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武陵縣誌 · 武陵縣誌卷之十

同治壬戌編成 陽 湖 惲世臨鑑定 邑 人 陳啟邁纂輯 建置志第三 公 舍 萬壽宮 西門內。雍正十一年(1733),知府張廷慶、知縣孫之琮建。《通志》 春廠 東門外二里。 考院 青陽閣正街。嘉慶十七年(1812),鼎建大堂三間,川堂二間,二堂、座樓各五間,號舍東、西各三層,計七十二間,桌凳完固。儀門、頭門各三間,東、西鼓樓各二間,旗竿、照屏、內、外官廳及聽事[1]、人役房屋,轅門外左、右坐棚,周圍磚牆,一切堅備。《府志》 按:國初,道考俱於龍陽搭場,提調官有地方專責,不便遠出,輒委推官送考。 康熙(1662—1722)時,知府胡向華以行司署(即今縣署)改建考棚。後勞啟銑改遷縣署,即以舊縣署為考棚,在南門內面城地,既湫隘且系公署抵建,每為官府往來行館。 嘉慶十七年,郡紳士呈請改建。知府應先烈即行倡捐,買置青陽閣大街民屋基,價銀二千八百兩;續置四姓屋基,價銀八百兩其地系榮藩舊址,建造時掘得大磉十餘。左抵石探花大街,右抵馬路巷橫街,後辟大路,四周不接民居,南北四十六丈有奇,東西二十三丈有奇。工未集[2],先烈旋丁[3]內艱[4]。同知唐景曦署府事,督率修舉,約費二萬餘金。 《改建試院碑記》:常郡考棚向在大南門內,屬武陵舊廨基址,地本囂隘,且日久傾頹。每當歲科試,輒有上風旁雨之苦,兼以桌凳皆取辦臨時,不能穩固,邦人士患之。嘉慶十七年(1812),闔郡紳士請諸太守,應公先烈購民房一方,寬二十四丈、深四十五丈,左抵探花街,右抵瑪瑙巷,前抵大街,後開新巷一條,以便巡查。前、後、左、右俱不與民房相連,中構大堂三間、川堂一間、二堂五間、後堂五間、東邊門房三間、茶爐房二間、大廚房五間、西邊黌案房二進共十二間、大堂東西內官廳二間、東西差房六間、東西考棚六十八間、號桌二百七十二條,嵌以石腳、堂字號桌十二條、儀門三間、東西角門二間、川堂一間、頭門三間、東西外差房二間、供給房三間、外官廳三間,中貫川堂,旁列迴廊;鼓樓二座、桅台二座、照牆一座,東西轅門環以柵欄,四面環以磚牆;外東西坐棚六間、東邊佃房五間、西邊佃房三間,其房租以作歲修及看守考棚人役之費。 創始於嘉慶十八年春,告竣於嘉慶二十年冬。董成者,太守唐公景曦、鄭公鵬程也。 統計所費:武陵阮世醇捐銀三千一百兩、戴大盼捐銀三千一百兩、張國順捐銀三千一百兩,又闔邑紳士捐銀八千二百兩、桃源捐銀四千二百兩、龍陽捐銀三千三百兩、沅江捐銀一千六百兩,共二萬六千有奇。 學憲[5]劉題額並聯,兼諭首事[6]宜慎扃鑰[7],非考試不得通輿馬。其舊試院留作行台[8],新考棚不得再作公館。 是役也,較前地勢則加爽塏[9],規模則加宏敞,工程則加堅固。至於隨時修葺,是所望於賢士大夫也夫。 道光六年(1826)立。 附錄《試院條規》,首事阮世醇、李樹勛、唐尚袂、楊丕為、張正綱、戴有韶等於道光六年具稟府尊多及攝[10]縣楊遵批,勒石所有條規,刊列於後: 一、武陵生員張正剛、戴永春,於嘉慶二十三年修整東首佃房一進五間、西首佃房一進三間,油棚換凳,自行捐費三百兩,每年收佃錢三十二千文,饒著五捐地一區,每年收課錢八百文,老棚余屋每年收佃錢十二千,合計得錢四十四千八百文。看守考棚人每月給工食錢一千八百文,余錢存留,為逐年修補之費。其錢交值年首事管理。 二、龍陽監生梁家驥建修東西坐棚,計捐費三百兩。又於道光六年捐銀四十兩,交典生息,為歲科兩試燈火及揭蓋、油洗、補修之費。