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二十一章 集合事實及於社會生活之影響
一、集合之組織
——私人組織,家庭,社會制度,階級,政治制度——統治政府,特殊職務——教會組織——國際組織——語言
吾人於此尚須研究社會事實如何有賴於集合之事實,以及社會史家對於集合現象之歷史——即含有組織並產生人類間共通性之種種集合現象——應具何種之知識。集合事實凡有二種:(1)集合組織之事實,如家庭、政府、官制等之足為特殊歷史對象者;(2)集合事象之足為通史材料者。此種事實所及於社會生活之影響如何,吾人應分別研究之。
所謂集合之組織即系一種人類間之永久組織,或由習慣與默許之慣例建設之,或以公家規則規定之。
吾人往往別組織於規則,而分事實為二類:即與解剖學相比之結構,及與生理學相比之機能是也。此系一種實際不能應用之暗比。結構之性質實與機能無異,均有其規則或其實際。政府之結構為各種之慣例,或系默許,或屬明示,或出之公家,或原於風俗,有某一部分人為之負執行某一類慣例之責。此為一種分部行為及分工制度,與經濟生活中所具有者可以比擬。政府結構雖予一部分人以特殊之權利及義務,並建設一種人員補充之制度。然此種分部執行之規則並無一種特殊之性質足以使之有別於執行方法(手續)、應用原理(法律)及執行(能力)等之規則。組織之不同蓋大體原於團體之種類,即分子集合之原理是也;亦原於有系統行為之性質,即領袖之權威是也。各種組織之有影響於經濟生活者以下述數類為最重要。
(一)私人結合——最重要者為家庭,蓋由自然或承繼之父子關係組織而成之團體,且受父或母權力之指導者也。在某種社會中,亦有相似之結合,唯由人為之連鎖建設而成;此即各種團體是也,而以具有宗教性質者占其多數,私人結合直接有影響於經濟之組織;因其含有一種共通之消費,對於所得財富共通之占有與移轉,及因之而生之承繼制度也。是故社會史家至少不能不明曉家庭及團體之一般制度,及私人制度如婚姻、母權或父權、父子關係,與承繼制度等之一般演化。吾人所應知者非法理中或書籍中之合法權利也,乃有影響於經濟實質之真正實際也。是故在法學家所著之私法專史中,吾人不盡能得到必要之消息;不如多加注意於專述家庭、團體及承繼等真實習慣之著作之為愈。
(二)社會制度——在同一民族中同一政府治下之人類間,無論何種社會之得稱為文明者,必有一種職務分配上及財富分配上之不平等,此種現象往往成為永久之制度或甚至成為遺傳之制度。社會之為物當其在未開化之狀態時極為單純,往往分成層次,各層皆由生活狀況相同或相等之人員組織之。此即吾人所謂社會階級者是也。階級一詞原於羅馬,其本意蓋指戰爭時依財富多寡而排列之公民團體而言。
社會階級之興起,一部分蓋原於經濟,蓋一人在一階級中之地位由其工作之種類及其財富之多寡指定。然一部分亦原於政治,蓋握有公家大權之人往往結合而成上流之階級也。是故階級之劃分不盡如社會主義者所主張純由於經濟之關係,階級制度蓋一種混合之制度也。社會之「結構」為一種經濟現象與政治現象之產品。此種權力與財富之永久不平等實駕馭經濟生活中各種責任之分配,因各階級間分工之故,其影響直接及於生產制度之全部;並因各人工具及方法不平等之故,其影響益為顯著,其結果則為資本之創造以利上流之階級而壓迫下流之階級如奴隸、佃奴及工人等。
自羅馬法律時代之社會以至二十世紀民主之社會,階級制度之演化漸將貴族之階級制度及階級之法律劃分,漸形毀壞,而逐漸引入一種相當之變化,即分工制度、資本分配及榨取方法是也。
社會組織之影響並亦直接及於價值及商業。在一種民族之經濟生活中,一切均已不同,蓋少數人有滿足其所有欲望之專利權,而一般自由及便利足使所有居民皆進於消費者之一階級中也。一種貴族之社會除奢侈商業外幾別無他種之貿易,如組織成為民主,則商業必擴充至一般消費之物品。是故吾人慾了解一地方之經濟生活,必須明曉其階級之制度;欲了解社會史,必須明曉此種制度之演化。
(三)政治制度——政府為一種最顯著之組織,其及於社會生活之影響亦最為明顯。政府中人因握有實權之故,其及於社會中其他諸人之影響遂並有其實際之方法。經濟之組織,有如所有物質之組織,實在政府直接指導之下。財產、承繼及契約等分配行為之規則也,商業、錢幣、信用等交易行為之規則也,有時甚至耕種、工業、運輸、工資等生產行為之規則也,皆由政府建設之。此外握有政權之人往往利用其地位以支配或甚至壟斷享樂之經濟機關。此種政治所及於經濟生活之根本影響,馬克思派中人表彰甚力也。
