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史 · 第一節 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部曲佃客制度的形成
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門閥士族制度的形成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世家大族經濟勢力萌芽於西漢末年,如湖陽(今河南唐河南八十里湖陽鎮)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財。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僮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財利歲倍,至乃廣開田土三百餘頃」(《後漢書·樊宏傳》)。他又「廣起廬舍,高樓連閣,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漆桑麻,閉門成市,兵弩器械,資至巨萬」(《水經·比水注》)。馬援在「北地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後漢書·馬援傳》);及其屯田天水苑川,「請與田戶中分」(《水經·河水注》);後歸洛陽,又使賓客屯田長安上林苑中。東漢末,博陵崔寔著《四民月令》,對於這種自給自足的莊園經濟就有較全面的敘述[1]。到了南北朝時,如顏之推《顏氏家訓·治家篇》所說:「生民之本,要當稼穡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蓄,園場之所產,雞啄之善,塒圈之所生,爰及棟宇器械,樵蘇脂燭,莫非種殖之物也。至能守其業者,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但家無鹽井耳。」說明這種自給自足的莊園經濟,已經較為普遍了。
這種自給自足莊園主,有的出身於中央集權統治機構中的官僚,也有的是由商人轉化來的。
由於中國古代國家的統治權是嚴格集中的,所有最高的權力最後都集中在皇帝的手中。專制君主要壓制貴族——世卿勢力的發展,造成絕對王權,必須提拔一部分自由平民和低級貴族來組成官僚集團,以統治整個國家,實現其集權中央的目的。恰好春秋、戰國之際,「竹帛下於庶人」,於是列國諸侯、位置官吏就也提拔「士」這一階層來作為官僚機構的骨幹。這樣,氏族貴族的政治勢力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世卿自此而墜;嚴格集中制的官僚體系也於此形成,兩漢的所謂布衣卿相,其實就是這種情況下的產物。
秦、漢國家的巨大規模使官僚機構愈來愈複雜而龐大,官僚的人數也愈來愈眾多。而政府選拔官僚,因為自漢武帝以來,崇尚儒術的緣故,官僚也多以經術起家,致身通顯。他們不但授徒講學,注籍的弟子門生,成千上萬,形成一種社會力量;而且由於他們的子孫往往紹繼家學,也必然會造成一種累世公卿的情況。如東漢弘農楊氏,楊震官至太尉,震子秉亦官至太尉,秉子賜位至司空、司徒,賜子彪亦位至司空、司徒、太尉;自震至彪,凡四世皆為三公。汝南袁氏,袁安官至司空、司徒,安子敞亦官至司空,敞兄子湯為司空、太尉,湯子逢亦為司空,逢弟隗又為太傅,故臧洪謂袁氏四世五公,比楊氏更多一公。這些士族門閥也在東漢中葉以後漸次出現了。過去所謂「每尋前世舉人貢士,或起畎畝,不系閥閱」(《後漢書·章帝紀》建初元年詔),現在開始「選士而論族姓閥閱」(仲長統《昌言》),「貢薦則必閥閱為前」(王符《潛夫論·交際篇》),「以族舉德,以位為賢」(《潛夫論·論榮篇》)了。到了曹魏初期,九品官人之法行,州郡大小中正皆由當地著姓士族擔任,九品的定評,自然操縱於他們的手中,於是官品的升降,大都憑藉「世資」,久而久之,更造成了「公門有公,卿門有卿」(《晉書·文苑·王沈傳》),「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人,無寸進之路」(《廿二史札記》)的情況。所以曹魏以後,世族的勢力更加發展。例如:潁川荀氏,自荀淑仕漢為朗陵令,淑子爽官至司空,淑孫彧為曹操謀臣,位至尚書令,荀氏在魏晉南北朝,為世「冠冕」。潁川陳氏,自陳寔仕漢為太丘長,寔子紀位至九卿,紀子群仕魏至司空,其後子孫歷兩晉南北朝,並處高位。平原華氏,自華歆仕魏至太尉;東海王氏,自王朗仕魏至司徒;高平郗氏,自郗慮仕漢佐曹操至御史大夫;河東裴氏,自裴潛仕魏至尚書令;河東衛氏,自衛覬仕魏至尚書;扶風蘇氏,自蘇則仕魏至侍中;京兆杜氏,自杜畿仕魏至尚書僕射;北地傅氏,自傅嘏仕魏至尚書僕射:他們的子孫,一直到兩晉南北朝,還是「衣冠」連綿不絕。此外以東晉南朝的王、謝而論,琅邪王氏,由王仁仕漢至青州刺史,仁孫王祥仕魏至太傅,祥弟覽亦歷九卿,祥從子衍仕西晉至太尉,覽子導仕東晉至丞相;陳郡謝氏,自謝瓚仕魏為典農中郎將,瓚子裒仕西晉至九卿,裒子安仕東晉至太傅,王、謝遂俱為江左「盛門」。以北朝的崔、盧、鄭、王而論,清河崔氏,自崔林仕魏至司空;范陽盧氏,自盧植仕漢為北中郎將,植子毓仕魏至司空;滎陽鄭氏,自鄭眾仕漢至大司農,眾玄孫渾仕魏至將作大匠;太原王氏,自王柔仕漢為北中郎將,柔弟子昶仕魏至司空,由於九品中正制的繼續執行,這些士族門閥累世富貴,是顯而易見的。
世家大族,除了出身於國家官僚機構中的官僚以外,也有從商人轉化來的。從漢武帝以後,由於鹽、鐵等重要生產事業收歸官營,使商人無法插手,於是商人通過土地的兼併把他們的財富最後集中於地權。這些商人在取得大量土地以後,已經不是商人的身份,而是大土地所有者了。西漢末,湖陽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資至巨萬」,宛李氏「世以貨殖著姓,雄於閭里」(《後漢書·李通傳》);其後重子宏以漢光武帝劉秀母舅,李氏子通以光武帝妹夫,轉化為東漢貴族。東漢末,東海麋竺「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資產巨億」;竺後為徐州牧陶謙別駕從事,嫁妹於劉備為夫人,並進「奴客二千,金銀貨幣,以助軍資」(《三國志·蜀志·麋竺傳》),後遂隨備適荊州,由荊入蜀,為備上客。這些身「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富商大賈,至此,已部分轉化為擁有部曲、佃客的大土地所有者了。這些從富商巨賈轉化來的大土地所有者,往往與「武斷鄉曲」的豪強不容易嚴格區分,故在當時統稱之曰「地方豪強」。
但是,從官僚體系中派生出來的世家大族和從商人方面轉化而成的地方豪強,他們都帶著特別濃厚的父家長色彩,這是不難理解的。由於中國國家形態的比較早熟,在社會制度上,氏族殘餘也長期嚴重遺留,因此秦、漢以來的小農農村,雖然在農村公社——井田和書社已經崩潰以後,但也還依然以氏族為紐帶而鞏固結合起來,人們都是聚族以居的。雖然漢高祖為了削弱六國舊氏族貴族的勢力,曾下令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諸族十餘萬口於關中,武帝時,又「徙強宗大姓,不得族居」(《後漢書·鄭弘傳》注引謝承《後漢書》),但這不過是局限在六國舊族和豪傑名家一方面,而且即使是六國舊族和豪傑名家,在遷徙之後,也還是在他們定居的地域內保存了他們的血緣結合。至全國各地區,小農農村之內,仍然廣泛地以血緣作為結合的紐帶。
在東漢末年長期紛擾之中,世家大族除了和依附農民之間的隸屬關係有了急劇的發展以外,他們還通過血緣的結合,在塢壘堡壁之間,部勒宗姓,加以武裝,或聚族以自保,或舉宗而避難。前者如《三國志·魏志·常林傳》載「林避地上黨……依故河間太守陳延壁。陳、馮二姓,舊族冠冕,張楊利其婦女,貪其資貨,林率其宗族,為之策謀,見圍六十餘日,卒全壁壘」;《三國志·吳志·孫靜傳》載「靜……堅季弟也。堅始舉事,靜糾合鄉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為保障,眾咸附焉」;《三國志·魏志·王脩傳》載「膠東人公沙盧,宗強,自為營塹,不肯應發調」;《三國志·魏志·許褚傳》載「漢末,〔褚〕聚少年及宗族數千家,共堅壁以禦寇」。後者如潁川韓融,「將宗親千餘家,避亂密西山中」(《後漢書·荀彧傳》);潁川荀彧「謂父老曰:『潁川,四戰之地也,天下有變,常為兵沖,宜亟去之,無久留。……』彧獨將宗族至冀州」(《三國志·魏志·荀彧傳》);陳留高柔以「陳留四戰之地……從兄幹……在河北呼柔,柔舉宗從之」(《三國志·魏志·高柔傳》);右北平田疇「率舉宗族他附從數百人……入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敞地而居……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三國志·魏志·田疇傳》);李典「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居乘氏,自請願徙詣鄴郡。……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鄴」(《三國志·魏志·李典傳》);南郡董和,「漢末,和率宗族西遷」(《三國志·蜀志·董和傳》)。這種以血緣為紐帶的結合,在魏、晉之際世家大族莊園形成初期,是曾經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的。魏明帝時,杜恕以疾去官,「遂去京師,營宜陽一泉塢,因其壘之固,小大家焉」。一直到南北朝,如北魏時,河東薛氏,「世為強族,同姓有三千家」(《宋書·薛安都傳》),聚居絳郡;趙郡李顯甫「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六五十里居之,顯甫為其宗主」(《北史·李靈傳》)。北齊時,「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將近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通典·食貨典·田制》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這些世家大族,大都是聚族而居的,所以自從東漢統治崩潰,兩漢的地方機構鄉亭里制失去了它的作用之後,北魏的三長制度尚未確立以前,由於中古這種自給自足的莊園還保存了氏族制的紐帶,世家大族同時也是幾個大的家長制家族的總體的代表,因此,必然出現符合於當時實際情況的「宗主督護」制度[2],來與政府的地方機構取得一定程度上的聯繫,可以更合法地來「庇蔭」丁戶,在「百室合戶,千丁共籍」(《晉書·慕容德載記》)的實際情況下,分割了國家的戶口。