若息有贏餘,付考棚公用。其銀交值年首事管理。 三、考棚佃租,務擇殷實老成人及阮、戴、張三家,報首輪管,三年更換。先行清算帳目,以便交下屆首事承領。如有侵虧,加倍稟追補還,其錢不准同事人挪移。 四、看守考棚人既領公事,所有內外頹敗之處即報明首事僱工葺補,平日整治潔淨,不准外人踐踏桌凳及翻磚倒石等弊,如有此情,即報明首事稟究。 五、歲科兩試,承辦差務人役,每多搬取內外門扇板片擱鋪作薪,看守考棚人不能阻御,即報明首事稟究。 六、府尊多批:該首事所議條規,均屬妥善,准予勒石,俾得永遠遵行,免致日久廢弛。攝縣尊楊批:據呈議各規,洵屬周備,即為勒石,俾各遵循,倘有故違[11],照議罰究。 卷費田一處,縣南馬路坪。咸豐(1851—1861)初,邑人胡松亭捐置計田十二石[12]五斗。 奎卿館 即舊考棚,大南門內。國朝咸豐七年,知府葆亨重修,現作抽厘局。增 皇華館 北關外。國朝嘉慶十七年(1812),知府應先烈即故提督俞公祠舊址改建,仍祀俞益謨牌位。其外為接官廳,周以圍牆,建大門,題額。今圮。《府志》 大龍館 驛側。明知府方仕重修,頭門、儀門、大堂、二堂、內房、廂房俱備。《府志》 新興館 縣東北八十里祓紫山之東。舊路由武陵之安鄉,苦無館所。明嘉靖十年(1531),知府趙永淳奉檄於適中處建館。今廢。《賀志》 養濟院 北門外厲壇旁。額設孤貧十一名,每名日給米一升,折銀六厘,赴司給領,又折征花布口糧銀二兩六錢六分三厘。《賀志》 育嬰堂 在縣西大街。案,《賀志》:育嬰廢館,知府董思恭嘗講學其處,顏曰「朗江書院」。 乾隆十七年(1752),知府雷暢、知縣李際隆改建書院,另置府學後民屋。 嘉慶二年(1797),知府陳三辰捐俸百金,屬[13]董事向廷燦募捐銀四百兩,就基鼎建堂宇、倉厫[14]、廚室,周圍磚牆俱備。雇乳婦育嬰。五年,知府舒謙以經費不敷,許准將城外東南官地、民房每年取地租銀八百五十餘兩歸堂,以助經費。士民續捐田合體仁堂共三十九石零,每年獲谷二百餘石,捐屋租銀三百餘兩,又變產生息銀一千八百兩。十三年,知府應先烈以育嬰、體仁兩堂經費不敷,復董率勸捐銀五千餘兩,除還債外,實增經費銀四千兩,交典生息,按季支給。 道光(1821—1850)間,捐助亦多。二十八、九兩年,水災頻仍,嬰亦繁眾。知府劉兆璜諭各鋪戶日捐數錢,謂之「筒錢」,歲得錢一千串有差。 咸豐四年(1854),粵賊蹂躪,典商生息僅得屋租少許。 現存屋十九所、屋基十一處。田一百七十五石零五升五合。地九石五斗、又二十畝、又五廣十一弓、又三十七塊、又沅江富池湖草地三百二十畝。典商生息,本銀一千一百五十二兩九錢四分、油公生息銀一千四百兩、花公生息銀九百兩。南門外屋一所、北門外丹陽樓屋一所、梳子巷屋一所、府門口屋三所、上南門屋一所、衛門口屋一所、東門外白衣閣屋一所、小河街屋一所、火藥局對門屋一所、大西門外屋三所、堂左右屋三所、老郎廟屋一所、校場口屋一所。石公橋屋基二處、大悲庵屋基一處、小河街屋基二處、德山街尾屋基一處、缸市屋基二處、伍家觜屋基一塊、老堤障屋基二塊。