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史 · 第二節 西晉的占田法
占田法的實施 司馬炎在滅吳之後(公元280年),由於政治上重見統一,而且由於中原地區農業生產的復甦,生產力向前發展,含有軍事意味的屯田制,不能在平時普遍施行於全國。在一個統一國家之內,對國家編戶齊民(他們不是小農農村的自耕小農,便是民屯中的屯田客)不必要有兩種待遇,為了適當調整屯田制度下三七、二八分不合理的超額租課關係下所造成的生產萎縮現象,為了擴大兵役的負擔面,對於過去民屯中只耕田不作戰的屯田客也加上兵役和力役的負擔,尤其是為了貫徹曹魏以來戶調製的基本精神——對耒耜機杼同時進行剝削,因此在占田制頒布以前,曾經兩次下令,第一次在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罷屯田官,以均政役,諸典農皆為太守,都尉皆為令長」(《三國志·魏志·陳留王紀》);第二次在晉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十二月,「罷農官為郡縣」(《晉書·武帝紀》),屯田客也恢復為州郡編戶齊民中的自耕小農的身份,和州郡編戶齊民一樣,負擔田租、戶調、力役等封建義務。在屯田客變成州郡編戶齊民之後,由於他們剛從三七、二八分的超額租課剝削關係之下解放出來,在所有權較穩固的小塊土地上進行生產,因此他們的勞動情緒有所提高,這對於生產起了一定程度的刺激作用,從效果上來看是好的。因此西晉在統一之後,「罷天下軍役,示海內大安」(《晉書·山濤傳》),根據過去民屯改隸州郡從而使屯田客改變為州郡編戶齊民的經驗,把兵屯的土地分給士兵家屬去耕種,於是就在全國國家土地的範圍內,實施了占田法。
上面曾講到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關係大大地強化起來;既然這樣,任何一處都不應該有例外,何以含有軍事束縛形式的曹魏屯田制偏偏為重新編製成小農農村組織形式的西晉占田制所代替呢?這是不難理解的,是和中央集權國家被保存了下來有密切關聯的。馬克思說:「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係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係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資本論》第3卷,1975年6月版,第891頁)。也就是說,國家對它的編戶齊民,除了有土地的關係,使農民向它繳納田租、戶調並貢獻力役以外,而且還有國家的權力工具如軍隊、法庭、監獄等等,可以強制他們來執行這種義務,這樣,他們在事實上就成為國家變相的農奴,因此,不再需要有什麼更加苛刻的形態加之於他們的身上了。
占田法首先規定了「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每年繳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立戶,納半數;邊郡民戶戶調,只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每年納「布」一匹,遠地或納一丈。拿它和曹操的戶調令戶絹二匹,綿二斤來比較,雖是丁次、遠近、夷漢所繳納的稅額,略有差等,但是丁男為戶的稅率,卻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
戶調,顧名思義,以戶為徵收單位。然而一戶之內,可能有三四個以至五六個壯丁[1];這樣,政府的課田,自然也不能局限在戶長一人身上,而必須兼及其外丁男女;不能以戶為授予單位,而以丁為授予單位了。
《晉書·食貨志》:「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歲,為正丁)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男女年十五以下至十三歲,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歲,為次丁)半之,〔次丁〕女則不課。……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可見戶長以外的丁男、丁女、次丁男,也得各按課田限額,起征田租。據《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初學記》卷27引)田租、戶調連在一起講,可見就是占田七十畝的戶長,七十畝中也得課田五十畝,每畝徵收田租八升,比起曹操時戶調令畝收田租四升來,每畝又增加了四升之多。