不過,魏、晉之際,世家大族勢力形成初期,由於一族之內,就已貧富分化,貧富的對比,就已非常顯著,因此,貧窮的族人,實際上已不得不受顯貴的族人——世家大族所役使了。隨著莊園經濟不斷發展,階級關係的變化也特別複雜,經兩晉以至南北朝,連同族的大地主與大地主之間,由於官位的升降,門第的高下,也有東崔不及西崔[3],烏衣諸王,官位不及馬糞諸王之高的差別了[4];崔、盧、李、鄭四大族,每姓之內,又「第其房望」(《新唐書·高士廉傳》),以顯示出他們門第的特別優越。這樣,不僅「一姓中,高下懸隔」,就是一房之中,差別也很大。一部分貧窮的族人,到那時,其身份地位,實際上已降落到可與奴客為伍了。
然而這種情況,並不是在世家大族地主莊園一開始形成時就是如此的。顯貴的族人,為了要團結宗族子弟作為他們屯塢自守、築壁相保的一種基本力量;貧窮的族人,也要依靠顯貴族人——世家大族來出面組織武裝,進行自衛,使自己不致轉屍於溝壑之間,或者淪為其他封建主的佃客與奴僕,因此,他們兩者,就在原先的血緣基礎上,更加上了政治利害的一種結合。新興的世家大族所以帶著特別濃厚的父家長色彩出現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就是這個緣故。
世家大族為了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在統一政權崩潰的廢墟上屯塢自守,築壁相保;他們就在戰爭發展之中,部勒他們的依附農民,成為部曲。所以建安以後,戰爭的持續進行,不但沒有把他們的經濟摧毀,反而更加強了世家大族和部曲、佃客之間的隸屬關係。
農民本身也由於遭受掠奪及苛捐雜稅和繁重的力役而感到絕望,尤其在當時,兵役成為加速自耕小農破產的主要原因,割據之雄為了充實軍事力量,搜括民丁,甚為酷虐,至「放兵捕索,如獵鳥獸」(《三國志·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這更使農民不得不託庇於世家大族。但農民付出了非常高的代價——放棄土地所有權,將自身交給顯要的和強大的世家大族去奴役——才得到庇護的。他們受世家大族的剝削,除了「其佃谷皆與大家量分」(《隋書·食貨志》),「被強家收大半之賦」(《通典·食貨典·丁中》)以外,並替世家大族服許多雜役[5],必要時還得荷戈作戰。但是在這一時期,兵役既是農民破產的主要原因,依附於世家大族以後的佃客所負擔的兵役雜徭,究竟比自耕小農負擔的國家租稅重擔減輕很多,因此,勞動人口紛紛向世家大族莊園集中,這些被奴役的農奴,就是以後要特別提到的,平時為封建主耕地、戰時為封建主打仗的部曲和佃客。
東漢末年的割據之雄,為了擴展自己勢力,壓倒敵人,對擁有部曲、佃客的世家大族,更極盡拉攏之能事。如曹操拉攏許褚、李典、田疇,孫權拉攏魯肅、甘寧以及吳中四姓,劉備拉攏麋竺、霍峻,正由於這些世家大族的歸附與支持,魏、蜀、吳政權才得以形成鼎立的局面。
在這種力量支持下出現的政權,它不但不能立刻搜括逃戶,而且還把政府民屯下的農民賜予世家豪族。如曹魏「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故「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為之,貴勢之門,動有百數」(《晉書·外戚·王恂傳》)。東吳也有復臣下客戶的事實:《三國志·吳志·陳表傳》注引《江表傳》載「權命復客二百家」;《三國志·吳志·周瑜傳》載「權後著令曰:『故將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三國志·吳志·呂蒙傳》載「別賜尋陽屯田六百戶」,「與守冢三百家,復田五十頃」;《三國志·吳志·蔣欽傳》載「欽卒,權以蕪湖民二百戶,田二百頃,給欽妻子」;《三國志·吳志·潘璋傳》載璋「嘉禾三年卒,璋妻居建業,賜田宅,復客五十家」。政府既然以大量佃客賜予臣下,則已被「庇護」於世家豪族的部曲、佃客之被追認為合法更是不容置疑。這樣,使曹魏以後,兩稅法實施以前,出現了最顯著的一個特徵,即人口的分割,封建土地所有主的權力,在這一時期內,誠如馬克思所說的:「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數決定的」(《資本論》第1卷,第785頁)。這種人口的分割,反映在法制上,便成為兩晉、南朝的給客、蔭客制度和隋、唐的奴婢部曲為「不課口」等規定。
晉武帝初「踐位,詔禁募客」,募客是指豪勢之家公然招募佃客。佃客可以逃避公家的賦役,所以「憚役」的農民,多願意充當佃客,「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又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武帝時王恂為河南尹,「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晉書·外戚·王恂傳》),說明當時王權還強大,還能夠制止募客,使它不致過分發展。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正月癸巳敕有云:「豪勢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晉書·食貨志》)「置名」就是把佃客的姓名,載在豪勢之家的戶籍上,「私相置名」,就是沒有經過給客、蔭客制度的正式手續,擅自把編戶齊民占募為佃客載在自己的戶籍上是不合法的,所以西晉政府下令禁止這種情況的繼續發展。
西晉初年,也有賜客制度,如《晉書·華表傳子廙附傳》載:「初,表有賜客在鬲,使廙因縣令袁毅錄名,三客各代以奴。」賜客是封建國家賞賜的佃客,袁毅卻把賜客中的三客代之以奴,這是不合法的,所以後來袁毅因貪污犯了罪,華廙也因以奴代客的事情而免官削爵。
晉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下令實施占田法。同時根據官品規定了「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的制度,「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晉書·食貨志》)。當然,實際蔭客的數目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字,這在後面還要講到。
東晉元帝過江,「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指南兗州),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元帝太興四年(公元321年),詔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而江北荒殘,不可檢實」(《南齊書·州郡志》南兗州序)。這個給客制度,可能就是《隋書·食貨志》里所載的給客制度。《隋志》云:「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其佃谷,皆與大家(指主人)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官品第六已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一人。客皆注家籍。」
元帝太興四年給客制度的數目,也和實際的庇蔭人數出入很大,所以《南齊書·州郡志》里才明確提出「江北荒殘,不可檢實」這個現實。
《南史·齊東昏侯紀》云:「又先時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東昏侯於永元(公元499至501年)中,下令「在所檢占諸屬名」,「凡屬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並是役蔭之家」。東昏侯把他們都搜括出來,「攝充將役」。「屬名」之名,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私相置名」之名,「屬名」、「置名」,都是說他們的名字,已經登記在豪勢之家的戶籍上,也就是「客皆注家籍」了,他們已經不算為政府的編戶齊民,而成為世家大族或豪勢之家的蔭庇戶口了。
西晉官吏占田蔭客表
東晉南朝官吏占田蔭客表
