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史論集 · 評岡崎文夫著《魏晉南北朝通史》 【661】

此書分內外兩編,內編第一章魏晉時代,第二章東晉五胡時代,第三章南北朝時代——南朝,第四章南北朝時代——北朝。外編第一章魏晉之文明,第二章南朝之文明,第三章北朝之文明。每章分若干節,每節內又有子目。自序說:「內編主於究權力之移動,外編專記人文化成之跡。」換句話說,就是內編是政治史,外篇是文化史。這樣分割本是很勉強的,但為敘述或駕馭材料的方便起見,也不必厚非。全書斷始於東漢宦者之害,終於北周之亡。內編第四章末尾說:「李延壽北史中包括隋朝事跡,我卻認為隋朝乃揚大唐帝國之先聲者,隋唐的歷史自當另起爐灶。」這是很合理的斷限。從政治上講,隋朝統一了南北,不能單把它歸到北朝。再說文化方面,如隋朝的開始融合南北派經學,如因煬帝的武功而輸入東北西方外族的文物,都與北朝迥異其趣,而開唐之先河。自然該留著與唐代相提並論,不能包含在魏晉南北朝史中。 此書內外編所收敘述的對象不同,著者所根據的資料亦復不同。內篇注重政治方面,以《資治通鑑》為骨幹,間或參考八書二史,采拮比附。書中常常也著明某段的敘述全本於《通鑑》。《通鑑》本是一部極好的政治史,去取之間既然經過考證,可以信據,而文字也明暢生動,當得起「上下通達,臭味相依」八字。所以此書的內篇大致無可評隲。岡崎氏的文章很流暢,徵引文字簡短的照錄原文,如果冗長或稍稍費解,他便用日文意譯。既然是普通的敘·述,而非考證,這辦法對於東邦的讀者反倒相宜吧。外篇注重製度文物和學術思想。前者雖然有通典通考和各史的志,但並不能完全抄錄,許多地方還待整理和補充,至於學術思想更沒有成書可以依據了。因此,外篇大抵是著者綜合舊有史料研究的結果,也許可以說是此書精彩所在。這三章之中,以第一章魏晉之文明,第二章南朝之文明為佳,而其中尤以第一章後漢之經書主義第三節,與第二章江域被化小記等三節最好,曾在《支那學》上發表過。 今略讀全書一過,將個人認為可以商榷者,試舉幾點於下:內篇第四章第三節——北魏之全盛——說:「魏世祖統一北方,對高車柔然大加壓迫,伸長其威力於北狄。同時為完固北邊的邊防,而試設六鎮。六鎮是懷朔,武川,撫冥,懷荒,柔玄,御夷。從楊圖看來,大體散在察哈爾綏遠境內。」(頁三五一)案清沈垚有六鎮釋,載《落帆樓文集》卷一,考定北魏六鎮為沃野,懷朔,武州,撫冥,柔玄,懷荒。除了撫冥鎮之外,都指實後代地望,其說精湛不易。不知著者何以未曾參考?其所據或是楊守敬《歷代輿地沿革險要圖》的《北魏地形志圖》,但楊圖兼引顧氏《方輿紀要》和《元和郡縣誌》兩說,並未決定六鎮的鎮名,著者之言未免失於武斷。同節又說:「但是六鎮何時成立,史無明文。太宗時始在北邊築長城,想像起來,那時大約已經駐軍於要害地帶。世祖初伐柔然,大多數的降人都配置在六鎮,當時六鎮想已存在。」(頁三五二)北魏設鎮始於何時史書雖無明文,但《魏書太武五王傳》廣陽王深上書說:「昔皇始以移防為重,盛簡親賢,擁麾作鎮。」皇始是太祖道武皇帝的年號。北魏重要的鎮都在北邊和西北邊,廣陽王深所謂皇始時的「作鎮」雖然沒有說明方向,但六鎮定在其中。《周書·楊忠傳》說:「高祖元壽,魏初為武川鎮司馬。」武川是六鎮之一,所謂魏初,自是皇始前後了。至於六鎮這兩字,則最早見於《魏書·顯祖太安五年紀》,自然不能據以推斷六鎮的成立時代。總之,六鎮是北魏諸鎮中較先成立的,可無疑問,而北魏的設鎮在太祖皇始時,下距太宗即位約十二三年。