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武陵縣誌 · 武陵縣治卷之二十三
同治壬戌編成
陽 湖 惲世臨鑑定
邑 人 陳啟邁纂輯
武備志第一
秦伐黔中,兵事之祖。伏波征蠻,武溪整旅。吳晉迄唐,累世安堵[1]。雷王馬周,日尋戈斧。軍路屯衛,經戎禦侮。張寇吳逆[2],劫灰焦土。乃立元戎[3],六分營伍。後左移辰,上控漵潕。粵賊既颺,增陣築堡。戰艦樓船,維揚我武。志武備。
兵 制
秦
始皇三十六年,盡並六國,地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武陵時屬黔中郡,郡置守、尉、監。裴駰[4]註:秦郡守掌治其郡;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冑;監,御史,掌監郡。《史記·秦本紀》增
漢
高祖定天下,踵秦制,置材官於郡國。《文獻通考》:秦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置材官。至武帝平百粵,內增七校。《百官表》: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凡八校尉,典兵事。胡騎不常置,故但言七校尉也。外有樓船。師古註:漢制,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5],水船用樓船。皆歲時講肄[6],修武備雲。《前漢書·刑法志》
世祖建武六年(30),詔省諸郡都尉,並職於太守。邊境有警,許以便宜,置都尉,征討事訖,罷之。《後漢書·百官志》案:漢時,武陵郡屬荊州刺史治。
晉
武帝太康元年(280),詔刺史分職皆如漢故事,悉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通鑑》案:晉時,武陵郡郡領縣十,為大郡。
唐
高祖武德元年(618),詔析天下為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號。凡三等:千二百人為上,千人為中,八百人為下。朗州時分隸江南東道,後改隸山南西道,領武陵、龍陽二縣,為下府。府置折衝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長吏[7]、兵曹[8]、別將[9]各一人,校尉六人。士以三百人為團,團有校尉;五十人為隊,隊有正;十人為火,火有長。民年二十為兵,六十而免。其能騎而射者,為越騎;余為步兵、武騎、排䂎手[10]、步射,此唐初府兵之制也。開元(713—741)初,府兵之制久壞。張說[11]乃請一切募士宿衛號曰「彉騎[12]」。後,彉騎廢,而藩鎮之勢成。光化(898—901)間,邑人雷滿殺刺史崔翥,自稱「留後」。事聞,詔改朗州為武貞軍,授滿為節度使。滿死,子彥恭嗣立,專制方面,竊據兵柄[13],訖於唐亡雲。詳見《紀兵》。
宋
太祖建隆元年(960),詔諸路長史[14]選所部兵送都下,以補禁旅[15]之闕。雍熙三年(986),荊湖路置歸遠軍,鼎州一。天聖(1023—1032)中,增募之。慶曆(1041—1048)中,置鼎州宣毅軍,募健勇或選廂軍為之。皇祐五年(1053),置鼎州雄略軍,以諸州鄉兵及鋪遞[16]兵充選。熙寧三年(1070),改鼎州宣毅軍為「教閱忠節」。於是,廢宣毅而益募雄略軍。嘉祐四年(1059),遣禁軍駐泊鼎州,長史兼本路鈐轄[17],選武臣為都監[18],專主訓練。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侯[19];每指揮有指揮使、指揮副使;每都有軍使[20]、副兵馬使[21],此禁軍之留駐屯泊者也。
建隆初,詔諸州募壯勇,送京師以備宿衛,餘留本城,給役使。嘉祐四年,東南州軍始置教閱,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訓練如禁軍,免其他役。其制,以有馬者為廂軍,無馬者為廂兵,均隸指揮使。每指揮所轄,無過五百八人。綜計建隆(960—963)以來鼎州軍馬,馬軍則有騎射,步軍則有船坊,水軍則有靜江、三略宣節、牢城、揀中宣節諸號。熙寧(1068—1077)中,並改曰「宣節」。崇寧(1102—1106)、建炎(1127—1130)間,增置荊湖北路及常德靖安軍,此所謂「廂軍」也。
建隆初,置荊湖路土丁弓弩手[22],北路則辰、澧、【施】三州,南路則全、邵、道、永皆有之。熙寧間,荊南歸、峽、鼎、郴、衡、桂亦陸續增置。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政和七年(1117),改鼎州路土丁弓弩手為營田弓弩手,募人徙邊。建炎間,罷之。乾道(1165—1173)中,有請復置者。轉運使[23]李燾力持不可,且約帥臣張栻[24],以度田立額請於朝,乃復舊制。其校長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25]、副都頭、軍首、頭首等秩,或以年、或以季、或以月更戍諸砦寨,論功遷擢,如官軍制。鈐轄黜陟[26],則以使相[27]綜領之。此所謂「鄉兵」也。《宋史·兵志》
元
元初,設常德翼[28],翼設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員。《元史·職官志》長萬夫者,為萬戶;長千夫者,為千戶;長百戶大,為百戶。軍三百名,隸所在行院。元制:樞密院[29]總典武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訖,仍罷之。
世祖至元九年(1272),以辰、沅、澧有警,添設兵馬,夾江南北以為屯。
大德三年(1299),沅州土賊嘯聚,命以上均州萬戶府鎮守常德、澧州。
順帝十六年(1356),偽漢陳友諒據常德,置元帥府。《府志》
明