在北朝,情況也是一樣。《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制,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由於匈奴、羯、氐、羌、鮮卑各族迭據中原,他們的社會發展階段大都還留滯在家長奴隸制階段,因此黃河流域奴隸制殘餘一時很為嚴重,鮮卑勛貴和中原世家大族,他們的土地上有很多奴隸。可是到了北朝後期,如在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的詔文中,解放了官私奴婢,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周書·武帝紀》)。可見部曲、佃客、客女之成為蔭庇人口,當時政府也認為是合法的。他們一成為蔭附的人口,就不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也不再負擔政府的課役了。因此,日益發展和鞏固的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它與國家所有制是對立的。國家為了得到一部分勞動力,用來補充軍隊,作為國家的軍事力量,並使之直接耕種國家的土地,而用田租、戶調的剝削形式,把直接生產者的剩餘生產品攫為己有,因此,國家所有制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的發展。
這種對立的關係,決定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與世家大族及僧侶大地主間的關係。世家大族及僧侶大地主想增多他們的蔭庇民戶,而政府便防止蔭庇戶的增多。當喪亂分據,「賦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時候,自耕小農不是「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便是「假慕沙門,實避調役」(《魏書·釋老志》)。而一當政府權力集中時,不是下土斷之令,便是立三長之制,建輸籍之法,來搜括蔭戶。
從西晉開始,王朝就重視搜括蔭冒即不合法的蔭戶。武帝咸寧三年(公元277年),中山王司馬睦「遣使募徙國內八縣,受逋逃、私占及變易姓名、詐冒復除者,七百餘戶」(《晉書·高陽王睦傳》),為冀州刺史所奏,貶為丹水縣侯。可見用私占、詐冒的手段來隱庇戶口,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
十六國時代,前燕、後燕、南燕都曾搜括蔭戶。如前「燕王公、貴戚多占民為蔭戶,國之戶口,少於私家,倉庫空竭,用度不足」。前燕的尚書左僕射悅綰向前燕主慕容建議:「國家政法不立,豪貴恣橫,至使民戶殫盡,委輸無入。」「宜一切罷斷諸蔭戶,盡還郡縣。」慕容採納了悅綰的意見,並命悅綰「厘校戶籍」,「糾擿奸伏,無敢蔽匿,出戶二十餘萬」(《資治通鑑》晉海西公太和三年)。後燕主慕容寶初嗣位,遵循其父慕容垂遺令,「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縣,定士族舊籍」(《晉書·慕容寶載記》)。南燕主慕容德時,其尚書韓上疏云:「百姓因秦(指後秦姚氏)、晉(指東晉)之弊,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依託城社,不懼熏燒,公避課役,擅為奸宄。」「今宜隱實黎萌,正其編貫。」慕容德採納了韓的建議,「遣其車騎將軍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並命「巡郡縣隱實,得蔭戶五萬八千」(《晉書·慕容德載記》)。慕容德所據青州,一共只有十幾萬戶,而一次搜括出蔭戶五萬八千,可見蔭戶數目之多。
西晉滅亡之後,「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另外,「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流浪人」(《隋書·食貨志》)。僑人和流浪人往往「多庇大姓以為客」,這種客又大都由世家大族私自招募而不在給客制度數目之內的,東晉南朝政府為了要搜括這類不在法定範圍之內的客,往往結合土斷來進行戶口的搜檢。土斷的事,以後有專節要談到,這裡只談檢括戶口的雷厲風行情況。東晉哀帝興寧二年(公元364年),桓溫庚戌土斷,嚴令「不得藏戶」,時宗室彭城王司馬玄以「匿五戶」,「收付廷尉」(《晉書·彭城王權傳玄孫玄附傳》)。劉裕在東晉安帝義熙九年(公元413年)土斷,餘姚的世族大地主虞亮以「藏匿亡命千餘人」(《宋書·武帝紀》),被劉裕處以死刑。宋、齊的整理戶籍,檢巧卻籍,也是針對戶口的搜括一事而進行的。
北朝搜括戶口,往往是結合均田來進行,同南朝的做法不完全一樣。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施均田制之前,「舊無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北史·序傳》)。均田制頒布後,接著就創立三長制,它的職責之一就是使「包蔭之戶可出」。而且在均田制頒布後,政府不但依靠搜括的政治權力,有時還可以採用「廉價」的方法,使蔭戶登記戶口,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所謂「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徵」(《通典·食貨典·丁中》)。東魏承喪亂之後,「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以致「戶口失實」,「闕於徭賦」。武定二年(公元544年),東魏丞相高歡命孫騰、高隆之等「為括戶大使,分行諸州」(《資治通鑑》梁武帝大同十年),「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隋書·食貨志》)。北齊為北周所滅時(公元577年),有戶三百零三萬,而東魏孫騰等這次卻搜括到六十多萬戶,幾乎占北齊滅亡時戶口總數的五分之一,可見戶口的蔭庇詐冒的嚴重程度。北周武帝滅佛教,把北周、北齊地區的三百萬僧侶,「皆復軍民,還歸編戶」(《歷代三寶記》),這是統治階級內部另一種爭奪戶口的手段,在《西魏與北周的政治》一節里要講到,這裡就不多講了。北周武帝命群臣撰《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隋書·刑法志》)。這一條法律條文,也透露出政府對戶口的控制是多麼嚴格。總之,政府和地主之間,一個是要蔭庇戶口,一個是要搜括戶口,這就構成魏、晉、南北朝時期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重要內容。
但是在人口分割方面,不管他們之間的矛盾尖銳化到如何程度,他們二者卻抱著同一目的,即怎樣來對他們的依附農民進行更厲害的剝削。而依附農民則爭取要自己支配土地,並反對封建土地所有主不顧人命程度的剝削。因此,那一時期的主要矛盾,還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包括最高地主——皇帝和自耕小農、屯田上的屯田客佃兵、占田均田上的農民,世家大族(還有北朝的鮮卑勛貴和以軍功出身的漢族地主)和他們有依附關係的部曲、佃客,庶族寒門地主和他們的佃戶、傭耕者,僧侶大地主和「僧祇戶」、「佛圖戶」、勞動僧、部曲(觀寺亦有部曲,見《唐律疏議》)所構成的階級矛盾。
有的同志問:魏晉南北朝這一階段,有沒有中小地主這個階層?他們是採取哪種剝削形式來進行剝削的?我們這樣答覆:如果從土地的多少,莊園的大小,來劃分大、中、小地主的話,那麼世家大族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庶族寒門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但是這個時候有它的特點,即世家大族中的一些房分,他們從北方流寓到江南以後,有的土地不多,有的甚至依靠俸祿來維持生活,如顏之推《顏氏家訓·涉務篇》所說的:「江南朝士因晉中興南渡江,卒為羈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資俸祿而食耳。假令有者,皆信僮僕為之,未嘗目觀起一土,耘一株苗,不知幾月當下,幾月當收。」個別世家大族沒有獲得土地,這種情況偶然還會有的。如梁代王僧孺,他是曹魏司徒王朗的九世孫,確實是東海的世家大族。但由於他的父親早死,他這一房偏枯下來了,史稱「僧孺幼貧,其母鬻紗布以自業」;僧孺「常傭書以養母」。後來僧孺以事免官,寫給他友人何炯信中還提到「素無一廛之田,而有數口之累」(《梁書·王僧孺傳》),可見他就是「資俸祿而食」的。和王僧孺同時的傅昭,是北地世家大族,他父親在宋孝武帝時被殺,因此他早年生活清苦,年「十一,隨外祖於朱雀航(即朱雀橋,在今江蘇南京市鎮淮橋稍東)賣曆日」(《梁書·傅昭傳》),當時他家也不會有土地。但儘管如此,由於他們出身世家大族,只要得到推薦,就能登仕,所以即使沒有土地,他們也是屬於世家大族這個階層。一般地說,世家大族憑藉他們在社會上的特殊地位,是會擁有巨大的田產的。所以我是認為只要是世家大族,就都是大地主,道理很簡單,凡是世家大族,即使是「資俸祿而食」的,因為他們代表了大地主階層的利益,所以就可以稱之為世族大地主。
至於庶族寒門,應該區分為庶族寒門大地主和中小地主兩個階層。庶族寒門大地主雖然出身寒微一些,但有的已經致位將帥,有的又參掌機要,實際上已和這個統治政權的利益息息相關,固然「士庶天隔」,他們和世家大族之間還存在一些隔閡,而兩者的利害得失基本上是一致的。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和庶族寒門大地主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小地主雖有一些土地,但沒有取得任何特權,尤其是沒有取得蔭客的特權,這是和世家大族最大不同的地方。
