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武陵縣誌 · 武陵縣誌卷之十六

同治壬戌編成 陽 湖 惲世臨鑑定 邑 人 陳啟邁纂輯 食貨志第一 版章[1]圖繪,民數同輸。計丁多寡,判地磽腴。甲所科則[2],遂征兩租。衝波沈廢,厥賦永逋[3]。秔稻[4]穰熟,木棉棻鋪[5]。鱗毛叢莢,產裕山湖。常平義社,各建倉儲。兵飢屢逅,散掠全虛。稅厘助餉,以濟糧芻[6]。時平蠲復,民困其蘇。志食貨。 田 賦 夏 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厥賦上下。《禹貢》 周 職方氏掌天下之圖,乃辨九州之國,使同貫利[7]。正南曰荊州,其谷宜稻。《周禮》 漢 漢興,天下既定,民無蓋藏[8],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前漢書·食貨志》 案:邑境於秦為黔中郡;漢興,始改武陵。歲令大人輸布一匹、小口[9]二丈,是謂「賨布」[10]。 世祖建武六年(30),詔郡國收欠田租,三十而稅一,如舊制。十五年,詔州郡檢覆[11]墾田頃畝。《後漢書·光武帝紀》 晉 成帝咸和五年(330),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哀帝即位,乃減田租,畝收二升。《晉書·食貨志》 唐 唐初,定租庸調法。一曰租,男一丁授田百畝,歲租粟二石。二曰調,每丁隨鄉土所出,歲輸絹或綾絁[12]共二丈、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納絹三尺。《唐書·食貨志》 代宗永泰二年(766),分天下財賦置轉運、鹽鐵二使,湖南荊南道以轉運使劉晏[13]領之。《食貨志》 德宗時,楊炎[14]為相,作兩稅法,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定,起科[15]均收。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中丁,以貧富為差。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食貨志》 武陵郡貢苧練[16]布十端[17]。《通典》《府志》 宋 太祖建隆(960—963)初,遣使監輸民租。荊湖等路夏稅以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租以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以荊湖土多秔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民逋租逾限,取保歸辦,毋得禁系。《通考》《通志》 太宗端拱(988—989)初,詔荊湖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谷,民之粟、麥、黍、豆種者令淮北州郡給之。《宋史·食貨志》 仁宗慶曆(1041—1048)中,王逵為荊湖轉運,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18],蒙詔獎。由是,他路競為掊克[19]以市恩。《食貨志》 神宗熙寧十年(1077),酒課[20]歲額鼎州五縣在五萬貫以上。《食貨志》 高宗紹興元年(1131)初,賦鼎州和買[21]折帛錢[22]六萬緡,以贍蔡兵。荊湖南折帛錢自此始《食貨志》。五年,都督行府[23]言潭、鼎、岳、澧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閒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閒田者,亦與之《食貨志》。三十年,科撥[24]諸路上供米,鄂兵歲用米四十五萬餘石,於永、郴、邵、衡、道、潭、鄂、鼎等州科撥。《食貨志》 鼎州歲貢布一十匹,苧練各一十匹。《元豐九域志》《府志》 元 世祖至元(1264—1294)初,定製: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 成宗貞元(1295—1297)間,罷湖廣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餘錠矣。大德二年(1298),宣慰[25]張國紀請科夏稅。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元史·食貨志》 明 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營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冊」。首總為一圖,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以土田為主,諸原坂[26]、墳衍、下濕、沃瘠、沙鹵之別畢具,大約以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賦役之法,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27],凡二等。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視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通其力《明史·食貨志》。二十四年,編審武陵縣官民土田三千一十一頃一十五畝四分零,夏稅麥一千一石八斗、絲七千四百八十九兩七錢、折絹三百七十四匹一丈六尺;秋糧米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八石二斗、農桑絲四百二十一兩、折絹二十一匹。明龍襄《府志》 《賀志》按:農桑絲本府原不產。舊例謂地不宜桑,任以他樹栽植,而稅如之。此例一定,流而折絹,又分南北之絹。府屬俱於他處買辦,以供貢額,而解費因之。我朝俱行折色,積困始蘇矣。 神宗萬曆六年(1578),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28]截補。於是,豪猾[29]不得欺隱,小民無虛糧《食貨志》。九年,頒「一條鞭法」。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簽募。力差[30]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31]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32]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立法至為簡便。嘉靖(1522—1566)間,數行數止,是乃盡行之《食貨志》。十年,編審武陵縣官民田、地、塘八千八百六十五頃七十三畝,夏稅麥一千四石二斗,絲七千五百四十二兩,折絹三百七十七匹;秋糧米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二石六斗,農桑絲四百二十兩九錢,折絹二十匹。雜賦、商稅、門攤、酒醋等鈔七千七十一貫六百零屬本府稅課司征解;徭役銀四千三百三十兩零明龍襄《府志》。二十八年十月,以播州用兵加湖廣田賦。二十九年正月,播州平,蠲湖廣加派田租逋賦。《神宗本紀》 附錄:《龍襄田賦志總論》 吾郡自萬曆十年(1582)丈田定冊,按畝攤糧,稱均平矣。此後,每夏月,淫雨連綿,洪水泛溢,歲以為常。蓋世變也。武陵、龍陽、沅江多湖田,鞠為墟藪,莽無阡陌;桃源多峪田,沖為沙石,絕無泥土。人但知水鄉之受害,而不知山鄉之同害;但知凶歲之賠糧,而不知豐歲之永賠也。下莫由訴,上莫由蠲。無已,則平隴荒陂,近年開墾成畝者,令該里盡報升科[33],以漸抵荒廢之額,或者其害少蘇乎。又曰:錢糧之數,掌在縣之糧書。其每月之開比[34]也,能顛倒其多寡;歲終之算數也,能混淆其完久。即糧書守法,而里胥率倚之以害民。細詢其故,僉曰:「納票有遺議也。」舊制:由票一張,納戶領歸,而里胥赴比[35]。應朴[36]應免,悉隨糧書之筆。即應免而朴,何所置辨?里胥懼比單如追命之牒,所以日媚糧書而不足也。及歲終,查算流水,有簿登記甚明,乃里胥每戶索票送房,名曰「對數」。一入其手,非賂不還。隔年帶徵之稅,查票尤急。遇失票者,居為奇貨。其富里則執此以責私債,速於催丁;村民寶田票如鎮宅之符。所以,歲媚里胥而不足也。惟給小票一連二張,中央書曰「互證票」,納戶裁其一以付該里。每及應比,持票開數,不求糧書。糧書事冗,數必預開。今則臨比得票,亦可免朴年終算數。里胥自對,不問納戶,不過增紙數寸,增印一顆,而可蘇疲里之租瘢[37],破糧書之謗篋。遠村納稅之後,不裹糧入城市矣。武陵前縣苟公,拘民查糧,失票而登簿者,則抹簿;漏簿而執票者,則碎票。皆問罪重征,倘預互證之法,則票散民間者永不復出,安能盡里胥千百之票而碎之耶? 正統(1436—1449)間,戶部尚書李汝華[38]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崇禎三年(1630),軍興於九厘外,畝復征三厘,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兩四千有奇。後七年復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折銀八錢,又畝加征一分四厘九絲。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銀一分。《食貨志》 屯 田 洪武(1368—1398)初,令各衛、所軍以三分守城、七分下屯《府志稿》作「七分守城、三屯田」,與此互異,詳《兵制》。仿漢人塞下屯田遺意也。其田每官存戶田二百畝、每軍存戶田一百畝。其及軍人工食,無所為起解也。崇禎(1628—1644)末年,始有增操練餉名色[39],飛挽[40]之勞與正賦等矣《賀志》。常德衛原額屯田八百零二頃二十八畝零,例增田一百五十五頃一十七畝、子粒米一千六百三十九石零。嘉靖七年(1528),奉例清理,增田四頃七十二畝、子粒米三十一石零。萬曆九年(1581),清丈新增連原額共田、地、塘二千七百七十五頃九十六畝九分九厘零、子粒米共一萬六千石八斗六升五合零。坐落武陵縣共田、地、塘七百四頃七十四畝、子粒米八千七百六十六石三斗零。並坐落桃源、龍陽者,總名武陵屯;其坐落益陽者,為龍陽屯。歸併辰州衛者,田一千三百一十四頃四十五畝九分零、子粒米七千九百二十四石八斗七升零。永樂(1403—1424)間,辰衛正軍七百餘名奉文下常給領後,乃改折征銀,其零剩星散田畝,聽常衛軍自種自食。《賀志》 國朝 順治元年(1644),定各直省錢糧照明萬曆則例。其天啟(1621—1627)、崇禎時加增者,悉予豁免。《會典》 十四年,題准[41]訂正《全書》[42],如地丁先開原額,繼開荒亡;地丁既清,次開實征,又次開起存。如起運,則分別部寺倉口;有留,則詳載款項、細數。九厘銀[43]原系明萬曆(1573—1620)間額徵,舊書未載,今應補入。宗祿銀[44]昔入存留,今改起運。官員經費定有新規,會議裁冗,改歸正項。本色[45]、絹布、顏料、銀、硃、銅、錫、茶、蠟等項已經改折者,查照督撫題定價值開列;仍解本色者,照刊書價值如數辦解。後有續增地、丁,督撫歲底匯題,聽部查核。