太祖定天下,度地要害,設重兵控制。在郡者,為所;與郡毗連者,為衛。衛五千六百人,所有二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兵則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既定,其地因以留戌者也;歸附,則勝國[30]及僭偽[31]諸降卒;謫發,則以罪遷徙隸為兵者。洪武八年(1375),改在外都衛為指揮使,隸在京大都督府。十三年,改大都督府為前、後、中、左、右軍都督府,分統諸軍、司、衛、所。常德衛屬湖廣都司[32],隸京師前軍都督府。凡衛指揮使司設指揮使一人正四品,掌營屯、操練;指揮同知一人從四品;指揮僉事四人正五品;衛鎮撫司二人正五品,掌刑獄巡緝等事;衛經歷司[33]一人從七品;經歷知事[34]、吏目[35]、倉大使[36]、副使各一人均正八品。每衛設前、後、中、左、右五千戶所,每所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委管堡哨;副千戶各一人從五品,掌刑獄緝捕;所鎮撫司各二人秩俸同副千戶,掌堡哨諸務;實授百戶各十人正七品,委管堡哨;試百戶無定員從七品,職掌與實授百戶同;吏目各一人品秩同試百戶。自衛指揮以下,掌印無定員,擇材能優者任之,恆以一人兼數印官,爵多世襲,軍士亦父子相繼。此有明一代定製也。《明史·兵志·職官志》《府志》
凡衛所兵,以七分守城,三分屯田。洪武甲辰(1364),滅偽漢陳友諒,取常德路。總制官胡汝招撫十七路頭目,並友諒漫散軍千人,共設守御。丙午(1366),置常德衛,設指揮,調蘇常軍千人隸之,以千戶張欽、徐壽領之。十三年,調襄陽軍千人來隸,並降卒安插隸衛者,合旗軍[37]五千六百三十名,後調往靖州更戌軍六百四十名、廣西更戌軍五百六十三名,各統以指揮一員、分領千戶一員、百戶四員;道州更戌軍一百二十三名,統以千戶一員;洪沾哨五十名、明山哨四十名、沅江哨五十名,各以千戶百戶一員統之。其在衛旗軍官則屯田二百畝、軍則屯田一百畝,此有明設衛行屯之定製也。《府志稿》
衛署 因元翼舊治,在府西北百餘步。至正十六年(1356),為陳友諒所據,置元帥府。明初,改翼為衛,以總制胡汝為指揮副使。旋,移治於開元寺舊基。成化(1465—1487)初,設常德鎮守總兵,建閫於衛署,後移鎮省城,遷衛署為榮邸,指揮鄭升、周輔乃改設於府治東半里,並於臨街建壯國坊一座。
經歷司 在衛廳左。
鎮撫司 在衛西百步。
旗纛[38]廟 在衛治後,以霜降日祀軍牙[39]六纛[40]之神。
教場 在小西門外,周五里許,建演武廳三間、後廳三間、將台一座、走馬營盤二十座、敵樓三間、振武、揚威坊二座。
馬廄 在演武廳右。弘治(1488—1505)間,額設續馬、種馬百五十四匹。
窯廠 二:一在北關外、一在西關外。工匠五十人,輪流簽撥,以千戶一員董其役,修城磚瓦取給焉。城垣周回九里十三步。串樓千五百八十三間,警鋪百五十七所,雉堞[41]三千二百四十八垛,六門、兵馬司各一間,每門官一員、正軍二十四名,更番遞休,傳籌[42]巡警。創建城守之制,蓋班班可考焉。《府志》
軍器局 在衛治北百餘步。成化八年(1472),四季全造軍器七千七百六十具。計:盔百六十頂、甲百六十副、刀百六十把、槍百六十條、撒袋百六十副、團牌八十面、弓百六十張、弦三百二十條、銳箭千六百枝、戰箭四千八百枝。弘治三年,奉例減半,每歲止造二季。萬曆(1573—1620)而後,征戌日繁,軍士逃亡、死傷過半,什物亦蕩然無存矣。《府志稿》
國朝
順治三年(1646),總兵祖大壽率師抵楚,駐武昌府,設立五營提督一員,中營參將一員,前、後、左、右營游擊各一員,五營守備各一員,千總各二員,把總各四員,馬、步、戰、守兵丁共三千五百名。四年,征鄖陽,移駐襄陽府。十五年,又駐武昌府。十八年,仍駐襄陽府。
康熙元年(1662),征四川,改駐荊州府。十年,湖廣總督駐紮荊州,仍移提標[43]於武昌府。十八年,吳逆平,湖廣提標軍馬留鎮雲南,改彝寧鎮總兵軍馬為湖廣提標,往征四川。十九年,凱旋,移駐荊州。二十四年,提督徐治都題請移駐於常德府。是為提標五營兵馬駐此之始。《府志》
附錄:湖廣總督徐國相[44]等覆移駐疏略
曰:「臣等會看提臣徐治都請移駐常德一案。臣等案,全楚情形,固以荊襄為重。今荊州見有禁旅鎮守,則提標之兵無事,並處一城。而常德遠通黔粵,近控苗夷,實為楚南要地。若令提臣移駐,則一省之地,處處有重兵建威消萌,誠為長策。」《府志》
營伍之制 國初,一仍明舊,以左都督提督全省軍務,總轄漢土官兵。宣衛土司,控制苗猺[45],節制各鎮,後裁去。左都督銜、職掌如故。
康熙二十三年,裁原額兵一千三十五名。二十八年,撥兵三百名,改建常德水師營。三十四年,續裁兵八十五名,存兵二千八十名。四十二年,提督俞益謨題帶晉省兵馬四百名。四十三年,又抽調各協營兵五百二十名入標,以足三千之數。四十五年,又撥兵七十四名入鎮竿鎮。
雍正七年(1729),添設外委千總五員,添設外委[46]把總十員,即於本營馬兵內拔補。嗣,因永順改土歸流,資兵彈壓,撥往永順兵一百二十五名。八年,續撥往鎮竿兵二百名。
乾隆七年(1742),撥馬戰兵三百六十一名,隸長安營。仍令本標另募充補,共計馬兵五百名、戰兵一千一百五十一名、守兵一千一百五十名,內除各員養廉、各營公費,共名糧三百八十六名,實在兵二千四百一十五名。八年,裁去後營等官,其馬、步兵丁俱分撥前、中、左、右管轄。十八年,改前營游擊為都司。二十七年,添設額外外委四營各一員,裁革各員額設親丁及養廉、公費,名糧虛數三百八十六名,添設實兵六百一十名。四十八年,裁汰馬兵四名,考補新設額外外委,實存兵三千二十一名。起順治、乾乾隆百五十餘年間,營制屢變,其大凡蓋如此。《府志》
嘉慶二年(1797),提督劉君輔[47]剿平苗患,留駐辰州,移左營官兵隨駐,兼防瀘溪,共移兵七百五十四名。又添設後營都司一員,抽撥前營千總一員、中營把總一員、外委一員、右營把總一員,三營各抽撥兵丁二百名,移駐辰州府城。六年,湖北另設提督,建閫襄陽府,改湖廣提督為湖南提督,兼駐常、辰二府,中、前、右三營駐常德如故。計五營實設馬兵四百九十二名、戰兵一千三百一十一名、守兵一千二百七十三名。十年,裁減馬兵二十名、戰兵二百一十六名、守兵二百三十六名,限三年裁竣。