兩晉、南朝的蔭客制度規定各級官吏按照官品來享受蔭客的特權。西晉官品第九蔭客一戶,東晉官品第九給客五戶,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未必有官位,就不一定能取得蔭客的特權。部曲類似「家兵」,在中小地主的戶籍中更不可能出現家兵。當然,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可以使用奴婢來從事耕織,此外還可役屬「傭耕」或「自賣」的客。傭耕和主人的依附關係,是不會太強的;「自賣為十夫客」等的客,也只是債務關係,償債完畢,就不再受人役屬了。因此可以說,在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的土地上,奴隸制的殘留形態可能比較嚴重,僱傭租佃的封建地租形態或者也較發展,但部曲、佃客對主人的依附關係,卻未必十分強化。
下面就來談談魏晉南北朝時期大、中、小三種類型的自給自足莊園。
世家大族莊園的類型 三國時期,在江南立國的東吳,有許多世家大族,如吳郡的顧、陸、朱、張,會稽的孔、魏、虞、謝,他們的莊園,都是「僮僕成軍,閉門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金玉滿堂,伎妾溢房,商販千艘,腐谷萬庾」(葛洪《抱朴子·吳失篇》),經濟勢力很大。到了西晉時期,世家大族的莊園經濟在北方也有了發展,如石崇「有別廬在河南縣界金谷澗(今河南洛陽市西北)中,去城十里,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眾果竹柏藥草之屬,金田十頃,羊二百口,雞豬鵝鴨之類,莫不畢備。又有水碓、魚池、土窟」(石崇《金谷詩序》)。石崇在他的文章里,提到這所「河陽別業」時還說:「其制宅也,卻阻長堤,前臨清渠,百木幾於萬株,流水周於舍下。有觀閣池沼,多養魚鳥」(石崇《思歸引》)。可見這個莊園的規模是很大的。石崇的好友潘岳在洛水之旁,也「築室種樹」。他的莊園裡,櫻桃、葡萄、石榴、蘋果(白柰和赤柰)、梨、柿、棗、李、桃、杏、梅樹,「靡不畢殖」;蔬菜方面,有蔥、韭、蒜、芋、堇、薺、筍、姜等等,種類也很多(見潘岳《閒居賦》)。
東晉末年,勃海刁逵一家自其祖僑居京口(今江蘇鎮江市),至逵兄弟子侄,「以貨殖為務」,「奴客縱橫,固吝山澤」,「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晉書·刁協傳孫逵附傳》)。從「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二語看來,刁家莊園的規模也是很大的,可惜莊園內部的情況缺乏記載。東晉名將謝玄因病解職以後,在會稽始寧縣(今浙江上虞西南)經營的山墅,經過他的孫子謝靈運進一步「修營」,「傍山帶江,盡幽居之美」(《宋書·謝靈運傳》)。謝靈運為此寫了一篇《山居賦》,對他修營的這所山墅,作了細緻的描寫,並作了注釋。謝靈運這所山墅有「南北兩居」,謝玄原來居住在南山,因此「南山是開創卜居之處」,「臨江舊宅,門前對江」,「風興濤作,水勢奔壯」。「葺室在宅里山之東麓」。「葺駢梁(三間)於岩麓,棲孤棟於江源。敞南戶以對遠嶺,辟東窗以矚近田」。謝靈運又在北山,別營居宅。「其居也,左湖右江」,「面山背阜」,「四面有水」,「東西有山」。這兩處居宅,距離相當遠,又因隔了許多山嶺,「峰崿阻絕」,只有「水道通耳」,所以說「南北兩居,水通陸阻」。在「南山則夾渠兩田,周嶺三苑」。「眾流溉灌以環迎,諸堤擁抑以接遠」。「從江樓步路,跨越山嶺,綿亘田野,或升或降,當三里許。塗路所經見也,則喬木茂竹,緣畛彌阜,橫波疏石,側道飛流」。「及其所居之處,自西山開道,乞於東山,二里有餘。南悉連嶺疊障,青翠相接,雲煙霄路,殆無倪際」。「從徑入谷」,「緣路初入,行於竹徑,半路闊,以竹渠澗。」「西岩帶林,去潭可二十丈許,葺室構宇,在岩林之中,水衛石階。開窗對山,仰眺層峰,俯鏡浚壑。去岩半嶺,復有一樓,回望周眺,既得遠趣,還顧西館,望對窗戶。緣崖下者,密竹蒙徑,從北直南,悉是竹園。東西百丈,南北百五十丈。北倚近峰,南眺遠嶺,四山周回,溪澗交過,水石林竹之美,岩岫隈曲之好,備盡之矣。」謝靈運就是選擇了這樣一處山水幽深的地方,來「刊剪開築,此焉居處」,建立他的居宅的。山墅周回,有上好的土地,所謂「田連岡而盈疇,嶺枕水而通阡」。這些可耕地,「阡陌縱橫,塍埒交經,導渠引流,脈散溝並。蔚蔚豐秫,苾苾香粳」。水稻以外,在旱種作物方面,還「兼有陵陸,麻、麥、粟、菽」。糧食以外,在蔬菜的蒔藝方面,「畦町所藝」,有蓼、蕺、葼、薺、葑、菲、蘇、姜、綠葵、白薤、寒蔥、春藿。可以說,山墅的主人完全「不待外求」,「灌蔬自供」,可以自給自足。在果園方面,「北山二園,南山三苑,百果備列」。其中有「杏壇、柰(蘋果)園,橘林、栗圃,桃李多品,梨棗殊所,枇杷、林檎,帶谷映渚」。山墅周圍除了修竦蕭森的竹林以外,還有很多樹木,常見的有松、柏、檀、櫟、桐、榆、楸、梓,都是「干合抱以隱岑,杪千仞而排虛」。山墅「出藥甚多」,有桃仁、杏仁、五茄根、葛根、菊華、柏實、菟絲實、女貞實、蛇床實、天門冬、麥門冬、附子、天雄、烏頭、地黃、細辛、卷柏、茯苓等等,凡是雷公《本草》、桐君《藥錄》所記載的藥物,也基本能夠自給自足,不需外求。在山墅里,也有一些家庭手工業,蠶桑麻紵,是由佃客、客女為之進行生產的。「寒待綿纊,暑待綌」,一切衣著,絕大部分都是自給的。謝靈運還提到「陟嶺刊木,除榛伐竹」;又說「既坭既埏,品收不一,其灰其炭,咸各有律」,可見莊園有計劃地砍伐一些竹木,同時也燒木炭以作燃料及供冬日烤火之用,並且燒制一些陶器和磚瓦之類。他又提到「晝見搴(拔)茅,宵見索綯(搓草繩)」,大概是為佃客、客女、奴婢蓋茅草屋用的。《山居賦》里還提到「六月采蜜」。又提到酒的釀造,「亦醞山清,介爾景福。苦以成,甘以熟」。酒味苦,可治痰冷;酒味甘,可治癰核。有時候還「剝芨岩椒」,用來造紙。總之這個大莊園提供了謝家生活上的一切需要,「春秋有待,朝夕須資。既耕以飯,亦桑貿衣。藝菜當餚,採藥救頹」,「供粒食與漿飲,謝工商與衡牧」。既然一切能夠自給自足,就不須同手工業者、商人和漁業畜牧業者打交道了,所以他最後畫龍點睛地指出:「但非田無以立耳」。正因為他占了這麼多土地,才能達到這種自給自足的現狀。在當時不僅謝靈運有這樣規模的莊園或山墅,謝靈運在《山居賦》註裡還提到,在他的山墅北面,有大小巫湖,東晉「義熙中王穆之居大巫湖,經始處所猶在」。在他的山墅東面較遠一些地方,有五個奧。「五奧者,曇濟道人(和尚)、蔡氏、郗氏、謝氏、陳氏,各有一奧」。其中郗氏,是高平大族,他家還在謝靈運山墅南面的漫石這個地方修建起「精舍」來。還有白爍尖一帶,「下有良田,王敬弘經始精舍」。「曇濟道人住孟山,名曰孟埭,芋薯之疁田」。這些山墅、精舍,規模也不會比謝靈運的山墅小多少。王敬弘除了經營白爍尖精舍外,他在餘杭舍亭山還置有山墅,也是「林澗環周,備登臨之美」(《宋書·王敬弘傳》)。這個山墅,一直到王敬弘的孫子王秀之時候,還加以營理,繼續擴展。和謝靈運同時而略後的孔靈符,他以會稽的世家大族,在宋文帝元嘉年間,出任本郡太守。孔家累世卿尹,「產業甚廣」。靈符「又於永興(今浙江蕭山)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宋書·孔季恭傳子靈符附傳》)。這個山墅的規模,甚至會超過謝靈運家的山墅。當然,像孔靈符這樣占地二三百頃的莊園究竟也是不多的,這必須在當時比較荒僻的東土(今浙江東部),經過幾代的占山固澤,並取得給客、置名各種特權,才有條件形成這麼規模巨大而連成一片的莊園。
有些世家大族,土地雖多,但他們的莊園,卻不全是集中在一處。如東晉末年的謝混,他家的土地是分散在十餘處的。謝混為劉裕所殺,他家的莊園經濟,都歸謝混的侄兒謝弘微來代理經營。史稱:「混仍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僕千人」,「弘微經紀生業」,「一錢尺帛出入,皆有文簿」。「自混亡,至是九載,而室宇修整,倉廩充盈,門徒業使,不異平日,田疇墾闢,有加於舊」。到了宋文帝元嘉九年(公元432年),謝混的妻子東鄉君病死,留下來「資財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南琅邪郡,治所在金城,今江蘇句容北)諸處,太傅(謝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宋書·謝弘微傳》)。可見謝混的土地雖多,除了在上虞東山(浙江上虞西南)的山墅,或者可以和謝玄的山墅匹敵以外,其餘十餘處田業,如果平均每處僮僕百人的話,一人耕種五十畝,百人耕種五十頃左右土地,規模比起謝靈運的始寧山墅和孔靈符的永興山墅來,就要小得多了。梁代王騫有舊墅在鐘山大敬愛寺側,「有良田八十餘頃,即晉丞相王導賜田也」(《梁書·太宗王皇后傳》)。因為在首都附近,不可能出現大型的莊園,像這樣一個占地八十餘頃的山墅,在當時只可以說是中型的莊園。
梁名將韋叡的孫子韋載,「有田十餘頃,在江乘縣(今江蘇句容北)之白山」。陳文帝天嘉元年(公元560年),載以病去職,「遂築室而居」(《陳書·韋載傳》)。這大概可以說是小型的莊園了。《顏氏家訓·止足篇》稱:「常以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頃,堂室才蔽風雨,車馬僅代策杖,蓄財數萬,以擬吉凶急速。」這可以說是小型莊園經濟的寫照。
十六國時期北方的世家大族莊園,因史文缺載,我們已無法考查。北朝的世族莊園,規模較大的如趙郡李靈甫「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里居之」(《北史·李靈傳》)。不僅趙郡李氏如此,崔、盧、鄭、王這些世家大族,都可能有這樣規模的莊園。像清河崔浩,自曹魏時的司空崔林以來,莊園的基址當在不斷擴展,到了崔浩仕北魏,「牛羊蓋澤,資累巨萬」(《魏書·崔浩傳》)。這個莊園的規模,想必也不會太小。東魏孝靜帝元善見被迫退位後,北齊主高洋送給他「奴婢三百人,水碾一具,田百頃,園一所」(《魏書·孝靜帝紀》)。梁將陸法和投降北齊,北齊主高洋賜給陸法和「田一百頃,奴婢二百人,生資什物稱是」(《北齊書·陸法和傳》)。這兩所莊園大概都是北朝中上型的莊園形態。至於小型的莊園,占地都在十頃左右。如西魏丞相宇文泰賜庾季才「宅一區,水田十頃,並奴婢牛羊什物等」(《隋書·藝術·庾季才傳》);北周明帝賜裴俠「良田十頃,奴隸耕牛糧粟,莫不備足」(《周書·裴俠傳》)。
