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史 · 第二節 北魏孝文帝的均田、遷都與改革

均田制的起源 自魏道武帝拓跋進入中原時起,鮮卑族以及被他們所征服的部落,已經從遊牧經濟生活逐漸轉入農業經濟生活。誠如上節所講過的,他們開始是「離散諸部,分土定居」,「給耕牛,計口授田」,在平城四周樹立起一種生產有機體的村社來。但是這種生產有機體,是在封建制度已經確立、私有經濟較為發展的中原地區的塞上樹立起來的,它不可能不受到當時中原地區私有經濟發展的巨大影響。因而我們也就可以了解在這種生產有機體中,農業怎樣在公有制的殘餘——主要是土地的共有基礎上發展,而又怎樣會急遽地轉變到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來發展的原因了。這種新樹立起來的生產有機體,其剩餘生產物,最後是集中到高居於各生產有機體之上的最高君主手裡去的,這樣,又不得不使拓跋氏的北魏政權以「勸課農耕」,當作他們內政的唯一要務。魏太武帝拓跋燾太平真君(公元440—450年)中,太子拓跋晃曾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各列家別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所種者於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1]。孝文帝元宏也在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以牛疫,「敕在所督課田農,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庸於餘年。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2]。這種「計口授田」,「各列家別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其實就是北魏均田制的起源。到了太和九年,孝文帝「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授以生死為斷」(《魏書·高祖紀》),其實是把過去拓跋部初到塞上分土定居後所奉行的這種制度,加以推廣於整個中原地區而已。 當然,地主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中原地區,比起塞上來是更為發展的地區,然而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卻能在這地區生根。從太和九年到唐玄宗末年(公元755年),二百多年間,均田制在中國不斷被破壞,又不斷在同一地點實施。均田土地的所有權不屬於農民而屬於國家;均田制度下土地的買賣,受到一定的約制;均田土地的還授,也始終掌握在國家的手裡;北魏實施均田初期的休耕地,也還是由國家來調配:這些情況總起來說,倘使封建經濟久已確立的中原地區以前沒有推行過如西晉的占田制,那也不可能使北魏的均田制度很順利地推行的。古代中國本來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種井田制的傳統看法,而西晉占田制的實施更加強了土地所有權屬諸村社這一過程。孝文帝就是綜合了北魏的「計口授田」與古代的井田制、西晉的占田制這幾種過程而在中原地區實施均田制度的。 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所以能夠推行於中原地區,這是為當時「土廣人稀」的客觀條件所決定的。自西晉末年以來,中原地區長期遭受少數民族貴族的蹂躪和破壞,所謂「自永嘉喪亂,百姓流亡,中原蕭條,千里無煙」;「或死於干戈,或斃於饑饉,其幸而自存者蓋十五焉。」正可說明這擾攘的一百多年間,中原地區的農民不是在戰爭中大批地被屠殺,便是飢餒死亡,或棄去自己的田園逃往江南,以及漂流異鄉,變為世家大族庇護下的「部曲」和「佃客」。這樣,自然使中原地區許多肥沃的土地,變成了荒田。而且北魏王朝自道武帝拓跋君臨中原時起,本來農業生產已經開始在全國經濟中占了主導的地位,但是由於拓跋部長期的塞外生活,畜牧生產還是占較大的比重。如神瑞二年(公元415年),平城旱荒,王亮、蘇坦勸明元帝拓跋嗣把首都從平城遷到鄴城去時,崔浩就曾說:「至春草生,乳酪將出,兼有菜果,足接來秋。」(《魏書·崔浩傳》)可見鮮卑族在經濟生活方面說來,畜牧業和農業還是並重的。因此,拓跋部也和其他遊牧部落一樣,在入主中原之初,把大量民田圈禁起來,作為牧場。如《魏書·古弼傳》載:「上谷民上書言苑囿過度,民無田業,乞減大半,以賜貧人。」太武帝拓跋燾時(《資治通鑑》繫於公元439年),北魏多封禁良田,高允因此進言,拓跋燾「遂除田禁,悉以授民」(《魏書·高允傳》)。到了孝文帝均田之後,還有罷河西苑封,與民墾殖的事。魏宣武帝元恪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十二月丙子,又「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延昌二年(公元513年)閏二月辛丑,又「以苑牧之地賜代遷民無田者」(《魏書·世宗紀》),可見直到那時,牧地在中國北部,還占著很大的面積,那麼在太和九年均田以前,牧場占地之廣,更是不用說了。因為這些中原地區無主的荒地和牧場,都掌握在國家的手裡,主權是國家的,所以孝文帝於太和九年在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制時,也必然會先在這種無主的荒田和牧場上建立起農業生產組織來,然後把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推行於整個中原地區的小農農村。北宋劉恕曾經這樣說過:「後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齊、周、隋兵革不息,農民少而曠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官無閒田,不復給授,故田制為空文。」(《困學紀聞》卷16)我個人基本上是同意這種看法的。這也正好補充說明一方面均田帶有村社性,另一方面,均田用田租戶調來完成封建剝削,又絕有異於古之井田公社,所以說它是北魏「計口授田」與西晉占田法兩種制度相遇混合和交叉的結果,絕無附會;同時也說明為什麼均田制度除了具有封建的私有成分以外,還會帶著一種先封建的公有成分。這裡還應該著重指出,在均田制之下,農業很快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獲得發展,因此,均田制度一開始實施,封建成分已經占主導的地位了。先封建的公有成分,只是其殘存的形骸而已。 還有,北魏均田制的實施,是拓跋氏王權十分強化的結果。由於拓跋氏是由原始公社解體、家長奴隸制開始發展時期躍進封建社會的,先封建因素很濃厚。在他們自己的鮮卑族裡,一直到孝文帝時代,自由民階層還廣泛地存在,王權也還能保護他們,使他們的經濟不致完全衰頹,因之他們還能構成為拓跋魏王權的主要軍事力量,所以北魏拓跋氏的王權在那時是十分強化的。均田制之在中原地區實施,是在北魏中央政權和地主不斷鬥爭的過程中,以及北魏政權必須採用超經濟的力量強迫中原地區的小農農村接受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因此,如果單靠中原地區的客觀條件——「土廣人稀」這一現象的普遍存在,而沒有強大的王權來作後盾,來有力地執行這一任務的話,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北魏政權正是具備了這些有利的主觀條件,所以均田制這個在東晉、南朝是不可能推行的制度,在中原地區居然順利地實施起來了。——儘管其實施的地區受到限制,實施以後在地主經濟發展的地區內又迅速地衰落下去。 尤其應該指出的,北魏均田制的實施,是在當時緊張的階級鬥爭形勢之下被迫進行的。北魏從道武帝建國(公元386年),其後進兵中原(公元398年),到太武帝時又統一了黃河流域(公元439年),及至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行均田,統治中原已歷一個世紀之久。在這一個世紀中,由於拓跋氏貴族的殘酷統治,如南朝謝靈運所說:「北境自染逆虜,窮苦備罹,徵調賦斂,靡有止已,所求不獲,輒致誅殞,身禍家破,闔門比屋。」(《宋書·謝靈運傳》)王融也稱北朝「禁令苛刻,動加誅」(《南齊書·王融傳》)。此外拓跋氏貴族每次對外用兵,所謂「虐虜見驅,後出赤族」(《宋書·柳元景傳》),他們「每次騎戰,驅夏人(漢人)為肉籬」(《通典·邊防典》),「以騎蹙步,未戰先死」(《宋書·柳元景傳》)。魏太武帝在公元451年攻宋盱眙城時,曾寫信給盱眙城守將,勸他出兵決戰,信的內容說:「我今所遣斗兵,盡非我國人。城東北是丁零與胡,南是三秦氐、羌。設使丁零死者,正可減常山趙郡賊;胡死,正減并州賊;氐、羌死,正減關中賊。卿若殺丁零、胡,無不利。」(《宋書·臧質傳》)從這信的內容看來,拓跋氏貴族的迫害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是何等殘酷。由於拓跋氏貴族對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的壓榨和奴役,中原的漢族人民自始至終就沒有停止過反抗;而這時留居於中原地區而且已進入農業經濟生活領域的匈奴、羯、丁零、烏桓、氐、羌、盧水胡各族人民,也已經成為被壓迫的民族了,他們不僅和漢族雜居、通婚,經濟文化聯繫非常密切,可以說已經在和漢族融合之中了。