是故吾人如欲研究政治制度及於經濟生活之影響,決不可取整個之國家而僅研究其一般之行為而已足,必須分析政府中之人員及其行動之方法而分別研究之。先分別中央主權所在及特殊職務所在之機關。中央權力機關當其決定組織之規則時,甚至足以直接影響經濟生活之方向。特殊權力之下屬機關當其予經濟行動以便利或障礙時,足以影響其實際。吾人慾辨別此種影響,必須依照一種切實之方法,則對於統治者、國務員或其寵臣等均須加以分別之研究。於是再進而研究各種不同之職務,如陸軍、財政、司法、警察、工務、教育等。更進而研究地方之權力機關,隨時分別注意研究各種人員之影響。最實際之方法為預先提出下列二種之問題:
(甲)經濟活動各種不同表面之受政治人員之影響者:農業生產,礦業,工業,運輸;價值與交易(信用,商業);分配及移轉;消費。
(乙)政治人員之行為方法。此種方法實較吾人在表面上所得之印象遠為繁雜。政府可用直接之方法如命令等以規定有經濟性質之預算案及經費法規。此外政府因有權力之故並亦有間接行動之方法數種,吾人不能不注意及之:(1)行政人員往往握有經濟利益之特權,其形式為優待、公眾事業、借款及各種詐欺之事。(2)各政治機關引入生產者與各種職務關係中之方法,兵士之補充及屯駐,司法及警察,恩惠或壓迫,財政制度及其流弊與滿足,足以補助生產或指導消費或限制私人工作之公共工作,足以傳布技術及變更價值觀念之教育。(3)君王、宮廷、高級政治人員等生活及於風尚與所有與風尚有關之生產行為之影響。
(四)教會組織——此僅系政府之一種特殊形式,所不同者方法而已,蓋其行為方法系屬間接或想像之限制也。是故吾人須以研究政府之方法研究之。正如吾人不能用概括之論調而有所謂「國家之行為」教會亦然,吾人不能有所謂「教會之行為」。吾人必須分析教會中之人員,辨別其各種不同之機關,而研究其行為之方法:禁令,提倡或禁止之習慣,與製造宗教用具者之關係,及於私人生產之影響等。
(五)國際組織——在現代各民族間,所謂國際關係已成為一種制度。在此種制度中,人員(外交及領事)部分並不重要,其影響蓋發生於各民族間之國際關係。吾人必須在政府間之正式條約中研究其組織,以窺見其及於價值(錢幣條約)、運輸、交易及信用(商約)等之影響(吾人於此對於規定勞工之國際條約尚置而不論,因其方在萌芽中也)。於是再進而研究其實際之方法以了解其足以便利或妨礙各種經濟關係之處何在。吾人必須明了關稅、運費、政治警察或衛生警察之規則,私法及商法之原理等之應用如何。最後並須注意,至少對於十九世紀以來國際之物質組織如郵政、交通以及其他國際之機關。凡此種種吾人雖不必研究其詳細情形,至少須略曉其主要之事實及其演化之概要以便瞭然於其及於經濟生活上之影響為何。
(六)語言——此系一種集合之事實,其影響蓋普及於所有人類之關係。此為全部人類間交通之工具。語言相通而後其他各種交通,包括民族交通在內,方益形便利。語言不同則所有他種關係均必困難。語言分配並有影響於所有人口上之團結,如聚居、婚姻及職業等,而尤以經濟關係為甚,如分工,價值之建設,交易及商業,財產之分配等。是故社會史家僅知語言本身及其歷史固屬無用。而對於語言之分配,同一語言之支派,均不能不知之,而當語言之支派不與政治團體合一時尤須加以辨明。社會史家必須熟悉語言分配之變動情形,蓋因其有影響於人口及經濟之演化者也。
二、集合之事象
——內部革命——衝突與條約——國際關係
吾人於此尚須研究特殊集合事象之足以產生社會一般演化之一部分者,此種事象之形式有二:即內部國內之革命及外部國際之衝突是也。
(一)內部革命之形式或系突然之變動或系逐漸之演化,將政府、教育、階級、家庭等之集合組織變更之。當變更政治團體或私人團體或集合之習慣時,革命之舉即在於變更其團結或其經濟之方法。統治人員或政府職務之變動足以引起經濟生活中領導人員之變動。壟斷享樂或組織生產之團體必因之而有所更張。是故吾人如欲了解一民族之社會史,必須深悉其政治教會及私人制度中重要之革命及演化。
(二)外部歷史之事象即系國際之關係。其形式或系猛烈之衝突如侵略或戰爭,或系和平之協商如條約與協定。其結果為領土分配及國際團體之變動。每一次領土或關係之變動必引起國內生活之一般更張,而經濟生活亦隨之俱變。衝突或協商之如何產生,戰爭及交涉之如何經過,皆系軍事史或外交史專家所有事,吾人不必注意之,然戰爭或條約之結果系一種一般之事實,吾人如欲了解社會史,對此不能不深悉之。此外衝突時期中國際絕交之久暫以及條約之性質均應曉然,對於與商業及經濟有關之條約尤須注意。
吾人對於所有集合之事象,雖有專家負責,無盡知之必要。然如不識政治史上之一般事實則甚為危險,蓋吾人將難免以一種經濟變動為由於經濟原因,殊不知其原因適為一種政治之事象也,法國革命即其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