庶族寒門的取得土地,往往通過兼併、高利貸等等手段,因此土地分散,難得連成一大片,中小地主的土地更是如此。
佃客與部曲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基本階級,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這裡只講世家大族與受他們剝削的依附農民——佃客和部曲的關係。
「客」這一名稱的涵義,在井田公社解體以後,凡是離開自己土地的人,都可以稱之為「客」。也有稱為「賓萌」的(見《呂氏春秋·離俗覽》,賓萌即客民)。所謂客,寄也,自此托彼曰客。因此,戰國以來,脫離生產勞動的游士,稱之曰客,或稱「賓客」。後來就是自己土地不夠而勞動力有餘,於是到擁有土地較多的家族那裡去傭耕,也稱之曰客;或者已經「無置錐之地」,失去自己土地而到擁有較多土地的家族那裡去租佃他們的土地的佃農,也稱之曰客。隨著依附關係的發展,久而久之,他們也終於變成部曲和佃客了。不過傭耕也好,假地種植也好,並不是一開始就淪為依附農民,如西漢時匡衡「父世農夫,至衡好學,家貧,傭作以供資用」(《漢書·匡衡傳》);東漢時,孟嘗「隱居窮澤,身自耕傭」(《後漢書·孟嘗傳》);第五訪「少孤貧,常傭耕以養兄嫂」(《後漢書·第五訪傳》);楊震「少孤貧,獨與母居,假地種殖,以給供養」(《後漢書·楊震傳》注引司馬彪《續漢書》);鄭玄「家貧,客耕東萊……後以書戒子益恩曰:『……年過四十,乃歸供養,假田播殖,以娛朝夕……』」(《後漢書·鄭玄傳》)。他們在當時都是以編戶齊民的身份為大土地所有者傭耕或向大土地所有者佃耕土地,並不立刻變成農奴。從魏晉時起,封建依附關係加強,傭耕的佃農與主人的依附關係才逐漸強化起來,這樣,他們的身份就繼續低落,漸漸蒙上了依附農民的色彩,終而變成部曲、佃客了。
所謂賓客,顧名思義,他們在開始時是可以和主人分庭抗禮的。這一階層的開始帶有依附色彩,應該溯源於戰國時代的食客。西漢的強宗大姓,都有賓客,如潁川灌夫,其「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潁川」(《漢書·灌夫傳》);「陽翟輕俠趙季、李款,多畜賓客,以氣力漁食閭里」(《漢書·何並傳》);「涿郡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賓客放為盜賊,發輒入高氏,吏不敢進」(《漢書·酷吏·嚴延年傳》);馬援留北地「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後漢書·馬援傳》)。主人對賓客可以「畜」,可以「役屬」;賓客也可以依賴主人「豪大家」的勢力,「為權利」,「為盜賊」,這說明他們之間的結合,已經帶著一種濃厚的依附色彩了。到了王莽末年,四方兵起,這些「豪大家」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起見,也將依附的賓客加以部勒,如南陽馮魴,「為郡族姓,王莽末,四方潰畔,魴乃聚賓客,招豪傑,築營塹,以待所歸」(《後漢書·馮魴傳》);劉「部署賓客」(《後漢書·齊武王傳》),起兵討莽;臧宮「率賓客入下江兵中」(《後漢書·臧宮傳》);「王郎起,〔劉〕植……率宗族賓客,聚兵千餘人,據昌城」(《後漢書·劉植傳》)。部勒以後的賓客,雖名為賓客,其實已經是部曲了。
王莽時,馬援在北地牧畜,役屬賓客數百家;其後援屯田苑川,《水經·河水注》稱其「請與田戶中分以自給」。《水經注》里的「田戶」(佃戶),可能就是馬援以前在北地所役屬的「賓客」。那麼過去賓客與主人之間只是一種客主的結合,而現在卻已經是在租佃的基礎上建立起依附關係來了。到了東漢末年,劉節「賓客千餘家」,「前後未嘗給繇」(《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曹洪有賓客在〔許〕界」(《三國志·魏志·滿寵傳》),又有「賓客在〔長社〕縣界,徵調不肯如法」(《三國志·魏志·賈逵傳》注引《魏略》),這些賓客雖名為賓客而實為依附農民。
由於客的依附性愈來愈強化,因此客的身份也愈來愈低落。其初猶「賓客」、「人客」雜稱[6],久而久之,便名為「私客」、「家客」[7],終於與奴僮合流,連綴起來,稱為「奴客」、「僮客」了[8]。東吳、曹魏甚至把佃客像土地錢帛一樣,賜與臣下,無怪賜客要被主人視為僮僕。東吳陳武「所受賜復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後其子表「簡視其人,皆堪好兵」,乃上書稱「枉此勁銳,以為僮僕」(《三國志·吳志·陳武傳》),可見這時候佃客已被當作僮僕看待。
「部曲」這名詞,原來是兩漢以來的一種軍事建制。漢大將軍營,有五部,每部有校尉一人、軍司馬一人;部下有曲,每曲有軍侯一人;曲下有屯,每屯有屯長一人。「部曲」二字,連綴起來,猶如後世的師、團、營、連一樣,因為常常連綴在一起,運用習慣了,本來軍事建制中的部曲,一轉而成了代表軍隊的名詞、士卒隊伍的變稱了。
東漢一代,家臣的依附關係已經隨著新的前進的各種關係而被強化起來,所謂「仕於家者,二世則主之,三世則君之」(《三國志·魏志·公孫度傳》注引《魏書》)的情況,已成為普遍的風氣,軍隊中自然也不能例外,於是對主將有人身依附關係的部曲也日益變形為主將的私屬了。東漢末年,困於戰爭的農民,都去請求武裝的世家大族保護;世家大族在屯塢自守、築壁相保的過程中,也採取軍事建制,來部勒他們已有的賓客和佃客,使成為武裝的部曲[9],這時的私部曲,有時亦稱家兵[10]。
戰爭的不斷擴大和延續,使部曲成為人數眾多的階層,同時武裝的世家大族又把部曲轉移到土地上,使他們成為且耕且戰的武裝耕作者。戰時是武裝的世家大族統率下的部曲,在平時又是他們土地上耕作的佃客。因為佃種土地,是父子承襲的,因此,部曲在參加耕作之後,部曲的身份,自然也是家世承襲的。所以《陳書·沈眾傳》有「家代(「代」即「世」字,唐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所改)所隸義故部曲,並在吳興」的說法。部曲從事耕作以後,漸次變為依附於世家大族的佃客,主要的任務,不是作戰,而是耕田,如《梁書·處士·張孝秀傳》所載「孝秀居於東林寺,有田數十頃,部曲數百人,率以力田」,可見那時私部曲,主要用來種田了。這樣,開始是部曲作戰,佃客耕田,以後部曲的主要任務,既然也是佃耕土地,所以到了南北朝、初唐,就把佃客這一名稱,也包括在部曲名稱的涵義之內了。唐代著名的法典《唐律》,是只稱部曲,而不稱佃客的。
在世家大族經濟發展的初期,以前被剝奪了土地和脫離了土地的流民,又以依附者的身份,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的過程。但是,由於隸屬制度的加強,農民的身份顯然地低落下來。本來在封建社會裡,要是大土地所有者沒有直接支配農民人身的權力,他們就不可能強迫分得土地和經營自己的經濟的人為他們勞作,因此必須要有「超經濟的強制」。但是,經濟外的強制,在鞏固世家大族地主的經濟權力方面,固然起過作用,可是封建制度的基礎,並不是經濟外的強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世家大族用封建地租形式來占有依附農民的剩餘勞動,他們的剝削程度往往包含部曲、佃客的全部剩餘勞動,甚至還包含大部分必要勞動,因此,世家大族不得不利用超經濟的強制來保證完成他們的封建剝削。這種超經濟的強制,主要表現在部曲和佃客雖然有著自己的經濟,然而卻牢固地被束縛在土地之上,無權支配自己的勞動。
部曲、佃客禁止離開自己的土地的。他們倘若沒有得到他們主人的允許,而擅自離開自己土地的話,那就作為「逃亡」論罪。據《南史·范雲傳》稱齊明帝時(公元494—498年),范雲「為始興(治曲江,今廣東韶關市)內史。舊郡界得亡奴婢,悉付作(指作部,是從事苦役的作坊);部曲即貨去,買銀輸官」。也就是說,在南齊時代,奴隸逃亡後被捉獲,罰充終身苦役;而部曲逃亡後被捉獲,即可把他們貨賣,買銀輸官。法律有它的繼承性,唐初制定的《唐律》,有一些主要內容,尤其律文中所反映的階級關係,往往是繼承南北朝(包括隋)沿用的律文而制定的,因此《唐律》中有一部分實際上也反映了南北朝的階級關係。在《唐律》卷28《捕亡律》及其本註裡有著「諸官戶、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的規定,可見對部曲逃亡處刑的輕重,到唐時還是和逃亡奴婢一樣的。
另外,《唐律》還規定禁止部曲、佃客不經過合法手續便從一個封建地主手裡轉到另一個封建地主手裡去。某些封建地主倘若收留逃亡部曲而被人告發,那就要看情節的輕重,遭受不同程度的懲罰。情節重的稱作「略」(不和為略),情節輕的稱作「和誘」(謂和同相誘)[11]。《唐律疏議》卷20《賊盜律》疏議曰:「略他人部曲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還為部曲者,合徒三年。……和誘者,各減一等。和誘部曲為奴婢,徒三年,還為部曲,徒二年半。」可見對收留逃亡部曲的地主處刑是相當重的。這樣,部曲、佃客就完全被固著於土地之上,喪失了人身的自由。在這一時期內,封建地主之間買賣土地,部曲、佃客也會隨同土地一起被轉讓。
部曲、佃客必須經過主人的放免才能成為平民。《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疏議曰:『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聽之。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可見部曲離開世家大族,必須由帶著父家長色彩特別濃厚的封建主給予手筆的發放文書,這文書還須取得封建主的長子——未來的父家長——以下的連署,申報地方政府,剔除「附籍」,才算合法。