前河婁家觜田二石一斗六升、道林寺田一石四斗五升、王回子岡田一石八斗,又中牛橋田五石三斗七升;又牛橋陳家岡田五斗、孫家河田四石、響水壋田二石五升、施粥坪田二石一斗五升、西障坪田一石四斗、發旺橋田五斗、上大村錢家灣田一石、毛家橋田一石二斗、龔家溶田二石八升、地一區,伍家觜田一石二斗七升、半陡山田二石九斗一升、童家坡田一石、粟家沖田三石、赤塘湖田七斗、余家壩田四斗、彭家橋田四石三斗、斗姥湖田六斗、官橋坪田二石三斗五升、八斗岡田三斗、新橋觜田七斗、馬橋田二斗、上淰村朝門沖田一斗五升、善卷村黃船廟下田六斗、後河進陽村內牛溪湖田六石二斗四升;又夾底坪田二石二斗、張家橋田二石二斗七升、段圖港田一石、中渡口田七石六斗三升、新陂堰田六石、黃花巷田一石六斗、蘆花坪田六斗、高峰堰田二斗、南湖鋪田四斗、鷹湖田一石三斗、紅葉岡田二斗、栗兒岡田四斗五升、缸市田一石九斗、傅家橋田一石、鄭公廟田五斗、蔡家岡田三石五斗、南坪田一斗、十里舖田五斗、白描塔田一斗、新陂橋田三斗六升、貴家坪田四斗一升半、落路口田一石、漸水橋田五斗、雙橋岡田四石二斗六升、石公橋田一斗七升、小溪口田五斗八升、黃溪障田八斗五升、黃花障田五石三斗四升、永北村潘家渡田九石六斗二升;又高家鋪田十石三升、又沖天湖水府廟田七石五斗、永南村岡上田六石一斗五升、老堤障田六石一斗;又廖家觜田七石三斗五升、仙公洴田一石三斗三升、校場後田一石八斗五升、體仁堂後田一石二斗、韓公渡田七斗、趙家塘村大陂坪、土橋湖田七石八斗五升、皮家障田一石二斗、觀音壋田一石二斗零、崇河田一石一斗零、小井港田二斗五升、鐵家坪田一石三斗、半鋪寺牛馱岡田三斗五升、七丘村衍誠庵田一石五斗、五十里舖向家灣田八斗、崆巄田四斗五升、洪門口田一斗、蒻陂堰田六斗、匡家橋田三斗、上東村鐵家灣田一石、烏龜觜田二斗、走路岡田二斗七升、龔家灣田二斗、葉家岡田一石、文子障田四斗、八斗坡田八斗、二十里舖田三斗五升、五里岡田二石一斗、茅岡碑田三斗、孔家橋田二斗、社木鋪田一石二斗、台子庵田一斗五升、桃源西東坪田三石、八虎坪楊家巷田三石一斗。沅江富池湖草地三百二十畝。武陵渡南、馬二湖慈航寺地三斗、伍家觜地一石一斗五升;又一塊、體仁堂後地一石一斗、丹洲地一石五斗、王家障道人山地二斗五升、落路口地五斗、白沙趙家洲地一石四斗二升半、岩灘寺地二斗五升;又一區、中淰村鰱魚湖地一石、蘆荻山地二斗四升、樓梯堤地一區、唐家溶地一塊、斗姥湖地一塊、梅家切地七弓、白沙觀音河沙地四弓、馬橋地一塊、毛家堰地四廣、新陂橋地一塊、社木鋪義渡邊地二區、白龍口地一塊;又何家園地二斗、公雞堰地十四畝五分、新陂堰地一塊;又四塊、牛溪湖地一塊。其餘未能清查者,均不悉載。 案:堂內田地多零散低洼,豐年租入尚不及十分之七,每年育嬰二、三千,經費仍有不足,必須陸續湊捐,方能敷用。 體仁堂 東門外屠家堤。乾隆二十八年(1763),邑人唐廷元、李偉紳、陳懷芳等見江漲浮屍,首為捐募於大關廟隘地設局,救生撈屍棺埋,兼收陸地遺骸。呈請知縣張繼辛、知府潘本義各捐俸有差。五十年,陳懷芳等因局在城不便,移建屠家堤,臨江置紗帽湖義地三處、善卷村一處。此後,屢有捐銀及田者。嘉慶三年(1798),因經費不敷,遂歸併育嬰堂經理[15]。《府志》 敬節堂 育嬰堂右。嘉慶十七年冬,有隱名氏致銀三百於育嬰堂,為貧者孀婦助薪水,並錄長洲彭尚書《敬節堂恤嫠會條規》一冊。邑人戴大盼捐屋基創建堂宇。知府鄭鵬程、知縣許紹宗各捐銀百金。邑人趙慎畛捐銀四百兩。共湊銀一千八百兩,發典商生息,照規舉行。自後,捐助者亦多。咸豐四年(1854)兵燹後,各典歇業,幾不能支。七年,陳啟邁捐銀五百四十兩支發。現存捐屋一所、田十八石零。上陡山田六石四斗五升、興隆街田三石四斗五升、楊梅岡田二石一升、施粥坪田三石、桐油坪田三石三斗、觀音壋田一石五升;縣門口左邊鋪屋一所。《府志》增 窯廠 二處。一在北門外、一在大西門外。共五所;匠人五十名,輪流簽撥;千戶一員,歲董其事,以備修城之用。今廢。《賀志》 水星樓 下南門東城上。康熙(1662—1722)時,知府胡向華移譙樓,建此。