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 · 第五章 民主與計劃

試圖指導私人以何種方式運用其資本的政治家,不僅其本人是在枉費心機,而且也是在僭取一種無論如何也不能安心授權給樞密院和參議院的權力;由一個愚蠢和專斷到幻想自己是適於行使這種權力的人掌握它,是再危險不過的了。 ——亞當·斯密(Adam Smith) 所有集體主義制度的共同特徵,可以借用一個各個流派的社會主義者都曾樂此不疲的詞句描述為為了一個明確的社會目標而對社會勞動者的精心組織。當今社會的社會主義批評家們的主要指責之一就是,我們當今的社會缺乏這種對一個單一目標的「有意識」的指導,其活動受著不負責的人們的奇思異想的左右。 這在許多方面使得基本爭論非常清楚,而且立刻把我們引向個人自由和集體主義之間發生的衝突的要點。形形色色的集體主義,如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等,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它們想要引導社會努力所要達到目標的性質的不同。但他們與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不同,則在於他們都想組織整個社會及其資源達到這個單一目標,而拒絕承認個人目的至高無上的自主領域。簡言之,他們是極權主義者這個新詞真正意義上的極權主義者——我們採用這個新詞是為了說明在理論上我們稱之為集體主義的不期而然卻又密不可分的種種表現。 社會為之組織起來的「社會目標」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辭地表達成「公共利益」、「普遍福利」或「普遍利益」。無須多少思考便可看出,這些詞語沒有充分明確的意義以決定具體的行動方針。千百萬人的福利和幸福不能單憑一個多寡的尺度來衡量。一個民族的福利,如同一個人的幸福,依賴於許許多多的事物,這些事物被以無數種組合形式提供出來。它不能充分地表達為一個單一目標,而只能表達為一個種種目標的等級、一個每個人的每種需要都在其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全面的價值尺度。根據一個單一的計劃指導我們的一切活動,就預設了我們的每一種需要都在一個價值序列中占有一個排位,這個價值序列必須十分完整,足以使計劃者在必須加以選擇的各種不同的方針中有可能做出決定。簡而言之,它預設存在一個完整的倫理準則,按此人類的各種不同的價值都適得其位。 一個完整的倫理準則的概念是生疏的,它需要盡力想像才能搞清它的含意。我們不習慣把道德準則想像為一個或多或少的完整的東西。我們總是在不同的價值之間選來選去而沒有一個規定我們應該如何選擇的社會準則,這個事實並不令我們吃驚,對我們也並不意味著我們的道德準則是不完整的。在我們的社會中,人們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在這種情形下對應該幹些什麼形成共同的觀點。但是,在人們使用的所有手段都是社會財產,並且是根據一個單一計劃以社會名義加以使用的地方,一個關於人們應該幹什麼的「社會的」觀點必定要指導一切決定。在這樣一個世界中,我們隨即就會發現,我們的道德準則充滿缺陷。 這裡,我們並不涉及是否值得有這麼一種完整的倫理準則。這裡只能指出,迄今為止,隨著文明的發展,個人行動受成規束縛的範圍在不斷地縮減。構成我們共同道德準則的條規,為數越來越少而性質上卻越來越具一般性。原始人幾乎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件事上都受一種複雜儀式的束縛,受無可勝數的禁忌的限制,幾乎想像不出可以按照一種與眾不同的方式行事。從原始人起,道德已越來越傾向於成為只是對個人可以隨心所欲的範圍的限制。採納一種全面到足以決定一個單一的經濟計劃的共同倫理準則,將意味著與這種趨勢背道而馳。 對我們而言,根本點在於根本就不存在這種完整的倫理準則。根據一個單一計劃指導各種經濟活動,這種企圖將會引起無數問題,這些問題的答案只能由一個道德條規提供,而現存的道德根本回答不了這些問題,況且對人們應該做些什麼也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人們對這些問題,要麼不會有明確的看法,要麼就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因為在我們生存的自由社會裡,根本沒有必要考慮這些問題,更沒必要對此形成共同的意見。 * * * 我們不僅沒有這樣包羅萬象的價值尺度,而且對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競取可用資源的不同個體的無窮無盡的不同需要,並一一定出輕重緩急,將是不可能的。對我們的問題來說,任何人所關注的目標是否僅僅包括他自己的個人需要,還是包括他所親近甚至疏遠的夥伴的需要——就是說,就這些字眼的通常意義而言,他是一個利己主義者,還是一個利他主義者——是無足輕重的。十分重要的東西是這個基本事實,即任何人都只能考察有限的領域,認識有限需要的迫切性。無論他的興趣以他本人的物質需要為中心,還是熱衷於他所認識的每個人的福利,他所能關心的種種目標對於所有人的需要而言,僅僅是九牛一毛而已。 這就是整個個人主義哲學所根據的基本事實。它並不像通常人們所斷言的那樣,假定人是或應該是利己的或自私的。它僅僅從這個毫無爭議的事實出發,即我們想像力的局限,使我們只能在我們的價值尺度中包含全社會需要的一部分,而且嚴格地說,由於價值尺度僅能存在於個人頭腦中,除了種種局部的價值尺度,沒有任何別的可以存在,而這些價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並常常相互矛盾。由此,個人主義者得出結論說,在限定的範圍內,應該允許個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別人的價值和偏好,而且,在這些領域內,個人的目標體系應該至高無上而不屈從於他人的指令。就是這種對個人作為其目標的最終決斷者的承認,對個人應儘可能以自己的意圖支配自己的行動的信念,構成了個人主義立場的實質。 當然,這種觀點並不排除對社會目標的認可,或者更確切地說,對個人目標的一致性的認可,這種一致性使人們為了其追求的目標聯合起來成為可取之事。但是,它把這種共同行動局限於那些個人觀點一致的事例上;就此而言,所謂「社會目標」不過是許多個人的相同目標——或者說,是個人為了回報他們在滿足自身欲望所接受的幫助而願意有所貢獻的那種目標。因而,共同行動局限於人們對共同目標一致同意的那些領域。習以為常的是,這些共同目標不會是個人的終極目標,而是意味著不同的人可以將其用於不同的意圖。實際上,在共同目標對人們並非一種終極目標而是一種能夠用於多種多樣意圖的手段的地方,人們才最可能對共同行動達成共識。 當人們聯合起來共同致力於實現他們共有的目標時,他們為此意圖形成的組織,如國家,才被賦予他們自己的目標體系和手段。但是,這樣形成的任何組織仍然是其他組織中的「一分子」;誠然,如果它是國家的話,就比其他組織更強有力,但它仍然有其分立的和有限的領域,僅在此領域中,它的目標才是至高無上的。這個領域的界限取決於個人對特定目標達成一致的程度;而他們對特定的行動方針達成一致的可能性,隨著這種行動範圍的擴大而減少。有些國家職能在行使時,公民中間會達成實際上的一致;另有一些職能會得到大多數人的同意,以此類推,我們就會達到這種境地,即儘管每個人可能都希望國家以某種方式採取行動,但在政府應該幹些什麼的問題上,幾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種看法。 國家行為只是在限定於存在一致意見的範圍時,我們才能依賴自願的同意對其進行指導。但並非只是在沒有這種一致意見之處國家行使直接控制時,個人自由才一定受到壓制。不幸的是,我們不能無限地擴大公共行動領域而仍讓個人在其自己的領域中自由自在。一旦國家控制所有手段的公共部分超過了整體的一定比例,國家行為的影響才會支配整個體系。儘管國家直接控制的只是對一大部分可支配資源的使用,但它的決策對經濟體系其餘部分所產生的影響是如此重大,以致它幾乎間接地控制了一切。例如,像德國早在1928年的情形那樣,中央和地方當局直接控制了對一大半國民收入(根據當時德國官方的估算,是53%)的使用時,它們幾乎間接控制了國家的整個經濟生活。於是,幾乎沒有一個個人目標不依賴國家行動才能實現,而指導國家行為的「社會價值尺度」(social scale of value)實際上必定包括所有個人目標。 * * * 當民主政體著手一項計劃方針,而其執行需要比實際存在更大的一致時,不難看出其必然後果如何。人民或許已經同意採納一種指導性的經濟制度,因為他們相信它會形成巨大的繁榮。在導致對此作出決定的討論中,計劃的目標將會被冠以「共同福利」之類的稱呼,這類稱呼不過是對計劃目標缺乏真正一致的掩飾。事實上,只是在要使用的手段上存在一致的意見。但是,這是一種只能為共同目標而使用的手段。當行政權力必須得將對一個單一計劃的要求轉換為對一個具體計劃的要求時,就產生了一切活動所應面向的精確目標的問題。於是乎就將看到,對需要計劃這一點上的一致看法,並未受到就計劃所服務目標達成一致看法的支持。