名教為主,是一脈相通的。嵇康雖然非湯武而薄周孔,並不排斥他是儒家,甚至更晚的李贄,雖然反對偽道學,卻擁護真道學。這些事例不是都可以和兩晉南朝清議的具有莫大權威聯繫起來看嗎?
一九八一年五月增訂札記寫成
(原載《魏晉隋唐史論集》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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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參看《晉書》卷八九《劉沈傳》。
[76]《晉書斠注》卷六引《文館詞林》卷六九五。
[77]《晉書》卷六。
[78]《三國志·魏志》九本傳。
[79]《世說新語·任誕篇》。
[80]《晉書》卷八八本傳。
[81]《世說新語·任誕篇》注引《竹林七賢論》。
[82]《世說新語·任誕篇》注引《竹林七賢論》。
[83]《宋書》卷六四《鄭鮮之傳》,參看《陳書》卷三三《沈洙傳》。
[84]見《晉書》卷八二《陳壽傳》。
[85]《晉書》卷六十《張輔傳》。
[86]參看宮川尚志氏《六朝史研究·政治社會篇》第四章「中正制度研究」。
[87]《晉書》卷四五《劉毅傳》。
[88]《晉書》卷七八《孔愉傳》。
[89]《晉書》卷七十《卞壼傳》。
[90]《宋書》卷六十《范泰傳》。
[91]《宋書》卷六九本傳。
[92]《宋書》卷八二。
[93]《南史》卷四本紀。
[94]《南史》卷五《明帝紀》。
[95]《南齊書》卷三三《張緒傳》。
[96]越智重明氏引《全梁文》六七所收庾元威《論書》,其中說「梁制……私吊答中,彼此言感恩乖錯者,州望須刺大中正,入清議,終身不得仕。盛名年少,宜留意勉之」。文意欠明晰。越智氏理解為梁代皇帝權威超越清議之證,似得其反。無寧看作當時士大夫對清議尚非全無顧慮,更為接近。
[97]《南史》本紀亦載此事,「陷異域」作「隔在異域者」,立場措詞較為客觀。
[98]《南齊書》卷五五《崔懷慎傳》。
[99]《南齊書》卷五九《河南傳》。
[100]《南齊書》卷五五。
[101]《梁書》卷三十。
[102]《晉書》卷五六《江統傳》。
[103]《通典》一八四。
[104]《通典》一〇四。
[105]《南齊書》卷二三。
[106]《梁書》卷二一。
[107]《南史》卷四八;《梁書》卷二七。
[108]《梁書》卷三七。
[109]《高僧傳》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