占田的「占」字,是漢、魏辦理戶口登記、土地登記的一種沿用術語。如《漢書·宣帝紀》:「流民自占八萬餘口。」師古註:「占者,謂自隱度其戶而著名籍也。」《後漢書·明帝紀》:「中元二年……賜……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爵〕一級。」李賢註:「無名數,謂無文簿也。占,謂自歸首也。」可見「占」是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的意思。因此,農民向地方政府登記自己家庭的戶口,稱做「占著」;農民向地方政府登記請領土地的畝數,稱作「占田」。《三國志·魏志·賈逵傳》注引《魏略》:「楊沛身退之後,家無餘積……無他奴婢,後占河南夕陽亭部荒田二頃,起瓜牛廬居止其中。」「占」到的土地,有的就可以墾殖,有的還來不及墾殖,不過使用權已經屬之於「占」到的人了。當西晉太康初年,屯田土地重新分配給農民耕種的時候,農民向政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政府勢得作出如一夫一婦登記土地畝數不得超過百畝等等規定,由於政府規定這種農民能夠遵守的土地畝數限額,是在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時候才提出來而加以限制的,而這種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既是稱為「占田」,那麼關於這種限制農民登記土地的辦法,就也稱為占田法了。
課,本來是課收貢稅的意思。可是統治階級往往喜歡把剝削的名稱美化起來,他們不願直截了當說要向他人進行剝削,而偏偏轉彎抹角地說是為了鼓勵他們加緊生產,於是又引申出寓勸於課的說法來,使「課」之一字,又含有勸勉、督促的意思在內。西晉政府一方面想設法鞏固小農農村,希望它繼續廣泛存在,作為中央集權化國家的牢固剝削對象,因此作出一夫一婦占田最高限額不得超過百畝的規定來,使重新鞏固起來的農村,財產上的分化不至於立刻十分嚴重起來;另一方面,政府為了保證財政方面的收入不至於落空,又必須在「寓勸於課」的美名之下,訂出可以占田百畝的一夫一婦,他們實際在耕種的土地,也不得少於七十畝(丁男五十畝,丁女二十畝)的規定,對於戶長以外的丁男、丁女、次丁男,也得按照他們勞動能力所能及,作出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起征的規定。然後又按照這種規定,以每畝八升來徵收田租,這樣,丁男課田五十畝,納田租四石;丁女課田二十畝,納田租一石六斗;次丁男課田二十五畝,納田租二石。倘丁男、丁女、次丁男的耕種面積沒有達到課田的規定畝數,也得按課田的固定限額來起征田租,這也就是「寓勸於課」的課田法的基本內容了。
占田法的頒布使封建國家之內除了世家大族領有的部曲和佃客以外,國家的編戶齊民中的農民只有自耕小農一種了。如站在曹魏以來州郡編戶齊民中的自耕小農的角度上來看,西晉占田法的封建負擔,戶調要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田租要比魏制加重一倍,只有力役一項,在全國統一的情況下,相對地有所減輕。可是由於占田制實施之後,專制君主更充分地行使其「所有者」的職權,對「使用者」——農民的土地買賣,加以限制;土地的授受之權,既開始操之於政府,實質上使他們成為封建政府的變相農奴。如站在民屯的屯田客的角度上來看,占田的封建負擔則增加了力役的負擔;戶調、田租的課徵率雖重,可是比起三七、二八分的民屯超額租課,究為減少;人身自由也有所改善。如從兵屯下的佃兵和代佃兵種稻的官奴婢角度上來看,占田法的封建負擔田租、戶調的課徵率雖重,比起屯田的超額租課,不知減輕多少;他們「出戰入耕」,力役的負擔,從來是很重的,現在也相對地減輕了些。由此可見,占田法的用意,使民屯上的屯田客,兵屯上的佃兵,以及代佃兵種稻的官奴婢,也成為占田戶,而這種占田戶,名義上雖是獨立小農,實際上是封建國家的變相農奴。
太康時期的繁榮景象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晉書·地理志》);占田法實施後的第三年(太康三年),國家領「戶有三百七十七萬」(《三國志·魏志·陳群傳》注引《晉太康三年地記》),增加了一百三十多萬戶之多,增加了二分之一以上。固然登記請求分配到土地的家族,也有許多是「廢業占空,無田課之實」(《晉書·束晰傳》)的,所以當時史稱「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行旅草舍,外閭不閉,……其匱乏者,取資於道路,故於時有天下無窮人之諺」(干寶《晉記·總論》),其中難免有溢美之詞,未必符合當時實際,但是即使一小部分勞動人口復歸於農業,復歸於土地,也總算一種進步的標誌。