雖然不能積極地證明六鎮成立的年代,消極地卻可以推翻著者「起於太宗或世祖時」毫無根據地判斷。 外篇第二章第三節——南朝治下的江南一般經濟狀況和中央政府的財政政策——敘述鄉里制度和賦稅的關係,追溯到漢代的鄉里制。在引用《續漢書·百官志》以後,著者便說: 依照它的本注以五家為伍的組織為單位,進而為什,為里,里是由百戶所組成。沈約《宋書·百官志》記載制漢,(原文如此)以為里是百家的組合,十里為亭,亭千家,鄉萬家。《後漢書》不像沈約所述那樣明了,但推本注之意,當和沈氏相同。以戶數為根據的鄉村制度本是《周禮》、《管子》等書所主張,我的意思,至少前漢的制度與此大異其趣。自然,十里一亭,十亭一鄉的組織也見於《前漢書·百官公卿表》,(原文作「見於前漢書志」,誤)此處所謂里和亭,其中並不含有一定數目的戶口。據《漢官儀》,十里一亭,五里一郵,以里為里數之里。……亭是聚集十個里,而主其治安訴訟的機關,里的意思等於部落。總統這十個部落的亭的配置,大約是依里數來定。所以一個里內,它的戶數固沒有一律的必要。漢朝大體以自然發生的部落為基礎,更統括以亭鄉的制度。……自治制度崩潰以後,鄉官的權力漸微。所以《通典》所載晉制每縣五百戶以上為鄉,率百戶置里吏。這是以戶數為標準的鄉村新組織,《續漢書·百官志》(原文作《後漢書》,誤)本注百家為里的話,恐怕是以晉制擬漢而言。沈約根據百家為里的單位,算出鄉亭的戶數,認作漢制,於是更推廣司馬彪(原文作范曄,誤)的錯誤了。(頁五七九至五八一) 今案岡崎氏主張漢代不以百家為里,這話是對的。班固的百官公卿表上說:「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並不曾說明若干戶為一里。晉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說:「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監察。」據百官志總序:「世祖節約之制宣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劉昭注云:「故凡是舊注通為大書,稱本注曰。」一里百家之說見於本注,可見是司馬彪的話,而不是後漢官簿所舊有。梁沈約《宋書·百官志》里說:「漢制,……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這才把百官公卿表與百官制混合,認定司馬彪本注所說為漢制。杜氏《通典》馬氏《通考》同,顧炎武《日知錄》卷八鄉亭之職條正文引《漢書百官表》,而自注中引《宋書百官志》作註腳。以為漢代每百家為一里。然而我們看百官公卿表:「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應劭《漢官儀》衛宏《漢舊儀》(孫星衍校集漢官六種)都有同樣的記載。一縣戶數最多到若何程度,現在不可考,《續漢志》劉昭注引應劭《漢官儀》說:「三邊始孝武皇帝所開,縣戶數百,而或為令。荊揚江南七郡惟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知道大縣戶數能達四五萬,小縣只有數百。再拿《漢書·地理志》《續漢書·郡國志》所記每郡縣數(續志稱城,與縣同)和戶數平均分配一下,每縣戶數大抵遠在萬戶以下。如果依照司馬彪、沈約的說法,百家為里,千家為亭,萬家為鄉。