人們一致同意一定要有一個中心計劃而在目標上卻沒有一致意見,其後果十分類似於一群人決定一起旅行,而在想去的地點上都沒達成一致,結果他們全體可能不得不進行一次他們大多數人根本不想做的旅行。計劃創造這樣一種情景,使我們必須同意其數量大大超過我們已習慣的論題,而且在一種計劃制度里,我們不能把集體行動都限定在我們能夠同意的任務上,而為了任何行動都能完全實行,我們卻迫不得已要在一切事情上都達成共識。這是最有助於決定計劃體制性質的特點之一。 人們或許會一致表示這種願望,即議會應該擬定一個無所不包的經濟計劃,然而無論是人民,還是他們的代表,並不因此必然能在任何具體計劃上都達成一致。民主的議會在貫徹似乎是人民的明確授權方面的無能為力,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對民主制度的不滿。議會漸漸被視為「清談館」,不能或無力貫徹他們被選出擔負的任務。人們越來越相信,倘若有效的計劃要落實的話,管理必須要「與政治分家」,並交由專家——常設的官員或獨立自主的機構——掌握。 社會主義者非常了解這種困境。自韋伯夫婦(S.and B.Webb)開始抱怨「下院日益無力應付其工作」[1]時起,已將近半個世紀之久。更晚近一些,拉斯基教授詳盡闡述了這種觀點: 現行國會的機構非常不適於迅速通過大批覆雜的法則,這已是老生常談。甚至聯合政府在實施經濟和關稅措施時,就不通過下院的詳細爭論,而是通過一整套授權立法的制度,這實質上已經承認了這一點。在我看來,工黨政府會將此先例推而廣之。它將把下院限定在其所能勝任的兩項職能上:發泄不滿和討論政府措施的一般原則。它的法案將採取授予有關部門廣泛權力的通則的形式;這些權力將通過樞密院的敕令來行使,但這種敕令在下院願意時可用投不信任的否決票的方式受到彈劾。最近,多諾莫爾委員會(Donoughmore Committee)又著重重申了授權立法的必要性和價值;而且,如果社會化的進程不為現行議會程序認可的阻礙議事的正當方式所破壞的話,授權立法的擴充就在所難免。 為了把社會主義政府必定不讓自身過分地受制於民主程序這一點說清,拉斯基教授還在同一篇文章的末尾提出「在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時期,工黨政府能否冒其措施由於下一次普選被推翻的風險」這個問題——而且意味深長地未置可否。[2] * * * 當論及一國經濟事務的詳儘管理時,弄清這種公認的議會低效率的原因是重要的。毛病既不在於個別議員,也不在於議會機構本身,而在於議會所承擔的任務中的內在矛盾。他們並未被要求做他們所能一致同意的事,而是被要求對每件事情——即對國家資源的全盤定向指派——都取得一致意見。但是,對於這樣一個任務,多數決定的制度是不合適的。在有限的備選方案中作出選擇,多數還是會找得出的;但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個多數看法,那就是迷信了。如果積極行動的各種可能途徑為數眾多時,就沒有理由會有一個贊成其中之一種途徑的多數了。立法會議的每個成員,或許都覺得某種特定的經濟活動管理計劃相對於毫無計劃而言聊勝於無,然而,似乎沒有一個計劃會使多數人覺得寧願選擇它而不願完全沒有計劃。 一個連貫的計劃也不能通過將其分成幾部分並就特定問題投票表決而得以實現。一個民主的議會,像商議普通議案那樣對一個全面的經濟計劃逐款進行表決和修改,是毫無意義的。一個名副其實的經濟計劃,必定有一個單一的觀念。即使議會能按部就班地就某個方案達成一致,它最終也必然不能令任何人滿意。一個各部分必須極其精心地相互適應的複雜整體,不能通過各種衝突看法的妥協而達成。以這種方式制訂一個經濟計劃,甚至比諸如成功地通過民主程序籌劃一次軍事戰役之類的實例可能性更小。如同軍事戰略一樣,這個任務不可避免地要授給專家。 然而,不同的是,負責一場戰役的將軍受託的是一個單一目標,在戰爭持續期間,由他控制的所有手段必須全部專用於這個目標;而授給經濟計劃者的卻不可能有這樣的單一目標,對施予他的手段也沒有類似的限制。將軍無須權衡各種互相對立的獨立目標;對他來說只有一個至高的目標。但是,一個經濟計劃或它的任何部分的各種目標,脫離了特定的計劃就不能確定。制訂一個經濟計劃,必然要在種種相互衝突和相互競爭的目標——不同人們的不同需要——之間進行選擇,這正是經濟問題的實質。然而,哪些目標這樣衝突,哪些目標在我們想要實現其他目標時必須犧牲,簡言之,哪些是我們必須從中作出選擇的備選方案,只有那些了解各種實際情況的人才會知道這些;而且對於各種目標中哪一個應給予優先選擇,也只有他們這些專家才處於能做決定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他們將自身的優先選擇尺度加諸於他們為之計劃的共同體。 