《會典》 康熙四十八年(1709),覆准[46]湖南欺隱田地,行令該撫准其展限一年,嚴飭地方官多方曉諭百姓,將私墾田地在限內盡行首報,免其治罪。如逾限不首者,許里民人等據實舉首。隱田者,照律治罪,將田入官,錢糧按年追征。倘扶同不舉,並坐以罪。地方官隱匿不報,照例議處。《會典》 一、常德衛未歸併以前舊制 原額田賦 縣境一則田[47]六千六百五十八頃二十畝九分零每畝科秋糧米四升三合七勺[48]零,山水鄉田三百頃九十七畝七分零每畝科秋糧米三升三合五勺零。每米一石,額徵並新加黃絹、顏料、弓箭等銀七錢五分一厘零,派夏稅絲二錢五分零,桑絲一分二厘零。 一則田五百一十六頃八十一畝三分零每畝科秋糧米一升五合九勺零,科夏稅二麥一升三合六勺零;山水鄉地一百五十七頃六十四畝八分零每畝科秋糧米七合九勺零,科夏稅二麥六升三合八勺零;山坡地七百七頃四畝零每畝科秋糧米三合一勺零,科夏稅二麥二合七勺零。每麥一石,折銀二錢四分九厘零。官民塘四百四十二頃六十三畝九分零每畝科秋糧米六勺九抄零。 共田、地、塘八千七百七十八頃三十二畝九分零,除豁免、荒蕪一百一十六頃七十七畝五分零,實成熟田、地、塘八千六百六十一頃五十五畝三分零,額載糧麥三萬二千三百四十六石八斗七升一合零,除豁免、減則外,實成熟糧麥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八石七斗九升九合,夏稅桑絲四百九十七斤九兩六錢二分八厘零秋糧內帶派,額條銀[49]並新加絹價、弓箭、顏料、醋茶及科收零尾,共銀二萬三千八百一十六兩一錢九厘零。除豁免、荒蕪、減則外,實征銀二萬二千六十二兩六錢五分二厘零。 原額額外 首墾[50]田地三頃六十三畝三分零,科糧麥三石四斗二升八合零,實條銀三兩五錢七分六厘零。 開墾田並續墾升坡[51]共十五頃七十畝三分零,科糧三十石三斗八升六合零,實條銀二十六兩九錢四分二厘零。原額另派 額設九厘餉併科收零尾銀五千六百九十一兩三錢七分九厘零,除豁免、荒蕪、減則外,實征銀五千四百四十六兩一錢九厘零。 首墾額外九厘餉銀一兩二錢一分三厘零,開墾田並續墾升坡額外九厘餉銀九兩三錢四分六厘零。 以上額內、額外、條餉總共銀二萬九千五百四十八兩五錢六分六厘零,除豁免、荒蕪、減則外,實征銀二萬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二分九厘零。 原額地丁 康熙五十年(1711),編審武陵民更屯丁共一萬九千五百七十,征丁銀三千四百六十四兩七錢四分零。雍正七年(1729),覆准各直省丁銀均攤入地糧內徵收。《府志》「田賦門」載:丁銀今依「戶口門」所載補之,蓋地丁均系正供,以類相從,不能避繁複也。 原額更名田賦 一則田四百五頃九十畝一分零科糧同前,水鄉田七十二畝科糧同前。每石派銀七錢一分六厘零。 一則地二百八十五頃三十八畝五分零。科糧米、夏麥、派銀同前。每麥一石派銀二錢五分零。 共田地六百九十二頃七分一厘,該糧麥二千六百二十三石七斗三升六合零。除減則外,實成熟糧麥二千二百二十五石七斗二升零。額條銀一千六百九十七兩四錢一分四厘零。除減則及科減零尾外,實征銀一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五分四厘。 原額更名另派 額九厘餉併科收零尾銀三百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六厘。除減則外,實征銀三百三十九兩六錢二分零。 原額更名基租課 斧鐮草刀地蓬課銀八十九兩三錢五分。此項原荒無征。 大圍陽山紙課實征銀九兩一錢。 原額基租並清出及額外基租銀一百八十二兩七錢二分三厘零。除全荒無征外,實征銀一十二兩九錢五分。 常德衛原額田賦 中則屯田二千一百二十六頃三十三畝二分零每畝科糧六升科銀四分二厘零,除寄莊[52]案內開撥坐落桃源、龍陽二縣屯田二十五頃六十畝三分零,實屯田二千一百頃七十二畝九分零。存額糧餉一萬二千六百四石三斗七升六合零。除減則外,實存熟糧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七石六斗九升九合零。存額屯餉銀九千二十五兩九錢八分三厘零。除減則外,實征額屯餉銀八千六百六十一兩五錢二分零。 原額歸併寄莊 雍正九年(1731),收管桃源縣撥歸屯田五十三畝七分四厘零科征同前,該秋糧三石二斗二升四合零,該銀二兩三錢九厘零。 以上原額並收歸寄莊,共額糧、屯餉除減則、撥歸外,實征糧一萬一千七百六十石九斗二升三合零,實征屯餉銀八千六百六十三兩八錢二分九厘零。 附原額歸併戶口 原額人丁並操丁一百二十四丁,除豁免操丁無征丁銀外,實在人丁三十四丁,實征丁銀六兩八錢。康熙四十五年(1706)以前四次編審,陸續增益人丁二十一丁,共增丁銀四兩二錢,除開撥桃源隨糧屯丁並丁銀外,實在屯丁五十四丁,實征丁銀十兩九錢。此條《府志》漏載,今依奏銷冊補入。 二、常德衛原並辰州衛坐落武陵屯原額田賦 中則屯田七百三頃二畝八分零每畝科糧六升二勺零,科銀四分四厘零,除寄莊案內開撥坐落桃源縣屯田一頃三十七畝六分零,實存額田七百一頃六十五畝二分零。存額糧四千二百三十石二斗六升零,除減則外,實征成熟糧三千九百六十三石三斗四合零;存額屯餉銀三千八十八兩一錢九分一厘零,除減則外,實征屯餉銀二千九百六十五兩九錢九分五厘零。 原額歸併寄莊 雍正九年(1731),收管龍陽縣撥歸中則屯田五十三頃七十九畝二分零照龍邑民田上則,每畝科糧四升科銀三分九厘零,該糧二百一十五石一斗七升,該屯餉銀二百五十二兩九錢七分九厘零。除減則外,實征成熟糧二百九石三斗七升九合零,實征屯餉銀二百四十六兩一錢七分一厘零。 以上原額並收歸寄莊額糧、屯餉,除減則並撥歸外,實征糧四千一百七十二石六斗八升四合零,實征屯餉銀三千二百一十二兩一錢六分六厘零。 按:常衛田賦、寄莊、戶口並歸併辰衛,田賦、寄莊、戶口共征九厘餉銀三百三十九兩六錢二分一厘。《府志》漏載,今依奏銷清冊補之,於此舊制乃厘然可考焉。 附原額歸戶口 原額人丁一千八十七丁,額徵丁銀一百七十九兩七錢三分一厘。除逃亡無征外,實在人丁五百四十丁,實征丁銀八十九兩二錢八分七厘。此條亦系依奏銷冊補入。 原額丁糧外派 麂皮、京扛[53]額銀五錢四分,除開除並豁免、無征、減則外,實征銀五錢三分零。 原額班匠 帶徵班價銀三十七兩二錢。江南匠人六十二名,每名每年正征帶閏,該銀六錢,旋奉文均入田賦內攤收。 以上闔縣民屯、更名條餉、麂皮、京扛、租課、班匠等並更名民屯、更名閒丁丁銀,共實征銀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五厘零。 原額另派 另派,不准優免,奉裁充餉額徵銀三百四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零。 原額蘆洲租田款項 蘆課共四莊一渡口、次德雷、次芷灣、次桑麻,原額淤地並新丈出,共熟淤地二十五頃五分零。此蘆洲租田定例,五年輪丈。坍塌者開除,新淤者增升。共實征蘆課銀三十八兩七錢二分二厘零。 原額雜稅 額銷鹽引[54]二萬五千八百引,每引納稅銀二分。 牙雜稅[55]並加增銀二十二兩三錢一厘零。 當稅銀二十兩。《通志》:當館五座,每座歲稅銀五兩,共征銀二十五兩。按:當館開設無常,無定額。 田房、牛驢二稅,歷系盡征盡解,無定額。 原額起運 戶、禮、工、光四部寺冗款,並順治九年(1652)起至康熙六年(1667)止奉裁充餉以及額外首墾、條餉,共額銀二萬二千一百三十七兩四錢九分四厘零。解費銀二十五兩一錢一分四厘零。除開除、豁免、無征、減則外,實在起運銀二萬六百七十五兩一錢四分零;解費銀二十二兩一錢八分四厘零。 原額存留 撥運官俸、役食、驛站、均徭、走遞、夫馬、鋪兵、渡夫、祭祀、雜支等項,共銀九千七百二十一兩九錢六分五厘零。除開除、豁免、無征、減則外,實在存留銀八千八百二十五兩三錢六分七厘零。 會裁心紅[56]、紙張、修理、倉監、餵馬草料、修船、修堤、府縣應朝盤纏、試卷、迎送、民皂、吹手、備用、照磨官俸、役食;半裁科舉、府河驛丞官役、俸食;裁減祭祀、燈夫、民壯、工食等銀八百八十五兩七錢一厘零。除開除、豁免、無征、減則外,實存會裁銀七百八十一兩五錢二分六厘零。 兵部江濟水夫正扛銀五百三十九兩二錢七分零、解費銀四兩八錢五分三厘零。除豁免、無征並減則外,實存正費銀五百一十六兩四分二厘零。奉文協濟驛道,沖驛開銷。解費銀四兩六錢四分四厘零。 隨漕淺船、繩纜、水腳[57],額銀一百一兩六錢六分七厘。除豁免、減則外,實征銀八十七兩九錢一分零,解費銀七錢九分零。 三、現行條鞭定製 歸併常德衛以後田賦 田產 原額民賦田、地、塘八千七百七十八頃每畝科則不等,額徵條麥銀二萬三千八百一十六兩一錢九厘。除康熙五十三年報墾減則銀一千五百四十七兩六錢六厘,又除豁免宿郎堰荒蕪田、地、塘一百一十六頃七十七畝五分八厘,豁免銀二百五兩八錢五分一厘,實在成熟田地塘八千六百六十一頃五十五畝三分四厘,實征銀二萬二千六十二兩六錢五分一厘。 丁銀隨征 原額人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五丁,額徵丁銀三千八百六十七兩五錢一厘。除西山故夫並新舊逃亡人丁二千五百五十三丁,無征丁銀四百五十六兩八錢六厘;又除豁免宿郎堰人丁二百六十三丁,無征丁銀四十七兩八厘。實在人丁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九丁,實征丁銀三千三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六厘。 九厘餉銀 原額九厘餉銀五千六百九十一兩,除康熙五十三年(1714)報墾減則銀一百七十三兩七錢七分八厘,又除豁免宿郎堰荒蕪銀七十一兩四錢四厘,實征銀五千四百四十六兩一錢九分七厘。 首墾申墾額外田賦 雍正七年(1729),首墾額外民賦田地一頃七十四畝七分三厘,該升條麥銀一兩二錢一分三厘、九厘餉銀三錢五分八厘。十年,首墾額外民賦田地六十畝八分五厘,該升條麥銀九錢一分四厘、九厘餉銀三錢八分二厘。十二年,首墾額外民賦田七十六畝七分六厘,該升條麥銀五錢三分四厘、九厘餉銀一錢五分三厘。 乾隆十三年(1748),請申勸墾事案內民賦開墾田五十一畝四厘,該升條麥銀九錢一分六厘、九厘餉銀三錢一分九厘。二十五年,前案內民賦開墾並陸續升坡地共一十五頃七十畝三分三厘,該升條麥銀二十六兩九錢四分三厘、九厘餉銀九兩三錢四分七厘。 上額外田地一十九頃三十三畝七分一厘,實征銀四十一兩七分九厘。 以上民賦並額外田地,除荒蕪、豁免、減則外,實成熟田、地、塘八千六百八十頃八十八畝三厘零,該科糧麥九萬九千四百二十二石六斗一升三合零,夏稅桑絲四百九十七斤九兩六錢二分八厘零。實征條銀二萬二千九十三兩一錢六分九厘零,又征九厘餉銀五千四百五十六兩七錢五分五厘零,又征丁銀三千三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共實征銀三萬九百一十三兩六錢八厘。 歸併常德衛武陵屯田賦 田產 原額屯田二千一百二十六頃三十三畝二分三厘零,額徵屯餉銀九千一百三十五兩九錢九分九厘。除開撥桃源、龍陽寄莊田二十五頃六十畝三分,開撥屯餉銀一百一十兩六厘,實存額田二千一百頃七十二畝九分三厘,實存餉銀九千二十五兩九錢九分三厘。又除康熙三年(1664)報墾減則銀三百六十四兩四錢七分三厘,又於寄莊寄糧案內收桃源縣撥歸屯田五十三畝七分四厘、歸併銀二兩三錢九厘,實征銀八千六百六十三兩八錢二分九厘。 丁銀隨征 原額操丁九十丁每丁征銀五錢,額徵丁銀四十五兩。此項乾隆三年(1738)豁免無征。原額人丁三十四丁每丁征銀二錢,額徵丁銀六兩八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額外新增人丁八丁,該增丁銀一兩六錢。