同時他們也和漢族人民在階級和民族雙重壓迫之下一道肩並肩地和拓跋氏貴族進行頑強的鬥爭[3],就中以公元445年至446年盧水胡蓋吳的起義規模最大。蓋吳起義杏城(今陝西黃陵西南),聯絡關中漢、胡、氐、羌諸族,遙通南朝的劉宋,進兵威脅長安,太武帝拓跋燾「御駕親征」,才把這次大起義鎮壓下去[4]。其他吐京、山胡、屠各、丁零、敕勒等族人民,前仆後繼,不斷起義,想推翻北魏的統治。到了孝文帝元宏即位的第一年(延興元年,公元471年)九月,青州高陽有封辯為首的農民起義;十月,朔方有曹平原為首的石樓堡起義;十一月,齊州平陵有司馬小君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二年,光州有孫晏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三年十二月,齊州有劉舉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五年九月,洛州有賈伯奴為首的農民起義;同月,豫州有田智度為首的農民起義;第六年五月,冀州有宋伏龍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七年(太和元年,公元477年)正月,秦州略陽有王元壽為首眾至五千餘家的農民起義;十一月,懷州有伊祁、苟初為首的農民起義;第十年正月,雍州有氐民齊男王為首的農民起義;十月,徐州蘭陵有桓富、兗州有徐猛子、昌慮有桓和、泰山有張和顏等推司馬朗之為首的農民起義;第十一年二月,京都平城有沙門法秀「招結奴隸」的起義。漢族和各族人民聯合起來舉行的起義,遍及中原各地,次數頻繁,震撼了拓跋魏的統治。北魏政權懾於人民起義的巨大威力,為了緩和矛盾,鞏固統治,也不得不解決土地和農民的結合問題。 均田制的內容 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頒布了均田法。 均田法規定:男子在十五歲以上,授露田(不栽樹的田,稱作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那時在農業耕作技術方面,還施行休耕法。如採用二圃制的休耕法,男子授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如採用三年輪種一次的休耕法,男子授田一百二十畝,婦人六十畝。一般規定,耕地和耕地連在一起,休耕地和休耕地連在一起。此外,男子給桑田二十畝(土地不足之處,桑田包括在倍田數中),每家桑田之上,課種桑五十株,棗五株,榆三株;不適宜栽桑養蠶的地區,男子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另外男子還給田一畝,課種榆、棗。原來有屋基地的,不再分配宅田;倘若移居新址,三口給宅田一畝,以為居室。在宅田之上,一畝的五分之一,課種蔬菜。除了「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魏書·食貨志》)之外,所有授予農民的土地,其人年老免課和身死時,土地要歸還國家。自然,北魏政權並非無條件把荒地交與農民耕種,而是為了要榨取農民的剩餘生產品,於是規定田租戶調之制,一夫一婦之戶,歲出帛一匹、粟二石,此外還有沉重的力役。 均田制是帶有村社性的一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均田農民從政府那裡取得均田土地,均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農民年老免課和身死,均田中的露田都得歸還國家,國家通過露田的還授制度,把均田農民束縛在國家均田土地之上,限制了他們的自由遷徙,並對他們進行田租、戶調、力役(後來以庸代役)的剝削,從這點看來,均田農民基本上是封建土地制度上的帶有依附性的農民;但是,均田制規定,「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而且一開始就規定桑田在某種限度內可以自由買賣,所謂「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魏書·食貨志》),到了後來,桑田的自由買賣,更是公開,從這一點看來,均田農民又帶有小土地所有者的性質。 奴婢和平民一樣受露田,奴四十畝,婢二十畝,不給桑田。麻布地區,奴也受麻田十畝,婢五畝。奴婢五口給宅田一畝。當然這裡要說清楚的,奴婢沒有自己的經濟,他們土地上的耕作收入和紡織出來的布帛,全歸奴隸主所有。奴婢不給國家服徭役(「發奴」是特殊的例子)。「奴任耕,婢任績者」,出一夫一婦租調的八分之一,即奴隸一口,歲出帛五尺、粟二斗五升。「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受田的牛,以四頭為限。丁牛一頭,出一夫一婦租調的二十分之一,即帛二尺、粟一斗。隨奴婢和牛的有無以還授露田土地。北魏對於授田的奴婢人數,沒有加以限制。在奴隸制殘餘形態特別嚴重的特定階段里,鮮卑貴族和中原地區的漢世家大族很多擁有大量的奴婢,如咸陽王禧(孝文帝弟)「奴婢千數」(《魏書·咸陽王禧傳》),高陽王雍(孝文帝弟)「僮僕六千」(《洛陽伽藍記》),尚書令李崇「僮僕千人」(《洛陽伽藍記》)。到了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令:「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隋書·食貨志》)可見到了北齊雖然限制奴隸數額,但是一般庶民還可擁有奴婢六十人。如果北魏也以奴婢六十人來計算受田數字,三十奴、三十婢合受露田一千八百畝。若採用二圃制耕作法,則受田共三千六百畝;採用三年輪種一次的耕作法,則受田共五千四百畝,外加桑田六百畝(桑田是算在休耕地畝數之內的)或麻田四百五十畝,奴婢五口加給宅田一畝,六十口受宅田十二畝,此外耕牛還可受田,授田的總數是相當可觀的。倘若奴婢有三百人甚至六千人的話,那麼授田的數字,更是驚人了。由此可知,均田制的推行,一開始對土地的分配,就不是平均的。廣有奴、牛的鮮卑貴族和中原的世家大族,實際獲益最多。所以均田制在中原能夠推行無阻,不致遭受鮮卑貴族和中原世家大族的堅決反對,其主要原因,也就在此。 北魏在中原地區實施均田法的步驟,開始是在政府授予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官荒地令其佃耕的情況下進行的,後來又把這種制度推廣到小農農村里去實行,所謂「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魏書·高祖紀》)。在當時中原地區的小農農村里,由於地主經濟的發展,一般自耕小農,他們一夫一婦所占有的土地,往往不足均田授田之數,因而在授田方面,是不會感到十分困難的。但是倘使北魏政府連他們的庭院土地(包括桑園)和房屋也全部予以徵收,然後再來重新分配的話,那麼在私有經濟高度發展的中原地區,必然會引起農村的普遍騷擾和不安,因而使均田制度不易推行。何況鮮卑人原先組織起來的生產有機體在他們「分土定居」以後,鮮卑族人對於屋基地和庭院土地(包括桑園),久已有了十足的產權,所以孝文帝在均田令中也就作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魏書·食貨志》)的規定。這樣,均田法從一開始就給土地的自由買賣開了方便之門。 在當時中原地區,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係以及這種觀念,還是非常強烈地保存著的。如果一姓的土地,被調配給別姓使用,就會遇到很大的阻力。均田制中規定了一條:「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這後面四句話,補充得很重要,使絕戶田不致落入異姓手中,這個考慮和規定,對於均田制的推行,多少減少了一些阻力。 當時國家所掌握的荒地,多在邊郡。中州奧區,人口較多,地主經濟也特別發展,土地的平均分配較有困難。故孝文帝頒布均田令時,又依據各地人口密度,作出寬鄉、狹鄉的區別來。政府為了開闢荒地,增加稅源,獎勵農民從狹鄉遷往寬鄉,在均田令中規定:「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後有來居者(原作「役有土居者」,今據《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門》改),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魏書·食貨志》)。這固然是為中原的世家大族開了兼併土地的方便之門,迫使貧苦農民流向寬鄉開墾荒地;但就總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來看,這種規定在當時對於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當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之始,中原地區的無主荒地和牧場都掌握在國家手裡,因此,政府缺乏的不是土地而是勞動人手。當時中原地區的自耕小農,作為一個階級來說,他們經過長期的戰爭和破壞,都已轉變成為世家大族或僧侶大地主的蔭庇戶,史稱當時「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魏書·李沖傳》)。「隱蔭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魏書·食貨志》)當時的世家大族如趙郡李靈之孫李顯甫,「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時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顯甫為其宗主」(《北史·李靈傳》)。