部曲、佃客死後,世家大族有權將其妻子指配給另一部曲、佃客。《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又問:『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及更抑配與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答曰:『……若是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或抑配與餘部曲,同……』」在這裡,法律上只規定部曲妻本來是「良人女」,不准世家大族威逼她們作妾,或者抑配給另一部曲;但是如果部曲妻不是「良人女」,而她們的身份是低於良人一等的客女或甚至是奴婢的話,那麼,封建主就有全權支配她們,或者把她們留做自己的侍妾,或者指配給另一部曲,這在律文上是不加禁止的。
部曲、佃客所不同於奴婢的,在於奴婢是奴隸主所有,而部曲、佃客只是「附籍主戶」作人身的依附[12];奴婢在法律上是「律比畜產」、「同於資財」[13],而部曲、佃客雖是封建主變相的資財,但畢竟不同於資財,更非畜產[14];奴婢只能與奴婢結婚,而部曲除娶客女(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為妻外,也可娶良女,但也可以娶婢女[15];奴婢可以買賣,而部曲、佃客只准轉移事人,不能出賣[16]。
唐代法典上還明文規定著:奴婢、部曲,不同良人(《唐律》卷2《名例》)。因此,部曲殺良人,絞;良人殺部曲,減一等,流三千里[17]。部曲殺主,斬;主殺部曲,部曲有罪,勿論,部曲無罪,主徒刑一年[18]。部曲過失殺主,絞;主過失殺部曲,勿論[19]。部曲毆傷主之近親,斬或絞;主之近親毆傷部曲,杖一百至七十,如主之近親因過失殺部曲,勿論[20]。良人相奸,部曲客女相奸,徒刑一年半;部曲奸良人,加一等,徒刑二年;良人奸他人部曲妻及客女,杖一百。部曲奸主之妻及主之姑之姊之妹或主兄弟之妻女,絞,強姦者斬;主奸己之部曲妻及客女,無罪[21]。除謀反、謀逆、謀叛三大罪狀,直接危害到最高統治者外,部曲無控訴主人之權。部曲訴主,絞,部曲訴主之近親,流;主誣告部曲,勿論,若非誣告,更不用說了[22]。從上面的例子來看,兩相比較,部曲與主人,同犯一罪,一絞,一無罪,處罰截然不同,法律的階級性,在這裡表現得特別露骨。本來,封建法律,是封建經濟關係的反映,在這裡,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在封建社會內,作為國家權力主要工具的封建法律,是如何地採取法律形式和立法形式來維護和鞏固這種經濟關係並使它神聖化的。
門生與故吏 與部曲和佃客社會地位相類似的便是門生和故吏。先說門生,次說故吏。
歐陽修《孔宙碑陰題名跋》稱:「漢世公卿多自教授,聚徒常數百人,其親受業者為弟子,轉相傳授者為門生。」本來是師弟間的關係,以後也隨著各種關係的發展而強化起來,從士夫學術研究的結合,逐漸轉變為依附名勢的一種結合了。東漢末,大將軍竇憲是外戚,而《後漢書·郅惲傳子壽附傳》稱其有「門生」;黃門令王甫是宦官,而《後漢書·楊震傳曾孫彪附傳》稱甫有「門生」,這類門生,只是出於趨炎附勢而已,談不到什麼學術轉相傳授。門生為了取得師長的蔭庇,以免課役[23],自然不能不自動地為師長執勞辱之役[24],歲時還有所饋獻[25]。到了魏、晉、南北朝,門生的地位,更為低落,如《晉書·王機傳》載機「將奴客、門生千餘人入廣州」;《宋書·謝靈運傳》載靈運「奴僮既眾,義故、門生數百」;《南齊書·劉懷珍傳》載「懷珍北州舊姓,門附殷積,啟上門生千人充宿衛」,可見這些門生的地位已接近於部曲了。在南朝,為門生者,至與士人不能同席共坐,所謂「士庶天隔」[26]。在北朝,世族大地主范陽盧宗道,「位南營州刺史。……將赴營州,於督亢城坡,大集鄉人,殺牛聚會。有一舊門人,醉言疏失,宗道令沉之於水。後坐酷濫除名」(《北史·盧觀傳》)。當時寒門富室,為了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不能不投靠達官貴人之門,稱「門生」,取得他們的提攜以為進身之階,否則在當時「世胄躡高位」的情況下,寒人是無進身之路的[27]。東晉時,謝安做桓溫司馬,「屬門生十餘人于田曹郎中趙悅子。悅子……悉用之,曰:『……今自鄉選,反違之邪。』」(《世說新語·賞譽篇》)南齊時,王琨為「吏部郎。吏曹選局,貴要多所屬請,琨自公卿下至士大夫,例為用兩門生」(《南齊書·王琨傳》)。陸慧曉為「吏部郎。尚書令王晏選門生補內外要局,慧曉為用數人而止,晏恨之」(《南齊書·陸慧曉傳》)。從這些例子看來,門生的地位雖比士族低,但是比部曲、佃客為高。
東漢時,公府以至州牧、刺史,他們的幕僚掾屬,多由自己挑選人才,徵辟任用,被徵辟的人願意應徵辟或不願意應徵辟,有完全的自由。但是另一方面,由於一應徵辟,成為公府或郡國的幕僚掾屬,便不上通為中央的有秩命士,這樣就漸漸地和他的長官成了一種私恩的結合,所以東漢以來,幕僚掾屬對其長官,往往私為君臣。這表現在社會禮制風俗方面的,如為郡國所保薦的孝廉、秀才,即使其後任官中央,但向過去保薦過他的郡國守相,皆稱「故吏」[28]。主官或薦舉者死,故吏掾屬,有服喪之制。故吏稱郡守為「本朝」[29]。並有「昔為人子,今為人臣」(《後漢書·公孫瓚傳》)的說法,可見家臣的關係,也隨著各種隸屬關係的發展而在強化起來。到了東晉、南北朝,不稱為故吏,而稱為「義故」、「門附」了[30]。
此外又有與部曲、佃客地位相等的衣食客[31]、典計[32]等等。
奴隸制殘餘的嚴重遺留 在魏、晉、南朝,雖然封建社會已經發展到典型階段,然而由於東方國家形態的特殊性,奴隸制的殘餘,還是相當嚴重的。從三國時「奴執耕稼,婢典炊爨」(《三國志·蜀志·楊戲傳》載《季漢輔臣贊》注引《襄陽記》),南朝時「耕當問奴,織當訪婢」(《宋書·沈慶之傳》),北朝時「奴任耕,婢任績」(《魏書·食貨志》),「耕則問田奴,絹則問織婢」(《北史·邢巒傳》)的話來看,世家大族莊園內的奴婢,不僅限於家內的執役,而且是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的。西晉時,石崇有「蒼頭八百餘人,它珍寶貨賄田宅稱是」(《晉書·石苞傳》);王戎「廣收八方園田」(《晉書·王戎傳》),「家僮數百」(《初學記》卷18引徐廣《晉記》);苟晞有「奴婢將千人」(《晉書·苟晞傳》)。東晉時,陶侃有「家僮千餘」(《晉書·陶侃傳》);刁逵「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晉書·刁協傳》);謝混死後,「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傅(謝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尚有數百人」(《宋書·謝弘微傳》)。宋彭城王劉義康「私置僮部(僮僕、部曲)六千餘人」(《宋書·彭城王義康傳》);沈慶之「廣開園田之業……奴僮千計」(《宋書·沈慶之傳》)。僮僕人數如此之多,決非家內執役所能容納,他們實際上是被固著於土地之上了。《南齊書·蕭景先傳》載景先臨死遺言:「三處田,勤作,自足供衣食。力少,更隨宜買粗猥奴婢充使。」從這話看來,奴婢顯然是用在土地上的。梁武帝即位初年,御史中丞任昉奏彈劉整,提到劉整「奴當伯,先是眾(指大家庭)奴。整兄弟未分財之前,整兄寅以當伯貼錢七千,供眾作田」(《昭明文選》卷40任昉《奏彈劉整》)。可見奴當伯也曾用來耕作土地。
宋時王僧達自言:「婢僕十餘,粗有田入,歲時是課,足繼朝昏。」(《宋書·王僧達傳》)北齊時顏之推云:「常以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頃。」(《顏氏家訓·止足篇》)以上兩例,尤其前一例「粗有田入,歲時是課,足繼朝昏」這幾句話,很明白地說明到那一時期的奴婢已經按照依附農民的租田課額把收穫物分成繳給主人了,也就是說,他們已經走上農奴化的道路了[33]。
東晉會稽王世子司馬元顯「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號曰樂屬,移置京師,以充兵役」(《晉書·會稽文孝王道子傳》)一事,也充分說明東晉末年,在東土一帶的世家大族莊園裡,已經開始把許多奴婢免為佃客、客女了。大概一直到梁、陳時期,「免奴為客」的事還在繼續流行。
在奴隸制殘餘比較嚴重的北朝,前面已經講到過,北周武帝滅北齊之後,在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詔釋放官私奴隸,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周書·武帝紀》)。這反映了奴隸制殘餘形態的逐漸削弱和封建依附關係的繼續發展。
現在把魏晉以來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發展以後發生的階級關係的變化簡說如下:
(一)秦、漢以來,失去土地以傭耕為生的僱農,以及耕豪民之田的佃農,與由於遭受掠奪及苛捐雜稅和為繁重力役所困倒而絕望以求助於世家大族蔭庇的農民,隨著依附關係的強化,他們逐漸喪失了人身自由,最後完全被固著於土地之上,變成了依附農民。
(二)本來是自由人身份的莊園主族人,由於日益貧困,不得不受其顯貴族人所奴役;久而久之,逐漸接近依附農民的隊伍。
(三)過了時的不占支配地位的奴隸制殘餘還是被保存了下來;由於奴婢被轉移到土地上從事農業勞動的緣故,久而久之,他們就逐漸走上了農奴化的道路。
* * *
[1] 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對於正在日益發展起來的地主莊園經濟有較全面的敘述:
(一)莊園內農業生產進行情形:
十二月,休農息役,惠必下浹。遂合耦田器,養耕牛,選任田者,以俟農耕之起。