道光十二年(1832),裁汰馬兵一百三十八名,改為戰兵,所余餉干[48]撥歸永州,添設錦田汛,以資巡緝,限一年裁竣。二十二年,裁撥馬兵五名、戰兵十三名、守兵十四名,分隸直隸、天津、海口、山海關等處,亦限以一年裁竣。二十五年,抽撥戰兵五名、守兵一名,往隸衡州協耒陽汛。三十年,裁前營外委一員、馬兵一名、戰兵四名、守兵六名,歸新設新平營。
咸豐四年(1854),部議裁馬兵十分之二,增募戰兵。本標馬兵三百二十八名,應裁去六十六名。總計提標五營實額外委馬兵二百八十二員名、無馬戰兵一千二百七十七名、守兵一千一十六名,共二千五百七十五名。此現行營制也。增
順治四年(1647),裁汰衛指揮以下等官,設衛守備一員,總理屯政秩正五品;千總三員從六品;拖沙喇哈番[49]二員即雲騎尉;經歷司一員從七品。十三年,裁經歷。十六年,裁千總,罷廣西道州、靖州更戌舊制。其洪沾、明山、沅江諸哨及城守事宜,別設常德協副將以領之,所屬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額兵一千名,分隸湖廣提督。
康熙二十四年(1685),提督移駐常德府,改常德協為常德營、副將為游擊,裁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三十二名,存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四百六十八名。
雍正七年(1729),添設外委千總一員、外委把總二員,均於馬兵內拔補。
乾隆十年(1745),提督王無黨[50]以常德水師營無益防汛,題請將水師營守備裁汰,其餘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把總一員、兵二百八十一名、戰船五隻、沙船八隻,俱歸城守營管轄,水陸兼防。二十七年,添設額外外委二員,亦於馬步兵內拔補。四十七年,裁各員養廉名糧六十六名、公費名糧二十四名、操馬、坐馬各五十匹、巡船、划船各一隻。
嘉慶六年(1801),因提督兼駐辰州,復改常德營為常德協、游擊為副將、守備為都司,又撥遷分隸鎮竿、永綏兵三十八名。綜計馬、步、戰、守兵六百九十七名。此常德城守協建置改並之大略也。《府志》
按:咸豐八年(1858),署城守協副將祥慶造報清冊,載有馬戰兵三十四名、無馬戰兵一百七十九名、守兵三百九十四名,綜計六百七名,與府志所載不合。豈遞經裁汰、抽撥,舊志有漏載者耶?姑並錄於此,以俟考。
駐防武陵汛把總一員、外委把總一員、戰兵三名、守兵九十九名。《府志》載:戰、守兵丁即在城守營額內。
常德水師營 康熙二十八年(1689)置,撥提標軍三百隸之。乾隆十年,提督王無黨奏裁守備,其餘將弁、兵馬、戰船隻併入城守營統轄。於是,協標兼有巡緝湖面之責,而水師營遂廢。參《府志》
常德防河炮船水師營 咸豐九年(1859),自岳州分撥來駐。是年四月,粵賊犯寶慶。邑中一日數驚,知府惲世臨請於大府,派炮船若干只、勇丁若干名截河防堵,軍聲甚振。撤防後,酌留炮船若干只、勇丁若干名以資守御,仍置參將以統之。上游至辰州浦市一帶,下游至洞庭湖各汊港,輪流巡緝,其薪俸、口糧由府籌給。
案:郡中勇丁自咸豐二年起,均由府、縣召募,聚散無常,未及詳載。
教場 在小西門外,仍明時舊址,兩旁多為居民侵占。康熙四十五年,提督俞益謨查核原地,得二里七分,鼎建演武廳五間、退食廳三間、左右廂房各三間、看守兵丁住房二間。廳前牌坊一座,南額「振武備」,北額「教習五戎廳」中額「教豫[51]折衝」,旁聯曰「東西南北中,合四隅而為九區[52],仍是井田法則;方圓曲銳直,本五行以演八陣,無非河洛縱橫」。廳前少左,立帥旗台一座,高一丈二尺九寸,每方廣一丈五尺七寸,旗竿高八丈八寸。南立照壁一座,高二丈五尺九寸二分,廣倍之。兩旁建鼓吹亭各一間,憩馬棚各六間。周圍植柳樹三百六十株。立碑紀其事。《府志》
按:教場自俞公創建後,至嘉慶(1796—1820)間,歷年既久,漸就剝蝕,地當西北隅低陷處,水患尤亟。道光辛卯(1831),河堤潰決,沒為蛟龍窟者兩閱月,遂蕩然傾圮。丙午(1846),提督王公宗貴倡率將弁捐廉重修,規制如舊而壯麗過之,惟鼓亭、馬棚基址久廢,未經葺造。坊額曰「圖開八陣」,廳額曰「績紀旂常[53]」。己酉(1849),大水,復毀其照壁之半,余則至今尚稱完善焉。
提督內箭道 在署東圍牆內。大善寺旁為中營箭道,三昧庵旁為右營箭道,前營箭道向在縣學後。乾隆三十六年(1771),移桃花園旁,即所裁後營箭道舊址。左營箭道在皂角庵後。嘉慶二年(1797),移駐辰州,箭道亦廢。
提標火藥局 在北關內。相傳為明時榮藩內殿局,內尚有陛石[54]及石磉諸遺蹟。
常德協火藥局 在東關內水溷旁。
提標軍器分給各營存貯。中、前、後三營局,在大善寺。
常德協軍器局 在東關內,其火藥、軍器,俱領公項修造。
常德協箭道 在昭忠祠旁。
訓練之制 每月一、四、七日演鳥槍,二、五、八日試步箭,三、六、九日試馬箭,午後演藤牌。十日合操,均在本營箭道,值期將佐親蒞校閱。隆寒盛暑,准其暫停。提督以時集諸營兵於教場,而賞罰進退之,名曰「大操」,無定期。
中營四卡:一在大善寺、一在高山巷、一在東觀、一在青蓮庵。左營五卡:一在紫竹庵、一在西圍牆、一在三元宮、一在馬路巷、一在青陽閣。右營四卡:一在皇經台、一在無垢庵、一在藥王宮、一在提治坐樓後。前營四卡:一在大悲庵、一在火星池、一在小關廟、一在大馬房。均撥兵輪守。郡城六門分設六卡,城守營派弁丁巡詰,掌管鑰[55]以時司其啟閉。復於鷺鷥橋設總卡,撥兵往宿,六門卡丁仍更番輪直焉。
提標五營額設官例馬及操坐馬匹。定例:官例馬[56]不報倒,操馬按十分之三報倒,赴布政司衙門請領朋銀購買足額,其歲需馬乾[57]亦然。詳《俸餉門》。提督例馬二十匹,中營參將例馬八匹,左營駐辰州游擊例馬六匹,右營游擊、前營都司、中營中軍守備及駐辰州後營、左營守備均例馬四匹,各營千總、把總均例馬二匹。千總九員、把總十六員,共馬五十匹。經制外委、額外外委均例馬一匹。經制外委十四員、額外外委六員,共馬二十匹。兵丁操馬二百六十二匹。