《通典·食貨典》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稱:「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他們的戶口集中到如此程度,真是「百室合戶,千丁共籍」,而國家編戶卻又缺乏。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均田制推行無阻,搜括蔭戶,便成為北魏王朝當前的急務。要搜括蔭戶,如僅僅依靠政治的力量來強化地方組織,成立三長制度,還是不夠的,首先必須減輕農民對政府的封建負擔,使「課有常准,賦有恆分」,而後「苞蔭之戶可出」。所以孝文帝在頒布均田令的下一年,與實施三長制同時,重定了戶調田租的課徵額。 北魏初年的田租戶調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晉故事》中已有「九品相通」),「計資定課」。什麼叫做「九品混通」呢?這是把當時中原地區每一地區的民戶,分成九等,如《張丘建算經》所載: 今有率戶出絹三匹,依貧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戶各差除二丈。今有上上三十九戶,上中二十四戶,上下五十七戶,中上三十一戶,中中七十八戶,中下四十三戶,下上二十五戶,下中七十六戶,下下一十三戶,問九等戶,戶各出絹幾何? 答曰: 上上戶戶各出絹五匹; 上中戶戶各出絹四匹二丈; 上下戶戶出絹四匹; 中上戶戶出絹三匹二丈; 中中戶戶出絹三匹; 中下戶戶出絹二匹二丈; 下上戶戶出絹二匹; 下中戶戶出絹一匹二丈; 下下戶戶出絹一匹。 根據這本算術書上的比率如平均每戶出絹三匹,以「九品混通」的話,政府就按照上面的比差來徵收絹調。 除了以「九品混通」來徵收戶調絹布以外,北魏在獻文帝拓跋弘時期,還因「山東之民咸勤於徵戍轉運」,「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平城),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魏書·食貨志》)。這是因為絹布體積小,運輸方便,所以九品混通時,用上下戶出絹四匹,下上戶出絹二匹,下下戶出絹一匹來調節;租米體積大,運輸困難,所以以運輸的遠近來調劑。 北魏初年,「民多蔭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針對這種情況,北魏王朝向中原地區的編戶齊民進行徵發,徵發的數量也異常巨大。如北魏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九月,「詔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於定、相、冀三州」(《魏書·太宗紀》)。孝文帝延興三年(公元473年)七月,「詔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魏書·高祖紀》)。同年十月,因太上皇拓跋弘要南侵劉宋,「詔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徵發租粟,每戶動不動就是三十石、五十石,這隻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一是當時三十、五十家為一戶的編戶很多,如果向三十、五十家為一戶的編戶徵收三十石、五十石租粟,他們是能夠承擔起這個沉重剝削的;二是當時徵收戶調絹,以九品混通,徵收田租除了上面講到的因民貧富為遠近租輸之制外,如果臨時徵發租粟,也可能採用九品混通之制,來解決臨時徵集困難的問題。當然,以上的這些徵發,不是經常出現的,所以我們就不去多講它了。 現在我們來談北魏向編戶齊民徵收的正常租調吧。北魏初年的戶調徵收額,據《魏書·食貨志》說:「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根據以上記載,北魏在孝文帝頒布均田令之前(太和九年)、內外百官普給俸祿之後(太和八年六月),政府的編戶,每戶每年平均(九品混通)繳納的租調,即絹粟二項,絹調已在五匹以上,田租二十二石九斗以上。租調的數量,有增無減。雖說九品混通納調,但是富人田連阡陌,中中以上戶的封建負擔,一般說來固然不算重,至於世家大族和僧侶地主有免稅的特權,更無所謂負擔存在;而中下戶以下,則隨時有「棄賣田宅,漂居異鄉」(《魏書·李孝伯傳兄子安世附傳》)的可能,下下戶固已一貧如洗,惟有「質妻賣子」(《魏書·薛野傳》)之一途。這種過度的租調剝削,只會使政府管下的編戶齊民逐漸減少,政府的稅收也日益減縮。北魏政權要想挽回這種險惡的局面,惟有開闢稅源,要想開闢稅源,必須用廉價的方法來爭取勞動人手。所謂廉價的方法,就是李沖在太和九年與三長制的建議同時提出的新戶調製。《魏書·食貨志》載:「李衝上言:『……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即當一夫一婦之調)。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書奏……高祖(元宏)從之。」此外因「軍國須麻綿之用,故絹上稅綿八兩,布上稅麻十五斤」(《魏書·張普惠傳》)。這廉價的新稅率,表面看來,好像政府的目的在於減輕人民的負擔,其實從政府整個的稅收說來,政府管下的編戶由於廉價的號召和三長的搜括而增加很多,比過去竭澤而漁要更為有利。均田令頒布的下一年,北魏王朝接著就減輕戶調田租,其主要原因就在於此。政府還按收入戶調的總數,分為十分來支配,據《通典·食貨典》稱:「後魏……〔戶調〕大率十匹中,五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困於「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魏書·食貨志》)的農民,只要政府能撥予土地,政府對他們的剝削比世家大族對他們的剝削來得輕,有誰願意蔭庇在地主的戶下淪為部曲佃客,而不願做耕種國家土地的編戶齊民呢?這樣,蔭庇戶口自然紛紛向政府請求授予土地,政府在勞動人手爭奪戰方面,至此可算獲得全勝。接著均田制就在中原地區小農農村全面推行起來,由於租調減輕到僅存均田前租調二分之一弱,自耕小農自然也樂於接受這個制度。再加上三長制度的配合,均田制就順利實施了。 《魏書·食貨志》說:「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魏孝文帝在頒布均田令以前,曾在太和五年,班「戶籍之制」(《魏書·高祖紀》)。在均田令頒布後的一年,即太和十年的二月,與重定戶調田租同時,又採取了李沖的建議,強化了縣級以下的地方組織,確立三長制度,「初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五家立一鄰長,二十五家立一里長,一百二十五家立一黨長[5]。三長製成立後的第一步工作是校比戶口,造戶籍[6]。換句話說,也就是有組織地來搜括蔭戶,來擴大政府的剝削對象。因此三長制的實行,對大地主來說是不利的,所謂「豪富併兼者,尤弗願也」。所以當李沖提議設立三長制時,反對最力的是中原的世族大地主冠冕人物中書令滎陽鄭羲與秘書令勃海高[7]。但是北魏的王權是頗為強化的,有了強化的王權作為先決條件;同時均田令中關於奴、牛授田的規定,又有利於擁有奴、牛的世家大族。因此三長制也就終於無阻礙地建立起來了。有了三長制度,而後地方組織比較健全,校比戶籍的工作可以展開,「隱口漏丁,即聽附實」,倘使「朋附豪勢,陵抑孤弱」(《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詔),政府也可以及時制裁;授受土地和束縛農民於土地上的工作,可以加強執行。蔭庇的戶口既然被搜括出來,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政府的稅源自然大大地增多了,農民所受政府的剝削也相對地減輕起來了,過去「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現在「始返舊墟」了[8]。所以均田、重定戶調田租的課徵額和強化地方組織的三長制度來束縛農民,這三者是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時互相關聯的三個重要環節,倘使其中有一個環節做得不好,就會使均田無法在中原地區實現的。 均田令在太和九年頒布,這一點不會有多大疑問。確立黨、里、鄰三長制在太和十年,《魏書》本紀和《食貨志》有明確的記載,應該說是可靠的,更不容置疑。當然,均田是非常細緻而瑣碎的工作,決不是下一道命令,委派一批黨、里、鄰三長,就萬事大吉了。所以我同意唐長孺教授的看法。孝文帝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有一道詔書說:「依准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魏書·高祖紀》)唐長孺教授認為「丘井之式」和州郡所宣行的「條制」,顯然是與均田和三長制相關。那麼,至遲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以前已有均田制(見《北魏均田制中的幾個問題》,載《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這個看法很有見地。我認為至少可以那麼說,從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隨即開始授田,到了太和十四年,均田工作可算基本結束,那時只要做一些複查之類的掃尾工作好了。 