正月,雨水中,地氣上騰,土長冒橛,陳根可拔,急菑強土黑壚之田。糞疇,可種瓜,可種瓠,可種葵,可種、韭、芥、大小蔥、蒜、苜蓿及雜蒜,可種蓼,可菹芋。正月盡二月,可種青麥、豍豆。
二月,可種藍,可種大豆,可種胡麻,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
三月,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可種胡麻,可種黍穄,可種粳稻。
四月,時雨降,可種黍禾,可種胡麻,可種大小豆。
五月,可種胡麻,可種黍,可種牡麻。可別種稻及藍。
六月,可種小蒜,可種冬葵,可種蕪菁。
七月,可種蕪菁,可種大小蔥,可種苜蓿,可種芥。
八月,可種大小麥及,可種大蒜,可種芥,可種苜蓿,可種干葵。
(二)莊園內林木栽種情形:
正月,自朔至晦,可移諸樹竹、漆、桐、梓、松、柏雜木。唯有果實者,及望而止。
(三)莊園內手工業生產進行情形:
正月,命女工趣織布。典饋(廚子)釀春酒。
二月,蠶事未起,命縫人浣(洗)冬衣,徹復為袷,其有贏帛(多餘的絹帛),遂供秋服。
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持箔籠。穀雨中,蠶畢生,乃同婦子(家族參加),以勤其事,無或務他,以亂本業。有不順命,罰之無疑。
四月,繭即入簇,趣繰剖線,具機杼,教經絡。
六月,命女工織縑、練。可燒灰染青、紺雜色。
七月,處暑中,向秋節,浣故制新,作袷薄,以備始涼。
八月,清風戒寒,趣織縑、帛,染采色,擘絲治絮,治新浣故(做新衣洗舊衣),及韋(生皮)履賤好,預買以備冬寒。
十月,可折麻緝織布縷,作白履、不借(草履曰不借),命典饋漬曲釀冬酒。
(四)為了發展莊園經濟,莊園內囤積居奇,賣貴買賤:
二月,可糶粟、黍、大小豆、麻、麥子等。收薪炭。
三月,可糶粟買布。
四月,可糶及大麥、敝絮。
五月,霖雨將降,儲米谷、薪炭,以備道路陷滯不通。可糶大小豆、胡麻,糴、大小麥,收敝絮及布絮。
六月,可糶大豆,糴、小麥,收縑、練。
七月,可糶大小麥、豆,收縑、練。
八月,糶種麥,糴黍。
十月,賣縑、帛、敝絮。糴粟、豆、麻子。
十一月,糴粳、稻、粟、豆、麻子。
一年中有九個月都作買賣,交易的都是衣食必需品,夏天收布絮、縑、帛,冬天賣出,春天缺糧時糧價上漲,就把糧食大宗賣出,四月麥熟糧價低落,就開始收購麥子。
(五)由於氏族殘餘的嚴重遺留,因此九族之內,貧富雖在分化,但是還得存問賑救:
三月,是月也,冬谷或盡,椹麥未熟,乃順陽布德,振贍窮乏,務施九族,自親者始。無或蘊財,忍人之窮;無或利名,罄家之富,度入為出,處厥中焉。
九月,存問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徹重,以救其寒。
十月,五穀既登,家儲蓄積,乃順時令,敕喪紀,同宗有貧窶久喪不堪葬者,則糾合宗人共興舉之;以親疏貧富為差,正心平斂,無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隨。
(六)莊園內有大學學五經章句,有小學學文字訓詁,學生大概都是宗族子弟:
正月,農事未起,命成童已上入大學,學五經。硯冰釋,命幼童入小學,學《篇》(《蒼頡篇》)、《章》(《急就章》)。
八月,暑退,命幼童入小學,如正月焉。
十月,農事畢,命成童入學,如正月焉。
十一月,硯冰凍,命幼童入小學讀《孝經》、《論語》、《篇》、《章》。
(七)莊園主即父家長在正月、二月、五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都要祀祖。也唯有父家長才有特權侍奉祖先:
正月之朔,躬率妻孥,潔祀祖禰。及祀日,進酒降神畢,乃室家尊卑,無大無小,以次列於先祖之前;子婦曾孫,各上椒柏酒於家長,稱觴舉壽,欣欣如也。
這宛然是「躋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的神氣,只是氏族貴族的公卻換成了封建莊園主家族中的父家長而已。
(八)《四民月令》中的記載,都是封建莊園制度下的正面文字,事實上能有這樣好生活的,除了莊園主本房以外,還有一部分莊園主的宗族姻親(他們也日益在分化的過程中)而已。奴隸姑且不論,就是傭耕的佃客,田家作苦,生活也是不堪設想的。貧富的對立,使莊園主不得不講習武事,修築門牆;也在這種過程中,把他的佃客同時加以部勒,成為部曲了。
二月,順陽習射,以備不虞。
三月,葺治牆屋,修門戶,警設守備,以御春飢草竊之寇。
五月,弛角弓弩,解其征弦;張竹木弓弩,弛其弦。
八月,正縛鎧弦,遂以習射,弛竹木弓弧。
九月,是月也,治場圃,塗囷倉,修竇窖,繕五兵,習戰射,以備寒冬窮厄之寇。
十月,培築園場。
[2] 《通典·食貨典·鄉黨》: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孝文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創三長之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
《北史·李靈傳》:孫顯甫,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里居之。顯甫為其宗主。
[3] 《魏書·高陽王雍傳》:納博陵崔顯妹……欲以為妃。世宗初以博陵崔氏,世號東崔,地寒望劣,難之,久乃聽許。
[4] 《南齊書·王僧虔傳》:時遷御史中丞,領驍騎將軍。甲族由來多不居憲台,王氏以分支居烏衣者,位官微減,僧虔為此官,乃曰:「此烏衣諸郎坐處,我亦可試為耳。」
《南史·王曇首傳》:子僧虔,僧虔子志,家居建康禁中里馬糞巷。……時人號馬糞諸王為長者。
[5] 《宋書·王弘傳》:尚書王淮之議:……有奴客者,類多使役,東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須,出門甚寡。典計者在家十無一二。
《三國志·魏志·郭皇后傳》:黃初六年,文帝(曹丕)東征吳,至廣陵,後留譙宮。時後從兄表留宿衛,欲遏水取魚。後曰:「水當通運漕,又少材木,奴客不在目前,當復私取官竹木作梁遏,今奉車(表為奉車都尉)所不足者,豈魚乎?」
《三國志·吳志·孫休傳》注引《襄陽記》:李衡每欲治家,妻輒不聽。後密遣十人於武陵龍陽汜洲上作宅,種甘橘千株。臨死,敕兒曰:「汝母惡吾治家,故窮如是。然吾州里有千頭木奴,不責汝衣食,歲上一匹絹,亦可足用耳。」衡亡後……兒以白母,母曰:「此當是種甘橘也,汝家失十戶客來七八年,必汝父遣為宅。……」吳末,衡甘橘成,歲得絹數千匹,家道殷足。
[6] 《潛夫論·斷訟篇》:又貞潔寡婦……遭值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強中欺嫁……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連日乃緩,與強掠人為妻無異。
《三國志·魏志·曹仁傳》注引《英雄記》:〔弟〕純僮僕人客以百數,綱紀督御,不失其理。
《三國志·魏志·王修傳》:高密孫氏素豪俠,人客數犯法。
《三國志·吳志·步騭傳》:會稽焦征羌,郡之豪族,人客放縱。
《三國志·吳志·周瑜傳》:權後著令曰:「故將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
[7] 《後漢書·梁冀傳》:孫氏宗親,為侍中卿校尉郡守長吏十餘人,……各遣私客籍屬縣富人,被以它罪。
《三國志·吳志·呂范傳》:將私客百人歸策。
《三國志·魏志·田疇傳》:自選其家客,與年少之勇壯募從者二十騎俱往。
[8] 《漢書·胡建傳》:多從奴客。
《漢書·五行志》:成帝鴻嘉之間,微行出遊,選從期門有力者,及私奴客,多至十餘,少五六人。
《後漢書·竇融傳曾孫憲附傳》:奴客緹騎,依倚形勢,侵陵小人。
《三國志·吳志·孫策傳》注引《江表傳》曰:許貢奴客潛民間,欲為貢報仇。
《三國志·魏志·董昭傳》:又聞或有使奴客名作在職家人,冒之出入……。
《三國志·魏志·曹爽傳》注引《魏略》曰:丁謐呼其奴客。
《宋書·王弘傳》:奴客與符伍交接……是以罪及奴客。……奴客與鄰伍相關……。有奴客者,類多使役。……罪其奴客。……無奴客可令輸贖。(以上奴客連稱)
《三國志·蜀志·麋竺傳》: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資產巨萬。
《三國志·吳志·甘寧傳》注引《江表傳》:寧將僮客八百人就劉表。
《三國志·吳志·虞翻傳》注引《會稽典錄》:徐陵卒,僮客土地,或見侵奪,駱統為陵家訟之。
《晉書·隱逸·陶淡傳》:僮客百數。(以上僮客連稱)
[9] 《三國志·魏志·李典傳》:典從父乾……合賓客數千家,在乘氏。……呂布之亂……布別駕薛蘭、治中李封招乾欲俱叛,乾不聽,遂殺乾。太祖使乾子整將乾兵……整卒,典……將整軍。……太祖與袁紹相拒官渡,典率宗族及部曲輸谷帛供軍……典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居乘氏,自請願徙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鄴(後者之部曲,即前者之賓客,是部勒賓客,即成部曲之證)。
[10] 《後漢書·朱儁傳》:會稽上虞人也。……光和元年,即拜儁交阯刺史,令過本郡簡募家兵,及所調合五千人。……張燕……逼近京師,於是出儁為河內太守,將家兵擊卻之。
《三國志·魏志·呂虔傳》:將家兵守湖陵……太祖以虔為泰山太守……虔將家兵到郡。
《三國志·魏志·任峻傳》:峻別收宗族及賓客家兵數百人。
《晉書·王渾傳》:以家兵千餘人閉門拒〔楚王〕瑋。
[11] 《唐律疏議》卷4《名例》: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若嫁賣之,即知情娶賣。疏議曰:「……此論部曲客女奴婢等,……或得而自留,或轉將嫁賣,或乞人,亦同。……不問良賤,共知本情,或娶或買,限外不首,亦為蔽匿(不和謂略,謂設方略而娶之;和誘,謂和同相誘)。」