三十五年,增八丁,增丁銀一兩六錢。四十年,增三丁,增丁銀六錢。四十五年,增二丁,增丁銀四錢。嗣後,欽奉恩詔,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上屯丁五十五丁,額徵丁銀一十一兩。除開撥桃源縣隨糧屯丁四分八厘、丁銀九分六厘,實存屯丁並額外新增人丁共五十四丁五分,實征丁銀一十兩九錢四厘。 常德衛原並辰州衛武陵屯田賦 田產 原額屯田七百三頃二畝八分四厘,額徵糧銀三千九十四兩一錢四分七厘。除開撥桃源縣寄莊田三十七畝六分、開撥屯餉銀六兩五分六厘,實存額田七百一頃六十五畝二分三厘,存額銀三千八十八兩九分一厘。除康熙五十三年報墾減則銀一百二十二兩九分五厘,實征銀二千九百六十五兩九錢九分六厘。又於寄莊寄糧案內收龍陽撥歸屯田五十三頃七十九畝二分七厘零,征銀二百一十四兩三錢一分一厘。除報墾減則銀五兩七錢六分八厘,實征銀二百八兩五錢四分三厘。 丁銀隨征 原撥操丁一十二丁,額徵丁銀四兩六錢九分九厘。除豁免操丁七丁六分五厘,無征丁銀三兩八錢二分八厘,實在四丁三分五厘實征丁銀八錢七分一厘。 九厘餉銀 原額九厘餉銀三十八兩六錢六分八厘。除康熙五十三年(1714)報墾減則銀一兩四分一厘,實征銀三十七兩六錢二分六厘。 以上屯田除減則外,實成熟田二千八百五十六頃七十一畝一分七厘零,該科糧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六斗八合零,實征屯餉銀一萬一千八百三十八兩三錢六分八厘、征九厘餉銀三十七兩六錢二分七厘、又征丁銀十一兩七錢七分,共實征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 更名田賦一名「王莊」 田產 原額更名田地六百九十二頃七分一厘每畝科則不等,額徵條麥銀一千六百九十七兩四錢一分五厘。除康熙五十三年報墾減則銀一百九十九兩九錢六分,實征銀一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五分五厘。 丁銀隨征 原額人丁一千八十七丁,征丁銀一百七十九兩七錢三分一厘。除逃亡人丁五百四十七丁,無征丁銀九十兩四錢四分四厘,實在人丁五百四十丁,實征了銀八十九兩二錢八分七厘。康熙五十六年以後編審增益,恩詔永不加賦。 九厘餉銀 原額九厘餉銀三百四十七兩九錢一分七厘,除康熙五十三年報墾減則銀八兩二錢九分六厘,實征銀三百三十九兩六錢二分一厘。 更名租課 原額斧鐮、草刀、地篷課銀八十九兩三錢五分,全荒無征大圍陽山紙課,實征銀九兩一錢。 原額基課銀一十六兩。康熙六年,清出更名基課銀八十五兩四錢四分。九年,清出更名基租銀七十三兩五錢四分四厘、又清出青陽閣承奉司基租銀五兩一錢,共額銀一百八十兩八分四厘。除荒蕪無征銀一百六十九兩七錢八分四厘,實征銀一十兩三錢。二十四、五兩年,查出長樂村額外基地新造房屋納租銀二兩六錢五分。 上基租共實征銀二十二兩五分。 丁糧外派並雜課 麂皮、京扛額銀五錢四分。除逃亡無征並減則,計銀九厘實征銀五錢三分一厘。 班匠實征銀三十七兩二錢。 以上更名田、地、塘六百九十二頃七分一厘。除減則外,該科糧麥二千二百二十五石七斗二升零,征條銀併科增零尾銀一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五分四厘、又征九厘餉並歸正零尾銀三百三十九兩六錢二分一厘、又征丁銀八十九兩二錢八分七厘、又征租課外派雜課銀五十九兩七錢八分一厘,共實征銀一千九百八十六兩一錢四分四厘。 另派不准優免 奉裁充餉實征銀三百四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零,於民賦內攤征銀三百一十四兩八錢五分二厘,於屯餉內攤征銀六錢八分八厘,於更名項內攤征銀三十二兩四錢七厘。 蘆課[58] 蘆課額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二分三厘,隨征耗銀五錢一分,銅筋[59]水腳征銀三兩三錢六分二厘。 上銀四十二兩五錢九分五厘,隨王莊徵收,單批單解,闔縣通計民賦額徵銀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八兩四錢六分一厘,屯餉額徵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兩四錢五分八厘,更名額徵銀二千一十八兩五錢五分一厘,除蘆課銅箸水腳外,實征銀四萬五千一百三十五兩四錢七分。 起運 戶部項下 解南農桑絹、北京富戶[60],解南京口鈔、新舊黃絹價、宗祿、折色、官員柴薪、茶價、民校、賦役冗款,並順治九年(1652)起至康熙六年(1667)底止,奉裁充餉並九厘餉銀、額外自首等項,除奉復廩糧三分之一入存留外,共額銀一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四分二厘。除逃亡無征丁銀並減則、豁免,共銀一千一百七十一兩七錢一分七厘。實征並自首共銀一萬七千七百六兩五錢二分五厘。 新歸併各衛地丁額銀、九厘餉銀、額外審增自首,共銀一萬二千二百八十七兩一錢四分六厘。除開墾減則銀四百九十三兩一錢七分四厘。於雍正十年(1732)寄莊寄糧案內奉文開撥桃源、龍陽二縣銀一百一十兩六厘;又於寄莊寄糧案內收管桃源、龍陽二縣銀二百四十九兩三錢五分;又於雍正九年開撥桃源屯丁,並乾隆三十年(1765)奉文豁免辰屯操丁銀四十八兩九錢一分八厘,實征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四兩三錢九分八厘。 更名地丁條麥、九厘餉銀實征銀一千九百二十六兩三錢二分二厘。 大圍陽山紙課並各案清出更名基租實征銀二十二兩五分。 禮部項下 南北藥味、正扛共銀九兩九錢八分四厘。除逃亡無征並減則、請免,共銀九錢一分一厘,實征銀九兩七分三厘。 工部項下 緞皮、活鷹、翎毛、苗竹、弓箭、弦條、屯田司科白硝、麂皮、胖襖[61]、褲鞋、軍器等項,共額銀二千二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二厘。除逃亡、無征並減則、豁免,共銀一百九十四兩八錢五分三厘,實征銀二千三十一兩三錢七分九厘。 麂皮、京扛實征銀五錢三分一厘。 班匠實征銀三十七兩二錢。 光祿寺下 甲丁庫供應並加蠟茶、顏料等項,共銀一千二十兩九錢一分一厘。除逃亡、無征及減則、豁免共銀九十三兩一錢九分四厘外,實征銀九百二十七兩七錢一分七厘。 以上戶、禮、工、光四部寺民屯、更名地丁、條銀、九厘餉銀、額外審增、自首並撥歸寄莊屯餉、丁銀及紙課、基租、麂皮、京扛、班匠、新增基租,以及順治九年(1652)至雍正十二年(1734)奉裁各官俸、役食、心紅、紙張、修理、倉監、餵馬、草料、修堤、修船、府縣應朝盤纏、試卷、迎送、民皂、吹手、備用;半裁科舉;裁減祭祀、修理、文廟、府、縣兩學廩糧、燈火、門神、桃符、春牛[62]、芒神、花鞭、酒席、藩司表夫、各河渡夫、孤貧花布[63]、口糧等項;除奉復廩糧三分之一入存留外,共額銀三萬六千九百六十六兩一錢八分七厘。除逃亡、無征、減則、豁免,共銀二千五百七兩五錢五分三厘。除開撥桃、龍二縣屯餉銀一百一十兩六厘、開撥桃源縣及豁免辰屯操丁共銀四十八兩九錢一分八厘外,又收桃源縣歸併屯餉銀二兩三錢九厘、龍陽縣歸併屯餉並丁銀二百四十七兩四分一厘,實征銀三萬四千五百四十九兩六分。又征解費銀二十五兩一錢一分四厘零,除豁免、無征、減則銀二兩九錢三分零外,實征解費銀二十二兩一錢八分三厘零。於康熙三年(1664)奉旨總歸戶部項下匯解,總名曰「地丁」「錢糧」,不復開列各項名色。 附:起運、節年、奉裁、存留款項 本府 知府俸銀二十九兩四分四厘。 心紅、紙張、油燭銀二十兩。 修衙置辦公座、轎傘、傢伙銀十兩。 朝覲提取造冊紙張,三年一次,每年銀八錢二分三厘。 朝覲官吏盤費銀,三年一次,每年銀四兩八錢。 燈夫,二名,工食銀十四兩四錢。 各役工食銀一百五十六兩。 同知俸銀十兩五分六厘。 心紅、紙、燭銀二十兩。 修衙置辦傢伙銀十兩。 各役工食銀十兩八錢。 通判俸銀二十三兩四錢六分。 心紅、紙、燭銀一十兩。 各役工食銀十三兩二錢。 經歷俸銀八兩二錢二厘。 心紅、紙張銀五兩。 各役工食銀二兩四錢。 司獄俸銀 照磨官俸、役食銀四十四兩五錢一分九厘。 修理府文廟銀五兩。 府學訓導俸銀六十三兩五錢四分。 齋夫[64]工食錢銀二十三兩六錢。 門斗[65]工食銀十四兩四錢。 廩生月糧銀二百五兩二錢三分三厘。 本縣 修理龍亭銀一兩。 修理縣文廟銀十兩。 知縣俸銀十八兩四錢九分。 心紅、紙張、油燭銀三十兩。 修衙置辦公座、轎傘、傢伙銀二十兩。 迎送上司補造傘扇、旗幟、紗罩銀十兩。 朝覲造冊紙張,三年一次,每年銀一兩六錢六分六厘。 朝覲官吏盤費銀二十五兩,內典史銀二十兩,隨朝吏銀五兩,三年一次,每年銀八兩三錢三分三厘。 吏書[66]十二名,工食銀一百二十九兩六錢。 庫書[67]一名,工食銀十二兩。 倉書一名,工食銀十二兩。 燈夫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 又,各役工食銀三百四十三兩二錢。 縣丞俸銀八兩二錢二厘。 修衙置辦傢伙銀六兩。 各役工食銀七兩二錢。 典史修衙置辦傢伙銀六兩。 典史各役工食銀七兩二錢。 縣學訓導俸銀三十一兩五錢。 齋夫工食銀二十三兩六錢。 門斗工食銀十四兩四錢。 廩生月糧銀一百二十二兩。 教官修衙置辦傢伙,二員,銀八兩。 教官餵馬草料,二員,銀二十四兩。 學書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 府河驛丞官俸、役食銀三十八兩六錢三分三厘。 朔望行香紙燭銀一兩。 馬神廟祭銀二兩。 八蜡神祭銀三兩二錢。 學院科、歲二考生員試卷、花紅銀十八兩。 修理倉監銀二十兩。 布政司表夫銀三兩一錢。 科舉銀三十五兩五錢三分九厘。 吹手九名,工食銀六十四兩八錢。此項撥給各鋪司兵,歸與存留坐支項下。 春牛、芒神、桃符、門神、花鞭、酒席銀五兩。 修理站船銀二十兩。 各河渡夫工食銀十八兩三錢。 孤貧冬衣布花、口糧銀。 修理察院公館傢伙銀十兩。 看守察院門子[68]二名,工食銀十二兩。 雜支供應過往上司下程、中伙、坐飯等項銀二百五十兩。 燈籠夫工食銀六十三兩九錢一分五厘。 以上各款久經奉裁,並歸起運,故附錄之以備考鑒。蓋官府之需用,無一不取之民間,雖節次奉裁,而小民之供億未嘗少減也。籍日湮不能悉載,采而存之,俾後之人有所觀感焉。 存留 撥運、存留、官俸、役食、驛站、夫馬、憲書[69]、表夫、祭祀、雜支、新裁、備用並四部寺解費,及奉復廩糧三分之一等項,共額銀一萬六百三十二兩七錢八分二厘。除逃亡、無征、減則、豁免,共銀一千三兩七錢五厘,實征銀九千六百二十九兩七分七厘。全留、半留、官俸、役食、憲書、表夫、祭祀、雜支並各部寺解費,及奉復廩糧三分之一等項,共額銀二千四百七十二兩一錢一分五厘。除請裁閒員案內先後奉裁本府照磨官俸、役食銀四十四兩五錢一分九厘,附郭驛丞官俸、役食銀三十八兩六錢三分三厘,及奉裁燈籠夫工工食銀六十三兩九錢一分五厘入新裁項下,實征銀二千三百二十五兩四分八厘。 隨征耗銀 府河驛、大龍驛、協濟桃源驛馬匹、支應[70]、館夫、站船、水夫,收回藍山縣紅船、水夫、里甲、排夫、腳馬等項,額銀七千一百五十六兩九錢六分二厘。除康熙十七年(1678)奉裁心紅、備用等項銀六百兩七錢二分五厘入新裁項下充餉外,實征銀六千五百五十六兩二錢三分七厘。 解驛道款項 兵部江濟水夫、正扛,額銀五百四十四兩一錢二分四厘。除報墾、減則並豁免,共銀二十三兩四錢三分一厘外,實征銀五百二十兩六錢八分七厘,隨征耗銀五十二兩六分八厘。 