這裡還要附帶談到的,現在對北魏的均田存在著兩種說法:一種說法認為均田實施以後,全國土地都由政府收來重新分配;一種說法是均田的實施,只局限在國家荒地和絕戶田方面。我們不成熟的意見,認為在均田實施之際,國家必然擁有大量荒地來供還授之用,然而均田制也是推行到小農農村去的,不過對於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則一點也沒有觸動。大土地所有者莊園內的部曲、佃客和寺院內的僧祇戶,他們的身份經過均田以後,一點也沒有改變,這是可以斷言的。 均田制的實施,租調的減輕,固然在當時封建經濟非常發展的情況下,不可能徹底改變「富強者併兼山澤」的現象,不過「貧弱者望絕一廛」(《魏書·高祖紀》太和九年詔)的情況,由於農民得到土地,基本上已消除了。由於均田把游離的勞動人手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由於獎勵農民從狹鄉遷居寬鄉,由於蔭庇的戶口逐漸減少,因此,政府編戶齊民的數字就大大地增加起來了,到了北魏孝明帝元詡正光(公元520—524年)以前,政府編戶齊民達到五百餘萬戶[9],墾地面積也一定有著顯著的增加。「當時百姓殷阜,年登俗樂,鰥寡不聞犬豕之食,煢獨不見牛羊之衣。」(《洛陽伽藍記》)這對於恢復黃河流域自魏晉以來遭受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產,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之後,固然不久即被破壞,但是繼承北魏而興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唐王朝又不斷在同一地點加以推行。均田制的成功使自耕小農這一階層,在中原地區大大地增多起來。這一階層人數的增多,使以這一階層作為牢固剝削對象的強大的中古性的王權出現,有了可能;以後,從西魏、北周起,又把府兵制度和均田制度結合起來,這種在均田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府兵,以後終於成為隋唐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從北周起,兵農的身份比起南朝來也大大有所提高,這都不能不說是受到北魏初期社會發展階段的巨大影響的結果。 中原地區推行均田製成功,基本上改變了拓跋部過去雖然是農業已經占主導地位,而畜牧業仍占很大比重的局面。北魏王朝從這時候起,農業生產在社會經濟中占到絕大的比重了,中原地區新推行起來的均田制,已經成為北魏王朝唯一可靠的剝削方法了。同時,農業化的過程,也就是拓跋部更疾速地向封建化躍進的過程,如果他們再以塞上為政治重心和保持塞上的生活方式,對他們說來,都已經不大合適了,所以北魏孝文帝在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後的十年中,就要把都城從平城遷到洛陽,還必須作一系列符合向典型封建社會躍進的改革,這就是下面要講到的遷都與改革。 工商地位的逐漸改善 正如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以前各形態》里所說的,「在古代人那裡,工業已被認為有害的事業(是釋放的奴隸、被保護民、異邦人的職業)」(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頁)。「凡有奴隸制的地方,被釋放的奴隸總企圖用他們後來往往因以積蓄大量財富的那種職業來保證自己的生存:所以在古代,這種行業常常落在他們手裡,因而便被認為不適合於公民之事。」(第13頁)。這樣,「古代人一致認為農業是適合於自由民的唯一的事業」,而「手工業和商業被認為不名譽的職業」(第12頁)了。在北魏初期,由於在歷史發展上,拓跋部還是屬於一種先封建國家,因此,在它那一獨特的社會階段中,手工業者和商人的身份地位,也是非常低下,和賤民相差無幾的。 在魏道武帝拓跋進入中原攻克後燕都城中山之始,曾「徙百工伎巧」,「以充京師(平城)」。魏太武帝拓跋燾滅赫連氏,也「徙長安工巧二千家於京師」。此外又把州郡的漏戶逃戶,編為「綾羅戶」,身份與營戶相同,由「雜營戶帥」管轄[10],政府為了達到獨占工匠的目的,不允許私家畜養工匠。魏太武帝拓跋燾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曾下詔:「自王公已下,至於庶人,有私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過期不出……主人門誅。」(《魏書·世祖紀》)同時還下令百工伎巧的子弟,必須繼承父兄之業,不准工匠私收門徒,如私收門徒,處罪亦極重。太平真君五年頒發的另一詔書說:「百工伎巧,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魏書·世祖紀》)當然,在這樣階段里,工匠的身份都遠比編戶齊民要低。政府對王公士庶之家和百工伎巧卑姓的通婚,限制也極嚴,如文成帝拓跋濬在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十二月壬寅,詔曰:「……今制: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北史·魏文成帝紀》)工匠和商人,即使到了孝文帝時代,他們的仕宦,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太和元年(公元477年)詔:「工商皂隸,各有厥分;而有司縱濫,或染清流。自今戶內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魏書·高祖紀》)可見工商幾乎是處於和皂隸相等的一種地位。 不過隨著北魏封建化程度的加深,一方面鮮卑族內自由民的身份大大低落;另一方面,工商的地位,卻又大大提高。如當時視「農業是適合於自由民的唯一的事業」,而在孝文帝延興二年(公元472年),開始下詔允許「工商雜伎,盡聽赴農」(《魏書·高祖紀》)了。政府的「尚方錦繡綾羅之工」,一部分也開始解放出來,並允許「四民欲造,任之無禁」(《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一年),對工匠也不再那麼嚴格管理了。他們的地位已有顯著的改善,他們已逐漸預於編戶齊民之列,不像過去一樣和「皂隸」、「騶卒」並列,稱為賤民了。 商人的地位,變化更大,由於他們積蓄了大量財富,「貴族之門」,「貪利財賂」(《北史·魏文成帝紀》載和平四年詔),首先自動地和他們聯姻。當時的官吏也和富商大賈勾結在一起,共同對人民進行掠奪。如《魏書·高宗紀》載和平二年詔:「刺史牧民,為萬里之表。自頃每因發調,逼民假貸;大商富賈,要射時利,旬日之間,增贏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潤屋。故編戶之民,困於凍餒;富豪之門,日有兼積。為政之弊,莫過於此。」到了西魏之時,這種情況,還是存在。當時官吏徵收租調,「臨時迫切……捶撲交至,取辦目前。富商大賈,緣茲射利,有者從之貴賣,無者與之舉息。輸稅之民,於是弊矣」(《周書·蘇綽傳》)。可見富商大賈不管政府怎樣壓制,他們的經濟勢力還是在發展,他們的社會地位也由於和官吏「上下通同」的緣故,是在不斷提高。至少由於政府允許他們「盡聽赴農」的緣故,他們最起碼也預於編戶齊民之列了。 遷都洛陽 北魏自道武帝拓跋定都平城,僻處塞上,雖不斷地移民塞上,給耕牛,計口授田,也只能供應六鎮的軍糧。至於平城自作為京都以後,人口集中,游食者多,糧食供給難免發生困難。《魏書·食貨志》稱:「永興(公元409—413年)中,頻有水旱。……神瑞二年(公元415年),又不熟,京畿之內,路有行。帝(明元帝拓跋嗣)以飢,將遷都於鄴(今河北臨漳西南),用博士崔浩計乃止。於是分簡國人尤貧者,就食山東三州(冀、定、相),敕有司勸課留農者。」《魏書·崔浩傳》載此事云:「神瑞二年,秋谷不登,太史令王亮、蘇坦因華陰公主等言讖書國家當治鄴……勸太宗遷都。浩與特進周澹言於太宗曰:『今國家遷都於鄴,可救今年之飢,非長久之策也。東州之人,常謂國家居廣漠之地,民畜無算,號稱牛毛之眾。今留守舊都,分家南徙,恐不滿諸州之地。……屈丐(赫連勃勃)、蠕蠕(即柔然)必提挈而來,雲中、平城則有危殆之慮,阻隔恆、代千里之險,雖欲救援,赴之甚難,如此,則聲實俱損矣。今居北方,假令山東有變,輕騎南出……誰知多少!……此是國家威制諸夏(中原)之長策也。至春草生,乳酪將出,兼有菜果,足接來秋,若得中熟,事則濟矣。』太宗……曰:『今既餬口無以至來秋,來秋或復不熟,將如之何?』浩等對曰:『可簡窮下之戶,詣諸州就谷;若來秋無年,願更圖也。但不可遷都。』太宗從之。於是分民詣山東三州就食……來年遂大熟。」可見在明元帝時代,平城一帶一遇荒年,就有打算遷都就豐收地區的計劃。即使不是荒年,平城的糧食也還是不夠。北魏政權通常令關內諸州郡用牛車運粟塞上,勞費也是很多。如《魏書·世祖紀》載:「始光二年(公元425年)五月,詔天下十家發大牛一頭,運粟塞上。」像這類事情,是經常發生的。到了太和十一年,平城一帶又是大旱荒,旱到春天「野無青草」(《魏書·高祖紀》),「郊甸間甚多餒死」(《魏書·食貨志》),「餓死衢路,無人收識」(《魏書·高祖紀》),可見饑荒之嚴重。接著又流行「牛疫」,牲畜也死了很多。孝文帝允許人民到豐收地區就食,「行者十五六」(《魏書·食貨志》),可見平城的旱荒,已達到嚴重程度,北魏王朝至此實已不得不遷都。據《魏書·成淹傳》載,孝文帝在遷都洛陽之後對成淹說:「朕以恆、代無運漕之路(從山東、河北運糧至平城,不能利用水運),故京邑(平城)民貧;今移都伊、洛,欲通運四方。」可見遷都洛陽是解決塞上一帶嚴重糧荒的唯一辦法。