詳見《藝文志·鍾銘》。《賀志》 同善堂 在北門內青陽閣街。嘉慶十三年(1808),邑人黃元英、戴緝明、楊德川等因體仁堂路遠難便,稟請府縣,勸眾布店每匹布買賣各捐一錢,以為義木[16]、義冢、義塾、培墳、路燈、施藥、施茶等事,始即小西門外創茅屋。道光七年(1826),置屋北門外,建堂。二十九年,遷今處。現存捐屋四所、置屋十四所、捐田三十四石八斗七升、置田五石七斗、義冢捐地二區、置地十二區,詳《園墓》。捐皇華館旁屋一所、三聖庵屋一所、下南門屋一所、高山巷屋一所、本碼頭屋基一塊、公置小西門外屋一所、青陽閣屋五所、府門口屋一所、大關廟屋一所、大興街屋一所、華嚴庵屋一所、雞鵝巷屋一所、本碼頭屋一所;大湖岡田三斗、黃土山田四斗三升、明家岡田二斗、麻溪壋田八斗、校場後田三斗、斗姥湖田一丘、地一塊、馬家坪田三斗、老堤障田三石六斗五升、文子障田四斗、顧家岡田一斗、洛家溶田十六石四斗五升、魯家溶田一石四斗、瓦屋壋田六石一斗二升、海家溶田二斗、七丘九甲田五斗四升、王家山荒田一塊、荒地一塊、下馬溪山地一塊、馬路坪田二石一斗八升、邱忠實堂田一石五斗、公置榮王寺旁田五石四斗、七里橋田二斗。 與善堂 在德山。道光初,邑人張正綱倡建,以為撈屍、施棺、義冢等事。增 常德會館 在京師鮮魚口長巷第四條胡同。明時建,凡應選試者寓焉。邑人王佐篆「愛鼎堂」三字;龍膺題聯雲「發跡仙源襃[17]神鼎[18],碧澗桃花,隱隱雲中雞犬;舉頭帝闕[19]集華簪[20],玉河楊柳,紛紛天上夔龍[21]。」國朝康熙五十四年(1715),邑人汪浩捐銀,募郡人重修。有《碑記》,見《藝文》題聯雲「聽金闕曉鍾,鞺鞳[22]恁地悠揚,正好從屋漏[23]中嚴舜跖[24]毫釐,孳孳[25]效吾善卷;際彤廷[26]宵袞[27],憂勤何等巍煥[28],奚必向桃洞裡仿漁樵事業,脈脈尋那秦人。」雍正十二年(1734),邑人楊超曾等復酌定捐貲[29]則例,以便隨時修葺。乾隆十六年(1751),邑人楊健等因捐貲積余,置買館側基房。四十年,邑人龔大萬等復修。嘉慶六年(1801)大水,牆傾,龍陽黎學錦捐貲修葺。道光十年(1830),邑人劉夢蘭等修葺。二十年,愛鼎堂匾額墮裂,因改為鼎來堂。邑人吳登書有《記》,云:本館愛鼎堂,王公佐所題也。常德於宋為鼎州,蓋取《傳》語而假用之。若曰:我鄉人其愛鼎州乎。而人終以愛鼎、愛田之說為嫌。庚子(1840)春,匾忽墮裂,因以「鼎來」易之,仍舊義,且從眾議也。自茲厥後,我鄉人鼎甲蟬聯,來匯京邸。余與有榮焉。至謂訾議[30]前人妄行改作,則吾豈敢?二十七年,陳啟邁倡捐佃房一所,以為歲修費用。有《記》云:常德會館,百餘年來並無存產,經費闕如[31]。商之同郡外官,惟王實樵前輩捐銀五十兩,邁捐銀七十五兩,余以館中足之,買東草廠八條胡同屋一所,房價銀二百二十兩,月得租錢,為歲修用及長班工食。契存館中,輪交理事人接收。 得修堂義倉 在縣西城內,計二十四間。咸豐二年(1852),邑人陳啟邁捐建,並貯谷二百餘石,借給宗族。《章程》附後。 陳氏義莊[32] 七處,共田五十九石六斗七升,邑人陳啟邁捐置贍族。熊家坪田十二石三斗、相材峪田七石二斗、八甲峪田十石五斗四升、鷂兒山田十一石四斗九升、高堰岡田四石九斗、官堤障田三斗、張官沖田十三石九斗四升半。 附:陳啟邁《義莊章程》 一、充納國課。現計義莊租田可六十石錢糧,上、下忙[33]連火耗票費約需紋銀二十餘金,約以大錢五十千為率[34]。每歲租入約官斛可五百石,先除五十石,以為完糧之費。