解糧道隨漕款項 淺船、繩纜、水腳額銀一百兩七錢六分一厘,又解費額銀九錢六厘。除豁免、無征並減則銀十二兩九錢六分七厘外,實征銀八十八兩七錢,隨征耗銀八兩八錢七分。 案:辰、常、沅三衛,在明初有漕運。萬曆(1573—1620)時,邑人姚學閔為戶科給事中,以各衛遠阻、洞庭風浪叵測請罷漕運,茲僅征隨漕等項銀兩。 案:起運、存留各款,《府志》只載總數,今仿《靈壽志》例,按照《賦役全書》臚列細數於左,俾國家制用之經瞭如指掌,而赴司請領者亦得並載焉。 存留經制款項 時憲書每年銀十兩四錢五分八厘,除荒銀[71]一兩一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九兩二錢八分四厘。 半留藩司表夫每年銀三兩一錢,除荒銀三錢四分八厘,實支銀二兩七錢五分二厘。 半留科舉額銀三十五兩八錢三分九厘零,除荒銀四兩二分四厘,實支銀三十一兩八錢一分五厘。 鄉飲[72]二次,酒禮銀十二兩。順治十四年(1657)裁銀六兩。又康熙十五年(1676)全裁,於二十二年奉復銀十二兩。除荒銀一兩三錢四分七厘,實支銀十兩六錢三分三厘。 貢生花紅、旗匾銀十八兩,二年一貢,每年銀九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除荒銀一兩一分一厘,實支銀七兩九錢八分九厘。 會試舉人長夫[73]額銀二百八十八兩,以十二名為率,每名長夫銀二十四兩,三年一次,每年支銀九十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除荒銀十兩七錢八分,實支銀八十五兩二錢二分。此項銀兩康熙十二年奉文:會試文、武舉人按名均分支給。 科舉生員盤纏、花紅、酒席銀一百二十兩,以三十名為率,每名盤纏銀三兩、花紅銀九錢、酒席銀一錢,三年一次,每年額銀四十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除荒銀四兩四錢九分三厘,實支銀三十五兩五錢八厘。 本府知府均攤俸銀十三兩六錢七分二厘。本縣知府均攤俸銀八兩二錢四厘。 通判皂隸六名,每年工食銀四十三兩二錢。康熙十四年(1675)半裁,二十年奉復銀三十六兩。作抽撥晃州廳役食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又除荒銀四兩四分二厘,實支銀二十六兩六錢三分二厘。道光十三年(1833)全裁,遇閏加銀三兩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轎傘扇夫五名,每年工食銀三十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於二十年,奉復銀三十兩。除荒銀三兩三錢六分九厘,實支銀二十六兩六錢三分一厘。道光十三年全裁,遇閏加銀三兩。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縣文廟祭祀,銀六十兩。雍正十二年(1734),恭裁銀二十兩。其應支之銀詳坐支項下。 抽撥晃州廳役食銀五兩二錢二分六厘,裁汰民壯[74]工食銀十五兩九錢七分九厘。 崇聖祠二祭,銀十兩。乾隆十三年(1748),奉文裁解銀二兩。其應實支之銀詳坐支項下。 名宦鄉賢祠二祭,銀十兩。乾隆十三年,奉文裁解銀二兩。其應實支之銀詳坐支項下。 釋菜[75]壇二祭,銀十兩六錢五分三厘。又奉復荒銀一兩三錢四分七厘。乾隆十三年,奉文裁解。 縣厲壇三祭,銀十八兩。乾隆十三年,奉文裁解五兩。其應實支及米折之銀詳坐支項下。 上各款並四部寺解費,銀二十二兩一錢八分四厘。除釋菜罈荒銀一兩三錢四分七厘外,實應解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六厘。 本府知府俸銀三十二兩四分四厘、薪銀七十二兩。順治十四年(1657),裁銀二十九兩四分四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七十五兩。除攤俸銀十三兩六錢七分三厘,又除荒銀八兩九錢二分三厘,實支銀五十二兩九錢六厘,遇閏加銀八兩六錢七分四毫。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 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薪銀四十八兩。順治十四年,裁銀十兩五錢五分六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八十兩。除荒銀八兩九錢八分三厘,實支銀七十一兩一分七厘,遇閏加銀七兩五錢四分六厘。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 通判薪銀四十八兩。順治十四年,裁銀二十三兩四錢六分。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四兩五錢四分。除荒銀二兩七錢五分六厘,實支銀二十一兩七錢八分四厘。道光十三年,奉文全裁,遇閏加銀四兩。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 府經歷薪銀二十四兩。順治十四年,裁銀八兩二錢二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十五兩八錢五分四厘。除荒銀一兩七錢七分四厘,實支銀十四兩二分四厘。遇閏加銀二兩。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又應請領養廉銀六十兩。 府學教授俸,每年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二十六年(1687),復設訓導一員,分給俸銀十五兩七錢五分。除荒銀一兩七錢七分,實支銀十三兩九錢九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順治十六年(1659),閏銀全裁。乾隆二年(1737),升正七品,應請領加品俸銀二十九兩二錢四分。 訓導二員,每年俸銀六十三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六年,復設訓導一員,其應支俸銀在於原編教授額俸之內分支。除荒銀一兩七錢七分,實支銀十三兩九錢九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乾隆二年,升從八品,應請領加品俸銀二十四兩二錢四分。 齋夫每年工食銀四十七兩二錢。康熙四年,裁訓導,應裁銀二十三兩六錢。又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於二十年奉復銀二十三兩六錢。除荒銀二兩六錢五分,實支銀二十兩九錢五分,系教授分領銀十兩四錢七分五厘。支給訓導分領銀十兩七錢四分五厘。遇閏加銀三兩九錢二分二厘。康熙四年,裁訓導,裁銀一兩九錢六分一厘。十四年,閏銀全裁。 本縣知縣俸,每年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薪銀三十六兩。順治十四年,裁銀十八兩四錢九分。又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四十五兩。除攤出俸銀八兩二錢四厘,又除荒銀五兩五分三厘,實支銀三十一兩七錢四分三厘。遇閏加銀五兩二錢九分八毫三絲三忽。順治六年,閏銀全裁。 縣丞俸每年銀二十四兩二錢二厘、薪銀二十四兩。順治十四年,裁銀八兩二錢二厘。康熙十五年,全裁。於二十年,奉復銀四十兩。除荒銀四兩四錢九分一厘,實支銀三十五兩五錢九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一錢六分。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 教諭俸每年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二十六年,奉文復設訓導一員,分給訓導俸銀十五兩七錢六分。除荒銀一兩七錢七分,實支銀十三兩九錢九分。同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乾隆二年,升正八品,應請領加品俸銀二十四兩二錢四分。訓導俸每年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四年,奉文裁官,全裁。於二十六年復設訓導一員,但復官不復俸,其應支俸銀在於原編教授之內分支。除荒銀一兩七錢七分,實支銀銀十三兩九錢九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順治十六年,閏銀全裁。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乾隆二年,升從八品,應請領加品俸銀二十四兩二錢四分。 齋夫六名,每年工食銀七十二兩。康熙四年,裁訓導,應裁三名銀三十六兩。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除荒銀四兩四分二厘,實支銀三十一兩九錢五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系教諭分領銀十五兩九錢七分九厘,荒銀二兩二分一厘。訓導分領銀十五兩九錢七分九厘,荒銀二兩二分一厘。遇閏加銀六兩。康熙四年,裁訓導,裁銀三兩。十四年,閏銀全裁。 大龍司巡檢,乾隆四十一年裁驛丞,改設支領。原編驛丞俸,每年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除荒銀三兩五錢三分九厘,實支銀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一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典史俸每年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五年(1676),全裁。於二十年奉復。除荒銀三兩五錢三分九厘,實支銀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一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順治十六年(1659),閏銀全裁。 以上俸薪並齋夫工食,除請領荒銀、加品俸銀外,應存銀三百七十兩二分九厘。 案:各官俸銀舊例,分俸銀若干、薪銀若干。自順治年間奉文,總作俸銀支給、坐支項下。 案:各役工食,每名原系每年銀七兩二錢。順治九年,每名裁銀一兩二錢,又每名裁閏銀一錢。 縣丞養廉銀六十兩。除扣解年終資助銀十三兩,又加助銀五兩四厘,實支銀四十一兩九錢九分六厘。 典史養廉銀六十兩。除扣解年終資助銀十三兩,又加助銀五兩四厘,實支銀四十一兩九錢九分六厘。 巡檢養廉銀六十兩。除扣解年終資助銀十三兩,又加助銀五兩四厘,實支銀四十一兩九錢九分六厘。又應支廩餼銀三十三兩九錢八分。以上俱於耗羨項下坐支。 本府門子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十二兩。除抽扣銀一兩六錢四分四厘,又除荒銀一兩三錢四分七厘,實支銀九兩九厘。遇閏加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茶庫子[76]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四兩。