按:《府志》載提標額設操馬五百二十一匹、坐馬一百八匹。咸豐八年(1858)《營冊》開載官馬三百一十四匹、操馬二百六十二匹,與志不符,冊內於各員弁名下註明官例馬實數又止百三十四匹。展轉轇轕[58],莫可考稽,故並錄焉。
額設軍裝、器械,系康熙(1662—1722)、乾隆(1736—1795)年間詳請製造。其出師損失及年久朽蠹不堪用者,許隨時詳請補給。亦有由大吏捐俸,並各營動用公項補造者。其各兵丁自備之件,不在此數。茲據咸豐八年《營冊》與《府志》所載同異臚列於左。
鐵盔甲 一千一百五十頂副。《府志》作「一千二百一十二頂副」。
皮盔甲 一千四百四十七頂副。《府志》不載。
籐牌手虎文衣帽 一百八十四套。《府志》不載。
大旗 五十五面杆。
小旗 二百七十五面杆。
紅旗 五十五面杆。
前鋒旗 二十七面杆。《府志》同。
自備弓箭撒袋 八百五十八副。《府志》不載。
腰刀 五百九口。《府志》作「五百四口」。
自備腰刀 一千八百八十口。《府志》作「二千六十口」。
貯備戰箭 三萬五千六百一十枝。《府志》作「三萬六千四百八十枝」。
手槍 一百八十桿。《府志》同。
鳥槍 一千四百七十一桿。《府志》作「一千五百六十四桿」。
挑刀 五十五把。《府志》作「一百八十把」。
籐牌 一百八十四面。《府志》作「一百九十二面」。
籐牌刀 一百八十四口。《府志》作「一百九十二口」。
子母炮 三十位。《府志》同。
馬蹄號炮 三十一位。《府志》作「三十位」。
牛蹄號炮 七位。《府志》作「四位」。
劈山炮 四位。《府志》作「七位」。
長刃背刀 一百二十把。《府志》作「一百十二把」。
量備三年火藥 一萬一千五百八十斤。《府志》作「一萬二千斤」。
槍炮鉛彈 一萬一千六百二十斤。《府志》作「一萬二千斤」。
帳房 四百四十九頂。《府志》缺數。
帳房偏橋 四百六十六個。《府志》不載。
鑼鍋 五百六十七口。
板斧 四百四把。
鐵鍬
鐵鋤 各五百六十七把。以上《府志》均缺數。
槍炮藥葫蘆 一千七百個。《府志》不載。
雙手帶刀 四十口。
弩弓 四十張。《府志》均同。
弩箭 一千二百枝。《府志》作「一千一百枝」。
加鋼板斧 二千四百五十七把。《府志》作「二千四百六十四把」。
神槍 四十桿。
虎叉 四十把。《府志》均同。
把拉槍 十桿。
抬炮 五十位。
噴筒 五十桿。
抬槍 三十八桿
號帽
號褂 各三千九十七頂。
號袍 七百一十二件
長矛 一百五十桿。
火繩 四千五十三盤。
金鑼 三面。
續添
腰刀 一百二十五口。
捐造挑刀 五十一把。
捐造鳥槍 三十七桿。以上《府志》均不載。
新制鳥槍 一百四十四桿。
抬槍 十桿。
偏橋[59] 一百個。
斫刀 一百五十把。
雙手帶刀 八十把。
長矛 八十桿。
銅鏆[60] 九百個。
銅號 三枝。
金鑼 三面。
號袍 七百件。
火繩 六千盤。均道光年間(1821—1850)添制。
續制
帳房 六千頂。
偏橋 二百個。
斫刀 一百五十把。
板斧 一百把。
長矛 一百杆。
鳥槍 八十桿。
抬炮 十位。
銅鏆 八十個。
銅號 五枝。
金鑼 五面。
號袍 八百件。
火繩 四千盤。均咸豐年間(1851—1861)制。
常德協額設操坐馬匹,其按成報倒,領價買補,及歲需馬乾之制,均與提標同。惟清冊不載副將以下官例馬,稍有歧異焉。
經制操坐馬 四十匹。
兵丁騎操馬 三十四匹。
額設軍裝、器械《營冊》不詳所始,咸豐甲寅(1854)之變,盡為賊所掠。本營陸續墊制,尚未能及原額十分之一。而《府志》所載,又浮於原額,故並存之,以備稽考。間有經他營調撥者,則不複列入焉。
大旗 十三面杆。
小旗 六十五面杆。
紅旗 十三面杆。《府志》:共九十面杆。
緞甲 四副。
布甲 四百四十六副。《府志》載:鐵盔甲二百九頂副、皮盔甲三百七十八副。
弓箭撒袋 一百九十八副。《府志》不載。
鳥槍 三百六桿。《府志》作「三百三十桿」。
腰刀 五百三十一把。《府志》作五百六十六口。
虎文衣帽 五十套。《府志》不載。
籐牌 五十面。《府志》作「五十二面」。
牌刀 五十口。《府志》作「五十二口」。
神槍 十桿。《府志》同。
鑼鍋 七十一口。
帳房 七十一頂。
偏橋 七十五個。
鐵鍬
鐵鋤 各七十一把。
鐵鐮 七十五把。
鐵斧 五百二十把。以上《府志》俱不載。
弩弓 十張。
弩箭 三百枝。《府志》均同。
儲備戰箭 七千五百六十枝。《府志》作「七千八百九十枝」。
儲備火藥
鉛彈 各三千八百斤。《府志》均作「三千九百四十二斤二兩」。
子母炮 二位。《府志》同。
抬炮 五位。
劈山炮 二位。
車子炮 二位。《府志》不載。
安設各門威遠炮 十位。《府志》作「三十五位」。
背牌 二十個。《府志》不載。按:《府志》所載此外,尚有㓲刀二十八把、發貢炮九位、百子炮三十九位、佛郎機炮四十位、斑鳩炮十九位、過山鳥槍十七桿。
鳥槍 二十桿。
號褂 一百五十件。
過山鳥槍 一桿。
大、小旗 二十一面杆。
得勝領褂 五十件。
藥葫蘆 九十個。
大刀 二十八把。
雙手帶刀 二十五把。
短刀 一百二十五把。
長矛 一百三十二桿。以上系咸豐年間(1851—1861)墊制。
抬炮 三位。
藥葫蘆 十個。
九龍袋 十二個。
籐牌 六面。
背牌 二十四個。
短刀 六十把。
鉤連槍木桿 十二根。
號褂 五十件。以上系咸豐五年墊制。
大刀 十把。
雙手帶刀 十把。
短刀 四十把。
長矛 六十桿。
抬槍 二桿。
小旗 七面杆。以上系咸豐六年(1856)墊制。
號帽 一百頂。
號褂 一百件。
得勝領褂 一百件。
撒袋 二十副。
藥葫蘆 五十個。
短刀 四十把。
大旗 二面杆。
七星旗 十面杆。
八卦旗 五面杆。
督陣旗 二面杆。
令旗 五面杆。
金鑼 一面。以上咸豐七年墊制。
長矛 一百六十一桿。
鐵尺 十把。
籐牌 十三面。
牌帽 六頂。
青衣褲 六套。
大刀 三把。
雙手帶刀 二把。
牌刀 十把。
虎叉 二把。
雙龍棍 二根。
月鏟 一把。
雙頭棍 一根。
單頭棍 一根。以上咸豐八年墊造。