那麼,十分之八的縣都已經不能統鄉,而鄉本身卻足以獨立為縣。即使說只有大縣才統鄉,但漢代這種鄉里制度本意在求「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干之總條。」(魏孝文帝立三長詔語)一鄉的戶數如果這樣多,早已有尾大不掉之患,全失去「身之使手,干之總條」的意義了。《周禮》、《管子》等書所載鄉官制度都是理想,未必見於實行,姑且不論。但晉以後的鄉里自治制度怎樣呢?據《通典·職官典鄉官門》所載,晉縣五百戶以上置一鄉,三千戶以上置二鄉,五千戶以上置三鄉,萬戶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試取《晉書·地理志》每郡下所記縣數和戶數平均分配,每縣戶數什九在一萬之下。萬戶以上的縣既不多,縣置四鄉,每鄉所統戶雖在二千五百以外,但必不能超過很多。唐朝則百戶為一里,五里為一鄉,一鄉也只五百戶。北魏的三長制據《魏書·食貨志》說:「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黨所統僅僅一百二十五家。可見後代凡是實行過的鄉里自治制度——且不論實行的久暫,因為沒關係——都在縣的管轄之下,最大的單位也絕對沒有到萬戶的!沈約在百官志中記載他所謂的漢制之後,便說:「其餘眾職,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無定製也。」《南齊書·百官志》和《隋書·百官志》所載梁陳制度,都沒有鄉官,可見南朝鄉里自治制度本極廢弛。因為東晉時中原人士渡江,僑置州郡縣,地方制度呈一種變態,於是不能行承平時代的鄉里制度。桓溫行土斷而不成,宋高祖再行土斷,雖然成功,但積習難反,兩漢西晉的鄉里制終不能恢復了。沈約也許受了司馬彪的騙,相信漢代確有百戶為里的制度存在;但他還知道,劉宋時代這制度絕不曾施行。他之所以組織司馬彪的話記在百官志中者,不過是以備一格,自己已經聲明「無定製」了。所以,我認為《續漢書·百官志》本注和《宋書·百官志》百戶為里的解釋,不但絕非兩漢的制度,劉宋時也未嘗實行,止是一種以訛傳訛的理想而已。岡崎氏也反對漢制之說,但沒有舉出證據,故為推論補充之如此。但他還相信百戶為里那一套鄉里自治制度實行於劉宋時代,便錯誤了。 岡崎氏既不從《續漢志》和《宋書》的說法,於是有一個新意見。他主張百官公卿表所謂里和亭其中並不含有一定數目的戶口,將十里一亭的里字解作距離的里,以為亭的配置是依照里數來決定。據我的意見,里和亭中不含有一定數目的戶口是對的,而解十里一亭的里為距離則難成立。第一,兩漢以前理想的鄉里自治制度和兩漢以後實施的鄉里自治制度,無一不是用戶數作單位,從無用地域距離來劃分的。鄉官的制度所求由小至大,由近達遠。假如亭的分配按照里數遠近,同一縣境內戶口的分配自有疏密,也許第一個一里地中有幾百戶,而第二個十里地中,只有幾十戶,這就太不平均了,怎樣能實現自治的功效呢?第二,一縣所統土地往往犬牙相錯,參差不齊,絕非一律地長方形或正方形的。即使百官表十里一亭的里指距離而言,必須說大率方十里一亭,如同後面說縣大率方百里一樣,才可以計算。現在百官志既不說方若干里,又沒有其他限制,若把這裡字解成距離的里,便無從計算和分配了。岡崎氏唯一的根據是應劭《漢官儀》:「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衛宏《漢舊儀》文同。