[12] 《唐律疏議》卷17《賊盜律》:疏議曰:「奴婢、部曲,身繫於主。」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疏議曰:「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事主須存謹敬。」
《唐律疏議》卷6《名例》:疏議曰:「部曲為私家所有。」
《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釋文云:「此等(部曲)之人,隨主屬貫,又別無戶籍。」
《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疏議曰:「奴婢、部曲,亦同不課之口。」
[13] 《唐律疏議》卷4《名例》: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本注曰:「轉易得他物及生產蕃息皆為見在。」疏議曰:「……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婢產子,謂之生產蕃息,則此子為主家所有,觀其婢與馬、子與駒對舉,則私奴婢身同畜產,更不必說了。)
《唐律疏議》卷6《名例》:疏議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
《唐律疏議》卷4《名例》:疏議曰:「其奴婢同於資財。」
《唐律疏議》卷14《戶婚律》:疏議曰:「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
《唐律疏議》卷18《賊盜律》:疏議曰:「奴婢比之資財。」
[14] 《唐律疏議》卷17《賊盜律》:疏議曰:「部曲不同資財。」
[15] 《唐律疏議》卷14《戶婚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准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唐律疏議》卷6《名例》:疏議曰:「部曲……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
[16] 《唐律疏議》卷18《賊盜律》:諸殺人應死,會赦免者,移鄉千里外。本註:「部曲及奴,出賣及轉配事千里外人。」注云:「謂私奴出賣,部曲將轉事人,各於千里之外。」(這是因避仇而定的特殊習慣,一般都是隨著土地而轉讓的)
《唐律疏議》卷25《詐偽律》:疏議曰:「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
《唐律疏議》卷2《名例》:疏議曰:「又令云:『轉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直。』」
[17]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諸部曲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又毆良人折跌支體及瞎目者,絞,死者各斬。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若故(有意的)殺部曲者,絞,〔故殺〕奴婢,流三千里。
[18] 《唐律疏議》卷17《賊盜律》: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諸主毆部曲致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部曲)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法苑珠林》卷95引《冥祥記》:梁武昌太守張絢,常乘船行。有一部曲,役力小不如意,絢便捶之;一下,即無復活狀,絢遂推置江中。
[19]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諸主過失殺〔部曲〕者,各勿論。
[20] 《唐律疏議》卷17《賊盜律》:諸部曲、奴婢謀殺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諸部曲、奴婢)即毆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詈者徒二年。毆主之緦麻親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死者皆斬。諸毆緦麻、小功親部曲、奴婢,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減一等,過失殺者,各勿論。疏議曰:「謂毆〔本〕身之緦麻、小功親〔之〕部曲……總減三等,假如毆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減三等,合杖一百……大功又減一等,謂毆小功部曲折齒,總減四等,合杖七十……其有過失殺緦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無罪。」
[21] 《唐律疏議》卷26《雜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官戶雜戶,各加一等。奸他人部曲妻者,杖一百,強者各加一等。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即奸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流,強者絞。疏議曰:「奸他人部曲妻〔杖一百〕,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
[22] 《唐律疏議》卷24《斗訟律》: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若〔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疏議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雖屬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注云:「……其主誣告部曲、奴婢,即同誣告子系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23] 《晉書·王裒傳》:門人為本縣所役,告裒求屬令。裒曰:「卿學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蔭卿,屬之何益?……」乃……送所役生到縣,門徒隨從者千餘人,安丘令……出迎之。裒……云:「門生為縣所役,故來送別。」因執手涕泣而去。令即放之……。
[24] 《宋書·隱逸·陶潛傳》:潛嘗往廬山,……潛有腳疾,使一門生二兒籃輿。
《宋書·王微傳》:門冬昌術,隨時參進。……家貧乏役,至於春秋令節,輒將二三門生,入草采之。
《南齊書·高昭劉皇后傳》:門生王清與墓工始下插。
《南齊書·劉傳》:游詣故人,唯一門生持胡床隨後。
[25] 《宋書·顏竣傳》:多假資禮,解為門生,充滿朝野,殆皆千計。
《梁書·顧協傳》:有門生始來事協,知其廉潔,不敢厚餉,止送錢二千。
《南史·姚察傳》:有門生送南布一端,花練一匹。
[26] 《宋書·顧琛傳》:尚書寺門有制,八座已下,門生隨入各有差,不得雜以人士。琛以宗人顧碩頭寄尚書張茂虔門名,而與碩頭同席坐,明年,坐遣出,免中正。
[27] 《宋書·徐湛之傳》:門生千餘人,皆三吳富人子弟,資質端研,衣服鮮麗。每出入行游,塗巷盈滿;泥雨日,悉以後車載之。
[28] 《昭明文選》盧子諒《贈劉琨》詩李善注引《傅子》曰:漢武元光初,郡國舉孝廉。元封五年,舉秀才。歷世相承,皆向郡國稱故吏。
[29] 《日知錄》卷24《上下通稱》條:漢人有以郡守之尊稱為本朝者,司隸從事郭究碑雲「本朝察孝,貢器帝庭」,豫州從事尹宙碑雲「綱紀本朝」是也。亦謂之郡朝,《後漢書·劉寵傳》「山谷鄙生,未嘗識郡朝」是也。亦謂之府朝,《晉書·劉琨傳》「造府朝,建市獄」是也。
[30] 門徒、義附連綴起來,稱為徒附,如仲長統《昌言》「徒附萬計」。亦稱門附,如《南齊書·劉懷珍傳》「懷珍北州舊姓,門附殷積,啟上門生千人充宿衛,孝武大驚。召取青、冀豪家私附,得數千人。」
《晉書·祖逖傳》:賓客、義徒,皆暴桀勇士。
《梁書·沈眾傳》:侯景之亂,眾表於梁武帝,稱家代所隸義故部曲,並在吳興,求還召募以討賊,武帝許之。及景圍台城,眾率宗族、義附五千餘人,入援京邑。
[31] 《晉書·食貨志》:平吳之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
《隋書·食貨志》: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歷宋、齊、梁、陳……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六已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一人。……客皆注家籍。
[32] 《隋書·食貨志》: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典計蓋總管家內之事,即所謂管家。《三國志·吳志·樓玄傳》:東觀令華覈上疏曰:「臣竊以治國之體,其猶治家。主田野者,皆宜良信,又宜得一人,總其條目,為作維綱,眾事乃理……所任得其人,故優遊而自逸也。」此典計即指管家之職而言)
[33] 本節參考何茲全教授所著《中古大族寺院領戶研究》,載《食貨》第3卷第4期,和唐長孺教授著《三至六世紀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