這一點並非總能被人清楚地認識到,而授權通常只是由於任務的技術特徵才有道理。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授權的只是技術細節,也並不意味著議會沒有理解技術細節的能力是困難的根源所在。[3]民法結構的更改,相對於弄清這些更改的全部內涵,其技術性並不更差,其難度也不更大;然而並未有人認真地建議過,應該把立法權授予一個專家機構。實際上在這些領域裡,立法並未超出可以對此達成真正多數同意的一般規則之外;而在經濟活動方面,需要調停的利害關係,其分歧是如此之大,以致在一個民主議會中要達成這種真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然而,應當承認,並非立法權的授予本身如此值得反對。反對授權本身就是反對症狀而不是反對相應的病因,而且在其可能是其他病因的必然後果時,它是在試圖藉以減輕病情。只要所授予的權力只是制定一般規則的權力,那就可以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說,這種規則應該由地方當局而不應由中央當局制定。值得反對的現象是,之所以訴諸授權,是因為有待處理的事情不能由一般規則來規定,而只能就特定情況相機酌定。在這些情形下,授權意味著賦予某些當局權力,使其能運用法律力量作出實質上是專斷的決定(通常被說成「酌情裁決」)。 把特別的技術性任務授予各個機構,雖是正常現象,但只是開始走上計劃道路的民主政體逐漸放棄其權力過程的第一步。授權這種權宜之計並不能真正消除使全面計劃的倡導者對民主政體無能如此難以忍受的原因。把特定的權力授予各個機構,對於實現一個單一的協調的計劃來說,創造了一個新的障礙。即使通過這種權宜之計,一個民主政體在計劃經濟生活的各個部分時取得成功,它仍然必須面臨將這些分立的計劃綜合成一個單一整體的問題。許多分立的計劃沒有形成一個有計劃的整體——實際上,計劃者應該首先承認——它們或許比沒有計劃還要糟糕。但民主的立法機構在放棄對真正重大的問題做決定時會長期猶豫不決,而且,只要這樣做的話,就會使別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訂全面的計劃。不過,對計劃必要性的一致看法以及民主議會在產生一個計劃方面的無能,將喚起一種越來越強烈的要求,希望賦予政府或某些個人權力,使他們能盡其責。如果要有所作為的話,負責的當局必須得擺脫民主程序的羈絆,這種信念變得越來越流行。 為一個經濟獨裁者而呼籲是轉向計劃運動的一個特有的階段,並不為這個國家所熟悉。幾年前,外國最敏銳的英國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維提出:「如果你為尤斯塔斯·珀西勳爵、奧斯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士(Sir Stafford Cripps)照一張合影,我想你會發現這麼一個共同特徵——你將發現他們會異口同聲地說:『我們正生活在經濟混亂中,只有在某種獨裁領導下,我們才能擺脫這種混亂。』」[4]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的數目,自那時起已有顯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們包括進去,也不會使這張「合影」的特徵發生多大改變。 在德國,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這種運動已經進展得很遠了。在1933年以前的一些時間裡,德國已經達到一個實質上不得不實行獨裁統治的階段。記住這一點是重要的。那時沒有人會懷疑,當時的民主已經破產,像布呂寧這樣的真誠的民主主義者,也不再比施萊歇爾(Schleicher)或馮·巴本(von Pappen)更能進行民主統治。希特勒無須摧毀民主;他只是利用民主的衰敗,在緊要關頭獲得許多人的支持,對這些人來說,他們雖然憎恨希特勒,但他仍然是唯一一個足夠堅強的能有所作為的人。 * * * 計劃者通常試圖使我們與這種發展保持一致的論點是,只要民主政體仍然保持最終的控制,民主的本質就不會受到影響。卡爾·曼海姆這樣寫道: 一個有計劃的社會與19世紀社會的唯一(原文如此)不同之處,在於越來越多的社會生活領域,而且最終這些領域的每一方面和所有方面,都屈從於國家的控制。但是,如果議會的最高權力能對一些控制加以防範的話,那也就在許多方面都能做到這一點……在一個民主國家裡,國家的最高權力能通過議會全權(plenary power)無限地加強而無須正式放棄民主的控制。[5] 這種信念忽略了一個致命的差別。