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記舞台內幕 · ○附錄一
◎日汪密約全文
△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簽訂
⒈以日滿支建設東亞新秩序為煙幕,置中國於日本奴役之下。⒉以善鄰修好為甘餌,實行政治侵略的野心。⒊以經濟提攜為手段,實現搜刮資源的企圖。⒋以共同防衛為幌子,到達華北駐兵的目的。⒌以沿海島嶼的占領,作為南進北攻的支點。
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
「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此件及附件,系十一月五日由影佐在六三花園交周佛海梅思平十二月三十日在滬簽字,三十一日由犬養健攜回東京,高宗武注)。
【一】日支兩國政府以「附件一」所載調整日支新關係之原則為準據,調整兩國之新國交。
【二】承認事變中新國交修復以前既成事實之存在,按事態之許可,以前條之原則為準據,逐次調整之。
【三】承認在事變繼續中,基於必然之要求而起之特殊事態之存續,及特殊事態隨情勢之推移乃至事變之解決,以調整日支新關係之原則為準據,逐次調整之。
【四】對於前列二項另行研究之。
△附件一
「調整日支新關係之原則」
日支滿三國在建設東亞新秩序理想之下,相互善鄰而結合,以東亞和平之樞紐為共同目標,其基礎之事項列記如左:
【一】以互惠為基調。設定日支滿三國一般的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等原則。
【二】華北及蒙疆在國防上並經濟上設定日支強度之結合地帶,在蒙疆地方則除前項之外,因防共之關係,特別設定軍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三】在揚子江下流地域設定經濟上日支強度結合地帶。
【四】在華南沿海特定之島嶼,設定特殊地位。
【五】對於右列諸項之具體事項,以附件二所載要項為準據。
△附件二
「日支新關係調整要項」
第一、關於善鄰友好之事項
日支滿三國為相互尊重本然之特質,渾然相提攜,以確保東亞之和平,而舉善鄰友好之事共起見,應全般的講求互助連環及友好之手段。
【一】中國承認滿洲帝國,日本及滿洲尊重中國之領土及主權,日支滿三國修復行國交。
【二】日支滿三國政府一切政治外交教育交易等,足以破壞相互友誼之措置及原因,將來逐漸消滅之。
【三】日支滿三國實行以相互提攜為基調之外交,對於第三國之關係,不採取違反此基調之一切措置。
【四】日支滿三國協力於文化之融協,創造及發展。
【五】日本派遣所要之顧問於中央政府,以協力於新建設,特彆強度結合地帶及其他特定地帶之重要機關,配置顧問職員。
【六】隨日支滿善鄰關係之具體實現,日本逐漸考慮租界及治外法權等之交還。
第二、關於共同防衛原則之事項
日支滿三國協同防共並協力於共通治安之維持。
【一】日支滿三國各在其領域內剷除共產份子及其組織,並采互攜協力於防共之情報宣傳等有關事項。
【二】日支滿共同防共之實行,為達到目的,日本將所要之軍隊,駐屯於華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締結日支防共軍事同盟。
【四】第二項以外之軍隊,視全部及局部之情勢如何,當儘量從速撤退,但現駐華北及長江下游之軍隊,當繼續駐屯至治安確立時為止。
【五】為共同維持治安起見,承認日本艦船部隊得在長江沿岸之特定地點及華南特定島嶼駐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體上對於駐兵地域內所存之鐵道航空通訊,及主要港灣水路,保留其軍事上之要求權及監督權。
【七】中國在日本駐屯區域內之警察隊及軍隊等武裝團體之配置及軍事設施,暫時以治安及國防上之必要之最少程度為限,日本對於中國軍隊警察隊之建設,由顧問及教官之派遣武器之供給等協力行之。
第三、關於經濟提攜原則之事項
日支滿三國為舉動連環及共同防衛之實現,關於產業經濟等,基於長短相補有無相通之旨趣,以共同互惠為主旨。
【一】日支滿三國對於資源之開發、關稅交易航空交通通信氣象測量等,為實現上述之主旨,及以各項之要旨,締結所要之協定。
【二】華北蒙疆之資源,尤其對於蒙藏資源之開發與利用,中國由於共同防衛及經濟結合之見地,應與日本以特別之便利,即在其他之地域,關於特定資源之開發利用,由經濟結合之見地,亦予以必要之便利。
【三】對於一般之產業,日本子中國方面以必要之援助,關於農業,則援助其改良,設法增加其產量,以安定中國之民生。
【四】關於中國財政經濟政策之確立,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
【五】關於交易,採用妥當之關稅及海關制度等,以振興日、支、滿間一般的通商,同時對於日、支、滿間,尤其華北間之物資需給,應使其便利而合理。
【六】關於中國交通、通訊、氣象及測量之發達,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乃至協力,全中國航空之發達,華北之鐵道(包括隴海線),日支間及中國沿海之主要海運,揚於江之水運及揚子江下流之通訊,應為日、支交通協力之重點。
【七】日、支協力建設新上海。
△備考
【一】新中央政府賠償事變以來日本國臣民在華所受權益之損失。
【二】新中央政府在日、支新國交修復以前,對於日本有關係之重要事項,應與日方密切協議。