(孫星衍校集漢官六種)文義不甚可解,《史記留侯世家索隱》索引《漢舊儀》「郵間」作「郵人居間」,意義也不可曉。我認為漢官儀十里一亭的亭,與在百官表十里一亭的亭是截然兩事。百官表的亭是鄉里制度的單位之一,亭長和有秩,三老,嗇夫,游徼等相同,是掌地方教化與治安的。《後漢書·劉玄傳》:「資亭長賊捕(疑當作捕賊)之用。」章懷註:「漢法十里一亭,亭置一長,捕賊掾專捕盜賊也。」《後漢書·虞延傳》:「少為戶牖亭長,時王莽貴人魏氏賓客放縱,延率吏卒突入其家捕之。」《後漢書·逸民傳逢萌傳》:「家貧給事縣為亭長,時尉行過亭,萌候迎拜謁。既而擲楯嘆曰,大丈夫安能為人役哉!漢官儀:「亭長課射,游徼徼循。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漢舊儀文同)都指鄉官的亭長而言。它的職守不但是治安,還兼及教化,《後漢書·循吏傳仇覽傳》:「選為蒲亭長。……覽初到,亭人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詣覽告元不孝。……因為陳人倫孝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是一個好例。至於漢官儀的十里一亭,里字確指距離而言。但這裡所謂的亭是交通制度上的亭,大約設在交通要道上,五里一郵,十里一亭,和置於縣治的傳舍相聯絡,所以方便行旅。《漢書·高祖紀》:「為泗上亭長。」師古註:「秦法十里一亭,亭長者主亭之吏也。亭謂亭留行旅宿舍之館。」其餘如項羽傳:「欲渡烏江,烏江亭長 船待。」《後漢書·趙孝傳》:「嘗從長安還,欲止郵亭。亭長先時當過,以有長老客,掃灑待之。孝既至,不自名,長不肯內。」《後漢書·獨行傳王忳傳》:「到官,至斄亭,亭長曰,亭有鬼,數殺行客,不可宿也。忳……即入亭止宿。……女子乃前訴曰,妾夫為涪令,之官,過宿此亭,亭長無狀,殺妾家十餘口,埋在樓下。……忳問亭長姓名,女子曰,即今樓下游徼者也。」《說文》「亭,民所安足也,亭有樓。」與《王忳傳》合。《釋名》也說:「亭,停也,人所集中也。」鄭康成注《周禮》三十里有宿云:「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都是說交通制度上的亭。還有幾段更有力的證據,《後漢書·衛颯傳》:「颯乃鑿山通道,五百餘里,列亭傳,置郵驛。」《魏志·張魯傳》:「諸祭煙皆作義舍,如今之亭傳。又置義米肉,懸於義舍,行路者量腹取足。」以亭和傳舍,又以亭傳和郵驛對舉,可是一系統中的不同單位,與鄉里制度的亭迥異。《漢書·循吏傳黃霸傳》:「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師古註:「郵亭,書舍;謂傳送文書所止處,亦如今之驛館矣。鄉官者,鄉所治處也。」明明郵亭和鄉官兩事,郵亭不在鄉官制度中,而鄉里制度中又自有其亭也。顏師古分辨得很清楚,岡崎氏徒然因為都是十里一亭,於是勉強牽合了。其實漢代亭字的用途非常泛濫,鄉亭郵亭之外,又引申為邊塞烽候要地之稱,如《史記·大宛傳》:「於是酒泉列亭障至玉門矣。」《漢書·食貨志》:「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匈奴傳:「行攻塞外亭障。」而《漢書·王霜傳》:「鞏起亭障,自代至平城,三百餘里。」而衛宏《漢舊儀》:「長安城……十二城門,……百二十亭。」