除抽扣銀三兩二錢八分九厘,又除荒銀二兩六錢九分五厘,實支銀十八兩一分六厘。遇閏加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皂隸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四十八兩。除抽扣銀八兩八錢五分八厘,又除荒銀五兩三錢九分,實支銀三十三兩七錢五分二厘。遇閏加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馬快[77]十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草料銀十兩八錢。順治九年,裁工食銀一兩二錢。十四年,草料銀全裁。除抽扣銀九兩六錢四分三厘,又除荒銀六兩七錢三分五厘,實支銀四十三兩六錢二分一厘。遇閏加銀十二兩。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步快[78]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四十八兩。除抽扣銀八兩八錢五分六厘,又除荒銀五兩三錢九分,實支銀三十二兩七錢五分二厘。遇閏加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轎傘夫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十二兩。除荒銀一兩三錢四分七厘,實支銀十兩六錢五分三厘。遇閏加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1675),閏銀全裁。 看監禁卒六名,每年工食銀四十三兩二錢。康熙十七年,半裁。二十年,奉復銀三十六兩。除荒銀四兩四分二厘,實支銀三十一兩九錢五分八厘。又加增銀六兩八錢五分,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三兩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同知皂隸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十二兩。除荒銀一兩三錢四分,實支銀十兩六錢五分三厘。遇閏加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轎傘扇夫七名,每年工食銀五十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四十二兩。除荒銀四兩七錢一分六厘,實支銀三十七兩二錢八分四厘。遇閏加銀四兩二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府經歷門子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皂隸三名,每年工食銀二十一兩六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十八兩。除荒銀二兩二分一厘,實支銀十五兩九錢七分九厘。遇閏加銀一兩八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馬夫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府學門斗五名,每年工食銀三十六兩。康熙四年,裁訓導,應裁二名,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十兩八錢。十五年,全裁。於二十年,奉復銀二十一兩六錢。除荒銀二兩四錢一分五厘,實支銀十九兩一錢七分四厘。遇閏加銀三兩。康熙四年,裁訓導,應裁二名,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廩生四十名,每年月糧銀三百八十四兩。康熙二年,全裁。嗣奉復銀九十六兩。除荒銀十兩七錢八分,實支銀八十五兩二錢二分。遇閏加銀三十六兩。康熙二年,閏銀全裁。 膳夫一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除荒銀七錢四分八厘,實支銀五兩九錢一分八厘。系廩生支領,遇閏加銀一兩六錢六分九厘。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本縣門子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十二兩。除開抽扣銀四兩三錢三分五厘,又除荒銀一兩三錢四分七厘,實支銀六兩三錢一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一兩一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茶庫子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康熙十五年,半裁。十七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四兩。除抽扣銀八兩六錢六分五厘,除荒銀二兩六錢九分五厘,實支銀十二兩六錢四分。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皂隸十六名,每年工食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康熙十四年(1675),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九十六兩。雍正二年(1724),新添仵作四名,撥給銀二十四兩。又除抽扣銀二十六兩二錢,除荒銀八兩七錢五分八厘,實支銀三十七兩四分二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九兩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民壯五十名,每年工食銀三百六十兩。順治九年(1652),裁銀六十兩。十六年,裁二十名,應裁銀一百二十兩。雍正十二年,裁三名,應裁銀十八兩。乾隆四十一年(1776),裁五名,應裁銀三十兩,撥給巡檢弓兵[79]支領。嗣又除抽扣銀六十三兩二錢五分七厘,又除荒銀十八兩一錢九分一厘,實支銀七十兩五錢五分二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三十兩。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馬快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草料銀八十六兩四錢。順治九年,裁工食銀九兩六錢。十四年,草料銀全裁。除抽扣銀十七兩三錢五分五厘,除荒銀五兩三錢九分,實支銀五十五兩二錢五分五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轎傘扇夫七名,每年工食銀五十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四十二兩。除荒銀四兩七錢一分六厘,實支銀三十七兩二錢八分四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四兩二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看監禁卒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四十八兩。除抽扣銀二兩,除荒銀五兩三錢九分,實支銀四十兩六錢一分。嗣奉文補復荒銀,又加增銀二十九兩四錢,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斗級[80]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康熙十五年,半裁。十七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四兩。除抽扣銀八兩六錢六分五厘,除荒銀二兩六錢九分五厘,實支銀十二兩六錢四分。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仵作四名,雍正六年奉添,系裁本縣皂隸工食銀二十四兩撥給。除抽扣銀六兩四錢九分四厘,除荒銀二兩一分一厘,實支銀九兩四錢八分五厘。嗣復荒銀二兩一分,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縣丞門子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四兩九錢二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皂隸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四兩。除抽扣銀一兩五錢五分五厘,除荒銀二兩六錢九分五厘,實支銀十九兩七錢四分九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1675),閏銀全裁。 馬夫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典史門子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皂隸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四兩。除抽扣銀四兩五錢九分六厘,除荒銀六兩九錢九分五厘,實支銀十九兩七錢四分九(分)【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馬夫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縣學門斗五名、掌教三名、分教二名,每年工食銀三十六兩。康熙四年,裁訓導,應裁二名,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二十一兩六錢。除荒銀二兩四錢二分五厘,實支銀十九兩一錢四分九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三兩。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廩生二十名,每年月糧銀一百九十二兩。康熙二年,全裁。嗣奉復銀四十八兩,除荒銀五兩三錢九分,實支銀四十二兩六錢一分。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遇閏加銀十六兩。康熙二年,閏銀全裁。 膳夫二名,每年工食銀四十兩。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復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除荒銀一兩四錢九分七厘,實支銀十一兩八錢三分六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均系廩生支領。