在議會首先能就目標達成一致而且僅僅授予用以解決細節的權力之處,議會當然能在其能給予明確指導的地方控制任務的執行。當授權的理由是由於對目標沒有達成一致的時候,當負責計劃的機構不得不在議會意識不到其衝突的種種目標之間進行選擇的時候,而且當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給它一個只能全盤接受或全盤拒絕的計劃的時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評可以,也可能會有的;但由於對一項可供選擇的計劃不能達成多數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對的部分又幾乎能被說成是整體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批評仍然會完全無效。議會的討論可以保留下來作為一個有用的安全閥,甚至還可以作為傳播官方對各種指責的答覆的便利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並有效地堅決要求糾正某些缺點。但它不能進行指導,充其量它只能選出實際上擁有絕對權力的那些人。整個制度將趨向於那種平民主義的獨裁制,在這種制度下,政府首腦一次又一次地通過人民投票鞏固他的地位,而且他掌握所有權力,使其能確保投票將按他想往的方向進行。 有意識控制的可能性只限於存在真正一致的領域中,而在一些領域中必須聽憑運氣,這就是民主的代價。但在一個依賴中央計劃行使其職能的社會中,就不可能讓這種控制依賴於能達成多數一致;將一個微弱少數的意志強加給人民,這往往是必要的,因為這個少數將是人民中間對有爭議的問題能達成一致的最大的集體。只要政府的職能根據一種廣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數人中通過自由討論能達成一致的領域時,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運行;自由主義信條的最大優點,就是把那些有必要達成一致的議題的範圍,減少到一個自由人社會中很可能存在一致的議題的範圍。現在人們常常說,民主不會容忍「資本主義」。倘若此處「資本主義」意味著以自由處置私有財產為基礎的一個競爭體制的話,那麼,認識到只有在這種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極其重要的。當這個制度由一個集體主義信條支配時,民主不可避免地將自行毀滅。 * * * 然而,我們並不打算將民主供為神靈。的確,我們這代人可能對民主談得和想得過多,而對民主所服務的價值談得和想得太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頓勳爵正確地論述自由時所說的那樣,「是更高的政治目標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標。它並非是為了一個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為了保障對市民社會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標的追求」。民主本質上是一種手段,一種保障國內安定和個人自由的實用裝置。它本身絕不是一貫正確和可靠無疑的。我們絕不能忘記,在一個專制統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見,在一個非常整齊劃一和教條主義地推行多數民主的政府統治下,民主制度也許和最壞的獨裁制度同樣暴虐。但是,我們的要點與其是說獨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滅了自由,毋寧是說計劃導致獨裁,因為獨裁是強制推行各種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計劃要在很大程度成為可能的話,獨裁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計劃與民主之間的衝突只不過起因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對指導經濟活動所需的對自由的壓制來說,後者是個障礙。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個人自由的保障的話,它也可能以某種形式依然存在於極權主義政體之中。