提標五營及城守營額設救火器具,均由軍器局收貯,遇有火災,則提督督率將弁、兵丁親往火所救援。六門各卡設守御,譏訶[61]以防變。有竊掠者,罪加等。
雲梯 十八張。
火鉤 二百四十把。
托叉 一百六十把。
麻撘 二百四十根。
抬桶 八十個。
水桶 四百八十擔。
麻繩 八十根。以上提標器具。
鐵鉤 二十個。
鐵钂 二十個。
麻撘 二十根。
雲梯 一張。
鐵錨 一口。
抬桶 六個。
水桶 二十擔。
麻繩 二十根。以上城守營器具。甲寅(1674),城陷,被擄無存。
武陵舊設民壯五十名此即宋時鄉兵之制。明正統(1436—1449)時,更名曰「民壯」。順治十六年(1659),裁二十名。雍正十二年(1734),裁三名。現存二十七名。每月三、六、九日,在本衙門操演;一、四、七日,送營隨兵操演,進退作止,一準軍法。值巡道按臨[62],呈送行署考校。今其制久廢,並器械之存縣署者,亦蕩然無存。故附錄其緣起於此。
槍 四百四十六桿。
抵弓鉸槍 一十四桿。
鳥槍 一百二十二桿。
馬槍 七十一桿。
神槍 四桿。
拐子槍 三桿。
三眼槍 四桿。
腰刀 一千四百八十八把。
㓲刀 一百七把。
屯政附
宋
宋廩祿之制:為農者,出租以養兵;為兵者,征守以衛民。上都軍校,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63]都虞侯,半之;其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十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廂軍將校,自五十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習者,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百錢或食鹽而已。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棉,或加綢布、緡錢。每遇大祀,有賜賚[64]、有優賞。寒食、端午、冬至三節,有特支。特支以食俸厚薄為差等。亦有以非時給者,則國有大慶,出自特恩也。
熙寧(1068—1077)間,以鼎、澧五郡弓弩手萬三千人散民邊境,所司以時訓練,無事耕作,有警調發。
紹興(1131—1162)間,兵事日亟,舊制變廢。常德知府王錄言:「沿邊城砦之官,廩餼既薄,支放又不以時;胥吏黠猾者,從而徇私納賄;士軍戎卒傭值[65]、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往往激變,乞嚴勅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66]即不得先請己俸,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安邊弭盜,莫良於此。」會沅州守臣亦請以鼎、澧、辰、沅靖開田募佃弓弩手二千人,以備調發之缺。朝廷並從其請。乾道四年(1168),帥臣劉珙[67]言:「荊湖兩路民兵充義勇者,遇校閱之日,以營屯田租所入給其費。」詔可。
元
《元史·兵制》不詳其廩給之制,大率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資軍餉。然湖廣行中書省所轄屯田三處,皆在今兩廣地。是常德翼之兵,常仰餉於數千里之外,必有匱乏不繼之虞。誰秉國鈞而疏闊[68]若此乎?年湮代遠,載籍無征,姑闕所疑,可也。
明
明於衛所分軍立屯,且耕且守,七分守城、三分屯田。一人約受田三十六畝,歲收籽粒十有八石。又月糧十二石,餘六石上倉供本衛官俸及軍人工食。定製:指揮使,月米七石;指揮同知,月米五石二斗;指揮僉事,月米四石八斗;衛鎮撫司及五所正千戶,月米三石二斗;五所副千戶及所鎮撫司,月米二石八斗;實授百戶,月米二石;衛經歷、試用百戶,月米一石五斗;正軍,每名月米八斗。每衛之屯,必分上、下,常德衛上屯附於府,下屯坐落益陽;辰州衛上屯附於辰,下屯坐落武陵、龍陽,犬牙相制,計遠慮周。綜計常德衛原額屯田八百二頃二十八畝零,該納籽粒米一萬二百五十七石三斗有奇。
弘治十七年(1504),增田一百五十五頃一十七畝零,該納籽粒米一千六百三十九石有奇。
嘉靖七年(1528),增田四頃七十二畝,該納籽粒米三十一石有奇。坐落桃源縣田六十七頃三十畝,該籽粒米八百八石九斗有奇;坐落龍陽縣田四十五頃六十五畝,該籽粒米六百四十石六斗有奇。三縣總名「武陵屯」。坐落長沙府益陽縣田一百四十四頃四十八畝零,該籽粒米一千七百一十三石,每石折銀三錢,共銀七百一兩七錢五分。其辰州衛坐落武陵、龍陽者,自永樂二年(1404)為始,供正軍七百餘名,田畝星散,區別綦難。胥吏因緣為奸,弊竇滋多,民間深以為擾。
萬曆九年(1581),江陵當國[69],釐清積弊,於賦役、屯政尤加意,奉例丈剔,共田一千三百一十四頃四十五畝九分零,該籽粒米七千九百二十四石八斗七升有奇。改常德衛起運,抵解安、盧二倉軍餉米一萬六千二百九十五石武陵應派七千七十九石,及安、盧二倉奏留麻陽軍餉米四萬五千石坐派常德、辰州、長沙、岳州、衡州五府屬州、縣征解,盡歸折色。嘉靖(1522—1566)間,改民糧為折色,而軍糧納米如故。又免協操銀:武陵屯七百九十二兩一錢八分、益陽屯七百四十三兩九錢四分,民困始蘇。迨後,旗軍多故絕,屯田亦多侵漁。於是,軍不可用,而屯屬空名矣。
按,《賦役全書》載:常德衛屯田原額三千二百七十九頃九畝二分一厘,而舊志所載僅九百七十二頃一十七畝,其數少四分之三。《志》又載:萬曆九年,新增田額並原額,共二千七百七十五頃九十六畝九分九厘,其數猶少四分之一。且新增原額多至二倍,亦事理之所必無。又《全書》載:辰州衛歸併武陵屯田僅七百五十六頃八十二畝零,不及舊志所載之半。歲時既遠,卷帙多殘,其詳不可考矣。
國朝
順治四年(1647),裁常德衛衛指揮以下各官,編官軍為屯丁,設衛守備一員,總理屯政;千總二員、拖沙喇哈番二員。旋,裁經歷司一員。七年,題准屯田照民田一體起科。十三年,裁經歷。十六年,裁千總。