但是自從東漢中葉以來,社會的危機既在加深,商品貨幣關係已經在逐漸縮小;其後伴隨著東漢滅亡而來的是生產力遭到巨大破壞,手工業趨向衰退,商業停滯,貨幣近於廢棄[2],人口減少,自戰國以來從諸侯營壘的基址上發展起來的城市,日益喪失其曾經有過的經濟意義。這種情況,並沒有因曹魏屯田的成功與中原地區生產的恢復而改變過來。而且魏、晉以來,由於世家大族莊園經濟獲得急劇發展,這種莊園之內,就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產主要是為了自給自足。由於自然經濟的統治,國內缺少經濟的聯繫,所以就不可能有堅強的政治機構。魏、晉以來,中央集權雖是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被保存了下來,西晉頒布占田法,也還是想鞏固小農農村來作為王朝的牢固剝削對象,然而在當時隸屬關係正在急劇發展的局勢之下,這種剛用政治力量編制起來的帶有村社殘存形態的小農農村,如果一旦失去王權的保護,它就會成為世族大地主所要吞噬與奴役的對象。因此,隨著以後國內八王紛爭,分裂局面的加深,王權的衰落,再加上少數民族上層分子舉兵的衝擊,西晉末年的移民狂潮遂一發而不可收了。
當西晉實施占田制,對屯田的土地以及後來擴展和部分農村中獨立小農的土地,通過新的規定,重新舉辦土地登記,予以適當的調整和加以限制的時候,關於世家大族的土地,是始終沒有敢觸動的。不但沒有觸動,而且在經濟特權與政治特權合一的原則之下,他們得再參與占田法土地的分配。占田法規定,官吏按官品高低占田,一品占田五十頃,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占田十頃。這種官吏占田的畝數,並非是世家大族可以占有土地的限額,而只是政府依官吏品級重新加給他們的畝數,故李重在太康中有「人之田宅,既無定限」的說法。此外,官吏還可以按官品高卑,蔭親屬多至九族(上至高祖,下至玄孫),少至三族(父母、妻子、兄弟);宗室、國賓、聖賢后裔、名門世族的子孫,也得按高卑蔭親屬。被蔭人得免課役。官吏又得蔭衣食客及佃客。六品以上,得蔭衣食客三人,七品、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得蔭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晉書·食貨志》)
占田法把官吏和人民的占田數量分別規定,顯示出他們彼此之間有著巨大的懸隔。然而從官吏占田數與其應有佃客的戶數的規定看來,還是極不調和。如第八、第九品占田十五頃至十頃,蔭佃客一戶,佃客一戶決耕種不了一二十頃土地;就是第三品,要以十戶去耕四十頃土地,也是地余於力的。不過從「人之田宅,既無定限,則奴婢不宜偏制其數」(《晉書·李重傳》)的話看來,當時奴隸殘餘還相當嚴重,不足的勞動力,可能是用奴隸來補充的[3]。
因為西晉政權有賴於世家大族的擁護,所以占田法並沒有觸動大土地所有者的既得利益;占田法實施之後,由於官吏有受田、蔭客的規定,官品愈高,受田愈多,受田之後,又往往有受而無還,因此,占田法不僅沒有妨害世家大族莊園經濟的發展,反而助長了它的發展。
* * *
[1] 《文館詞林》卷662引晉武帝伐吳詔: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將家,亦取如此。
按《史記·商君列傳》雖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但由於氏族殘餘特別嚴重,大的家長制家庭,在秦漢時期仍有重大的意義,因此父子分居的法令,終究不能貫徹下去。晉武帝此詔,也可以側證西晉的兵士之家,除戶主丁男以外,甚至有「六丁以上」同居的情形;那麼到了占田法實施時,一戶之內,除了戶主丁男以外,還允許與「其外丁男」同居,更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了。
[2] 《三國志·魏志·董卓傳》: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自是後錢貨不行。
《晉書·食貨志》:黃初二年(公元221年),魏文帝罷五銖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明帝乃更立五銖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宋書·孔琳之傳》:魏明帝時,錢廢谷用,三十年矣。(從初平混戰至魏明帝初年,有三十餘年)
《晉書·石勒載記》:勒令公私行錢,而人情不樂……錢終不行。
《魏書·食貨志》:魏初至於太和(公元386—499年),錢貨無所周流……冀州已北,則用絹布交易。
以上是指黃河流域而言。至於江南地區,貨幣使用,比黃河流域較為活躍;河西地區,開始也不用錢,張軌令人鑄錢,錢遂大行,西域的金銀錢,以後也在這一地區流通使用。
[3] 本節編寫時參考侯外廬先生主編的《中國思想通史》第3卷,唐長孺教授所著《魏晉南北朝史論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