何況自從孝文帝於太和九年擴大推行均田制以後,中原地區的農業經濟已經成為北魏王朝的主要基礎,從關外的平城移都到中原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洛陽,從社會經濟發展的特定階段來說,就也有其特殊的意義了。孝文帝遷都的原因,此其一。 過去,拓跋部氏族成員及被征服各族的「豪傑」、「名家」,往往戍防六鎮,構成北魏王朝軍隊的基本核心。隨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拓跋氏內部階級分化更為急劇,他們的經濟逐漸衰頹起來了,這也使得北魏王朝的軍事威力逐漸衰落。可是當時居拓跋氏北方的柔然人的勢力,卻大大擴張起來。據《南齊書·芮芮(「柔然」之異譯)虜傳》稱,太和三年,「芮芮主發三十萬騎南侵,去平城七百里,魏拒守不敢戰,芮芮主於燕然山縱獵而歸」;其後高車南攻柔然,取柔然故地,柔然南徙,逼近平城,孝文帝遣數十萬騎北拒柔然,「大寒雪,人馬死者眾」。如果北魏仍都平城,稍一疏忽,便有被柔然包圍的危險,甚至平城有失守的可能;倘南遷洛陽,此時南齊國力,日趨衰頹,不但不能威脅洛陽,而且孝文帝認為如大舉南侵,南北混一可期。是平城有累卵之危,洛陽有磐石之安,故定都洛陽。孝文帝遷都的原因,此其二。 根據上述原因,孝文帝不得不遷都。新都的地點有兩處,不是洛陽便是鄴城。洛陽是漢、魏、西晉的故都,鄴城是後趙、前燕的舊都。洛陽在黃河之南,鄴城在黃河之北。孝文帝南伐,一方面經始洛陽,一方面又營建宮殿於鄴西,太和十八年,又曾朝群臣於鄴宮,可見定都鄴城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中原最富庶的地區——糧食倉庫和絲絹產地是河北,北魏王朝的財政支出,主要是由河北人民來負擔的,所謂「國之資儲,唯藉河北」(《北史·魏常山王遵傳》),冀、定二州的戶調絹,一年便在三十萬匹以上。鄴城在河北,從經濟方面來講比洛陽要優越;但洛陽究竟是中原政治與文化的中心地區,孝文帝既已遷都塞內,必須以華夏文化的繼承者自期,自以定都洛陽為宜。都洛陽,更能迷惑中原的一批醉心於「中夏正音」的士大夫,故孝文帝遂舍鄴而都洛陽。 孝文帝與鮮卑保守貴族的鬥爭 孝文帝既遷都洛陽,就是說,鮮卑族拓跋氏的政權,到此已躍進典型的封建社會,清除了還遺存著的氏族制殘餘與奴隸制殘餘;反言之,必須放棄過去以農業、畜牧業並重的一種塞上的生產方法,而使經濟生活全部農業化,同時還須放棄「馬背中、領上生活」(《宋書·索虜傳》),而使生活方式全部漢化,才能適應這種新的環境。但是當時拓跋氏統治集團內部,對此卻有三種不同的主張。 一、保守派。這一派主張保持鮮卑固有風俗,不主張漢化,更不主張遷都。這一派以北魏政權中鮮卑族的元老穆泰、元丕、陸叡等為代表,以後太子元恂也屬於這一派。他們認為鮮卑貴族之所以能夠統治中原,就是因為鮮卑人勇悍善戰,馬背上的生活方式和戰鬥方式的一致。倘若南遷洛陽,由於生活方式的轉變,鮮卑人的氣質,也會一天天變成脆弱,失去過去強悍善戰的性格和習慣,反而不能統治漢族。同時黃河中下游的氣候比塞上要熱,鮮卑人不服水土,死亡率一定會很高。所以他們不主張遷都,更反對漢化。 二、中間派。這一派主張不放棄鮮卑原有的習俗,但也可以相應地漢化。這一派以鮮卑貴族中的開明分子為代表。他們已看到了那時北魏政權財富的主要來源,是中原的農業和手工業生產品;塞上的屯田,只足供六鎮軍糧,塞北的畜牧業固然發達,但從農業與畜牧業兩者的比重看來,已經不能相提並論。塞上荒涼,平城地寒,六月雨雪,風沙常起,時人有《悲平城》之作,云:「悲平城,驅馬入雲中。陰山常晦雪,荒松無罷風。」(《魏書·祖瑩傳》)那時的歌謠有云:「紇干山(在今山西大同市東,登紇干,可見桑乾河,望平城)頭凍死雀,何不飛去生處樂!」從上面兩首詩看來,當時除掉一批頑固保守的鮮卑貴族以外,較為開明的鮮卑貴族對生產落後的塞上和比較寒苦的平城,並不十分留戀,所以他們並不反對遷都。但是他們卻用保留的態度對待徹底漢化的問題,他們認為鮮卑族和漢族過去的風俗習慣,因襲不同,遷都洛陽之後,朝廷典章制度雖也可以斟酌魏晉故事,以裝飾門面;鮮卑族的語言服裝風俗習慣,卻可保留下來,不必硬性干涉,強迫漢化。 三、改革派。這一派主張徹底漢化,孝文帝就是屬於這派的。他們認為既然遷都洛陽,就應該與代都(平城)時代有所不同,也就是應該用一種適合於那時封建經濟的生活方式來代替過去「佛狸(拓跋燾)已來,稍僭華典,胡風(匈奴留下來和西域傳來的風俗)、國俗(鮮卑固有的風俗)雜相揉亂」的塞上生活方式。他們認識到鮮卑族既已發展到這一特定階段,還要保持固有的生活方式,已不可能。所以他們主張徹底漢化,換句話說,他們是想用漢族固有的傳統方法來統治漢族人民;何況通過鮮卑族的徹底漢化,正可以消滅鮮卑、漢族兩大部族間的矛盾,他們的政權,因此會更鞏固,他們的子孫,可以更好地統治漢族人民。同時那時的世家大族如由南朝逃奔至北朝的世族大地主琅邪王肅,以及中原的世族大地主隴西李沖、清河崔光、廣平程靈、太原郭祚諸人,也都攛掇孝文帝進行改革[11]。這一派的主張,由於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形勢,因此終於戰勝了以上兩派,這才有孝文帝遷都後,在政治上、在社會風俗上的一系列的改革。 但是頑固保守的鮮卑貴族,仍繼續地想採取行動來破壞這一改革,如太子元恂,在遷都洛陽以後,「忌河洛暑熱,意每追樂北方」。適值孝文帝在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出遊嵩山,命恂鎮守洛陽,恂謀陰「召牧馬,輕騎奔代(平城)」。此事被發覺,孝文帝引見群臣,議廢太子,曰:「今恂欲違父背尊,跨據恆、朔。天下未有無父國,何其包藏,心與身俱!此小兒今日不滅,乃是國家之大禍。」(《魏書·廢太子恂傳》)乃下詔廢太子為庶人,不久又用椒酒把恂毒死。同年的冬天,鮮卑貴族中的元老穆泰、陸叡秘密聯絡鎮北大將軍樂陵王元思譽、代郡太守元珍、陽平侯賀賴頭等,共同策劃推擁朔州刺史陽平王元頤為帝,陰謀據代都(平城)起兵[12],「代鄉舊族,同惡者多」(《魏書·於栗傳》)。孝文帝獲悉這項政變陰謀以後,派他所信任的任城王元澄前往鎮壓叛亂,接著自己也出巡北都,捕殺了很多人,才把這次政變鎮壓下去。通過這幾次對頑固分子的嚴厲打擊,孝文帝的漢化改革,更是放手進行,不受一點牽掣。他於是以華夏文化正統繼承者的姿態,出現在中國歷史舞台上了。 孝文帝改革的內容 孝文帝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鞏固封建的政治體制來緩和國內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不得不徹底推行漢化,也就是進一步封建化的政策。 在遷都洛陽以前,孝文帝已經開始清除鮮卑人的氏族制殘餘與奴隸制殘餘,已經開始執行漢化政策。太和七年(公元483年),下詔禁止鮮卑人同姓相婚[13];太和八年,採用漢制,規定百官俸給等差;太和九年下令:「自太和六年已來,買定(州治盧奴,今河北定州)、冀(州治信都,今河北冀州)、幽(州治薊,今北京市西南)、相(州治鄴)四州饑民良口者,盡還所親。」(《魏書·高祖紀》)同年,推行上面提到的均田法;太和十六年,又下令禁革鮮卑人的袒裸之俗。到公元494年遷都洛陽之後,更加速了漢化的過程,三數年間,先後實行以下的重要改革: 一、禁鮮卑語。北魏初定中原,鮮卑人自然使用本族的語言;軍中號令,也都用鮮卑語;漢人仕宦拓跋魏王朝,也都學習鮮卑語,或置「傳譯」。但是拓跋部的經濟文化遠較漢族為落後,鮮卑族人口又不多,政治上他們固然是征服者而暫居優勢;但是在經濟文化特別是語言的勢力上,鮮卑族卻是居於劣勢。到了孝文帝遷都洛陽之後,索性下令禁用鮮卑語及其他各族語言,以漢語為北魏唯一通行的語言。孝文帝對群臣說:「今欲斷諸北語,一從正音(漢語)。年三十以上,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見在朝廷之人,語音不聽仍舊;若有故為,當降爵黜官。所宜深戒。」(《北史·魏咸陽王禧傳》)乃在太和十九年六月下詔:「不得以北俗之語,言於朝廷,若有違者,免所居官。」(《魏書·高祖紀》)孝文帝是想通過消除鮮卑族和漢族在言語方面的隔閡,來逐漸泯滅民族間的隔閡,以達到其漢化的最終目的。 二、改鮮卑複姓。鮮卑族是多綴語的部族,他們的姓氏也是多綴語。孝文帝既禁止使用鮮卑語,自然也要把鮮卑複姓改成漢字單姓。乃在太和二十年下詔,以為:「北人謂土為拓,後為跋。魏之先出於黃帝,以土德王,故為拓跋氏。夫土者,黃中之色,萬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資治通鑑》齊明帝建武三年)此外,北魏皇族九氏,以及北魏初期所統的部落一百十八氏,姓皆重複,皆改為單姓。於是改拔拔氏為長孫氏,達奚氏為奚氏,乙旃氏為叔孫氏,丘穆陵氏為穆氏,步六孤氏為陸氏,賀賴氏為賀氏,獨孤氏為劉氏,賀樓氏為樓氏,勿忸于氏為于氏,烏丸氏為桓氏,素和氏為和氏,步大汗氏為韓氏,紇豆陵氏為竇氏,烏洛蘭氏為蘭氏。鮮卑姓改了,鮮卑名當然也改用漢名。孝文帝又命令鮮卑貴族死於洛陽者,即葬於洛陽,不得還葬平城;同時改他們的籍貫為河南郡洛陽縣人。 三、禁胡服。拓跋部起自塞外,其俗編髮左衽。孝文帝於遷都洛陽之前,即銳意改作,命李沖與馮誕、高閭(二人均拓跋氏外戚)、游明根、蔣少華等,議定衣冠於「禁中」,時亦問於劉昶(南朝宋文帝劉義隆第九子,從南朝逃至北魏,北魏妻以公主,封為宋王)。鮮卑族把袴褶(胡服)作為朝賀大會的禮服,不合魏晉以來中原傳統的禮儀。因服制未定,孝文帝曾下詔暫時停止太和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的小歲賀和太和十六年正月初一日的元旦朝賀。經過六年不斷研究,始制定官吏的冠服。婦女的服飾也有了規定,大抵模仿南朝[14]。太和二十年,孝文帝從前方回到洛陽,見婦女服裝仍為夾領小袖,就責備留守京都的官員,認為他們禁止胡服不徹底。