一遇開徵,必先按數完納,不可稍有遲延。族中值年者,總以此為第一要務。 二、恪供祭祀。族中各處公山每年清明祭掃,約錢二、三千文。宗祠冬至大祭,每戶一人。其有功名者,例得入祭。不許開發轎錢、船錢,與祭之人至多以三十席為率,約需錢二十餘千,已足敷用。但期祀品豐潔,酒席不得過費,以滋浮濫。 三、賙恤窮困。族中殷富最少,其各有生業自能存活者,無庸議及。若賭博遊蕩不謀生理者,雖朝不及夕,實屬自取,斷不能覬覦升合。至鰥寡[35]孤獨、老弱疾病之人,各房俱有。如實在無力存活,並無子侄親房照顧者,於每年臘月半後,先計存租若干,每名或二石、一石,按名分給。俟莊田能再加增,酌行擴充。 四、賻贈[36]喪葬。族中死亡實在無力買棺營葬者,公同量為賻贈,尤恐無地安埋,應先買義冢,以資叢葬。 五、助勸婚嫁。族中男女及年,實在無力婚嫁者,公同酌量助若干,勸其早畢嫁娶,勿令失時。 六、借給荒歉。豐荒不齊,總宜先為籌備。每逢五、六月,青黃不接,各家重利借貸,大半每石四、五斗加息。子母清還,所余幾何?農人貧困多由於此。今議定,五、六月族中有須借貸者,務令查確某戶應借若干石,極多不得過五石。八月半後即令還倉,其息穀以多至二斗為率,不得遲誤。如遲,加倍罰息。庶可藉補折耗。倘遇大水、大旱,田無收穫借者,作兩年分還。其中歉年分,即於次年還清,均只加息一斗。其不還清者,嗣後不得再借。 七、儲備學修。城中設立義塾,所以教讀族中子弟,宜延聘名師,務取品學優長,不必定延族中人。其每歲修金[37],以大錢五十千為率,合節敬[38]、伙食等費,約須八十千。即除谷八十石,專備此項之需。又試館新立,祠主每年祭祀,約需十千,應再加谷十餘石。共學修谷一百石。秋收後,即載來城,以備不時需用。鄉中子弟不能來城者,各給紙筆費,每年亦需錢三十千上下不等,即定以三十千為率。至讀書膏火[39],應俟田逾百石,租入較多時,再為籌給。 八、酌資考費。族中子弟讀書應試者,本屬無多。其間冒取虛名,以欺父兄戚黨之人,所在多有。今議,於考試之先,齊集義塾,家課一次。以每日能完兩文一詩者,方准給予卷費,以示鼓勵,而警冒濫,即著於家課後。每次頭考,每名各給錢四百;院試有能考經古[40]者,給錢四百;如有府、縣案首[41]者,獎錢八千;取前列者,獎錢二千。至入學補廩者,給大錢二十千。歲考、科考者,給錢八百。鄉試者,給考費四千。會試者,給程費五十千。有得舉人、拔貢、優貢者,除程費外,加給二十千。至恩、歲、副貢,照入學補廩給二十千。其有北上朝考者,仍給程費五十千。以定準別。 陳啟邁同族人續立《章程》 一、義莊用費,有時不敷。如:咸豐五、六年(1855、1856)間,谷價每石只賣錢五、六百文。除完正賦錢糧及謹辦祭祀外,掌管人約族中老成酌議,暫減某項、暫緩某項,不得借債敷衍,即不得擅賣田土。 二、義莊田土不得擅賣族人,外人不得擅買。違者,申官以盜賣官田科罪[42],仍請勒令還原。 三、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族人亦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者同。 四、義莊租戶能守本分、不欠租課,即當優恤,使之安業。如有族人恃強,公然於租戶名下奪種、分種,或因私嫌撥佃及不容租戶車水、任意踐蹋禾苗者,許租戶報明掌管人申官陳理。 五、族中子弟赴鄉試者,每人支錢四千;北上朝考者,支錢五十千。並須實在赴試乃給,如已給而不赴試,由掌管人追納。 六、莊屋專為租戶所居,不許族人占住。