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記舞台內幕 · ○日軍駐屯的要求與「汪政府」

◎一、日本撤兵嗎? 「汪新政府」成立後,日本撤兵嗎?這是日軍占領區民眾以及外國人士心裡必然問到的問題。我依據日汪間關於日本兵撤駐兵的談判,可以答覆這個問題道: 一、日本軍人不打算撤退他侵入中國領土的軍隊,其目的在獨占華北,控制華中,封鎖華南。 二、「汪政府」不獨承認日本軍隊在中國領土以內駐紮,並且要求日本軍隊長期駐紮,其目的在維持「政府」的存在。 現在我敘述汪日之間關於日軍撤退與駐屯的談判和討論的經過。 ◎二、近衛「聲明」與「艷電」 日汪之間,最早涉及撤兵駐兵的文件,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近衛聲明」和同月汪方的「艷電」。「近衛聲明」沒有說撤兵,只是說駐兵。他說: 「日本認為締結日支防共協定,實為調整日支邦交上所最為緊要者。且鑒於中國之現狀,為獲得此項防共目的之保障計,在該協定期間內,要求在特定地點,允許日軍駐紮,並指定內蒙為特殊防共區域。」 「艷電」卻說出撤兵,也說到駐兵,他說: 「其尤要者,日本軍隊全部由中國撤去,必須普遍而迅速。所謂在防共協定期間內,在特定地點允許駐兵,至多以內蒙附近之地點為限。」 這兩件公開發表的文件,只說到日本要在內蒙及特定地點為「防共」而駐兵,並沒有說到「防共駐屯」以外還要駐兵。但在當時,日汪之間有一個「協議「(所謂「日華協議」)。這個「協議」裡面,除了「防共駐屯」而外,還有維持治安駐兵的根據,由此可知公開文件只發表了其中一部分。「日華協議」有關的條文是這樣的三條: 一、日華締結防共協定,且認許日本軍之防共駐屯,以內蒙地方為防共特殊區域。 二、防共駐屯乃為確保內蒙及聯絡線而駐兵於平津地方,至駐兵期間,為日華防共協定有效期間。 三、條約以外之日本軍,於日華兩國和平恢復後,同時開始撤退,但與中國內地之治安恢復相共,於二年以內完全撤畢。中國在本期間內,保證治安之確立,至駐兵地點,由雙方協議定之。 第一第二規定防共駐屯,第三說是撤兵。可是同時規定日本為維持治安,要在協定的地點駐兵,這就是所謂「維持治安駐兵」了。 ◎三、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 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影佐機關向汪方提出所謂「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其中將「防共駐屯」與「維持治安駐屯」合為一節,其條文如左: 一、(略) 二、日支實行共同防共。 為達此目的,日本將所要之軍隊駐屯於華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締結日支防共軍事同盟。 四、第一項以外之軍隊,視全部及局部之情勢如何,當儘量從速撤退。但現駐華北及長江下游之軍隊,當繼續駐屯,至治安確立時為止。 五、為共同維持治安起見,承認日本艦船部隊得在長江沿岸之特定地點,及華南特定島嶼駐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體上,對於駐兵區域內所存之鐵道、航空、通訊、及主要港灣及水路,保留其軍事上之要求權及監督權。 七、中國在日本軍駐屯區域內之警察隊及軍隊等武裝團體之配置及軍事設施,暫時以治安及國防上必要之最少限度為限(下略)。 在提出時,四五兩項是口頭傳述的。其所謂長江下游駐屯軍隊之地點,注重於南京、上海、杭州,即所謂「吳越平原」。其華南特定島嶼指海南島、三灶島,南朋島、西沙島,東沙島以及大鵬灣和廈門都在內。 十月卅日至十一月十四日之間,有四次討論這個問題。在討論中,將「防共駐屯」與「維持治安駐屯」分別為兩節。又將所謂「日華協議」的「兩年間撤畢」的原議加入,歸納起來,成為下列的結論: 一、日本在華「作戰部隊」,於「和平」恢復後兩年間撤畢。 二、此兩年間,中國保證治安之確立。日方認為治安未能確立的期間,在內蒙、華北,長江下游駐紮「維持治安的部隊」。 三、長江及華南沿海島嶼港灣由日本海軍艦船部隊駐屯。 四、防共駐屯地域,日方要求擴大為內蒙及華北。華北的防共駐屯區域包含山西、河北、山東三省。汪方主張限於平津一帶,並稍擴大及於正太線至德州以北。 十一月十四日以後,談判停頓,此第四點未決問題,由周佛海與犬養健會外接洽,其結果,「防共駐屯地域」為內蒙,河北之北部,山西之正太線以北,山東之膠濟線由青島至張店。但又另加一條,即日本作戰部隊撤退期間雖為「和平」恢復後兩年間,可是兩年以後,「治安仍未確立」,日本軍隊仍然要駐紮下去。這意思是說,所謂「新中央」沒有軍隊支持自己,日本軍隊撤退,這個「政府」勢必相隨倒塌。因此,日本軍隊仍須留駐。十二月三十日的決定如左: 甲、關於共同防共原則之事項: 日支「滿」三國協同防共。 一、(略) 二、日支實行「共同防共」,為達此目的,日本將所要之軍隊駐屯於蒙疆及華北之要地。 華北之駐屯區域為河北之北部,山西之正太線以北、山東之膠濟線(但濟南附近除外)。 三、中國對於大體上在駐兵地域內所存之鐵道、航空、通信、主要港灣及水路,應答允日本軍事上之要求;但日本在乎時須尊重上記各項之行政權及管理權。 乙、關於撤兵及維持治安之協力事項: 一、日本在中國「和平」恢復後,開始撤退其在「防共駐兵地域」以外之軍隊,二年內撤完之。 在本期間內,中國須保證治安之確立,中國即在上記期間之後,必要時,得要求日軍之協力。 在中國治安之確立得可靠保證以前,所應留駐之軍隊及艦船隊之駐屯地點,由中日雙方協議定之。 二、中國對於大體上在前項駐兵地域內所存之鐵道、航空、通信、主要港灣及水路,應答允日本軍事上之要求;但日本在乎時須尊重上記各項之行政權及管理權。 ◎四、幾句解釋的話 「兩年撤兵」這句話,在影佐機關認為日本最嚴重的讓步,他們以為假如公布了,日本國民要刺殺他們。在周梅等認為最大的成功,如果公布,即「新政權」馬上可以「統一中國」。殊不知日本所謂兩年撤兵者,何時開始是一問題。而撤兵同時就是駐兵,日本撤了作戰部隊,同時駐屯所謂「防共」部隊與「維持治安」部隊,撤兵是「朝三暮四」,駐兵是「朝四暮三」。 這一群狙兒卻以為「朝四暮三」可以欺哄中國國民,使之滿意。其內心乃由於「新政府」非靠日本軍駐屯,即刻不能存在,所以他們認為日本方面把作戰部隊改為維持治安部隊,不獨好看,而且十分必要。爭來爭去,只爭執所謂防共駐屯的區域大小而已。 「汪新政府」成立以後,日本撤兵嗎?依據上面的敘述,我可以作成下面兩點答案: 一、日本軍人不願撤兵,其目的在獨占華北,控制華中,封鎖華南。 二、「新政府」不獨承認日本軍隊在中國領土以內駐禁,並且要求其長期駐紮,以維持「新政府」本身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