應劭《漢官儀》:「洛陽……十二門皆有亭」。蔡質漢官典職儀式選用:「洛陽二十四街,街二亭;十一城門,門一亭。」(俱見孫星衍校集本)這又與鄉亭郵亭亭障不同了。 複次,我為什麼主張里和亭中不含有一定數目的戶口呢?有兩個理由。第一,百官表和續漢百官志——即後漢官薄——都不曾明說若干戶為一里。百官表記鄉官組織清晰,里是鄉里制度的最低單位,如果有一定的戶數,絕不容忽略不言。再看兩漢以前書中,除去《周禮》《管子》一類後人偽托以表現其政治思想者外,凡是講到里的,都僅有邑或居的意思,看不出一里中有一定戶數的痕跡。漢人如毛公傳《詩》,康成注《禮》,以及劉熙《釋名》應劭《風俗通》等,解釋一里的戶數互不相同。許君說文每用當代制度說字,並非儘是本義,但里字下也只說「居也」而已。古時的里猶之後代的街或巷,一條巷裡自然不能限制它有一定的戶數。不但先秦為然,漢代亦復如是。所以諸家注經不一其說,都不外是猜測之詞,而百官表中因為沒有定數,也就不提了。還有第二個證據,百官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我以為這一段的意思是:一縣土地大抵方百里,但也有出入。如果這地方人口密,方百里內卻遠超萬戶以上」——即大縣的戶數,便分割其土地,使它的戶數不至超過一縣所應有。於是變成方九十里八十里,甚至於六七十里了。如果這縣戶口稀少,它的屬地頂多也只方百里,聽它曠著,而不擴充此縣的土地。這是兼顧戶口和土地兩方面,折衷調和而定的制度。所謂「鄉亭亦如之」者,每里戶口本不相同,大率是十里一亭,假如五里的戶數已經相當於普通的十里時,這五里便成為一亭。同樣,五亭或六亭的戶數相當普通十亭時,這五亭或六亭便為一鄉,所以百官表說「縣大率方百里」,「大率十里一亭」,大率者,可上可下之詞也。前人注《漢書》,對於這一切似乎都忽略過去,我覺得字面雖單簡,若不注意「大率」二字,便很費解。除了上述的解釋外,不易有更適當的說法,而上面的解釋恰恰能支持里亭無一定戶數之說。《續漢書·百官志》上載鄉有有秩,三老,游徼;亭有亭長,里有里魁;並不說若干里為亭,若干亭為鄉;也可以做一個消極的證據——里中無一定戶數,因之亭不統一定里數,鄉也不統一定亭數。《宋書》刪去大率二字,一律十進,便謬以千里了。至於里亭鄉普通所包括的戶數究竟若干,不可得知。劉昭《續漢志》注引漢官:「鄉戶五千,則置有秩。」依此數推算,每亭當五百戶,每里當五十戶,也許這就是漢代里亭所統的大率麼? 以上僅就本書內容所摘出的幾點加以商榷,至於著者在史料的認識和解讀方面,有些地方似乎也不完全正確。例如上舉外編第二章第三節引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徑稱為《後漢書·百官志》;頁五七九、五八○、五八一凡四次提到這段記載,竟稱范曄以為如何(頁五八一作班曄、班字乃誤植)。頁四四一,引《五行志》,也稱《後漢書》以及范曄的解釋云云。其實後人取司馬彪《續漢書》的《志》羼入范書紀傳後面,自從明監本把《志》置於《紀》之後《傳》之前,並不載司馬氏姓名,於是有人誤會為范氏原書了。然而這是普通常識,著者何以如此疏忽?誤解史料的地方更多。例如頁三五五:「又依照高閭的意見,使太宗時所計劃築長城之說復活,互六鎮倉體施以種種防禦工事,於是北邊防備次第完成。」《魏書》五十四載「高閭上表陳邊備,孝文帝:詔曰:覽表具卿安邊之策,比當與卿面論一二。」並不曾說用了他的建議築長城。