遇閏加銀三兩三錢三分三厘。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巡檢門子一名,每年工食銀六兩。除抽扣銀七錢七分八厘,又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四兩五錢四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馬夫一名,每年工食銀六兩。除荒銀六錢七分四厘,實支銀五兩三錢二分六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弓兵十名,每年口糧銀六十兩。乾隆四十一年(1776),改設巡檢奉添,系裁本縣民壯五名工食銀三十兩、又裁湘潭縣民壯五名工食銀三十兩,歸於請領項下。 各鋪司兵一百五名,每年工食銀五百五十一兩一錢二【分】,又撥吹手項下銀六十四兩八錢,共銀撥六百一十五兩九錢二分。除荒銀六十九兩一錢六分,實支銀五百四十六兩七錢六分。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麻河渡夫四名、康家吉渡夫四名、白沙渡渡夫二名,每年工食銀三十六兩六錢。康熙十四年(1675),裁銀十八兩三錢。十七年,半裁銀九兩一錢五分。於二十年奉復銀十八兩三錢。除荒銀二兩五錢五分五厘,實支銀十六兩二錢四分五厘。遇閏加銀五兩。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 孤貧十名,口糧每年銀三兩。除荒銀三錢三分七厘,實支銀三兩六錢六分三厘。嗣又添補孤貧一名。乾隆四年(1739),奉文照下江例,每名日給米一升。遇閏加增,小建[81]扣除。如無本色米,照湖南兵米例,每名折銀六錢。如有不敷,於司庫地丁銀內支給。其布花額銀,下江俱未另行支給,現留補孤貧不敷口糧之用,每年應支口糧銀二十三兩零,歸於請領項下。 縣文廟二大祭,銀六十兩。雍正十二年(1734),恭裁二十兩,奉文裁解。又除荒銀六兩七錢三分七厘,實支銀三十三兩二錢六分三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又香燭米折銀一兩二錢六分,除荒銀一錢四分二厘,實在支銀一兩一錢一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崇聖祠二大祭,銀十兩。乾隆十三年,攤出銀二兩,奉文裁解。又除荒銀一兩一錢三分三厘,實支銀六兩七錢八分七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三忠祠祭銀四兩八錢。除荒銀五錢三分九厘,實支銀四兩二錢六分一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名宦鄉賢二大祭,銀十兩。乾隆十三年,攤出銀二兩,奉文裁解。又除荒銀一兩一錢二分三厘,實支銀六兩七錢八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縣厲壇三小祭,無祀鬼神,銀十八兩。乾隆十三年,攤出銀五兩,奉文裁解。又除荒銀二兩五分一厘,實支銀十三兩九分八厘。嗣奉文補復荒銀,並歸於請領項下。又米折銀一兩二錢六分,除荒銀一錢四分一厘,實支銀一兩一錢一分九厘。嗣奉文補復荒銀,歸於請領項下。 以上坐支、存留各款,除請領荒銀、新添口糧外,共銀一千六百一十六兩八錢二分一厘。又坐支驛站銀三千四百七十兩六錢一分七厘,詳見《驛遞》。 案:《賦役全書》均以萬曆年間(1573—1620)之額為原額。國初定鼎,凡水沖沙壓、逃亡荒糧,悉予蠲除,是以各款皆有缺額。蓋一條鞭法自萬曆始也。 案:明初賦役有銀差、力差之分。自萬曆年間,始行條鞭之法,凡直、省、州、縣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系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系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編派,立限徵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裁革,當時謂其盡祛歷年積弊,用免小民橫征之苦。即地畝有損益,人丁有消長,而地有一定之賦,人有一定之役,毫釐不得加增,法至善也!本朝定鼎,率由舊章,又以起運、存留為綱,有量入為出之意,用意尤深遠矣!然蚩蚩之氓[82],但知地丁、錢糧,不聞有銀差、力差也,又奚怪乎?擊壤[83]之民,忘帝力於何有哉? 請領項下 府文廟、啟聖、名宦鄉賢春秋二大祭,銀並香燭米折銀六十一兩二錢六分。 府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等神春秋二大祭,銀二十兩。 府厲壇三小祭,無祀神鬼,銀十九兩二錢六分。 文昌、帝君三大祭,銀三十五兩七錢四分五厘。 武廟三大祭,銀三十五兩七錢四分五厘。 常雩壇祭銀五兩。 先農壇祭銀一兩五錢九分,又加捐銀二兩四錢一分。 火神廟二祭,銀七兩七錢。 昭忠祠二祭,銀八兩。 補縣屬各祭荒銀十一兩八錢一分六厘。 補府、縣兩屬佐貳各員荒銀三十八兩八錢五分四厘。 補府、縣兩學廩膳荒銀十八兩四錢一分五厘。 補縣屬各役食荒銀六十三兩八分一厘。 府學教授加品俸銀二十九兩二錢四分。 府學訓導加品俸銀二十四兩二錢四分。 縣學教諭加品俸銀二十四兩二錢四分。 縣學訓導加品俸銀二十四兩二錢四分。 加增府禁卒工食銀六兩八錢五分,又加捐銀四兩六錢。 加增縣禁卒工食銀二十九兩四錢。 縣民壯修整器械銀一十一兩。 弓兵口糧銀三十兩。 知府養廉銀一千六百兩。 同知養廉銀六百兩。 知縣養廉銀一千一百四十兩。 上養廉原系坐支耗羨項下。道光(1821—1850)間,奉文改為不應坐支,赴司請領。 抽扣府縣各役工食應解款項 督部堂吏役、廩膳[84]工食銀二十六兩二錢九分五厘。 撫部院吏役、廩膳工食銀二十七兩九錢三分七厘。 撫部院後攤吹手、軍牢[85]工食銀十二兩八錢九分一厘。 荊州將軍炮手工食銀六兩。 按察司刑具銀二兩。 本道夜役軍牢工食銀八兩二錢五分。 縣大堂更夫工食銀八兩。 本城六門門軍工食銀三十六兩。 縣扇夫工食銀六兩。 考棚看役工食銀三兩六錢。 宣講生膏火銀二兩。 贊禮生膏火銀六兩。 捐解本道三科書吏紙張、飯食銀十六兩。 捐解本府九科書吏紙張、飯食銀三十六兩。 案:自康熙二十年(1681)以前存留之款項日裁,二十年以後存留之款項漸減,此世運日升之候也。二十五年,朝覲官有請裁腳價及接遞皂隸、吹手、燈夫等項工食者,奉旨:各省存留錢糧原繫於本處地方,預備各項支給,遇有緩急需用,便於通融接濟,以舒民力。今若再行裁減,恐應用不敷,致有借端苛派,動累小民。大哉!王言可為萬世法矣。 一、雜稅 先農壇籍田四畝九分,每年額租一十四石。除粢盛[86]二石、籽糧四斗外,所余租谷,按五年期滿,變價解司。農民工食銀二兩,租谷內支給。 二、學田 府學學田四百六十一畝零均坐落武陵。該納賦銀二十兩七錢零。 縣學學田一百二十四畝一分,該納賦銀二十四兩七錢一分。 三、徵收 徵收之制:曰「上忙」、曰「下忙」。上忙無過五月,下忙無過十月。上忙以三月開徵,下忙以八月開徵。屆期設櫃大堂,聽花戶自封投櫃,不假手於糧胥。此官征官解之定製也,相沿已久。舊制漸紊,胥吏因緣為奸,乃變而為包征包解。其法開徵未幾,糧胥截串票歸私家,名為「倒比」。串票一入手,遂居為奇貨。鄉民數至其家,始得一遇,重利盤剝,取盡錙銖分厘,小民懼害尤酷。嘗有額銀僅數錢,經猾胥放擱一、兩年,而所需十倍於正賦,兼以糧差需索所耗不資,遂坐此破家者。推原其故,不過官府利其能墊解耳。而蠹胥猾吏恃銀錢在手,任意侵挪,有豐產業者、有供浪費者、有致國課拖延、民生朘剝[87],蓋百餘年於茲矣。知府惲世臨守郡三年,洞悉其弊,集邑人士議復舊制。會遷擢受代,夫邑人士以前議請於知縣孫翹澤。翹澤轉請大府,適世臨權藩篆,一如□□□刊定章程,勒諸石,盡復官征官解之舊,民甚便之。 附:改正錢糧碑記 為遵批勒石,永定章程事: 咸豐十一年(1861)月,據職生等以徵收有例,除弊便民等情一案其稟,刲縣隨將該職生等所擬條款,轉稟各大憲。 本府憲汪批:查徵收錢糧,例應設櫃大堂,聽民自行完納。該署縣遵照定例,議定條規,剔除積弊,現在輸將踴躍,成效已收,應即立案刊碑,以垂久遠。 藩憲惲批:該縣錢糧包征包解,官民兩病。該令改為官征,積弊頓除,國計民生兩有裨益,無愧循良。查該職生所議各條,均屬妥協,仰即遵照,永遠立案刊碑,垂諸不朽。 又奉藩憲惲批:武邑錢糧,向歸書吏包征,侵漁盤剝,積弊叢生,官民交病。該縣孫令破除積習,照例改為設櫃官征,百姓受福無窮,具征慎量正賦,念切民依[88],深堪嘉尚。該職生等公同酌定條規,輸將[89]踴躍,亦屬急公可嘉,惟是善政宜民,良法經久。准即檄飭武陵縣,查照章程,覆加審慎,總期於國課、民生兩有裨益。永遠立案,垂諸不朽。倘日後不肖官吏輕議更張、變亂成法,許地方公正紳士首告,以憑究懲不貸,各等因奉此條遵照辦理外,合行出示勒碑,為此示仰闔邑花戶及各櫃書等知悉。嗣後,務須遵守定章,糧書勤慎奉公,花戶踴躍完納。倘日久玩生復萌故習,均干嚴究,所有該職生等原議核定條款附刻於石,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武邑額銀每兩加三錢九分完納,相沿已久,今仍其舊,無事更張。 (二)開徵著錢店按日報明時價,由縣懸牌櫃所示知,每銀若干、扣折制錢若干,照價收取,各書毋得抬算。如花戶以各錢店現期銀票完納,雖分厘之數,均聽其便,不得取錢饒算。 (三)糧書每將一厘或數厘包作一分勒算。茲定只取正數,違者重究。 (四)糧書須常坐櫃所,隨收給串,以免花戶久候,往返徒勞。倘擅離櫃所,稍有留難,許花戶擊鼓喊稟責革。 (五)錢糧既後,舊章官征官解,所有銀總、猾書經此次裁革,嗣後不得復設再充。 (六)向來錢糧被庫書挪侵舞弊,致奏銷不能清款。茲正耗銀兩日征日解,不經庫書之手,免致挪侵虧欠之弊。 (七)設櫃風調雨順、國泰民安、昇平人瑞。王莊共十三櫃,每櫃只須書辦二人,柜上書橫匾,大書某櫃,其上臚列某村某甲,以便花戶認牘完納。 (八)花戶舊在某村,糧名應在某村,不得搬至別村。每村甲所既歸畫一,大村限定十甲,中村八甲,小村六甲。如某村即雲某村一甲、二甲至十甲止,不得甲又分甲,所又分所,以杜挪災、冒戶、避科、承抱、飛裁、詭寄[90]等弊。 (九)花戶自封投櫃,恐日久生玩,任意遲延。今各村擇公正紳民數人,率同保甲,案戶取居址毗連者,編二十家為一小總,六十家為一大總。保甲造冊,冊呈官驗。每於開徵日,各紳督令保甲互相催促,總名或十戶、或數十戶同開戶名,及正賦多少清單一紙,合計若干,公換各錢店現期銀票投櫃,認定本村本甲完納,櫃書照單給串不得刁阻。如總內有拖欠之戶敢於違限,准村差協同保甲拘拏[91]。 (十)地丁銀例載四月完半,十月全完。倘敢違限,飭差按名拘拏,治以抗糧之罪。 (十一)水旱為災之年,勘明成災多少,除應徵者另編實征外,其被災各處花戶,某戶額徵正銀若干,應蠲、應緩若干,一由糧書開摺,一由花戶自行呈冊,以憑核對。俟奉准上憲批示後,懸榜曉諭,糧書不得從中舞弊,花戶不得藉端延宕。 (十二)糧書惡習多以墨收,向花戶收納糧銀。一年半載,串猶不給,致啟訟端。今改官征,聽民自封投櫃,串既不准下鄉,墨收尤應禁止。倘糧書仍以墨收愚弄花戶,即坐以指官撞騙之罪。 (十三)買賣田產、推糧割戶,民屯莊各書每掯[92]索重資。茲定一錢以內,給錢百文;二錢至五錢,給錢二百文;六錢至一兩以上,給錢四百文。庶有限制,以免懸糧包戶,致啟事端。 (十四)糧書票錢,每票一張給錢拾文。