太和二十三年,他又從前方回到洛陽,第二天,他「引見公卿……曰:『朕昨入城,見車上婦人,冠帽而著小襦襖者,若為如此,尚書何為不察?』〔任城王〕澄曰:『著猶少於不著者。』高祖曰:『深可怪也,任城意欲令全著乎。』」(《魏書·任城王雲傳子澄附傳》)可見孝文帝對禁著胡服的關切程度。這一局限在鮮卑貴族方面服裝的改變,固然是由塞上生活方式轉入關內地主生活方式這點來決定的,但是孝文帝的主觀動機,無非是想通過衣冠禮樂方面的改革,說明北魏王朝是華夏正統文化的繼承者。 四、改定郊祀宗廟禮。北魏拓跋氏先世所崇拜的天、神,和漢族所崇拜的天、神,不是一樣的。因此祭天的儀式也不會一樣。如北魏王朝前期有一種「祀天於西郊」的儀式,《南齊書·魏虜傳》里記載著:「〔平〕城西有祠天壇,立四十九木人,長丈許,白幘,練裙,馬尾被,立壇上。常以四月四日殺牛馬祭祀,盛陳鹵簿,邊壇奔馳奏伎為樂。」據《魏書·禮志》說:西郊祀天之日,「帝御大駕,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致祭時,挑選帝室十族中子弟七人,「以酒灑天神主」,還有女巫在祭壇上搖著鼓,「帝拜,後肅拜,百官內外盡拜」。這種西郊祀天的儀式,一年舉行一次,說明鮮卑族拓跋氏一直保持著他們那些古老流傳下來的原始崇拜。到了孝文帝太和十八年,索性下令把西郊祀天的儀式廢除了。在廢除西郊祀天前數年,孝文帝已經開始採用漢地帝王的祭祀天地儀式,圓丘祭天,方澤祭地,以祖宗配天,祭起什麼天皇大帝和五方上帝來了。放棄本部族崇拜的天、神不祀,改而祭祀別的天、神,這在鬼神迷信盛行的時代里,是了不得的一樁大事。孝文帝為了實現漢化,自然要崇拜漢地的天、神。另外,從道武帝拓跋天興(公元398至403年)初年起,在北魏的太廟裡,正中供奉平文皇帝拓跋鬱律的牌位,尊為太祖。道武帝拓跋死後,尊為烈祖,他的牌位陳列在太廟的一邊。孝文帝認為道武帝是君臨中夏的北魏第一個君主,應該尊他為太廟中的太祖,所以在太和十五年,就把鬱律的牌位拉了下來,而把拓跋的牌位供奉在太廟正中。這樣把君臨中夏的北魏第一位皇帝奉為太祖,加強了北魏君臨中夏的特殊政治意義,孝文帝便為自己作為華夏文化的繼承者,找到了根據。 五、改官制。北魏初年的官吏名稱,大都漢、鮮卑雜用[15]。官名用鮮卑語稱呼的,如皇室子弟之稱直懃[16],內左右之稱羽真(或譯作直真)之類[17]。魏收《魏書》里有駕部尚書,可是鮮卑語稱尚書為俟懃地何[18],駕部並不稱駕部,而稱乞銀曹,乞銀是驄馬的意思[19]。另外有些將軍雖用漢文,也和魏晉以來的將軍名稱大不一樣,如鄭兵、宋兵、陳兵、楚兵、吳兵、越兵將軍之類[20]。孝文帝廢鮮卑語,既然廢除了鮮卑語的官名,同時也把魏晉所罕見的官名都改掉了。他重用來自南朝的世族大地主王肅,厘定官制,完全模仿兩晉、南朝的官制、軍號,而又加以發展,把過去北魏王朝中的鮮卑成分,洗刷殆盡,政府的組織系統和文武內外職官的名稱,幾乎與兩晉、南朝沒有兩樣。官制上經過這樣改革,在孝文帝看來,北魏王朝也就可以當之無愧地成為華夏正朔相承的王朝了。 六、改定律令。北魏道武帝拓跋、太武帝拓跋燾、文成帝拓跋濬、孝文帝元宏、宣武帝元恪都改定過律令。孝文帝一朝就改訂了兩次,一次在太和元年,開始修改律令舊文,到太和五年修訂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魏書·刑罰志》)。到了太和十一年,又對律令作進一步修訂,到太和十六年四月,正式頒布新律令。這兩次改定律令,對北魏初年的刑律,改動很大。在死刑方面,魏初死刑分(車裂)、腰斬、斬首、絞四種,孝文帝制定新律令時,除去、腰斬,改為梟首、斬首、絞三等。北魏初年有一種「門房之誅」的酷刑,像拓跋燾太平真君十一年(公元450年)殺大臣崔浩,「清河崔氏無遠近,范陽盧氏(崔浩母親的家族)、太原郭氏(崔浩妻郭氏的家族)、河東柳氏,皆浩之姻親,盡夷其族」(《魏書·崔浩傳》)。孝文帝延興四年(公元474年),「詔自非大逆干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魏書·刑罰志》)。當時還有五族、三族、門誅之刑,門誅,殺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三族,殺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父母、兄弟,五族所殺的範圍更廣,孝文帝太和五年詔:「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門,門誅止身。」(《魏書·高祖紀》上)五族降一等,還要殺同祖的叔伯和叔伯兄弟;如果不降一等,殺戮的範圍更廣。孝文帝太和十六年頒布新律令以後,在北朝的史籍記載上,門誅還偶爾出現,夷五族、夷三族之刑,從此絕跡了。孝文帝所改定的《魏律》,還給此後《隋律》、《唐律》以很大影響。孝文帝這兩次的改定律令,把中國古代原來已經廢除,到十六國時代重又行用的車裂、腰斬、夷五族等落後殘酷的刑律,有的廢除,有的降等,孝文帝這樣做,是企圖顯示他的君臨華夏,已經到了「勝殘去殺」的地步,從而表明洛陽政權的穩定程度;客觀上卻使北魏王朝的法律,能夠適應中原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是有進步意義的。 孝文帝的改革措施,除了上面所講的幾點以外,還有修學校、興建洛陽城坊等等。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無疑會縮短鮮卑族人向封建制發展的過程。而且無形中也多少促進了一部分先進入中原地區的鮮卑族上層分子的加速漢化;以後六鎮起義,留滯在塞上的淪落到封建隸屬人群里去的鮮卑族人也先後湧入中原地區,他們在和漢族農民一起生死決鬥推倒北魏統治之後,大都「不得不適應徵服後存在的比較高的『經濟情況』;他們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還不得不採用被征服者的語言」(恩格斯:《反杜林論》,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頁)。這樣,鮮卑族也就逐漸地融合於漢族之中,久而久之,「鮮卑」就成為歷史上的名詞了。 總的看來,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遷都洛陽,並且採取其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主觀動機,無非是想緩和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而在客觀上,均田制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失去土地的農民能夠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承十六國破壞局面以後的北方社會經濟,有了繼續發展的可能,並給以後隋唐時期在均田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濟繁榮,準備了前提;其他的改革措施,又縮短了鮮卑族人向封建化飛躍的過程,為鮮卑族和漢族人的進一步融合,創造了有利條件。固然,這些都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就是孝文帝不這樣做,也遲早會實現的;但是孝文帝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對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和各族的融合,作出了貢獻,因此孝文帝不失為一位有卓見的政治家。 北魏政權與漢世家大族結合的加強 拓跋部以一個人數少而又比較落後的部族入主中原,要想控制越來越擴大的征服地區,就必須取得漢世家大族的合作,並且吸取他們的統治經驗,來建立有效的統治秩序。史稱魏道武帝拓跋「初拓中原,留心慰納,諸士大夫詣軍門者,無少長皆引入。……苟有微能,咸蒙敘用」(《北史·魏道武帝紀》)。明元帝拓跋嗣在永興五年(公元413年)曾下詔:「豪門強族為州閭所推者」,使「各詣京師,當隨才敘用」(《魏書·太宗紀》)。太武帝拓跋燾統一中原地區後,又在神四年(公元431年)下詔徵聘世族大地主范陽盧玄、趙郡李靈等三十五人,參加政權工作(見《魏書·高允傳》)。北魏初期的「公卿方鎮」,大部分是原來的「部落大酋」,小部分就「參用趙魏舊族」(北宋劉等《魏書·目錄敘》)來充任了。 但是,在北魏初期,鮮卑貴族大多屬於奴隸主階級,中原的漢世家大族大多屬於地主階級,由於他們對奴、客的剝削方式不同,對政治設施的利害看法,因此也有了不同。此外,他們承襲的風俗習慣、生活方式等等的差別,語言的隔閡,也使他們之間不能十分融洽。因此,在北魏初期,固然拓跋王朝曾經不遺餘力地拉攏漢族地主,同時也不可避免地與漢族地主發生衝突。最激烈的火併,如太武帝誅清河崔氏、范陽盧氏、太原郭氏、河東柳氏諸大族,死者二千餘人,所謂「趙魏舊族,往往以猜忌夷滅」(《魏書·目錄敘》)。鮮卑貴族和漢世家大族之間,始終存在著或隱或現的矛盾。 到了孝文帝時,面對著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北魏王朝為了加強對於作為租調收入來源的中原地區的控制,鞏固對於漢族農民及其他各族人民的統治,就積極採取措施,來消除胡漢統治階級之間的隔閡,從而使得鮮卑貴族更進一步地和漢世家大族密切結合起來。 根據《資治通鑑》齊明帝建武三年記載:「魏主(孝文帝)雅重門族,以范陽盧敏、清河崔宗伯、滎陽鄭羲、太原王瓊(王慧龍孫)四姓,衣冠所推,咸納其女以充後宮。隴西李沖……當朝貴重,所結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為夫人。」