康熙二十三年(1684),題准守城屯丁停其支給糧。二十七年,裁守備,以衛所屯餉歸併州縣管轄。
雍正三年(1725),議准裁湖廣等省都司,其衛所錢糧歸併布政司管轄。由是,民屯二項一體徵解。今屯田原額及豁免、減則、實征諸款已載入《田賦門》內。而兵餉原向藩庫糧道支領,亦與屯糧無涉,故不復詳錄。《府志》
按:明置辰州衛,坐落武陵、龍陽,其指揮以下官及正軍七百餘名,皆駐辰州。而屯田、籽種皆取給於常。武陵額田七百三頃二畝,每畝科糧六斗,協濟辰衛籽種。
國初,仍明舊制,辰衛守備循例下常徵收。順治十八年(1661),偏沅巡撫袁公佚其名以辰、常二屯雜處,兩府征解不前,題改歸常德衛徵收,以昭區別。是屯田未廢之先,常衛已無應行協濟辰衛之款。康熙中,並屯糧歸民賦,向之官俸、兵餉,皆天庾[70]維正之供。是屯田既廢以後,民賦又無專供軍儲之款。乃[71]舊制相沿二百餘年,未能盡革。辰沅、瀘溪猶有採買兵谷名色派及武陵所派,視正賦幾及十分之二。奸胥蠹役,把持其間,敲比追呼,過於正賦。道光(1821—1850)、咸豐(1851—1861)間,知府葛天柱、喬晉芳屢請於大府,得永遠蠲除如制。一時間,閭閻困苦之民,歡然如釋重負焉。互詳《食貨志》《田賦》門。
俸餉附
國初,武職俸薪及兵丁銀米,均仍明制。
康熙四十二年,議准提督以下、把總以上各定親丁名糧數目,以為養贍家口、僕從之需。提督八十名、副將三十名、參將二十名、游擊十五名、都司十名、守備八名、千總五名、把總四名,均於步兵缺內頂補。
雍正八年,又定湖廣提標親丁計馬糧一百六名、戰糧一百九十六名,常德營親丁計馬糧九名、戰糧四十五名、守糧三名。十二年,增置湖廣提標公費名糧,計戰糧四十四名、常德營戰糧十六名、守糧六名。
乾隆四十六年(1781),議准挑補、刪除名糧虛額提標挑補城守營及洞庭協刪除,改給各員養廉,其一切營伍公費,另行赴司請領。提標五營約領銀一千六百九十兩、城守營約領銀四百兩。凡製造軍火、器械及差遣行糧,俱於項內動支。營員既無賠累之虞,軍士亦無空懸之缺,意美法良,誠足以昭垂萬世矣。謹條其款目於左。
提督俸銀八十一兩六錢八分八厘。原支正一品俸,今裁左都督銜,改支從一品俸。薪銀一百四十四兩、蔬菜燭炭銀一百八十兩、心紅紙張銀二百兩。每年該扣小建銀十兩零九分四厘。每年統以六小月計算。凡俸薪各項,遇閏不加,各員弁並同。坐馬二十匹。春、冬每匹折干銀一兩二錢;夏、秋每匹月折干銀五錢,逢閏則照月加領。官兵馬匹俱照此例。共折干銀二百零四兩。每年扣小建銀三兩四錢,共領實銀七百九十六兩一錢九分四厘。咸豐十年(1860)《營冊》載:連閏實支銀六百五兩六錢九分四厘。軍興以來,奉新例減成給發,以下各員並同。歲支養廉銀二千兩遇閏不加。武職養廉仍全給,以下各員並同。
副將俸銀五十三兩四錢五分八厘、薪銀一百四十四兩、蔬菜燭炭銀七十二兩、心紅紙張銀一百八兩,每年扣小建銀六兩二錢九分,又扣朋銀二兩四錢。朋銀為官兵買馬之費。坐馬十二匹,共折干銀一百二十二兩四錢,該扣小建銀二兩四分,共領實銀四百八十九兩一錢二分八厘。新例減成,實支銀三百七十七兩四錢六分。歲支養廉銀八百兩。
參將俸銀三十九兩三錢四分、薪銀一百二十兩、蔬菜燭炭銀四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三十六兩,每年該扣小建銀四兩五分五厘,又扣朋銀二兩四錢。坐馬八匹,共折干銀八十一兩六錢,該扣小建銀一兩三錢六分,共領實銀三百一十七兩一錢二分五厘。新例減成,實支銀二百四十三兩四分。歲支養廉銀五百兩。
游擊俸銀三十九兩三錢四分、薪銀一百二十兩、蔬菜燭炭銀三十六兩、心紅紙張銀三十六兩,每年該扣小建銀三兩八錢五分五厘,又扣朋銀二兩四錢。坐馬六匹,折干銀六十一兩二錢,該扣小建銀二兩二分,共實銀二百八十五兩二錢六分五厘。新例減成,實支銀二百三十一兩三錢四分。歲支養廉銀四百兩。
都司俸銀二十七兩三錢九分六厘、薪銀七十二兩、蔬菜燭炭銀一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二十四兩,每年該扣小建銀二兩三錢五分六厘,又扣朋銀二兩四錢。坐馬四匹,折干銀四十兩八錢,該扣小建銀六錢八分,共領實銀一百七十六兩七錢六分。新例減成,實支銀一百四十一兩三錢九分六厘。歲支養廉銀二百六十兩。
守備俸銀一十八兩七錢六厘、薪銀四十八兩、蔬菜炭燭銀一十二兩、心紅紙張銀一十二兩,每年該扣小建銀一兩五錢一分一厘,又扣朋銀二兩四錢。坐馬四匹,折干銀四十兩八錢,該扣小建銀六錢八分,共實領銀一百二十六兩九錢一分五厘。新例減成,實支銀九十兩七錢七分。歲支養廉銀二百兩。
千總俸薪銀四十八兩,每年該扣小建銀八錢,又扣朋銀二兩四錢。坐馬二匹,折干銀二十四兩四錢,該扣小建銀三錢四分,共領實銀六十四兩八錢六分。新例減成,實支銀四十八兩。歲支養廉銀一百二十兩。
把總俸薪銀三十六兩,每年該扣小建銀六錢,又扣朋銀二兩四錢。坐馬二匹,折干銀二十兩四錢,該扣小建銀三錢四分,共領實銀五十三兩六分。新例減成,實支銀三十六兩。歲支養廉銀九十兩。
經制外委、額外外委同。馬兵餉銀二十四兩,逢閏加領。該扣小建銀四錢,又扣朋銀一兩二錢;米三石六斗閏月加領三斗,該扣小建米六升。操馬一匹,折干銀十兩二錢,該扣小建銀一錢七分,共領實銀三十二兩四錢三分,實領米三石五斗四升《府志》《營冊》同。歲支養廉銀一十八兩。
有馬戰兵提標二百六十二名、城守營三十四名,總二百九十六名《府志》載「二百七十七名」。每年額給餉銀二十四兩,該扣小建銀四錢,扣朋銀一兩二錢。每名操馬一匹,折干銀十兩二錢,該扣小建銀一錢七分,實領銀三十二兩四錢三分,共九千五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厘《府志》作「八千九百八十三兩」。每名米三石六斗,該扣小建米六升,實領米三石五斗四升,共米一千零四十七石七斗六升《府志》作「九百八十石五斗八升」。