《本紀》中也未載其事。頁三六八:韓顯宗對高祖說:「從來中書監,中(此字誤衍)秘書監等掌詔命的職分都用膏腴子弟,那麼,現在作中書監秘書監的人的子息將來果能堪其任麼?」高祖說「如有特別人材,自當不拘門第來拔擢!」韓顯宗的兩句問話邏輯上沒有因果關係,似乎第一句可以不說,再檢原文,便知由於著者的誤解,《魏書》六十《韓顯宗傳》:「顯宗進曰:不審中秘書監令之子必為秘書郎,頃者為監令者子皆可為不?高祖曰:卿何不論當世膏腴為監令者?顯宗曰:陛下以物不可類,不應以貴承貴,以賤襲賤!高祖曰:若有高明卓爾,才具俊出者,朕亦不拘此例!」韓顯宗意在反對高祖只用膏腴子弟,所以說:「如果一定要中書秘書的監和令的兒子才能作秘書郎,那麼,試看近來作監令的人們的兒子能夠勝任麼?」意思是用眼前的事實——中秘書監令的兒子之不成材,來喻膏腴子弟之不盡可用。著者誤會譬喻為事實,而對顯宗所舉的幾個官名似乎也不甚瞭然,結果所引證的這段史料便不可解。頁四一三至四一四記北齊後主緯的昏亂,說是據北齊史,其實北史無其文,乃是根據《北齊書》八《後主紀》。頁四一三說他:「然而銳於感情,發怒的時節,雖朝廷大官也不得仰視。」但《北齊書》原文是:「性懦,不堪人,視者即有忿責。其奏事者雖三公令錄,莫得仰視。」後主緯的性情固然很乖奇,著者用「銳於感情」四個字來概括這一段,真有點莫知所云了!頁四三五迻譯王符《潛夫論·浮侈篇》:「作一具棺木要費千萬人的勞力,棺重萬斤,還從洛陽遠遠搬運到滿洲,甘肅敦煌地方,用費莫大。」試看原文:「重只萬斤,非大眾不能舉,非大車不能挽。東至樂浪,西至敦煌,萬里之中,相兢用之。」兩者相去何其太遠?頁六六四:「《魏書·趙柔傳》記他從甘肅的金城赴代都,有人贈以金銖(珠之誤植)一貫,其值數百縑。」按《魏書》五十二《柔傳》:「柔嘗在路得人所遺金珠一貫,價值數百縑。」著者誤遺失的遺為贈遺。頁六七三說北魏高祖太和二年有悉使工商雜伎赴農,令諸州課民種菜之詔,據《魏書·本紀》,此詔之下在延興二年。 地圖是讀歷史所不可少的,尤其十六國與南北朝時代,各種族和各國家勢力的興滅,疆域的伸縮,如果想了解得清楚,非有地圖不可。即使是極簡單的,也勝似沒有,而此書竟付缺如,外編中有許多地方也嫌疏略,譬如頁五七二講南朝的經濟和交通,拈出「埭」與「桁」兩個字,僅僅引其端緒,未能儘量闡發。頁六六一至六七九講北魏的政術,抽象的議論太多,對於北魏法制幾種特別當注意的,如刑法和刑官,均田制,三長制等,所述說都嫌不足。至於魏晉南北朝的文學和藝術,是這個時代的精神所由表見,更不容不提一字。 校對太不精密,也是此書一大遺憾。普通的字尚不要緊,歷史上的專名若有誤植,往往遺誤不小。苻秦的苻字都從竹作符, 人李氏的 都誤為賓。頁一三二隴西誤作朧;頁一八七江統的江誤作王;頁二○二姚弋仲都誤為戈沖;頁三四四姑臧都誤作藏;頁三五三和三五四北魏顯祖都誤作顯宗;頁四二○,四二一尉遲迥都誤作回;頁四六八,四七一,四七三魚豢都誤作拳;頁五六七丹陽都誤作楊。以上大抵全書皆錯,偶爾印錯的益發更僕難數。頁六六四記趙郡當葛榮亂時「米栗之價至數縑」,檢《魏書》五十七《崔孝諱傳》,才知米栗是「斗粟」之誤。尤其可怪者,除頁五,頁三十五等僅有的幾處外,全書十多處引趙翼的話都誤作張翼,著者自序頁二亦然,這怕不是手民所當負責的了。 1935年11月20日寫竟於燕京大學圖書館 (原載《大公報》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