又《北史·崔挺傳》稱:「孝文以挺女為嬪。」孝文帝為了更進一步勾結漢世家大族,不僅如上所載使自己與中原的漢世家大族建立姻戚關係,而且還替他五個弟弟聘當時中原漢世家十族女為妻。《魏書·咸陽王禧傳》:「時王國舍人,應取八族及清修之門。禧取任城王隸戶為之,深為高祖所責;因詔為六弟聘室:長弟咸陽王禧可聘故潁州太守隴西李輔(李沖兄)女,次弟河南王可聘故中散代郡穆明樂女,次弟廣陵王羽可聘驃騎諮議參軍滎陽鄭平城(鄭羲兄子)女,次弟潁川王雍可聘故中書博士范陽盧神寶女,次弟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隴西李沖女,季弟北海王詳可聘吏部郎中滎陽鄭懿女。」六國王妃中,除了穆明樂女出於鮮卑八大貴族之一族外,其餘不是出自滎陽鄭氏、范陽盧氏,便是出自隴西李氏。此外如范陽盧氏,「一門三主」,盧道裕尚獻文帝女樂浪長公主,盧道虔尚孝文帝女濟南長公主,盧元聿尚孝文帝女義陽長公主,尤為當時統治階級所稱慕。以上不過是拓跋氏皇室與世族地主的姻戚關係,至於其他拓跋族諸王公大人與漢世家大族的姻戚關係,更不勝枚舉[21]。而這類婚姻,無疑是政治的結合,恩格斯說:「對於騎士或男爵,以及對於王公本身,結婚是一種政治的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願」(《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4頁)。這話在魏孝文帝與中原的漢世家大族通婚姻一事上,獲得充分的證明。 孝文帝同時也採用了漢族的門第制度,制定姓族。除帝室元氏及長孫、叔孫、達奚氏以外,鮮卑以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為首;漢世族地主中,山東以清河崔氏、范陽盧氏、滎陽鄭氏、太原王氏、趙郡李氏為首,關中和河東以韋、裴、柳、薛、楊、杜為首,郡姓中又按門第官位分為四等,《新唐書·儒學·柳沖傳》載柳芳論氏族曰:「郡姓者,以中國(中原地區)士人差第閥閱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華腴,尚書、領(領軍)、護(護軍)而上者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郎為丁姓。凡得入者,謂之四姓。」門第評定後,孝文帝還「詔諸郡中正,各列本土姓族次第為選舉格,名曰『方司格』」(《新唐書·儒學·柳沖傳》)。吏部必須嚴格地根據這一門第的標準來提拔人才,這樣,北朝的「以貴承貴,以賤襲賤」(《魏書·韓麒麟傳》)的門閥制度,也就在孝文帝時代確立起來[22]。當時中原地區漢世族大地主崔僧淵稱讚孝文帝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有如下的說法:「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班官命爵,清九流之貫。禮俗之敘,粲然復興;河洛之間,重隆周道。」(《魏書·崔玄伯傳》)這幾句贊語,正好說明孝文帝採用門閥制度,是符合當時中原地區漢世家大族的狹隘的階級要求的。孝文帝已經把胡漢統治階級之間的隔閡融化在門閥制度里,而這種門閥制度也就是用來鞏固其統治政權的最好工具。 在這種情況下,拓跋氏的洛陽新政權就不僅僅代表了鮮卑貴族而且代表了整個胡漢統治階級的利益,中原的漢世家大族同鮮卑貴族是休戚相關、利害與共的了。但是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北魏王朝以後終究在漢族和各族人民大起義的沉重打擊下,宣告崩潰,無論拓跋氏的政權怎樣強化它的統治機器,並不能挽救它滅亡的命運。 * * * [1] 《魏書·恭宗紀》:初(太平真君中),恭宗監國,曾令曰:「……其制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牛耕田二十二畝,償以耘鋤功七畝(「一牛」原作「一人」,「耘」原作「私」,今從《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門》改),如是為差,至與小、老無牛家種田七畝,小、老者償以鋤功二畝,皆以五口下貧家為率。各列家別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所種者於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墾田大為增闢。 [2] 《魏書·高祖紀》:延興三年(公元473年)二月癸丑,詔:「牧守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三月丙午,詔曰:「……去年牛疫,死傷太半,耕墾之利,當有虧損。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其敕在所督課田農,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庸於餘年。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3] 明元帝永興二年八月,章武有以劉牙為首的農民起義;永興五年四月,上黨有以勞聰、士臻為首的農民起義;六月,澤有以劉逸為首的農民起義;神瑞二年(公元415年)三月,河西有以山胡白亞栗斯為首的人民起義;泰常元年(公元416年)三月,常山有以霍季為首的人民起義(以上見《魏書·太宗紀》)。 太武帝神二年(公元429年)二月,上黨有以李禹為首的農民起義;太平真君七年(公元446年)三月,上邽東城有以金城人邊、天水人梁會為首的人民起義(以上見《魏書·世祖紀》)。 [4] 《魏書·世祖紀》:太平真君六年九月,盧水胡蓋吳聚眾反於杏城。冬十月戊子,長安鎮副將元紇率眾討之,為吳所殺,吳黨遂盛。……於是詔發高平敕勒騎赴長安,詔將軍叔孫拔乘傳領攝並、秦、雍兵屯渭北。十有一月……蓋吳遣其部落帥白廣平西「掠」新平,安定諸夷酋皆聚眾應之,殺城守將。吳遂進軍李閏堡,分兵「掠」臨晉已東。將軍章直與戰,大敗之,兵溺死於河者三萬餘人。吳又遣兵西「掠」至長安,將軍叔孫拔與戰於渭北,大破之,斬首三萬餘級。……河東蜀薛永宗聚黨「盜」官馬數千匹,驅三千餘人入汾曲,西通蓋吳,受其位號。……庚午,詔殿中尚書扶風公元處真、尚書平陽公慕容嵩二萬騎討薛永宗;詔殿中尚書乙拔率五將三萬騎討蓋吳;西平公寇提三將一萬騎討吳黨白廣平。蓋吳自號天台王,署置百官。……癸未,車駕西巡。七年春正月庚午,圍薛永宗營壘,永宗出戰大敗,六軍乘之,永宗眾潰,永宗男女無少長赴汾水死。……蓋吳退走北地。二月……丙申,幸,誅叛民耿青、孫溫二壘與蓋吳通謀者。……北道諸軍乙拔等大破蓋吳於杏城,吳乘馬遁走。……三月……分軍誅李閏叛羌。……五月……蓋吳復聚杏城,自號秦地王,假署山民,眾旅復振。於是遣永昌王仁、高涼王那督北道諸軍同討之。……秋八月,蓋吳為其下人所殺,傳首京師。永昌王仁平其遺燼。高涼王那破蓋吳黨白廣平,生擒屠各路那羅於安定,斬於京師。……八年春正月,吐京胡阻險為「盜」,詔征東將軍武昌王提、征南將軍淮南王他討之,不下。山胡曹仆渾等渡河西,保山以自固,招引朔方諸胡。提等引軍討仆渾。二月己卯。高涼王那等自安定討平朔方胡,因與提等合軍共攻仆渾,斬之,其眾赴險死者以萬數。 [5] 《魏書·食貨志》:〔太和〕十年(公元486年),給事中李衝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復復征戍,余若民。……」高祖從之……乃詔曰:「……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富強者併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今革舊從新,為里黨之法。……」初,百姓咸以為不若循常,豪富併兼者尤弗願也。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 [6] 《魏書·韓茂傳子均附傳》:顯祖……又以五州(青、冀、定、相等)民戶殷多,編籍不實……詔均檢括,出十餘萬戶。 《魏書·高祖紀》:延興三年(公元473年)秋九月,詔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檢括戶口。其有仍隱不出者,州、郡、縣、戶主,並論如律。 《南齊書·魏虜傳》:永明四年(魏太和十年),造戶籍。 《魏書·外戚·閭毗傳》:子豆,後賜名莊。太和中,初立三長,以莊為定戶籍大使,甚有時譽。 《魏書·堯暄傳》:太和中……始立三長,暄為東道十三州使,更比戶籍。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冬十有二月,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 [7] 《魏書·李沖傳》: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沖以三正治民,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文成帝妻,是當時的實際攝政者)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中書令鄭羲、秘書令高等曰:「沖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實難行。」羲又曰:「不信臣言,但試行之,事效之後,當知愚言之不謬。」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於公私有益。