無馬戰兵提標一千二百七十七名、城守營一百七十九名,總一千四百五十六名《府志》總載「六百五十八名」。每名額給餉銀一十八兩遇閏加一兩五錢,該扣小建銀三錢,扣朋銀九錢,實領銀一十七兩一錢,共銀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七兩六錢《府志》作「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一兩」。每名米三石六斗遇閏照加,該扣小建米六升,實領米三石五斗四升,共米五千零五十四石二斗四升《府志》作「二千三百二十九石三斗二升」。
守兵提標一千一十六名、城守營三百九十四名,總一千四百一十名。每名額給餉銀一十二兩遇閏加一兩,該扣小建銀二錢,扣朋銀三錢六分,實領銀一十一兩四錢四分,共銀一萬六千一百三十兩零四錢《府志》作「七千三百三十兩零八分」。每名米三石六斗遇閏照加,該扣小建米六升,實領米三石五斗四升,共米四千九百九十一石四斗《府志》作「米二千二百三十七石二斗八升」。
操坐馬提標三百八十八匹,歲需折干銀三千九百六十七兩六錢;城守營六十八匹歲,需折干銀六百九十三兩六錢。
按:俸、薪、餉、乾等項,咸豐八年(1858)提標《清冊》總計歲需銀五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兩二錢四分六厘、米一萬四十二石五斗;城守營十年《清冊》總計歲需銀一萬二千九十四兩四錢五分六厘、米二千二百六石八斗。而《府志》總計提協兩項俸、餉,僅載銀三萬二千一百五十二兩有奇、米五千六百七十七石二斗,數目至為懸殊。查軍興以來,俸、薪則有酌減之例;兵丁則有裁、改之例;馬兵則有歸併戰兵,刪減餉干之例,《營冊》未能詳載其始末,款目糾紛無從釐正。姑就冊內所載,稍條[72]其次第,仍錄《府志》舊文於左,以資互考焉。
又按:雍正七年(1729),湖廣提標領本銀一萬兩,開設思裕當於興街口,收取息銀,以備兵丁吉凶之需,紅事二兩、白事四兩。乾隆三十三年(1768),停止所有紅、白銀兩,於扣存朋銀項內動支。乾隆三十八年,調征金川,陣亡千、把總三員,每員各給馬餉一分,養贍其家。陣亡兵丁,有無依眷口,各給守餉一半養贍;有子者,俟成丁後補給名糧,開除半餉;殘廢兵,餉終身。
提標駐常德兵及城守營兵季米,原在常德府倉支給,今改赴武陵縣倉給領。每名歲支本色米一石四斗六合二勺八杪三撮,支折色錢六百文。
論曰:常德兵素稱恇怯[73],摧鋒陷陳[74]、驍勇疾遠出鎮竿、九溪諸營下。然粵西之役,提軍向忠勇公榮[75]率以剿賊,所至克捷,搗賊巢萬山中,取蝥弧[76]先登,履險如平地。時天下勁旅雲集桂管[77],惟楚兵論功為諸軍冠。既而,援湘、援鄂、援皖,轉戰千里,直抵金陵遏賊,使不得逞,東南半壁,屹然倚為長城。一時,隸麾下執鞭弭[78]者,先後起偏裨,洊陟[79]專閫,皆偉然有方略,稱將才。蘇文忠[80]有言:士無強弱、氣無勇怯,視乎將所以御之耳。顧不信哉!
【注釋】
[1]安堵:安定,安居。
[2]張寇吳逆:張寇,張獻忠。吳逆,吳三桂。
[3]元戎:大軍,主將。
[4]裴駰:東晉史學家,裴松之的兒子,字龍駒,河東聞喜(今山西聞喜)人。繼承家學,博覽宏識,亦以注史著稱於世。
[5]材官:武卒或供差遣的低級武職。
[6]講肄:講論肄習,亦指操練。
[7]長吏:舊稱地位較高的官員;指州縣長官的輔佐。
[8]兵曹:古代管兵事等的官員。漢代為公府、司隸的屬官。唐代為府、州設立的「六曹」(或「六司」)之一,在府稱「兵曹參軍」,在州稱「司兵參軍」。後世或沿用此稱。
[9]別將:秦、漢時代,軍中別部之統領官,也就是配合主力軍作戰的部隊將領稱別將。
[10]排䂎手:使用梭標的士兵。䂎,小矛。
[11]張說:667—730年,字道濟,一字說之,河南洛陽人,唐朝政治家、文學家。說,音yuè。
[12]彉騎:唐代宿衛兵名。玄宗時因宿衛京師的府兵大量逃亡,開元十一年用宰相張說的建議,以招募方式選京兆、蒲、同、岐、華等州府兵和白丁,每年宿衛兩個月,免除出征、鎮守負擔,稱長從宿衛。開元十三年,改稱「彉騎」。
[13]兵柄:兵權,軍權。
[14]長史:中國歷史上職官名,其執掌事務不一,但多為幕僚性質的官員,亦稱為別駕。最早設於漢代,當時丞相和將軍幕府皆設有長史官,相當於現在的秘書長或幕僚長,將軍下的長史亦可領軍作戰。品級高下視所屬機構而異,從三品至七品不等。
[15]禁旅:猶禁軍。
[16]鋪遞:是宋代官方郵傳系統中的基本單位,主要任務有承運官方文書、運輸官物、押送犯人等。
[17]鈐轄:官名。宋鈐轄掌一州、一路或兩路軍旅屯戌、營防、守御政令。以朝官及諸司使以上充任,官高資深者稱都鈐轄,官卑資淺者稱鈐轄。
[18]都監:官名,即「監軍」。唐中期後出兵作戰,常以宦官為監軍,因督察多路兵馬,故稱「都監」,或「都都監」。宋代設有路都監,掌管本路禁軍的屯戍、訓練和邊防事務。有州府都監,掌管本城廂軍的屯駐、訓練、軍器和差役等事務。
[19]虞侯:本為春秋時期掌管山澤的職官。西魏和隋朝以後用作軍官稱號,如虞侯都督、左右虞候率、都虞侯等。其職掌不盡相同,或為警備巡查官,或為內部監察宮。宋代的軍事編制單位「都」一級,設置將虞侯一職,地位較低。
[20]軍使:指掌軍中的賞功罰罪的官。
[21]兵馬使:官名。唐中後期方鎮使府軍將,總兵權,任甚重,有都知兵馬使、左右廂兵馬使、前中後軍兵馬使、宅內兵馬使等名目。
[22]土丁弓弩手:一作「土丁刀弩手」。宋荊湖路募土丁充任的鄉兵,主要用於防守少數民族所居溪洞地界。辰、澧、施、歸等州土家、苗、漢雜居地區均先後募集。計口給田,蠲免其他徭役,番戍砦柵時給以口糧。以土酋為長,設都指揮使、都頭等職,受宋將節制,亦有與宋將吏混合編制者。
[23]轉運使:中國古代官職,始置於唐朝,可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官職,主管運輸事業。
[24]張栻:1133—1180年,字敬夫,一字欽夫,又字樂齋,號南軒,世稱「南軒先生」。南宋漢州綿竹(今四川綿竹縣)人,中興名相張濬之子。著名理學家和教育家,湖湘學派集大成者。