一個真正的「無產階級專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指導經濟體系的話,可能會和任何專制政體所曾做的一樣,完全破壞了個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脅的主流價值,而專心於此的流行做法,並非不存在危險。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對一種錯誤的和無稽的信念負責,這種信念就是,只要權力的最終來源是多數人的意志,這種權力就不會是專橫的。許多人以這種信念來獲得的這種虛假的保證,是對我們面臨的危險普遍缺少認識的重要原因。沒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權力是通過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專橫的;與此形成對照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即防止權力專斷的不是著眼於它的來源,而是對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會防止權力變得專斷,但並非僅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這一點。如果民主制度決定了一項任務,而這項任務又必定要運用不能根據定則加以指導的權力時,它必定會變成專斷的權力。 * * * [1] S.和B.韋伯夫婦:《工業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1897年,第800頁,腳註。 [2] H.J.拉斯基:《勞工與憲法》(Labour and the Constitution),見《新政治家和國家》(The New State Man and Nation),1932年9月10日,第81期(新輯),第277頁。拉斯基教授後來在一本書[《危機中的民主》(Democracy in Crisis),1933年,特別在第87頁]中詳盡闡述了這些觀念,他更加直率地表達了他的斷言,即一定不要讓議會民主成為實現社會主義的障礙:不僅社會主義政府將「取得廣泛的權力,而且在這些權力下通過政令和法規立法」並「將一般反對(normal opposition)的傳統定則暫時廢止」,而且「議會制政府的持續也將有賴於它(即工黨)擁有來自保守黨的保證,即如果它在選舉中失敗的話,它的改革工作並不會因法令的廢止而遭到破壞!」 當拉斯基教授援引多諾莫爾委員會報告書為根據時,或許值得記住的是,拉斯基教授就是該委員會的成員,而且可能還是該委員會報告書的起草人之一。 [3] 就此點而言,簡要地提一下近年來討論這些問題的政府文件是有益的。13年前,也就是這個國家最終放棄經濟自由主義以前,委託立法權的進程已進行到這樣一種地步,人們覺得有必要任命一個委員會來調查「對維護法律的至高無上來說,什麼是可行的和必要的保障」。「多諾莫爾委員會」在其報告書[《(大法官)委員會關於各部權力的報告書》(Roport of the (Lord Chancellor’s)Committee on Ministers』 Powers),敕令文書第4060號,1932年]中表明,即使在那個時候,議會已經採用了「成批的不加辨別的授權慣例」,但認為(但這是在我們真正洞察了極權主義深淵之前!)這是不可避免的和相對無害的發展。授權本身並不一定是對自由的威脅,這可能也是正確的。令人感興趣之處是授權何以在如此程度上必然如此。報告書中所列舉的各種原因的第一個是這樣一個事實,即「議會現在每年都通過如此之多的法律」而「許多細節過分技術化,以致不宜在議會討論」。但如果這就是全部事實的話,就沒有理由不應當在議會通過法律之前而不是之後解決這些細節。「如果議會不願授予立法權,議會就不能通過輿論所要求的這些種類與數量的立法」,這在很多情形下可能是最最重要的理由,它在報告書中由短短一句話道出:「許多法律對人民生活的影響是如此密切,因而彈性是必不可少的!」這句話如果不是指授予一種專斷的權力,一種不受任何固定原則限制的權力,而且根據議會的意見也不能用明確的、毫不含糊的條文加以限制的權力,那又是指什麼呢? [4] 《社會主義和民主議會制問題》(Socialism and the Problems of Democratic Parliamentarism),見《國際事務》(International Affairs),第13卷,第501頁。 [5] 卡爾·曼海姆:《重建時代的人與社會》,1940年,第3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