即宅旁餘地,亦不許族人占造私宅等用。違者,罰全房應支不支一次。全房口數謂一家應支,下皆準此。仍由掌管人勒還原地。 七、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章程》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如有擅自主張、不顧義莊利害,甚至鼓誘族人挾長前來妄開倉厫,動用錢穀、恣意破壞,許掌管人申官懲治。內有乞覓[43]錢物、扶同[44]鼓譟之人,亦並申官酌處。 八、掌管人如有侵欺,許族中將各帳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勒令賠填。仍控官府,乞行懲治,以為掌管侵欺者戒。族中亦不得故意刁難,專擅興詞,紊煩[45]官府。 九、義莊原為賙恤[46]宗族貧困,及祭祀婚嫁喪葬之用。其有公庭構訟,毋許覬覦義莊。即有冤抑控告官府,輒欲動用此項,許掌管人執守勿給。若因掌管者不徇情面,妄稱侵欺徑行告官,經官審斷,如無侵欺,確實情弊,除官按律究治外,其一切訟費仍責令首告[47]人品償。若侵欺情實,即勒掌管人填賠,並令品償出首[48]人訟費。總不得動用公項,致為義莊之害。 十、諸房如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聽贖[49]者,罰本名應支不支三次。再犯者,除籍,永不復支。除籍之後,長惡不悛[50],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諸房約同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鄉,以為子弟玷辱門戶者戒。 十一、族人不得於《章程》外妄乞特支,雖有尊長保明[51],許掌管人執守勿給。 十二、遇有《章程》不盡事理,掌管人與同管人議訖,約請在鄉老成再議,公同緘告在城老成。雖已告,而城中未報,不得止憑在鄉之議施行。 十三、族人輒取外姓以為己子冒支者,勿給。其有將己子與人,破盪他人家業卻欲歸宗,掌管人亦勿給。 十四、清明日,大眾聚同祭墓,掌管人將上年各帳呈祠公算一次,然後赴城再算一次,造冊報官,存案備查。與算者親書押。 十五、義倉生谷,因族中貧困負人重利而設。如有力可不借者借去射利,查出倍罰。後雖貧困,永不復借。 十六、借谷不許代替,如有力不借而代他人借者,後經查出,許掌管人勒還原谷後並永不復借給。 十七、借義倉生谷,均載本名,不得雜寫別號。如有兩名,註明某人子,但只寫家長,不得將子弟名字冒濫。若遇年荒散給,須首列家長本名,載明子某、女某、孫某、妻某氏、婦某氏,縷細詳載,以備查考。女已嫁者不給。 十八、借義倉生谷不歸清者,永不復借。若子孫能為祖父歸清者,方准再借。 福建會館 縣治東。 江南會館 縣治東西街。 山陝會館 南城內。 湖北會館 府治東。 江西會館 南城外。 長沙會館 府治東。咸豐年(1851—1861)建。 河南會館 水星巷。 慶元公所 東門外屠家堤。 廣東會館 南城外。 徽州會館 南城內。 宿松會館 縣治東。安徽木商建。 辰沅會館 上南門外。 衡永會館 縣治東北。 寶慶會館 南門對岸。 靖州會館 縣西二十里,平山下。 麻陽會館 南城外。 黔陽會館 縣西二十里,平山下。 論曰:邑有公舍,政之所由見端[52]也。孤貧原有額設,育嬰、恤嫠則皆可以推廣行之。