[25]都頭:軍職名。唐中期諸軍統帥之稱,後為一部軍隊為一都的長官之稱。唐僖宗時,當權宦官募神策新軍五十四都,各都長官稱都將,亦稱都頭。宋各軍指揮使下設此官,屬低級軍官。
[26]黜陟:官職的升遷或降黜。陟,登高,引申為晉升、進用。
[27]使相:官名。晚唐時期,為了籠絡跋扈一時的節度使,朝廷授予他們同平章事的頭銜,與宰相併稱,號為使相。五代沿用,實際上不行使宰相的權力。宋代,在親王、留守、節度使等加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都稱為使相,不參預朝政和簽署朝政命令,只在朝廷除授大臣的詔令上副署。
[28]翼:元代軍事編制名。
[29]樞密院:唐、五代、宋、遼、元時代的官署名稱。唐永泰(765—766)中始置,本在內廷,用宦官為樞密使,執掌機要事務。五代後梁建立崇政院,後唐改稱樞密院。宋代沿置,主要管理軍事機密及邊防等事,與中書省並稱「二府」同為最高國務機關。元代樞密院主要掌軍事機密、邊防及宮廷禁衛等事務;戰爭時設行樞密院,掌一方軍政。
[30]勝國:被滅亡的國家。
[31]僭偽:舊指割據一方的非正統的王朝政權。
[32]都司:明官署名。明代設立於地方的軍事指揮機關,掌一方軍政,統率其所轄衛所,屬五軍都督府而聽從兵部調令。與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稱「三司」,分掌地方軍政、民政、刑獄。
[33]經歷司:明代在衛所中設置的一個職能廣泛但級別很低的文職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典出納文移,類似於今天的辦公室主任。此處指經歷司經歷。
[34]經歷知事:即經歷司知事。與經歷同掌出納文移。
[35]吏目:中國古代文官官職名,元不少提舉司與明、清太醫院、五城兵馬司及明太常寺、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京衛指揮使司等皆有吏目掌文書。
[36]倉大使:官名。掌主倉儲。
[37]旗軍:明朝四衛營的官軍。
[38]旗纛:飾以鳥羽的大旗。纛,古代用毛羽做的舞具或帝王車輿上的飾物。
[39]軍牙:軍前大旗。
[40]六纛:六面軍中大旗,唐節度使軍中所用。泛指軍中主帥的大旗。
[41]雉堞:古代城牆上掩護守城人用的矮牆,也泛指城牆。
[42]傳籌:護軍的巡邏制度。巡邏過程中,上下站以籌棒交接,監察哨卡值班情況。紫禁城傳籌有內外之分,宮內為五籌傳遞,外圍為八籌傳遞。
[43]提標:兵制名。清制,各省提督直轄的綠營官兵,稱為「提標」。凡提標均置中軍參將一員,主掌全標營務。惟京師巡捕五營之中營,乃提督九門巡捕五營步軍統領專轄,遂作提標,設提督中軍兼管中營,副將一員為中軍。
[44]徐國相:1634—1699年,清漢軍正白旗人,今遼寧省燈塔市燈塔鄉藥堡村人,號行清,官至湖廣總督。任安徽巡撫時,請行溝田法,使皖民得水利之惠。
[45]苗猺:對西南少數民族的蔑稱。
[46]外委:清代的額外低級武官,有外委千總、外委把總、額外外委,職位與千總、把總相同,但薪俸較低。
[47]劉君輔:雲南會澤人,由行伍歷官湖廣提督,能作徑尺大字,亦工詩。
[48]餉干:國家用於軍事方面的經費。
[49]拖沙喇哈番:清爵名。漢稱舊為外所千總。順治四年(1647),定名為「拖沙喇哈番」。乾隆元年(1736),定漢字為雲騎尉,滿文名稱如舊。
[50]王無黨:?—1763年,直隸萬全(今河北省萬全縣)人,康熙五十一年武進士,授藍翎侍衛,累遷廣西梧州協副將、湖廣提督、浙江提督。
[51]教豫:應為「豫教」。《禮記·經解》:「故禮之教化也微。」唐孔穎達疏:「微者,言禮之教人豫前事微之時,豫教化之。」後指預為教育、感化。
[52]九區:九州。
[53]旂常:旗常,旗與常。旗畫交龍,常畫日月,是王侯的旗幟。借指王侯。
[54]陛石:又稱「陛階石」,是古代漢族宮殿門前台階中間鑲嵌的那塊長方形大石頭,一般是一整塊石頭,有的還由好幾段石頭組成,是帝王身份的象徵。
[55]管鑰:鎖匙。
[56]官例馬:馬政名,又稱「例馬」。凡綠營提督以下、外委以上各官例給之馬,謂之「官例馬」。
[57]馬乾:飼馬的乾食料。
[58]轇轕:交錯,雜亂。
[59]偏橋:簡陋的小橋。
[60]鏆:鐲子。
[61]譏訶:稽查盤問。
[62]按臨:巡視。
[63]班直:宋代軍隊編制合稱,即諸班、諸直,屬殿前司。通常選武藝絕倫者充當,為皇帝親近扈從,或為儀仗隊、樂隊。諸班有: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班、東西班、招箭班、散直、鈞容直等。諸直有:御龍直、御龍骨朵子直、御龍弓箭直、御龍弩直等。
[64]賜賚:賞賜。或指賞賜的東西。
[65]傭值:受僱的工錢。
[66]守倅:郡守及其副職。泛指州郡的長官。
[67]劉珙:1122—1178年,字共父,崇安(今福建崇安)人。官資政殿大學士,工書。
[68]疏闊:粗略,不周密。
[69]江陵當國:指張居正為相。因其是江陵人,故稱。
[70]天庾:國家的倉廩。
[71]乃:可是。
[72]條:分列條款、條目。
[73]恇怯:膽小怕事。
[74]摧鋒陷陳:一作「椎鋒陷陳」。猶衝鋒陷陣,形容作戰勇猛。
[75]向忠勇公榮:向榮,1792—1856年,字欣然。四川大寧(今重慶市巫溪縣)人,寄籍甘肅固原(今屬寧夏),晚清名將,官至四川提督、固原提督、廣西提督、湖北提督(從一品),卒授一等輕車都尉(正三品)世襲,諡號「忠武」。本志稱其「忠勇公」,誤。
[76]蝥弧:春秋諸侯鄭伯旗名。後借指軍旗。
[77]桂管:唐置桂州管內經略使,簡稱桂管經略使。治桂州(治今廣西桂林市),領桂、梧、賀、連、柳、富、昭、蒙、嚴、環、融、古、思唐、龔等州。
[78]鞭弭:馬鞭和弓。借指戎馬生活。
[79]洊陟:薦舉提升。洊,古同「薦」。
[80]蘇文忠:蘇軾,御賜諡號「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