至抽豐陋習久奉嚴禁,不得復萌。 故志右。 同治元年(1862)十二月刊石縣署。 四、折征 《賦役全書》載,民賦每田一畝,科秋糧米四升三合七勺四秒一撮八圭七粟[93]。山水鄉每田一畝,科秋糧米三升三合五勺七秒六撮九圭六粟。每地一畝,科秋糧米一升五合九勺九秒四撮三圭三粒五粟,又科夏稅二麥一升三合六勺四秒三撮八圭九粒。山水鄉每地一畝,科秋糧米七合九勺九秒七撮一圭六粒七粟,又科夏稅二麥六升三合八勺二秒一撮九圭四粒五粟。山坡每地一畝,科秋糧米三合一勺零,又科夏稅二麥二合七勺零。官民塘每地一畝,科秋糧米六勺九秒四圭三粒八粟,均每米一石折征並新加黃絹、顏料、弓箭、醋茶銀七錢五分一厘八毫五絲三忽七塵一纖[94],又派夏稅絲二錢五分二毫三絲,又帶派桑絲一分三厘四毫三絲二忽一微;每麥一石折征銀三錢四分九厘零。更名田地科征秋糧、夏稅,一如民賦。每米一石折征銀七錢一分六厘零,每麥一石折征銀二錢五分零。常德衛屯田每田一畝科糧米六升,折征銀四分二厘零。原並辰州衛屯田每田一畝,科糧米六升二勺零,折征銀四分四厘零,歸併寄莊。收管桃源縣撥歸屯田,科米折征一如常德衛;收管龍陽縣撥歸屯田,照龍陽民田上則,每田一畝,科糧米四升,折征銀三分九厘零。自雍正(1723—1735)間,將丁銀攤入徵收,則民賦每米一石折征銀一兩六分一厘六毫。常德衛屯田,每米一石折征銀一分六厘八毫一絲。辰州衛屯田,每米一石折征服銀七錢三分七毫八絲。龍陽縣撥歸屯田,每米一石折征銀一兩一錢七分九厘八毫。實無二麥、桑絲折征之名,民間固通行已久矣。惜無案可稽,未能詳載也。 五、審丁 原例三年一審,後改五年一審。分為九則,上上則征銀九錢,遞減至下下則征銀一錢。武陵土瘠民貧,至中中則而止。所謂審者,審其銀之多寡也。每遇編審之年,有司恐遭部駁,必求溢於舊額。死亡、逃絕皆不得除,多系甲長、頭戶包賠。自康熙二十五年(1686)編審,凡死亡、逃絕悉得蠲除。又奉恩詔,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七年(1729),將丁銀攤入地糧內徵收。是以,上無編審之勞,下亦免溢額包賠之苦矣。 六、鹽引 額銷淮鹽二萬五千八百引,每引納稅銀二分。咸豐三年(1853),粵逆下竄,江皖路梗。五年,經巡撫駱秉章[95]奏請,改道由浙江運抵楚南。半稅於場,以抵淮綱;半稅於本省,以充軍餉。水路迢遠,價值甚昂,且不能以時至。川鹽由北省灌入,湖南地近而價賤。六年,復經總督官文[96]奏請,於岳州等處設卡抽川鹽稅,以抵淮課。八年後,四川井廠被賊蹂躪,民間半食粵私。同治元年(1862),巡撫毛鴻賓[97]請以粵東樂桂埠改歸淮南引地,借運粵鹽,以濟軍餉。 七、雜稅 牙帖並加增稅,銀四十七兩三錢五分八厘。 當稅,銀三十兩。咸豐四年,粵逆蹂躪後,商民悉歇業。 田房、牛驢稅,歷系盡征盡解,無定額。 八、兵谷 邑額谷五千石,代買沅陵、瀘溪兩縣谷四千二百石,由縣赴司領價買備,與民無害。日久弊生,遂於地丁每兩隨征錢二百文。至道光(1821—1850)間,猾胥勒取,竟有加至七八百文之多者。二十八年,王文嵐、楊秀閥、陳鴻業等先後呈控,仍於地丁每兩隨征錢二百文。咸豐二年(1852),知縣胡鏞裁除存案。四年,賊擾,文卷不存。八年,知府彭汝琮復請巡撫駱秉章、布政使文格[98]批示,嚴禁隨征。弊革,民困以蘇。參院司案。 附:彭汝琮請革隨徵兵谷積習稟 竊查府屬武陵縣代買辰州沅陵、瀘溪兩縣補倉谷四千二百石,向於秋後領價買運,久經遵辦在案。良因沅、瀘地處苗疆,山多田少;武陵為產谷之地,殷實富戶較沅瀘為多。是以,題定在武陵逐年領價,代為採辦,民食既不至有妨,採買亦不形掣肘。立法之初,誠至善也。但今昔情形不同,有宜於昔而不宜於今者;有昔行之而甚便,今行之而擾民者。惟因時以制宜,庶有利而無弊。卑府僕僕道途,往返辰沅不下二十餘次,且在上游勸捐,周曆各處,先後將及二年,民間情形較為熟悉。今蒙委署常德,悉心確查,更得其詳。雖未敢輕議更張,然利弊攸關,有不能不據實上陳。 伏查,武陵自四年賊擾之後,至今未復瘡痍,兼以水潦蝻蝗,幾於無歲無事,雖災祲[99]之倖免,而拮据其不堪。當此之時,少一分苛求,即多一分培養。弊去其重,利必因之。卑府履任以來,留心民間疾苦,而知弊之積重難返。盡武陵一邑之人,胥受其害者,莫如代買瀘、沅採買兵谷一事。買谷有價,向由武陵縣赴憲庫請領,初與民無害也。谷價因時平買平賣,亦與民無累也。而日久弊生,遂於地丁每兩隨征津貼錢二百文。武陵地丁在四萬兩以上,每年隨征將及萬緡,而不肖書吏從中漁利,竟有加至七、八百文之多者。歷久相沿,不知始於何時何極。閭閻受其擾累,鄉愚尤不能堪。前武陵胡升令鏞履任後,不收此項,即議裁除。而地方紳士請自行經理照常,暫征三年,以為地方辦公之用。徵收未久,即罹兵災,文卷不存,無從稽查。而蠹役巧於舞弊,年復一年,每藉兵谷為名,仍向民間苛索。卑府查悉情形,即擬嚴行禁革,以除積弊,而蘇民困。第恐隨征既久,糧戶習以為常,若非明定章程,永遠裁禁,而書役有所藉口,終恐易於欺矇。 至武陵代買兵谷,歷來均系領價後遣丁賚銀,赴沅州一帶就近採辦;或將價銀解去,由該縣自行糶買領取,倉收回銷。從無武陵買谷解運之事,是有代買之名,而無代買之實。公事毫無實際,往為胥役需索之資。況武陵今昔情形不同,商賈多於往日,悉為軍士饋糧之謀。收成本屬豐年,難申販運出境之禁。而各省逃難攜眷以來者,僑寓不止萬家。煙戶較昔為加增,食米較昔為不足。是以,武陵自買倉谷五千餘石,採辦已屬艱難,若再為沅、瀘代買四千餘石之多,未免愈形掣肘。若沅州則素產穀米。豐收之年,每石不過八九百文,而升斗又大於武陵等處。即令真須運谷,則由沅郡買谷,順水移舟。較武陵泝流而上,灘高水險,而買貴价之谷,其得失不啻倍蓰。 卑府仰蒙憲恩委權,繁劇凡有關民瘼者,罔不時刻留心。厘剔積弊,以期仰副憲台保赤誠、求興利除弊之至意。理合據實縷陳,稟乞憲台察核,俯賜詳請,具題所有沅、瀘兩縣應買補倉谷石,飭令各該縣自行領價買補,毋庸武陵代買。庶兵民均不妨食,流弊藉茲永除,於地方大有裨益。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求批示。 飭遵奉撫部院批,據稟武陵代買沅陵、瀘溪補倉谷石,毫無實際,徒為胥吏需索之資。稽陳極為明晰,仰布政司速即核議具詳[100],聽候核辦。至稟中所稱武陵向藉代買沅、瀘兩縣補倉谷石,遂於該縣地丁內每兩隨征津貼錢二百文,不肖書吏從中漁利,竟有加至七、八百。胡升令任內,曾將此弊議革。兵災以後,文卷不存,蠹役故為舞弊,竟敢藉兵谷為名,向民間苛索,尤甚痛恨之至。仰即一併核明,由司擬示嚴禁,以除積累而蘇民困。切切繳。 論曰:前明萬曆(1573—1620)中,邑人姚學閔奏改郡屬漕米盡歸折色,故民賦視州郡稱便焉。國朝累洽重熙[101],勤求民隱。每值水旱偏災,蠲賑之章朝奏而夕報,可尤遂,古所未有也。然而,民困未盡蘇,民生未盡遂者,豈非猾吏、蠹胥因緣為奸故耶?以彼視正供為利藪,挾串票為奇貨;長吏遭其牽掣,小民任其魚肉,蓋百有餘年矣。一旦愛人之君子取積重而返之,今而後吾民庶有瘳[102]乎? 蠲 恤[103] 宋 太祖乾德元年(963),詔繕朗州城,免其管內夏稅。《宋史·本紀》 高宗紹興三年(1133),詔鼎澧等州賊所蹂躪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本紀》 理宗開慶五年[104],令澧常岳諸州郡發米賑糶,嚴吏弊,務令惠及佃民。《本紀》 元 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十二月,賑常德路,免其征徭。《元史·本紀》 二十八年,免常德路田租二萬三千九百石。《本紀》 大德元年(1297)八月,賑常德路。十二月,賑常德路。《本紀》 二年五月,免常德路酒課夏稅。《本紀》 七年七月,減糧萬石。賑常德路,免稅糧三分之一。《本紀》 仁宗延祐元年(1314)五月,發廩減糶賑武陵縣。《本紀》 二年四月,賑常德路。《本紀》 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六月,賑常德路。《本紀》 二年十一月,常德路賑糧萬一千六百石。《本紀》 三年,免常德路田租之半。《本紀》 文宗天曆元年(1328)四月,糶糧萬石賑常、澧二路、慈利州。《本紀》 二年十月,賑常德路。《本紀》 至順元年(1330)二月,賑常德路。《本紀》 明 案:《府志》未紀明代蠲賑。惟《通志》有《蠲免》,概統以湖廣。茲無他籍可考,一仍《府志》之舊。 國朝 順治十一年(1654),詔六、七兩年地丁錢糧積欠悉予豁免。《通志》 十二年,詔八、九兩年地丁錢糧積欠悉予豁免。《通志》 康熙元年(1662),詔順治十五年以前民欠[105]銀米、藥材、[106]絹、布匹等項錢糧,概行蠲免。《通志》 四年,詔順治十八年以前各項民欠錢糧,俱令蠲免。《通志》 十年,詔六年以前舊欠地丁等項錢糧,概行蠲免。《通志》 二十年,詔查十七年以前民欠錢糧,著督撫保題豁免。 二十五年,詔免二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地丁各項錢糧,及本年未完錢糧盡行蠲免。《通志》 三十八年,詔免三十九年地丁、雜稅等項。《通志》 四十三年,詔蠲賦有差。《府志》 四十四年,詔四十五年地丁、銀米一概免徵;舊欠未完者,並停輸納。《通志》 四十五年,詔免四十三年未完地丁銀。《通志》 四十七年,詔蠲賦有差。《府志》 五十年,詔五十一年應徵地丁銀全免,並歷年舊欠著免徵。《通志》 五十五年,武陵水,巡撫李發甲[107]奏借司庫銀髮賑,出谷平糶。《府志》 五十六年,詔免帶徵地丁、屯衛銀。《通志》 六十年,詔蠲賦有差。《府志》 雍正四年(1726),武陵水,詔蠲賦有差。《府志》 五年,武陵水,詔蠲免全賦,仍發帑賑恤有差。《府志》 七年,詔武陵縣宿郎堰堤岸濱洞庭,將每年淹沒田地額賦三百二十四兩零悉行蠲除。其四、六兩年舊欠及本年錢糧全行豁免《通志》。秋,武陵旱,詔蠲賦有差。《府志》 九年,詔本年額徵錢糧蠲免。《通志》 十三年,詔禁革府、州、縣落地稅。又詔免十二年民欠錢糧,仍諭業戶捐半賦以惠佃。《府志》 乾隆十年(1745),詔蠲免地丁銀,常德府屬於十一年輸免。《府志》 十一年,覆准乾隆十年被旱,按分蠲免,仍行賑恤,緩徵。《通志》 十二年,覆准秋被水災,按分數蠲免,並照例賑給。《通志》 十四年,覆准夏被水災,先行賑恤,分別蠲免。《府志》 二十六年,奉旨,常德府之新口橋、易家堤各垸因水浸塌,照例賑恤《通志》。覆准武陵水災,酌予賑恤。《府志》 三十一年,詔蠲免錢糧一次。又奉旨,本年五月辰沅山水驟下,武陵被水頗重,著先行撫恤一月口糧。其水退地畝,分別借給籽種;所壞堤垸,著借帑興修。《通志》 三十二年,進剿緬匪。詔軍行所過武陵應徵本年地丁、錢糧,全行緩徵。《通志》 三十三年,緩徵如前。《通志》 三十四年,緩徵如前。又蠲免十分之三。又詔武陵等縣被水,借給籽種。《通志》 三十五年,詔普免地丁錢糧,分作三年,以次辦理。《通志》 四十二年,詔蠲賦有差。《府志》 四十三年,覆准旱災,酌予撫恤,其借給牛具、口糧全行豁免。《府志》 四十四年,詔普免地丁錢糧。《通志》 五十一年,詔武陵水災分別蠲、緩。《通志》 五十三年,詔武陵水災分別蠲、緩,借給麥種、工本。《通志》 五十四年,詔武陵水災分別蠲、緩。《通志》 五十五年,詔蠲賦有差。《府志》 五十六年,詔普免地丁錢糧。《通志》 五十七年,詔武陵縣本年地丁錢糧全行豁免,並免未完民欠。《通志》《府志》 六十年,詔湖南正賦蠲免十分之三。《通志》 嘉慶元年(1796),詔普免天下錢糧。又詔湖南省剿捕苗匪,除被賊擾累地方,業經加恩分別蠲、緩外,著再加恩將全省,來歲應徵錢糧全行豁免。《通志》 十一年,詔武陵縣被水緩徵。《通志》 十二年,詔武陵縣被水分別蠲、緩。