武陵自兵燹後,旱潦頻仍,民生多蹙,而黃口[53]之待育,孤孀之待恤者,遂什伯[54]於疇曩[55],酌經費之盈虛,而多方以籌畫焉,德政無逾此者。以視醵積金資、以豐歌舞宴樂之場者,亦孰得而孰失哉。 【注釋】 [1]聽事:指處理政事,也作「廳事」。 [2]集:成就,成功。 [3]丁:當,遭逢。 [4]內艱:古代稱遭母喪為內艱。 [5]學憲:清代地方官員對學政之尊稱。 [6]首事:指出頭主管其事的人或頭面人物。 [7]扃鑰:門戶鎖鑰。 [8]行台:大吏出巡時所駐的地方。 [9]爽塏:指高爽乾燥又指高燥之地。塏,地勢高而乾燥。 [10]攝:代理。 [11]故違:有意違抗。 [12]石:容量、重量單位,10斗為1石,相當於120市斤。 [13]屬:囑咐。 [14]倉厫:收藏穀物的建築物,米倉、糧倉。厫,圍起的園倉。 [15]經理:經營管理。 [16]義木:舊時收埋無主屍骸用的棺材。 [17]襃:獎勵。 [18]神鼎:常德城有神鼎門,此處借指常德。 [19]帝闕:皇城之門,也可指京城。 [20]華簪:華貴的冠簪。古人用簪把冠連綴在頭髮上。華簪為貴官所用,故常用以指顯貴的官職。 [21]夔龍:古代神獸。一說相傳為舜帝的二臣名,夔是樂官,龍是納言之官。借指輔弼重臣。 [22]鞺鞳:鐘鼓聲。亦指其他類似的響聲。 [23]屋漏:屋內西北角的特定名稱。 [24]舜跖:虞舜和盜跖的並稱。指聖人和惡人。 [25]孳孳:勤勉的。孳,通「孜」。 [26]彤廷:漢代宮廷。因以朱漆塗飾故稱之,泛指皇宮。 [27]宵袞:皇帝天不亮就穿衣起身,意思是皇帝勤於政事。袞,皇帝穿的衣服。 [28]巍煥:盛大光明,高大輝煌。 [29]貲:同「資」。 [30]訾議:議論、指責人的缺點。 [31]闕如:空缺,欠缺。 [32]義莊:是古代中國社會風俗,是宗族所有之田產。 [33]上、下忙:舊時徵收田賦,分上下二期,規定地丁錢糧在農曆二月開徵,五月截止,叫做上忙。下期從八月到十一月,叫下忙。 [34]率:大概,大略。 [35]鰥寡:老而無妻或無夫的人。引申指老弱孤苦者。 [36]賻贈:古代喪葬禮極為隆重,耗財力很多,屆時死者的上司及親戚朋友,常拿財物助喪家辦理喪事,這一習俗,稱之為賻贈。賻,拿錢財幫助別人辦理喪事。 [37]修金:送給教師的酬金。 [38]節敬:舊時稱逢節日向所聘請者贈送的錢物。 [39]膏火:燈火。夜間工作的費用,多指求學的費用。膏,燈油。 [40]經古:即古文經,指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前的儒家經書。 [41]案首:古代在考試中的專用名詞,指童生參加縣試、府試、院試,凡名列第一者,稱為案首。 [42]科罪:定罪,治罪。 [43]乞覓:討取。 [44]扶同:夥同。 [45]紊煩:煩擾。 [46]賙恤:周濟救助。賙,接濟,救濟。 [47]首告:出面告發。 [48]出首:指自首或告發別人。 [49]聽贖:用金銀贖罪。 [50]長惡不悛:指長期做惡,不肯悔改。悛,改正。 [51]保明:負責向上申明。 [52]見端:指看到事物的端倪。 [53]黃口:本指雛鳥的嘴,借指兒童。古代戶役制度稱小孩為黃,隋代以不滿三歲的幼兒為黃,唐代以剛生的嬰兒為黃。後來,十歲以下兒童皆泛稱為「黃口」。 [54]什伯:古代兵制,十人為什,百人為伯。因以「什伯」泛指軍隊基層隊伍,謂超過十倍、百倍。 [55]疇曩:猶疇昔。往日,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