△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附件第一,與臨時政府之關係調整要領。
【一】本要領所稱之華北,大體上指由長城線(不包括在內)以南之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及大體上舊黃河以北之河南省地域而言。
【二】鑒於華北與日、滿兩國在國防上、經濟上為強度結合地帶之特殊性,根據日支新關係調整之原則,為對日、滿之地方的處理,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假稱,以下同)。
【三】關於華北政務委員會之權限、構成等具體事項,應於中央政治會議中協議之;然在中央政府樹立前,由汪、王兩氏共同決定之。
【四】華北政務委員會之權限構成,在日支新關係正常化之時,以能具體實現下記諸項為限度;但在此以前,亦應以上限度為目標逐次整理之。
廢止「臨時政府」之名稱,重新由華北政務委員會暫時繼承既成事實,以圖政務移行之圓滑,不使人心有所不安。(一)關於共同防衛,尤其防共、治安之協力:⒈關於隨日本軍駐屯而發生事項之處理。⒉關於日支防共、治安協力所要事項之處理。⒊關於其他日支軍事協力之處理。
(二)關於經濟提攜尤其埋藏資源之開發利用,及日滿華北間物資之供給。⒈關於日本關於埋藏資源之開發與利用,而供給特殊便利事項之處理。⒉關於日滿蒙疆及華北間物資需給合理化事項之處理。⒊關於日滿蒙疆及華北間之通貨及匯兌協力事項之處理。⒋關於航空鐵道通訊及主要海運之日支協力事項之處理。
(三)關於採用日本人顧問及職理(職員)事項之處理。
(四)聯銀制度及與此相關聯之制度在有存續必要之期間,中央政府予以所要之助成。
(五)暫時規律華北政務委員會與中央政府間之主要事項。①華北政務委員會為支付所要經費而採取確保必要收入之措置,因是之故,關稅鹽稅及統原稅則上雖為中央稅,但關稅收入剩餘之一定比例,與鹽稅收入剩餘,及統稅暫時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又對於上述國稅徵稅機關之監督,由中央政府委任華北政務委員會。②華北政務委員會在某種程度仍有起債權。③官有財產仍照現狀,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逐漸調整之。④海關郵政及航空,應置於中央政府管理之下,然此等現狀之改變,則逐漸行之。⑤隴海路之管理及運營,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⑥除特出官外,所屬官吏之人事權,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⑦對第三國之外交交涉,由中央政府行之,與
日滿間隨地方的處理而發生之交涉,由華北政務委員會行之。第二、與維新政府之關係調整要領【一】一方尊重維新政府之立場,而防止其動搖,同樣誘導其融合而歸一於中央政府,使其在中央政府樹立之前,繼續處理政務。【二】中央政府樹立後,雖使維新政府諒解,而不設置政務委員會等,然關於其主要人物之體面與地位,汪方應考慮及之。【三】中央政府成立,而維新政府解散之時,中央政府暫時繼承既成事實,以圖政務移行之圓滑,勿使人心有所不安。【四】在揚子江下流地帶,為實現中日經濟之強度結合起見,日本之特別要求如左:
(一)對於新上海。
1.關於新上海建設之協力事項。
2.關於在新上海所措置之隨日本軍駐屯而
發生事項之處理。
3.關於在新上海所措置之航空主要海運揚
子江民運及通信之協力事項。
4.關於其他一般日支協力而在新上海所處理之事項。
(二)為使上述日本方面之要請容易實現起見,講求設置日支經濟協議機關等所要之措置。第三、與蒙古政府之關係調政要領。
【一】本要領所稱之蒙疆,大體上系指內長城線(包括在內)以北之地域而言。
【二】鑒於蒙疆在國防上經濟上為日支滿三國強度結合地帶之特殊性,關於外交(對日滿交涉除外)以外之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及對外蒙交涉,以既成事實為基礎,承認其有廣泛的自治,而為高度之防共自治區域。
【三】為設定蒙古聯合自治政府,與新中央政府之關係,在召開中央政治會議以前,於汪精衛或其代表與德王或其代表之會見中,以文書約定左記事項。
1.中央政府承認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之高度防共自治之既成事實。
2.關於調整兩政權之關係、根據本諒解、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後,另行協定之。
【四】前項之諒解成立之時,由蒙古聯合自治政府派代表出席中央政治會議。
【五】在中央政治會議不議論第三項諒解範圍以
外之事件。
第四、廈門
汪方承認廈門特別行政區域之事實。
第五、華南沿海特定島嶼
華南沿海特定島嶼中,在海南設置中央政府直轄之局地的行政組織(連軍事處理機關),基於日本在該島之特殊地位,使其處理左記要求事項:
【一】關於隨日本軍駐屯而發生之事項。
【二】關於日支軍事及治安協力之事項。
【三】關於國防上必要的特定資源之開發與利用之事項。
【四】關於航空通訊及海運之事項。備考
【一】本要領包括將將來日支間應約定之執方要請事項,及中國方面之內政問題應自動措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