《通志》 二十四年,詔免各項錢糧。《通志》 道光十一年(1831),覆准水災,分別豁免、賑恤,發帑修補縣境堤垸。《縣冊》 十四年,覆准水災,均予蠲、緩。《縣冊》 十五年,詔免十年以前民欠錢糧。《縣冊》 十七年至二十四年,遞有水患,均蠲、緩有差。《縣冊》 二十二年,豐勝村等處報沈廢,詳請蠲免。《縣冊》 二十五年,詔免二十年以前緩徵錢糧。《縣冊》 二十八年,覆准水災,酌予撫恤,分別蠲、免。《縣冊》 二十九年,覆准水災,先行賑恤,分別蠲、免,並發帑興修堤垸。《縣冊》 三十年,詔被水處借給籽種。《縣冊》 咸豐元年(1851),詔免道光三十年以前民欠錢糧,並免民借籽種。《縣冊》 四年,覆准粵匪蹂躪,豁免以前各項錢糧。《縣冊》 五年,姚家障報沈廢,詳請蠲免。《縣冊》 六年,覆准旱災,緩徵。《縣冊》 十年,上新村報沈廢,詳請蠲免。《縣冊》 十一年,趙塘村報沈廢,詳請蠲免。《縣冊》 同治元年(1862),詔免咸豐九年以前民欠各項錢糧。《縣冊》 論曰:《周禮》「遺人[108]掌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後世常平社倉,蓋其遺意。恤災拯溺之舉,非必盡出自上也。 國家軫惜民命,輕徭薄賦,偶值儉歲,輒損正供以貸其死。觀志中所書二百年間蠲賦,幾億萬計。其他賜鏹發粟之數,視之吾邑如是,他可知也。澍濡[109]群生,湛恩汪濊[110],婦孺熙熙,懷而慕思有以哉。 【注釋】 [1]版章:版圖,疆域。 [2]科則:清制,凡田地徵收賦稅,均依田地質量而立有科則,即納賦之等級規則,亦即分等第納賦。 [3]逋:拖欠(債務),拖延。 [4]秔稻:粳稻。 [5]棻鋪:又作「鋪棻」,繁多茂盛貌。 [6]糧芻:糧草。多指供軍隊用的飼料和糧食。 [7]貫利:事功和利益。 [8]蓋藏:儲藏的財物。 [9]小口:未成年的人。 [10]賨布:秦漢時西南少數民族巴人作為賦稅交納的布匹。 [11]檢覆:查核。 [12]絁:一種粗綢。 [13]劉晏:718—780年,字士安,曹州南華(今東明縣)人。唐代著名的經濟改革家和理財家。 [14]楊炎:727—781年,字公南,鳳翔府天興縣人(今陝西鳳翔縣),唐朝中期的政治家,兩稅法的創造和推行者。 [15]起科:對農田計畝徵收錢糧。 [16]練:白色。 [17]端:古代一種禮服。多用於喪葬場合。 [18]羨餘:唐以後地方官員以賦稅盈餘的名義向朝廷進貢的財物。 [19]掊克:聚斂,收刮民財。 [20]酒課:中國古代王朝對酒的徵稅與專賣。清初禁酒,後期征酒稅,收入留歸地方財政。 [21]和買:宋代政府於春季貸款給農民,至夏秋時令農民以絹償還,謂之「和買」。 [22]折帛錢:是宋代雜稅之一。宋初實行和買絹。仁宗寶元年間,官府和買絹以錢三鹽七作價。徽宗崇寧三年(1104),不付錢、鹽,絹則照納。 [23]都督行府:南宋官署名。紹興五年,以宰相張濬為都督諸路軍馬,籌劃沿江防務,設立官署稱都督行府。紹興七年廢。 [24]科撥:攤派。 [25]宣慰:元朝在邊疆的少數民族設立宣慰司,以管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軍政事務。隸屬於宣政院,屬地方行政機構。 [26]坂:山坡,斜坡。 [27]明初的田賦徵收採用的是唐代楊炎提倡的兩稅法,按畝分夏秋兩次徵收,通常夏季徵收不能超過八月,秋季不能超過明年二月,以徵收實物為主,兼以鈔錢金銀絹布。用麥米交納稱為本色;用金銀錢鈔布絹等物品折換交納,稱為折色。為了鼓勵農戶栽桑種棉麻,朱元璋在洪武元年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麻畝征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課。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這原本是一項勸農的政策,也是農桑絲絹稅的由來。結果甚至很多並不適合種桑麻棉的地方也要繳納農桑絲絹稅,變成了一項正稅。 [28]畸零:謂整數以外零餘之數。 [29]豪猾:強橫狡詐不守法紀的人。 [30]力差:明均徭的一種。指應役戶親身充役(後准由應役戶募人代其充役)力役名目很多,各地不同,最常見的有祇侯、皂隸、獄卒、書手、庫子、門子、斗級、長夫、殷實、馬夫、巡攔、禁子、解戶、廚役、鋪司、鋪兵、館夫、倉腳夫等。 [31]銀差:亦名「雇役」,明均徭的一種,指應役戶納銀代役。銀差名目繁多,各地不同。常見的有牌坊、歲貢、馬匹、草料、工食、富戶、柴薪、表箋、歷紙、廚料、盤纏、齋夫和膳夫折價等類。由民戶供給,或以貨幣代輸。 [32]供億:供給,供應。 [33]升科:徵收賦稅。明、清定製:開墾荒地,滿規定年限(水田6年,旱田10年)後,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稅條例徵收錢糧。 [34]開比:逐一追索,催交。 [35]赴比:舊指官府限期追徵租賦,對逾期不繳者加以杖責。 [36]朴:擊,打。 [37]瘢:缺點或過失。 [38]李汝華:?—1621年,字茂夫,睢州人。萬曆八年進士。以戶部尚乞休獲准,加太子太保。 [39]名色:名目,名稱。 [40]飛挽:「飛芻輓粟」的省稱,疾速地運送糧草。 [41]題准:奏經皇帝批准。 [42]《全書》:即《賦役全書》。 [43]九厘銀:也稱遼餉或新餉,為籌措軍餉加派的田賦銀,為明代加派的三餉之一。三餉指「遼餉」「剿餉」(用於鎮壓農民起義)和「練餉」(用於操練地方武裝)的合稱。 [44]宗祿銀:清初定製,凡散置於各直省之前明宗室祿田,一律與民田同樣起科,有本色或折色不等,其折征價銀者,即稱宗祿銀。 [45]本色:唐末至明、清,原定徵收的實物田賦稱本色。如改徵其他實物或貨幣,稱折色。 [46]覆准:審查批准。 [47]一則田:此處指上等田。 [48]勺:中國市制容量單位,一升的百分之一,一升相當今天2斤。出自於《孫子算經》:「十撮為一抄,十抄為一勺,十勺為一合。」 [49]條銀:條編銀。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各項賦役折征銀兩的總稱。 [50]首墾:新開墾。 [51]升坡:開墾滿一定年限,需交納稅租的坡地。 [52]寄莊:我國封建社會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備土地,設莊收租,謂之寄莊。 [53]京扛:向京城輸送糧、物的搬運。 [54]引:商人運銷某種貨物的憑證,如茶引、鹽引。引上載有貨物數量、運銷地點及有效時間。 [55]牙雜稅:牙行(為買賣雙方議價說合抽取佣金的商行)所納的稅。牙,集市貿易的經紀人。 [56]心紅:印泥。 [57]水腳:船夫,縴夫。 [58]蘆課:清代把江南、湖廣、江西沿江海河湖地區劃作蘆田。蘆田分稀蘆、密蘆、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灘、水影灘等若干等級,由民工種蘆,按等級納課額,有正項、耗羨等名目。清初由工部派遣部員主持蘆課事務,設江寧蘆政衙門,中葉以後改由州縣徵收蘆課,上繳藩司。 [59]銅筋:形容身體非常健壯。 [60]富戶:富戶籍制度是明朝的獨創。始見於南京,後為北京所承。從全國各地徵調富戶入北京,是為了給朝廷各部門提供一支高素質的服役群體,既可用於郊區開發,又可供政府部門使用。遷移屬於析戶,即各富戶家必須抽出一個男丁到首都服富戶役。 [61]胖襖:棉上衣。元、明時亦專指邊防將士或錦衣衛的冬服。 [62]春牛:立春節的漢族傳統風俗之一。立春日勸農春耕的象徵性的牛,用泥捏紙粘而成,也叫「土牛」。古時習俗,在「立春」日要進行迎春儀式,由人扮成主管草木生長的「句芒神」,鞭打春牛;由地方官吏行香主禮,叫做「打春」或「鞭春」。芒神,即句芒,傳為司春之神。後世亦作耕牧之神祀之。 [63]花布:應為「布花」。此處誤。 [64]齋夫:舊時學舍中的僕役。 [65]門斗:官學中的僕役。 [66]吏書:舊時官府的文書。 [67]庫書:舊時官府倉庫中掌管造冊登記等事的吏員。 [68]門子:舊時在官衙中侍侯官員的差役。非指看門人。 [69]憲書:即曆書。曆書是按一定曆法排列年、月、日並提供有關數據的書。 [70]支應:供應。 [71]荒銀:碎銀,閒錢。 [72]鄉飲:鄉飲酒禮,古代嘉禮的一種。起源於上古氏族社會之集體活動,《呂氏春秋》認為是古時鄉人因時而聚會,在舉行射禮之前的宴飲儀式。 [73]長夫:長工。 [74]民壯:民間臨時召募的壯丁。 [75]釋菜:釋菜亦作舍采、祭菜。古代凡始入學,須向先師行釋菜之禮,以苹蘩之屬奠祭之,而不用牲牢幣帛。這是一種從簡的祭禮,更是自古兩大祭祀先師儀典之一。 [76]庫子:掌管官庫者。 [77]馬快:舊時官署中擔任緝捕事務的役吏,以馬為交通工具。 [78]步快:清代衙署中差役名稱。因徒步緝捕,故稱。 [79]弓兵:指冷兵器時代中,以弓、弩等輕型拋射兵器作為作戰裝備的兵種,是古代戰爭中陸軍的重要組成部分。 [80]斗級:主管官倉、務場、局院的役吏。 [81]小建:夏曆的小月。 [82]蚩蚩之氓:愚昧無知之人。氓,同「民」。 [83]擊壤:是中國古代的一項投擲遊戲。如果從傳說中的堯算起,到現在至少有四千年歷史。擊壤的產生大約與狩獵有關。遠古時代,人類用木棒打野獸,為了投擲得更準確,平時便要練習。 [84]廩膳:科舉時代公家發給在學生員的膳食津貼。亦指生員。 [85]軍牢:為官府服役的衛兵。 [86]粢盛:一種古代的祭祀儀式。祭祀時將黍稷放在祭器里,故稱。 [87]朘剝:剝削搜刮。 [88]民依:百姓心嚮往之。 [89]輸將:捐獻,輸送。 [90]詭寄:將自己的田地偽報在他人名下,藉以逃避賦役的一種方法。 [91]拏:同「拿」。 [92]掯:卡,又指強迫、刁難。 [93]升合勺秒撮圭粟:古代容量單位,均為十進制。十合為一升,十勺為一合。 [94]分釐毫絲忽塵纖:古代長度或重量單位,均為十進制。十毫為一厘,十厘為一分。此處為重量單位。 [95]駱秉章:1793—1867年,原名俊,37歲時改名秉章,字吁門,號儒齋,廣東花縣人,歷任湖南巡撫、四川總督。 [96]官文:1798—1871年,王佳氏,字秀峰,滿洲正白旗人,道光(1821—1850)初由拜堂阿補藍翎侍衛,擢荊州將軍、湖廣總督。 [97]毛鴻賓:1811—1867年,字寅庵,又字翊雲、寄雲,號菊隱,歷城人,故宅在神堂巷,清末大臣,累官至兩廣總督。 [98]文格:字式岩,滿洲人。道光二十四年進士,歷任山東巡撫、庫倫辦事大臣。工花鳥。 [99]災祲:災異,災害。 [100]具詳:完全清楚。 [101]累洽重熙:形容累世聖明有德,天下昇平昌盛。 [102]瘳:損害,減損。 [103]蠲恤:免除賦役,賑濟飢貧。 [104]理宗開慶五年:宋理宗開慶年號無五年。開慶元年(1259)的第二年改年號景定。此處誤。 [105]民欠:凡民戶應交之錢糧未能如數交足而有拖欠者,稱為民欠,在財政奏銷案內稱為民欠銀。清制凡民欠錢糧,州縣官應命里長開送各戶完欠細數,並向本戶出示,限期催交。 [106]:古同「綢」。 [107]李發甲:1652—?,字瀛仙,河陽(今雲南澂江)人,歷官湖南巡撫。書法飄逸秀健,著《世恩堂詩文集》。 [108]遺人:官名。司徒所屬有遺人,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員。掌各級官府每年積余的財物,供給救濟、撫恤及接待賓客等用途。 [109]澍濡:雨水滋潤萬物。多用於比喻承受恩澤。 [110]汪濊:深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