咸稱方今有事之月,校比民戶,新舊未分,民必勞怨;請過今秋,至冬閒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沖曰:「……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進曰:「民俗既異,險易不同,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太后曰:「立三長,則課有常准,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群議雖有乖異,然惟以變法為難,更無異議。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8] 《魏書·李孝伯傳兄子安世附傳》:時民困飢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乃上疏曰:「……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門》作「子孫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離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因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凌奪矣!」高祖深納之。 [9] 《通典·食貨典·歷代盛衰戶口》:後魏起自陰山,盡有中夏。孝文遷都河洛,定禮崇儒。孝明帝正光(公元520—524年)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太康,倍而余矣!(原注,「按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吳後,大凡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今雲倍而余者,是其盛時,則戶有至五百餘萬矣。」) [10] 《魏書·閹官·仇洛齊傳》:魏初禁網疏闊,民戶隱匿漏脫者多。東州既平,綾羅民戶樂葵因是請采漏戶,供為綸綿。自後逃戶占為細繭羅者非一。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屬守宰,發賦輕易,民多私附,戶口錯亂,不可檢括。洛齊奏議罷之,一屬郡縣。 [11] 《南齊書·王融傳》:世祖時,……融上疏曰:「……虜前後奉使,不專漢人,必介以匈奴,備諸覘獲。且設官分職,彌見其情,抑退舊苗,扶任種戚。師保則後族馮晉國(馮熙),總錄則邽姓直勒(直懃)渴侯,台鼎則丘頹、苟仁端(苟頹),執政則目凌、鉗耳(王遇)。至於東都羽儀,西京簪帶,崔孝伯(崔光)、程虞(程靈)久在著作,李元和、郭季(郭祚)上下中書,李思沖(李沖)飾虜清官,游明根泛居顯職。今經典遠被,詩史北流,馮〔熙〕、李〔沖〕之徒,必欲遵尚;直勒(直懃)等類,居致乖阻。何則?匈奴以氈騎為帷床,馳射為餱糧。冠方帽則犯沙陵雪,服左衽則風驤鳥逝。若衣以朱裳,戴之玄,節其揖讓,教以翔趨,必同艱桎梏,等懼冰淵,婆娑,困而不能前已。及夫春草水生,阻散馬之適;秋風木落,絕驅禽之歡。……馮、李之徒,固得志矣;虜之凶族,其如病何!於是風土之思深,愎戾之情動,拂衣者連裾,抽鋒者比鏃,部落爭於下,酋渠危於上……」世祖答曰:「吾意不異卿。」 [12] 《魏書·穆崇傳玄孫泰附傳》:泰自陳久病,乞為恆州,遂轉陸叡為定州,以泰代焉。泰不願遷都,叡未及發而泰已至,遂潛相扇誘,圖為叛。乃與叡及安樂侯元隆、撫冥鎮將魯郡侯元業、驍騎將軍元超、陽平侯賀賴頭、射聲校尉元樂平、前彭城鎮將元拔、代郡太守元珍、鎮北將軍樂陵王思譽等,謀推朔州刺史陽平王頤為主。頤不從,偽許以安之,密表其事。高祖乃遣任城王澄率並肆兵以討之。……泰等驚駭,計無所出,……凶黨離心,莫為之用。……澄……窮治黨與……泰等伏誅。 [13] 《魏書·高祖紀》:太和七年十有二月癸丑,詔曰:「淳風行於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朴,未遑釐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思易質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14] 《魏書·閹官·張宗之傳》:始宗之納南來殷孝祖妻蕭氏,劉義隆儀同三司思話弟思度女也。多悉婦人儀飾故事。太和中,初制六宮服章,蕭被命在內,豫見訪采。 [15] 《南齊書·魏虜傳》:國中呼內左右為直真,外左右為烏矮真,曹局文書吏為比德真,檐衣人為朴大真,帶仗人為胡洛真,通事人為乞萬真,守門人為可薄真,偽台乘驛賤人為拂竹真,諸州乘譯人為咸真,殺人者為契害真,為主出受辭人為折潰真,貴人作食人為附真,三公貴人通謂之羊真。佛狸(拓跋燾)置三公、太宰、尚書令、僕射、侍中,與太子共決國事。殿中尚書知殿內兵馬倉庫,樂部尚書知伎樂及角史伍伯,駕部尚書知牛馬驢騾,南部尚書知南邊州郡,北部尚書知北邊州郡。又有俟地何比尚書,莫堤比刺史,郁若比二千石,受別官比諸侯。諸曹府有倉庫,悉置比官,皆使通虜(鮮卑)漢語,以為傳驛。蘭台置中丞、御史,知城內事。又置九豆和官,宮城三里內民戶籍不屬諸軍戍者,悉屬之。 [16] 直懃是皇室親子弟之稱,北魏有此稱呼,見《宋書·索虜傳》。太武帝太平真君三年有「使持節、都督洛豫州及河內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淮南王、直懃它大翰」。獻文帝天安元年、二年(公元466、467年),有「使持節、征東大將軍、安定王、直懃伐伏玄」(即《魏書》之安定王休)。「侍中、尚書左僕射、安西大將軍、平北公、直懃美晨」(即《魏書》之宜都王目晨,初封南平公)。「使持節、征南大將軍、勃海王、直懃天賜」(即《魏書》之汝陰王天賜)。「使持節,征南將軍、京兆王、直懃子推」。「使持節、征南大將軍、宜陽王、直懃新成」(即《魏書》之陽平王新成)。又文成帝拓跋濬未即位前,以嫡皇孫稱烏雷直懃。 [17] 《南齊書·魏虜傳》:「國中呼內左右為直真。」按此稱亦見《宋書·索虜傳》:「羽直、征東將軍、北平公拔敦。」羽直即羽真。羽真又見陸紹墓誌:「祖大羽真、南部尚書、酒泉公。」大羽真亦見於元夫人趙光墓誌。又元保洛墓誌有羽真,奚智墓誌有內行羽真。直真即羽真之異譯。 [18] 《南齊書·魏虜傳》:「又有俟懃地何比尚書。」《故司空城局參軍陸君墓志銘》(即陸紹墓誌):「祖冠軍將軍、俟懃地何,蒙贈幽州刺史。」 [19] 《魏故使持節征虜將軍華州諸軍事華州刺史丘公之墓誌》(即丘哲墓誌):「乞銀曹比和真曹宿衛曹四曹尚書洛州諸軍事洛州刺史乞真之子。」 按據《元和郡縣圖志》關內道銀州條下云:「苻秦建元元年,自驄馬城巡撫夷狄,其城即今(銀)州理城也。周武帝保定二年,分置銀州,因谷為名。舊有人牧驄馬於此谷,虜語驄馬為乞銀。」可見乞銀曹就是驄馬曹。 [20] 《宋書·索虜傳》載明元帝拓跋嗣時有鄭兵(《魏書》作晉兵)將軍達奚斤,宋兵將軍侯普幾,陳兵將軍張模,楚兵將軍涉歸幡能健(即《魏書》之叔孫建),吳兵將軍公孫表,越兵將軍薛道千。在孝文帝時,這些軍號已廢棄不用。 [21] 《魏故使持節假黃鉞侍中太師領司徒都督中外諸軍事彭城武宣王妃李氏墓志銘》(即元勰妃李媛華墓誌):「亡祖諱寶。」「亡父諱沖,司空,清淵文穆公。」「夫人滎陽鄭氏。」「兄延實,今持節都督光州諸軍事、左將軍、光州刺史、清淵縣開國公。」「亡弟休纂,故太子舍人。」「姊長妃,適故使持節鎮北將軍、相州刺史、文恭子滎陽鄭道昭。」「姊仲王,適故司徒主簿滎陽鄭洪建。」「姊令妃,適故持節、撫軍、青州刺史、文子范陽盧道裕。」「妹稚妃,適前輕車將軍、尚書郎中、朝陽伯清河崔。」「妹稚華,適今太尉參軍事河南元季海。」「子子訥,字令言,今彭城郡王。妃隴西李氏,父休纂。」「女楚華,今光城縣主,適故光祿大夫長樂郡開國公長樂馮顥。父誕,故使持節、司徒、長樂元公。」「女季瑤,今安陽鄉主,適今員外散騎侍郎、清淵世子隴西李。父延實。」 我們從這個墓誌可以看到元氏宗室親王娶了崔、盧、李、鄭四家的某一家的女兒的時候,實際和這四家都聯上了姻。李媛華的長姊、次姊都嫁給滎陽鄭氏,三姊嫁給范陽盧氏,四姊嫁給清河崔氏,元勰娶了李媛華,實際和崔、盧、李、鄭四姓都聯了親。元勰和李媛華所生的兒子元子訥,又娶了他舅舅李休纂的女兒為妻;他們所生的女兒元季瑤又嫁與他舅舅李延實的兒子李為妻,都是姑表兄弟姊妹結婚,親上加親。元勰一家如此,像宗室元季海等家,也當如此。 [22] 《魏書·韓麒麟傳子顯宗附傳》:高祖曾詔諸官曰:「自近代以來,高卑出身,恆有常分。朕意一以為可,復以為不可,宜相與量之。」李沖對曰:「未審上古已來,置官列位,為欲為膏粱兒地?為欲益治贊時?」高祖曰:「俱欲為治。」沖曰:「若欲為治,陛下今日何為專崇門品,不有拔才之詔?」高祖曰:「苟有殊人之伎,不患不知。然君子之門,假使無當世之用者,要自德行純篤,朕是以用之。」……顯宗進曰:「……國之興否,指此一選。臣既學識浮淺,不能援引古今,以證此議;且以國事論之,不審中秘書監令之子必為秘書郎,頃來為監令者,子皆可為不?」高祖曰:「卿何不論當世膏腴為監令者?」顯宗曰:「陛下以物不可類,不應以貴承貴,以賤襲賤!」高祖曰:「若有高明卓爾,才具雋出者,朕亦不拘此例。」 《魏書·劉昶傳》:十九年(《資治通鑑》系齊明帝建武三年,即魏之太和二十年)十月,昶朝於京師。高祖臨光極堂大選。高祖曰:「……夫典者,為國大綱,治民之柄。……我國家昔在恆代,隨時製作,非通世之長典。故自夏及秋,親議條制。或言唯能是寄,不必拘門,朕以為不爾。何者?當今之世,仰祖質樸,清濁同流,混齊一等,君子小人名品無別,此殊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復有七等。若苟有其人,可起家為三公。正恐賢才難得,不可止為一人,渾我典制。故令班鏡九流,清一朝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