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結論
社會科學之必須應用歷史研究法,吾人至此已可得一實際之結論。
歷史研究法在預備工作上實屬必要,即在現時社會之研究上亦然。蓋社會科學材料之大部分並非科學之觀察,僅屬史料而已,欲得其用,非加考訂之功不可。
而且一種完全社會科學之構成,有賴於過去社會現象演化之研究,此即所謂社會史者是也。然此種社會史與所有其他歷史不同,不特須用經過史法考訂之史料,而且其本身亦不能絕對脫離其他各種歷史而獨立。所謂社會史正如法律史或風俗史,不過社會全部歷史之一段,或特殊之一支而已。其與全部歷史之關係,甚至較文學史或科學史尤為密切也。
社會史蓋其他各種歷史之一種補助科學,此蓋就社會事實為他種事實之原因而言——唯此種關係並不如經濟學家所信者之密切。社會事實為其他事實之必要(消極)條件;無社會事實之產生即無其他事實之產生;然社會事實僅系一種扶助而非一種基礎。其特殊形式之影響及於他種事實上者甚為薄弱;因之此種歷史對於其他歷史之了解,其為力亦甚為微薄也。
至於社會史則有賴於他種歷史者甚多。社會事實之本身,本無存在之理由,其為物也或為其他行為之產品(人口事實即系如此),或為獲得他種事實之方法(經濟事實即系如此)。故社會事實之方向不在其本身之內,而在他種事實之中。此並非因人類之產生有一定進行之形式,因之有一種理智之生活,私人之習慣,一種政治之組織也,蓋因其生活有此種理智上、私人上及政治上之形式,故引起一種經濟生活之形式也。是故吾人而欲了解社會史,必自研究他種歷史入手方可,蓋社會史不過人類一般歷史之片段而已也。